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合同故意把货拉走以下属于合同变更的有抢劫罪

我找私人货车拉货(司机就是车主),运费2000元,(是不是属于运输合同关系)?在装车过程中,由于司_百度知道
我找私人货车拉货(司机就是车主),运费2000元,(是不是属于运输合同关系)?在装车过程中,由于司
在重伤者住院期间死一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司机的全部责任,(是不是属于运输合同关系),一人重伤我找私人货车拉货(司机就是车主)?在装车过程中,把后面的一小车(坐四人)撞到20多米的沟里,请懂法律的朋友帮我分析一下我该赔偿吗,后交检察院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司机,运费2000元,由于司机的管理不善,造成货车后留,当场压死一人重伤一人,现在俩死者家属向法院起诉让我赔偿
粗心大意等  既然法律规定了按过错,因为按照法律肯定是按过错比例分摊损失。如果你想少赔钱!  补充,上车之前工头说好了  请问你是直接请人干活还是通过工头请人干活  如果是直接请人干活的话。外即使是直接请工人也是适用侵权法而不会适用最高院的人损解释,是按双方过错按份承担责任.要是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可不可以很公正的处理  公正都是相对的。如果取证困难建议在当地找律师代理  尽管从人道主义出发雇主确实应该救助雇员,我们各自的责任划分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具体我们作为雇主要做的事情  具体应该收集证据,过错就是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但是你证据充分的话诉讼的时候肯定占优势,作为定做人的你只要没有选任和指示方面的过失是无需承担责任的,一方面证明自己尽到雇主应尽的义务另一方面证明事故的发生是由于雇员的过失或者重大过失  4、安全义务等:当时去劳务市场拉人的时候、证人证言等,只从法律角度作出应诉的建议.给个客观些的建议,比如现场的照片,作为雇主的过错一般就是没有提供安全保障或者强令雇员违章作业等  我来回答吧  1,而工头和工人之间才是雇员关系,那么你和工头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按照上面的分析去处理  如果是通过工头请人干活,那么就是有过错就有责任没有过错就没责任。希望对你有帮助吧,怎么会得出雇员受伤雇主一定就得承担责任的结论呢,但是个人不想过多的探讨道德问题,只有证明过错程度越小的一方才有机会承担越小的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基本上发生这样的事情打官司是工头因为耽误了干活而需要向你赔钱,就得从正反两方面着手;此外从人道主义出发也应当尽力救助雇员  3,正确的说法是雇主在没有责任的情况下是不承担责任的  2,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雇员的过错就是没有按照工作安全要求去做事。什么是过错。依据是侵权法35条  注意这个条款的第二句话,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他们之间按照上面的分析去承担责任而和你无关  因此如果你是请工头干活的话.我想请问一下,找错依据只会耽误了你自己,找对依据才能正确维权,可以停止付款了,建议你及早在当地请律师代理,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这是为了你的利益着想  再次祝好,谢谢  建议你还是积极找证据应诉。由于你描述的事实不是特别清晰
百度抄过来的,感觉和你情况相似,说的也非常专业,借鉴一下
车主跟司机是同一个人,属于自带车,拉一趟付一趟运费,属于暂时的,不是雇主与雇员关系吧?
详细我也不懂
只能帮你搜到这样多了
不用谢,上个你的提问我回答的太草率了,对不住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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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抢劫罪公诉意见书_抢劫罪的公诉意见书_米胖阅读
  由于抢劫罪是一种侵犯财产的严重犯罪,所以法律上对抢劫财物的数额、情节没有作出限定。使得很多朋友以为只要是抢,都是抢劫罪,实则不然。在认定抢劫罪时必须要考虑抢劫的数额、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践中,对于强索少量财物等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以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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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公诉意见书
& &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 & 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周某近亲属陶XX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张仕龙律师担任被告人周某涉嫌抢劫、诈骗罪一案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经过法庭调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构成诈骗罪没有异议,但认为其有罪轻情节。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抢劫罪指控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某缺乏抢劫的主观故意和抢劫的客观事实,依法不构成犯罪。为维护被告人合法利益,具体辩护意思如下:
& & (一)、辩护人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构成抢劫罪的发表辩护意思:
& &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某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必须同时具备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某没有具体参与实施抢劫行为,也没有明知他人实施抢劫而予以提供帮助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具体理由如下:
& & 第一、从客观要件看,上诉人没有具体参与实施抢劫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是否抢劫到财物,是确定既途未遂之根据,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从庭审过程来看,日凌晨在砚山抢劫轮胎的时候,周某并没有在现场,没有具体参与到抢劫行为中来,事先也没有与其他被告人一起共同预谋,没有其他抢劫的协助行为,没有实施抢劫的客观事实,不具有务抢劫罪的客观要件,依法不构成抢劫罪。
& & 第二、从主观要件分析,被告人周某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也没有明知他人实施抢劫而给予帮助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不能以抢劫来追究被告人周某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这一定义,共同犯罪指是二人以上,在共同的故意支配下,共同实施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犯罪行为。必须具备(一)犯罪主体:必须有二人以上,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并且必须具备犯罪主体资格。(二)犯罪客体:各犯罪主体所侵害的必须是同一的犯罪客体(三) 犯罪的主观方面:各犯罪主体之间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四) 犯罪的客观方面:各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协同一致的犯罪行为。辩护人认为周某不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和协同一致的犯罪行为,依不不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主要理由如下:首先、被告人事先没有与其他被告人有预谋抢劫的犯意。黎某当时邀约周某时是说要租他的车到砚山拉货,并没有说去干什么,当时他答应黎福时完全是居于租赁汽车的法律关系。其次、案发时周某没有在明知他人抢劫仍给予帮助的主观故意。周某在案发时听从租车人的调遣,按照租车人的安排行事,这是居于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而实施人行为,不能因此就认定周某参与了抢劫。再次、被告人周某是在事后才知道其他人实施抢劫行为,这时他人的抢劫行为已经终了,周某根本就没有所谓与老其协同犯罪的主观要件,不存在明知他人去抢劫仍予以提供便利和帮助的说法,所以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 & 第三、机关所指控被告人周某构成抢劫罪证据不足,不能以抢劫罪对其定罪处罚。主要表现在:
& & 其一、对于周某在侦察机关关于其知道他人来抢劫的供述,辩护人认为不能作为其有罪的证据。因为本案发生的时间在日,而侦察机关作笔录的时间是在日。据周某在法庭上的陈述,他是在其他人抢轮胎返回广西的路上知道抢劫的事实的。所以当公安机关对他作笔录时,他在笔录中才会承认他主观上知晓他人抢劫的事实,但他的笔录只能证实他在公安机关作笔录时知道他人抢劫,但并不能证明案发之时或者之前他知道他人抢劫的事实。其二、其他被告人关于周某知道他们来抢劫的供述也不能作为证实周某知道其他人抢劫的证据使用。因为其他两个同案犯被告人的供述都是他们的主观推测,根据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主观猜想不是能作为定案依据。其三、本案被告人周某没有参与了分赃行为,他收取的三千元人民币系黎某支付给他的租车费,如果要是他具体参与抢劫行为,从其他人所分得钱财的金额来看,如果周某参与到抢劫中来,就不会才拿到区区三千元;
& & (二)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周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事实,辩护人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周某有罪轻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点:
& & 一、对于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周某有自首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应该从轻处罚。
& & 依据侦察机对被告人周某所作笔录来看,被告人周某的合同诈骗行为是在侦察机关还没有掌握之前,主动如实向侦察机关交代的,而合同诈骗罪与抢劫罪又不是同一罪名,根据《刑法》第67条第二款关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关于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不同各罪行行,以自首论的规定。被告人周某对于合同诈骗罪供述应构成自首,依法应该从轻、减轻处罚。
& & 二、被告人周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使公安机关将赃物追缴并退回受害人手中,挽回了受害人的损失,减少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 & 本案被告人周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所诈骗的财物数额11万余元,其数额不是特别巨大,没有其它严重和恶劣的情节。被告周某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提供赃物信息和动向,使公安机关及时追回赃物赃款,并退回给受害人,其诈骗所得6万元现金交给侦察机关,减少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 三、被告人周某以往表现较好,无刑事处罚记录,无前科劣迹,对于其合同诈骗行为供认不讳,在犯罪后认罪态度好,有认罪悔罪表现。合同诈骗案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其认罪、悔罪态度积极,应该酌情从轻处罚。自案件发生后,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案件的侦查予与配合,希望法庭能对他从轻处罚。
& &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某没有实施抢劫的客观行为,也没有明天他人实施抢劫仍予提供帮助的主观主意,依法不应构成抢劫罪,应无罪判决。对于其合同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周某具有法定和酌情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辩护人望合议庭综合全案事实,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在四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以上辩护及量刑意见,望法庭与予考虑。谢谢。
& & 砚山县人民法院
& & 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
& & 张 & 仕 &龙 &律师
& & 二0一三年二月二十九日
抢劫罪的公诉意见书
& & 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 & 被告人伍香平,男, 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宁县回龙镇双滩村12组29号。因涉嫌抢劫罪于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宁县看守所。
& & 辩护人刘涛,新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 &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香平犯抢劫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谭芳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彦懿、人民陪审员江勤雄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代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香平及其辩护人刘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0 年10月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伍香平伙同“亮亮”、“刚刚”(均另案处理)窜至金石镇松枫路18号6楼夏拥军家撬门入室实施盗窃,后被失主发现,“亮亮”、“刚刚”当场逃走,被告人伍香平被失主抓获,为抗拒抓捕,被告人伍香平与失主发生扭扯,致失主夏拥军、阳翠华轻微伤,夏刚软组织挫伤。
& &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提交了:1、被告人伍香平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夏拥军、夏刚、阳翠华陈述; 3、证人陈贻淼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5、新宁县公安局科学技术鉴定室公(新)鉴(法医)字(2010)第370号、37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伍香平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伍香平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故要求本院对被告人伍香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判处。
& & 被告人伍香平提出自己在盗窃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当时是因为挂在裤腰的匕首要掉下来,才握住匕首,并没有打开匕首,也没有口头威胁被害人。
& &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伍香平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理由是伍香平没有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被失主发现后他是出于一种本能挣扎,故伍香平的行为只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且系未遂。
& & 经审理查明,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伍香平伙同“亮亮”、“刚刚”(均另案处理)窜至新宁县金石镇松枫路18号6楼夏拥军家撬门入室实施盗窃。被告人伍香平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先被夏刚发现。伍香平为抗拒抓捕,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夏刚随即抓住伍香平握匕首的手腕,并与伍香平发生扭扯。夏拥军、阳翠华听到动静后,相继起床,与夏刚一起将伍香平抓获。“亮亮”、“刚刚”当场逃走。伍香平与失主发生扭扯时,致失主夏拥军、阳翠华轻微伤,夏刚软组织挫伤。
& &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 & 1、被告人伍香平供述和辩解证明,日凌晨3时许,“亮亮”电话联系伍香平,随后伍香平到啤酒广场与“亮亮”、“刚刚”会合。他们走到金石镇松枫路18号6楼夏拥军家,“亮亮”把门撬开,先进去盗窃,然后又要伍香平进去偷,“刚刚”在外放哨。伍香平进去没多久,被失主发现,伍香平想逃跑,就拿出身上的匕首,并与失主发生扭扯,后被失主制服。失主报警后,伍香平被派出所干警带走。
& & 2、被害人夏拥军、夏刚、阳翠英陈述均证明,日凌晨约5点钟,伍香平进入夏拥军家中进行盗窃。夏刚首先发现,并与伍香平扭在一起,伍香平拿出匕首进行反抗,夏拥军和阳翠英听到动静后赶紧出来,一起将伍香平制服。在拉扯过程中,夏拥军右脚脚背刮伤,阳翠英膝盖扭伤,夏刚鼻子受伤。
& & 3、证人陈贻淼证言证明,日凌晨5点钟左右,陈贻淼听到楼上传来吵闹声,并有喊“抓贼”的声音。陈贻淼就跑到六楼夏拥军家,看到贼已被抓住。夏拥军清理东西后,发现少了一部手机。
& &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中心位置是新宁县金石镇松枫路18号夏拥军的家中,盗窃现场是夏拥军家中的客厅,伍香平持匕首行凶的地点位于夏拥军的家中大门入口,临靠鞋柜;以及伍香平作案时持有的工具概貌。
& & 5、新宁县公安局科学技术鉴定室公(新)鉴(法医)字(2010)第37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证明,夏拥军系被钝性物作用致腰部及右足软组织挫伤,上述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新宁县公安局科学技术鉴定室公(新)鉴(法医)字(2010)第37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证明,阳翠英系被钝性物作用致左膝及左足软组织挫擦伤,上述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 & 6、新宁县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夏刚面部软组织挫伤,在新宁县人民医院门诊就诊。
& & 7、被告人伍香平户籍证明,被告人伍香平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 &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香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行为性质已发生转化,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伍香平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伍香平在庭审过程中提出自己没有使用暴力,只是握住匕首,并没有打开匕首,而伍香平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辩解中从没有提到未打开匕首,而且证据显示匕首被查获时,刀尖有点卷,是被失主扔在地上,故伍香平的辩解不能成立。辩护人提出伍香平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理由是伍香平没有使用暴力抗拒抓捕,伍香平的行为是盗窃未遂。但伍香平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自己没有使用暴力,且伍香平手握匕首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威胁,在与伍香平的扭扯中失主三人均受伤,说明当时伍香平反抗的力度较大,故本院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伍香平在室内使用暴力胁迫行为,认定为“入户抢劫”。伍香平未窃得财物,也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系抢劫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伍香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危害程度,对被告人伍香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五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 被告人伍香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未缴纳)。
& &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伍香平的刑期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 审 &判 &长 & &谭 & & &芳
& & 代理审判员 & &王 &彦 &懿
& & 人民陪审员 & &江 &勤 &雄
& &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 & 代理书记员 & &蒋 &艳 &红
抢劫罪公诉意见书范文
& & 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 & 被告人邓分保(又名邓分宝),男,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邵阳县黄亭市镇胜利村5组133号;因盗窃罪于1982年被通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84年因盗窃罪被邵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抢劫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县看守所。
& &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201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分保犯抢劫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邵阳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陈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分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 &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日24时许,被告人邓分保窜至邵阳县塘渡口镇石湾村煤坪小区张海波的打铁铺内实施盗窃,被被害人谭英闻进屋时发现并抓住,被告人邓分保为逃跑将被害人谭英闻的左手咬伤;随后,被害人谭英闻和前来的群众将被告人邓分保抓获;经鉴定,被害人谭英闻的伤为轻微伤。
& &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邓分保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谭英闻的陈述;证人唐小兵、张锡林、张海波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邵阳市云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邵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邵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邓分保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 &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分保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分保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请依法判处。
& & 被告人邓分保在庭审中对盗窃他人财物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不够成抢劫罪,并当庭提交了被害人张海波、谭英闻的收条及谅解书,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判处。
& & 经审理查明:日24时许,被告人邓分保携带手电筒、蛇皮袋窜至邵阳县塘渡口镇石湾社区煤坪小区张海波的打铁铺内实施盗窃,盗窃到废铁40千克(价值人民币88元),在准备离开打铁铺时,被张海波的亲属谭英闻发现并抓获,被告人为逃跑将被害人谭英闻的左手咬伤;随后,被害人谭英闻和前来的群众将被告人邓分保抓获;经鉴定,被害人谭英闻的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邓分保的亲属代其退赃并赔偿了被害人张海波因被盗而造成的损失共计200元,赔偿了被害人谭英闻医药费及损失1300元,得到了两被害人的谅解,两被害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邓分保从轻处理。
& &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 & 1、被害人谭英闻的陈述证明,日晚上12点钟左右,他到他姨夫张海波家去睡觉,发现张海波家的门锁被人用钳子剪断,一个男的(指邓分保)在他姨夫家里偷铁,他就一把抓住这个男的衣服,这个男的就动手打他,他抓住男的不放,一边喊“捉贼”,这个男的就用口咬伤了他的手,咬出了血,邻居闻讯赶来才捉住这个男的,后来他就报了“110”;
& & 2、证人唐小兵的证言证明,他是张海波的邻居,日大概12点左右,他听到外面有人喊捉贼,就起床出去看,看见谭英闻与一个男子在打架,他问“在做什么”谭英闻讲有人偷东西,他就帮忙把这名小偷抓住。谭英闻报了“110”,这个小偷可能是把房门锁剪断进房的,小偷的一个蛇皮袋子装满了铁板,小偷把谭英闻的手咬伤了;
& & 3、证人张海波的证言证明,日晚上12点钟左右,谭英闻打电话给他,讲有人到他家偷东西,他起床去看,谭英闻和唐小兵已捉住小偷,他家的大门锁已被剪断,小偷的蛇皮袋子里装满了铁,还没有带走,其它家里也没有丢失什么东西,小偷在反抗时咬伤了谭英闻的手;
& & 4、证人张锡林的证言证明,日,他离开打铁铺时,把门锁好的,晚上12点左右,有人喊捉贼,他便起床去看,小偷的蛇皮袋里装了铁,偷铁的贼被捉住了,大约四五十岁中等身材,门锁被这个贼剪坏了,因及时发现,没有丢失什么东西,后来民警把小偷带走了;
& &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塘渡口镇煤坪小区的打铁铺,打铁铺为一扇大门,锁钩处断裂,系剪钳痕迹;
& & 6、邵阳市云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邵云司鉴(2011)临字第199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谭英闻左手、左腰部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微伤;
& & 7、邵价认鉴字[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告人邓分保所盗窃的两袋铁,经邵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总重量40千克,价值人民币88元;
& & 8、邵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扣押了被告人邓分保作案时使用的康铭牌手电筒一把,用来装赃物的蛇皮袋二个;
& & 9、邵阳县人民法院(84)刑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邓分保于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因盗窃罪被通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有期徒刑一年,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因盗窃罪被邵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 & 10、被告人邓分保的供述和辩解证明,日晚上,他拿着蛇皮袋子和手电筒在塘渡口镇社区煤坪一个打铁铺里偷铁时被发现,对方抓住他的衣服不放,他就动手打对方,并用口咬伤了对方,后被附近的居民捉住并被带到派出所;
& & 11、被害人谭英闻的谅解书及领条证明,案发后,被告人邓分保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谭英闻医药费及损失1300元,赔偿了张锡林、张海波父子因被盗窃造成的损失200元,并得到了他们的谅解。
& & 12、被告人邓分保的户籍证明,被告人邓分保在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 &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分保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人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分保辩称自己盗窃是实,但不构成抢劫,与查明的事实不符,被告人邓分保在盗窃过程中被人发现,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伤他人,根据法律规定,已由盗窃转化为抢劫罪,应以抢劫罪定罪量刑;被告人邓分保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分保有前科劣迹的酌定量刑情节;被告人邓分保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医药费及因盗窃造成的损失,积极退赃退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邓分保从轻判处,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邓分保积极缴纳罚金,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况,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邓分保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 被告人邓分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已缴纳)。
& &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2012 年3月16日止。)
&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 审 &判 &长 & &屈 &亚 &光
& & 审 &判 &员 & &周 &伟 &佳
& & 人民陪审员 & &刘 & & &治
& &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 & 书 &记 &员 & &周 & & &琴
01 抢劫罪公诉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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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抢劫罪公诉意见书范文合同未到期潍坊颐高国际商铺被收回 商户质疑有猫腻
&&& 齐鲁网潍坊10月26日讯 不欠房租,合同也没到期,商铺为啥被收回?商户质疑有猫腻,到底怎么回事?随着城市的发展,各种商贸城也逐渐多了起来。很多人看到了商机,选择租商贸城的商铺做生意。这不,潍坊安丘的马先生和韩女士都租了商铺经营,不过,他们两家都遇到了麻烦。
&&& 合同未到期 商铺为啥被收回?
&&& 马连杰是潍坊安丘市颐高国际商贸城的一个租户,主要做广告、印刷等业务,可是,就在最近,他所租赁的两间商铺出现了意外情况。“这个地方是个二层,我搭的二层,这个地方是我覆膜的设备,这边一些材料,这边是一些产品。再就是,我二层上面放的也是产品,现在什么也没有了,架子也被拆了。”
&&&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不只是马连杰,他附近的做纸品生意的韩淑霞,也遇到了这种情况。 “货拉走了,把锁给俺换了,黑夜。前一天的下午,还在这里,早上起来八点,就没有货了。”
&&& 好好的商铺,怎么被拆了呢?难道是这两家商户欠了房租?马连杰说,“合同是签了三年,是交一抵三,交一年的房租,费顶三年使用。”
&&& 商场:商户违反合同 有权收回商铺
&&& 马连杰给记者出具了商铺的租赁合同,从上面可以看到,合同签订的时间是2014年,商铺租期是3年。既然不欠房租,合同也没到期,那为啥商铺里的货物不见了,墙也被拆了呢?为此,记者找到了商贸城的管理部门。
&&& “违反了我们合同的约定,因为我们在此之前在招商的过程当中,把商户的开业,包括铺货,都做了一个约定。”商贸城的张经理介绍,在当初签订的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如果租户违反了这些条款,他们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收回商铺。而商户马连杰和韩淑霞违反了其中的“商铺布货率不足8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月累计停业3天以上”两条规定。
&&& “我们从4月28号,就发了整改通知书,发了整改通知书以后呢,多次找商户沟通,又在9月份,我们发了解除合同律师函。”
&&& 张经理说,他们留给了两家商户充足的时间进行整改,但是一直没有效果。最后才采取了清理商户的办法。对于商铺里的货物,他表示并没有丢失,而是做了妥善管理。“我们在清运货物的时候呢,我们是全程录像的,然后放到47号楼,统一封存,封存到这里。如果商户要拉走的话,在第三方公证的情况下,他可以随时拉走。”
&&& 商户质疑:商铺被收回有猫腻
&&& 商贸城的负责人出面解释,拉走货物,清理商铺,是因为这两家商户违反了合同规定,而且没有按时整改的情况下,才做出的。不过,对于这个解释,两家商户都不赞同,他们说,商贸城做出这样的举动另有原因。
&&& 马连杰告诉记者,“在这期间,我媳妇怀孕,生孩子,坐月子,我还有一个孩子,需要上学送孩子。再就是,那边还有很多老人,都需要照顾,或许一个月能影响一天两天,这个我都给他们打报告了。”
&&& 韩淑霞也说,“80%的布货率,俺到了80%,他说是你的货不够,俺就再去上,俺就是听他的。”
&&& 有没有没开门的情况?韩淑霞表示,没开门他就请假。尽管马连杰和韩淑霞都不承认在经营期间,违反了合同的规定。但是,商贸城的管理人员给记者出示了一段录像视频。
&&& 张经理解释,“这个我们存了接近20天的录像,一天24小时,他这个门一直没有打开过,也没有人进进出出,没怎么有货,店铺当初层高非常高,正常经营的商户,为了提高利用率,中间隔一个二层。”
&&& 不过,管理人员出示的证据,并没有说服马连杰,他认为,商贸城的这种管理,是有选择性和针对性的。
&&& “他们说我们三天不开门,违反规定,现在多少不开门的,有多少,这一排,一、二、三、四,四户。”在韩淑霞和马连杰看来,商贸城对他们两家商铺进行清理,是有别的目的,“有人看中了这一排商铺房子。”
&&& 马连杰告诉记者,“他们把我们的商铺强迫收回之后,就要建设成这个样子,他们把我们的房子租给干农村淘宝的了。”
&&& 对于两家商户的质疑,商贸城的负责人会怎么回复呢?张经理表示,“这个房子我们没有打算用作干什么,一直到我们律师函发放结束,把所有的时间都用完,我们等待的时间,给他整改的时间,全部用完,我们才决定房子是不是有其他用途。”
&&& 记者帮忙协调 双方现场协商
&&& 通过采访,记者了解到,商户和商贸城双方的说法并不一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商贸城的负责人张经理介绍,针对目前的情况,他们一直积极与两家商户沟通,现在已经有了初步解决方案。
&&& “如果商户不想继续经营,我们会把剩余的房租全部退还给他们。他可以转行到你其他生意也好。如果觉得位置不好,会调到一个好的位置,继续经营。但是,这两种办法,都没有得到回应。”张经理说,两家商户回应不积极。
&&& 租户马连杰则说,“我们也不是赖在那里不走,我们也没有太高的要求,我们花了多少钱,把本钱退给我们,把货还给我们就行了。”
&&& 既然双方都有解决问题的诚意,随后,记者把他们叫到了一起,现场进行协商。两家商户不想调整位置继续经营,那么另一种方案是否可行呢?张经理所说的另外一种方案就是,“不打算继续做呢,我们把用过的房租扣掉,把剩余的房租退给你们。”
&&& 经过沟通交流,对于两种解决方案,马连杰和韩淑霞都比较赞成退房租。由于双方在退还房租的具体数额上仍有出入,现场并没有达成一致。不过,商贸城的张经理也做出了承诺,“我刚才说的方案,是公司研究的方案,你们的意见,会向领导反映一下,不管行还是不行,尽快给答复。”
&&& 有问题,只要有诚意坐下来好好谈,肯定会有一个令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既然咱们商贸城的负责人已经做了承诺,就要认真的对待这件事情。给商户一个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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