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国劳务找保人,物品车抵押担保人有风险么,合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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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劳务房产抵押和收取劳务费合法吗
我是一名在日研修人员,出国时中方公司收取了劳动保证金,还要房产执照抵押.现在来日本第二年,中方又说要收取第二 三年,每年20万的劳务管理费,这样做合理吗?
 问题来自:辽宁 - 大连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5:09 咨询人:law06930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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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这种收费是没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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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咨询提醒劳务公司内部人士讲解:出国劳务前的注意事项
  出国劳务一直以来都以高薪吸引了不少人的眼球,但是出国上当受骗的案例也时有发生,那么如何才能防止上当受骗呢?出国劳务都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泰安内部人士刘经理介绍:&出国打工赚钱&,如今已成了一些失业、下岗人员致富的梦想。于是某些不法分子利用人们这一急于发财的心理,设计陷阱,骗人钱财。所以在出国劳务期间要注意以下六点:
  一、是不要轻信出国劳务公司发布的广告和出国劳务招聘信息,因为其可能夸大或虚假宣传;
  二、是要注意检查方是否具有合法劳务输出资质,如果没有就不要与其签订出国劳务合同;
  三、是签订出国劳务合同时一定要慎重,最好咨询有关专家。出国劳务合同有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两种,两者约束主体不同;
  四、是劳动保障条款要明确,比如保险义务,是由自己承担还是由劳力输出单位或者接收劳动力的外国公司承担;
  五、是要分清出国劳务合同的违约责任,很多黑中介由于没有资质,只能为劳务人员办理短期旅游签证。这样一来,劳务人员通常会被劳务目的地遣送回国,或者沦落当地&打黑工&;
  六、是要有证据意识,要注意保留和搜集出国劳动合同、证人证言等证据,防止出现纠纷或意外时难以维权。
  为了急于圆自己的出国致富梦,有人把房子卖了,有人用房票做抵押高利借款,有的把家里的所有的积蓄全部拿出来。纵观这些上当受骗的案例,出国者基本上都来自农村或城市的失业、下岗工人,他们本身文化水平不高,给了骗子行骗成功的机会。所以华安劳务提醒您:如果您有出国劳务的想法,一定要多留神小心,防止上当受骗。
&&& 推荐阅读:出国劳务人员逃跑担保人成被告 3担保人各承担7万
出国劳务人员逃跑担保人成被告 3担保人各承担7万
07:02:36 中国国际劳务信息网 点击数:942
 “你们为周某赴日研修技能不私自出走提供了担保,现在周某逃跑了,你们得承担担保责任”……“这个担保合同是无效的,我们不用承担担保责任”。
日,焦作一家外派服务公司与某国际合作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其中约定:双方合作向日本派遣技能实习生,由某国际合作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与日方雇主谈判签约,负责按国家规定办理技能实习生的相关出国手续,负责对外履约及技能实习生在国外的管理,而外派服务公司负责按照某国际合作集团有限公司的要求教育技能实习生认真履行合同,不得擅自离开日本技能实习岗位出外谋职或兼职,合同期满后按期归国,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国外不归等,负责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落实技能实习生担保人情况和身份确认工作,同时与担保人签署经过公证的担保书,一旦技能实习生在日本发生逃跑违约事件,外派服务公司必须按照担保书内容和条款向担保人追索,对由于技能实习生逃跑违约事件造成的赔偿责任和损失,某国际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可从外派服务公司管理费中直接扣除20万元人民币,然后由外派服务公司通过诉讼追索损失。
2010年3月,外派服务公司决定通过某国际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派遣周某赴日进行技能实习,同年3月5日,外派服务公司与某国际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周某三方签订了合同书,约定周某赴日期限3年,实习期间不得擅自脱离技能实习岗位,邱某、孔某、赵某3人自愿为周某提供担保,并于日与外派服务公司签订担保书,担保书第六条约定“如果被担保人(周某)在日本研修技能实习期间出现私自出走、逃跑,各担保人分别向外派服务公司支付赔偿金人民币7万元”。该担保书经公证处公证后,外派出国劳务公司如约将周某送往日本技能实习。
日,周某携带其贵重物品以及随身物品私自出走,某国际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依约扣罚外派服务公司管理费20万元。后外派服务公司要求担保人邱某、孔某、赵某履行保证责任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庭上,被告认为担保合同是无效的。日《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取消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向外派出国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企业不得再向外派出国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也不得由此向外派出国劳务人员加收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或要求外派出国劳务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据此通知,原告和被告签订的担保书应属无效。
此案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3被告邱某、孔某、赵某出具的担保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且该担保书经过公证并制作了公证书,因此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因周某出走被某国际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扣收管理费20万元人民币,原告据此要求3被告承担保证责任、赔偿损失的理由正当。故依法判决3被告邱某、孔某、赵某各自赔偿外派服务公司人民币7万元。
本案中,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为争议焦点。这就需要考虑财政部、商务部的规章对担保效力的影响。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取消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向外派出国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通知》,属于财政部、商务部的行政规章,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因此不能认定外派服务公司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
来源:河南法制报(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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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7459)劳务公司收取出国劳务人员行为保证金的行为无效--记一起出国劳务纠纷
劳务公司收取出国劳务人员行为保证金的行为无效
      ――记一起出国劳务担保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大连&&国际经济合作有限公司诉称:2004年1月9日,原告与于某(系被告张某丈夫)以及被告签订出国劳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派遣于某赴日本研修,研修期间,于某不得离开研修所在城镇,不得脱离所在的研修会社到其他会社工作,业余时间不得到其他会社大公,保证在研修期满时回国等,如违反上述约定,原告有权扣留其交纳的行为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还须向原告另行支付50,000元违约金,被告张某作为于某的连带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摁印。合同签订后,原告为于某办理了出国手续,将其派往日本茨城村农业协同组合研修。2006年10月12日,于某擅自离开工作场合,脱离研修会社,至今未归。于某擅自出走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协议约定的义务,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违约金及经济损失60,000元。
被告张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予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9日,原告与被告丈夫于某签订出国劳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派遣于某赴日本茨城村农协协同组合研修,研修期三年。于某向原告交纳手续费及第一年的管理费18,000元,交纳行为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研修期间于某不得脱离所在会社,不得离开所在城镇等。被告张某对于某出国研修行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如于某违反上述规定,原告有权扣留其交付的人民币20,000元行为保证金,于某还须向原告另行支付50,000元违约金,2004年1月16日,原告通过大连万顺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于某办妥所有出国手续后,将其派往日本茨城村农业协同组合进行研修,安排在一农家工作。2006年10月12日,于某擅自离开农家,脱离所在会社,至今仍滞留未归。原告因于某出走,向合作方大连万顺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了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含万顺达公司临时安排劳务人员前往日本顶替于某的所有往返费用及工资以及万顺达公司派人前往日本处理纠纷发生的差旅费用)。同时,原告方法人代表赴日本处理于某出走时间发生差旅费10179元。
法院所确认的上诉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出国劳务协议书、原告与大连万顺达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原告为于某办理的出国手续及证件,日方出具的于某出走的相关证明、原告向万顺达赔偿经济损失的证明以及原告处理于某出走时间的花销凭证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及于某所签订的出国劳务合同是在平等资源的基础上形成的,是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为于某提供连带保证行为也当然有效。于某在合同履行期间违背合同规定,擅自出走,至今滞留日本,被告应当为于某的违约行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合同约定,于某擅自出走,滞留不归,应向原告承担70,000元的违约金,扣除于某已交纳的人民币20,000元出国保证金,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50000原违约金,因被告应支付的违约金已超过原告的损失额度,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另行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310元,保全费670元,合计2980元,由被告承担2480元,原告承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原告收取行为保证金的行为是否有效?
于某擅自出走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应承担什么责任以及责任范围?
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
案情分析:
一、依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取消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证金的通知》规定,原告无权收取行为保证金。
2003年10月29日,财企[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取消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企业(经商务部核准取得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再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也不得由此向外派劳务人员加收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或要求外派劳务人员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该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生效。
本案中原告与于某及被告于2004年1月9日签订《出国劳务合同》,此时“通知”已经生效,因此原告已无权收取于某行为保证金,无权要求外派劳务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
二、依据合同约定于某擅自出走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006年10月12日于某擅自离开服务处所的行为,违反双方《出国劳务合同》约定,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一百一十四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每年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之规定,本案当事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50000元,该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因被告以及于某并没有参加庭审,发表辩论意见,我们无从知晓。
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经济损失60,000元,判决支持的是50000元。从判决看,原告提交的证据为原告向万顺达赔偿经济损失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是什么,赔偿了多少,我们无从知晓。是否包括万顺达公司临时安排劳务人员前往日本顶替于某的所有往返费用及工资以及万顺达公司派人前往日本处理纠纷发生的差旅费用,这些费用各是多少,亦无从知晓。同时,判决赔偿的50000元是否包括了原告方法人代表赴日本处理于某出走事件发生差旅费10179元。
至于原告向万顺达公司承担的违约金是否应由被告承担,本人认为值得商榷。首先,原告是否是因于某的违约行为向万顺达承担的违约金;其次,本案中形成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分别是原告和于某,于某在签订合同当时并不知道原告和万顺达之间的合作关系,更不原告违约须向万顺达承担的违约金的数额,根本无法预见因自己的违约行为给万顺达造成的损失。因此,归该部分损失,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三、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
关于保证担保的方式,依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应按照合同约定来确定被告的保证方式。
关于保证担保的范围,依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关于保证期间,依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如何查询出国劳务公司是否合法_百度知道
如何查询出国劳务公司是否合法
一、先看看他有没有资质,看看营业执照和法人,注册资金应在50万元以上,查询去哪个国家和签订的合同合不合法,看一下出国的流程是否合理。二、你去省外经委网站或者商务部、社会保障部网站上去查或者打山东省外经委的电话问一下。你说的这个公司是商务部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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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营业执照和法人,查询去哪个国家和签订的合同合不合法,看一下出国的流程是否合理先看看他有没有资质,注册资金应在50万元以上
其他2条回答
你可以打劳务公司所在地省外事办公室的电话,咨询该劳务公司有没有办理出国劳务的资格,一下就弄清楚了是否合法。
出国劳务中介公司归口所在城市对外经济贸易局管辖,到他们的网站上查一下劳务公司名单就知道了。而出国劳务许可证有国家商务部和劳动保障部颁发的两种,也可以到他们的网站上去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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