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供应商的采购 经办人 供应商规范和检验标准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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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与供应商管理―如何规范采购管理工作
采​购​与​供​应​商​管​理​―​如​何​规​范​采​购​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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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中供应商资格要求和必备条件分析(下)
对供应商注册资金提出过高要求
查阅**采购公告,对供应商注册资金的要求现在是越来越高。对建筑工程项目,如果企业已经获得一定级别的资质后,再以注册资金作为限制条件明显是不合理的。但是在设备采购中,国家没有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对这种要求就缺乏法律依据来判定其是否合法合规。
案例一:我们接受一个几十万元家具的**采购招标项目,采购单位要求制造商的注册资金是三千万元以上。我们认为要求太高了,建议减少,可是采购方提出两点看法:一是这样的要求是为了保证**资金的安全性,越大的企业采购质量保证性也越高;二是对要求制造商三千万元注册资金是否构成违法,违法的事情他们不干,但是,如果没有法律依据证明他们的要求是违法的话,那就应该按照他们的要求。
分析:我们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认为采购方提出的要求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也具备了一定的排他性。如果一个注册资金五百万的家具制造商对此提出质疑&我们可以生产出完全能够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家具,为什么用注册资金来排斥我们参加投标&怎么办?此案例对采购方的要求和供应商的质疑可能是目前招标机构普遍遇到而又没有法律依据可以参照解决的问题。
案例二:我们接受一个四十多万元软件的**采购招标项目,采购单位要求供应商的注册资金是五百万元以上,一个注册资金二百万元的供应商对此提出质疑:&此要求具有排他性&,并电话投诉到**采购监管部门,因为监管部门也找不到谁对谁错的法律依据,最后采取的办法是看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是否满足三家以上,如果没有三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再要求采购方降低注册资金要求。
按照某个供应商量身定做的资质要求
**采购包罗万象,涉及采购领域太广,要求采购人依据采购项目都能合理地提出对投标人资格和条件的要求是不现实的。所以,大多数采购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投标条件都是由帮助他们设立采购项目技术参数的供应商所制定。自然,这就产生了为供应商自己量身定做的前提条件。
案例:在同一个单位委托的三个同类项目中曾出现这样的情况:一个四百多万元的项目要求投标的资格只是工商营业执照,而另两个二十多万元和三十多万元的项目要求的投标资质和条件分别是:&制造商通过ISO9001:2000认证;制造商授权书(投标人为制造商除外);若由代理商参加投标,一个制造商只能授权一家200&年在&&地区销售业绩最好的代理商(由制造商在授权函中予以确认)参加投标;制造商的注册资金必须不得少于5000万元***;代理商的注册资金必须不得少于500万元***;提供国家认可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经销商在&&地区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经营场所固定;投标人必须为制造商或制造商直接授权的代理商& 和 &制造商通过ISO9001:2000认证;制造商授权书(投标人为制造商除外);若由代理商参加投标,一个制造商只能授权一家200&年在&&地区销售业绩最好的代理商(由制造商在授权函中予以确认)参加投标;制造商的注册资金必须不得少于500万元***;提供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经销商在&&地区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经营场所固定;制造商需提供投标设备在&&地区不少于两个的**投资工程业绩;投标人必须为制造商或制造商直接授权的代理商&。 
为什么会出现上述情况,我们分析是帮助采购人设计投标条件的供应商在四百多万元的项目中不具备其他的资格条件,他不可能将设计的资格条件限制自己;而在另两个项目中参与设计的供应商都具备为本采购项目设计好的资格和条件,也就是为自己量身定做的,资格和投标条件设计得越多,其他供应商被排斥的也越多。这个项目我们认为排他性太强,后来将此项目退回。
制造商授权问题
在**采购资格和条件中,对产品提出必须具有&制造商授权&的要求,可能是**采购监管部门和招标机构都比较头痛的问题。采购人对要求授权的理由是要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看似很有道理,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要求授权会造成制造商或代理商操纵投标和操纵投标价格。按照财政部38号文《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任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中规定&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的精神,制造商就可以决定给某个代理商授权,而这个代理商就可以决定投标价格,而不是通过市场竞争产生一个合理的价格。
另一种情况就是制造商授权多家投标人来参加一个项目的投标,分别安排好投同品牌不同型号的设备,并安排好主、次投标人。有条件的再在技术参数中做点文章,这种类型的投标就完全在他们掌控之中。当然这种情况也可以由制造商指定某个代理商来进行。
建议**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虑取消授权要求。
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界定
《**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对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是这样表述的:&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况不同分别给予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等。
上述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没有对什么是&重大违法记录&作出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对照这两条的规定,第七十七条中规定的各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视情况不同给予供应商罚款和在1~3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的处罚都不属重大违法记录。如果将某一供应商被处罚三年禁止其参加**采购活动算作重大违法记录,则这个供应商在处罚期满后的三年按照**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也不能参加**采购活动。
案例一:某些招标文件在投标邀请书中对供应商要求的资格条件为:&三年以内在**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中没有因串通投标等不良行为而禁止在本市投标的投标申请人,涉嫌串通投标并正在接受主管部门调查的投标申请人不被接受&。
分析:首先对&串通投标等不良行为&禁止参加**采购投标的处罚应该由**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如果作出的处罚是一年或二年,而且是在本次招标的前三年内,并且处罚期已过,那么这样的招标规定就有违法嫌疑。其次,对&涉嫌串通投标并正在接受主管部门调查的投标申请人不被接受&的投标规定也有违法嫌疑,因为正在接受调查并不等于已经被定性违法,招标机构没有权利作出这样的规定
案例二:某些招标文件在投标邀请书中对供应商要求的资格条件为:&投标人在**采购项目中,近三年内无因经营中违法违规的记录,无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及重大安全及质量问题之一&。
分析:此案例与案例一有雷同之处,如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作出的处罚是一年或二年,而且是在本次招标的前三年内,并且处罚期已过,那么这样的招标规定也有违法嫌疑。
把业绩要求和企业成立时间作为招标资格和条件的合法性
《**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笔者认为此条要求供应商提供业绩不应该将其视为是对投标资格规定,而应该将业绩情况作为综合评分的要素。但是现在部分采购人将业绩要求作为招标资格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中列出&合格的投标人须具有类似本项目的业绩&个&等。实际上这种资格要求具有明显的排他性,不能说没有做过类似项目或虽然做过但个数不够的就被排斥在本次招标之外,否则工商行政部门就不用再审批新成立的企业了。
案例一:某招标公告资格要求&(1)承担过关于&&市&&管理行业相关课题的组织、研究和起草等工作,并且顺利通过项目成果验收;(2)熟悉&&市&&管理行业,并成功主/承办过&&市&&管理行业的大型活动&。
分析:此公告一是规定没有参加过&&管理行业相关课题的组织、研究和起草等工作的供应商就没有投标资格;二是规定没有成功主/承办过&&市&&管理行业的大型活动的供应商也没有投标资格。具有严重的排他性。
案例二:某招标公告资格要求&投标人必须是成立时间不少于四年的会计师事务所(200&年&月&日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分析:如果某供应商是一家成立三年的会计师事务所,而且具备承接本次招标所有的工作,但是就因为成立时间关系没有投标资格。再如果这个供应商对此项资格要求提出质疑,笔者认为**采购监管部门应该不会认为上述资格要求是合理合法的吧?
无法定性的招标资格
案例一:某招标邀请公告上要求&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誉及品牌知名度,诚信经营,履约记录良好&。
分析:什么叫良好的商誉?什么叫品牌知名度?这些都没有定性和定量的标准,要求等于跟没要求一样。
案例二:某电梯招标邀请公告对供应商的要求:(1)国际著名电梯制造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独资或合资企业&&;(2)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其在国内生产销售产品的历史不得少于16年;(3)近二年内,所投产品在&&市不少于300台的电梯(包括客梯和货梯)销售成功案例(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为准)。
分析:第一点要求&国际著名电梯制造商&无法定性,什么是&国际著名&?由什么国家机构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书?都无法确定。第二、三点也都是为某一供应商量身定制的。
我国**采购改革初期,供应商都很踊跃参加投标,但随着招标文件中经常出现一些限制性资质要求和投标条件,许多供应商实际都被这些条件拒之于门外。笔者认为**采购招标工作能否合法合规的正常进行主要取决于三大问题:一是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这直接关系到供应商是否具有投标资格);二是采购人对招标文件技术需求的表述;三是评标规则的制订和评标问题。其中,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居首。当供应商连投标资格都没有时,其他的问题再提就没有实际意义了。目前,招标程序是先由采购人对供应商提出资格要求,再由招标机构审核其合法合规性,看是否能在招标公告中列示。因为,《**采购法》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台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所以,招标机构在判断这些资格要求时大部分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一些供应商以前对部分过高的资格要求提出过质疑,可能是因为缺少法律依据和得不到实质性的解答,现在这种质疑也少了。有时问供应商为什么最近投标少了,他们说一看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和技术需求就知道采购人要找的是什么供应商和采购什么东西,我们还去凑什么热闹?
在**采购中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上还有个逻辑误区就是:国家行政部门已经规定了企业的相关资质和相关的经营范围,为什么采购方还要再规定许多没有法律依据的其他资格和条件来限制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权利,目的只有两点,一是站在用好财政资金为本单位采购到价优物美的项目,二是站在个人角度排斥除为自己提供招标方案外的其他供应商。
上述提到的问题解决办法还是有的,但也得看所在地地方**愿意不愿意去解决,地方**采购监管部门有没有解决问题的主动性。例如,在**采购法实施细则颁布之前,各级**采购监管部门可以制订一些&**采购供应商资格要求管理暂行办法(或规定)&。对可以根据财政预算金额的大小、工商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项目的特殊性和各地区实际情况,分别制订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不同的标准;对工程类严格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所发资质所规定的经营范围执行,对系统集成、网络工程按信息产业部所发资质、所规定的经营范围执行;服务类也按照国家相关部委所发的资质和工商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执行。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就按工商行政部门规定的经营范围执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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