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末按时足额如实未足额缴纳社保案例会保险费找省劳动人亊局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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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解读: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现行主要文件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缴费单位办理申报后,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并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法》将原来的&发出催缴通知书&&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修改为&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3倍罚款&,加大了对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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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现辉律师团队咨询热线:400-关于做好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实施银行划拨的通知
沪人社基发〔2014〕41号
保护视力色: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上海分行,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上海市其他相关金融机构:&
&&& 为依法加强本市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收,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根据人社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第20号令)、《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82号)关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实施银行划拨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银行划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按照人社部第20号令的规定,查询其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情况,包括开户情况、银行账号、存款余额等相关信息,相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予以协助并及时反馈查询结果。市社保中心根据查询结果,按照人社部第20号令规定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见附件1),并提交相关材料。
&&& 二、市人社局接到市社保中心划拨申请,经审核后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发出《缴纳社会保险费催告书》(见附件2)送达用人单位,催告缴纳期限为3个工作日,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 三、对催告缴纳期满仍未缴纳的用人单位,市人社局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出具《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见附件3,以下简称“决定书”)送达用人单位;同时出具《协助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如用人单位存款涉及多家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可分别开具通知书送达,但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总额不超过决定书规定数额。
&&& 四、实施银行划拨时对依法加收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滞纳金按万分之五的比例自欠缴之日起计算。
&&& 五、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市社保中心具体负责办理强制执行前催告、划拨决定送达用人单位及通知银行执行的相关事务。
&&& 六、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划拨行政决定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在此期间不影响银行划拨的执行。
&&& 七、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收到通知书后应协助划拨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划拨情况。划拨资金应当直接划入本市社会保险费指定账户,任何组织、机构或个人不得以其他形式提取划拨资金。
&&& 八、市社保中心定期向市人社局上报划拨执行情况。
&&& 九、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概不偿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 十、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关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实施银行划拨的试行意见》(沪人社基发〔2013〕28号)自即日起废止。
&&& 附件:1.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申请书
&&&&&&&&&&2.缴纳社会保险费催告书
&&&&&&&&&&3.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
&&&&&&&&&&4.协助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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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国家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或不按规定缴纳都属违法,均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登记或欠缴保险费的,社保机构有权处罚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不办理社保登记的用人单位,社保机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第八十六条规定,对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缴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能被采取强制措施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同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三、劳动者有权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五条赋予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权随时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四、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有权请求民事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五、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用人单位能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关系到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同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是其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前提。为此,对不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行为,必须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收取滞纳金属于间接强制执行,加处滞纳金是通过给当事人增加额外经济负担的方式,促使当事人尽快履行行政决定,避免直接强制带来的对抗和冲突。收取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是比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标准制定的。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依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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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先信后做则容易迷先做后信则容易形而上,目的即最深刻的手段。将心胜心荼毒心神,将心比心滞情溺事,心恒平等应物和人.慈悲何在?谤木华表.以追求真理为信仰,但不以信仰为真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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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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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6:38)
488字(6321/0)
( 19: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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