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塘工商银行大塘支行支行属哪家法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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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平安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与火星明、李润贞、黄建湘、刘庆及徐天鹏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湘高法民二终字第75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左东。
委托代理人孙国宏,湖南融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平安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远大一路422号。
法定代表人徐天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火星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润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建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庆。
上述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开明,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徐天鹏。
上诉人左东、长沙市平安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火星明、李润贞、黄建湘、刘庆及原审第三人徐天鹏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中民四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平安公司于日由徐天鹏、火星明、彭士武、黄建湘、刘庆五人发起成立,注册资金50万元,徐天鹏、火星明、彭士武、黄建湘、刘庆各出资10万元。日平安公司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和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通过&。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东塘支行与平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02)天民初字第382号民事调解书,平安公司应偿还所欠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东塘支行本息元。天津汽车工业销售湖南有限公司与平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02)天民初字第688号民事调解书,平安公司应偿还所欠天津汽车工业销售湖南有限公司货款795985元。调解书生效后,平安公司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东塘支行申请强制执行,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日以(2002)天执字147号立案执行。天津汽车工业销售湖南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日以(2002)天执字第185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将两案合并执行。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2)天执字第185号裁定:经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东塘支行与天津汽车工业销售湖南有限公司协商,天津汽车工业销售湖南有限公司同意以元的价格接受平安公司及整体资产和经营权,裁定将被执行人平安公司及全部资产、经营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天津汽车工业销售湖南有限公司,天津汽车工业销售湖南有限公司接受被执行人平安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日,天津汽车工业销售湖南有限公司与左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将平安公司80%的股份以256万元转让给左东。天津汽车工业销售湖南有限公司日支付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东塘支行元,同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裁定(2002)天民初字第38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向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工商局协助将平安公司全部资产及经营权变更登记至天津汽车工业销售湖南有限公司名下,变更股东、股权至天津汽车工业销售湖南有限公司。日,平安公司原股东火星明、彭士武、黄建湘、刘庆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02)天执字第185号裁定将平安公司作为执行标的,既违反了法律规定又损害了股东的利益。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以火星明、彭士武、黄建湘、刘庆四人申诉为由,通知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暂停办理股东变更手续。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查后日作出(2002)天执监字第185-1号民事裁定,驳回了火星明、彭士武、黄建湘、刘庆的异议。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驳回火星明、彭士武、黄建湘、刘庆的异议后,在复议审查过程中,该院根据(2002)天执字第185号裁定将平安公司股权过户至天津汽车工业销售湖南有限公司名下。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再次向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局协助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日,左东向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平安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徐天鹏变更为左东,股东变更为天津汽车工业销售湖南有限公司和左东,将徐天鹏、火星明、彭士武、黄建湘、刘庆各20%的股份变更为左东股份80%,天津汽车工业销售湖南有限公司股份20%。火星明、彭士武、黄建湘、刘庆四人不服(2002)天执监字第185-1号民事裁定,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院于日立案复议。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2004)长中执监字第207号民事裁定书,认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02)天执字第185号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了(2002)天执字第185号裁定和(2002)天执监字第185-1号民事裁定。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2002)天执字第18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2002)天民初字第382号民事调解书和(2002)天民初字第6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2002)天执字第185-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平安公司名下全部出租车的转让、过户、抵押手续。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查明原平安公司股东彭士武于日去世,其法定继承人有配偶李润贞、子彭飞宇、彭飞腾,其子彭飞宇、彭飞腾自愿将其继承的彭士武在平安公司的股权份额赠予李润贞。由于(2002)天执字第185号民事裁定被依法撤销,天津汽车工业销售湖南有限公司依据该裁定所获得的股权应予返还。故平安公司的工商登记应恢复到执行以前的状态。据此作出(2002)天执字第185-3号裁定,将被执行人平安公司现有股东变更为原平安公司五股东或其权利承受人,即徐天鹏、火星明、黄建湘、李润贞、刘庆。日,天津汽车工业销售湖南有限公司出具说明证明其是名义上的股东,平安公司目前全部股权为左东所有。日,左东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左东作为平安公司股权的合法受让人,其股东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2002)天执字第185-3号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查后于日作出(2011)天执裁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左东的异议。左东不服该裁定,于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院作出(2011)长中执监复字第0033号执行裁定,驳回了左东的复议请求。左东因不服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天执裁字第4号民事裁定及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的(2011)长中执监复字第0033号执行裁定,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该院于日作出(2013)长中民执监字第00161号执行裁定驳回申请执行监督人左东的执行监督申请。日,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平安公司的登记股东变更为徐天鹏(10万)、火星明(10万)、黄建湘(10万)、李润贞(10万)、刘庆(10万),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徐天鹏。火星明日曾以长沙市远大一路710号为收件地址向徐天鹏邮寄一份&讨论平安公司登记变更等事宜&的材料。火星明、李润贞、黄建湘、刘庆于日召开了平安公司股东会,并形成决议修改平安公司章程,选举新的平安公司法定代表人。日,火星明、李润贞、黄建湘、刘庆曾向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说明请求变更平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审查于日决定不予受理。火星明、李润贞、黄建湘、刘庆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决解散平安公司。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火星明、彭士武、黄建湘、刘庆原为平安公司股东。2004年左东通过执行程序取得平安公司股权,并实际经营平安公司至今。火星明、彭士武、黄建湘、刘庆就此失去平安公司股东资格。2012年,经过多年多次执行监督程序,火星明、李润贞(彭士武去世由李润贞继承其权利)、黄建湘、刘庆重新取得平安公司股东资格,各占20%的股权。因平安公司章程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和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通过,而现股东之一徐天鹏拒不参加股东会,导致无法通过有效的决议,公司章程及法定代表人均无法变更,火星明、李润贞、黄建湘、刘庆等现合法股东无法行使对平安公司的经营决策、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故平安公司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火星明、李润贞、黄建湘、刘庆作为现法律认可的股东长期失去对平安公司经营决策、管理和监督的权利。若平安公司继续存在,将导致火星明、彭士武、黄建湘、刘庆等现合法股东的权益遭受重大损失,而通过其他途径确不能解决。平安公司已经符合法定的解散条件,故对火星明、李润贞、黄建湘、刘庆等人提出的解散平安公司的请求予以支持。
平安公司与左东均辩称,火星明、李润贞(彭士武去世由李润贞继承其权利)、黄建湘、刘庆不是平安公司股东,没有资格提起解散平安公司的权利。经审查,火星明、李润贞、黄建湘、刘庆已经由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为平安公司股东,并经工商登记机关登记,故火星明、李润贞、黄建湘、刘庆现为平安公司合法股东。平安公司与左东的答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解散平安公司。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平安公司负担。
左东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火星明、李润贞、黄建湘、刘庆不是本案一审适格的原告,无权提起解散平安公司,其主体资格不合法。现平安公司并不是原平安公司,公司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左东是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已经营管理公司至今十年之久;2、火星明、李润贞、黄建湘、刘庆假设有权提起解散公司之诉讼,其诉请也不符合公司强制解散的条件;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平安公司的管理机构正常运转,各方面的经营活动有序进行,且股东只有左东一人,经营管理并没发生困难;本案公司解散会给现平安公司股东左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也严重破坏公司的安全性和永久性。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火星明、李润贞、黄建湘、刘庆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火星明、李润贞、黄建湘、刘庆承担。
平安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与左东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一致。
火星明、李润贞、黄建湘、刘庆共同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
二审中,左东提交平安公司的营业执照,拟证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左东。火星明、李润贞、黄建湘、刘庆共同质证认为,该营业执照已作废,现平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徐天鹏,对该证据不认可。
火星明、李润贞、黄建湘、刘庆提交了日长沙晚报上刊登《3月公共客运服务质量考评结果公布》,平安公司是零分,最后一名。拟证明公司管理混乱,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具备解散条件。左东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异议,但不能证明其要证明的目的,只是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质量进行考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本院经审查上述证据认为,对左东提交的平安公司的营业执照,因该营业执照已作废,现平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徐天鹏,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火星明、李润贞、黄建湘、刘庆提交的证据,只是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质量进行考评,与本案关联性不大,本院亦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查明,左东是徐天鹏的妹夫。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平安公司是否符合公司解散条件。
根据本案所查明的事实,火星明、李润贞、黄建湘、刘庆已经由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为平安公司股东,并经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其四人现共持有公司80%的股权,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左东主张火星明等四人不是本案一审适格原告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因平安公司章程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和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通过,根据该规则,在现有公司股权结构下,平安公司的股东会实际不可能通过任何有效的决议。事实上,因现股东之一徐天鹏拒不参加股东会,导致公司章程及法定代表人均无法变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火星明、李润贞、黄建湘、刘庆作为合法股东长期失去对平安公司经营决策、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现仍无法行使其股东权利。若平安公司继续存在,将导致其股东的权益遭受重大损失,而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原判认定平安公司已经符合法定的解散条件,并无不当。左东主张平安公司不符合公司强制解散条件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左东负担4400元,长沙市平安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建红
审 判 员  马崇国
代理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邓姣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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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工商银行郴州市苏仙区支行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支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  号:1999]经监字第266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湖南省高级人院:
  你院〔1996〕湘经再字第53号《中国工商银行郴州市苏仙区支行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支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保证保险是由保险人为投保人向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保险,当投保人不能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按照其对投保人的承诺向被保险人承担代为补偿的责任。因此,保证保险虽是保险人开办的一个险种,其实质是保险人对债权人的一种担保行为。在企业借款保证保险合同中,因企业破产或倒闭,银行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应按借款保证合同纠纷处理,适用有关担保的。
  二、保险单中“保险期1年”的约定,不符合《企业借款保证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且保险人与投保人就保险期限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保险公司仍应按中规定的保证期限承担责任。
  三、鉴于中国工商银行郴州市苏仙区支行实际上收取了50%的保费,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对于郴县天字号多金属矿所欠贷款本金、利息,应由保险和银行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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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原邮电部邮政总局正式注册为法人资格,即“中国邮电邮政总局”,简称“中国邮政”。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与国家邮政局挂牌成立,中国邮政政企分开。统称“中国邮政”。同时,国家邮政局同国家民航总局改由交通运输部领导,国家邮政局成为副部级的邮政行业监管机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则暂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义务,中国邮政集团作为全国各地经营性邮政局(所)的中央机构,也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800亿元人民币,成为国有独资的副部级重点中央企业。主要经营国内和国际邮件寄递、报刊等出版物发行、邮政汇兑、邮政储蓄、邮政物流、邮票发行等业务。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是国内惟一同时拥有实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企业。服务种类齐全,不仅包括函件、包件等基本业务,还承担着军邮、边防通信、盲人邮件和党报党刊的发行等诸多政策性业务。这些严肃的政治任务,既是中国邮政服务的特色所在,也使我国邮政普遍服务任务更加繁重,成本更加高昂。服务资费低廉,在全国范围内,以均一低廉的资费,向所有用户提供信件寄递服务,是邮政普遍服务的显著特征。这种国家严格控制资费的政策,使所有用户不论贫富,不论居住何地都能平等地享受邮政服务。服务网点普及截至2001年年底,我国共有77315个邮政服务网点(含自办、委代办),其中设在农村的网点就有59935个。此外,为了方便用户,还在街道建立了近130万个信筒。不计成本的服务,造成政策性亏损。这些局所经济上虽然存在亏损,但对促进农村、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巩固国家政权、保卫边疆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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