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花东镇穗佳物流6号和7号是不是补两天假

【搞定了!】花都 穗佳顺丰 - 广州花都花东 - 送货/快递/仓管 - 百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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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范洁清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184号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胡圣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美珍,该公司职员。被告:范洁清,男,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天平公司”)诉被告范洁清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盛天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美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洁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日22时47分,案外人施扬勇驾驶我司承保车辆粤a×××××号车途经花东镇联群新村路段时不慎与案外人江振杰驾驶的粤a×××××两轮摩托车搭载欧阳天洲发生碰撞,粤a×××××摩托车再碰撞曾祥志驾驶的粤a×××××车,造成欧阳天洲及江振杰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施扬勇与江振杰负同责,曾祥志无责。事故发生后,欧阳天洲分别两次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起诉,案号分别是(2008)花法民一初字第2041号及(2012)穗花法民一初字第1812号、(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78号。(2008)花法民一初字第2041号案件判决施扬勇赔偿欧阳天洲22977.58元,范洁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后被告范洁清依据与原告签订的商业三者保险合同,递交材料向我司索赔。被告范洁清所有车辆粤a×××××号于日向我司投保,保险期限是日至日,当时投保时是按非营运投保。事发后,因我司怀疑被告车辆用于营运,故被告向我司索赔是提供资料证明其车辆事发时并非用于营运,我司根据其提供的证明材料赔付被告22924.16元。但是根据(2012)穗花法民一初字第1812号、(2013)穗中法民一初字第578号案件查明的事实,被告车辆粤a×××××号发生交通事故时是租赁给广州市穗佳贸易有限公司用于营运,非营运投保,营运出险,属于改变标的车用途,显著增加保险标的风险,属于责任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四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以伪造的有关证明、资料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并骗取保险金的,理应返还保险赔偿款,经与被告联系,其拒不返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保险赔偿款22924.16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立案之日起至付清该款项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起诉理由成立,提供以下证据:1、付款回单、支付赔款对账单打印件。证明原告已经赔偿被告22924.16元;2、(2008)花法民一初字第2041号、(2013)穗中法民一初终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涉案车辆用于营运;3、被告范洁清手写证明复印件、广州市穗佳物流有限公司的证明复印件,证明车辆实际是用于营运,该两份证明属于虚假材料,证明范洁清骗取保险金的事实;4、保单抄件,证明在双方的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保险车辆用于非营运车辆,如用于营运运输或出租,并在此期间发生事故,保险人对事故损失不负赔偿责任。被告范洁清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原告所举证据和所作陈述,因无相反的证据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原告保证真实,本院经审查核证后予以认定。本院据此确认以下事实:范洁清是粤a×××××号小货车车主,范洁清为该车在安盛天平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期限自日零至日二十四时止。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为10万元。商业险保单约定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为非运营。在保单特别约定一栏有如下内容:“兹经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非营运车辆,如用于营运运输或出租,并在此期间发生事故,保险人对保险事故损失不负赔偿责任。自本保险单约定的起保之日起,十五天内未全部缴清保险,本保险责任自动终止。如果该保单车辆型号与实际情况不符时,请15天内办理批改手续,否则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其他特别约定。”日22时47分,施扬勇驾驶粤a×××××号小货车沿s118线北侧路面由东往西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左转弯驶入南侧路面,遇江振杰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a×××××号两轮摩托车搭载欧阳天洲在南侧路面由西往东驶至并发生了碰撞,粤a×××××号两轮摩托车失控越过中心实线至北侧路面,恰遇曾祥志驾驶粤a×××××号小客车由东往西驶至,两轮摩托车与粤a×××××号小客车再次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欧阳天洲和江振杰受伤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施扬勇和江振杰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欧阳天洲不承担事故责任。日,欧阳天洲向本院起诉,要求施扬勇、江振杰、范洁清、何耀荣、曾祥志、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后变更名称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赔偿其医疗费6212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护理费1500元、误工费3417.5元、处理交通事故的差旅费586元、营养费10000元,合计80129.1元。本院审理后依法做出(2008)花法民一初字第204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60000元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12000元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欧阳天洲连带赔偿15103.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施扬勇向原告欧阳天洲赔偿22977.5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被告范洁清负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江振杰向原告欧阳天洲赔偿6977.5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被告何耀荣负连带赔偿责任。四、被告施扬勇与被告江振杰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范洁清向安盛天平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索赔。安盛天平公司于日向范洁清支付第三者损失赔偿款22924.16元。因欧阳天洲伤情一直在治疗当中,未能痊愈,日,欧阳天洲再次以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施扬勇、江振杰、范洁清、曾祥志、广州市穗佳贸易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提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12)穗花法民一初字第1812号。在该案中本院查明“广州市穗佳贸易有限公司与范洁清于日签订了粤a×××××号小货车的车辆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日至日,合同规定:范洁清是粤a×××××号小货车的车主,范洁清将粤a×××××号小货车租赁给穗佳公司营运。”并据此判决广州市穗佳贸易有限公司对施扬勇应承担的赔偿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广州市穗佳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于日作出(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78号民事判决,确认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安盛天平公司认为范洁清向其提供证据证明保险车辆并非用于营运,才于日向范洁清支付第三者损失赔偿款22924.16元,现生效判决查明保险车辆用于营运,按合同约定在营运期间发生的损失安盛天平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故其支付给范洁清的赔偿款22924.16元应予退还,因而起诉成讼。本院认为:安盛天平公司与范洁清签订的保险单明确约定承保的是非营运车辆,如用于营运运输或出租,并在此期间发生事故,保险人对保险事故损失不负赔偿责任。范洁清将粤a×××××号小货出租给广州市穗佳贸易有限公司用于营运,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按照上述约定,安盛天平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范洁清隐瞒车辆用于营运的事实取得安盛天平公司的赔偿款22924.16元,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安盛天平公司。安盛天平公司诉求范洁清返还赔偿款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率,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范洁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到庭义务,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洁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返还保险赔偿款22924.16元,并自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赔偿款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4元,由被告范洁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罗学云人民陪审员  黄玉芬人民陪审员  高 媛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尹 琪附本判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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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日& 穗佳华南空陆联运集散枢纽项目奠基仪式在新白云国际机场南工作区举行。广州市,白云区、花都区以及广州穗佳物流集团相关领导等约150人出席奠基仪式。广州穗佳物流集团已在花都投资1亿元建设九一(三凤)物流园。
  3日& 广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第四考核组到花都考核本区依法治区工作情况。考核组通过了相关工作自评报告并对花都区“依法治区”工作表示满意。林中坚,李晓东、贾志生、全泰源等区领导组成的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陪同检查。
  4日& 花都地铁九号线将在白鳝塘附近新增一个站,以支持空港核心区发展。九号线已由最初全线8个站增至11个站,平均站距由2.5千米压缩到1.8千米。
  10日& 花都区人社局咨询服务中心正式挂牌运营。该中心由原来的社保咨询专线通过整合升级而成,集咨询、查询、投诉、举报、求助、建设等服务于一体,涵盖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等业务的综合性服务平台。
  10日& 国家宗教局一司司长助理杨云率国宗局调研组一行到花都区华严寺专题调研佛教服务社会、文化建设等工作情况。省民宗委宗教一处处长符永培,市民宗局政策法规处处长谢安平,区委常委、统战部长赵龙,市佛教协会秘书长张慈贤,以及省、市、区民宗局相关负责人参加了调研。
  11日& 广东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国有经营性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赖斌在广州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冯建标的陪同下到花都区就文化产业发展作专题调研。赖斌在调研中强调,文化产业是战略性、先导性产业,是新常态下经济发展的新途径、新空间,要着力推动文化产业与科技、市场的深度融合,科学规划、统筹布局,建设一批文化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区,不断提高文化产业的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覃海深及有关部门、镇街领导陪同调研。
  12日& 梯面镇政府与隆华寺举行签约仪式,将高百丈风景区内的仙家庙和观音庙无偿提供给后者管理和使用,这对进一步加强高百丈景区宗教场所的规范管理,更好地满足广大信教群众对宗教活动的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
  19日& 由花都区委宣传部主办,区文明办、区委党校承办的“我们的节日——端午”文明礼仪知识竞赛暨“网络文明月”宣传实践活动在区委大礼堂举行。此次活动旨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提升本区党政机关和窗口单位服务水平,特别是促使窗口服务单位干部职工学习掌握国情区情、传统文化、现代文明礼仪等方面的知识,提升服务意识,增强群众观念。
花都区举行文明礼仪知识竞赛暨“网络文明月”宣传实践活动
  29日& 花都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区交通局关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区司法局开展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工作等情况汇报。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骆秋强、王谢珍、汤浩昌、贾志生、邵靖、韦家政等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叶志良,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交通局、区司法局的负责人,各街道人大工委副主任,各镇人大副主席,本会委办人员,以及部分区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29日& 由花都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新局主办,区文化馆承办的2015年花都区“心连心”艺术团“庆七一”送戏下乡慰问巡演在新雅街东镜村村委广场举行。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覃海深,新雅街道办负责人等与东镜村的党员群众一起观看演出。
2015年花都区“心连心”艺术团“庆七一”送戏下乡慰问巡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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