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部门才能减免土地出让金计算

请问国土局土地出让金强制追缴到了吗,急急呀 - e线民生 - 荆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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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总量共39988件
已解决3855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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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人: 伤**
诉求编号: 14359
处理状态: 已办结
请问国土局土地出让金强制追缴到了吗,急急呀
我们只希望市国土局了,市住建委和规划局的领导不为基层百姓帮忙,对开发商不监管不监督,开发商的股东已在转移名下资产,准备跑路拉!
希望市委政府严格重视监管荆州开发商的违归行为,不良开发商
编号:8570
发布人:痛心
时间: 12:57:04
希望市委市政府严格重视监管荆州开发商的违归行为,不良开发商,百姓好受伤。要全程监管, 百姓好安居乐业。
国土局应该直接通过行政强制追缴鸿翔公司欠缴的土地出让金
编号:4958
发布人:急急
时间: 18:23:47
荆州市国土资源局:你们好!城南新丝园小区有400多户,却只有100多户办理了两证,而3和12栋因超容积率政府需追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两证,此出让金不缴我们这几栋的业主就无法办理两证。这里面的问题比较复杂,但是也不复杂,整个小区的开发单位是鸿翔房地产公司,整个小区几百套房,挂靠的股东一开始就按出资的比例分房子自己出去卖也是鸿翔公司默许的。国土局应该直接要求鸿翔公司缴清此土地出让金,好让我们办证,也好让出让金和其他办证的税费入缴财政,鸿翔公司不是直接建设人,他就要挂靠的实际建设人钟亮,陈文,简玉帛等所谓的股东出此出让金,但这时有新问题了,这些所谓的股东把钱都放口袋里,说他们内部有经济纠纷,都不愿出钱,政府部门一打他们的电话,他们就说自己在外地忙等等,其实他们都在荆州忙。政府为什么不直接找鸿翔公司和其法人代表追缴,那些挂靠的股东不愿交,就通过行政强制从鸿翔公司和其股东的名下资产追缴,到那时候他们自然会在内部协商好出钱的比例。我们这两栋的业主基本上都是还迁户和抵工钱的。我们基本上都是中低收入,着是我们唯一的房子,请国土局的领导重视,竟快与鸿翔公司协商好补缴这个土地出让金,好让我们拿到两证,我们在期待
提给[国土局]的[反馈] 该反馈目前已办结 评分:非常满意;
用户简评:谢谢国土局如此积极的回复,我们表示感谢!希望在国土局的重视下,我们这些业主的两证问题能够尽快得以妥善解决,。
【国土局】 于 9:35:33 回复 :
您好,感谢您支持国土部门的工作。目前,关于新丝园小区的问题,我们已指定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负责处理。该局已组成了一个工作专班,上周已约谈了鸿翔公司和实际建设人,土地出让金正在积极追缴中。
提给[国土局]的[投诉] 该投诉目前已办结 评分:非常满意;
用户简评:系统提示:用户未对部门回复打分,系统自动给好评。
以下是【国土局】在 14:30:52的应答: 您好,您的投诉我们已经受理,会尽快给您回复
【国土局】 于 14:35:29 回复 :
您好,该项目因涉及原丝绸厂还迁,经荆州区政府协调还迁给原丝绸厂住房55套,建筑面积5800.16平方米,对因还迁增加建筑面积的土地出让金由荆州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可以免缴。6月1日,我局再次下达通知,要求该公司尽快向市政府申请减免土地出让金或者补缴土地出让金,尽快为住户办理分户登记手续。
提给国土局的投诉该投诉目前已办结 评分: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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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 于 16:20:16 回复 :
您好,6月份以来,我局多次催告,鸿翔公司至今仍没有提供市政府相关意见。我局已通知该公司,限于7月31日前提供市政府相关意见,若不能提供,则补缴土地出让金,否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办理跟踪信息
15:37:41 网友老百姓1111向〖国土局〗提问,等待部门处理。
12:48:28 通过审核 12: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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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为 荆州新闻网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土地出让金不得擅自减免
发布时间: 关键词:
来源:天津网-天津日报
& &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管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行为,本市日前制定了《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发布的《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同时废止。办法明确,土地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原则,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 & 出让年度计划每年3月底前公布
& & 本市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3月底向社会公布,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 & 本市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确认制度。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地价评估结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认。全市行政辖区内的区域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地价修正体系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市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委托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指定区域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地价修正体系的制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应定期修正调整,修正调整周期一般为3年。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按照商业金融业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居住用地等土地用途确定。
& & 新的办法明确提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两部分组成,即土地出让成本和政府净收益。其中,公开出让项目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额不低于出让底价的25%;协议出让类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额不低于评估确认地价的25%。受让人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
& & 土地使用权人对划拨土地现状房地产申请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经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额按不低于评估确认地价的30%收取。根据实际情况需调整收取标准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政府净收益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 土地用途调整需补缴地价款
& & 土地使用权人对所使用的行政划拨土地不得自行改变土地用途,因实施城市规划、改变企业经营性质等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
& & 经依法批准调整土地用途或容积率的,需补缴地价款。补缴地价款计算方法为:调整土地用途的,需补缴地价款等于新、旧用途楼面地价之差乘以建筑面积;调整容积率的,需补缴地价款等于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设面积;土地用途与容积率同时调整的,需补缴地价款等于新用途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加上新、旧用途楼面地价之差乘以原建筑总面积。新、旧用途楼面地价均为评估期日的正常市场价格。
& & 此外,国有建设用地租赁是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对出让方式的补充。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法律规定可以划拨用地范围以外的新增建设用地,必须以出让方式取得,不得租赁。
& & 国有建设用地租赁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年租金标准按照每年基准地价的1.5%确定,租金标准随基准地价的调整而调整。租赁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租金。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租金和违约金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 & 四类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 & 通过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可以按合同约定,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 & 办法明确规定,下列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的,未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未依法登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虽依法登记但土地权属、用途等已发生变更、未依法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的;(四)法律、法规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 & 行政划拨土地补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可转让、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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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出台办法: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勿擅自减免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应定期修正调整,修正调整周期一般为3年
  公开出让项目政府净收益额不低于出让底价的25%
  国有建设用地租赁期最长不超5年,租金随基准地价调整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可随同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天津北方网讯: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管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行为,本市日前制定了《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发布的《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同时废止。办法明确,土地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原则,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出让年度计划每年3月底前公布
  本市实行国有出让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经营性国有出让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3月底向社会公布,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本市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确认制度。实施国有出让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地价评估结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认。全市行政辖区内的区域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地价修正体系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市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委托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指定区域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地价修正体系的制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应定期修正调整,修正调整周期一般为3年。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按照商业金融业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居住用地等确定。
  新的办法明确提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两部分组成,即土地出让成本和政府净收益。其中,公开出让项目政府净收益额不低于出让底价的25%;协议出让类建设项目政府净收益额不低于评估确认地价的25%。受让人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土地使用权人对划拨土地现状房地产申请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在不改变的情况下,经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政府净收益额按不低于评估确认地价的30%收取。根据实际情况需调整收取标准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下空间出让金政府净收益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调整需补缴地价款
  土地使用权人对所使用的行政划拨土地不得自行改变,因实施城市规划、改变企业经营性质等原因,确需改变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国有有偿使用手续。
  经依法批准调整或容积率的,需补缴地价款。补缴地价款计算方法为:调整的,需补缴地价款等于新、旧用途楼面地价之差乘以建筑面积;调整容积率的,需补缴地价款等于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设面积;与容积率同时调整的,需补缴地价款等于新用途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加上新、旧用途楼面地价之差乘以原建筑总面积。新、旧用途楼面地价均为评估期日的正常市场价格。
  此外,国有建设用地租赁是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对出让方式的补充。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法律规定可以划拨用地范围以外的新增建设用地,必须以出让方式取得,不得租赁。
  国有建设用地租赁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年租金标准按照每年基准地价的1.5%确定,租金标准随基准地价的调整而调整。租赁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租金。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租金和违约金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四类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通过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的使用权人可以按合同约定,将国有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办法明确规定,下列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的,未取得国有证书或未按国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三)未依法登记取得国有证书或虽依法登记但土地权属、用途等已发生变更、未依法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的;(四)法律、法规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行政划拨土地补办国有出让手续,补交后方可转让、出租。(记者胡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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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是不是属于棚户区改造项目都可以享受土地出让金减免,可我们工程性质是属于棚户区改造工程,政府说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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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是不是属于棚户区改造项目都可以享受土地出让金减免,可我们工程性质是属于棚户区改造工程,政府说我们只能享受其它政策,不能享受土地出让金的减免,
湖北 武汉 发表时间: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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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减免,除非采用划拨土地。但划拨土地要有自己的方式。但可以适当减少,而不是减免
主要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生效)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和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对于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生效)第一条:“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另外,法律规定协议出让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政府确定的最低价(03年之前)/基准地价的70%(03年后);划拨改出让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
回复时间: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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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
律师回答共 1 条
1590276****
您好,不能减免,除非采用划拨土地。但划拨土地要有自己的方式。但可以适当减少,而不是减免
回复时间: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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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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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是政府哪个部门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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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台州 玉环县发表时间: 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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