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2015养老保险退休年龄今年交够19年退休领多少钱

2014年山东威海荣成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
当前位置: >
2014年山东威海荣成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今年荣成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工作全面完成,所增加待遇已全部发放到位。此次待遇调整共涉及35368人,上半年共增发养老金5274万元。
  此次是荣成市自2005年以来连续第十年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经过半个多月的数据整理,目前此项工作已全面完成,上半年的养老金全部补发到位,35368人因此受益。其中,退休31500人、退职188人、建国前老工人53人、一次性补缴人员3627人。
  此次待遇调整,上述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加260元养老金,调整后月人均养老金达到1863元。调整后,35368人月增发养老金879万元,上半年共补发5274万元,全年增发养老金1.05亿元。
  为了确保此次待遇调整工作顺利进行,市人社局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与各部门积极沟通,备足资金,畅通发放渠道,并在第一时间完成系统数据的调整,保证了待遇调整工作如期进行。山东烟台2015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能拿多少钱,基数调整
发布日期: 22:18:53
《山东烟台2015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能拿多少钱,基数调整》是有志坤教育()为你整理收集:
从烟台市人社局了解到,根据烟台市人社局《关于公布2015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计发待遇基数的通知》,2015年烟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最低缴费基数为2623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13115元。全市从7月起按新基数收取社保费及1-6月份基数调整差额。  7月份起按新基数征缴社会保险费  鉴于今年省社平工资公布较晚,烟台市社保中心考虑到如果在6月征缴期内调整最低缴费基数,并同时补缴1-6月份基数差额,可能引起企业筹措资金措手不及等问题。经研究决定,6月份仍暂按企业原基数征缴社会保险费。7月份起再按调整后的新基数征缴社会保险费,同时7月份一并征缴1-6月份基数调整产生的差额部分(基数调整差额部分免收利息、滞纳金)。  最低基数的调整。6月15日社保费银行划款结束后,市社保中心将对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进行全市统一调整,无需单位申报。  最高基数的调整。涉及最高缴费基数调整的参保单位,须先持工资表等相关资料到社保稽核科稽核审核后再行调整。稽核资料请到yts-(密码6632130)下载。  市社保中心有关工作人员特别提醒,已经开通“财税库银”划款的各企业要及时对基数调整后7月份社保费应缴额(含7月当月与1-6月份基数调整产生的差额)进行充分测算,核实银行划款的授权额度及账户余额是否足额,并于7月份划款日的前一天确保划款账户有足额的资金。温馨提示:因账户资金不足或账户授权划款额度不足划款失败的,将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当年到龄人员退休如何办理?  对于月份已经到龄的退休人员,为不影响办理退休,单位可在调整最低缴费基数后(预计6月20日后),到社保机构办理柜台缴费,补缴前6个月的社会保险基数差后办理退休手续。  目前,全市社保机构正在开展参保人员数据整理工作,对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多号参保、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开展补充、核对工作。未拷取职工基本信息数据的单位,请于6月底前携带U盘到所属社保机构拷取相关数据,按规定格式整理后于7月15日前报回。逾期未办理完毕的,将影响社会保险相关业务的办理。2015年已经做过数据整理的单位无需重新进行。  为确保职工社保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市社保中心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在为职工办理就业登记后应第一时间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增加人员),以免职工发生医疗、工伤等情形后影响待遇享受。  附: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所属县市区       &地址  芝罘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芝罘区华茂街30号  长岛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长岛县长原路118号  莱州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莱州市光州东路205号  蓬莱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蓬莱市钟楼东路182号  招远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招远市温泉路153号  栖霞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栖霞市霞光路331号  莱阳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莱阳市金水路26号  海阳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海阳市海阳路19号  牟平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牟平区正阳路17号  莱山区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莱山区迎春大街125号  福山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福山区福海路崇文街182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事业处&开发区科技大厦三楼  龙口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龙口市东莱街399号  高新区与社会保险服务中心&高新区纬三路35号  相关链接  身份证变更后对社保有何影响?  咨询:我的身份证变更后对社保会有什么影响?请问变更的话需要什么手续?  答复:身份证是确定公民身份的关键证件。如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应提供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身份证变更证明,填写职工社会保险《基础信息修改登记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咨询:我现在准备换工作,到一家外省的公司,新公司把我分配到烟台,但是这个公司在烟台没有办事处,就我一个人。请问这种情况我的人事关系怎么处理?劳动保险怎么交?  答复:如果这家外省公司不在烟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则不能在我市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由这家外省公司为您在其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至于您的人事关系如何处理,请咨询市人才服务中心,电话为6683316。  咨询:我于2008年开始缴纳社保,后因各种原因,缴纳社保中断了一段时间。08-09年中断一年左右,13-14年中断一年左右,14年7月又开始缴纳社保。我想问下,中断的如果单位给补,能否补上,怎么补,需要什么手续?  答复:如果是企业未按规定为您缴纳社会保险费,您可投诉到劳动监察或向劳动仲裁提起冲裁,社保中心将根据劳动监察责令整改书或仲裁裁决书,为您办理补缴手续;如果您是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且您目前仍为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烟人社发〔2014〕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补缴。  咨询:我是一名女工人,2009年到企业上班,企业给交养老保险,现年49岁,到退休时缴保险不到15年,请问这次补交保险我可以向前补交吗?还是等50周岁退休时在向前补交够15年办理退休?  答复:您从2009年起开始参保缴费,如中间没有间断,则不能补缴。如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则应延续缴费满15年后办理退休。  咨询:我亲戚在企业退休,现在企业已经没有了。老人由于年老体弱只好在子女家轮住,现跟子女在国外住,前两天突然收到一条短信要其回来作退休认证,不知是否属实,请求给予回复以便转告?  答复:根据鲁社保发【2011】32号文规定,企业退休人员每年进行一次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你的亲戚跟随子女在国外居住,也需要进行认证,方法是携带相关证件到中国驻该国大使馆进行认证,然后将认证资料邮寄到发放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打咨询电话:6634595。
8日,日照市确定2015年度(2015年6月-2016年5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低为2623元/月,最高为13115元/月。  根据省统计局2015年度统计年报,201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口径)为52460元,即4371.7元/月。  日照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员,应以其工资收入作为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最低不能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2623元/月,最高不能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即13115元/月,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此前,日照市2015年6月至2015年5月期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2383元/月,限为11913元/月。新的缴费基数有所上升。  目前,日照市参保企业职工共需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共5项社会保险费,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按企业平均负担28%、职工合计负担10.5%的比例缴纳。
 日前,山东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延长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按规定确认的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  参保人员申请延长缴费时,按下列办法分别确定继续缴费地:(一)国办发〔2009〕66号、鲁政办发〔2010〕50号实施后,没有再跨省或省内跨市(指设区的市,下同)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继续缴费地为其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二)跨省或省内跨市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缴费年限满10年所在地;每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  参保人员延长缴费,若符合条件、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可以申请在继续缴费地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申请延长缴费的,按下列办法办理:(一)参保人员应当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3个月内,提出延长缴费的申请,并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未及时申请或者因各种原因,在延长缴费期间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可按省有关规定补缴;也可不再补缴,继续延长缴费直至缴费满15年。(二)日前参保的人员,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具体缴费数额,按照缴费当年的基数和比例确定。一次性缴费后,相应计算缴费年限,缴费指数统一按照缴费当年的指数确定。(三)参保人员延长缴费至满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的人员含一次性缴费的年限)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自全部缴费到账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延长缴费,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继续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其中,符合条件、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须经用人单位同意,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本通知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期间,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参保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日前,山东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延长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按规定确认的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  参保人员申请延长缴费时,按下列办法分别确定继续缴费地:  (一)国办发〔2009〕66号、鲁政办发〔2010〕50号实施后,没有再跨省或省内跨市(指设区的市,下同)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继续缴费地为其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  (二)跨省或省内跨市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缴费年限满10年所在地;每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  参保人员延长缴费,若符合条件、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可以申请在继续缴费地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申请延长缴费的,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参保人员应当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3个月内,提出延长缴费的申请,并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未及时申请或者因各种原因,在延长缴费期间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可按省有关规定补缴;也可不再补缴,继续延长缴费直至缴费满15年。  (二)日前参保的人员,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具体缴费数额,按照缴费当年的基数和比例确定。一次性缴费后,相应计算缴费年限,缴费指数统一按照缴费当年的指数确定。  (三)参保人员延长缴费至满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的人员含一次性缴费的年限)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自全部缴费到账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延长缴费,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继续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其中,符合条件、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须经用人单位同意,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本通知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  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期间,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参保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注:个人享受基本养老金与个人缴费年限直接相关,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大,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
 自今年7月1日起,三类企业职工可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日前,省人社厅发布《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统一和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通知自日起施行。  严重困难企业 可缓缴  近日,省人社厅下发《关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连续6个月以上的。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职工仅发生活费的。其它因法定事由可以缓缴的情况。  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其中,医疗、生育保险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于首次缓缴期不足一年的,缓缴期满,用人单位仍无法恢复正常经营,可在缓缴期满前60日内,再次提出缓缴申请。连续申请不得超过两次,且两次缓缴期限累计不超过1年。医疗、生育保险首次缓缴期满,不再受理再次缓缴申请。缓缴期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补缴相应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或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用人单位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补缴范围: 三类人群可以补缴  《通知》规定,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具有我省户籍,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基数: 个人补缴费用自负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所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缴费用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所在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以个人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8%的比例为参保人员计入或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年龄限定: 主要分两种情况  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长缴费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以上年龄计算均截止日。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日前正式公布。&其中提到,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留出10年过渡期,&其间退休将确保原有待遇水平不降低。  据了解,&国务院层面的改革意见发布后,&山东是全国范围内首个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省份。  ●改革适用于哪些人?  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山东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适用于我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值得注意的是,&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将继续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放并调整相关待遇。&此外,&编制外人员目前大都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将继续推动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养老保险权益。  ●养老保险基金咋筹?  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根据改革方案,&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我省规定: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个人缴费工资超过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和低于60%的,分别按300%和60%确定。&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统一计息。在缴费基数方面,&我省根据国家政策精神进行了规范和细化,凡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等项目,均纳入缴费工资基数。&精神文明奖等只适用于部分单位工作人员的项目,&不纳入缴费工资基数。  我省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另外,&为了避免机关事业单位&“吃”&企业养老保险结存基金,&我省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中人”&如何过渡?  自改革之日起设10年过渡期。改革后的养老金待遇,&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为了实现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山东的改革方案坚持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的原则。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其中,符合规定的待遇项目,&经审核确认后,&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项目,&仍从原渠道列支。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执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多缴多得”&,&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  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是此次改革的难点。&我省规定,&将改革前的工作年限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定比例的过渡性养老金。  我省规定,&为更好保持&“中人”&待遇平稳过渡,&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  ●去了新单位咋办?  转移前后缴费年限连续计算。此次改革也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作出了规定。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实行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两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是一致的。这有利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企业职工之间的有序流动。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指设区的市,&含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二是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在转接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按规定转移部分基金。据了解,&无论哪种转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都连续计算,参保人员的利益不会因转移而受损。  这就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人员正常流动,&打开了&“通道”&。  ●职业年金咋建?  单位和个人按工资比例缴。我省改革方案还明确了,&要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下一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还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省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上世纪90年代,&我国就提出要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这种多层次的体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在实践中,&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以企业年金的形式存在和发展。  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一大特点是,&为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的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这两部分资金构成的职业年金基金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名词解释:养老保障“双轨制”  上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实行大体相同的退休制度,即退休费由单位负责,标准按退休前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随着国有企业改变统收统支体制,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企业率先实行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机关事业单位一直沿用原有退休制度,形成了养老保障的“双轨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如一些基层事业单位退休费不堪重负,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保险跨地区关系转移接续困难,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待遇差距过大等,因此要求实现养老制度公平的呼声渐高。  【相关新闻】山东破除养老双轨制&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8%  我省在全国率先破除养老“双轨制”工资和补贴都纳入缴费基数&个人账户须由个人缴费我省破除养老保险制度“双轨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按照基数的8%缴纳养老保险。记者昨日采访了解到,山东省政府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单位将按照工资总额的20%缴费,工作人员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此外,新政设立了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新旧两办法同时计算养老金待遇,以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并设置封顶限制。  【背景】&养老制度公平呼声渐高  省人社厅厅长韩金峰表示,上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实行大体相同的退休制度,即退休费由单位负责,标准按退休前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随着国有企业改变统收统支体制,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企业率先实行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机关事业单位一直沿用原有退休制度,形成了养老保障的“双轨制”,并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一是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费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单位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一些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退休费不堪重负,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二是由于制度模式不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保险跨地区关系转移接续困难,制约了人力资源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三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待遇确定和调整难以统筹协调,待遇差距拉大,对“双轨制”、“待遇差”等问题,社会反映强烈,要求实现养老制度公平的呼声渐高。  此前,我省选取近60万人作为测算样本,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测算,并在7个市启动先期模拟运转,为实质性操作积累了经验。1月4日,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印发后,我省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成为国务院《决定》发布后,首个启动改革的省份。  【比例】&个人缴8%由单位代扣  据了解,此次新政适用于我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以上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以上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工资超过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凡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项目,均应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精神文明奖等只适用于部分单位工作人员的项目,不纳入缴费工资基数。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金,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新政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新政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定比例的过渡性养老金。  【转移】&人员流动养老跟着走  据介绍,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等城镇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是一致的,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人员的有序流动。具体分两种情况: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指设区的市,含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二是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在转接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按规定转移部分基金。  后一种情况下,以改革后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无论哪种转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都连续计算,参保人员的利益不会因转移而受损。  【管理】&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省人社厅厅长韩金峰表示,改革后,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有关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预算,统一信息系统平台和相关业务流程,逐步向省级统筹过渡。  韩金峰还表示,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供款渠道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单独建账管理基金,有利于明确财政责任。同时,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负担系数、替代率水平相对较高,基金支出压力较大,为了避免机关事业单位“吃”企业养老保险结存基金,我省《实施意见》明确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意见还规定,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省政府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合理确定调整办法和调整水平。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发放】&过渡期退休就高不就低  据了解,新政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发的待遇的,按照原办法计发的待遇发给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发的待遇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  新政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继续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链接】&机关事业单位将建职业年金  韩金峰表示,上世纪90年代,我国就提出要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这种多层次的体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在实践中,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以企业年金的形式存在和发展。这次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为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有利于进一步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优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结构,实现新老制度待遇的平衡衔接。  职业年金的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这两部分资金构成的职业年金基金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下一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还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我省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日前,省政府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意见》自日起实施。我省成为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发布后,首个启动改革的省份。  《意见》适用于我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需要说明的是,编制外人员目前大都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要继续推动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其养老保险权益。再就是,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继续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放并调整相关待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韩金峰说。  《意见》规定,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工资超过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凡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项目,均应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精神文明奖等只适用于部分单位工作人员的项目,不纳入缴费工资基数。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具体项目,按照与纳入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相对应的原则确定。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意见》还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家规定制定。  改革后的养老金待遇,是大家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意见》提出,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据了解,基本原则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省政府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合理确定调整办法和调整水平。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上调&14万参保居民受益  从市人社局居民养老保险事业处获悉,今年,荣成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5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缴费补贴标准由每人每年50元上调至60元,全市14万参保缴费居民因此受益,政府每年增加投入140万。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档次标准为每年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0个档次。其中,300元档次原则上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政府对60周岁以下当年缴费人员给予缴费补贴,即缴即补,2015年起,500元以上缴费档次补贴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50元提高到60元,共14万居民受益,政府每年将增加投入140万元。  据市人社局居民养老保险事业处工作人员介绍,2015年度荣成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费征缴将采取银行代扣代缴方式进行,前期准备工作目前已基本就绪,将于4月正式启动。
  山东提高养老保险500元以上的补贴&余额可继承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将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放心保)5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参保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并且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我省2013年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保合并实施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全省统一设为每年100元至5000元不等的12个档次。按照规定,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而这次提高5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增加了政策惠民的力度,有利于推动居民&多缴多得&。我省提出,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自日起执行。  此外,我省还提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自日起执行。
 山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退休待遇不降  前不久,《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出台,提出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记者今天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出台。山东提出,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留出10年过渡期,其间退休将确保原有待遇水平不降低。意见自日起实施,山东省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山东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  凡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项目,均应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精神文明奖等只适用于部分单位工作人员的项目,不纳入缴费工资基数。  根据意见,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改革后计发办法(简称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改革前退休费计发办法(简称原办法)计发的待遇的,按照原办法计发的待遇发给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发的待遇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  养老保险可随工作变动转移  如果工作单位调整,养老保险怎么办?意见提出,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指设区的市,含省直,下同)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改革后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基本养老金将实现社会化发放  山东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家规定制定。  机关事业单位将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据了解,省直机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确定  春节期间,备受关注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省人社厅厅长韩金峰对意见进行了详细解读。据悉,我省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留出10年过渡期,期间退休将确保原有待遇水平不降低。意见自日起实施。  改革原因  养老保障“双轨制”引发制度改革  上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实行大体相同的退休制度,即退休费由单位负责,标准按退休前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随着国有企业改变统收统支体制,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企业率先实行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机关事业单位一直沿用原有退休制度,形成了养老保障的“双轨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特别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待遇确定和调整难以统筹协调,待遇差距拉大,社会反映强烈,要求实现养老制度公平的呼声渐高。  1月4日,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印发后,我省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成为国务院《决定》发布后首个启动改革的省份。  改革范围  涉及全省三类工作人员&离休人员除外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适用于我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这样规定,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经费保障制度是相适应的。需要说明的是,编制外人员目前大都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要继续推动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其养老保险权益。  此外,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继续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放并调整相关待遇。  缴费方式  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意见规定: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个人缴费工资超过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和低于60%的,分别按300%和60%确定。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统一计息。这样规定,符合《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与企业缴费政策保持一致,有利于人员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同时也符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有利于促进缴费和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待遇。  在缴费基数方面,我省根据国家政策精神进行了规范和细化,凡国家和省
上一篇:187
????????????
?09-14?09-14?09-14?09-14?09-14?09-14?09-14?09-14?09-14?09-12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养老保险退休金计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