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师烧烤营业时间在法律中是怎么定义的?具体的营业范围包括那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没有明确注明煤炭销售的,能否销售煤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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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中没有明确注明煤炭销售的,能否销售煤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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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销售应属于特许经营,若经营范围内没有的,就不能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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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三同时”制度是一项具有独创性的环境法律制度,其适用范围包括下列哪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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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三同时”制度是一项具有独创性的环境法律制度,其适用范围包括下列哪些?( )A.新建、扩建、改建项目B.技术改造项目C.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D.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此题为多项选择题。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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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的范围包括那些?
  核心内容:包括哪些呢?又有哪些是不属于范围的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破产债权的范围包括那些?
  对破产债权的范围,在世界上有两种划分方法,一是广义说,即凡是与破产人有关的均属于破产债权,无论其是否设有财产,如美国;一是狭义说,即只有对破产人发生的无担保物担保的债权才属于破产债权,如日本、英国等国。目前我国立法采取后一种立法模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破产债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类型:
  (一)普通破产债权
  1、前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担保的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是与有财产的债权相对而言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在不履行时,有权对担保物加以变卖,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因而不属于破产债权。而与之相对应的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由于没有上述优越条件,所以应当列入破产债权。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也可能因种种原因放弃自己的优先受偿权,这种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应当纳入破产债权的范围,在清偿顺序上,与无担保的破产债权一样,按照破产程序得到等比例受偿。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债权人依照法律程序对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后,财产担保以及法定优先权担保不足部分,或经变卖担保财产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可直接取得破产债权的地位。
  4、债务人的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设定了保证的债权,如果债务企业因破产而不能清偿,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清偿,因此这种有担保的债权不属于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保证人代破产企业清偿债务后所享有的代位求偿权,则应列入破产债权。
  5、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人或者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由此产生的债权如果不能作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承兑人便会受到损失。为避免此种情况发生,付款人或承兑人便要对票据进行严格的审查,这必然造成票据支付的延误,从而影响其流通性,这样将给经济造成很大的损失和不良影响。因此将付款人或承兑人的债权作为破产债权,是为了维护票据作为无因证券的地位,保障付款人或承兑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对方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等,均属于普通破产债权。
  (二)或然债权
  破产债权可以是或然债权,最典型的或然债权是担保债权,《若干规定》规定,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属破产债权。我国法律仅承认已经得到债权额确认的或然债权属于破产债权,也就是将或然债权变为现实债权后,才属于破产财产。此外,涉及长期租约的,承租人破产导致长期租约提前终止,出租人可能在短期内难以找到新承租人,出租人租金的损失也属于或然债权,但需要法院根据租赁物、租赁市场的状况估算损失额。
  或然债权也包括附条件的债权,所附条件分为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两种。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当条件未成就时,其效力与普通债权相同,理应予以清偿。附延缓条件的债权,虽然在破产宣告时尚未生效,但其设立是在破产宣告之前,而且在破产宣告之后条件仍有可能成就,所以也应当属于破产债权。
  (三)其他破产债权
  债务人所欠的劳动者补偿金、职工和、非正式职工的劳动报酬、职工集资款均为破产债权,而且均应优先受偿。这体现了保护劳动者的一般原则。应当注意的是,职工集资款虽然适用有关破产债权的规定,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则不予保护。另外,职工向企业的,属股权性质的权利,不属于破产债权。
  此外,债务人退出应当对该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联营企业的债权人对该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不属于破产债权范围的债权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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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一扫,关注法律快车微信随时随地为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什么是工资的法律定义?工资的范围包括哪些?
  工资是指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付出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在患病、工伤、产假、婚丧假、年休假等特殊情况下,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工资是劳动者获得的劳动报酬的主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也就是说,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非都是工资。
&&&&按照国家规定,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报酬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待遇、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术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出差补助费、误餐补助费、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企业向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等。
  工资一般可分为标准工资(又称基本工资)和非标准工资(又称辅助工资)。
  标准工资是指按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岗位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等。人们形象地称之为“死”工资。非标准工资是指标准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如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人们形象地称之为“活”工资。目前国家积极倡导建立的现代企业分配制度,就是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明确规定岗位职责和技能要求,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相关依据】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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