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
为贯彻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以下简称73号文),现就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一、本次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本次政策调整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将近年来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利用政策进行了整合归一,极大的方便了纳税人的查阅和适用。(二)统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方式。原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分为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现一律调整为采用即征即退方式享受优惠。(三)设置了四档退税比例,分别为100%、70%、50%和30%。(四)增减了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内容。二、原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吗?原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包括免税优惠政策和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日起,需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资格备案,之后按照“入库减免退抵税”的征管规范规定,于每个申报期结束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三、生产混凝土的纳税人,如不符合即征即退条件的,是否可按照简易征收方式申报纳税?纳税人生产的混凝土产品如不符合78号文规定的技术标准,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备案。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四、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应如何提供?根据78号文及73号文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即征即退退税事宜时,应提供符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有关内容应根据文件要求逐项声明。其中有关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的内容应列明:其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其中有关环保目录的内容应列明: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其中有关危险废物的内容应列明:综合利用的资源,是否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五、如按照《目录》的规定,仅要求产品原料比例达到一定比重,其相关技术标准材料如何提交?&&& 如《目录》仅要求产品原料达到一定比例,且无明确要求提供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纳税人既可提供自主申报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的书面声明材料,也可提供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的检测报告。六、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三年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规定应如何适用?主管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即征即退纳税人增值税退税的事后管理,开展纳税评估。定期向环保部门获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受到环保处罚的情况;协调内部税务稽查、税源管理等部门,以便掌握半年内纳税人受到税收处罚的情况。如发现有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收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78号文及73号文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七、提供各项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证明材料应注意的问题(一)关于产品和服务技术标准、纳税人管理质量体系认证的证明材料问题纳税人的产品和服务应符合相应技术标准或应取得纳税人管理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省内检测、认证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认证报告或证书。(二)关于符合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问题纳税人应符合《***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提供省环保厅发布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纳税人名单的文件的复印件或打印件,文件中应包括纳税人名称及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三)关于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问题纳税人应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提供当地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达标期间包含退税所属期的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证明材料。如环保部门因政策调整原因不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应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四)关于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问题生产销售炼钢炉料的纳税人,提供国家工信部公告的该纳税人和其销售对象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文件的复印件或打印件。(五)关于界定销售对象的证明材料问题《目录》对销售对象有界定的,提供销售对象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销售对象公章;提供销售给该销售对象的发票明细清单。&&& 八、影响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因素有哪些?&&&(一)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二)已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条件次月起,不再享受78号文及73号文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三)已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收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78号文及73号文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四)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78号文及73号文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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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钣金行业网】4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号,以下简称23号文件),规定从今年4月1日起,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据悉,23号文件是首个专门将税收优惠与环保治理挂钩的政府部门规章,对发挥税收优惠的正面激励作用,鼓励企业积极自主环保减排,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增值税优惠与环保挂钩
  23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指污染物排放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纳税人排放污染物的类型,所确定的应予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根据环保分类,目前的污染物排放涉及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核辐射与电磁辐射等。对这些污染物的排放,国家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不同行业分别制订了严格的排放标准。
  按照23号文件的要求,纳税人在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事宜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将被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退税、免税的,应予追缴。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无论是在申请税收优惠环节,还是在已享受税收优惠环节,今后都将与环保标准息息相关。即企业在申请税收优惠资格时要提交环保证明材料,获得税收优惠资格后如果被查出有违规排放行为,不仅将被取消优惠资格,还将被追缴已经享受的减免税,而且3年内无资格再次申请优惠。
  23号文件是首个专门将税收优惠与环保治理挂钩的政府部门规章,此前鲜有与环保相关联的税收优惠政策。查询以往的税收文件,只有个别文件在个别条款中有环保方面的规定和要求。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若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而受到环保机关行政处罚,将不能享受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优惠;第七条要求,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要加强与财政、公安、商务、环保和人民银行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强化对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管理。前者只要求纳税人未受过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即可,还特别明确,警告和罚款处罚除外。而后者针对的主体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关系不大。这些规定与23号文件要求纳税人提供环保机关出具的排污达标证明相比,明显宽松得多。
  鼓励企业自主环保减排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主要指以下两类企业,一是在矿产资源开采中对共生、伴生矿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的企业,二是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废液、废气、余热、余压等或再生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产品的利废企业。
  为了鼓励综合利用资源,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布通知规定,再生水、翻新轮胎、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均在增值税优惠之列。生产这些产品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如果环保措施处理不当,同样会涉及环境污染问题,其污染物排放量相对较大,也是环保部门重点监控的对象。
  但上述企业申请增值税优惠的前提条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要求生产过程中生产原料的相关资源的比重必须达到一定标准,二是要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本身需要达到一定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很明显,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更多地要求对资源做到综合利用,强调&吃干榨尽&,而忽视了综合利用资源的另一个重要目的是保护环境。
  比如,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翻新轮胎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只要其生产的翻新轮胎符合GB(载重汽车翻新轮胎国家标准)、GB(轿车翻新轮胎国家标准)或者HG/T(工程机械翻新轮胎国家标准)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即可申请增值税免税政策。至于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是否超标准排放了污染物,与获得增值税免税资格没有多大关系。但现实情况是,轮胎翻新工艺中要使用大量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或有机溶剂型胶浆,轮胎翻新过程中还会产生大量的橡胶尾气。若企业工艺水平、技术条件和环保设备不过关,这些挥发和排放的有害气体很容易会对大气造成严重污染。
  由于税收优惠是很大一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重要利润来源,因此一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为了获得税收优惠,情愿把投入重心放在提高产品质量上,而不愿在控制污染排放上下力气。现实中一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一方面是污染排放大户,一方面又是税收优惠大户便是明证,这与资源综合利用的保护环境目的完全背道而驰。
  此次的23号文件将税收优惠的资格取得与环保治理相结合,把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必备条件之一,正是对上述情况的一种矫正。因为增值税退税、免税实际上是给企业的一种有偿补贴,当有偿补贴的利益大于因环保耗费的成本时,有利于激励企业为了挣取差额利益加大环保投入,从而减轻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因此,23号文件的实施,有助于鼓励有能力减排的企业继续做好环保工作,避免滋生环境污染新问题。专业 · 权威 · 服务 |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整 注意4个方面的变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优化,并于7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应关注政策变化,规范具体操作,避免涉税风险。
  优惠政策有变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原散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23号)等文件(简称原政策,已废止),项目重复,优惠方式分为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即征即退比例为100%、80%、50%三档,较为复杂,不便操作。
  财税〔2015〕78号文件整合上述多个文件,一律采用即征即退方式,设置100%、70%、50%、30%四档退税比例,规范统一,方便办理。
  产品项目有变
  取消免税优惠项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简称《目录》)将原政策免征增值税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污水处理劳务、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等项目,调整为按不同比例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将原有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由先征后退调整为即征即退方式。
  取消了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提示:污水、垃圾处理等企业,此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现在实行即征即退,应做到达标排放,做好增值税优惠备案,准确进行核算,并在规定时间办理纳税申报和即征即退手续。
  增减资源产品项目《目录》调整增加了部分资源产品项目内容,包括利用废纸、农作物秸秆生产纸浆、秸秆浆和纸;用废旧轮胎、废橡胶制品制造的再生橡胶;利用报废汽车等拆解的废钢铁生产炼钢炉料;利用稀土产品的加工废料、废弃稀土产品及拆解物生产稀土金属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等。如利用废渣资源生产的产品中增加了微晶玻璃、U型玻璃;取消了废橡胶制品作为原料;新增原料及产品项目如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煤层气(煤矿瓦斯)进行发电。
  改变受益环节项目《目录》将很大一部分再生资源回收环节税收优惠的受益方变为规模化经营、核算更规范、环保要求高的拆解利用环节,明确八大类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包括废旧电机、废旧电线电缆、废铝制易拉罐、报废汽车、报废摩托车、报废船舶、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旧太阳能光伏器件、废旧灯泡(管)及其拆解物;废催化剂、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旧线路板、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线路板蚀刻废液、锡箔纸灰;报废汽车、报废摩托车、报废船舶、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旧农机具、报废机器设备、废旧生活用品、工业边角余料、建筑拆解物等产生或拆解出来的废钢铁;废旧电池及其拆解物等。
  要求更严格的项目《目录》对水泥行业利用废渣生产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退税有新的规定。如42.5及以上等级水泥的原料20%以上来自废渣,其他水泥、水泥熟料的原料40%以上来自废渣;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规定的技术要求。
  与原政策相比,新政策更加严格:一是由100%即征即退改为70%;二是企业必须达到排放标准;三是40%的废渣利用率使生产低标号水泥的企业难度加大。
  享受条件有变
  一般纳税人新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能享受优惠,且应当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意味着要有健全的财务核算,规范的纳税申报,也意味着原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的小规模纳税人,从7月1日起不能再享受该项税收优惠。
  符合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不能享受优惠。
  符合环保要求《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不能享受优惠。
  取得行业许可综合利用资源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许可,并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无证不能享受优惠。
  信用很重要纳税人一旦评定为C级或D级纳税信用,则失去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资格。
  注意事项有变
  还责纳税人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不得退税。同时,当享受优惠政策条件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应及时、主动按规定调整,恢复正常缴纳税款。
  环保引关注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如果受到税务或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将不得再享受这项优惠政策。
  公开受监督省级税务机关每年2月底前在其网站公布本地区上一年度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纳税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责任编辑:李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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