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权 房产税税有什么联系?

登录名:密码:
在此电脑保存用户名和密码& |
《新法规速递》电子杂志每日发送法规全文,
《法律图书馆》电子杂志每周发送目录摘要,
【法规标题】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财税[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szs./shuizheng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406.html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统一政策,规范执行,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二、关于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四、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法规:
====================================
免责声明:
本站()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
《法律图书馆》公众微信
关注《法律图书馆》网站公众微信号,即可每日获取最新的法规法规,法治动态等法律专业信息。
关注方法:扫描二维码,或搜索微信号:law-lib
凡购《新法规速递》安卓手机版服务三年,赠预装法规软件的最新款七寸平板电脑一台。购一年服务者,另有U盘赠送。
软件可以在线全文检索法规50万件,离线查看本地法规3万件,还可以实时下载最新的法规到本地。
软件有免费版可
&软件收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规约13万件。“云检索”功能,可以在线全文检索、浏览50万件法规,可下载收藏浏览过的法规。2015年推出免安装绿色版
软件可以免费,但未注册用户不提供更新和在线检索服务。
&&&收录1949年至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事务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英文法律、英文行政法规、英文地方性法规;各地裁判文书、仲裁裁决、合同范本、法律文书、立法草案、法规释义、参考文件等信息;数据库记录近60万件,每天增加法规数百件。
提供数十种组合检索方式,并有自定义首页,收藏法规,保存浏览检索记录等多种个性化功能。
系新法规速递软件家族的重要成员之一,兼具数据本地化及云端查询功能,使用本软件将与您的手持终端完美结合为一部掌上法律宝典。
本软件适合安装在使用苹果系统的智能手机上或平板电脑上(iPhone或Ipad)。可以在线全文检索法规50万件,离线查看本地法规3万件,还可以实时下载最新的法规到本地。软件有可在Apple Store下载使用。
使用4G的U盘,方便您将法规数据库随身携带,在不同的电脑上方便使用。同时也可以当作普通U盘使用,复制拷贝文件。软件功能和完全相同。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什么区别_百度知道
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什么区别
比如说我在城里有一套房子,那就是既要交房产税,又要交城镇土地使用税么、?如果我的房子只是一套商品房的话,那城镇土地使用税还要不要交呢、?
提问者采纳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项目中规定,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提问者评价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其他2条回答
1.房产税是对房屋(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来征税,以房屋的余值或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2.土地使用税是对土地来征税,以土地的面积作为计税依据.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土地 免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像你举得这个例子,如果房子是自己来住就什么税都不用交.
两个性质不一样!
可以具体说说么、?我在看注会税法,这边有些搞不明白、是不是 就 等于 像是 城建税 跟教育费附加,两个都是按按那几个流转税来计税,征税的目的用途什么的不一样,其实就是 对 一个相同的 东西征 的两种税呢、?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
注会辅导:
会计职称辅导热招:
&&&&&&&&&&>& 正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号颁布时间: 13:20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通知自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七条、《》(国税函发[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责任编辑:阿十
&&&&&&&&&&
Copyright & 2000 - 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咨询时间:全天24小时服务(节假日不休息)
建议邮箱:
客服邮箱: 投诉电话:010-
咨询电话:010- /
传真:010- / 人工转传真
  /   京公网安备66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 您知道吗?_新闻_电子报_惠州_惠州日报_东江时报_惠州报业传媒集团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 您知道吗?
惠城区地税局工作人员在为市民答疑解惑。
市民参与房产税知识问卷调查。 本版图片均由本报采集
  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许多单位和个人拥有房产和土地,今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后,人们也越发关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问题。那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到底应该如何征收?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的房产税税率为1.2%  记者从惠城区地税局了解到,房产税是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其中,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不管是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还是使用人,统称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其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据悉,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征收的,税率为12%。从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按房产价值征税的,称从价计征;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从租计征。其中,从价计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房产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而从租计征,仅限于房产出租的部分。对房产出租,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房产的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从价计征的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
从租计征的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房产税申报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7月31日;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向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自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另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经财政部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等可享受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7月31日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的,房屋出租人、承典人为纳税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租典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县城镇行政区(含镇、郊)的区域范围;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以及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使用面积乘以该土地适用税额。纳税人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各自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分别计算应纳土地使用税。其计算公式分别为: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7月31日;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征收。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学校、图书馆(室)、文化宫(室)、体育场(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自用的土地;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以及其他用地等可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有关房产税热点问题解答  问:开发商提供给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用房(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不得挪作他用)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答: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因此,若明确归业主所有的房产,闲置、无租(或不收费)供所有业主使用、作业主委员会(该会不是盈利机构)办公场所都不用缴纳房产税。但是,物业管理部门是一个提供服务的经营公司,应按财税〔号规定缴纳房产税。
问:房地产企业购入一栋旧写字楼,购买后房屋权属在企业名下,购买目的是准备将该栋楼拆除重建成新的商品房出售。请问企业在重建前需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第二点第二款规定:“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房地产企业购入的旧写字楼,应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问:我公司有一地下室自己用于开商场,另一地下室同时作为人防设施和停车场使用。请问这两个地下室要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税[号文的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纳税人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广东省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广东省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热点问题解答  问:某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08年9月以3000万元的价格取得某土地的使用权,但转让合同中约定土地的实际交付时间为2009年1月,那该公司应从何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交付土地的次月或合同签订的次月。该公司与转让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中约定了土地交付时间,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建厂,土地使用税由谁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文件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相关阅读:
已有条评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