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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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导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用以保障职工退休之后的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类型。一般来讲,国家要求单位缴纳的比较多,为社会平均工资的20%,而要求员工个人缴纳的比较少,为个人工资总数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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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找工作的大学生都会跟用人单位要求五险一金,国家也要求上市公司必须给员工提供五险一金。那么,五险一金是什么呢?又有什么用呢?五险一金中的城镇职工是怎么计算的呢?下面就让我们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计算方法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用以保障职工退休之后的基本生活的类型。一般来讲,国家要求单位缴纳的比较多,为社会平均工资的20%,而要求员工个人缴纳的比较少,为个人工资总数的8%。也就是说,单位交大头,个人交小头。这也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基本生活而强制企业承担的责任。那么,这两部分资金分别去向何处呢?其中,个人交的部分都是进入个人账户的,而单位交的部分要进入社会统筹资金,也就是说,等员工退休了之后,单位缴纳的部分怎么分,还要看当时社会统筹账户的情况。
  下面,就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解读一下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到底是如何计算的。
  案例解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如何计算
  小王今年24岁,每月工资是2500元。假设小王所在城市社会平均工资是2500元,且假定一直到小王退休,该城市社会平均工资不变,那么,小王的基础,也就是单位给交的那部分,社会统筹后的结果是2500&20%=500。另外小王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需要交2500&8%=200,也就是一年要交2400元,到60岁退休,小王一共要交86400元。那么,退休后小王每月领取的养老金数额为0,加上基础养老金500,小王退休后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为500+720=1220元。
  这就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计算方法。但是,该城市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不可能一成不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要求单位缴纳的和个人缴纳的比例也不可能不变,个人工资水平更不可能一直不变。所以,随着这些指标的变动,小王最后每月能拿到的养老金的变化幅度可能很大,但是整个计算方法是这样的。所以,人们在了解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计算方法之后,可以结合自己的工资水平和自己所在城市的社会平均工资,计算一下几十年后,自己每月可以领取多少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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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常见问题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常见问题
&&&&&&& 一、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
  答: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国务院1999年1月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259号令)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国务院2005年12月颁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三、新乡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目前,新乡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30%,其中企业为22%,职工个人为8%。职工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高于300%的按300%。
  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本人、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费。
  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执行企业缴费比例,雇主和雇员本人按8%的费率缴费。
  四、养老金待遇的计算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6〕26号)规定:
  (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参保人员日以后退休,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用公式表示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2×缴费年限×1%=(U+Va) ÷2×N×1%
  U----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Va---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N----参保人员缴费年限
  2、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用公式表示为:
  个人帐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J÷Y
  J----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
  Y----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3、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执行,详见下表:
  4、参保人员退休时,其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应使用与本人被批准退休当月已满周岁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三)参保人员日以后退休,有视同缴费年限,符合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3%的乘积。计算公式为: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1.3%=Vb×n1×1.3%
  Vb---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n1---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
  (四)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
  参保人员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统筹范围)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小数点后保留四位,第五位4舍5入。下同)的乘积。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内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当年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本人当年月平均缴费工资与上年度当地(统筹范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
  1、计算参保人员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公式为:Va=Vn-1×t1
  t1---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分段计算。实际缴费年限的每年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内历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与上年当地(统筹范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其视同缴费年限的每年缴费工资指数按1.0000计算。按上述办法计算出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每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后,将各指数相加,除以实际参与计算缴费工资指数的年数,即为参保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计算公式为:t1=[( n1×1.0000 )+(W1/V1+W2/V2+……+Wn-1/Vn-1)]/M1
  M1为n1+ M,当参保人员无视同缴费年限时,n1为零;当n1不是整年时,n1的值为n1的整年数加1。
  M---- M的数值等同于W1/V1+W2/V2+……+Wn-1/Vn-1各比值项数之和,其中,W1与V1、W2与V2……+Wn-1/Vn-1应为同一自然年度,下同;
  W1 、W2……+Wn-1----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建立个人帐户)至退休时的历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申报的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定之后的数值);
  V1 、V2……Vn-1----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至退休上年的历年当地(统筹范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在计算参保人员退休时的过渡性养老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公式为:Vb= Vn-1×t2
  t2―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公式为:
  t2=(W1/V1+W2/V2+……+Wn-1/Vn-1)/M)
  (五)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衡过渡的原则,根据国家要求设置改革计发办法的过渡期。过渡期为日―日。
  1、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本通知规定的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改革前原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2、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比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限比例加发并逐年递增。其中,日―日退休的按高出部分的10%加发;日―日退休的按高出部分的30%加发;日―日退休的按高出部分的50%加发;日―日退休的按高出部分的70%加发;日―日退休的按高出部分的90%加发;日以后退休的,高出部分全额发给。
  3、本通知所称原办法,是指本通知实施前执行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时,统一使用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六)本通知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累计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标准的生活费,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计算其生活费所使用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照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建立个人帐户前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建立个人帐户后单位和个人共同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为本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各种折算工龄均不视同为缴费年限。如果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不是整年数,缴费年限等于整年数与剩余月数除以12的值相加。缴费年限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第三位4舍5入。
  (八)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或欠费(指单位欠费或个人欠费)的时间,在计算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不参与计算,也不计算相应的缴费年限。在计算历年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当年缴费未满12个月的,当年本人缴费工资指数按满12个月的情况计算,但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的月数计算。
  (九)在计算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当地(统筹范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社会平均工资,指当地(统筹范围)政府的参保人员历年缴费“保底封顶”所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社会平均工资;历年当地(统筹范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在使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计口径前,仍使用原社会平均工资统计口径。在用新办法计算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当年指数小于0.6的,按0.6计算;当年指数大于3的,按3计算。
  (十)参保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新办法不再执行每提前一年减发2%的基本养老金的规定。
  (十一)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及符合本通知第五条第1、2款规定的过渡期内所发的补齐额、加发额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由个人帐户基金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中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调整增加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调整增加的养老金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十二)在统计部门尚未公布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先按上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其计算并预付基本养老金,待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再为其补算差额部分,并及时予以补发。
  (十三)退职人员生活费的计发办法可比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参保人员退职时年龄小于40周岁的,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时所使用的计发月数,可暂使用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为40周岁的计发月数。
  (十四)豫劳社养老〔2006〕26号文实施前,已由地方性法规规定了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地区,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要严格按照国发〔2005〕38号文件和豫政〔2006〕29号文件以及本通知规定执行。在过渡期内,要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新、原办法平稳过渡。具体过渡办法,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同意后实施。
计算办法举列
&&& 示例一:参保人员甲2012年2月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2012年9月办理退休手续,从2012年10月起享受退休待遇。退休时本人年龄为60岁零7个月。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为139。
  示例二:参保人员乙,1970年6月参加工作,2008年2月年满60周岁并办理退休手续,从2008年3月起享受退休待遇,缴费年限为37年9个月。计算基础养老金时,该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为:37+(9÷12)=37.75年
  示例三:参保人员丙2007年7月办理退休手续,2007年8月开始享受退休待遇,1995年至2007年7月的缴费指数如下表:
中断或欠费
  参保人员丙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
(0.0+1.0+1.200+1.0+1.0+1.0) ÷11=1.1964
  参保人员丙实际缴费年限:10+7÷12=10.58(年)
  示例四:若参保人员丙,其他情况不变,其中2001年按社平工资的120%缴费,缴费4个月,欠费8个月,本人退休时不再申请补缴。此时,参保人员丙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
(0.0+1.0+1.0+1.2000+
1.0+1.0+1.6100) ÷12=1.1967
  参保人员丙的实际缴费年限:10+4÷12+7÷12=10.92(年)
  示例五:假设参保人员丙1967年2月参加工作,周岁办理退休手续,2007年8月开始享受退休待遇,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2856.97元,预计2006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280元/月,参保人员丙所在统筹范围200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933.78元/月。1995年至2007年7月的缴费时间和缴费指数表同示例三。
  1、参保人员丙实际缴费年限:10+7÷12=10.58(年)
  视同缴费年限:27+11÷12=27.92(年)
  缴费年限:27.92+10.58=38.50(年)
  2、参保人员丙计算基础养老金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
  [28×1.000+0.0+1.0+1.0
+1.0+1.0+1.6100]÷(28+11)
=41.1600÷39
  参保人员丙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
(0.0+1.0+1.0+1.3200
+1.0+1.0) ÷11
  3、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生养老金
=(U+Va) ÷2×N×1%+J÷y+Vb×n1×1.3%
=(×1.0554)÷2×38.50×1%+9+933.78×1.×1.3%
=436.11+92.50+405.49
=934.10(元/月)
  4、假设参保人员丙用原办法按本通知要求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904.10(元/月),新办法比原办法计算的养老金高30(元/月)。2007年加发比例为30%,即加发30×30%=9 (元/月)。参保人员丙实际计发的基本养老金:904.10+9=913.10(元/月)
  5、假设参保人员丙用原办法按本通知要求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944.10(元/月),新办法比原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低10(元/月)。参保人员丙实际计发的基本养老金:934.10+10=944.10(元/月)。
  五、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享受的待遇
  (一)丧葬费。本市企业3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二)抚恤费。本人10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
  (三)遗属补助。补助对象为死亡离退休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1、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包括养母)、妻未从事有报酬工作的;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未年满16周岁或已年满16周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或年满16周岁但继续在中学学习的)。
  目前我市补助标准:市内非农业户口150元/月,县、乡、镇非农业户口150元/月,农业户口70元/月。
  六、为什么要进行离退休人员资格认证?
  企业离退休人员资格认证,也称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或称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调查。开展这项工作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没有养老金领取资格或失去养老金领取资格的人冒领或继续骗取养老金。
  中办发〔2003〕16号文、豫办〔2004〕24号等文件都明确规定,有关部门要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健康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因此,这项工作不但是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而且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全社会特别是企业离退休人员应尽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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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正文
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关联:&&&&&&&&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以下简称企业和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第三条&& 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组成。  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倡职工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第四条&& 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认定,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五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方合理负担。&&&&第六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统一筹集、适度积累、统一调剂、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与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具体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务。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组成和筹集&&&&第九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金组成。&&&&第十条&& 社会统筹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划转个人账户金后的剩余部分;  (二)社会统筹基金增值部分;  (三)财政补贴;  (四)其他资金。&&&&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本条例实施后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记入的部分;  (三)城镇个体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记入的部分;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  本条例实施前巳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建立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予以保留,并与本条例实施后建立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第十二条&& 企业按其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一九九八年起每两年降低一个百分点,直至18%。职工个人按其月工资总额的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一九九八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8%。  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第十三条&& 城镇个体劳动者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四条&& 企业、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达到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30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300%以上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基数难以确定的,由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申报,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后予以确定。&&&&第十五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依法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第十六条&& 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由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委托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收缴;其中属于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职工所在企业代收代缴。城镇个体劳动者可直接到所在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或其指定的开户银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七条&& 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企业由于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企业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停产整顿三个月以上并且发不足或者发不出工资的;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停产期间的;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停业、歇业手续的个体工商户。  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缓缴期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第十八条&& 企业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在清算财产时,应依法向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支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九条&& 企业必须在依法设立之日起180日内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为其职工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变更或者终结手续:  (一)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撤销的;  (二)企业与职工建立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第三章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第二十条&& 各级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个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每年定期发给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  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有权向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查询。&&&&第二十一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其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其余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入个人账户部分相应降低,最终降至3%  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第二十二条&& 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个人账户的一个结息年度。&&&&第二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退休后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 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或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的继承:  (一)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或退休前死亡的,按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纳部分予以继承。  (二)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不满120个月的,按其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分的余额予以继承。&&&&第二十五条&& 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在本条例实施范围内变动工作单位时,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不改变个人账户,不间断计息,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调出或调入本条例实施范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账户仍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重新缴费后,其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及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按本条例规定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划入个人账户部分从补缴时开始计息,并计算缴费年限。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保人员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发放标准为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发放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的参保人员,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上,再按月发给过渡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社会统筹基金中解决。&&&&第三十条&& 本条例实施前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累计工作满15年,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可以补足15年,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没有补足15年的,退休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部分和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按每年以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标准计发的部分,合并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前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企业离休人员的离休待遇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1日根据各地(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缴费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确定调整。具体调整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实施前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人员和本条例实施后缴费年限满15年的退休人员,实施前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人员和本条例实施后缴费年限满15年的退休人员,实施前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人员和本条例实施后缴费年限满15年的退休人员,实施前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人员和本条例实施后缴费年限满15年的退休人员,实施前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人员和本条例实施后缴费年限满15年的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60%的,按60%发给。&&&&第三十四条&&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标准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倍发给。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全部用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禁止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款除预留2个月的周转金外,应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财政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  各级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三十六条&& 养老保险基金及其运营收入依法免征税费,基本养老基金和运营增值部分并入基金。&&&&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以及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第六章 责任&&&&第三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一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基金专户的;  (二)挪用、截留、侵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期或不按规定支付基本养老金的;  (四)违反有关养老保险基金运营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和规章的;&&&&第三十九条&& 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理登记手续或者不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2‰滞纳金;逾期仍不参加或仍不缴纳的,除法定代表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冒领、贪污、挪用养老保险金的,由当地10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或者提起。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 对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不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当事人有权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诉,劳动行政部门接到申诉后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查实并通知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纠正。&&&&第四十三条&& 妨碍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关联:&&&&&&&&第四十四条&& 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凡按本条例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准予列入企业成本。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厦门市实行省授权的地区统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厦门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有关或规章。  本条例所称本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不包含厦门市。&&&&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本条例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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