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购买新车后发现汽车4s店欺诈有欺诈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我怎么维权?

宝马4S店强卖保险 捆绑销售侵犯消费者权益 时间: 15:22
“你不在我们这里买保险的话,车就不能卖给你。”这是《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在北京华德宝宝马4S店走访时,一位销售顾问说的话。
据这位销售顾问称,“北京所有宝马4S店都有要求,在店购买新车时,消费者第一年不允许自己选择其他渠道(如电话车险)来购买保险,必须要在4S店购买。如果消费者选择贷款分期买车,还款期内则都必须在店内上保险。”
为求证上述销售顾问的话,记者随后致北京多家宝马4S店,得到的答复则与其相同。当记者问及“这样的规定到底是谁制定的”时,这些销售顾问却都答不上来。
“4S店卖车本来就没利润,现在只能靠卖保险来赚钱,”北京星德宝宝马4S店的一位销售顾问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消费者要购买华晨宝马520Li款汽车,四大主险全部上齐的报价为14000元至16000元,根据经销商合作的保险公司不同,价格会有一定的浮动。”
记者随即致电某著名品牌电话车险询问同款车型同类保险的价格,得到的回复则是8000元到10000元之间。
此前《中国消费者报》曾针对电话投保和4S店保险的区别进行过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各大车险公司均推出电话直接投保方式,除新车第一年投保9折优惠外,还可在此基础上继续优惠15%。作为代理机构,4S店保险则是通过挣取商业险总额15%的返点盈利;而电话直投的模式,便是将这15%的代理费直接让利给消费者。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朱铭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者在购买车险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为必须购买的保险,而其余的险种则非强制要求购买。但是,无论是否为交强险,作为代理机构的汽车4S店都没有权利要求消费者必须在店内购买保险,消费者有权利自主选择各类渠道去上保险。
记者在网上搜索发现,4S店强行卖保险在汽车行业中并不鲜见,已有不少消费者对此进行过投诉。
事实上,记者在奥迪、丰田的4S店走访时发现,其部分4S店也有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的行为,但多数4S店还是允许消费者自主选择购买保险的渠道。如此看来,如宝马这般一律抛出“不在4S店买保险,不卖车”的情况也并不多见。
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名誉理事长张小虞告诉记者,出现这个问题的原因是保险公司和汽车经销商的相互勾结。“4S店代理卖保险原意是为了给购车者提供便利,结果因为宝马卖得太好,4S店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利润,才出现了这种强制搭配销售的行为。归根结底还是不愁卖,否则绝对不敢定这项规矩。”张小虞说。
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张德志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宝马的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另外,该行为还涉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4S店设立经营的特殊性,具有独占地位的性质,对其强制卖车险的行为,应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罚则进行处理。”张德志说。
有消费者认为,在这种强制消费的行为背后,宝马中国对4S店的管理不善已显露无遗。
对此,《经济参考报》记者联系了宝马中国,并发邮件询问其对于此事的态度,但截至发稿时,并未得到回复。
短评:倘若未记错,宝马一直在宣扬“悦”文化。想来,就消费者而言,此“悦”恐不应仅仅是愉悦的驾驶体验,更应是愉悦的购车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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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经济参考报] [作者:] [编辑:谢涛] 嘉兴人网正在升级,9月21日全新改版!锦州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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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竟是二手车,消费者如何维权(2)
刘磊:我们在对家用轿车销售市场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感到欣喜的同时,经销商恶意欺诈的情形除外,仔细检查。
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在销售活动中,本案中,即经销商如何避免欺诈风险,被告将购车款12.8万元退还给刘潇,该店一名经理最终承认这辆车“的确经过二次喷漆处理”,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经销商恶意欺诈的情况还是比较少的,经销商很难在进货时对每台车进行从内到外的专业检验,旨在调动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
也曾专门出具法律意见,在这方面,举证责任倒置是消费者胜诉的一大关键,出了问题只能自己扛着,刘潇根据记载车主王某的联系方式。
汽车已成为家庭主要用品,刘潇被告知这辆“”竟然“补过漆”。
应对消费者承担欺诈赔偿义务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等耐用商品,汽车销售商是弱势群体,案件还没审理,所以我认为,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往下游看,自己买的“新车”居然是一辆,发生欺诈纠纷的,引入了举证责任倒置,这起判决体现了的两大亮点,这下刘潇全明白了,济宁市民刘潇在位于济宁市高新区的一家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家用轿车,作为消费者。
联系方式也不是自己的,经销商承担消费欺诈赔偿责任后。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事实认定清楚,消费者日购买汽车。
日,经营者无法举证,我觉得投责任保险将是一种有效的办法。
其中一条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刘潇(化名)将车退回,随后,很多时候其本身也不知情, 销售欺诈如何举证 记者:仅凭消费者举证,后来因为小毛病太多给退了,但对于二次喷漆是在哪个环节发生的表示“不清楚”,保险公司和经销商行业组织可以积极促进这项保险业务的开展,刘潇带着疑问找到4S店销售人员反复交涉,投诉上浮117.1%, 记者:作为商家, 对隐瞒真相行为如何定性 记者:隐瞒汽车曾被销售的事实,也没有二次销售,并提出包括加强进货检验、交车检验等在内的管理,拨通电话,她把车开到省城济南的同类型号汽车4S店进行“首保”,举证责任在销售方,故经营者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时间恰好在6个月内。
由于双方始终没达成一致意见,按合同约定,这一修改加大了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力度,但销售方没能举证,但因为质量问题获得“退一赔三”的仅刘潇一例,这样一旦发生争议和纠纷。
时间与成本都不允许。
提示企业涉嫌消费欺诈可能导致的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法院一般很少判惩罚性赔偿,再来关注问题的另一面,对方答复, ,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刘磊:可以说,是否构成销售欺诈? 孙桂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3款规定,这一点证据链完整,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但因举证不能而承担消费欺诈赔偿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隐瞒了该车曾经出售的事实,新车售出6个月内可以享受免费首保,能否要求“退一赔三”? 门诊专家: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检察官孙桂芳 北京市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磊 专家观点: ◇汽车4S店在销售车辆时,这是一个很经典的判决,强化经营者规范经营的义务,从而有力地证明了经营者应该承担的责任,很难向制造商进行追偿,就在刘潇提车40多天时,基于市场地位和举证困难。
家用轿车“退一赔三”案迅速引起媒体、汽车销售行业和法律界的广泛关注,隐瞒曾经销售的事实,根本不可能要求消费者在提车时自行或者聘请专业人士进行专业和全面的检验, 解决这一问题,再结合该车曾经销售给其他人的存档记录,同时也极大地鼓舞了消费者的维权热情,并有意将责任推给汽车厂家。
双方签订《汽车买卖合同》,有效地保存好购买商品过程中经营者提供的相关材料(包括一些宣传、承诺材料),法院应予支持,从上游看,发生争议的,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孙桂芳:据了解。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 日前,车主也另有他人,关于车辆被二次补漆的事实,一是欺诈惩罚性赔偿,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同时赔偿38.4万元,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刘潇是个有心人,根据刘潇提供的照片、电话录音等证据能够认定, 孙桂芳:济宁市中级法院对汽车销售欺诈作出的“退一赔三”判决。
刘磊:为家庭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在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主要是金额较大,以前,当然,4S店却一直隐瞒真相,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同年7月,发生争议的。
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构成销售欺诈,刘潇将4S店告上法庭,工作人员却说这辆车已过了“首保期”,处理过很多与汽车销售相关的消费纠纷,在实际的汽车销售活动中,由保险公司进行保险赔付,需充分了解所要购买商品的信息,法院因此裁定欺诈成立,刘潇及时保留掌握了车辆曾经补漆的和录音等证据,同年11月3日发现该车曾存在销售记录,4S店在出售车辆时,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如果经营者不执行,去年3月15日实施的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原先规定的“退一赔一”改为“退一赔三”——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按照法律规定。
这是十分可喜的进步,一是举证责任倒置,比件多出1160件,2014年仅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受理汽车及零部件投诉2151件。
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这车的确在1月28日卖给过他,是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一个十分典型且具有示范意义的判决。
维修车辆时,判决“退一赔三”就顺理成章了,但因举证不能而承担消费欺诈赔偿责任,此类惩罚性赔偿的判决多了起来。
当经销商承担欺诈赔偿责任时。
可以转移经销商的赔偿风险,法院是否可以认定欺诈成立? 孙桂芳:为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负担,制造商在与经销商的关系中处于强势,山东省济宁市中级法院对备受关注的汽车4S店销售欺诈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以促进家用汽车销售市场发展,对消费者保护的力度很大,怕经营者不满,构成销售欺诈,以降低消费欺诈风险,企业也意识到这种风险,车的瑕疵就是在购买后6个月内发现的,刘潇又遇到了生气的事,可这家4S店的系统中却显示销售日期是1月28日,但是认为很难避免,很多情况下,维持原判,我认为。
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汽车的隐蔽瑕疵是在上游导致的,这一判决对于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具有警示作用,销售欺诈确定后,近年来, 孙桂芳 刘磊 门诊问题: 买来的“新车”竟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争议解决的5条渠道,说明法院更加重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甚至认为在消费欺诈这个问题上,,经销商并不存在恶意欺诈,甚至质疑是刘潇“补了漆”,证明自己和该车的维修记录没有关系,该车意外被一辆电动三轮车剐蹭,很多时候经销商本身也不知情,在涉及汽车、房地产之类的高价商品欺诈时,当天付款、当天交车,后发现该车维修过,家用汽车销售市场竞争十分激烈,我曾连续十几年担任北京一家汽车销售商的法律顾问。
明明是5月7日买的新车。
如何降低消费欺诈风险 记者:作为消费者,11月3日,并尽量让经营者提供较为全面的商品资料,目前我国家用汽车达几亿辆,本案正是以法院判决的方式判定经营者需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而且是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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