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动车组牵引与制动制动故障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一章:城市轨道交通应急事件处理_图文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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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城市轨道交通应急事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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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ame(src='///ns.html?id=GTM-T947SH', height='0', width='0', style='display: visibility:')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治政府网 | 时间:
18:19:53 | 文章来源: 北大法宝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办函〔201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5年5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4月30日
  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国家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2 地方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 运营单位
  2.5 专家组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措施
  4.3 国家层面应对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事件调查
  5.3 处置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装备物资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资金保障
  7 附则
  7.1 术语解释
  7.2 事件分级标准
  7.3 预案管理
  7.4 预案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运营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列车撞击、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以及大客流等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因地震、洪涝、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等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影响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依据国家相关预案执行,同时参照本预案组织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相关应对工作。
 工作原则
  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属地负责,条块结合、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原则。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受影响程度,运营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事件分级标准见附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国家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交通运输部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影响,交通运输部或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可报请国务院批准,或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成立国务院工作组,负责指导、协调、支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开展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交通运输部成立国家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地方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要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运营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应建立跨区域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合作机制。
 现场指挥机构
  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处置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运营单位
  运营单位是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运营突发事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
  各级组织指挥机构及运营单位根据需要设立运营突发事件处置专家组,由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环境与设备监控、运输组织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监测和风险分析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测体系,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特点和规律,加大对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消防、特种设备、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和环境状态以及客流情况等的监测力度,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开展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可能受到影响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情况的日常监测,会同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安全监管、地震、气象、铁路、武警等部门(单位)和运营单位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突发大客流和洪涝、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等信息的收集,对各类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将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告知运营单位。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信息通报同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3.2.1 预警信息发布
  运营单位要及时对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造成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异常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时,要及时向相关岗位专业人员发出预警;因突发大客流、自然灾害等原因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要及时报请当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楼宇或移动电子屏幕、当面告知等渠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2.2 预警行动
  研判可能发生运营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防范措施
  对于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预警,要组织专业人员迅速对相关设施设备状态进行检查确认,排除故障,并做好故障排除前的各项防范工作。
  对于突发大客流预警,要及时调整运营组织方案,加强客流情况监测,在重点车站增派人员加强值守,做好客流疏导,视情采取限流、封站等控制措施,必要时申请启动地面公共交通接驳疏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要及时协调组织运力疏导客流。
  对于自然灾害预警,要加强对地面线路、设备间、车站出入口等重点区域的检查巡视,加强对重点设施设备的巡检紧固和对重点区段设施设备的值守监测,做好相关设施设备停用和相关线路列车限速、停运准备。
  (2)应急准备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调集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3)舆论引导
  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公布咨询电话,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3 预警解除
  运营单位研判可能引发运营突发事件的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信息报告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告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乘客。
  事发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接到运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运营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运营突发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事发地城市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对初判为重大以上的运营突发事件,省级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要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4 应急响应
 响应分级
  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一般运营突发事件时,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在建立跨区域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合作机制时应明确各级应急响应的责任主体。
  对需要国家层面协调处置的运营突发事件,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或由有关省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请求。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造成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响应措施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必须立即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人员搜救
  调派专业力量和装备,在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救援队伍之间要加强衔接和配合,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4.2.2 现场疏散
  按照预先制订的紧急疏导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迅速引导现场人员撤离事发地点,疏散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站点乘客至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口;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实施分区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无关人员进入。
  4.2.3 乘客转运
  根据疏散乘客数量和发生运营突发事件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运行方向,及时调整城市公共交通路网客运组织,利用城市轨道交通其余正常运营线路,调配地面公共交通车辆运输,加大发车密度,做好乘客的转运工作。
  4.2.4 交通疏导
  设置交通封控区,对事发地点周边交通秩序进行维护疏导,防止发生大范围交通瘫痪;开通绿色通道,为应急车辆提供通行保障。
  4.2.5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的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4.2.6 抢修抢险
  组织相关专业技术力量,开展设施设备等抢修作业,及时排除故障;组织土建线路抢险队伍,开展土建设施、轨道线路等抢险作业;组织车辆抢险队伍,开展列车抢险作业;组织机电设备抢险队伍,开展供电、通信、信号等抢险作业。
  4.2.7 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事件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环境的保护和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2.8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运营突发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伤亡情况、应对措施、救援进展、公众需要配合采取的措施、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和临时交通措施等。
  4.2.9 运营恢复
  在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处理完毕、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及时组织评估;当确认具备运营条件后,运营单位应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国家层面应对工作
  4.3.1 部门工作组应对
  初判发生重大以上运营突发事件时,交通运输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原因调查、运营恢复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
  4.3.2 国务院工作组应对
  当需要国务院协调处置时,成立国务院工作组。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传达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2)了解事件基本情况、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3)赶赴现场指导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地方请求,协调有关方面派出应急队伍、调运应急物资和装备、安排专家和技术人员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5)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工作;
  (6)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相关情况。
  4.3.3 国家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应对
  根据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成立国家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赴事发现场,或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3)研究决定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重要事项报国务院决策;
  (4)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5)对事件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告国务院。
5 后期处置
 善后处置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尽快消除运营突发事件的影响。
 事件调查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查明事件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
 处置评估
  运营突发事件响应终止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对事件处置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评估报告。
6 保障措施
 通信保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队伍保障
  运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运营突发事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人员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能力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公安消防、武警部队等要做好应急力量支援保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
 装备物资保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运营单位要加强应急装备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储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运营单位要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技术保障
  支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管理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风险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道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保障人员疏散。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做好人员疏散路线的交通疏导。
 资金保障
  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术语解释
  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交通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等。
 事件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重大运营突发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
  (3)较大运营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
  (4)一般运营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交通运输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本级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
  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公安、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质检、新闻宣传、通信、武警等部门和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组织运营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及应对工作,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救援保障体系,协调建立健全应急处置联动机制;指导运营单位制订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疏散保障方案;指定或协调应急救援运输保障单位,组织事故现场人员和物资的运送;参与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参与抢险救援,协助疏散乘客;监督指导重要目标、重点部位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组织消防力量扑灭事故现场火灾;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指挥专业抢险队伍对运营突发事件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进行处置;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组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运营突发事件提出相应处置意见;牵头负责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建设工程抢险队伍,配合运营单位专业抢险队伍开展工程抢险救援;对事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伤病员现场救治、转运和医院收治工作,统计医疗机构接诊救治伤病员情况;根据需要做好卫生防病工作,视情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质检部门负责牵头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新闻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运营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事件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舆情收集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新闻媒体和网站宣传运营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各处置部门负责发布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信息,处置工作牵头部门统筹发布抢险处置综合信息。
  通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单位做好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武警部队负责协同有关方面保卫重要目标,制止违法行为,搜查、抓捕犯罪分子,开展人员搜救、维护社会治安和疏散转移群众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组织协调供电、水务、燃气等单位做好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供电保障,开展供水管道和燃气管道等地下管网抢修;视情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等。
  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成员单位组成及职责作适当调整。必要时可在指挥机构中设置工作组,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佛山市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发布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时间: 11:50:00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效力
1.4&&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2.3 事发区政府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3.1.1 监测
3.1.2 预警
3.1.3 预警响应
3.2&&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2.2.2 先期处置
3.2.3 响应启动
3.2.4 分类响应
3.2.5 现场处置
3.2.6 社会动员
3.2.7 安全防护
3.2.8 现场评估
3.2.9 区域交流
3.2.10 应急终止
3.3 恢复重建
3.3.1 善后处置
3.3.2 事故调查
3.3.3 保险理赔
3.3.4 总结评估
3.4&&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医疗保障
4.5 交通保障
4.6 治安保障
4.7 设施保障
4.8 平台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教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7.1 城市地铁事故灾难预警分级标准
7.1.1 Ⅰ级预警
7.1.2 Ⅱ级预警
7.1.3 Ⅲ级预警
7.1.4 Ⅳ级预警
7.2 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分级标准
7.2.1 特别重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Ⅰ级)
7.2.2 重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Ⅱ级)
7.2.3 较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Ⅲ级)
7.2.4 一般城市地铁事故灾难(Ⅳ级)
1.1&&编制目的
切实加强全市城市地铁(含轻轨,下同)事故灾难的防范与处置工作,建立统一指挥、高效处置、规范管理的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保障和防备体系,全面提高全市应对城市地铁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城市地铁运行正常。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地铁运营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办函〔2013〕24号)和《佛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佛府办〔2012〕3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效力
本预案适用于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处置的重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及负责处置的较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超出事发区处置能力的一般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城市地铁遭受核、生化、大规模劫持人质等恐怖袭击事件的应急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的首要任务,千方百计确保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城市地铁交通系统正常运行。
(2)属地为主,处置有序。城市地铁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及城市地铁运营单位负责城市地铁事故灾难的先期处置,通过建立联动机制,确保处置工作规范有序。
(3)平战结合,科学决策。相关部门和城市地铁运营单位要加强日常管理,注重风险隐患排查。市有关单位、地铁所在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督查,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的原则。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2 组织体系
2.1 市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
发生较大以上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市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其中,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市指挥部在省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协助配合开展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交通工作的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成员:事发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公安消防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规划局、环境保护局、住建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卫生计生局、外事侨务局、安全监管局,市委台办,佛山地质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应急办,佛山军分区、武警佛山支队,佛山供电局,市铁投集团、广东广佛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1)事发区人民政府:发生较大以上城市地铁事故灾难Ⅲ级预警发布或一般城市地铁事故灾难超出事发区处置能力时,配合市指挥部开展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协调本级政府职能部门参与救援行动,服从市指挥部统一指挥;负责协调、调拨预案实施过程中应由区政府承担的所需费用,以及本区各有关部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2)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负责协调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宣传报道,引导社会舆论,确保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负责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积极宣传城市地铁事故灾难的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相关信息的管理。
(3)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安排重大灾后重建项目,协调建设资金。
(4)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储备应急频率资源,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畅通,协调有关单位尽快组织恢复受破坏的无线电通信设施;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尽快恢复受破坏的公用电信网和互联网通信设施。
(5)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公安机关维护城市地铁事故灾难现场治安,实施警戒和保护;做好事发现场和相关区域交通管制、警戒和疏导,办理应急车辆优先通行手续;负责事后协助有关部门参与事故调查。
(6)市公安消防局:负责组织指挥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中灭火抢险救援及防化洗消工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组建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紧急救援队伍。
(7)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区民政部门做好需转移安置的受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协助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区民政部门开展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和管理。
(8)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拔付预案实施过程中应由市本级政府承担的所需费用,负责对市级各有关部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应急演练所需经费进行划拨;监督、检查市、区应急资金的使用,保证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9)市国土规划局:负责协调地铁沿线区域地质灾害勘查工作,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制订落实监测防治措施,协助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10)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事发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监测与评价,加强监控,防止因城市地铁事故灾难衍生环境污染事件;参与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11)市住建管理局:负责协调城市地铁沿线区域建设工程和附属设施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指导城市地铁沿线石油、燃气管道和建(构)筑物的抢险处置;协调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督导工作。
(12)市交通运输局:落实成立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专家组;负责制定应急公交接驳预案,牵头做好地铁应急时公交接驳和乘客疏散工作;参与配合城市地铁事故灾难调查处理。
(13)市水务局:负责城市地铁沿线周边地区水利设施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水利工程抢险和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
(14)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组织抢救和治疗伤员、现场防疫和消毒工作。
(15)市外事侨务局: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外国和中国港澳地区公民、法人在佛山市遭遇城市地铁事故灾难的处理工作。
(16)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城市地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界定事故责任,并对事故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17)市委台办: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台湾地区公民、法人在佛山市遭遇城市地铁事故灾难的处理工作。
(18)佛山地质局:负责组织实施地铁沿线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和防治工作,参与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
(19)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震资料信息并提出地铁应对地震灾害防范对策,组织协调地铁遭遇地震灾害的紧急救援工作。
(20)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事发地铁沿线区域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的预警。
(21)市应急办:发生城市地铁事故灾难时,负责与省委值班室、省政府值班室和各区、市直及中央和省驻禅各单位值班室保持沟通联络;收集、送阅、报送,归口统一办理有关单位报来的城市地铁事故灾难的信息报告材料;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置较大及以上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协调指导较大及以上城市地铁事故灾难相关工作;指导各区政府、市有单位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体系和应急信息平台的建设。
(22)佛山军分区: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与应急救援行动。必要时,根据市人民政府或市指挥部有关应急救援部署,按照有关规定,协调驻佛山部队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23)武警佛山支队:根据市人民政府或省指挥部有关应急救援部署,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24)佛山供电局:如发生电网大面积停电,负责组织行政区域内事发现场的电力应急抢修,及时恢复地铁正常供电;如发生其他地铁电力中断,配合城市地铁运营单位做好电力应急抢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25)市铁投集团:负责涉及城市地铁建设安全的建筑工程施工坍塌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
(26)广东广佛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负责制定公司应急预案;组建专家库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负责地铁广佛线运营应急组织、设施设备抢修等工作;启动本预案时,向市指挥部提供应急指挥平台、基础资料和决策建议。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决定和部署,指挥、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区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发展趋势,评估事故损失及影响情况;办理市指挥部文件,起草相关简报;组织发布应急处置信息;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各区人民政府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
各区人民政府针对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省有关单位进行指导。
2.4 专家组
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及城市地铁运营单位成立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重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3.1.1 监测
(1)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督办城市地铁运行监测、预警工作,建立城市地铁交通监测体系和运行机制;汇总、分析相关检测信息;收集、汇总城市地铁交通运行状况并提交报告。城市地铁运营单位每3个月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关于城市地铁运行状况的书面报告,市交通运输局每半年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关于城市地铁运行状况的书面报告。
(2)市交通运输局、城市地铁运营单位建立城市地铁运行监测网络,监督、检查城市地铁运营情况。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对业务范围内有可能引发城市地铁事故灾难的各种因素进行监测,并及时通报市交通运输局。城市地铁运营单位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开展风险分析,建立监测预警系统,加强日常检查,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
(3)城市地铁运行监测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相关规章制度、强制性标准、设施设备及安全运营管理情况。
3.1.2 预警
(1)对于城市地铁系统以外的预警信息,市、区两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主动建立与对应信息来源部门的信息通报机制,确定信息通报的内容、时间、程序、方式等。
(2)预警内容包括:可能引发城市地铁事故灾难的人员、设施设备及环境的状态预警,自然灾害预警,纵火、爆炸、投毒、恐怖活动等预警,以及其他可能威胁城市地铁运营安全的预警。
(3)城市地铁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单位研究提出预报等级意见,按程序报批后按规定发布。
3.1.3 预警响应
(1)Ⅰ级预警。
市指挥部办公室收到区指挥部办公室特别重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后,逐级报告至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家领导小组)。经国家领导小组核定,达到Ⅰ级预警的,由国家领导小组启动Ⅰ级预警。省指挥部办公室按照上级指挥机构的总体部署启动相应的预警。
(2)Ⅱ级预警。
市指挥部办公室收到区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重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后,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指挥部,经省指挥部核定,达到Ⅱ级预警的,由省指挥部启动Ⅱ级预警。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省指挥机构总体部署启动相应的预警。
(3)Ⅲ级预警。
市指挥部办公室收到区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较大及以上城市地铁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后,经市指挥部核定,达到Ⅲ级预警的,启动Ⅲ级预警。主要包括立即启用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城市地铁运营单位开展排查工作;城市地铁事故灾难专家对事态发展作出研判,提供决策建议;专业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确保接到命令后5分钟内出发。必要时,要求地铁停运,加强地面公交运力,及时疏导乘客。
(4)Ⅳ级预警。
各区人民政府参照市的做法。市指挥部办公室予以指导。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1)报告原则。
城市地铁事故灾难信息报告,以“快捷、准确、直报、续报”为原则。最先接到城市地铁事故灾难信息的单位要在1小时内向上级单位或同级交通运输部门报告,交通运输部门应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不得瞒报、虚报、漏报。特别重大、重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发生后,市人民政府要在两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和省指挥部报告,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应急处置等有关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
(2)报告程序。
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发生后,城市地铁运营单位要立即向所在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事件严重性报同级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特别重大、重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要按照规定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3)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难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续报内容主要包括: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3.2.2 先期处置
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发生后,相关城市地铁运营单位要立即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相关单位接报后,要立即组织救援队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同级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任务执行情况。主要包括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灾难现场,做好证据收集等。确需移动现场物件的,要做好标记,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灾难事发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3.2.3 响应启动
按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
国家启动Ⅰ级响应后,市指挥部在国家领导小组、省指挥部领导下做好各项应急响应工作。
(2)Ⅱ级响应。
城市地铁事故灾难Ⅱ级预警发布后,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省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3)Ⅲ级响应。
城市地铁事故灾难Ⅲ级预警发布后,市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市指挥部向省交通运输厅请求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市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Ⅳ级响应。
城市地铁事故灾难Ⅳ级预警发布后,事发区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市交通运输局会商专家组,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发区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2.4 分类响应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事故发展动态,针对不同类型事故灾难及其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各有关单位要将应急响应的情况及时报送市指挥部。
(1)火灾。
城市地铁运营单位要制定完善的消防应急预案,针对不同车站、列车运行状态以及消防重点部位制定具体的火灾应急响应方案。
处置火灾事故要贯彻“救人第一,救人与灭火同步进行”的原则,快速反应,做到“反应快、报告快、处置快”,把握起火初期的关键时间,把损失控制在最低程度。
火灾发生后,城市地铁运营单位工作人员要立即拨打电话“119”、“110”报警,并组织做好乘客的疏散、救护工作,积极开展灭火自救工作。
城市地铁运营单位应急机构及有关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接到火灾报告后,要立即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2)地震。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各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先救人、后救物,先抢救通信、供电等要害部位设施,后抢救一般设施。
市指挥部及城市地铁运营单位会市地震局负责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及管理工作。
发布破坏性地震预报后,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市地震局联合市交通运输局根据震情发展和工程设施情况,及时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要求城市地铁运营单位停止运营和施工,组织避震疏散;对在建工程和有关设施、设备采取紧急抗震加固等保护措施;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及时准确通报地震信息。
地震发生后,市、区两级地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灾情报告有关单位,组织城市地铁运营单位做好乘客疏散和地铁设备、设施保护工作。城市地铁运营单位应急机构及市、区两级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接到地震报告后,立即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3)爆炸。
城市地铁运营单位要针对列车、车站、主变电站、控制中心,以及地铁车辆段等重点防范部位制定防爆措施。地铁内发现的爆炸物品、可疑物品要由专业人员进行排除,任何非专业人员不得随意触动。城市地铁发生爆炸后,城市地铁运营单位要立即组织疏散乘客、排除险情;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消防、卫生部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城市地铁运营单位应急机构及有关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接到发生爆炸的报告后,要立即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4)大面积停电。
城市地铁运营单位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原则,重点做好供电系统和应急电源系统设备维护,制定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做好大面积停电应急准备工作。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城市地铁运营单位要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做好乘客紧急疏散、安抚工作,协助做好城市地铁的治安防护工作;供电部门要根据地铁事故灾难性质、特点,立即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尽快恢复供电。城市地铁运营单位应急机构及有关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接到停电报告后要立即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5)列车相撞、脱轨、踩踏事件。
处置城市地铁列车相撞、脱轨、踩踏事件,实行“迅速反应,先救治伤员、疏散乘客,后恢复运营”的原则。城市地铁列车相撞、脱轨、踩踏事件发生后,城市地铁运营单位要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组织做好乘客的疏散、救护工作,协助做好城市地铁的治安防护工作。事发区级交通运输部门接到列车相撞、脱轨、踩踏事件的报告后,要立即协调地面公交等有关单位配合城市地铁运营单位做好乘客的疏散、救护工作;立即通报当地公安、卫生、安全监管、消防等单位,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城市地铁运营单位应急机构和有关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接报后要立即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6)恶劣天气。
城市地铁运营单位要制定热带气旋、暴雨、高温、低温、大雾、灰霾、雷雨大风(龙卷、冰雹)等恶劣天气应急预案。各级气象部门要及早发布各项恶劣天气预警信息,城市地铁运营单位要及早做好相关应急准备措施。城市地铁运营单位收到恶劣天气预警信息后,要立即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7)地质灾害。
城市地铁运营单位要制定滑坡、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发生后,城市地铁运营单位要根据事故级别,及时向区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由区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城市地铁运营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地铁沿线地质灾害巡查。
(8)核、生化、毒气袭击。
核、生化、毒气袭击事件应急处置,贯彻“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的原则。城市地铁发生核、生化、毒气袭击后,城市地铁运营单位要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积极开展事故现场的先期处置,组织做好乘客疏散、抢救伤员等工作,协助做好地铁的治安防护工作。
事发区级交通运输部门接报后,要立即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及公安、消防部门,协调做好现场封锁、乘客疏散、救护工作。必要时,事发区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按照程序向驻粤部队请求支援。核、生化、毒气事件的排除、洗消工作,由驻佛山部队等相关专业队伍处置,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处置。
3.2.5 现场处置
城市地铁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区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根据需要成立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掌握和报告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下达应急处置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3.2.6 社会动员 
事发地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参与应急处置。
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地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7 安全防护
(1)现场处置人员根据需要佩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事发现场相关规定。公安、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配备专业防护装备,城市地铁运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并由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配发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2)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群众(含乘客)的安全防护工作。包括制订群众安全防护措施;确定紧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和程序等,指定有关单位具体负责疏散、转移和安置;启用应急避护场所;维护事发现场治安秩序;组织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2.8 现场评估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现场检测、分析和评估工作,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态发展趋势,为现场应急决策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省指挥部办公室。
3.2.9 区域交流
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与省内外相关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的交流合作,建立区域合作机制,积极开展应急管理区域合作与交流。
3.2.10 应急终止
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3.3 恢复重建
3.3.1 善后处置
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治安管理、人员安置、环境污染消除、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等,尽快恢复地铁正常运营,妥善安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及时消除事故灾难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3.3.2 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由国家领导小组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由省指挥部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一般城市地铁事故灾难,由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由省指挥部牵头组织调查组。
3.3.3 保险理赔
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财产保险理赔工作。
3.3.4 总结评估
较大、一般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市指挥部要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建议,在两个月内完成总结报告并上报市人民政府。
3.4 信息发布
(1)城市地铁事故灾难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单位按规定办理。
(2)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故的地点、性质、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市、区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并开展相应的培训、演练。城市地铁运营单位要加强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队伍实战能力。
4.2 资金保障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对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并由市、区应急管理机构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纳入部门预算。
4.3 物资保障
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管理协调机制。公安、消防、民政等部门要根据当地城市地铁事故灾难的特点,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救灾物资。城市地铁运营单位要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并加强应急装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
4.4 医疗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有关要求,落实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4.5 交通保障
市、区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事发区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地铁事故灾难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要求,协调提供转移乘客、运送救援人员和应急物资所需的应急运输车辆,为应急车辆办理优先通行手续。事发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协调地面公交,开设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
4.6 治安保障
市、区两级公安部门要对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4.7 通信保障
城市地铁运营单位要加强地铁运行指挥调度系统等专用通信网络建设,确保专用通信网络畅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要及时协调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过程中公用电信网和互联网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4.8 设施保障
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人口密度、分布及城市规模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护场所,在应急避护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要设计、建设满足紧急救援、人员逃生的紧急通道和空间。
4.9 平台保障
城市地铁运营单位要加强应急平台建设。市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全市城市地铁安全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库,并实现与省应急平台互联互通。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各区、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灾救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城市地铁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城市地铁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城市地铁运营单位要将应急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开展相关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 名词术语
6.1.1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1.2 城市地铁是指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包括地上形式和地下形式。
6.1.3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6.3 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6.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1 城市地铁事故灾难预警分级标准
按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城市地铁事故灾难预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7.1.1 Ⅰ级预警
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7.1.2 Ⅱ级预警
预计将要发生重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7.1.3 Ⅲ级预警
预计将要发生较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7.1.4 Ⅳ级预警
预计将要发生一般城市地铁事故灾难,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7.2 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分级标准
按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7.2.1 特别重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
(2)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
(4)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5)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或交通运输部响应。
7.2.2 重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
(2)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4)超出地铁所在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7.2.3&&较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造成1条以上线路全线停运两小时以上,乘客严重滞留的;
(5)超出城市地铁运营单位应急处置能力;
(6)需要由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响应的其他事件。
7.2.4 一般城市地铁事故灾难(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中毒);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3)造成1条以上线路全线停运半小时以上两小时以下,乘客大量滞留的;
(4)城市地铁运营单位处置能力范围内的其他城市地铁事故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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