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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林业厅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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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136项)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3)《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盗伐、滥伐国家和本省确定的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和珍贵树木以及非林区林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从重处罚。”2、滥伐林木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3)《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盗伐、滥伐国家和本省确定的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和珍贵树木以及非林区林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从重处罚。”3、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3)《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封山和封沙育林地、更新造林地和其他幼林地,进行砍柴、放牧、毁林开荒及其他毁林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处罚。”6、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7、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8、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9、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1倍至5倍的罚款;……”10、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㈠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2)《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从采伐林木之日起,连续2年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可并处更新造林费用2倍的罚款。”11、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㈡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12、除因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㈢除因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13、未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㈣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14、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15、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2)《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超过批准数量征占用林地和临时使用林地逾期不交还的,按非法侵占林地处罚。”16、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2)《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六条“无运输证件以及使用过期运输证件,或者使用涂改的运输证件运输木材及林区林木产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17、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18、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2)《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六条“无运输证件以及使用过期运输证件,或者使用涂改的运输证件运输木材及林区林木产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19、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20、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得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21、无证采伐、不按规定采伐或超限额采伐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无证采伐、不按规定采伐或超限额采伐的,没收所伐林木,并以滥伐森林、林木进行处罚,滥伐林木的限额在下年度采伐限额中扣除。”22、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㈠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3)《甘肃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分别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其违法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予以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实物、违法所得和猎捕工具;吊销有关证件;罚款。需要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二)在禁猎期、禁猎区和自然保护区内猎捕野生动物的,每人次罚款30元;猎获野生动物的,并处以所猎获动物价格2倍罚款;”23、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㈡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3)《甘肃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分别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其违法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予以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实物、违法所得和猎捕工具;吊销有关证件;罚款。需要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二)在禁猎期、禁猎区和自然保护区内猎捕野生动物的,每人次罚款30元;”24、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㈠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3)《甘肃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分别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其违法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予以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实物、违法所得和猎捕工具;吊销有关证件;罚款。需要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处以300元至1000元罚款;”25、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猎捕工具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㈡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3)《甘肃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分别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其违法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予以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实物、违法所得和猎捕工具;吊销有关证件;罚款。需要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处以300元至1000元罚款;”26、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猎捕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按照下列规定执行:㈠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3)《甘肃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分别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其违法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予以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实物、违法所得和猎捕工具;吊销有关证件;罚款。需要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狩猎证猎捕其他野生动物的,处以所猎获动物价格1倍罚款;”27、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猎捕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按照下列规定执行:㈡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3)《甘肃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分别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其违法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予以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实物、违法所得和猎捕工具;吊销有关证件;罚款。需要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狩猎证猎捕其他野生动物的,处以所猎获动物价格1倍罚款;”28、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标准执行。(3)《甘肃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分别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其违法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予以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实物、违法所得和猎捕工具;吊销有关证件;罚款。需要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处以其损失金额的1倍至2倍罚款;”29、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30、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件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千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3)《甘肃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分别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其违法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予以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实物、违法所得和猎捕工具;吊销有关证件;罚款。需要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八)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每证罚款500元至1000元;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每证罚款200元至500元;狩猎证,每证罚款50元至100元;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每证罚款1000元至3000元。”31、伪造、涂改、转让或倒卖《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千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按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外,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或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机关可以注销其《驯养繁殖许可证》,并可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三)伪造、涂改、转让或倒卖《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被注销《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活动,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由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32、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猎获物、猎捕工具、吊销特许猎捕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法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33、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猎捕工具法律依据:《甘肃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分别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其违法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予以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实物、违法所得和猎捕工具;吊销有关证件;罚款。?需要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一)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以所猎捕动物价格的2倍至3倍罚款;猎捕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野生动物的,处以所猎捕动物价格1倍至2倍罚款;”34、超出狩猎证规定种类、数量、地点、期限狩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猎捕工具、吊销证件法律依据:《甘肃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分别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其违法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予以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实物、违法所得和猎捕工具;吊销有关证件;罚款。?需要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超出狩猎证规定种类或数量的,按超出猎获动物价格的50%罚款;超出狩猎证规定地点的,罚款10元;超出狩猎证规定期限的,每超出一日罚款5元;”35、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2)《甘肃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分别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其违法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予以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实物、违法所得和猎捕工具;吊销有关证件;罚款。需要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六)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兽类每只罚款1000元至2000元,其他每只罚款500元至1000元;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兽类每只罚款500元至1000元,其他每只罚款250元至500元;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兽类每只罚款200元至400元,其他每只罚款100元至200元;属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野生动物的,每只罚款50元至100元;”36、违反《甘肃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禁止性规定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实物、违法所得和猎捕工具、吊销有关证件法律依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分别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其违法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予以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实物、违法所得和猎捕工具;吊销有关证件;罚款。需要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处以其损失金额的1倍至2倍罚款。”37、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按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外,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或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机关可以注销其《驯养繁殖许可证》,并可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一)超出《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规定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38、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及所获标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39、非法猎捕旱獭等啮齿类动物或者经营其产品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猎获物、非法所得和猎捕工具法律依据:《甘肃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八条“非法猎捕旱獭等啮齿类动物或者经营其产品的,没收猎获物、非法所得和猎捕工具,并处以每只30元罚款。”40、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2)《甘肃省实施防沙治沙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破坏沙化土地植被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41、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42、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甘肃省实施防沙治沙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照要求继续治理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可以并处每公顷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43、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4、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45、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46、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47、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48、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49、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50、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51、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52、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53、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54、违反种子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55、违反种子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56、违反种子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7、违法收购林木种子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58、违反种子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59、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条“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60、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61、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2)《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62、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2)《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63、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2)《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64、在自然保护区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在自然保护区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2)《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3)《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破坏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65、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66、在自然保护区倾倒废弃物、排放污水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2)《甘肃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倾倒排放污染物的,处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甘肃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擅自在保护区倾倒废弃物、超标准排放污水及乱堆、乱扔各种生活垃圾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配合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67、在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不按规定进行经营活动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破坏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68、在白水江自然保护区擅自探矿、开矿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甘肃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探矿、开矿的,每矿点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69、在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擅自熬制樟木油、割漆、采集珍稀野生植物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甘肃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熬制樟木油、割漆、采集珍稀野生植物的,每人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70、在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擅自猎捕、猎杀、收购、贩运野生动物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甘肃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擅自猎捕、猎杀、收购、贩运野生动物和倾倒排放污染物的,处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71、在白水江自然保护区擅自开垦、烧荒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甘肃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㈣擅自开垦、烧荒的,每平方米处2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72、在兴隆山自然保护区擅自开矿、采石、挖沙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甘肃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以罚款:(一)擅自在保护区开矿、采石、挖沙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73、在兴隆山自然保护区擅自取土、开垦、烧荒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甘肃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以罚款:(二)擅自在保护区取土、开垦、烧荒的,可处以每平方米2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74、在兴隆山自然保护区擅自砍柴、采药、放牧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甘肃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以罚款:(三)擅自在保护区砍柴、采药、放牧的,每次可处以3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75、在兴隆山自然保护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甘肃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以罚款:(四)擅自改变保护区林地用途的,处以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76、擅自进入兴隆山自然保护区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甘肃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以罚款:(五)擅自进入保护区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猎捕、采集非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处以30元以下的罚款;猎获或者采集到野生动植物的,处以3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77、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采集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78、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79、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80、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81、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82、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产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83、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84、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85、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86、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甘肃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责令其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三)对发生的森林病虫害未及时报告,造成蔓延成灾的;87、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88、未按要求及时清除病虫木,造成病虫情扩散、蔓延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甘肃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责令其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二)未按要求及时清除病虫木,造成病虫情扩散、蔓延的;89、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森林病虫害除治任务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甘肃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责令其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森林病虫害除治任务的。90、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甘肃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条例》第三十一条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纠正,赔偿损失,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91、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甘肃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条例》第三十一条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纠正,赔偿损失,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92、未按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甘肃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条例》第三十一条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纠正,赔偿损失,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93、擅自引进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甘肃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条例》第三十一条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纠正,赔偿损失,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擅自引进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94、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甘肃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条例》第三十一条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纠正,赔偿损失,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95、违反植物检疫有关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甘肃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条例》第三十一条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纠正,赔偿损失,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植物检疫有关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96、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97、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98、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99、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00、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101、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102、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103、在湿地保护区开垦、采挖、烧荒、采矿、爆破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湿地保护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湿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保护区保护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一)开垦、采挖、烧荒、采矿、爆破的,处以每平方米3元至30元的罚款;”104、在湿地保护区排放废水、倾倒固体废弃物、投放有害化学制品、引进有害生物物种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湿地保护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湿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保护区保护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二)排放废水、倾倒固体废弃物、投放有害化学制品、引进有害生物物种的,处以3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105、在湿地保护区擅自修建设施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湿地保护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湿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保护区保护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三)擅自修建设施的,处以恢复原状所需实际费用1至3倍的罚款。”106、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森林公园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森林公园的;”107、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森林公园名称和总体规划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森林公园名称和总体规划的。”108、损毁森林公园内设施、标志和花草树木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依法委托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采集产品,赔偿损失,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损毁园内设施、标志和花草树木的;”109、在森林公园防火期和禁火区内违反规定用火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依法委托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采集产品,赔偿损失,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在防火期和禁火区内违反规定用火的;”110、在森林林公园擅自采集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依法委托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采集产品,赔偿损失,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三)擅自采集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111、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12、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良种壮苗合格证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0000元。”113、盲目推广,造成经济损失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法律依据:《甘肃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农业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撤销奖励、收回奖金,吊销推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可以并处造成损失的1─2倍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盲目推广,造成经济损失的;”114、谎报剽窃他人推广成果,骗取荣誉和奖励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法律依据:《甘肃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农业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撤销奖励、收回奖金,吊销推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可以并处造成损失的1─2倍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二)谎报剽窃他人推广成果,骗取荣誉和奖励的;”115、未取得推广许可证擅自推广、经营销售物化技术产品,或弄虚作假、掺杂使假、欺骗用户,造成损失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法律依据:《甘肃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农业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撤销奖励、收回奖金,吊销推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可以并处造成损失的1─2倍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三)未取得推广许可证擅自推广、经营销售物化技术产品,或弄虚作假、掺杂使假、欺骗用户,造成损失的;”116、截留、挪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物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法律依据:《甘肃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农业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撤销奖励、收回奖金,吊销推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可以并处造成损失的1─2倍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截留、挪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物资,造成重大损失的;”117、凭借职权,违法干预推广工作,侵犯推广人员权利,造成经济损失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法律依据:《甘肃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农业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撤销奖励、收回奖金,吊销推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可以并处造成损失的1─2倍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五)凭借职权,违法干预推广工作,侵犯推广人员权利,造成经济损失的。”118、适龄公民不履行义务植树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甘肃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二十四条“适龄公民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其责任单位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植或者补缴义务植树绿化费。逾期不补植或者不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处以应缴义务植树绿化费一倍的罚款。”119、不履行义务植树管护义务造成损失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甘肃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二十五条“义务植树营造的林木、绿地,其所有者或者管护者不履行管护义务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责令补植;不补植的,处以损失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120、伪造、变造林权证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林权证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伪造、变造的林权证,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林地界桩、界标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121、违反《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规定,致使林地毁坏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122、征收、征用、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超过批准面积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征收、征用、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超过批准面积或者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123、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征收、征用和占用林地的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征收、征用和占用林地的,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124、未经批准进入莲花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甘肃莲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进入核心区的,每人次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125、未经批准在莲花山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拍摄影片、采集标本等活动的处罚种类:没收所得资料和实物、罚款法律依据:《甘肃莲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处罚:(二)未经批准在缓冲区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拍摄影片、采集标本等活动的,没收所得资料和实物,每人次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126、未经批准进入莲花山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拍摄影视作品、参观考察和采集标本、林副产品的处罚种类:没收所得资料和实物、罚款法律依据:《甘肃莲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处罚:(三)未经批准进入实验区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拍摄影视作品、参观考察和采集标本、林副产品的,没收所得资料和实物,每人次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127、经批准进入莲花山自然保护区但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甘肃莲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处罚:(四)经批准进入保护区但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每人次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128、在莲花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拍摄影视作品、采集标本活动不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成果副本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甘肃莲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处罚:(四)……;从事科学研究、拍摄影视作品、采集标本活动不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成果副本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129、毁坏或者擅自移动莲花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甘肃莲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处罚:(五)毁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界标的,责令恢复原状,每界标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130、在莲花山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有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景观项目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甘肃莲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相应的罚款:(一)在实验区建设有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景观项目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131、在莲花山自然保护区开矿、采石、挖沙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甘肃莲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相应的罚款:(二)在保护区开矿、采石、挖沙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132、在莲花山自然保护区取土、开垦、烧荒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甘肃莲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相应的罚款:(三)在保护区取土、开垦、烧荒的,每平方米处以2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133、进入莲花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放牧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甘肃莲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相应的罚款:(四)进入核心区放牧的,每次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34、在莲花山自然保护区倾倒废弃物、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甘肃莲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相应的罚款:(五)在保护区倾倒废弃物、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处以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135、擅自移动或毁坏监测站点、设施或拒绝监测人员现场检查监测逾期不改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甘肃省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毁坏监测站点、设施的,或拒绝监测人员现场检查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业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36、无相应等级资质从事林业生态环境资源监测、评估和定级工作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甘肃省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相应等级资质从事林业生态环境资源监测、评估和定级工作的机构和个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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