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是什么意思如果发生意外是不是有资格享受保险

人身保险中,投保人预交了保险费,但在保险公司承诺前发生了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是否需要承担保险责任?_百度知道
人身保险中,投保人预交了保险费,但在保险公司承诺前发生了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是否需要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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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提问者评价
原来是这样,感谢!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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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随预交了保险费,但在保险生效还有一段时间,不知您发生的事故是不是在保险责任内的事故,还要看此事故在保险责任内有没有生效后的等待期。
你在投保书中填好资料,划了保费款项后,有几步需注意:你承保的保险责任中如果有意外责任,这时段发生意外了,因为意外保险是当日24点生效,所以可以及时赔付按照你投保的保险额得到理赔的,如果没有意外责任则不管用;住院 大病 都需要观察期等候,养老 教育 贷款就提不上了;主要在买保险前康清楚保险责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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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保单名字与实际投保人名字是否一样以免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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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宁波工作的李女士购车后,给车买了车辆相关保险,却没想到丈夫开着这辆车把自己意外撞伤,医药费就花了5万元,当她找到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了拒绝,理由是她并不是车…
  在宁波工作的李女士购车后,给车买了车辆相关保险,却没想到丈夫开着这辆车把自己意外撞伤,医药费就花了5万元,当她找到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了拒绝,理由是她并不是的第三方。不过,最终因保险公司的一个瑕疵,她最终获了近4万元的商业险赔偿。
  被自己的车撞了保险公司不肯赔
  40岁的李女士和丈夫陈先生都是河南人。几年前,两人到宁波做物流生意。2010年年底的一天,李女士像往常一样,给丈夫帮忙。陈先生在倒车的时候,不小心误伤了李女士。这下伤得可不轻。李女士前前后后因医药、护理、误工等原因,损失了近5万元。
  还好,有保险。误伤自己的车辆是他们自家的,买的时候,写的是她的名字。但是,当李女士找保险公司时,却被告之拒绝理赔。保险公司的理由是,他们曾和李女士签订过交强险保险合同,合同里明确规定,受害人并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也就是说,李女士作为被保险人,自身并不在理赔范围之内。
  交强险赔不了,商业险也因为同样的理由,拒绝理赔。无奈之下,双方于去年年底上了法庭。
  其间,还有一个决定事件最终解决的小波折:经专业部门鉴定,在保单上签字的,不是李女士本人。不过法院认为,交付的保费是李女士本人,因此,李女士是认同这个合同的,保单仍然有效。 对于理赔范围,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交强险属强制险,并是为保险人、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法律救助的。因此,李女士不属于交强险的理赔对象。
  在实际生活中,行驶证车主和被保险人姓名不同的情况很普遍,由此引发的保险纠纷很常见。尤其是在异地上牌的车辆中特别明显。这其中又以上海为主。
  由于上海高昂的牌照费用,不少车主会选择上临近省份的牌照,为了便于操作,有些上海车主会让当地的亲戚朋友代为上牌并代为缴纳保险,这就会形成行驶证车主和实际使用车主不一致,名义被保险人和实际被保险人不一致的问题。虽然理论上说,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应该有保险利益关系,如果保险合同上的名义车主并不是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使用车主,保险公司本可以拒保,但实际上由于这种情况非常普遍,许多保险公司为了吸引客户,提升业绩,往往会对这一现象视而不见,即默许投保人以非行驶证车主的身份为该车辆投保。然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会让案情变得非常复杂,进而可能出现名义被保险人和实际被保险人的利益都很难获得保障的情况。
  为了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权益,建议消费者在投保时一定要仔细看清保险合同中的内容,如果对保险内容存在不明白的地方,应该在投保前请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帮你解释清楚。另外还必须亲自签名,千万不能让他人代签——无论代签自己的名字还是代签他人的名字。如果一定要委托别人代为投保,也一定要仔细查看保险公司反馈回来的保单上的信息有没有记载错误。若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栏都不是你的名字,而是你自己出的,就应该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异议。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交通事故赔偿中,你已先期赔付了相关费用,必须保留好相应的收条和书面证据,这在其后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出现困难时,可以作为维权的有力证据。
编辑人:ecom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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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版:保险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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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保团体保险,但投保人未签字
投保人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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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杨 珂&&公司为员工投保时出于对员工的保护,但是员工不知情,未在这份保险合同上签字,这份保单还是否具有法律效益呢?最近,市民王先生的家属就遭遇了这样的情况。当王先生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家属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了拒绝。为此,双方对簿公堂。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宣判,对于王先生家属的理赔要求不予支持。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案件】&&投保人发生交通事故&&两份保险均不能理赔&&日21时许,王先生驾驶着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温县获轵线后岗转盘北段时,因操作不当撞在路西侧的灯杆上,造成王先生当场死亡。&&该事故经温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显示,王先生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行驶中未做到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作为我市某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的员工,王先生的遭遇让大家很同情,同时公司告诉他的家人,公司早在日和11月29日,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为其投保了两份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均为15万元,受益人为其法定继承人。&&可是,当王先生的家人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时,却遭到了拒绝。&&“这两份保险合同,我们已经作了约定,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其中一项就是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或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的机动车。因此,我们不应进行理赔,同时我们还将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进行终止,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未满期保险费。”该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说。&&王先生的家人则认为:王先生所在公司为其所投保的是意外伤害保险,王先生发生无论是否酒后驾驶、是否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均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理赔范围。而且,虽说此保险有免责约定,但是按照《合同法》、《保险法》规定,免除责任的格式条款必须进行足以引起注意的说明,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进行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为是团体保险,王先生不知道保险条款,也未签字确认。所以,保险公司应该进行理赔。&&【说法】&&法院驳回家属的请求&&据法规保险公司免责&&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的条款方能成为“约定”之“协议”。保险条款是对保险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理应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该法条正是为了使保险公司制作的格式条款成为投保人签字认可的合同内容而规定的,其中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之规定,更彰显了法律对保险合同的要求更高于一般合同。一般的合同无当事人签字盖章尚且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法律要求更高的保险合同怎能不经当事人签字、盖章就生效?&&基于上述,由于保险公司并未在投保单上附格式保险条款,也未就保险合同内容向投保人进行说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和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导致该由保险公司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未经投保人签字确认,故该格式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不能成为合同内容。该非合同内容的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不能约束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由于保险公司所主张的格式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只能以法律规定作为保险人的免责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王先生明知自己醉酒仍然驾驶机动车,属于故意犯罪,依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因此,法院驳回了王先生家属的诉讼请求。 &&(线索提供:刘军、张玲)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指南
727213.245
意外伤害的定义
意外险的保险责任
意外险的费率
意外险的形式
】和【保单式意外险】。
意外险的投保方式
6. 部分,具体规定有哪些?
特别挑选了一款保障责任全面,而免责条款也较多的意外卡,涵盖了大部分投保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故意处于危险环境,但试图拯救他人生命除外;
任何形式的斗殴,但正当防卫除外;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高原病(高山病)、减压病、中暑;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导致创伤感染除外;
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
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艾滋病(AIDS)或任何艾滋病病毒(HIV)的变异病毒,或被保险人因艾滋病病毒(HIV)、艾滋病(AIDS)或任何艾滋病病毒(HIV)的变异病毒而身故;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核燃料、核废料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或其他放射性物质的离子化、辐射或污染;
恐怖主义行为、恐怖袭击;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战争、外敌入侵、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内战、军事行动、暴动、武装叛乱、革命、起义、军事政变或篡权期间;
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被保险人参加服兵役、警务执勤、消防行动、保安及任何武装力量行动期间;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行器或参与任何航空活动期间,但以乘客身份而非作为驾驶员、机组成员搭乘固定航班除外;
被保险人参与可获得固定报酬的体育运动,或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任何体育运动期间;
被保险人参加探险、特技表演、搏击及极限运动。
若由于上述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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