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企上班重体力工作两年临时工养老保险,企业倒闭后,再买社会养老保险,现在能不能合并为原企业养老保险,我是

国有企业的临时工1994年转为合同工的,应该补交临时工阶段的个人养老保险金吗?_百度知道
国有企业的临时工1994年转为合同工的,应该补交临时工阶段的个人养老保险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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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不缴纳养老保险,实行合同制之后缴费,如果你是临时工,并且被单位直接招收为固定工或者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期间,可以计算视同缴费年限(过去叫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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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叫“买工龄”,如果国家对你所从事的行业相关工具计算有特殊规定,则可以按规定执行。另外一方面,就养老保险方面来讲,你的缴费年限就是你在养老保险方面计算养老金的“工龄”,这个“工龄”和你单位的工龄是可以不一致的。具体你要去社保局问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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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云加速工作17年,仅交了最近两年的养老保险,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交以前的养老保险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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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4月至同公司留守人员享有的工资等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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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以来,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社会养老保险问题,自主择业管理中心已经多次发短信说明情况。即: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每个人都要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包括失业人员、超龄人员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都要求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而且时间是截止到日。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社会养老保险问题,从2011年的7月份,自主择业管理中心就连续下发了短信通知,但许多自主择业干部没有引起重视,一直在算小帐,担心所缴纳的费用收不回来,或是会与自主择业退役金合并为一体,而多出费用!这是理解错误!!!请看一下自主择业的相关文件就可以看出端倪。。。
[2001] 国转联8号文件《关于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五条指出:
&&&&五、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养老、失业保险问题(
q. Q( U6 Z( Z: `, _5 y. S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件》(1999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8号)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
以上文件精神可以看出:
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其军龄是不计算在内的。即:不是象公务员一样,工龄即为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从转业当年当月算起,如果你参加了养老保险的话!这次的补缴,就是因为许多人下来时,并没有按时缴纳,国家专门出台政策允许日前可以补缴。补缴是有标准的,你到社保机构去查,他们会告诉你怎么交、怎么办理,你不用担心。只是会让你出点血。呵呵。。。
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社会养老保险与退役金合并问题。[2001]
国转联8号文件已经非常明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社会养老保险是从缴纳之日起算,并纳入社会养保险统筹,并没有与退役金合并或混为一谈。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既领取退役金,60岁以后,又可以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如果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的话)!两者同时兼有,这是[2001]
国转联8号文件的精髓所在,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因为:自主择业退役金永远也不可能赶得上公务员的退休工资!!!地方政府也不可能完全去补这一块,这就是广州自主择业军官的诉求所在!!!因此,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都应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对自己对社会对政府都有好处。不管你们交与不交,反正我是补缴了。因我已经从2008年6月参加了养老保险。此次补缴的是2002年8月(批准转业次月)补缴至2008年5月,补缴款21000多元。本来2002年4月到公司时,当时的社保基数才500元,还是我自己亲自去办理的,个人8%才40元,现在补交达到了每月300元(个人全部20%),晚交真亏!不交肯定更亏!!!
3、相关地区性文件会让你更了解。现摘录部分如下:
附录一:新疆
关于军队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大&中&小】&【关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新劳社字〔2004〕61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军队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
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人事局,驻疆部队、武警部队: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等13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精神,现就军队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允许在其户口所在地或就业所在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养老保险费之日算起,原军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将其个人账户养老金一次性退还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需持自治区人事厅出具的身份认定介绍函,经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参保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参保情况及时反馈给为其按月发放退役金的当地人事部门备案。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后,从被选用的下月起,改按计划分配转业干部对待,停发退役金,不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四、本通知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人事厅
二〇〇四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劳动& 军队&
养老保险& 通知
抄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各地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心),新疆军区政治部、武警部队政治部。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附录二:四川
&&&&&&&&&&&&&&&&&&&&&&&
&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川劳社办〔2004〕20号1
]9 w% y$ d) g% m. [
1 P7 |7 F) n2 @. `1 B5 Q: f& \/
H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W, [3
H&&a7 [; l# U
' x% a3 m&&I; R,
Z&&U6 K& ~8 a6 l/
b  近来随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式的变化,各地在办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养老保险时,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军龄是否视同缴费年限等问题,反映规定不明确。现根据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根据国务院军队转业班干部安置领导小组等13部门《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是指“相对于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选择自主择业,按月领取退役金的转业干部”。其自主就业后,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养老保险费之日算起,在部队服役期间军龄不能视同为缴费年限。(
L4 t3 c7 J3 H+ B$ V, T; @1 w+ Z7 k" I" E,
m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就业或创办企业的,应按规定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个体经营的,应以城镇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就业的,应按规定参加当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机关、人民团体或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且当地政府规定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全员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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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三、由国家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其它退役军人,自参加养老保险后,其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军龄要视同为缴费年限。
四、原有规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改按上述规定执行。
附录三:云南
云南省补交养老保险规定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细则
&&&&&&&&&&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企业: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云政发〔号、以下简称139号文件)的要求,结合贯彻执行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关于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用人单位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基数等原因造成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偏低的,其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理。
二、因用人单位对职工档案管理不善、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等原因,导致职工不能按时办理退休手续的,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号)第2条的规定,职工未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前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三、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2001〕20号)的规定,参保人员个人中断缴费的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四、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和由未参保企业转移到参保企业工作的职工(不含合同制职工和以个体身份参保人员),单位和职工按以下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补建个人账户。
(一)补缴时段
1、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当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日前成立的用人单位,从日补缴;日后成立的用人单位,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从业人员从规定的时间起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从未参保企业转移到参保企业工作的职工,日前参加工作且日以后符合退休条件的,从1995年10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日前国家和省认可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补缴基数和比例。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补缴年度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缴纳,其中个人缴费比例按补缴年度规定的比例执行,个人缴费与11%之间不足的部分由单位承担。
(三)补缴利息。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应补缴个人账户利息,利息按有关规定计算。
(四)国家和省对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另有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
五、职工原来错受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开除公职、除名、自动离职等处理,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予以纠正的,在裁决或判决生效后,参保单位应恢复其职工身份,凭裁决书或判决书、单位恢复其职工身份的决定等相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有关手续,并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只能补缴到法定退休年龄。
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企业应为与本单位有劳动关系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除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外,应按《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收取滞纳金。
七、改制企业办理内部退养发给生活费的职工,按国家对职工的缴费比例和基数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再执行云劳社发〔2006〕11号第二条第(四)款第2项的规定。
八、从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含延长退休年龄或延伸缴费年限),单位或个人应及时申报退休。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号)的规定,延长退休年龄的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属省以上组织部门管理的人员,须提供组织部门的相关批文),延伸缴费年限的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符合延长退休年龄或延伸缴费的人员,应当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同意延长退休年龄或延伸缴费的人员,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按批准的退休年龄或缴费满15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退休时年龄计算;对未经批准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已满15年的人员,缴费年限只能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法定退休年龄的月数计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可退还本人。
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且本人未申请延伸缴费或延伸缴费5年后仍不满15年的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通知书》,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金,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九、对因病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满15年以上但年龄低于40周岁的人员,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时计发月数按233个月计算。
十、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和《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日以后招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只有实际缴费年限,没有视同缴费年限。
(一)对建立个人账户前已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可以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的实际缴费年限&1.3%
(二)经劳动人事等部门批准招为临时工且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或直接招收为劳动合同制职工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函〔号等文件的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劳动合同制职工在建立个人账户以后参军且退伍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军龄的指数每年分别按1计算。
(四)建立个人账户前没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合同制职工(含符合补缴条件未补缴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
十一、计发中断缴费人员退休基本养老金时,基础养老金公式中的“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只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公式中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和中断缴费年限。
十二、参保人员达到退休条件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缴费年限应含视同缴费年限。
十三、参保人员或退休人员死亡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未领取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由合法继承人继承。计算公式为:
十四、按云政发〔号文件计算基本养老金时,正常退休及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5年以上且未中断过缴费的人员,基本养老金低于390.60元的(即按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60%计算,参数截止到日),可用390.60元与139号文件的计算办法进行比较。139号文件计算出的养老金高于390.60元的部分,按有关规定实行过渡。
十五、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改制的事业单位,在改为企业并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身份进行审核,对符合国家和省人事行政部门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余人员应按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十六、从日起,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按照《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号)执行。计算公式为:
(一)职工至本年底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账利率)+个人账户本年记账金额&(1+本年记账利率&1.083&1/2)。
(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年利息=(个人账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本年记账利率+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本年记账利率&1.083&1/2)。每年对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计息,按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记账利率,年末一次性记入个人账户余额,但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十七、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2]27号)的精神,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扣发离退休基本养老金或代扣代缴其他费用。
十八、国有企业因破产、关闭、撤销等应一次性清缴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破产清算组直接缴纳到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十九、从本《细则》下发之日起,凡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本《细则》未作出新规定的,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附录四:云南
昆明4类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
06:36:07 星期五 &来源:云南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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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本月中下旬起 地点:各经办机构窗口
超龄参保人员、未参保集体企业员工、中断缴费人员等4大类人员此前因各种原因无法缴纳养老保险。昨天,昆明市召开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动员部署会,按照部署,今年5月中下旬,昆明市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将陆续在各经办机构窗口开始办理。
记者从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去年底,昆明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94.75万人,24万余名企业离退休人员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由于历史原因,部分困难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等群体没有及时参保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被排除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外,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全市涉及此类人员约30万人。为方便这4类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缴纳手续,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将开设专门窗口为他们服务,确保6月起按时足额发放已参保补缴“超龄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待遇。
据了解,5月中下旬起,昆明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将陆续开始对符合参保的人员进行审核登记、缴费核定。由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而每个人的具体情况不一,缴费基数档次不同,所以,市及各县(市)区开通了电话咨询专线,解答参保人提出的相关政策、办理流程等问题。欲参保(补缴)的市民如有任何疑问,可随时拨打咨询电话进行咨询。
记者 宋金艳
这次政策解决的参保对象是具有昆明市城镇户籍的四类人员,分别是——
1.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曾经有过就业经历,未享受逐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即“超龄参保人员”;
2.今年内未达到退休年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即“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
3.今年内未达到退休年龄,中断或在国有、集体、机关、事业单位和部队企、事业单位工作过,以及复转军人、知识青年等未参保人员,即“其他未参保人员”;
4.今年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1995年10月以后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从事自谋职业期间有中断缴费记录的人员,即“中断缴费人员”。
附录五:北京市人保局答复
看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自主择业人员养老保险的答复
&&&&1、自主择业退役军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参加社会保险交费年限达到15年,是不是就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何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与自主择业退役金有没有冲突?退休后档案放在哪里?
2、自主择业后一直交纳社会保险,但到法定退休看龄交费提限不够15年,是否可以继续交费,直到15年。然后按第一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可以继续交纳,需如何办理延期交纳手续?有没有相关文件可以参照?
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养老保险
您好,您发来的信件已收悉,现将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依据《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和关于印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发[2002]20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后,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9号)和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依法参加了本市基本养老保险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自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按月享受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手续的办理依照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程序办理,详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详见附件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领取养老金与退役金没有冲突,退役金照发。达到退休年龄后档案仍存放在区县自主择业管理服务部门。
2、日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针对这一规定,是否适用于自主择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军转干部尚未明确,我们也正在积极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部门反应这一情况,待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后,按具体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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