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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出售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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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播报: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048 证券简称:保利地产 公告编号: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日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日9:30至11:30、13:00至15:00
2、召开地点:
佛山市南海区千灯湖东路20号佛山保利洲际酒店2楼会议室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三)会议的召开和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宋广菊女士主持,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及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董事张振高先生、王小朝先生和彭碧宏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刘军才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秘书黄海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单位:股)
上述第五项议案《关于201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的分段表决结果如下:
(单位:股)
上述第九项议案《关于向中国保利集团公司申请借款及担保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保利集团公司、保利南方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量合计3,148,748,131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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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公司名下的房产,公司处置房产时,登记机构是否须要收取股东大会的处置决议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公司的其他机构,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均直接或间接隶属于股东大会,服从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及其职权。公司处置名下的房产时,是否需要股东大会的同意呢,一般而言,公司名下的房产其
 是公司的权力机关,公司的其他机构,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均直接或间接隶属于股东大会,服从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及其职权。公司处置名下的房产时,是否需要股东大会的同意呢,一般而言,公司名下的房产其价值都较大,应当属于公司经营过程当中的重大活动。比如公司将其名下的房产出卖、抵押等。
 《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等;对这些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等;《公司法》第122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公司将其名下的房产出卖给第三人或公司的董事、高级经理,或是以公司名下的房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得股东大会的同意。现在的问题是,公司在进行上述行为,处置其名下的房产时,登记机构是否必须收取股东大会的处置决议呢,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公司的内部事务,公司对外交易时都是以公司的名义作出,如果要让公司的交易对方知晓公司的内部事务,无异于加重了交易对方的责任,破坏了民事交易的平等性,从民法平等原则出发,公司交易对方无需审查股东大会的处置决议,登记机构同样如此,目前,仅有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必须随时披露,而一般的公司信息属于公司内部事务,毋须披露。同时,根据物权的公示原则,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即有权处分,因此,登记机构无需收取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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