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对算断下岗职工补助金的补助政策(66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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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试点若干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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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法》中企业下岗职工安排
第一、用人单位一年内三次裁员实属违法,其分批裁员显然为逃避法律之强制规定。裁员条件如下:
1、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第四条 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二、单位应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18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如下:
根据劳部发 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注意:这里的补偿年限为18个月,而非使用第五、七条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规定。工资标准也不一样。 第三、单位如未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裁员或补偿,可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这是劳动案件的前置程序。第四、对于工资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当补发,而且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这是解除劳动合同后加付的经济补偿金)
如现在要求补发,因劳动合同未解除,告到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这个《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劳动合同法》第85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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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经济性裁员的,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年补偿一个月,及企业应支付你母亲18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款、第四十七条)2、劳动争议,不能直接诉讼,须先经过仲裁,到你母亲单位所在地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才可以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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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参战退的下岗职工,属重点优抚对象按中央民发[2007]99号文件规定领取抚恤金,在今年六月退休
是参战退的下岗职工?我们该用法律途径申诉维权吗请大律师回复谢谢,但地方民政部门以有退休金为理由取消我的优抚补助金,在今年六月退休?他们这样做属违法吗,他们是地方行政部门能否有权解释中央民政部的政策吗,属重点优抚对象按中央民发[2007]99号文件规定领取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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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固定收入就不属于生活困难了,家居农村(农村户口)和无工作单位并且生活困难的城镇籍参战退役人员可以享受参战待遇,当你领取退休金后,所以从政策上讲。所以在你下岗且未领取退休金前可按生活困难对待按政策规定,民政部门的做法是有法可依的,在此期间可领取参战生活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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