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商品被盗能破案吗后剩余商品公证处公证对破案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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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公证处首届理论研讨沙龙文字实录
作者: 发布时间: 09:32:09
& && &&时间:日(上午)&&& 地点:富力中心裙(2)五楼会议室&&& 主题:律政公证处首届理论研讨沙龙&&& &&& 主持人:首先,非常欢迎来自全国各地以及四川地市州的兄弟单位及同仁。这次律政公证处承办的首届理论研讨沙龙论坛如期举行,得到了各位同仁的关注与支持,同时也感谢我们律政公证处李勇主任的支持。&&& 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这次邀请到的发言嘉宾:他们是来自昆明明信的赵增红公证员、北京中信的唐骞公证员,四川律政的贾建锋公证员。&&& 沙龙论坛得到了来自全国各地各位同行,以及四川地市州的各位兄弟单位之间的关注和支持。下面有请他们作一下自我介绍。(嘉宾一一作自我介绍)北京中信公证处唐骞,北京长安公证处李嘉健、何治力、姚娟、师圣伟、郑俊,北京方正公证处冯爱芳,昆明明信公证处赵增红、刘伟,上海东方公证处吴强,上海普陀公证处李辰阳、李哲舟、陈康明,重庆市公证处刘乙、杨树、高阳、肖顺辉、陈余波、向光敏,河南郑州黄河公证处张金良、祝曦,安徽六安市皋翔公证处鲍远浩、周圣峻、吴迪、李凯,陕西汉唐公证处李鹏飞、陈茜,深圳市公证处董亚川、姚晓波,泸州市海天公证处王柯翔、屈生奇、王军,南充市果城公证处刘兴全、王华、王艳、王胜、张正春、宋小华,南充市蓬安县公证处倪虹、谢群芳、余爽、孙国民,乐山市嘉州公证处冯晶、郭春潮、陈筠、齐磊、刘永川,德阳市诚信公证处陈云江、戴骅,成都市蜀都公证处昌雄飞、陈奎,成都国立公证处刘晓红,成都市成都公证处原野,四川律政公证处李勇、李君、唐声丽、贾建锋、陈希、刁姝、朱涛、张薇、胡盛希、李蓉、范丽琼、孙怡、潘攀、陈依、赵莉、潘越、余心韵、朱俊、李博、田熠、范斌、谢浪、程子娇、李荣、郑旻、闵太全、庹斌、范小龙、张韵、吴志航、马宁、逯迪、陈兴初、赵晋莉、邓依心&&&&&&&&&&&&&&&&&&&&&&&&&&&&&&&&&&&&&&&&&&&&&&&&&&&&&&&&&&&&&&&&&&&&&&&&&&&&&&&&&&&&&&&&&&&&&&&&&&&&&&&&&&&&&&&&&&&&&&&&&&&&&&&&&&&&&&&&&&&&&&&&&&&&&&&&&&&&&&&&&&&&&&&&&&&&&&&&&&&&&&&&&&&&&&&&&&&&&&&&&&&&&&&&&&&&&&&&&&&&&&&&&&&&&&&&&&&&&&&&&&&&&&&&&&&&&&&&&&&&&&&&&&&&&&&&&&&&&&&&&&&&&&&&&&&&&&&&&&&&&&&&&&&&&&&&&&&&&&&&&&&&&&&&&&&&&&&&&&&&&&&&&&&&&&&&&&&&&&&&&&&&&&&&&&&&&&&&&&&&&&&&&&&&&&&&&&&&&&&&&&&&&&&&&&&&&&&&&&&&&&&&&&&&&&&&&&&&&&&&&&&&&&&&&&&&&&&&&&&&&&&&&&&&&&&&&&&&&&&&&&&&&&&&&&&&&&&&&&&&&&&&&&&&&&&&&&&&&&&&&&&&&&&&&&&&&&&&&&&&&&&&&&&&&&&&&&&&&&&&&&&&&&&&&&&&&&&&&&&&&&&&&&&&&&&&&&&&&&&&&&&&&&&&&&&&&&&&&&&&&&&&&&&&&&&&&&&&&&&&&&&&&&&&&&&&&&&&&&&&&&&&&&&&&&&&&&&&&&&&&&&&&&&&&&&&&&&&&&&&&&&&&&&&&&&&&&&&&&&&&&&&&&&&&&&&&&&&&&&&&&&&&&&&&&&&&&&&&&&&&&&&&&&&&&&&&&&&&&&&&&&&&&&&&&&&&&&&&&&&&&&&&&&&&&&&&&&&&&&&&&&&&&&&&&&&&&&&&&&&&&&&&&&&&&&&&&&&&&&&&&&&&&&&&&&&&&&&&&&&&&&&&&&&&&&&&&&&&&&&&&&&&&&&&&&&&&&&&&&&&&&&&&&&&&&&&&&&&&&&&&&&&&&&&&&&&&&&&&&&&&&&&&&&&&&&&&&&&&&&&&&&&&&&&&&&&&&&&&&&&&&&&&&&&&&&&&&&&&&&&&&&&&&&&&&&&&&&&&&&&&&&&&&&&&&&&&&&&&&&&&&&&&&&&&&&&&&&&&&&&&&&&&&&&&&&&&&&&&&&&&&&&&&&&&&&&&&&&&&&&&&&&&&&&&&&&&&&&&&&&&&&&&&&&&&&&&&&&&&&&&&&&&&&&&&&&&&&&&&&&&&&&&&&&&&&&&&&&&&&&&&&&&&&&&&&&&&&&&&&&&&&&&&&&&&&&&&&&&&&&&&&&&&&&&&&&&&&&&&&&&&&&&&&&&&&&&&&&&&&&&&&&&&&&&&&&&&&&&&&&&&&&&&&&&&&&&&&&&&&&&&&&&&&&&&&&&&&&&&&&&&&&&&&&&&&&&&&&&&&&&&&&&&&&&&&&&&&&&&&&&&&&&&&&&&&&&&&&&&&&&&&&&&&&&&&&&&&&&&&&&&&&&&&&&&&&&&&&&&&&&&&&&&&&&&&&&&&&&&&&&&&&&&&&&&&&&&&&&&&&&&&&&&&&&&&&&&&&&&&&&&&&&&&&&&&&&&&&&&&&&&&&&&&&&&&&&&&&&&&&&&&&&&&&&&&&&&&&&&&&&&&&&&&&&&&&&&&&&&&&&&&&&&&&&&&&&&&&&&&&&&&&&&&&&&&&&&&&&&&&&&&&&&&&&&&&&&&&&&&&&&&&&&&&&&&&&&&&&&&&&&&&&&&&&&&&&&&&&&&&&&&&&&&&&&&&&&&&&&&&&&&&&&&&&&&&&&&&&&&&&&&&&&&&&&&&&&&&&&&&&&&&&&&&&&&&&&&&&&&&&&&&&&&&&&&&&&&&&&&&&&&&&&&&&&&&&&&&&&&&&&&&&&&&&&&&&&&&&&&&&&&&&&&&&&&&&&&&&&&&&&&&&&&&&&&&&&&&&&&&&&&&&&&&&&&&&&&&&&&&&&&&&&&&&&&&&&&&&&&&&&&&&&&&&&&&&&&&&&&&&&&&&&&&&&&&&&&&&&&&&&&&&&&&&&&&&&&&&&&&&&&&&&&&&&&&&&&&&&&&&&&&&&&&&&&&&&&&&&&&&&&&&&&&&&&&&&&&&&&&&&&&&&&&&&&&&&&&&&&&&&&&&&&&&&&&&&&&&&&&&&&&&&&&&&&&&&&&&&&&&&&&&&&&&&&&&&&&&&&&&&&&&&&&&&&&&&&&&&&&&&&&&&&&&&&&&&&&&&&&&&&&&&&&&&&&&&&&&&&&&&&&&&&&&&&&&&&&&&&&&&&&&&&&&&&&&&&&&&&&&&&&&&&&&&&&&&&&&&&&&&&&&&&&&&&&&&&&&&&&&&&&&&&&&&&&&&&&&&&&&&&&&&&&&&&&&&&&&&&&&&&&&&&&&&&&&&&&&&&&&&&&&&&&&&&&&&&&&&&&&&&&&&&&&&&&&&&&&&&&&&&&&&&&&&&&&&&&&&&&&&&&&&&&&&&&&&&&&&&&&&&&&&&&&&&&&&&&&&&&&&&&&&&&&&&&&&&&&&&&&&&&&&&&&&&&&&&&&&&&&&&&&&&&&&&&&&&&&&&&&&&&&&&&&&&&&&&&&&&&&&&&&&&&&&&&&&&&&&&&&&&&&&&&&&&&&&&&&&&&&&&&&&&&&&&&&&&&&&&&&&&&&&&&&&&&&&&&&&&&&&&&&&&&&&&&&&&&&&&&&&&&&&&&&&&&&&&&&&&&&&&&&&&&&&&&&&&&&&&&&&&&&&&&&&&&&&&&&&&&&&&&&&&&&&&&&&&&&&&&&&&&&&&&&&&&&&&&&&&&&&&&&&&&&&&&&&&&&&&&&&&&&&&&&&&&&&&&&&&&&&&&&&&&&&&&&&&&&&&&&&&&&&&&&&&&&&&&&&&&&&&&&&&&&&&&&&&&&&&&&&&&&&&&&&&&&&&&&&&&&&&&&&&&&&&&&&&&&&&& 主持人:时间非常紧张,大家来自全国各地聚在一起不容易,我们希望借助这个平台加强行业之间,包括四川省内以及其他省市的交流和联系。&&& 在沙龙论坛开始之前,先请各位观看我们的《律政公证处赋》短片。&&& (VCR播放)&&探寻昆明二手房交易公证法律服务新模式——昆明市明信公证处解谜&&&& 主持人:下面我们就进入今天的主题发言。我们都知道昆明明信公证处的房地产模式一直在全国比较有名,我们各地都想学习效仿,值得探讨讨论的地方也比较多。但是耳闻不如一见,所以今天有幸把明信公证处的赵增红老师邀请到这里,给我们探讨一下昆明模式,让我们把明信模式神秘的面纱给揭开,一起去看一看。&& &赵增红:首先今天能来参加律政公证处的沙龙我本人比较高兴,再次感谢律政公证处为同行提供那么好的一个交流平台。昆明的二手房交易模式,在这些多年的发展过程当中的确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今天大概给大家介绍一下昆明二手房发展的历程,以及现在在二手房交易过程当中相应业务的拓宽模式。首先,昆明二手房交易公证大概在九十年代末的时候介入,我觉得那时候昆明的二手房交易处于一个粗放的阶段,房地产蓬勃兴起,为公证介入房地产提供了一块土壤,假说没有房地产的蓬勃发展,我们也不会有这块业务的开展。在这块业务当中,当时昆明大多数的公证机构都处于改制转型期,改制完成之后,公证下一步的发展,或者说得更严肃一点是要解决生存问题,当时在昆明公证界存在一个非常大的压力,面对这样的环境通过市场调查和分析之后,当时昆明公证界组织和开展了一些学术探讨,也提供了一些可行性研究的报告,并和房管部门进行了沟通,最终打开了公证介入二手房交易市场的切口。当时,房管部门为公证提供了一个服务窗口,其他是正常的业务办理窗口。这个窗口挂了一个特别的牌子,公证交易处的窗口。通过这个窗口二手房交易公证慢慢不断的发展起来了,到今天在昆明房管局交易过程当中,公证成为大家选择的一个基本方式。在这个过程当中不公证也可以到产权处办理,但是程序和时间要比公证耗时长得多。我的个人总结是首先要依托行政的支持,积极主动形成自己的一个发展出路。因为作为行业内部经常讲到公证立法当中没有太多要强制公证的要求,但从另外一方面想,公证法里面也没有太多禁止公证的事项,也就是说公证处自己的一些出路和发展方向更多是靠我们自己进行一个主动的寻求,比如说二手房交易过程当中,作为产权部门,也相当于是一个权利机构,他不可能主动给我们寻找和开辟一些出路。再加上昆明市司法局当时作为公证的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这一块的发展也给予了非常大的支持,在公证活动中也出台了一些比如说关于房屋登记显示法律效应的强制公证,都有一些法律机关和司法的沟通,这里面除了依托行政的支持,我们自己在这个发展过程当中还要主动寻求一些出路。第二个方面我觉得就是说在这个过程当中,作为我们公证员本身我们应该看清自己,公证人自己应该有所作为。昆明二手房市场发展过程当中,作为产权部门当时出现了一个非常尴尬的局面,那就是随着交易量的增大,他们日常的一些审核工作是非常大的,工作当中一些对外的形象,或者是最终的结果,比如说事故频发,导致他们产权部门在这个过程当中对外的形象会有所损害,还有他们的工作效率也受到了影响,其实他们也想改变他们的工作局面。在这时候我们跟他们提出我们能提供的一些服务模式,说白了就是切中了他们的要害。公证在二手房交易过程当中,主要承担了房管局以前的审核工作任务,自从公证介入这个交易之后,他们产权部门的审核功能就转移到公证处身上了,他们交易过程当中唯一审查的内容就是核对一下身份证,其他的一些信息基本上是根据公证书上记载的信息进行查对,比如说他产权的结束情况,有没有产权的法律问题等等,这些相应业务就转移到我们的身上了,他们的工作效率也提高了,在审查过程当中假如说出现什么责任事故的话,就转嫁给公证机构承担了。昆明的一些窗口单位,比如说规划局,房管局,城管,以及一些交通部门,他们每年的评级都是靠后的,因为他们面临的问题是层出不穷的,后来通过公证介入房管局二手房之后,情况就有所好转了,在房地产交易过程当中涉诉的案件基本上没有了,转移到公证,由公证来进行应付和承担。所以这一块上我们应该看到我们公证在二手房交易过程当中能够发挥的作用。这个作用能力积极进行推广,让产权部门能够接受,这个是我们介入二手房交易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第三个方面我们在进行二手房交易过程,我觉得公证应该有所担当。因为我们在发展过程当中也受到了一些质疑和挑战,比如说当时提出全国的二手房交易都不需要公证,为什么昆明需要公证,当这些声音出现的时候,当时昆明公证人员团结一气,通过新闻媒体向政府作出了解释。也就是说对于这些负面的声音是由公证机构出面主动进行阐释,而不是把产权部门推到风口浪尖上。比如说针对公证强制的时候,我们当时也进行了一个专项的调查,我们的段主任说“有什么好的东西向政府解释”后来把我们办证过程当中搜集各种假的证明材料拿给了市长看了一下,他觉得很诧异。所以通过这些实际的做法向有关部门作出阐释,说明我们公证在实际过程当中是有用的,而不是设置了一道关卡,是实际发挥作用了的。还有在发展壮大过程当中,也要跟相应的部门进行合作的问题,因为在昆明二手房交易过程当中,相应的税制都有所调整,因此在改进和变化当中,就要求我们要进行一些不定期的咨询,同时也要加强与各部门之间的密切联系。我们的公证发展到今天,我个人觉得我们的公证是一项纯粹性的法律服务工作,当然我们这种服务不止是服务于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我觉得相应的产权处,税务部门他们也是我们的服务部门。当然要提高我们的服务,能够让我们的公证书顺利被使用、接受和采纳的话,我觉得我们在相应的实际工作当中,特别是对我们公证书,公证的一些流程,比如说我们的公证书怎么样写,写了之后让他们及时的接纳,这是我们平时工作当中要注重跟相关部门的探讨和合作。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我们公证处在办理二手房交易模式的一个大概服务模式。从最初二手房交易刚刚切入的时候我们做得很简单,就是简单的房屋买卖合同,之后他们自己到房屋产权处办理过户的手续。随着当事人在交易过程当中,越来越多的选择公证服务,公证服务业务量日益增多,可能我们跟产权部门相应的信息沟通也就越来越多了,比如说相应的流程,就像我刚才提到公证书怎样制作才能在产权处更好使用。这些信息了解加强了之后,我们对房管局的信息需求也越来越大,最后部门之间的合作就越来越紧密了。比如说产权处他们档案室的产权资料,我们公证处是可以派人去驻点的,他们那边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在旁边起到监督的作用,具体的工作是由我们公证处的工作人员来完成。也就是说在合作过程当中一个是信息的共享。之后就是公证的全权介入了,这个与昆明的市场特殊性有很大的关联,因为在昆明的二手房交易上,房屋中介起到了一个关键性的因素,比如说房屋的信息资源,以及双方交易初期的一些连接,或者是沟通什么的,都是由房屋中介来完成的,可能刚开始出现中介代表双方进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而且唯一的方式是我们公证处出具委托书,就可以办理过户了。到这时候其实我们也就觉得这个可以委托中介过户的话,其实我们建立的基础平台也可以作的,所以相应我们的代办业务也就产生了,并且得到了推广。像现在代办交易过程当中的运行模式也普遍被大家所接受。除了部分当事人需要亲眼目睹交易过程的,其他大多数没有时间亲自去办理相关手续的,就都委托我们去办理了。还有一个在昆明二手房中介机构的特殊作用,他们手上掌握的资源也是比较完整的。现在我们直通车的服务模式就是直接跟大型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在他们的公司进行了驻点,我们的公证业务全部在他们的公司办理就完了,后期的业务也是委托我们公证处进行代办的,这个也是直通车服务模式。今天我讲的大概内容是这些,假如说各位同仁有什么问题的话,我们会后可以再进行交流,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赵增红老师,刚才讲到了公证处直通车的理念比较新。下面有没有要提问的。&&& 李哲舟:我就想问一下,如果你们代办过户的话,房管部门会不会给你开绿色通道,这样的话就可以节约时间?&&& 赵增红:有的,人多的话我们就直接走绿色通道。特别是去年3月份的时候,当时国家要出一个关于房产的政策,那段时间的工作量非常大,我们从8点半到晚上8、9点还在上班,那时候很多人愿意选择我们公证处代办,而且委托我们代办的时候,全部都是绿色通道,我们不用到产权处那个地方去排队。&&& 李哲舟:我想问一个具体的问题,当你们登记部门办理登记的时候他们要不要求当事人出具委托书,委托公证处代办?&&& 赵增红:有的。&&& 李哲舟:这个委托书本人需不需要做公证?&&& 赵增红:这个委托书有两种方式:买卖合同一个公证,还有就是双方单独办理委托的公证。之后我们跟产权处沟通,现在只需要一个公证书就可以了。&&& 黄亚川:因为我们跟深圳登记部门沟通的时候,他们提出来一个问题“你公证处自己证明当事人委托你去办”,他们提出了这样的疑问,有时候我们也感觉就是说从理论回答他有点儿麻烦?&&& 赵增红:是的,其实我们内部委托也不是公证处,委托人在公证处的集体办理,公证书上面直接表述的受托人是个人,是我们单位相应的代办员,跟产权处沟通过程当中,代办员的信息资料在他们那边进行备案了的。&&& 黄亚川:代办员的信息在产权处备案的?&&& 赵增红:是的。&&& 范丽琼:明信在二手房交易过程当中,开展的中间代办业务,比如说代办房产过户,抵押登记等等与当地房管部门应该有较紧密的合作。我想问的是这种模式只是明信公证处的特色业务,还是推广整个昆明市。如果公证处同样代办此类业务的话,是否在房管局可以顺利的进行,在与这些单位的合作当中当地行业协会发挥了怎样的作用?&&& 赵增红:代办最先是由我们明信公证处做这样的业务,现在在昆明所有的公证处都可以做了,然后产权处也不限制是我们明信做,还是其他的公证处,只要是公证处代办过户的话都是可以做的。扯一句题外话,我们当年做代办直通车的时候,初期有一些担心,因为公证行业本身之间也存在着一些竞争而昆明规定公证处不能在外面设点什么的,我们当时推出直通车的时候,我们担心其他同行会不会认为我们在外面设点的情况。后来我们在服务过程当中把一些相应的文件和流程,主动提供给其他的公证处,推动大家一起作这块业务,因为我觉得作为行业本身的发展,把整个行业业务模式形成之后,对于整个行业来说也是比较好的,因为如果是某一家公证处独自享有的话,是没有多大发展前途的。&&& 公证行业协会发挥的作用在主题发言中已经讲到了,还有我们公证处在二手房交易过程当中发挥的作用有两块:一块当事人在交易过程当中,对于一些他们交易行为的审查,这个审查的义务很多以前是由房管部门,交易中心他们自身承担的审查义务,现在由我们公证处进行审查。另外一块作用就涉及到风险的承担,比如我们在审查过程当中,因为我们公司产生了不利后果,以前由产权处去承担,现在转移到我们公证处来承担了。&&& 李辰阳:我上个月去过昆明,有两个感想和一个问题。中国公证处的问题不在北上广,他们的幸福指数是最高的,中国成功的模式实际上根本不可能在北上广实现。反而在大家觉得没有发展的地方会成功,比如说昆明模式给我很大的启示,为什么法国最大的二手房全程代理在昆明实现了。&&& 第二个一家公证处不可能把一个业务做得很大,也没有所谓的独门暗器,就是就靠分享。&&& 第三个昆明做了那么多年买卖为原点,上下游的产业链,我们很担忧由国土资源部接受这个事情,他们又另起炉灶,甚至是推出土地代理人制度,把我们公证处代理模式给取消了,现在昆明有什么对策和想法没有?赵增红:这个我只能谈一下粗放的观点,我们公证处在之前像二手房交易这一块,可能在我们的整个处的业务比重当中占的份额比较高,但随着这几年我们公证处一个新业务的开拓,这一块也在转型,二手房在整个业务占比是越来越低了。前几天我们还谈到了这个问题,比如说不动产条例出来了之后,我觉得公证权也不会有了,而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要坚持我们自己能在二手房交易过程当中能发挥的作用,最终我们做的事情能不能被别人接受,或者会不会强制淘汰,这个东西我们左右不了。我们现在也在探讨一些搭建其他平台,类似于一些服务的交易平台,比如说现在我们考虑昆明有一些中介机构他们有一天发展足够壮大的时候,他们可能把我们踢出去了直接跟产权处和房管局合作了,所以我们现在帮助多家的房地产中介一起发展,不让他们一家独大情况的出现。至于第二个操作模式的话有待于进一步的探讨。祝曦:我刚才听了您的陈述之后,我们这个中间最重要的点是帮助房管局登记的风险转移到公证处那里,这个过程当中我们的风险面就更大了,那除了一般的风险把控之外,我们的昆明模式有没有它自己更特色的这种有系统性的风险把控的指导思想,或者说是风险把控的模式?&&& 赵增红:指导性的风险把控,首先我们公证处在办理这块业务上的一些自身的审核。比如说二手房交易过程当中,我们处会针对具体的细节都会有单位内部的规定,比如说交易过程当中遇到某一类特殊情况的时候要怎么样处理,处理这些标准的时候之前也会跟产权部门进行沟通,也会得到他们的认可。&&& 比如说房改房,像公民工龄这个问题,大家可能有身有体会。像有些人死了几十年了,客户买了几十年的房子,上面也有他的名字,这个怎么样算。我们之前也是按照我们的理念在处理,后来跟产权部门沟通之后就作了一些改变,也就是说首先对自己风险点有一个总结。还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人家认不认的问题。总之一句话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戴骅:今天是非常好的一个平台和机会。昆明你们现在搞的这种绿色通道代理我也感受到了。因为中国房地产行业的兴起产生了一个房地产中介,而且这一批人真正发了大财,而且这一层次人的素质不是很高。那当我们分析这个问题的时候,因为他们找到了市场当中的位置,这就是他们的需求,他给房地产交易的买卖双方搭建了一个平台,他们的需求也肯定是刚性的。所以这样的话作为我们公证处介入之后,公证处怎么样找它的位置,当然你讲了你们的经验,比如说行政和房管局的联系等等。现在作为市场来讲,现在社会当中买房子和卖房子的人,他们就自然找到了这种平台,在中介可以把房放进去。所以现在中介和公证处是矛盾的,去中介要收费,去你们公证处也会收费,我想这个概念你们可以解释一下吗?&&& 赵增红:这一块其实我们刚着手作代办过户交易手续这一块,刚开始有一些中介是反对的,因为他们觉得我们假如推出这个产品的话,可能把他们该作的事情抢了,相当于抢饭碗了。但是在昆明情况很特殊,他有一个控制端,比如说房源虽然我们作了代办业务,但是他的中介费照样收。还有我们代办业务收费也不是很高,刚开始150现在是200,所以不管对于中介还是当事人,可能费用在1%-2%的中介费当中是一个很小的数目,所以中介他们慢慢适应下来了,而且从现在作的反映来看,有一些中介更愿意接受这种模式。因为我们分析中介它的盈利性比较强,做事情就是反应快,以最快的速度收中介费就可以了,而且在这个过程当中他也会引导当事人来咨询我们问交易是不是完了,他就可以收费了。所以现在慢慢来说这种抵制的情绪也越来越少了,应该是比较受益的。&&& 屈生奇:我想打听一点儿内部消息,因为做二手房主要涉及一个房管部门,一个当事人。房管部门我们跟它分担了风险,那么对当事人来说,我们这种昆明模式除了跟当事人开通绿色通道,节约时间以外,那费用会不会也会节约。比如说泸州的房产中介在上税的时候就会根据他自己的了解,根据房屋的价格跟当事人进行沟通,实际上的税收上节约了等等的。那我想问一下你们相关的模式?&&& 赵增红:你的意思是说我们代办过程当中能不能跟他们节省费用?&&& 屈生奇:是的,比如说税费方面节约了类似费用什么的?&&& 赵增红:作为昆明在房地产交易过程当中,相应的税种是刚性的话就没办法,但是在交易刚才当中核税是不能低于底价的。因为昆明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当中,绝大多数都是由中介介入的,中介在这个过程有需要的话,他们事先就可以向我们进行查询,比如说什么地方的房子他核税价最近是多少,我们可以跟他们提供。还有国家税收政策管控过程当中,我们不主动向当事人讲,因为我们要尊重自己的职业操守。&&& 周圣峻:关于昆明明信公证处的模式,包括二手房的交易。我们北京是一种羡慕嫉妒恨的状态,实际来讲北京二手房的交易量少,今年7月1日在北京关于房地产的赠与,以前要求赠与要办赠与合同才可以过户,现在只要公证处可以证明的话就可以了。那想问一下北京和其他同行学习的话,你们有没有一些建议,避免我们走一些弯路?&&& 赵增红:我觉得你们在做公证业务当中,你们也有一些优势的东西,包括强制性的东西是我们非常羡慕的东西,可能在二手房过程当中,我觉得经过那么多年的发展之后,我觉得最重要的是大家形成了一种交易的习惯,这种习惯的改变跟养成不是一两天就可以达到的。我觉得公证做一个地区的话,是一个地区行业大家共同努力的东西,不管是行政依托,还是跟相应的产权部门积极的业务沟通,我觉得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昆明当时做得比较好,可能刚好是在当时昆明正好房地产刚刚起步发展的时候,我们当时看到了这个契机通过努力实现了这种方式。所以我觉得把这些放到各地来讲,我觉得可能也不能算什么成功的经验跟模式,我觉得要根据相应各地方的具体政策,也是一个努力的过程。&&& 郑俊:昆明在处理暂时不符合过户条件的情况下,代办过户是怎么样处理的?就本地来说很多是按揭的房屋,暂时不满足过户的条件,或者是买房人没有全部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你们是怎么样处理代办业务的?&&& 赵增红:假如说他是一次性付款的话,把买房人产权领出来之后,直接通知买房人就可以了。假如说买房按揭支付的话,代办过户可能你就不帮他领产权证。昆明在二手房交易过程当中,当事人双方到产权过完户,要领一个单子,然后再到银行进行相应的贷款。&&& 民间借贷公证办不办?如何办?——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经验分享主持人:先说两句,长期以来,民营中小企业是一个困扰各方的大问题,虽然各商业银行都相继成立了专门的中小企业的服务部,但考虑到中小企业本身的资金、技术实力,银行在信贷投放上仍然非常谨慎。而与此同时,民间也有数千亿元的资本涌动,通过各种渠道发生借贷关系。为有效吸引民间资金变为民间资本,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央行、银监会联合发文《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又发出《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至此,四川的民间借贷市场进一步打开。然而在民间借贷公证办理的过程中,一些困扰着我们的问题不断展现。民间借贷公证办还是不办?成了业内一个如同思考鸡肋取舍的问题,而我们的北京同仁在这方面积累了不少的经验,下面,请北京中信公证处的唐骞公证员为大家介绍民间借贷的一些办证经验。有请唐骞公证员。唐骞: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公证界同仁们大家下午好!今天很高兴有这个机会参加律政公证处举办的理论研讨沙龙。根据这个会议主委会的安排,我跟大家主要探讨一下关于民营借贷这个公证的一些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也是难点问题。还有一些关于风险的防范的问题,这两方面我是穿插着进行,如果有不对的地方大家指正,我下面的观点只是代表我个人的观点。首先,我想跟大家简要汇报一下我们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关于民营借贷开展的基本情况,我们是2007年的最早介入到这个领域的。最开始的时候其实不是关于借款合同的一个公证,我们在日常的民事接待的过程当中,发现有这么一种情况,在2007年的时候就老是有这种受托人,带着好多不同的委托人,过来办委托售房的公证,在办理售房过程当中,我们跟委托人沟通,最后我们了解到他背后实际上不是一个房屋买卖的法律关系,实际上他是一个债权债务的关系,是一个借款的关系。因为受托人他老是固定这么几个人,这个事儿就引起了我们的重视,这个情况我们接待的公证员汇报到处领导,处领导对这个情况也比较重视,就召集大家开了一个会议,来研究一下这个事儿该怎么办,怎么样处理。最后我们经过讨论,也是比较纠结的,经过讨论形成了这几个观点。第一个如果单独售房人委托办住房的话我们拒绝受理。第二个我们积极引导,规范他们的法律关系,去为他们起草借款合同,去把实际的法律关系落实到公证的法律文件上。因为这样的话对于委托人,还有出借人他们双方来讲都是有好处的。当时我们也是苦口婆心跟他们双方去沟通和交流,为什么让你们办理这个事儿,基于两个理由:第一个对于借款人来讲,你办委托受款公证,是一个房屋的受理权,办这个的话跟你还钱不还钱没有关系,意味着不管你的钱本金和利息是否偿还,你的房子都有可能被卖掉,这是对于借款人的风险。那对于出借人受托人的风险,咱们知道我们的《合同法》对于委托书和委托合同有明文的法律问题,委托书是单方随时可以撤销的,如果你仅仅公证的是一个委托的法律关系的话,很简单如果在借款到期之前,委托人把委托人撤销掉,然后拿着这个撤销的,我们通常是办一个撤销声明的公证,到房管局做一个备案的话,你这个委托书就用不了的,这时候你办理委托书的公证对于借款人和出借人都解决不了他们的问题。所以,正是这样的一个需求,我们给他设立出一套风险防范的方案,就是积极的引导他们去办借款合同,包括在借款合同里面附上抵押、保证、和质押的条款,如果你有相关的抵押物和质押物的话,我们都可以给你付款,而且我们有一套成熟的模板去满足你的需求,这样的话就体现出了公证的效率。从2007年到现在我们自己认为这样的模式在北京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的,在2013年的时候去年,我们的民间借贷的借款合同的总件数达到12000多件,涉及的公证费的收入可能将近5000万元左右,这是这个市场的总体情况。下面我讲一下关于民间借贷公证的一些困扰职业过程当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首先第一个是大家比较关心的,就是资金来源和借款用处的问题,好多公证员一起探讨到底办理民营借贷公证需不需要审查资金来源和借款的用途?我的观点第一个一定要审查,如果不审查的话就很危险,但是怎么样去审查?第二个问题是怎么审查?这两个问题公证员担心牵扯到刑事犯罪的问题,第一个是高利专卖罪,第二个是洗钱罪。这两个是关于资源来源不合法的情况,你给他做了公证处,他可能会涉及到这两个刑事犯罪的问题,我的观点是这样的,如果公证员在办理公证处的时候,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出借的资金是从银行套取出来的,并以高利专卖借给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资金违法所得或者是以洗钱的目出借给借款人,你还要办理的话这个是绝对不允许的。那怎么样叫明知和应知我一会儿会讲,当然这是我个人的观点。关于借款用途在我的刑法里面也涉及到两个问题,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二个是集资诈骗罪。这两个问题在公证员办理过程当中你明知,或者应知之后还办理的话这个也是绝对不允许的,因为你有主观的故意去放纵这种结果的产生是犯法的。所以民间借贷过程当中这四个罪名,是悬在我们公证员头上的一把剑。从实物的角度来讲我给大家提供一些判断方法,首先你可以试着给他做一两笔,来的时候不拒绝,因为来的时候不知道,做的过程当中一定要关注他的出借的频率和资金的大小。以一个月或者是一个季度为周期看他出借的频率是多少次,到底金额加起来有多大?如果资金量和频率超过一个合理的范围,至于合理到什么程度,我觉得可能各地区的标准都不太一样,如果是北京的话,可能把它的资金量经济总量大一点,可能在西部资金量和次数少一点点,就是说公证员对经济环境有一个合理的判断,如果超出合理的范围就需要对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做一个合理的询问和沟通,就是说你必须得问出借人你的钱是怎么样来的,去跟他沟通,甚至你可以让他提供相关想法的证明材料。比如,公司经营的情况,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等等,或者你处理财产的一些凭证等等,比如说卖了几套房子或者其他处理。如果他不能提供的话,你就需要关注这个客户,甚至把他拿掉,因为他老是避重就轻的话这就有问题了。除了关注借款的金额和次数以外,还要关注这个钱用来干什么,关注公司的情况,一般借大资金都是商式行为,民式行为是很少频率的老借钱。但是,我觉得这个东西你不能用法律或者行业规范去规定一个硬性的标准说一个月不能超过多少次,超过多少金额,不能做一刀切的硬性决定,就是对整个经济行为的干涉,也是对私权的干涉,只能说把审查的权利,或者说是审查的业务交给我们公证员,让公证员和公证处在承办过程当中,具体去把控。因为硬性的关系每个省和每个市都是不一样的,所以不好规定。所以我的观点是资金来源和借款用途的审查,这个东西可能比较虚,也就是说一定要有一个合理的判断。第二个问题关于违约金的问题,这个在民营借贷比较困扰的问题。有些公证员认为是高利贷就不办,但是根据我们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超过四倍以上的利率法律不予保护,但是对于四倍以内的借款本金和四倍以内的合法利息法律应当给予保护。即使你的利息超过四倍,那我的借款合同里的利息是可以保护的,至于你们之间别的约定,当然你在我这里做公证,我要求你必须在四倍以内,如果你再四倍之外还要利益的话,对不起不给你公证。所以对于借款利息的约定我觉得在借款合同里面只要不超过四倍,这个是没有问题的。关于违约金这个东西就比较头疼了,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比如说一天千分之一,一天千分之三,或者一天千分之五,你不能说他不合法了,你给他作,还是不作,最后出执行书的时候,到法院去法院对于这么高的金额能给予保护吗?所以现在我们对于违约金过高的问题,我们是这么一个态度。一般来讲我们会引导当事人,不要设立过高的违约金,如果设立过高的违约金会导致法院最后裁定回来你公证书不予执行。第二个如果你必须坚持的要写过高的违约金,那好。我就在里录里面记清楚,如果因为这个原因导致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时候,你不要找公证处。我们就发生过这样的案子,违约金太高,当事人不肯放,最后就被法院裁回来了,他每个法官的标准都是不一样的,有的法官支持万分之五,有的支持万分之八,有的支持千分之一,我们现在的标准是不超过银行的标准,就是千分之五。也就是说里所有的利息加违约金,加上赔偿金总共小于等于24,就是一年不能超过这个数,实际上基本上就是四倍了,不超过四倍,你签多少违约金只要不超过四倍。所以大家对于违约金过高的问题,实际上这个问题我觉得以后司法解释出来之后会解决掉,不超过四倍基本上所有的加起来全都不超过四倍这是最高法院的基本态度。第三个关于出借人、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这几个人的配偶是否到场办理的情况。首先对于出借人如果他已经结婚了,出借的资金属于夫妻共有,那就出借人和配偶必须到场,确保同意资金才可以办理公证。但是我的观点对于出借人的资金的一个行为,他并非是对财产的处分和赠与行为,是一个出借行为,出借人最关心资金的安全,到底能回来或是不能回来,而且通常在办理公证的过程当中他都有物的担保作为抵押。作为我个人认为出借人的出借资金的行为并不当然的损害其配偶的利益,所以我觉得要求出借人配偶到场的要求,我觉得从民法理论的角度来讲我不损害你的利益就可以,我损害你的利益就必须到场。所以出借人可以单方的签署,就是你自己过来亲人确认,你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个钱在你的帐户里面,你有权决定这个钱借不介。第二关于借款人和保证人。我们觉得有必要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的配偶到场确认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能到场的话,也不能出具出面的公证函怎么办?可以把这个问题抛给债权人,也就是说“我提醒你他媳妇儿没来,有可能到最后是你个人的债务,你认还是不认”债权人说认就可以,就可以作。如果债权人说不认的话,就自己回去商量。不是说公证处强制要求你的配偶必须到场,从民法自治完全没有必要。最后一个是抵押人和出质人必须到场,这是一个强制性的规定。第四个关于借款款项分批发放的问题。我们在实际过程当中碰到张三跟李四借一百万,今天汇一百万,过两天又汇多少万,分三个不同的时间汇给了出借人,都有银行的转帐凭证,但是借款合同做了一份。这时候怎么来处理分批发放的问题,通常我们会给当事人在办理公证的时候当中我们就会询问到当事人“你这个钱想怎么给”他们之间有一个计划,如果是一笔的话就一笔,如果是分批的话他就会告诉你分批。这时候我们会让当事人在合同里面做这样的两项约定,两项选择一项。第一不管你什么时候给钱,最后到期日都是一个固定的日子。比如说12月31日你必须还我这一百万,双方当事人同意就没问题。第二个选择是每一笔你可以单独的计算起止日期,如果借款人未履行任何一笔业务,出借人有权宣布剩下的一次性全部偿还。第五个是出借当中出现争议的问题:第一个关于出借人部分转帐,部分现金支付的问题,我说好借你一百万,但是他可能现金支付90万,剩下10万是给现金行不行?这样的情况一般来讲从实际的过程当中我们都认为有这种预扣利息的嫌疑,所以在我们的合同模板里面要求你放款的时候必须通过银行转帐,如果合同里写的一百万,你银行转帐只有九十万的话,对不起我出行政书我认你的本金就是九十万。我们都要求你在我这里作公证,所有的支付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第二个帐户清洁性的问题,就是我们要求你出借人和借款人的收款帐户和还款帐户必须约定在合同里面,如果通过别的帐户进行转帐我们不认。因为可能你们比较熟悉可能把钱借给你,但是有别的交易的话这个钱就说不清楚了,所以我们在办理公证的时候,我们通常要求你这笔的借款你就通过这个帐户进行,不要去涉及到别的帐户,然后当事人双方都同意这个事儿,如果你要通过别的帐户划账,那我就不认为你履行的合同行为,这样的话我们出行政书的时候就减少了很多的麻烦。所以一定要保持帐户的清洁性。第三个小问题就是通常来讲我们看到四倍以内的这种利息其实在实践当中很少,基本上双方当事人他们的利益都要高于这个,但是超出的部分对不起我们不保护。那又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就是说好一百万,比如说约定利息是三万块钱,其实我们就保护一万八千六百,超过这个以下的部分,比如说这个钱打到出借人帐户里面,还款了,给利息了,他们说是给利息了,我们认为不仅是给利息,还偿还了本金。下个月再还款的时候,你支付本金的计算,你得把还完的本金扣下来,再乘一万八千六再计算,下一次就不是这个数,可能再少一点点。所以这里请大家注意,这个算比较非常麻烦。第四个小问题,如果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他联系不到,因为我们通常的模板里面有三种的合适方式可以供工作人员选择:第一个是打电话,第二是发函,最后一个是履约备案。如果这个当事人找不到了,首先要打电话,要录像,说明工作人员某某天给谁打了一个电话,这个电话号码是多少,结果他显示的内容是空话,或者是无法接通,你也录下来,证明你尽了审查义务。第二个发一封核实的函件,他在多少天不回复你,视为他认可这个事儿了,就是在合同里面约定清楚。我大概就说这么多,我觉得关于民营借贷当中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或者我认为大家可能会比较多的关注的方面,讲得不对的地方欢迎大家批评指正,谢谢。主持人:下面长安公证处的讲一下,因为这里有故事,北京民间借贷公证,中信公证处在办理,但是长安是没有办理的,不办理也有他们自己的理由,今天听了唐骞公证员的发言,看双方能不能交流一下,请长安公证处的先发言?师圣伟:我们对于民间借贷要严格审查,谨慎办理。你刚才说12000多件,这么大的量,然后又持续的跟踪,你们在人力资源的成本上有没有什么特殊的考虑,或者在公证人员的相关设置上有没有一些特别的?唐骞:这个比较好处理,因为他这种持续的、长期的放款业务,他实际上是在某一个公证处的某一个公证员长期合作办理的。实际上你不用一天到晚老跟着他屁股后面问他,他来的时候自然会找你。因为根据我们的经验来讲,比如说一个业务部七个公证员,每个公证员手里都有固定的一些客户,这些客户实际上你对他的笔数和金额了如指掌,你不用专门派人盯着他今天放了几笔款,没必要。这个只需要公证员有一个合理的判断,这个人到底是干什么的,他怎么会有那么多的钱。这样去审查这个问题,你得灵活去处理,一刀切专门拿一个人弄的话不好弄。陈茜:我还是不属于对民间借贷说不的人,但我办的很少。我考察的方面是关于资金来源这一块,中信除了要完备的证明和公司分红等等之外,需不需要出借帐户的资金银行流水,因为我在办理当中,一般情况下我问他们要这个东西,我会发现别说三个月之内这个帐户之间不是很过硬,会存在从别处过来的资金,这方面你们是怎么样考虑的?唐骞:你觉得他有问题的时候,你可以让他提供银行流水账,但是按你说的情况,如果三个月都没有钱,突然来一笔钱又转走了,那这个钱是不是高利转债,或者非法集资公安局都查不了,何况你。所以这个问题我的观点是这样的,他今天进来一笔钱,今天就转走,不代表是高利转债和非法集资,因为他有可能公司一笔钱进来,因为好多公司不具备放款的资质,这种情况其实90%是这样的,还有10%是我刚才所说的非法集资,他是有一个系统性的风险,他在办理过程当中一定会有征兆的,因为我从07年到现在办了那么多发现一定会有征兆,如果他特别密集,每天三四笔的几百万就一定要警惕了,要不然就给他停掉,如果是偶尔一笔的话就很正常,不要太担心。吴迪:实际我们在办理民营借贷实际当中会发现一个借款人向多个贷款人借款,或者是多个贷款人向同一个借款人提供贷款,这种情况下也有可能涉及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诈骗违法行为的可能性。我们安徽在三月份公证协会出了一个指导意见,比如说要求贷款人两人以上的公证机构分别要求他们签订借款合同,对贷款人抵押登记的数额和比例都有要求。有一个问题实际情况上公证机构的信息是不共享的,如果要想得到规避法律的效果可以分公证处,分批次去办理,怎么样去规避这个?唐骞:你抵押登记是统一的。你提醒债权人在你放款之前一定要做抵押登记,做抵押登记的时候房管局会告诉你他收了多少钱,就一目了然解决了。对于他来讲就这样防范风险,就是通过这样的手段,也就是说告诉他抵押登记必须前置,办完抵押登记再说钱肯定没事儿。吴迪: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我们安徽省省高院前一段时间跟其他的市级法院开会的时候,传达了一种不知道是不是裁定不予执行的意思。唐骞:那我就不知道了,因为从司法实践当中,从北京的情况来讲这些都是没问题的。吴迪:实际情况在你们操作的时候,在北京没有这样吗?唐骞:是的。实际上可能是你们跟法院沟通的问题。因为他是有一个附带的行为,你不履约承担担保责任有什么不给执行的。&&& 吴迪:是个别法院和法官的个人行为?&&& 唐骞:是的,这个不具有普遍性。&&& 冯爱芳:我们处民营借贷做得比较红火,我个人没有太多的坚持。这个事情现在正在我们处进行投诉的事情。刚才提到了违约金,违约金可能通常执行就是万分之五,但是有一些当事人要求肯定是有往高的需求,然后公证员也给他公证了,也按照签约或者签三的违约金给他签发了执行证书,现在去法院执行厅,法院很聪明,他也不说执行或者不执行,他踢回来,让当事人问公证处说“这是怎么一回事”。我们处现在面临这种答复意见。请在座的各位支支招?&&& 唐骞:你让法院出一个东西,你出一个书面的东西是想干什么,你要么裁定不予执行。&&& 冯爱芳:抛开法院,就当事人投诉信访的事情,要求公证处解释违约金你们当时是怎么样出的?&&& 唐骞:这个是意思自治,根据你们的约定。&& &冯爱芳:因为现在是法律空白,所以当事人可以随便约,公证处不加以限制。&&& 唐骞:公证处建议和引导只能是这样的词儿,除非你不作,要不然你就拒绝。你现在的权利就只能这样了,要不然我拒绝,要不然我引导。你既然想作这个业务,你只能是引导,告知如果因为这个事儿出现了问题,对不起你自己负责,但是我告诉你这个东西过高,也就是说尽到你公证处的审查义务。&&& 最高院前两天关于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提到了这个问题,他其实最核心就是看公证处是否尽到了充分的,或者是依法的审查义务。如果你尽到了审查业务,那你就没有责任,那他是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普通责任,你尽到了审查义务,你投诉我也好,来复查也好,或者怎么样也好,我该怎么回就怎么回。&&& 冯爱芳:假如当时公证员告知有“法院不执行”这一条的话?&&& 唐骞:是的。&& &冯爱芳:那他现在没有告知?&&& 唐骞:没有告知,这个事儿就有一些小问题了。&&& 冯爱芳:没有告知的结果,必然导致?&&& 唐骞:那他有可能去法院诉讼要你赔偿。&&& 冯爱芳:是告知法院不执行?&&& 唐骞:不一定,法院对这个事儿不一定。出具是可以放弃的这个权利,我法院判了以后,我还可以不要这个权利呢。&& &冯爱芳:不是,既然你先前没有告知,那么你出具这个的时候公证处可以调?&&& 唐骞:已经出了就没什么说的,如果没出之前还有一种办法是你债权人讲,这种东西过高了,你非得这么干,我就给你写进去了,出执行书的时候再问“是出还是不出”,你非得让我出也行,你债权人得跟我出一个东西,如果因为这个原因法院裁回来你就不要找我,就是这么一个意思。&&& 田熠:你们在审查当事人过来办委托书的时候,你们是怎样辨别是单纯的委托,还是背后隐藏有借贷关系,还是签订合同的这种?&&& 唐骞:这个好办,你看出借人和借款人一来,基本上看出借人长什么样是不是放高利贷就可以辨别出来,然后单独跟借款人谈话,然后告诉他假借委托出售房屋,实为借款的后果,出售房屋的后果以后他就心理发抖。他可能就会跟你说实话,他说“其实不是借钱,而是卖房子什么的”这时候就不要弄。&&& 吴志航:关于出借人和出借资金方面的问题请教一下。第一个你们公证处2013年民间借贷的收费近5千万,那么应该有固定的合作个人和担保公司,因为现在有很多的担保公司以员工个人的名义对外借款。那么你们公证处是怎样对这些出借资金来源合法性,以及借款用途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是让当事人自己签承诺书,还是在公证笔录中询问,还是去银行进行核实,或者其他什么方式?&&& 第二个对于这些来得非常勤的人,你们是每一笔都核实,还是个别核实。&&& 唐骞:第一个问题关于审查我在语言稿90%已经说到了,固定来的话一定有他的背景,你跟他聊对这个问题基本上不会说谎,他可能会告诉你“这个钱是几个股东的或者怎么样,或者是投资闲钱回来了,打在这个账户上怎么怎么的”,这种是很正常的。我们会出一个承诺书,让他保证这些出借资金来源是合法的,在笔录里面告知他,然后让他承诺。&&& 第二个问题如果每一笔都审查的话,那就得累死,我们只是对于经常集中的,大批量,频率借款的这种要重点审查,告知这个钱到底是怎么样来的,干什么,就提供这么一个东西。&&& 陈康明:我办过一次P2P的业务,我怕是非法集资,我去看过一次觉得很混乱,就每个人对着一部电话说“你要集资吗”什么的。办过一次之后,我就觉得很迷盲,不太敢做了。不知道北京是怎么样做的?&&& 唐骞:关于P2P现在最大的是宜信(音译),P2P比较通行是债权转让模式,他是由出借人,一般是由公司的老总个人名义自己的自有资金,然后把钱借给需要用钱的企业或者是个人,形成了一个债权,然后他把这个债权再去做转让,就是卖掉。把这个债权卖给不特定的,卖给一些个人,然后卖回来这些资金又以他个人的名义去出借,由获得一些债权,再卖,就是循环往复这样的。这种模式实际上现在在国内是比较通行的模式,也是P2P可以迅速做大的模式。&&& 其实这个问题上,银行包括银监会,包括金融的主观机构,这个领域采取的态度是看,观察。他基于中小企业融资的一种困难,包括银行放款的一种嫌贫爱富在观察,如果一刀切的话可能很多企业要死掉,如果不切的话里面可能涉及到非法集资和诈骗的风险,因为现在有很多跑路的企业。但是我个人的观点就是说这个P2P的债权转让模式把握住一点,就是你的放款金额一定要大于等于你的债权转让额,这是红线。如果你小于放款额就说明你转让了不真实的债权,转让不真实的债权你就是诈骗,或者是非法集资。这个怎么样去查到底你的放款额有多少?你的债权转让额有多少?你可以让他给你提供债权转让的系统,他的公司软件是有的,你要他给你提供债权转让的名录,债权转让的金额,在这个基础之上实际上他给你提供这些东西就是在说明他的资金来源。&&& 向光敏:第一个问题接着P2P,说到模式问题,因为我们之前就涉及到一个公司,他是债权人不面签,债务人是可以面签,他们的意思是收取一定的中介费,到时候的转帐,是通过所谓的支付宝。我们也看了他的模式,也就是所谓的“人人贷”和“信贷”这种做的话有没有一定的考察途径?&&& 第二个问题是有财产担保的融资租赁合同,我不知道您们贵处有没有强制执行。我们重庆的部分法院对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在强制执行是有一些疑问的,有些不认可债权文书,说有些要进行沟通,那么请问唐骞老师你们是怎么样的方式?&&& 唐骞:你那个模式我刚才听了可能是一对一的模式?&&& 向光敏:不是的,他可以让债务人可以在我们的面前,但是债权人是看不见的,可能是非法集资。&&& 唐骞:看不见的话是不能做。网贷是一个撮合区间的交易,提供区间费,出席的利息和本金是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独立的进行结算。&&& 向光敏:他是要在我们平台上进行借款的话,要用我们的模板,还有我们的金额是多少,都是他规定的?&&& 唐骞:其实在民间借贷市场,公证处的地位还是比较高的,基本上是他找你来公证,所以在这个问题上你要表现出强势,也就是说我跟你做公证,你就按照我的要求来办,我来起草合同模板,我来规定你们需要什么样的材料,谁到场,谁签字,你来定,否则我就不做,就这么简单。&&& 向光敏:好的,主要是想着目前小贷这块公司的市场比较广阔,怎么样开拓这块的业务,涉及到公证处,包括全国各地公证处怎么样打入市场?&&& 唐骞:民营借贷公证必须要保证债权债务的公证性,这个是底线,你出借人和借款人必须到场,资金有划款凭证,否则不做,逃离和低于这个底线我们是绝对不参与的,要保证真实性。第二个问题你说的那个关于有担保的融资租赁合同,我们到海南法院执行过,而且标地额不少。融资租赁合同跟一般房屋买卖,或者是房屋租赁合同有着本质的区别,融资租赁合同是债权和债务的问题,而不是单纯的租赁关系,他实际上是一种债,我是出租人,我按照你承租人的要求我把东西买过来租给你,到了一定的期限之后,这个东西给你我就不要了,他的本质就是一种债,如果是债就是债权融资,不管你负担保也好,不担保也好,主债权没问题。&&& 向光敏:这个跟我们那边执行法院沟通的时候,有些法院是不认可的?&&& 唐骞:不认可可能有他自己的原因,只是不方便说而已。但是从台面理论上的角度来讲,我觉得这个理论是可以讲得通的,他就是一种债务,你的财产只不过是一种执行的线索,解决一个是优先受偿的问题,你的债是没问题的,该还得还。&&& 向光敏:既然全国各地公证处都存在这个问题,能不能从上到下来制定一个解决的方案?&&& 唐骞:关键是从上至下最高法院人家不听我的,只能说把道理讲出来,听不听就是他们的事儿了。&&& 提问:关于出借人审查,我想的就是一般三类人,跟我们长期合作一个是个人真的有钱出借;还有生产型企业有钱必须要出借;还有一个是专门做融资的。一般情况个人的审查公证员该告知的告知,该审查的审查。还有我们讲违约金的问题,因为我们平时做执行证书涉及到违约金。还有一个唐老师说的解释还没有出台,但是现在都是不能超过四倍,包括云南已经在执行这个结果了,你所有的加上来都不超过四倍。&&& 第三个咨询一个问题,这两个月到5、6、7三个月,成都的金融环境不是很好,很多小贷公司和担保公司都有倒闭的情况。浙江省有很多关于民营借贷很多政策性的文件,他支持企业之间正常的拆借,如果是企业进行融资性和盈利性直接认为无效,如果是正常生产经营法院判决有效,我想在监督环境特别恶劣的情况之下,企业需要生存,有些企业有钱,有些企业没钱,两个正常型的企业他们进行拆借的话,法院又视为有效的话,我们能不能受理,因为浙江有政策,而四川成都没有很多的政策,我们能不能探讨作为一个业务的切入点?&&& 唐骞:企业之间的拆借在我国的实体法和成文法中都是文明禁止的规定,除非你有金融牌照,否则是不允许出借的。你刚才说的案例是现在的一些法院在一些特定的地区他有这样的一些判定,但是在成文法的解释没有出台之前,我的个人观点是不要去受理这种企业之间的拆借,如果出借端没有金融牌照的话。因为这个他只是现在一些最高法院一些人的个人观点,没有形式正式的文件,所以依据我们成文法的规则,我还是不建议在企业之间的拆借上做公证。& &抓住、做好房屋买卖预约合同公证服务新机遇——成都市律政公证处经验分享&&& 主持人:下面请律政公证处代表贾建锋做主旨发言。贾建锋: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行们:大家好!&&& 很高兴今天能有机会与全国各地的公证同行在我处举办的首届理论研讨沙龙中进行一些公证理论与实务的交流,今天我就成都二手房交易的预约合同公证的现状与大家进行一些理论和实践的探讨。&&& 近年来,成都二手房买卖预约合同公证业务在成都市公证行业蓬勃发展,办证量比较大,主要针对尚未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二手商品房的买卖交易。涉及房地产的公证一直是公证领域的核心业务,之前成都公证行业在二手房交易中介不够深入,二手房买卖合同公证没有形成市场的认同,仅能办理一些诸如委托书、声明书之类的公证。早些年这类尚未取得房产证权属证书的二手房买卖交易在二手房交易中就已经占据较大的比重,通行的交易方式是出卖人通过委托公证,委托购买人的亲友或者房屋中介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相关手续,待标的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凭证后由买房自行过户。随着房管部门对房屋交易行为的规范,这类委托书很快退出了市场,因成都市房管局向公证行业发文要求尚未取得房产证办理委托公证书时;如出现涉及出售、过户的相关内容,房管部门将不予采用,这导致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办理委托公证时最多只能办到领全产权证为止,要达到过户的目的,必须在取得房产证后请求卖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为房屋买卖留下尾巴,交易风险加大。&&& 到2009年前后,房地产市场火爆,房价持续上涨,大批炒房客涌入市场,囤积了大量的房源并伺机出手。因一手商品房以期房为主,从购买到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少则一、二年、多则三到五年,在转手出售时,往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书,无法更名过户,交易存在许多的潜在风险。最典型的现象是房价持续上涨,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并付款交房后,待房屋权属证书办理完毕需要产权过户时,房价已大幅度上涨,经常出现卖方要求买方加价付款,否则不予配合办理产权过户的现象,产生了大量的纠纷。市场上这类房屋交易数额巨大,一直在寻求公证行业能为该种交易提供法律服务,这催生了成都公证行业二手房买卖预约合同的办理,公证处随之通过预约合同公证深度介入二手房买卖交易中,形成了较为统一的公证文书格式。&&& 公证处首先规范预约合同的内容,内容主旨为卖方承诺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只将标的房屋转让给买方。双方应按预约合同内容签订正式房地产转让合同。双方确认,已在预约合同中就房屋买卖的实质性条款达成一致,双方愿意恪守合同的约定,完成房地产转让的相关法律程序,以最终的实现双方房屋买卖之合目的。核心内容为买卖双方约定一个不变价格进行房屋交易,并约定一个较高数额的违约金(20%、30%),双方如想毁约,需要考虑巨大的违约风险,尽量避免房价变动引起的双方毁约风险。&&& 业务开展之初,我处为能否办理二手房买卖预约合同公证也产生了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依照《成都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中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依照《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不得转让”属于法律禁止性规范,不得违反,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违法该规定的进行房屋转让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哪怕是预约合同也不能办理公证,以降低公证的风险。另一种观点认为,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比,《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已经发生了重大的转变,奉行鼓励交易原则,尽量承认合同的效力,即使是出卖他人之物,也不再是硬性地令合同无效,而是由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或者是合同效力待定,甚至是合同有效下的一般违约责任。结合《合同法》解释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率性强制规定。对于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区分方法,王利明教授提出了三分法:第一,法律、法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为当然的效力性规定;第二,法律、法规虽然没有规定:违反其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但违反规定若使合同继续有效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也属于效力性规定;第三法律有规定:违反其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虽然该规定,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息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的,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 依照以上标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规范,属于管理性强制规范,该条例规定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没有正面规定转让无产权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虽然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不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但也不宜直接办理公证,但待卖方取得权属证书,再签订本约的预约公证能够较好的保障双方交易安全,应可以办理。&&& 在随之展开的预约合同公证办理过程中,该种公证形式受到了当事人极大的认同,办理数量逐年增加,但在办理过程中也发现了很多问题,其中部分房屋中介为了促进房屋交易、收取中介费,夸大预约合同公证的作用,利用公证处这块金字招牌误导当事人只要办理预约合同公证就能确保房屋交易的顺利完成。这要求公证员在办理预约合同公证时一定不能为了公证业务迎合中介,充分履行公证机构的告知义务,明确告知双方购买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房屋存在巨大的风险,预约合同公证并不能完全保证房屋交易的成功,预约合同公证签订后至《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如果出现其他无法预知的情况导致纠纷出现,还是需要通过协调、仲裁或素材来解决争议,还要重点告知预约合同非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应在出卖方取得权属证书之后由双方另行签订。&&& 当事人充分理解预约合同的前来义务之后再为当事人办理相关的公证。但现实中的情况是,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预约合同之前,双方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之所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预约合同公证是希望通过公证处的公证行为提升双方交易的安全性。而在我处为当事人提供的预约合同模板中,也基本将房屋买卖合同的要素全部体现,买卖双方对所有要素达成合宜(包括房屋准确位置、房屋付款、付款方式、税费承担、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并根据预约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的产权过户,因此该种预约合同存在的名为预约,实为本约之嫌。&&&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预约交易》第2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接触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条司法解释明确的认可了买卖预约合同的效力,为我们办理预约合同公证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预约合同公证的办理过程中,哪些房源可以办理预约合同公证在成都各公证处也一直没有达成完全的统一,有共识的是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小产权房”、限制交易的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不予办理预约合同。目前,我处在办理预约合同公证方面较为保守,只办理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明的一手商品房的买卖预约合同公证,因出卖人依照与开发商之前的房屋买卖合同,取得房屋产权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不存在不能取得产权的法律障碍。对于通过拆迁补偿方式获得的房产,我处统一拒绝办理预约合同公证。据办理由主要有,一在成都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上,往往明确写有“本协议不得作为上市流通的凭据”类似的内容,是否有限制交易的意图?二、通过拆迁补偿方式获得安置房办理房产证存在不确定因素,产权不是十分明确,存在个别无法办理产权证或取得产权证时间太长的问题,房屋交易成功率低于商品房。三、有些安置房对买卖人户籍、身份做出限制,办理时无从得知。办理这种房产的预约合同公证公证处风险较大,办理这种预约公证除不能起到避免纠纷的公证主旨,反而容易使公证处卷入纠纷。&&& 以上就是我对成都预约合同公证办理的简单介绍,谢谢大家。&& &&&& 吴强:我想问一下您说的预约合同,你在做的同时有没有一个配套的预约委托公证,成都的交易中心是不是可以接受?我们现在上海有一些取得继承的房产,或者说是当中有一个问题,房产证拿到之前有一个待房产证办理前之日起起相应的法律作用,你这里做预约合同的时候同时也会做委托书?&&& 贾建锋:我们这里做预约公证的时候,对于你说的这个委托书就是说将来取得房地产过户的这个?吴强:是的。贾建锋:成都市房地产市场有一个特殊性,就是房管局发了联合通知,未取得房产证的这种房产办理委托这种过户是不予接受的。&&& 吴强:有这一条的话也不行?&&& 贾建锋:所以对现在这种委托的公证是没办法办理的,因为无法使用。&&& 吴强:也就是说如果预约合同一旦发生问题的话,上家不予配合买的话只能通过诉讼和仲裁的方式?&&& 贾建锋:是的,之前有公证员办这样的委托书,但是我们公证处统一规范了一下,为了避免造成不好的影响。因为我们现在很依赖于房管局的政策,我们在跟房管局的沟通中是属于弱势,不像昆明那样顺畅。如果让房管局对我们公证处有问题的话,就觉得不好,所以有的公证书尽量不出。&&& 吴强:这个委托书没有违反我们的法律法规什么的,在我们上海实际操作过程当中,这样的委托书他们都是认可的,我觉得应该有必要沟通一下?&&& 贾建锋:我了解到成都市是一个特例,基本上好象各地都是涉及到这种,首先是取得房产证,以及取得房产证之后出售过户的手续都是通行可以的,但是成都恰恰这一点行不通。&&&&& &&& 张金良:我们在实践中关于预约合同我们经常跟郑州市房管局沟通,他们是绝对不认可的,因为他们认为在实践中的交易风险过大。过去曾经办过这一类的,我印象中做过一笔,但是之后跟大家一块儿讨论的时候,争议很大,我感觉这一块只要你公证处能够采取一些措施来防范当事人之间所能产生的交易风险,在这种前提下我想着应该也可以的试着办,防范交易风险实际上就是房屋对价的支付,对价款放到我公证处,在这种情况之下,不管任何一方违约都不会给双方当事人造成更大的交易风险,我想的是如果有这一类增加一个提存,或者代管当事人的住房款之类的,这样的话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交易风险,维护房产交易的市场安全。&&& 贾建锋:针对张主任的这个问题,我们也曾经考虑过,也向当事人建议过这方面的东西,实际情况是房市的火爆,卖方是站在强势的地位,他对资金的要求相当的严格,也就是说所谓我马上要拿到钱,到我们公证处意味着三到五年拿不到这笔钱,所以在实际过程当中很难推行下去。&&& &&& 姚晓波:各位好,我刚才听了预约合同我个人有点儿意见的,我一直觉得这个场合叫预约合同,与我们通常理解预约的概念上有点儿出路,我们所谓的预约合同总是和本约对应来看的,预约锁定一个交易机会,约定将来某月某号签订一个合同,但是确定的合同条款是没有确定下来的,我们在最高人员2012年司法解释最高认购书是没有的,建设部有一个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如果对金额有确定规定的话就是本约。所以我不太明白违约金交易价格所有要素都具备还称之为预约的话,我觉得不是很规范。也就是说现在之所以叫预约,就是一个未达成条件,就是没有取得房产证,也就是没有做到宣誓登记。&&& 第二个看法就是我们知道房地产他登记的话往往有两个作用,一个是宣誓登记,一个是变更登记,现在宣誓登记是房地产管理部门方便管理来做的,法律依据我认为是不足的。目前来说我们从鼓励交易的原则来看,关于城市房地产管理发第38条,也不是一种效率性规范,而是管理性的规范。应该来讲如果没有房产证的话,我目前认为应该是认定有效的,只不过是说我们公证机构作为一个行驶监管部门能不能做公证有待考虑,但是司法合同中预约公证是可以的,因为不一定取得产权才可以交易,我们目前生活中大量存在代销和代购,如果没有取得产权就不能交易和认定无效的话也不能看待。&&& 所以第一个预约概念不太准确;第二个我个人觉得这个合同是可以作,只是说相关期间的学问笔录,告知,或者是在风险防范上对当事人进行一些提示就可以了,这些都是我个人的意见,不对请大家批评。&&& &&& 昌雄飞:刚才有几位同事都说了房管部门不认可预约合同,认为风险过大,或者说交易不安全。但是我们蜀都公证处做了很多件了,我觉得可以体现我们的职能价值。因为我们办公证是给当事人心理上和法律上的安慰,从事合同上的起草,法律上的告知我觉得安全,觉得合同房可以买,达到我们设计公证的需求。我们刚开始做预约合同的时候,我们有些同事为了迎合当事人的想法,把所有的条款写进去,变成了房屋买卖合同而不是预约合同了,这样的话是很危险的,这样的话很可能被法院不予认可,这样的话公证处要承担责任。所以我们现在要求的是在预约合同当中只写清楚两个原因,第一个是房屋何时交易,我们当事人打算以何种价格进行买卖,其他的就不写了。我们在做预约合同会履行责任和义务,让交易进行下去,保障购房者的安全,这才是预约合同的本质要求。&&& && &李鹏飞:刚才听了大家各位同事的发言,有几点想法想说一下,一个是预约合同的审查,除了房屋所有权婚姻状况,房屋权属是什么样子的。还有一个要审查合同的本身,不要让他最终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买卖合同,而不是一个房屋预约买卖合同,这样的话将来公证处因此会承担责任。&&& 第二个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没有实体法的规定,预约合同本身一方当事人不按合同履行约定的时候,他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第一个合同本身不履行的话,一个是违约的责任。换一个角度来说,预约相对于本约合同来说的话,一旦一方当事人不按照说的来做的话,是不是预约过失的责任,让过失人进行赔偿的话这个也得有规定。&&& &&& 姚晓波:其实现在这个理论也没有确定下来,尤其这种观点,第一种必须履行,必须履行大家都不愿意,认为这个实际上是违反了意思自治原则。第二个必须磋商;第三种是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我一直在考验合同的具体条款已经确定了,将来按照条款执行的话,不是本约是什么?所以我觉得这个预约还是说的本约。&&& &&& 贾建锋:像我说的一样,在办理预约合同公证的时候,他确实有着浓厚的本约色彩,因为预约和本约的区分针对二手房房屋的买卖,只要涉及到价格、交易时间、他就有这个本约的嫌疑。我们办这个东西,我们是怎么考虑的?因为公证处你办与不办,这个房屋交易大量的需求就在那里,我们不办如果从纯法律理论的观点来说,我们办的预约合同确实是一个本约,但是强大的市场需求,我们要考虑因为办了合同我们会承担什么样的风险,我对公证的理解放得比较开,一些规范性的条款要求对合同进行审查,对我们工作的发展有很强大的限制。为人民服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下去的话,我们也服务不了什么了。&&& 我对预约合同的理解,预约本身是一种契约,契约是定义本约,本约是它的债,我们倾向于违约责任。&参会嘉宾发言&& &主持人:下面有请本次沙龙的主办方律政公证处的李勇主任做点评。李勇主任目前是中国公证处协会常务理事会的常务理事,也是青年工作委员会的主任,他历来重视年轻人的知识交流,成长,下面请李勇主任为我们做点评。&&& 李勇:今天到场的嘉宾还有重庆公证处主任刘乙,他也是中国公证处协会常务理事会的常务理事,下面有请刘主任先讲几句。&&& 刘乙:谢谢大家,这次过来参加律政公证处首届理论研讨沙龙会,参加今天的会议有9个省市,近20个公证处为我们这些年轻人搭建这样一个平台,实际上我们李主任也是我们青工委的主任,他当主任以后在全国已经举行了两三次的论坛,同时沙龙也举行了几次,今天李主任以公证处的名义邀请这么多的同行到成都来进行理论研讨的沙龙,也为我们青年人搭建了一个好的平台,为此我也表示感谢。&&& 今天参加这个沙龙有两点感受:一个感受就是感受到今天来的同志大多是我不认识的陌生同志,到场公证处有很多是全国发展比较好的,有引领作用的公证处,有北京、上海、深圳、云南,这些都是在全国发展相当好的公证处。通过大家的交流尤其是我看的比较重的,我们有这么多的年轻同志,我认为我们行业真正的是后继有人,从前段时间我看了一个资料,我们全国这个行业从事公证工作,注册的公证员司法部的材料是12000多位公证员,有这么多的年轻人加入我们这个行业,我个人认为我们行业的发展是有潜力的。&&& 第二个感受是我们大家比较重视理论研究,这一块应该是行业恢复发展以来一直是欠缺的,今天讨论的是公证前沿的问题,也是比较热点的问题,我相信通过大家的交流,既是分享大家的经验,同时也是一个信息的传递,我相信通过信息的传递,能够带动整个行业的发展,也促使我们公证在社会的一些作用,提高我们整个行业的发展。所以我想借这个机会也比较感谢大家这么多年轻人加入我们的工作。&&& 最后,欢迎大家到重庆作客。&&& &&& 李勇:今天来自九个省市,近20家的公证机构代表在这里,给我感觉在座的各位都是行业精英,而且都很踊跃地发言,发言内容也很丰富。刚才三位主旨发言人讲的都是目前行业内的热点问题,也是在实务操作当中一些新型的、典型的问题。我想谈几点自己的感受:&&& 首先感谢三位主旨发言人,他们用实践经验和理论相结合的方式跟大家分享了他们的一些工作成果,使我们在座各位受益匪浅、感受颇多。&&& 其次是感谢在座的各位牺牲了自己的休息时间,踊跃地参加了本次的沙龙活动,会议上大家积极互动,各抒己见,交流的话题内容丰富、深刻且应景应时,无论是从形式到种类。还是从广度到深度都各具特点,说明了我们同仁对理论学术研究的重视,更说明我们这个行业的学术水平在不断地加强和提高。&&& 最后,谈一下自己的感受就是在当下,目前执业环境还不尽人意,以及公证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是很配套的情况下,我们行业还有如此众多的执业公证员在苦苦地坚守和奋战,我个人深受感动和敬佩,同行们通过微信、微博上的互动,谈到的行业感受和对工作制度的建议,都让我感觉到当代公证人的朝气、锐气,总的感受是大家都想把行业的事情做好。这一次邀请北京冯爱芳公证员参加沙龙,因为她近期在博客上写的一些文章让我觉得值得思考,她确实是切合了当前的执业环境以及公众对行业的误解,从一个公证员的角度,对这些舆论予以了理性的评价。作为律政公证处我们想通过这种沙龙、论坛或者是研讨会的形式搭建一个平台,邀请行业内部分同仁共同在这个平台上探讨公证理论。作为一个机构、一个公证人,我们想尽自己的一份力量,在宏观上我们没有办法改变,但是微观上我们能通过自身的努力做一些实事,包括这次沙龙以公证处的名义来做,也就是类似于民间的交流,但是没想到每个处接到通知之后非常的踊跃,派出的人员也全部是精英,所以非常感激各机构领导的大力支持。今后我们大家要继续加强沟通,相互团结,共同维护这个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捍卫我们的职业尊严,最后谢谢大家。&&& 主持人:再次感谢来自全国各地的公证同行们,今天的沙龙活动到此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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