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拿别人房产抵押,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能告债务人吗

悬赏分:4分 - 离问题结束还有 12 天 10 小时
我是债权人,债务人不还钱,我可以直接起诉他吗?不想起诉担保人,可以只起诉债务人吗?但是借条上有担保人名字,没有还款期限,但是债务人已经连续多次不接电话不愿意还,三年了。需要书面要求还是在法庭上说?没有还款期限,今年才知道他故意不还钱,我直接起诉他,法庭问起为何不找担保人,我说担保人已经配合了,但联系不上可以吗?开庭时,担保人不到场可以吗?需要担保人到场吗?起诉需要担保人身份证吗?
提问者: 查看:48 提问时间: 21:20:41
已解决的问题
3个回答164个回答204个回答194个回答55个回答105个回答24个回答31个回答31个回答133个回答121个回答52个回答22个回答13个回答2
等待您来回答的问题
1个回答71个回答191个回答121个回答11个回答151个回答200个回答170个回答180个回答150个回答54个回答202个回答183个回答164个回答15
请输入问题内容,内容越详细,回答越精确!
您还可以通过提交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诉讼指南 |
CopyRight ? 2005- 中律网 版权所有  王某因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立据向郑某借款10万元,并以自己的住房作为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还款。郑某多次索要未果,便纠集几个兄弟到王某家中,要求王某妻子陈某还款。索款未果,郑某便将陈某赶出并强行入住。现陈某流浪在外无处居住,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处郑某侵占罪。  [析案] 有观点认为,郑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笔者认为郑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但已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理由如下:第一,公民的居住权和住宅安宁权受法律保护。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郑某为索要债务,将陈某赶出强行入住,致使陈某流浪在外无处居住,严重侵犯了陈某的居住权和住宅安宁权。第二,郑某的行为完全符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构成要件。主体上,郑某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符合本罪的一般主体要求;客体上,郑某侵犯了陈某的居住权和住宅安宁权;主观方面,郑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陈某居无定所的危害结果,仍将陈某赶出强行入住,存在主观故意;客观方面,郑某有侵入陈某住宅强行霸占的行为,并造成了陈某无处居住的结果。第三,在司法实践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主要表现为如下情形:为实施其他犯罪而侵入他人住宅,如入室盗窃、抢劫;因民事矛盾纠纷而侵入他人住宅,如索要债务;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侵入他人住宅,如要求调换工作;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程序侵入他人住宅。本案郑某的行为符合第二种情形。  笔者认为,无罪说主要是考虑到郑某强行入住的目的是为了索要合法债务,主观恶性不大。但是,这并不构成法定的犯罪阻却事由,郑某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不能适用《刑法》第13条“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但书规定。本案在对郑某的具体量刑上,可以考虑适当从轻从宽甚至只定罪而免除刑罚,但不能否认其犯罪实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引导人们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理性维权。谢 斌 李叙叙
13-09-25·
13-09-25·
13-09-25·
13-09-25·
13-09-04·
13-07-25·普通债权人是否有权对债务人进行房屋抵押登记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袁世华律师文集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用法律伸张正义,让专业彰显魅力―
袁世华律师
28解决问题总数
手机号码:
[说明来自快车]
邮箱地址:
执业证号:
执业机构:
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债务人作为房屋抵押人与多个债权人中的某一个订立抵押借款合同,并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了房屋抵押权登记,普通债权人对此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不是适格的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诉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华亮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黄小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永兴县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
第三人:侯五一
原告曹诉文、蒋华亮诉被告房管局房屋登记行政登记一案,永兴县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邓冠希、邓辉煌、侯五一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永兴县法院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邓冠希、邓辉煌自愿放弃作为本案第三人的诉讼权利;黄小英认为与本案的审判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准许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被告房管局于日作出了房永兴县他字第02107号房屋他项权证,登记内容:房屋他项权人侯五一;房屋所有权人邓冠希、邓辉煌;房屋所有权证号005655?、001079#;权利种类抵押;权利价值陆拾万元整;设定日期2005年7 月21日;约定期限款还清为止。
原告曹诉文、蒋华亮诉称,日,邓冠希与侯五一就借款抵押签订借款合同书,邓冠希以自己及其子邓辉煌坐落于永兴县城关镇县正街的两个门面作为借款抵押,并到被告房管局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即抵押权登记。原告诉称所抵押登记的房屋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且土地性质属于国有划拨土地;邓冠希与侯五一在借款主合同没有产生就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办理抵押登记时没有依法审查抵押房屋产权权属性质,违背国家禁止国有划拨土地直接抵押的法律规定,未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原告作为邓冠希的合法债权人,认为被告办理此项房屋抵押登记违法,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抵押登记。
被告辩称,永兴县县正街005655号、001079号房产是邓冠希、邓辉煌父子的合法私有房产。日,邓冠希因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与侯五一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并依法到被告处办理了房产他项权证。原告只是邓冠希的债权人,未约定借贷抵押,不享有诉争房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也不能凭债权而享有优先权。原告所诉是滥用诉权,其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永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房屋抵押权登记行为,其行政相对人是房屋的抵押人邓冠希、邓辉煌、抵押权人侯五一。原告曹诉文、蒋华亮及第三人黄小英与房屋的抵押人邓冠希是民间借贷纠纷,其中曹诉文的债权形成在抵押登记行为之前,蒋华亮、黄小英的债权形成在抵押登记行为之后。永兴县人民法院认为房屋抵押人邓冠希与他人形成的一般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而房屋登记机关与邓冠希、侯五一之间由于房屋抵押权登记所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本案中两原告与邓冠希未约定抵押借款,无论原告的债权形成抵押登记行为之前还是之后,这种民事行为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互介入和交织,被诉行政行为对这种民事法律关系状态没有产生实际的影响和改变,其债权能否实现及实现程度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原告以房屋抵押人邓冠希的债权人身份主张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曹诉文、蒋华亮与被诉房屋抵押权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应当驳回起诉。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曹诉文、蒋华亮的起诉。
宣判后,原告曹诉文、蒋华亮与第三人黄小英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无主体资格错误。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审判理由与一审法院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吉安法律咨询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您当前位置: &>&&>&&>&
今日律师风向标:
房子抵押给债权人,房产证还在我们手里吗?
老公作为担保人被起诉,在法院没有判决之前,我们需要把房子抵押给债权人吗?有没有这样的案列,我们先主动把房子抵押给债权人,以示还款诚意,然后再等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我们把房子抵押给债权人,房产证还在我们手里吗?债权人有权力卖房子吗?
 问题来自:北京 - 北京 悬赏:5分 咨询时间: 22:36 咨询人:16w211fg14aa6
法律快车温馨提示:
您还可以输入5000字
温馨提示:使用组合键Ctrl+Enter可快速提交!发布问题、回复咨询,更加方便、及时。
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9条回复
不用把房子再抵押给债权人,等待法院判决即可。产权证留在自己手中,债权人无权买房子。。。。。。。。。。。。
回复时间: 10:33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不用把房子再抵押给债权人,等待法院判决即可。产权证留在自己手中,债权人无权买房子
回复时间: 22:44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根据你们之间合同约定的
回复时间: 22:48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VIP+版主]
您好,债权人无权处分~!
回复时间: 01:04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你好,需要看合同怎么约定的,建议能来电详谈.
回复时间: 08:28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债权人无权处分,先等判决,建议委托律师代理。
回复时间: 10:21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抵押以登记为准
回复时间: 14:53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您好,担保责任应依合同约定履行,但是如合同无约定你们须抵押房产给债权人则没有必要给自己添加麻烦。
回复时间: 00:23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等待法院判决即可。
回复时间: 11:31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相关法律咨询
把您的困惑告诉律师吧您还可以输入50个字
问题分类:
民事法律-债权债务
请在此输入所需问题的内容,问题说明越详细,回答也会越准确!
请在这里输入您要提问的标题!
问题内容应尽可能陈述清楚,详细的描述事情的经过,有利于律师对整个事情的了解,便于更精确的回答您的问题!
法律帮助指南
知识栏目推荐
知识热门文章
法律经验推荐: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200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
(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流量统计
找回我的问题
问题编号手机号码
一对一咨询
一对一咨询
上一条下一条
我的咨询提醒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