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发改委怎么样农作物良种场怎么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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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中国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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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引进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工作,并可委托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有关种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种子专项资金,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种子专项资金,用于良种培育、改良、引进、示范、推广以及种质资源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子贮备制度。种子贮备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粮食安全应急需要和自然灾害预测情况,拟定全省粮食种子贮备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教学科研机构、良种场等单位和个人开展农作物新品种、新技术的试验、示范、推广以及优良品种的选育和开发,并对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选育和开发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用于良种培育的土地、房屋、设备。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八条& 鼓励引进农作物优良品种,加强闽台地区间农业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品种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对名、特、优、珍、稀的种质资源和天然种质资源,实施重点保护和有计划地开发利用。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农作物种质资源的需要,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严格管理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合理开发利用种质资源,并分类、分级制定种质资源保护名录,定期公布。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或者委托教学科研机构开展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和保存等工作。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分布情况,划定天然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天然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天然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依法实行审定制度。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按照自愿原则进行认定。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和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的工作。审定委员会由教学、科研、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数应当占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三条& 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其审定公告规定的适宜生态区域不含本省行政区域的,应当通过本省审定后方可在本省适宜生态区域内经营、推广。   经营、推广通过品种审定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在审定公告规定的适宜生态区域内进行。   第十四条& 申请引种相邻省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单位或者个人身份的证明;   (三)相邻省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明;   (四)本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出具的本省同一适宜生态区域品种试验报告。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予以书面答复。经审查同意的,发布引种公告;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经营、推广通过相邻省品种审定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在引种公告规定的适宜生态区域内进行。   第十五条& 本省审定通过或者经同意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严重退化情况时,经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鉴定,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该品种的生产、经营、推广。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生产周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继续该品种种子的生产、经营、推广。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认定工作。   申请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和品种试验报告。申请时尚未提交品种区域试验或者多年多点试验报告的,可以由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组织安排品种试验,有关试验费用由申请者承担。   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当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的,予以认定,颁发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证书,并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推荐在适宜生态区域内生产、经营、推广。   第十七条& 本省认定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严重退化情况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撤销认定,并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荐该品种的生产、经营、推广。   第三章& 种子生产、经营与使用   第十八条& 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品种,必须是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或者同意引种的品种。   第十九条& 农作物种子经营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其包装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不得拆包销售。   委托代销包装种子经营者,不得超出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有效期限和经营范围委托代销。受委托代销包装种子经营者,必须在委托的范围内开展代销业务,并不得转委托。   第二十条& 种子经营者在销售种子时,应当向购买者开具销售凭证,提供文字说明,并提供有关咨询服务。   种子经营者提供的文字说明应当包括品种特征特性、主要栽培措施、适宜种植区域、使用条件等。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说明应当与品种审定公告、引种公告的相关内容一致。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不得经营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者或者无种子经营许可证者的种子。   除教学、科研以及农民自繁自用等非商品种子生产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者、无种子经营许可证者提供主要农作物亲本种子。   第二十二条& 因种子质量问题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有关费用。   可得利益损失计算,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该农作物使用者所在乡镇前三年的平均产量减去实际产量,并比照相同品种当年产地收购价计算;无法确定前三年平均产量的,可以按照该农作物使用者所在乡镇当年单位面积的平均产量减去实际产量,并比照相同品种当年产地收购价计算。其中,多年生农作物的可得利益损失还应当包括投产前的成本投入。   有关费用包括购买种子支出的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等。   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定期公布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对资质条件不再符合发证要求的,应当依法撤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公众有权查阅。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农作物种子质量抽查不得收取费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配合抽查。抽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通过省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和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作物良种推广计划,定期公布适宜当地推广种植的品种目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农作物新品种试验、示范、推广工作,引导生产、经营和使用优质、高产、抗病的农作物新品种。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应当为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提供信息、咨询、技术等服务,引导使用优良品种,加强种子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接受对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行为和有关种子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依法予以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对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行为和有关种子质量投诉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意见书面告知投诉人。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五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事项紧急的,应当立即派员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审定公告、引种公告规定的适宜生态区域以外的区域经营、推广主要农作物种子的;   (二)未经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引种通过相邻省品种审定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生产、经营、推广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一个生产周期后,继续生产、经营、推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拆包销售依法应当包装销售种子的;   (二)超出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有效期限和经营范围委托代销种子的;   (三)超越委托书规定范围经营种子或者转委托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种子经营者未向购买者开具销售凭证的;   (二)种子经营者未向购买者提供文字说明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文字说明的;   (三)种子经营者提供的文字说明内容与品种审定公告、引种公告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以非种子冒充种子、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以及生产、经营的种子属于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或者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经营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者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的;   (二)经营无种子经营许可证者的种子的;   (三)向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者、无种子经营许可证者提供主要农作物亲本种子的。   第三十四条& 从事品种试验、审定和认定工作的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关行政机关、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条件的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的;   (二)对具备条件的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核发或者变更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的;   (三)指定或者强迫种子使用者违反自己的意愿购买、使用种子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及其他不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主要农作物为国家确定的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以及本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甘薯、茶树。   第三十八条& 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的选育、引进及其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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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农业&&&正文
三明市农业局2010年三明市种子工作意见
发布时间: & 来源: 市种子站 &
浏览次数:763 &字号:
&&& 种子在发展现代农业中起着基础性、先导性和技术支撑的重要作用。为做好今年我市种子工作,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10年,我市种子工作要紧紧围绕《三明市发展现代农业行动计划()》,深入宣传贯彻《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全面落实省、市农村和农业工作会议精神,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粮食稳定增长,农民持续增收为工作主线,以促进种子科技创新为重点,提高我市种子产业的竞争能力,认真做好良种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品种管理、市场管理、质量管理、种子储备等工作,争取在新的一年里各项工作有新的突破,有效地保障农业生产用种需要和用种安全,推动我市种业和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引进各类农作物新品种400个以上,推广优质、高产、抗病农作物新品种300万亩,其中优质、高产水稻品种230万亩、特色蔬菜品种40万亩,加工型专用品种30万亩,种子科技贡献率进一步提高;种子市场更加规范有序,种子质量进一步提高;粮食安全应急种子储备工作取得新进展,粮食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
三、保障措施
(一)继续深入宣传贯彻种子法规及相关标准,树立新的行业管理理念,依法行政,依法治种
一要深入宣传贯彻种子法规及相关标准。以宣贯《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为重点,宣传形式要多样,宣传面要广,提高全社会的种子法制意识。二要加强许可管理。一方面要加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审批的工作,另一方面要加强许可后的监督管理工作,积极开展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回头看”活动,对持证企业实行跟踪管理。三要强化市场监管。要实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检查与指导相结合,持之以恒地开展种子市场监督检查。对于在种子仓库内发现的问题,要对企业加强教育和指导,督促整改;对于在种子销售市场上发现的问题,要联合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对经营者依法严肃查处。
(二)继续做好农作物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工作,品种优质化、专用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认真贯彻落实省农作物新品种示范推广“7333”工程,突出抓好台湾农作物新品种示范推广和高产、高效、抗病农作物新品种的示范推广工作。农作物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工作,做好“五个结合”,实现“一个转变”。即:与海西的现代农业相结合,与闽台农业合作相结合,与三明的特色产业相结合,与龙头企业的发展相结合,与农民的种植愿望相结合,由单纯抓粮油作物新品种向全面抓农作物新品种转变。一要进一步做好新品种引进、试验工作。引进各类农作物新品种400多个,其中蔬菜瓜果等大田园艺作物新品种80个以上;继续抓好省、市两级农作物新品种区试和水稻新品种生产试验工作,建立水稻、花生、马铃薯、大豆、甘薯、玉米区域试验点70个点次。二要进一步做好品种示范、展示工作,加快品种推广速度。拓展展示作物范围,扩大示范面积规模,规范田间管理措施,把我市农作物新品种示范、展示基地建成农作物优新品种的展台、科研的舞台、技术推广与信息交流的平台。在全市建立15-20个示范、展示区,示范、展示水稻、甘薯、马铃薯、大豆、花生、玉米、蔬菜瓜果等农作物80-100个品种(其中示范品种30个、展示品种50-70个);计划召开不同级别的农作物新品种现场考察、观摩、鉴评活动会。三要继续抓好农作物新品种鉴定审(认)定工作。经过严格试种观察、试验鉴定,筛选出优质、高效、专用新品种推荐审(认)定或应用于大面积生产,为进一步深化我市种植业结构调整提供后备品种。四要制定农作物良种推广计划。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确定适合当地推广种植的品种,并向社会公布。通过示范、展示,辐射带动农作物新品种推广种植,加快新品种更新更换步伐。
(三)继续做好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确保生产用种质量
一要抓好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建设。认真做好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制和能力验证工作,争取通过农业部的考核,做好企业自有检验室的检查和管理,组织从业人员检验检测能力培训,持证上岗,从软、硬件两方面提高我市农作物种子的检验检测能力,充分发挥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分中心的作用。二要积极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抽检工作。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种子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加大抽查复盖面。县级种子管理站要发挥标准检验室的作用,了解掌握本县范围内的种子质量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并上报省、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重点抓好春季杂交水稻种子监督抽查工作,突出抓好两系稻种子的质量控制,保证市场供应的种子质量具有可溯源性。三要积极开展“种子执法年”活动,加强与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联动,查处质量不合格的企业,保证种子市场稳定、有序。四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子网络、电视等媒体加强抽检结果的发布工作。计划全市抽检30家(次)种子企业,150份样品。
(四)继续加大粮食安全应急种子储备工作力度,保障粮食生产安全
《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子贮备制度。种子贮备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因此,要加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工作力度,力争在建立种子贮备制度的县的个数上有所突破。一要宣传种子储备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抓紧落实储备资金,加大工作力度。二要认真抓好储备种子的生产、收购、入库和安全保管工作,确保“储得住、调得出、用得上、保安全”。三要按照省厅提出的下管一级的管理办法,对市、县两级任务完成及安全储存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杜绝弄虚作假,防止储存期间出现纰漏。四要做好应急种子的调拨发放工作。重视救灾种子需要量的收集和申请工作,做到快速、准确;种子发放做到及时、规范,发放前种子要进行发芽试验,保证发放种子的质量;要做好救灾种子栽培技术指导,保证增产增收;要及时上报种子分户签收表和总结。
(五)继续做好种子行业指导工作,促进三明种业健康发展
一要认真做好“三明种业信息网”的建立和信息发布工作。要将信息服务贯穿于行业管理的全程之中,及时、全面地公告种子政策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种业工作动态、品种审(认)定情况、良种推广情况、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质量监督检验情况、种子供需情况等等,并在网上开设种业发展论坛,集思广益,共谋我市种业发展大计。二要充分发挥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的行业管理和技术优势,为种子企业提供种子政策法规咨询,提高企业把握政策法规的准确性,促进企业守法自律;积极开展“送法下乡”、“科技下乡”等公众性服务活动,提高农民依法维权和科技致富意识,促进普法宣传和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工作。同时,对于种子企业开发的、经审定(认定)通过的优良新品种,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通过强有力的新品种示范推广网络,积极组织示范、展示,正面引导农民大面积种植,提高新品种(组合)的知名度,树立品种名牌;对于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并具有良好信誉的种子企业,要大力支持其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种子质量认证工作,提高种子企业及其产品的知名度。
(六)继续做好国有良种场工作,增强良种场的活力
国有良种场的发展要以发挥资源优势为基础,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主线。一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把国有良种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列入种子工程、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科技示范场和山地水利工程等项目建设的重要内容,强化基础设施建设。二要突出新品种试验、示范这一主业,根据自身区域条件,加大农作物新品种的引进、试验力度,筛选适宜当地推广种植的优质农作物新品种,为当地政府的农业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服务,成为各地农业结构调整和现代农业技术推广的示范窗口。三要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采取以土地、厂房入股等形式,进一步扩大开放,以开放促开发,加大资金、技术、设备等的引进力度,加快良种场经济发展步伐。四要认真落实《福建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争取国有良种场的应享权益,减轻负担。
作者/转载人:市种子站 &&工商局档案
三原县东段农作物良种场工商局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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