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关系人微信能否看到对方在线查询对方当事人的房产信息

多地严控用姓名查询他人房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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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江苏等地加紧出台房屋信息查询规范,对输入姓名查询名下房产的“以人查房”方式作出约束。江苏盐城称,部分地区个人住房信息的不正常流出,引发市民对住房信息安全的担忧。有媒体称,频发的“房叔”“房婶”事件令住房信息系统成为一些官员的梦魇。
2012年下半年以来,频发的“房叔”“房婶”事件令住房信息系统成为一些官员的梦魇。近段时间,一些地方加紧出台了房屋信息查询规范,这些规范对输入人名查询名下有多少套房的“以人查房”方式作出专门约束,这在此前已出台的规范中并不多见。
漳州、盐城严禁“以人查房”
2月16日,福建漳州市发布消息称,为“进一步处理好物权公示和隐私保护的关系”,漳州近日出台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据此办法,除申请查询本人房屋信息和国家公检法等机关的协助查询外,严禁以姓名(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只能以明确的房屋座落或房屋所有权证编号进行查询,查询工作人员对房屋权属信息的内容保密。漳州市并将强化落实相关问责机制。
江苏盐城市日前亦出台《盐城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管理办法(试行)》,对房屋信息实行有条件查询和限制查询。除本人、公检法、住房保障部门、律师等通过一定程序,其他情形“一律严禁‘以人查房’”。办法称,部分地区个人住房信息的不正常流出,“引发了部分市民对个人住房信息安全的担忧,社会各界也颇为关注”。
据记者了解,“房叔”“房婶”事件后,北京市建委也在内部明确了纪律,个人一律不准进行类似查询。在2012年底的广州“房婶”事件中,后经广州市纪委调查,信息即是番禺区交易登记中心的一名编外人员受人所托,没有经过任何审批违规查询。调查还显示,68岁的“房婶”李芸卿名下购房资金都来自父辈遗留房产的拆迁补偿款等合法收入,并无违法违纪现象。
中国房屋信息查询管制趋于严格
不动产登记是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方式。通过登记公示,既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也使第三人知晓物权变动情况,避免其遭受损害。各国一般都允许公开查询登记信息,不过,由于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在公开范围上则有不同意见。各国房屋登记信息公开范围和口径虽有所不同,但一般都限于“以房查人”,“以人查房”受到严格控制。然而,在当下中国,这种控制则被赋予更多的意味,从而也屡受舆论炮轰。
从中国房屋登记信息查询制度的演化来看,查询管制趋于严格。2006年住建部出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采取了“以房查人”方式。此办法明确,“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
不过,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中,登记信息公开范围有所缩小,将登记资料查询、复制限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2008年住建部发布的《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则规定,个人和单位可以查询登记簿中房屋的基本状况(主要指自然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权利人出示相关证件和材料后,可以查询、复制该房屋登记簿上的相关信息。此次江苏盐城出台的地方规定就适用了《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实行有条件查询和限制查询。记者 汪苏
他人持业主身份证原件也不能查房产套数
记者获悉,广州市从1月份起房屋查册愈发严格,原只需提供房屋地址便可查询,如今需要具体房屋的房产证编号、登记字号、提供相关有效证件等方可查询。
多家二手房屋中介和按揭人士昨日告诉记者,广州市的房屋产权信息查册大约从今年1月起变严格。据多家中介及按揭人士介绍,以前产权查册只要有房产证编号、房产地址任何一个信息就可以查询,但1月起需要同时提供房产证编号、地址、登记字号等才可以查询。以前持有他人的身份证原件就可以查这个人名下房产数量,现在仅限于夫妻之间提供证件方可查询。以前输入身份证号码即可查询,现在原则上要求读取身份证方可查询,如果无法提供身份证原件,那就需要多人复核方可查询。“如果显示某人名下的房产数量超过3套,那就需要去政务中心进行书面申请,获批后方可查询详细信息。”
据了解,目前房屋信息查询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查询房屋本身的信息,譬如房屋的面积、产权年限及房产证年限、有无抵押等情况,这种情况多为买家去查询欲购买的房屋;第二种情况是查询业主名下的房屋套数及其具体情况等,为限购之后所兴起。
2010年10月中旬,为配合限购政策,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开通“个人名下房产情况查询业务”和“出具家庭成员名下房产情况证明业务”,以便让符合购房资格的市民享受首套房或二套房的贷款利率,及证实其有购房资格等。
记者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了解到,查询个人名下房产信息目前只有四个途径:本人持有效证件;其他人查询须持被查询人身份证件及签名委托书;来自公检法的合法公函;配偶持有效证件查询对方的房产情况。
自去年10月发生房叔房婶事件后,房产信息查询一度引发不少市民议论。就此次查册变严格,广州市房管局相关人士表示是必然。“房叔房婶事件和查册变严是有一定的关系的,但又不完全是因为它”。昨晚,广州市房管局相关人士表示,“房叔房婶的事给我们最大的启发是一定要管理好自己的人”。
广州市房管局相关人士表示,此前注重为限购政策提供服务,对市民的个人隐私有所忽略,所以目前会更注重保护市民的个人隐私。对房管局的内部管理会更严格,对外部的房产信息查询会更加规范,按制度办事,一定要持有效证件方可以查询。记者 邱永芬
不能用业主姓名检索房产信息
查阅房产信息,不能以房地产权利人为检索条件进行查阅。早在半年多前,深圳市规划国土委便起草了《深圳市规划国土房产和海洋档案查阅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该草案,查阅房产信息应遵循严格规定,即便夫妻查阅彼此房产信息,也需提供关系证明材料。而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泄露市民房产信息,严重者可追刑责。昨日,南都记者了解到,目前,该草案仍在走程序,尚未最后公布实施。
去年年初,深圳警方掀起一场以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为目标的行动,共抓获325人,刑拘76人。其中查明一团伙买卖的房产信息来源于深圳国土部门的一名内部人员,舆论哗然。由此,在去年6月征求意见的《深圳市规划国土房产和海洋档案查阅办法(征求意见稿)》严格了房产信息的管理。
该草案规定,申请查阅房地产(含海域及其上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下同)权利的记载信息;已登记房地产的原始登记凭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档案查阅登记表、身份证明。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需要查阅规划国土房产和海洋档案的,应当提交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同时,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工作人员因仲裁、公证事务需要查阅规划国土房产和海洋档案的,应当提交工作证。律师因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法律事务需要查阅规划国土房产和海洋档案的,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书。业主代表需要查阅规划国土房产和海洋档案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业主委员会成立批复文件和介绍信。
值得注意的是,该草案还明确规定,查阅人提交的档案查阅登记表,应当明确填写房地产坐落(室号、部位)或权属证书编号,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不能以房地产权利人为检索条件进行查阅。夫妻及家庭成员查阅夫妻关系或家庭关系存续期间涉及另一方或其他家庭成员的房产信息档案的,应提交档案查阅登记表、相关规定的身份证明,并提供证明与被查阅房地产权利人为夫妻或家庭成员关系的证明材料。
此前,于2001年实施的《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档案查阅规定》,对查阅房产信息规定较粗,并没有上述详细规定。目前在实际操作中,普通深圳市民可凭个人身份证明在房产管理部门查阅自己的房产信息,同时根据婚姻证明查阅夫妻的房产信息。但一些中介人员可以通过特殊渠道凭名字查到业主名下的房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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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可查不动产登记资料
提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年3月起施行,至少9部门共享不动产信息,未提“以房查人”,但是——利害关系人可查不动产登记资料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6号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条例》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条例》规定了登记簿的登记内容,要求登记机构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将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权利限制状况等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予以记载;规范了登记形式,要求登记簿原则上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用纸质介质;细化了保管责任,要求登记机构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永久保存登记簿,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任何人不得损毁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登记簿损毁、灭失的,要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等。
《条例》简化了申请程序,强调当场审查的原则,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的,以及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或者申请途径,否则视为受理;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条例》还明确,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经济学者、央视特约财经评论员马光远——
不动产登记条例终于出台,这将意味着“中国究竟有多少房子”这个问题可能会搞清楚,也将意味着房产税等问题的征收也有了基本依据。同时,有太多房子的官员将不得不想办法处理自己的房产,除非官员的房产的多少被界定为国家秘密。
著名房地产财经评论员谢逸枫——
不动产登记的目的不是针对房价而出台的宏观政策,而主要是为不动产确权与完善物权法,与房价调控没关系。即使《条例》正式落地,但内容仍无实质性的突破,效果短期难显现。
并非为反腐,但可能会“倒逼”反腐
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从2007年物权法出台时就提出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迄今已过7年。
值得关注的是,在保护个人产权隐私与房产信息透明化之间,群众更关注后者。即便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理、法源上都不直接指向反腐,但近日一项网络调查显示,近9成受访者支持条例出台后“以房查人”反腐。
可一部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法理依据和法源。物权法未赋予不动产登记“反腐”功能。但我们的世界从来都不像法学讲义那样讲逻辑。我们知道《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没有“反腐”法律功能,但老百姓就希望它发挥“反腐”作用,因为“阳光立法”或“阳光法案”缺位。
还清白者以清白,让腐败者无处遁形;将隐私权放进“保险箱”,让腐败现形于“聚光灯”。这需要一个完整的法治体系,不能混为一谈,也无法互相取代。我们希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能成为一块“砖”,不是拍人的砖,而是把阳光立法那块“玉”引出来的“砖”。
不动产信息纳入平台,至少9部门共享
《条例》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实时互通共享。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9部门之间要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权利人可查询资料,但未提“以人查房”
《条例》全文没有提到有关“以人查房”字句。所谓“以人查房”是指用姓名查询的方式获得他人的房产信息。
《条例》第27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条例》还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将被追刑责
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规定,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公安机关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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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日,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常务副局长冷宏志在做客中国政府网访谈时透露,2017年底前,不动产登记在建立和落实好各级登记机构的基础上,做到职责明确、机构健全、运转正常,全面实现信息共享并依法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如何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冷宏志强调,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是要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国土部的总体安排是,从2014年开始,力争1年左右基本完成各级职责整合和基础制度建设,2年左右逐步衔接过渡,统一规范实施,3年左右全面建立并完善各项制度,4年左右建立有效运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即:2014年基本完成各级职责整合,建立基础性制度;2015年健全配套制度,平稳有序实施;2016年全面形成制度体系,正常有效运行;2017年实现信息共享,依法公开查询。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在访谈时认为,《物权法》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必然联系。《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变更、转让和消灭都要进行登记,第16条明确了统一登记的原则。至于不动产信息会否完全公开?他认为不会,一般来说,只有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才有权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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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不知房屋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凭涉案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无权在房管局查询其名下的房产信息?”山东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姜海持公函查房产信息吃了“闭门羹”,遂向济南市房管局发了一份“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公开申请”函。济南市房管局对其复函拒绝了其申请,姜海不服,一纸诉状将房管局告上了法庭。近日,该案终审判决:驳回姜海律师请求撤销房管局作出的复函决定并判令房管局对姜海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重新作出决定的诉讼请求。&&&&律师持公函查房产信息吃了“闭门羹”――状告房管局讨“调查取证权”&&&&2012年5 月份,山东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姜海代理的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到了执行阶段,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经了解,在被执行人的名下应当有房产等不动产。5月8 日,姜海律师携带查询所需要的律师执业证和相关文书去房管部门查询取证,却被告知依照住建部最新规定,不能以身份证号码信息进行查询,而只能以知道的房屋坐落的位置信息情况进行查询,若不能提供房产的具体位置或房产证号,就无法获知对方的具体房产信息。吃了“闭门羹”的姜律师于当年5月17日向济南市房管局发了一份“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公开申请”。&&&&济南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复函称:为了发挥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设部制定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对查询主体、查询范围、查询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同时该《办法》第十一条对查询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明确房屋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并出具查询人的身份证明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另外,建设部《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6.1.4 条规定“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所以在不能明确案件对方当事人的房屋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的情况下,房屋档案馆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不予查询符合相关规定,并无不当。&&&&姜海律师对房管局的复函不服,一纸诉状将其告上了法庭。他认为,济南市房管局对其拟查询(申请公开)的自然人房产登记信息的相关查询条件、方式进行限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了《物权法》不动产物权登记公示的基本原则,也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已侵犯了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知悉权,同时也侵犯了其根据《律师法》规定的执业律师向有关单位调查办理所承办法律事务的调查取证权利。&&&&房管局“不予查询”的复函并无不当――法院驳回律师请求&&&&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审理认为,姜海律师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公开申请”中自称“申请人系一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阶段的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根据案件执行的需要,需查询被申请人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情况”,但姜海律师并没有随书面申请一并提交其律师证及律师事务所的证明,也没有提交其代理的有关涉案的证据材料,房管局复函不予查询,并不违反《律师法》的规定。《 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在本案中,姜海律师是以案件代理人的身份予以查询,而没有证据证明其是查询有关登记资料的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故房管局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中并没有违反该条规定。房管局的复函是针对姜海向房管局提交的“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和姜海称 2012年5 月8日到房管局查询,房管局不予查询不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房管局作出复函的时间是日,《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在
日实施,姜海5月8日查询时,该《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尚未实施,并以此作为房管局法律适用不当的理由之一,该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姜海以律师身份到房管局查询有关档案材料,房管局应依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姜海是否手续齐全符合查询条件,而不应适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及建设部《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6.1.4 条的规定对姜海公开信息申请进行答复。济南房管局作出的复函虽适用法律不妥,但复函结论正确。判决驳回了姜海律师请求撤销房管局的复函决定并判令房管局对姜海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重新作出决定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姜海律师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从姜海的陈述看,其到房管局查询相关房产登记信息,共实施了两种行为:第一是 日,其携带相关资料到房管局进行查询;第二是日,其向房管局提交书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将相关房屋产权登记信息进行公开。虽两种行为的目的是一致的,即获取相关被申请人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但本案被诉答复系房管局针对姜海提交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公开申请”而作出的。从姜海申请的内容看,其要求对相关被申请人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对其进行公开。因此,房管局应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进行答复。&&&&《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明确房屋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并出具查询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6.1.4 条:“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房管局经审查认为,姜海的上述申请不符合上述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查询条件,根据《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6.1.4 条规定,作出不予查询的答复,并向姜海说明理由,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姜海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终审判决在期盼中出来了,但我败诉了。” 姜海律师对自己诉房管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的终审判决结果谈了他的感想。&&&&“取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并不知对方的财产具体情况,大多都需要房管部门提供具体信息。如果房管局将查询信息界定为必须获知对方的具体房产信息才可以查询,势必会影响到部分当事人的利益。”姜海律师认为,在不少案件中,能否获得涉案不动产相关信息,是案件最终能否公正审判顺利执行的关键所在。他将准备申请再审或者采取其他法律途径继续维权。&&&&本报记者 杜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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