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倍支付延迟履行债务利息期间的债务利息,求解!

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_百度知道
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书上是这样写的,请问应该怎样算,假如有人欠我10万元,10年后才还,连本带利他应该还我多少钱?已经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是那家没有钱已中止执行,10年后还可以执行吗?
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仅针对执行开始后。只要他有钱随时都可恢复执行,但你要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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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期满后的第一天起算,利息翻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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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怎么计算_百度知道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怎么计算
是按照短期贷款的利率计算还是按照5年以上的利率计算 二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我2000元 已经超过规定的日期10天了 利息应当是727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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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即新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现为基准利率,你可去银行问,好像为5、6左右,)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公式为: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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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判决后欠钱仍不还 可要求加倍支付利息|利息|支付_凤凰资讯
判决后欠钱仍不还 可要求加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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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去年,我一个朋友借我50万元没有按时归还。我通过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如果未按照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生效以后,我这个朋友也没有按时还钱,我后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问我除了可以要求归还50万元,还可以主张逾期的利息吗?利息的金额如何计算?
原标题:判决后欠钱仍不还 可要求加倍支付利息接听时间: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在线律师:梁会萍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先生:去年,我一个朋友借我50万元没有按时归还。我通过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如果未按照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生效以后,我这个朋友也没有按时还钱,我后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问我除了可以要求归还50万元,还可以主张逾期的利息吗?利息的金额如何计算?梁律师:按照你介绍的情况,你除了要求该朋友归还5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当然可以要求其加倍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公布的《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7日上午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的是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的罗利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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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款是11554元,我想要35天的利息,是不是我这样算的1(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2÷360×35(天数)=125元
是不是这样算?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被告08年7月欠我违约金5万,至今未还,法院判其要支付违约金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想知道他应赔多少利息??
总共是54500块钱,从号判决到现在未给过一分,然后判决书上有这样一条(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那么这个利息是怎么算的?到今天已经2年零4个月了,利息是多少?
本人因交通肇事损害赔偿一案,诉至法院。判决书写明被告于判决生效起日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被告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主动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如我未向法院申请执行,是否可向被告要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需要如何向被告提出。
法院判决结果:被告于十日之内偿还原告借款120万元,并支付该借款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20万为基数,期限自日起至偿还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说明:该判决日生效并进入强制执行界段)
问题:请问以下四种计算方法哪一种才是正确的?
1、本金X同期贷款基准利率X2X迟延履行期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请问这个加倍的利息,是怎么算呢?是不是从判决给付之日算起至履行之日的利息*2倍?比如4万元,从2007年7月至2011年2月,这个利息具体怎么算呢?
法院判决的被告承担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担保人应该承担吗?
如果我们要赔偿一万六千元的话,那么延期支付一个月,利息应该是多少钱?
律师费和诉讼费也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吗?
这个是判决书内容:原告赵光军与被告耿峰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柳连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召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耿峰志
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称被告与其系朋友关系,2010年10月份开始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累计25800元,并于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承诺以后每月20日还款3000元
直到还清,并约定月息2分,还款到期后,我多次催讨,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被告拒绝还款的...如何理解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频道
作者:胡凯文
   【案例】
  冉某经商,向王某借款2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约定一年后偿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借款到期后,冉某无力偿还,王某诉至法院。法院判令“冉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王某偿还借款200万元,并从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同时规定“如冉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生效后,冉某未主动履行,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冉某偿还借款200万元,从日起至付清之日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冉某主张,其在2013年1月中下旬才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中要求他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冉某主张应当从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再计算利息。
  【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判决明确规定,冉某应从日起至付清之日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该案中王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冉某至今仍未向王某履行完毕还款的义务, 故该四倍利息应计算至冉某付清欠款之日止。至于判决后项规定“如冉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规定是对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的惩罚性措施。该案中,四倍利息与双倍迟延履行利息的性质不同,四倍利息是当事人双方借款时约定的,双倍迟延履行利息是民事诉讼法针对不履行债务被执行人的惩罚性措施,申请执行人王某可同时主张。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故该案执行中,最高仅能支持申请执行人王某要求支付四倍利息的执行请求。该案中王某可主张自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全部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生效判决书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一个履行期限,即“冉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王某偿还借款200万元”,该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的第三十日,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借款付清之日,四倍利息应当自日起至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的第三十日止。自判决生效之日的第三十一日起,法定履行期限届满,如冉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时存在法律规定与当事人约定的矛盾,即双方借款时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至付清时为止;而判决拟定一个履行期限,限被执行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自第三十一日起即按《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以利率的两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依据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本案中针对履行期限届满后的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王某可选择按借款时的约定按四倍计算,亦可选择按《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按双倍计算。
  第三种种观点认为,该生效判决书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一个履行期限,即“冉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王某偿还借款200万元”。该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的第三十日,为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借款付清之日,四倍利息应当自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起的第三十日止。如冉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第三十一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即以判决中确定的履行期限为分界点,分段计算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即以判决中确定的履行期限为分界点,分段分标准计算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自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计算四倍利息;自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计算双倍迟延履行利息。笔者认为,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被执行人就负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义务。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只是在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对其履行义务的一种催促,并不意味着在此时被执行人才开始负有履行义务。本案中被执行人冉某应承担的迟延履行责任,应始于法律文书生效后拟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依据履行期限分段计算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酌量执行,便于合议庭的实际操作,规范执行工作,从法律上降低了申请人的奢侈诉求,从而减少矛盾纠纷,强化其风险意识,执行工作也增加了灵活性,和解执行将会更好的服务于社会稳定。
  此外,如果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部分履行了义务,意味着没有完全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因此,被执行人还应当承担未履行部分债务的迟延履行责任。但是,对于已经在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的部分债务,应当排除在迟延履行责任范围之外,被执行人无须再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
责任编辑: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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