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足金和黄金的区别计算单位和一般东西的计算单位有区别吗

事业单位退休金计算方法 事业单位退休金计算方法   按照政府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项目好几项,其中第一项是  基本养老金=〔职务(技术等级)工资 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国家规定的计发比例;  请问:  1.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包括哪些项目?  在职时的工资条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务补贴,综合补贴,出勤补贴等,职务工资是这些项目之和吗?  2.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是如何规定的?  3.国家规定的计发比例是多少?  请明白上述规定的帮助解释。  其中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务补贴,综合补贴,出勤补贴等,出勤补贴不算,其他的都可以算在内。   国家规定的综合补贴的的具体规定都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的,各地不一样。   国家规定的计发比例,基本养老金计发比例为0.4%   退休金与退休年龄有关。因为影响养老金高低的因素主要有:退休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基数的高低、缴费年限的长短等等,并和上述因素成正比。   基本公式:基本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账户本息和÷120+调整系数,各地实际计发公式会有差别,以当地政策为准。【更多相关内容】                    现在都是企业养老金了吧?要到社保中心请他们帮您计算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下布的《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职工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人函[2002]67号)文件规定:根据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的有关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退休人员应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不再执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调整政策。   基本离退休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比例计算(根据工龄计算比例)   津贴补贴:享受退休待遇   职务补贴、综合补贴、出勤补贴属于津贴补贴项   1.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包括哪些项目?   在职时的工资条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务补贴,综合补贴,出勤补贴等,职务工资是这些项目之和吗?   出勤补贴不算。其他的都可以算。   2.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规定的综合补贴的的具体规定都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的,各地不一样。   3.国家规定的计发比例是多少?   基本养老金计发比例为0.4%   根据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81号)的规定,你说的计发办法不复再有,如果你想弄明白,就慢慢的学,我给你简单的计发办法,养老金计发办法各地情况有差异,但基本原则相同,从2006年1月起执行。以下是现行的养老金计算方法。非常专业,你的慢慢学习,才会受益。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均按本意见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统账结合”后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统账结合”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分别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四)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按上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统账结合时间、缴费年限、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过渡性调节金计发比例,按《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见附件)执行。   三、为了保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设立3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原办法的,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   2007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08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2009年以后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算。过渡期满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仍低于原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附: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统账结合时间   统账结合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统账结合时间,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按照缴费工资基数11%或12%计入个人账户的时间算起;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建立个人账户的时间算起。   二、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是指依据有关规定实行个人缴费至职工退休时,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计发办法中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足整年的,按月数除以12换算,保留两位小数。   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使用的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盟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参加自治区统筹的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电力企业,以统计部门公布的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其他企业要逐步过渡到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四、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005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二)新办法中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以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至职工退休前的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盟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1998年以前以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按下列公式计算: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上式中,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职工退休当年、前一年,二年......n-1年的年缴费工资基数,年缴费工资基数等于每个月的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职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n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至职工退休前的缴费年限。不足整年的,按缴费月数除以12换算。   五、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本人退休年龄所对应的下表所列标准执行。非整数年龄按月数除以12换算后四舍五入。   退休年龄/计发月数   40/233   50/195   60/139   41/230   51/190   61/132   42/226   52/185   62/125   43/223   53/180   63/117   44/220   54/175   64/109   45/216   55/170   65/101   46/212   56/164   66/93   47/208   57/158   67/84   48/204   58/152   68/75   49/199   59/145   69/65   70/56 现在都是企业养老金了吧?要到社保中心请他们帮您计算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下布的《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职工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人函[2002]67号)文件规定:根据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的有关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退休人员应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不再执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调整政策。 1、退休工资的组成:退休工资由“基本退休费”“优异待遇”&特岗津贴&“生活津贴”四部分组成。
“基本退休费”是按在职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提高10%部分”乘以退休费的计发比例。
“优异待遇”以教师而言,凡从事教育工作满30年就可以享受5%的优异待遇。即“优异待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提高10%部分)乘以5%。
“特岗津贴”是指教师、护士的教护龄津贴,警员的警龄津贴等,各性质不同的单位,名称不同,一般是3---10元不等。
“生活津贴”是由各地区制定的,一般都按职称计算,永州地区的中学高级教师也就是1110元。
2、退休费的计发比例:可能各类单位有所不同,比如永州地区的事业单位是按以下方法计算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计发办法
工作年限
计发比例
工作年限
计发比例
工作年限
计发比例
满10年
70%
满19年
79%
满28年
84.0%
满11年
71%
满20年
80%
满29年
84.5%
满12年
72%
满21年
80.5%
满30年
85%
满13年
73%
满22年
81%
满31年
86%
满14年
74%
满23年
81.5%
满32年
87%
满15年
75%
满24年
82.0%
满33年
88%
满16年
76%
满25年
82.5%
满34年
89%
满17年
77%
满26年
83.0%
满35年及以上
90%
满18年
78%
满27年
83.5%
 
根据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81号)的规定,你说的计发办法不复再有,
如果你想弄明白,就慢慢的学,我给你简单的计发办法,养老金计发办法各地情况有差异,但基本原则相同,从2006年1月起执行。以下是现行的养老金计算方法。非常专业,你的慢慢学习,才会受益。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均按本意见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统账结合”后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统账结合”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分别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四)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按上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统账结合时间、缴费年限、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过渡性调节金计发比例,按《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见附件)执行。
三、为了保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设立3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原办法的,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2007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08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2009年以后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算。过渡期满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仍低于原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附:
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统账结合时间
统账结合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统账结合时间,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按照缴费工资基数11%或12%计入个人账户的时间算起;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建立个人账户的时间算起。
二、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是指依据有关规定实行个人缴费至职工退休时,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计发办法中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足整年的,按月数除以12换算,保留两位小数。
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使用的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盟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参加自治区统筹的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电力企业,以统计部门公布的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其他企业要逐步过渡到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四、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005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二)新办法中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以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至职工退休前的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盟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1998年以前以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按下列公式计算: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上式中,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职工退休当年、前一年,二年......n-1年的年缴费工资基数,年缴费工资基数等于每个月的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职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n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至职工退休前的缴费年限。不足整年的,按缴费月数除以12换算。
五、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本人退休年龄所对应的下表所列标准执行。非整数年龄按月数除以12换算后四舍五入。
退休年龄/计发月数
40/233
50/195
60/139
41/230
51/190
61/132
42/226
52/185
62/125
43/223
53/180
63/117
44/220
54/175
64/109
45/216
55/170
65/101
46/212
56/164
66/93
47/208
57/158
67/84
48/204
58/152
68/75
49/199
59/145
69/65
70/56 1.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包括哪些项目?
在职时的工资条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务补贴,综合补贴,出勤补贴等,职务工资是这些项目之和吗?
:出勤补贴不算。其他的都可以算。

2.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规定的综合补贴的的具体规定都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的,各地不一样。

3.国家规定的计发比例是多少?
:基本养老金计发比例为0.4% 基本离退休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比例计算(根据工龄计算比例)
津贴补贴:享受退休待遇
职务补贴、综合补贴、出勤补贴属于津贴补贴项 现在都是企业养老金了吧?要到社保中心请他们帮您计算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下布的《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职工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人函[2002]67号)文件规定:根据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的有关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退休人员应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不再执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调整政策。 根据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81号)的规定,你说的计发办法不复再有,
如果你想弄明白,就慢慢的学,我给你简单的计发办法,养老金计发办法各地情况有差异,但基本原则相同,从2006年1月起执行。以下是现行的养老金计算方法。非常专业,你的慢慢学习,才会受益。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均按本意见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统账结合”后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统账结合”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分别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四)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按上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统账结合时间、缴费年限、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过渡性调节金计发比例,按《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见附件)执行。
三、为了保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设立3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原办法的,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2007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08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2009年以后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算。过渡期满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仍低于原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附:
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统账结合时间
统账结合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统账结合时间,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按照缴费工资基数11%或12%计入个人账户的时间算起;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建立个人账户的时间算起。
二、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是指依据有关规定实行个人缴费至职工退休时,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计发办法中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足整年的,按月数除以12换算,保留两位小数。
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使用的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盟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参加自治区统筹的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电力企业,以统计部门公布的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其他企业要逐步过渡到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四、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005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二)新办法中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以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至职工退休前的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盟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1998年以前以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按下列公式计算: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上式中,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职工退休当年、前一年,二年......n-1年的年缴费工资基数,年缴费工资基数等于每个月的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职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n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至职工退休前的缴费年限。不足整年的,按缴费月数除以12换算。
五、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本人退休年龄所对应的下表所列标准执行。非整数年龄按月数除以12换算后四舍五入。
退休年龄/计发月数
40/233
50/195
60/139
41/230
51/190
61/132
42/226
52/185
62/125
43/223
53/180
63/117
44/220
54/175
64/109
45/216
55/170
65/101
46/212
56/164
66/93
47/208
57/158
67/84
48/204
58/152
68/75
49/199
59/145
69/65
70/56 1.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包括哪些项目?
在职时的工资条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务补贴,综合补贴,出勤补贴等,职务工资是这些项目之和吗?
:出勤补贴不算。其他的都可以算。

2.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规定的综合补贴的的具体规定都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的,各地不一样。

3.国家规定的计发比例是多少?
:基本养老金计发比例为0.4% 基本离退休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比例计算(根据工龄计算比例)
津贴补贴:享受退休待遇
职务补贴、综合补贴、出勤补贴属于津贴补贴项 1、退休工资的组成:退休工资由“基本退休费”“优异待遇”&特岗津贴&“生活津贴”四部分组成。
“基本退休费”是按在职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提高10%部分”乘以退休费的计发比例。
“优异待遇”以教师而言,凡从事教育工作满30年就可以享受5%的优异待遇。即“优异待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提高10%部分)乘以5%。
“特岗津贴”是指教师、护士的教护龄津贴,警员的警龄津贴等,各性质不同的单位,名称不同,一般是3---10元不等。
“生活津贴”是由各地区制定的,一般都按职称计算,永州地区的中学高级教师也就是1110元。
2、退休费的计发比例:可能各类单位有所不同,比如永州地区的事业单位是按以下方法计算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计发办法
工作年限
计发比例
工作年限
计发比例
工作年限
计发比例
满10年
70%
满19年
79%
满28年
84.0%
满11年
71%
满20年
80%
满29年
84.5%
满12年
72%
满21年
80.5%
满30年
85%
满13年
73%
满22年
81%
满31年
86%
满14年
74%
满23年
81.5%
满32年
87%
满15年
75%
满24年
82.0%
满33年
88%
满16年
76%
满25年
82.5%
满34年
89%
满17年
77%
满26年
83.0%
满35年及以上
90%
满18年
78%
满27年
83.5%
 
破产企业高管人员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情]&&唐某于1980年10月进入无锡某棉纺公司工作。日,棉纺公司召开监事会成员会议,决议由唐某任该公司的监事。日,无锡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受理该破产申请的裁定,并指定江苏某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日至5日,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张榜公示了应向全体职工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金额,其中唐某的经济补偿金是按照2400元的月工资标准计算28.5个月共计68400元,双方劳动关系自日起终止。&&法院查明,棉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状况下职工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688.17元。唐某在与棉纺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7348.54元。&&[分歧]&&对于唐某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主要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四十七条的规定,以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即7348.54元)为计算依据;&&第二种意见认为,在企业破产案件中,董事、监事等高管人员的工资应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唐某担任破产企业的监事,属于公司的高管人员范畴,其工资应按照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即1688.17元)计算,对于破产管理人按照2400元每月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系其自由处分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不予干涉。&&[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对于唐某的经济补偿金适用企业破产法关于高管人员工资计算的规定,并以此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依据。&&首先,适用企业破产法的立法依据。劳动合同法与企业破产法均对劳动者“工资”做出了规定,在本案中究竟应该适用哪部法律的规定呢?笔者认为应该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作为选择法律的依据。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笔者认为立法法的这一条文规定了两个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即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和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并且这两个原则有先后之别,首先判断两部法律的规定是否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在不构成特别法与一般法关系时才能适用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企业破产法与劳动合同法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关于“工资”的规定恰恰构成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应适用特别法,而不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是普通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董事、监事等公司高管人员则属于特殊的劳动者。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高管人员享有普通职工不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其任职资格、任职期限、任职程序都是按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操作,普通职工只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即可,既没有公司法上特殊任职资格的要求,也不需要履行任免等程序,也没有任职期限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公司高管人员的工资等各项报酬的计算和发放也往往不同于普通职工。可见,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管人员不同于一般的劳动者。&&其次,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公司高管人员的经济补偿金不合理。如果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按照劳动者本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工资,那么显然违背了破产企业保护普通职工基本权益的立法精神。企业破产前,高管人员的工资一般会远远超出普通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如果在企业破产时仍然按照“普通职工”与“高管人员”两条线支付工资,在有限的清偿财产范围内,显然对普通劳动者不利,也对后序的债权产生不利影响。从情理上来讲,管理层本身对于破产企业经营不善局面的造成也负有一定的责任,且考虑到破产程序中对劳动者的未来损失的补偿有失业救济的性质,而高级管理人员一般有良好的就业条件,按照职工平均工资计算高管人员的工资,进而计算其经济补偿金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和对高管人员经营不善的鞭策。&&(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报社版权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已经属本网书面授权用户,在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人民法院报” 制作单位:人民法院报出版部。京ICP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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