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号0107上海市工商银行卡号码卡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nbsp &nbsp &nbsp 发布部门:红盾信息网站
工商市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和推广力度,根据合同监管工作的需要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现将总局制定的各类合同示范文本77个,以及各地制定发布的部分合同示范文本31个,共108个合同示范文本予以下发,请认真组织宣传推广。
  合同示范文本对于规范当事人的合同签约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矫正不公平的合同格式条款,避免或减少合同欺诈和纠纷,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而实施的重要行政指导职能。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这一工作,积极制定适合本地区特点的合同示范文本,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和推广工作,大力提倡和引导合同当事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使当事人了解、掌握示范文本的内容、特点。各地在推广使用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反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附:国家工商总局公布108个合同示范文本目录
国家工商总局公布108个合同示范文本目录
  一、买卖合同
  1、工业品买卖合同(GF-)  2、化肥买卖合同(GF-)  3、农药买卖合同(GF-)  4、木材买卖(订货)合同(GF-)  5、家具买卖合同(GF-)  6、地质机械仪器产品买卖合同(GF-)  7、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GF-)  8、煤矿机电产品买卖合同(GF-)  9、煤炭买卖合同(GF-)  10、二手车买卖合同(GF-)  11、建材买卖合同(GF-)  12、钢材买卖合同(GF-)  13、水泥买卖合同(GF-)  14、木材买卖合同(GF-)  15、农副产品买卖合同(GF-)  16、粮食买卖合同(GF-)  17、棉花买卖合同(GF-)  18、生鲜乳购销合同(GF-)  19、商品房买卖合同(GF-)
  二、建设工程合同
  2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  2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GF-)  22、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GF-)  2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二)〔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监测〕(GF-)  2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  25、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  26、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GF-96-0205)  27、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乙种本)(GF-96-0206)  28、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GF-)  29、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  30、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GF-)  3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GF-)  32、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GF-)  3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GF-)  3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GF-)
  三、承揽合同
  35、加工合同(GF-)  36、定作合同(GF-)  37、承揽合同(GF-)  38、广告发布业务合同(GF-92-0305)  39、测绘合同(GF-)  40、修缮修理合同(GF-)
  四、运输合同
  水陆联运货物运输合同
  41、水陆联运货物运单(GF-91-0401)
  水陆联运货物承运收据(GF-91-0401)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42、_年_月份要车计划表(GF-91-0402)
  铁路局货物运单(GF-91-0402)
  43、铁路局货物运单(GF-91-0403)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44、_年_月度水路货物运输合同(GF-91-0404)  45、航次租船合同(GF-91-0405)  46、__水路货物运单(GF-91-0406)  47、水水联运货物运单(GF-91-0407)  48、_年_月度港口作业合同(GF-91-0408)  49、港口作业委托单(GF-91-0409)  50、国内快递服务协议(GF-)
  五、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51、城市供用水合同(GF-)  52、城市供用气合同(GF-)  53、城市供用热力合同(GF-)  54、购售电合同(GF-)  55、并网调度协议(GF-)
  六、租赁合同
  56、租赁合同(GF-)  57、房屋租赁合同(GF-)  58、柜台租赁合同(GF-)  59、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GF-)  60、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GF-)
  七、保管合同
  61、保管合同(GF-)&
  八、仓储合同
  62、仓储合同(GF-)
  九、委托合同
  63、委托合同(GF-)  6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GF-)  65、物业管理委托合同(GF-97-1010)
  十、行纪合同
  66、行纪合同(GF-)  67、商品代销合同(GF-)
  十一、居间合同
  68、居间合同(GF-)
  十二、赠与合同
  69、赠与合同(GF-)
  十三、特许经营合同
  70、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GF-)  71、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GF-)  72、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GF-)  73、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协议(GF-)  74、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GF-)
  十四、其他合同
  7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  76、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GF-)  77、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GF-)
  地方合同示范文本
  78、北京市食品(成品)买卖合同(BF-)  79、北京市汽车买卖合同(BF-)  80、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试行)(BF-)  81、北京市移动电话入网合同(后付费类)(BF-)  82、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BF-)  83、北京市家政服务合同(BF-)  84、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2009版)  85、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2006版)  86、上海市农副产品市场食用农副产品流通安全合同(2007版)  87、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驾驶培训合同(2007版)  88、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浙F22-0-2009-1)  89、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浙F22-0-2009-2)  90、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浙F22-0-2009-3)  91、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浙F22-0-2009-4)  92、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  93、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合同(浙F22-0-2009-5)  94、湖北省委托拍卖合同(EF-2005-04)  95、湖北省竞买协议(EF-2005-05)  96、湖北省拍卖成交确认书(EF-2005-06)  97、湖北省肥料买卖合同(EF-)  98、湖北省蚕茧买卖合同(EF-)  99、湖北省生猪订购合同(EF-)  100、湖北省油料订购合同(EF-)  101、广东省农作物种子买卖合同(2005年版)  102、广东省水产品养殖订购合同(2006年版)  103、广东省禽、畜委托养殖合同(2006年版)  104、广东省果菜订购合同(2006年版)  105、广东省甘蔗种植订购合同(2006年版)  106、吉林省农业种植谷物订单(买卖)合同(JC-)  107、辽宁省建设工程石材供料合同(LF-)  108、山西省市政工程施工合同(JF-)
重要提示: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市场主体年度报告的公告&请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息公示联络员管理暂行办法&请
&关于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企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咨询答疑&请
&关于启动2015年省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工作的通知&请
重要提示:
&&年度"守重"企业公示申报表&请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请
&&工商登记前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请
&&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请
&&省驰著名商标企业顶级域名注册培训&请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请
&&冠省名企业核名就近受理事宜&请工商银行07 是杨云强的吗_百度知道
工商银行07 是杨云强的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看图应该是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工商银行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商场 支付的“人头费”、“停车费”等 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170号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人头费”、“停车费”等费用是否按商业贿赂行为定性的请示》(闽工商公字[1999]第19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的行为,其实质是禁止经营者以不正当的利益引诱交易。经营者无论将这种利诱给予交易对方单位或个人,还是给予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也不论给予或收受这种利益是否入帐,只要这种利诱行为以争取交易为目的,且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就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的商业贿赂。 商场为吸引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组织旅行团到商场购物,按旅行团人数以“人头费”、“停车费”等名义或按游客购物成交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旅行社或导游人员一定的财物,属于以不正当利益争取交易,给予方和收受方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地址:长沙市二环一段411号 邮编:410007
主办: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主管: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中国裁判文书网
&&/&&&&/&&&&/&&
王海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绿刑初字第292号公诉机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海成,男,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捕前住:长春市。因本案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春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徐铁枫,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绿检公诉刑诉(2014)第30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岳琳、王亭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海成及其辩护人徐铁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日16时左右,在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与西安大路交汇处的广泽大厦门前,被告人王海成通过电话联系做信用卡垫还业务的被害人马某某,以给王海成的信用卡垫付还款人民币4万元后,支付马某某400元的手续费为名,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海成于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王海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马某某陈述、证人王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户籍信息、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海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海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王海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海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建议法院对被告人王海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日16时左右,在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与西安大路交汇处的广泽大厦门前,被告人王海成通过电话联系做信用卡垫还业务的被害人马某某,以给王海成的信用卡垫付还款人民币4万元后,支付马某某400元的手续费为名,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海成于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载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并立案侦查的事实。2、抓获经过:载明被告人王海成被抓获的经过。3、户籍信息:载明被告人王海成的自然情况及无前科劣迹。②马某某、王某某、冯海洋、张庭瑞的自然情况。4、辨认笔录及照片:载明王某某辨认出被告人王海成是马某某被骗案中的犯罪嫌疑人。5、扣押清单:载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海成处依法扣押一张兴业银行卡、一张兴业银行理财卡、一张中国工商银行理财卡、一张身份证。6、招商银行转账业务回单:载明户名为王媛媛,账号尾号8574的招商银行卡于日向户名为刘阳,账号为尾号0107的兴业银行卡内转款4万元。7、兴业银行卡交易明细:载明户名为刘阳的尾号0107兴业银行卡日该卡由网银转入4万元,后转出35000元;户名为刘阳的尾号9414号兴业银行卡于同日转入35000元,后由该卡转入户名为王海成的尾号5449号工商银行卡34900元,以及尾号0107兴业银行卡流水情况。8、户名为王海成的尾号5449号工商银行卡账户明细:载明该卡于日转入34900元后取款、转出和消费情况。9、情况说明:载明日正阳街派出所将涉嫌诈骗的被告人王海成抓获。案中被告人交待当时找的冯海洋联系的王某某,其使用的卡为刘阳的,还有其将钱财还给了朗静、车连成,以上几人暂时未联系上,派出所民警正在联系当中。(二)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证言:我因为帮朋友忙,把别人骗了。我帮的朋友叫冯海洋。日,冯海洋说给我介绍一个姓王的朋友认识,让我帮他一个忙,冯海洋把我的电话号码告诉姓王的朋友。然后昨天(日)下午姓王的给我打电话,把我约出来在站前见了一面。当时,说他的信用卡欠费了,让我帮忙给他刷一下卡,就是“垫还”,也没告诉我找哪家刷卡,然后就分手了。今天下午2点多钟,姓王的给我打电话,把我约到上海路与大马路交汇处世纪网吧里147号桌,就在147号桌他给我一张信用卡,然后,给我一个电话号码155XXXXXXXX,让我跟这个人联系帮“垫还”4万元人民币。之前,姓王的已经跟“垫还”的人联系好地点了,在西安广场广泽大厦门前见面,我到之后联系上“垫还”的人,当时,他在一辆车里,我把姓王给我的信用卡给了“垫还”的人,让他帮忙刷4万元人民币,他就用自己的手机网上银行给姓王的信用卡转了4万元,然后,他马上用自己的BOSS机想把这4万元刷回来,结果,姓王的信用卡密码是错误的,怎么也刷不回来了。这时,我俩就知道被骗了,然后就报警了。事后我联系不上冯海洋。姓王的大约25到30岁,身高1.7米左右,很瘦,脸上有白癜风,右臂有纹身,纹有“忠孝情义”,后背也不纹身。(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陈述:我的4万元钱存到别人的兴业银行信用卡里,钱取不出来了。我在报纸上登的广告信用卡提现,一个男的给我打电话。日15时27分,他给我打电话,电话号是131XXXXXXXX,他让我往他卡里存4万元,给我400元手续费,我就同意了,然后我约他在西安广场附近见面。见面后,他把兴业银行的信用卡给我了,让我往里存4万元钱,我拿卡看到他的名字叫刘阳,我问他是不是本人,他说是,我问他能不能把钱取出来,他说可以取出来,问他密码对不对,他说对,然后我就用自己手机转过去了,存进去之后,当时就取不出来了,然后我知道被骗了,就报警了。这个兴业银行卡的卡号是0107(尾号),卡名是刘阳。我是帮一个叫王某某的垫还一张卡名为刘阳的信用卡,将4万元从我的账户里转到刘阳的信用卡里之后,刘阳的卡被锁死了,钱也取不出来了。我是在日16时45分在西安广场的广泽大厦门口用手机转账的。在我将钱转到刘阳卡里之后的五分钟之内,当时在我的车里有POSS机,我和王某某一起用刘阳的卡刷POSS机,上面显示密码错误,我就知道这卡被锁死了。刘阳的卡是兴业银行的信用卡,卡号是0107(尾号)。我用招商银行的储蓄卡8574(尾号)向刘阳的兴业银行卡里转的款,这张卡是我爱人王媛媛的。(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海成供述:日下午3点左右,在长春市上海路世纪网吧,我通过朋友冯海洋认识王某某(他俩都不知情),电话联系做信用卡垫还业务的一个男的(我在报纸上的广告找的,不认识),以给我的信用卡垫付还款人民币4万元后,给他400元的手续费为名,骗得他相信。之后我让王某某将一张兴业银行信用卡(户名:刘阳,卡号0107(尾号),刘阳是我以前的对象,她的卡一直在我这)送到与那个男的约定的地点(我只知道在西安大路附近)。当天下午4点多,在上海路世纪网吧,我利用电脑网上银行得知我这张卡内存入人民币4万元后,随即操作电脑网上银行将这张卡锁死,并将该卡内的人民币3.5万元转入另一张兴业银行理财卡,户名:刘阳,卡号:9414(尾号)。之后,又将兴业银行理财卡内的人民币3.49万元转入我的工商银行理财卡,户名王海成,卡号5449(尾号)。使对方无法用刘阳的卡将钱取出。当天,我利用网上转账、提现2万元等方式将我本人的工商银行理财卡,户名王海成,卡号5449(尾号)内的3.49万元人民币取出用于还账,还剩下2000元左右。我当时转出3.5万元是因为银行规定只能预借3.5万,我没有同案,这么干就是为了骗点钱。我以前做过POSS机垫还的生意,我知道怎么将信用卡锁死,然后转账,把钱取出来。日我找到冯海洋,让他帮我找个人去找一家能刷流水信用卡垫还的公司,帮我把我的兴业银行信用卡刷流水。9月16日当天,冯海洋领一个小孩,姓王叫小宇,我们三人在西安大路万达广场见面。我说小宇你帮我办事,跑跑腿,我一天给你点钱,他说行。然后我把兴业银行卡卡号0107(尾号),名叫刘阳的卡给了小宇,我让他去找广告,那上面有帮人垫还刷银行流水的公司,让他刷四万元,卡内还有钱给人手续费,小宇就走了。但上午他来电话说没做成,下午我又把他约到上海路的世纪网吧,我联系了一个信用卡垫还的公司,我把电话号给了他,我已经和公司联系好了。小宇和对方约好了,他拿着这张兴业卡就去了。我在电脑那盯着网银页面,然后看到有4万元进账后,我在电脑那操作将这张卡锁死了,流水进来后他们取不出去,我把4万元转到刘阳的另外一张兴业银行卡内9414(尾号),然后再转到我名下工商银行卡里5449(尾号),然后用网银把钱还账了,又在自动取款机取出2万现金,都还账了,我自己剩了3000元左右花了。我还朗静2000元,还刘阳8000元,还车连成1500元,我欠钱是我开公司时欠他们的。我诈骗冯海洋和王某某不知情,我平时给他俩点零花钱,他们不知我骗人。我没有同案。我身高1.7米左右,我脸上有白癜风,我右臂身“忠孝情义”四个字。刘阳是我以前的对象,后来分手了,他的卡在我那用了。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王海成及其辩护人均表示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王海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海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合议庭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海成违法所得款应予追缴,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海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两个月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王海成违法所得款人民币四万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徐朝峰审 判 员  张 革人民陪审员  张美玲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冰雪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工商银行信用卡号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