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取消烟草专卖制度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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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投资相关分类专卖专营:固发展之基 强立身之本
作者:本刊记者 张燕/文
来源:《中国烟草》2013年第16期 总第506期 第26期
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到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封闭半封闭到一系列开放,中国成功实现这一伟大历史转折,得益于改革开放。
与此同时的烟草行业,从产供销失衡走向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从无序发展转变为集中统一管理,迎来行业有史以来发展的最好时期。这得益于烟草专卖制度。
在一个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国度对烟草行业实行“专卖专营”,质疑之声是如影随形的,然而烟草行业30多年的发展有目共睹,它用鲜活的事实向世人证明,党和国家关于烟草管理体制的改革,决策正确,行之有效。无论过去、现在还是未来,烟草专卖制度始终是行业的发展之基、立身之本。
烟草专卖:发挥集中管理的正能量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闭幕,改革开放如“一夜春风”拂遍神州大地,伴随着“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一强劲的时代话语,祖国上下一派激情涌动。
彼时的烟草行业却正在经历着内忧外困。烟叶原料远远跟不上生产需要,车间里经常处于等米下锅的状态,卷烟市场上产品极度匮乏,更不用提物资供应、烟机设备等,那时行业的整体综合配套能力还都比较低。
国家针对烟草专卖颁布的一系列法律和条例,确立并巩固了烟草专卖制度 /本刊资料
更为雪上加霜的是,当时国内计划外小烟厂、手工卷烟作坊遍地开花,大量低质卷烟充斥市场,仅在1971年~1978年,国家减少的卷烟利润就达6亿多元,1977年国务院曾专门下达通知要求开展全面清理整顿计划外烟厂工作,盲目建厂的势头却并未得到遏制。据轻工部1981年再次调查,截止到当年年初,计划外烟厂总数已经增加到300多家,4年内增加约100家,当时的卷烟生产处于失控的边缘。
之所以出现产供销混乱的状况,根本原因就在于对烟草实行高税却又采取分散管理。由于吸烟危害健康,我国政府对烟草采取了“寓禁于征”的高税政策,但那个时期,烟草行业被3个部门“平分天下”:轻工部、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分别掌管着卷烟生产、卷烟销售与原料供应,3个“家长”依照自己的意志来共同照料烟草这个“孩子”,但3个部门都只能负责自己管辖范围之内的事,难以对行业总体发展形成一致思想,这就在客观上造成了产供销不平衡、资源浪费、财源流失的局面。
要彻底转变这种混乱局面,亟待“专卖”这只大手对烟草统抓统管。1981年5月,国务院批准了轻工部关于实行烟草专营的报告,明确指出,为了加强对烟草行业的集中管理,改善市场卷烟供应,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决定对烟草行业实行国家专营,成立中国烟草总公司,并授予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力。
1982年中国烟草总公司成立,1983年国务院颁布《烟草专卖条例》,正式确立了烟草专卖制度:“对全国范围的烟草行业实行高度集中的统一管理,建立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设立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进行全面的行政管理。”1984年国家烟草专卖局正式成立。至此,通过自上而下的行政引入,在改革开放几年后,国家烟草专卖制度逐步建立起来,烟草行业走上了“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轨道。
这是我国烟草发展有史以来第一次比较全面完整的烟草专卖制度和管理体制,它究竟能否带领烟草行业走出困境,那些过往的事实和数字给出了较为清晰的解答。
在中国烟草总公司成立后,全国关停计划外烟厂300多家,积极组建各级烟草公司,基本完成了上划任务,并进行了大规模的技术改造,卷烟产量明显增加;为保障卷烟工业生产所需烟叶原料,1984年,中国烟草总公司提出“计划种植、主攻质量、提高单产、增加效益”的烟叶生产指导方针,对全国烟叶生产的稳定协调发展和烟叶质量的提高,起到了很大促进作用,中国烟叶生产的格局和规模初步形成,为卷烟生产的快速发展提供了保障。
统计数据显示:1982年到1990年,全国卷烟年产量由1885.2万箱增加到3260.4万箱,平均每年递增7.1%,实现税利由97.6亿元增加到270亿元,平均每年递增13.6%。烟草成为全国创造税利最多的行业之一,成为国家的重要财政支柱产业。
事实充分证明,在烟草行业“百废待兴”的时期,国家专卖制度有效地发挥出“拨乱反正”和整顿经济秩序的重要功能,将烟草行业从落后的发展境地中拯救出来,不仅顺应烟草发展的需要,也符合国家经济发展的现状,为日后烟草行业的壮大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专卖立法:一项成功的改革政策
企业下放是一种改革,必要的上收集中管理其实也是一种改革。改革开放初期,除了烟草,石油、汽车、有色金属、丝绸等特殊行业都曾建立起全国性的行业总公司,形成产供销、人财物、内外贸“一条龙”的经营管理体制。30多年过去了,只有烟草行业坚守着专卖体制并在不断完善中成功走到今天,原因何在?就在于烟草独一无二的特殊性。
烟草专卖制度建立后,卷烟销售市场逐步走向规范。图为20世纪90年代出现的违规卷烟批发市场 /本刊资料
众所周知,若要依靠行政命令或其他手段让众多卷烟消费者在短时间内完全戒除吸烟习惯,恐怕很难实现,这种情况下,对于烟草生产供应既要适当控制,又要适当满足,还要积极引导,这就对烟草生产经营管理提出了特殊的要求。而且烟草行业还涉及烟叶种植收购、复烤加工、调拨储运、烟机制造、辅料生产供应、卷烟生产以及批发销售、对外贸易等等农工商贸多个经营环节,在烟草生产经营的两头,一头是烟叶种植,要依靠千家万户烟农;另一头是卷烟零售,要依靠千家万户商业网点。可见,烟草行业涵盖第一、第二、第三产业,产供销之间紧密相连,需要综合平衡和协调发展,这也在客观上决定了烟草行业的生产经营需要较强的专业性和计划性。中央决定在这样的行业中打破条块、地区和部门的界限,建立农工商一体化的集中管理体制,是从行业特点出发的最优选择,也是改革的最优选择。
当然,正是由于烟草的这些特殊性,专卖体制更需要保护和巩固,尤其是当某些专卖管理手段无法有效实施的时候,就有必要发挥出法律的效力。
烟草行业的“垄断”色彩本就引起非议,对其专门立法无异于迎难而上。从1987年国务院要求国家烟草专卖局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到该法的正式实施,历时5年左右,其时间之长、难度之大,据说是过去少有的。这5年的艰辛历程,同时也是对其不断扩大认同的过程。原国家烟草专卖局局长、中国烟草总公司总经理江明参与了烟草专卖立法的全过程,他回忆当时的感受就是:“人们对普遍性的东西容易共鸣,而对特殊性的东西则不容易认同,这似乎是一种习惯性的规律。其原因就在于把管理体制的‘现象与实质’两者颠倒过来了。从现象看,烟草的管理体制与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似乎不协调、不吻合,但是从实质看,自从施行专卖管理体制以来,烟草行业的经济效益稳定增长、产品质量不断提高、烟叶种植发展向好、市场管理有序进行,并发挥了统一对外的优势。”
无数次修改订正、无数次力排众议,1992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正式实施,这是有史以来我国烟草第一部专卖法典,也是一部重要的经济立法,它确立了烟草行业的法律地位,把烟草专卖制度用国家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1998年,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烟草专卖体制为“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并写进国家烟草专卖局的“三定”方案,指明了烟草行业在专卖体制下的两大任务:一要搞好专卖管理,二要搞好专卖经营。
烟草公司为卷烟零售客户送货上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把专卖制度用国家立法的形式再一次确定下来,这在我国烟草发展史上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它明确了烟草行业的专卖管理和专卖经营可以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实现,这对于维护烟草专卖制度,促进行业产销协调发展,稳定和净化市场,遏制不法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发挥了巨大作用。
1993年1月,在党的十四大已经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势下,国务院专门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强调指出:“实践证明,实行烟草专卖是我国一项成功的改革政策,必须毫不动摇地继续坚持。”由此可见,党和国家充分肯定了烟草专卖不仅是改革,而且是一项成功的改革,必须毫不动摇地继续坚持实行。
体制改革:专卖、市场两相宜
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刚刚“崭露头角”之时,行业就已经认识到:特殊性与一般性完全可以在烟草行业中统一起来,在发展市场经济中搞好专卖,在加强专卖中体现市场经济的需求。步入新世纪,行业大刀阔斧地展开了一场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
2003年,行业果断实施省级烟草工商管理体制分开,体制改革又“撕开一个口子”,从此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取消县级法人资格,地区封锁的坚冰日渐消融。
2005年,国务院下发有关进一步理顺烟草行业资产管理体制的文件,明确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依法对所属工商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行业结束了长达二十余年的出资人缺位、责权利不明晰的状态,初步建立起了“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这也意味着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产权障碍被彻底扫清。
2008年7月国务院批复了国家烟草专卖局三定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烟草专卖局管理中国烟草总公司;2009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5项条款作出修改,使烟草专卖法更趋完善,更加适应新的要求。
通过这一轮的改革,行业找准了专卖与市场的结合点,构建出一个有利于宏观调控、也有利于微观搞活的体制机制。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入,行业“大市场、大品牌、大企业”的发展如鱼得水。
2004年,行业提出“深化改革、推动重组、走向联合、共同发展”的工业企业改革思路,以重点企业为基础、以名优品牌为支撑、以资产为纽带的跨省重组迈出新步伐。与此同时,“按客户订单组织货源”工作开始试点,烟草传统商业开始向现代流通转变。
2006年和2007年,国家局相继提出“两个10多个”(10多个重点骨干企业和10多个重点名优品牌)和“两个跨越”(由省内市场依赖型向面向全国统一大市场跨越、由立足国内市场向面向国际市场跨越)战略构想,卷烟工业企业大对大、强对强、快对快的竞争格局初步形成。
进入2010年,“卷烟上水平”成为行业的基本方针和战略任务,“532”、“461”品牌发展目标激发着工商企业的工作热情。目前,行业实现税利从1981年的75亿元上升到2012年的8649.39亿元,“532”品牌发展目标加快推进,“461”品牌发展格局基本形成,民族卷烟品牌牢牢占据市场。
通过这些努力,我们不难看出,烟草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烟草专卖制度,是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产生运作的,与过去那种高度集权、统得过死的计划经济体制有着明显区别。它强调行业垄断,但不排斥内部竞争;它坚持统一领导,但赋予企业很大的经营自主权;它实行计划管理,但积极发挥市场的功能和作用;它本身是改革的成果,而且内部改革又在紧跟形势,不断深化。
回首30多年来围绕专卖制度的所有付出与奋斗,烟草专卖制度和管理体制建立完善的过程,也是行业改革创新、深谋发展的过程。在专卖体制的坚强保障下,行业走过组建上划、艰苦创业的艰难期,走过专卖立法、稳定发展的探索期,又步入深化改革、创造辉煌的新阶段,在这极不平凡的历程中,行业已经实现了“三大辉煌”:工商分设、专卖管理的辉煌;科技创新、结构调整的辉煌;国家增税、企业增效、职工增收、烟农增利的辉煌,这“三大辉煌”也为进一步推进行业改革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未来之路充满希望也布满荆棘,我们要倍加珍惜专卖制度、倍加珍惜辉煌成就、倍加珍惜宝贵经验,保持好势头,努力开创中国烟草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崭新局面!
(编辑:王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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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教育学会
中国石油教育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A PETROLEUM EDUCATION SOCIETY,英文缩写为CPES。学会是由石油、石化行业中从事教育与培训工作的单位或个人自愿组织起来的学术性、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经国家教育部批准,1993年在民政部登记、注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 目前注册会员单位125家,主要成份为石油高校、石油职业学校、石油企业所办中小学校;中国石油、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及其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学会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挂靠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由其人事劳资部负责日常管理。
学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标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团结广大石油教育工作者,紧密结合石油石化行业的实际需要,积极开展教育培训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促进石油教育与培训的改革和发展,培养合格人才,以更好地适应国民经济和石油工业发展的需要。为建立终身学习体系,建设学习型企业、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勘晏峁┓?瘛?br& 学会设立了高等教育专业委员会、成人教育专业委员会、职业教育专业委员会、基础教育专业委员会以及人力资源开发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都有明确的挂靠单位,会员单位自愿报名参加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学会积极支持石油教育培训以及人才开发的研究,每年拨出经费立题资助重点项目的研究,并组织相应的课题研究成果评奖活动。
中国石油教育学会第三届理事会各类机构设置、职责以及管理办法如下:
1.设置为使学会保持其群众性、学术性与开放性,以更好地实现学会的工作宗旨,必须要有配套的组织机构作为基础与支撑。为此,石油教育学会成立5个分支机构,即高等教育专业委员会、职业教育专业委员会、成人教育专业委员会、基础教育专业委员会和人力资源开发专业委员会。
2.职责 各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会计划和总体工作安排,组织并指导本专业范围的学术研究活动; (2)协助学会秘书处做好本专业范围的科研课题立项、咨询、评审、成果验收以及评奖工作; (3)根据学会、企业或学校的要求,在本专业范围内开展调查研究,提供咨询、评估、评审或提出政策建议等活动; (4)接受学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委托,完成交办的有关事宜。
3.组织 在会员单位中为各委员会确定一个挂靠单位,由挂靠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并在本单位选派秘书长。各委员会的成员单位采取自愿报名的办法产生。 (1)挂靠单位的选定及其职责专业委员会的挂靠单位应当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相对实力,并有条件牵头组织学术研究以及业务交流等活动。挂靠单位本着推荐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产生;挂靠单位要努力为专业委员会的活动提供有利条件,并有权力对该专业委员会的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督。 (2)委员会主任的选定及其职责专业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挂靠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要求在本专业领域中有一定的造诣,具有高级职称,并热心学会工作。各专业委员会的秘书长原则上从挂靠单位产生。要求有能力、有热情、有服务精神,能主动配合专业委员会主任以及学会秘书处的工作。 (3)成员单位的产生及职责各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学会会员单位自愿报名产生。每个会员单位均有资格报名加入一个或多个专业委员会,参与委员会的工作与活动。为使新组建的专业委员会尽快进入工作,学会将提出挂靠单位以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建议名单,待专业委员会活动开展之后根据需要可进一步调整。
4.管理学会支持并指导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资助开展课题研究与业务交流活动。 (1)各专业委员会年初应做出年度工作计划,年底做出工作总结,报学会秘书处备案; (2)各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领域的需求申请立项,开展课题研究。课题级别可分为集团公司级、学会级、专业委员会级。申报集团公司级的课题学会可作为推荐单位协助申请;学会级课题费用以自筹为主,学会资助为辅,原则上每个专业委员会每年立项一个;专业委员会级的课题全部经费自理。(详细办法参见:《中国石油教育学会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3)各专业委员会每年围绕1-2个专题开展活动,可以以专题研讨会、经验交流会或学术论文发布会等方式开展活动,活动不宜过多,必须主题鲜明、开之有效。凡经学会批准的活动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助。
1.设置 学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2.职责 (1)负责处理学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学会年度工作计划的编制,组织协调计划的事实上,总结汇报年度工作; (2)负责学会资产与经费的管理与使用,编制学会经费的年度预决算,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资产与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情况;(详细办法参见:《中国石油教育学会资产与经费管理办法》) (3)负责学会组织建设,做好学会会员的登记、发展工作; (4)负责编制学会教育研究、开发和学术交流工作规划和计划;负责学会教育研究与开发项目的立项与验收工作,组织评审和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其他部门委托的教育研究与开发项目和学术交流活动; (5)负责学会国内外的联络与公关工作,组织学会开展国际学术访问与交流工作;组织各类科普活动; (6)负责协调与学会特邀专家的联系; (7)负责制定、修订学会的有关规章制度,提交理事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8)完成上级或有关部门向学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3.组织 设专职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4-5名,其中专职1名。
4.管理 (1) 学会秘书处由学会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2) 秘书处专职人员行政关系等挂靠中油集团人事劳资部,接受人事劳资部的日常管理。
1.设置 学会第三届理事会的实体机构目前仅设《石油教育》编辑部。
2.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中国石油教育学会理事会、《石油教育》编委会关于《石油教育》的办刊宗旨及办刊要求,坚持正确的办刊方向,坚持为石油教育培训的改革与发展服务; (2)接受国家出版署、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的检查监督并做好每年的登记验核工作; (3)负责征稿、编辑、审稿、校对、印刷以及发行等办刊全程工作,不断提高办刊质量和水平; (4)加强编辑部的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编辑人员的政治思想、政策水平、业务素质和能力; (5)采取多种渠道筹集办刊资金,以弥补办刊经费不足;大力扩大读者群规模,提高办刊经济及社会效益; (6)建设好通讯员、记者队伍,完善编辑部与基层联系和采访网络。
3.组织 (1)由理事会牵头,组织有关专家和部分会员单位代表,成立编委会,作为《石油教育》杂志的决策机构,指导编辑部的工作; (2)杂志设主编、常务副主编;常务副主编兼任编辑部主任;
4.管理 (1)编委会负责制定《石油教育》办刊宗旨,审批工作方案和管理制度;检查、监督办刊方向和办刊质量; (2)学会每年向编辑部提供部分办刊经费,并协助筹集企业、学校等会员单位的资助; (3)编辑部挂靠石油教育与人才研究所,接受石油教育与人才研究所的管理。[1]
学会的第一任理事长为原石油工业部副部长黄凯;第二任为时任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副总经理张永一;第三任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吴耀文。2003年4月,学会通过了换届选举,选举产生第三届理事会,由中油集团副总经理郑虎同志担任理事长,李玉平同志任常务副理事长,中国石化集团人事教育部副主任王凤英等任副理事长。
学会主办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期刊《石油教育》,编辑部设在石油教育与人才研究所,积极宣传石油教育培训该事业的改革与发展,研究石油教育培训如何更好地为企业、为社会服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中国石油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
英文译名为CHINA PETROLEUM EDUCATION SOCIETY,英文缩写为CPES。
第二条 学会是由石油、石化行业中从事教育与培训工作的单位或个人自愿组织起来的学术性、全国性的团体,是经教育部批准,民政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标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团结广大石油教育工作者,紧密结合石油石化行业的实际需要,积极开展教育培训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促进石油教育与培训的改革和发展,培养合格人才,以更好地适应国民经济和石油工业发展的需要。为建立终身学习体系,建设学习型企业、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提供服务。
第四条 学会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学会挂靠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由中油集团公司人事劳资部负责日常管理。
第五条 中国石油教育学会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街6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办公大楼。邮政编码:10072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会员单位和教育培训工作者,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法律、法规与政策,从石油教育培训的实际情况出发,开展石油教育培训研究探讨,提出研究成果或建议性意见;
(二)根据国家教育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政府部门的意见,学会可以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或企业委托,开展行业(企业)人力资源预测,制定行业(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发展规划;提供教育和培训市场的中介服务,沟通行业内教育与培训信息;参与行业教育和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组织和协助对行业教育和培训检查评估以及咨询工作;组织和指导行业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教学改革、相关专业的教材建设和教师培训工作;指导石油高校以及有关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参与制定石油行业(企业)职业标准,指导石油行业(企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参与行业(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制度建设及改革等各项活动;
(三)组织会员单位和教育培训工作者,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经验交流等活动;依法进行教育培训、人才中介、科技开发、信息服务等活动;
(四)主办《石油教育》刊物,组织石油教育专著等的编写与石油教育信息资料编辑等活动;
(五)表彰在石油教育和学会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及会员单位;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公益事业和活动;
(六)承担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学会会员以团体会员为主,根据需要和条件可适当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愿申请加入学会;
(二)拥护学会章程;
(三)在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承担学会布置的任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中国石油教育学会会员登记表》;
(二)经学会理事会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为学会提供捐赠。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学会决议;
(二)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还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学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学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代表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学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学会业务领域有较大的影响;
(三)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七)热爱石油教育培训事业,关心学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连任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代表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学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委托常务副理事长主持学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会聘请部分对学会或石油教育有重要贡献的教育专家、学者和领导干部作为特邀专家参与学会重要工作的咨询活动。
特邀专家由理事长提名推荐,理事会通过,原则上一届一聘。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机构、专业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各工作机构、专业委员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第三届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石油教育》编委会和《石油教育》编辑部,同时设立石油高等教育、石油职业教育、石油成人教育、石油基础教育和石油人力资源开发等五个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各石油、石化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成立本单位石油教育学会,并可申请成为中国石油教育学会团体会员。
第二十九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事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
第三十二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学会配备具有会计资格证的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需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教育部组织的财务审查。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学会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和保险、福利待遇等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有关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教育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部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教育部及中国石油集团公司指导下成立清理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理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会经国家民政部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和民政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日中国石油教育学会第三届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国家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石油教育学会理事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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