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农业保险大灾一般风险准备金金主要模式有哪些

浙江省保险学会 - 上海多层次分散农业保险大灾风险 强调市场化运作
当前位置:首页 > &
上海多层次分散农业保险大灾风险 强调市场化运作
第一财经日报&&& 9:29:17
  由于农业保险面临的巨灾风险远超传统险种,建立更为完善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一直是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的一个重点研究课题。
  《第一财经日报》日前从上海保监局了解到,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已于近日正式颁布实施《上海市农业保险大灾(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据悉,这是自2006年上海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上海市农业保险特大灾害补偿试行方案》后,上海保监局通过对上海地区农业巨灾风险的特点和规律进行研究,联合上海市农委、财政局、金融办制定的农业保险巨灾分散机制的2.0升级版。
  上海保监局表示,此次上海颁布的《办法》在政府扶持的基础上,强调市场运作,通过财政托底、保险参与、再保介入等市场化手段,充分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和保障补偿功能,构建多层次的农险大灾、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据了解,《办法》主要着眼于台风、特大暴雨、重大病虫害(疫病)等不可抗拒灾害,适用于上海地区经营政策性农险业务的农业保险机构,明确政策性农业业务赔付率超过90%为大灾风险,超过150%为农业保险巨灾风险。
  《办法》规定:“在公历年度内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赔付率在90%以下的损失部分,由农业保险机构自行承担。赔付率在90%~150%的损失部分,由农业保险机构通过购买相关再保险的方式分散风险。赔付率超过150%以上的损失部分,由农业保险机构使用对应区间的再保险赔款摊回部分和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承担,如仍不能弥补其损失,差额部分由市、区县财政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安排解决。”
  上海保监局表示,此举意味着上海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将多层次分散上海农业大灾风险,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保监会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农业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306.59亿元,同比增长27.43%。不过,农业保险的赔付也始终居高不下。2007年起的五年间,农业保险共计向7000多万农户支付保险赔款超过400亿元。其中,农业保险面临的巨灾风险问题尤其严重。
  而在2013年3月开始施行的《农业保险条例》中就明确,国家要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而在日,国务院以国发〔2014〕18号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也提出要“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和巨灾保险制度”。
上一篇:&&&下一篇:&&&
Copyright &2009 - 2010&& www.&& All.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浙江保险学会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137号华都大厦710室 &&& 联系方式& | &LOGO说明&&& 技术支持:杭州开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1、除浙江省保险学会网注明之服务条款外,其它因使用浙江省保险学会网而引致之任何意外、疏忽、合约毁坏、诽谤、版权或知识产权侵犯及其所造成的各种损失(包括因下载而感染电脑病毒),浙江省保险学会网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任何透过浙江省保险学会网网页而链接及得到之资讯、产品及服务,浙江省学会网概不负责,亦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3、浙江省保险学会网内所有内容并不反映任何浙江省保险学会网之意见及观点。
4、浙江省保险学会网认为,一切网民在进入浙江省保险学会网主页及各层页面时已经仔细看过本条款并完全同意。中国第一军事门户网站 | &>&&>&
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保险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
  第十五条 大灾准备金的使用额度,以农业保险大类险种实际赔付率超过大灾赔付率部分对应的再保后已发生赔款为限。   保险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不得违规封顶赔付。   本办法所称再保后已发生赔款=已决赔款-摊回分保赔款。   第四章 大灾准备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专户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加强大灾准备金管理。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当期计提的保费准备金,在成本中列支,计入当期损益。   保险机构计提的利润准备金,在所有者权益项下列示。财务处理参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准备金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规定,按照其内部投资管理制度,审慎开展大灾准备金的资金运用,资金运用收益纳入大灾准备金专户管理。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与有关方面加强防灾防损,通过再保险等方式,多渠道分散农业大灾风险。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计提大灾准备金,按税收法律及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不再经营农业保险的,可以将以前年度计提的保费准备金作为损益逐年转回,并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补缴企业所得税。对利润准备金,可以转入一般(风险)准备金,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对大灾准备金的计提、管理、使用等实施监督。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大灾准备金,并于每年5月底之前,将上年度大灾准备金的计提、使用、管理等情况报告同级财政部门、行业监管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之前,将本地区保险机构大灾准备金的计提、使用、管理等情况报告财政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完善大灾准备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鼓励地方政府通过多种形式,防范和分散农业大灾风险。   第二十六条 非公司制的农业互助保险组织的大灾准备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保险机构在本办法生效之前计提的大灾准备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和使用。   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表   附件下载: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表.doc
标签:大灾保险机构保险资金运用农业灾害风险准备金风险损失风险分散风险水平风险特征办法规定
本栏目最新文章
圣诞节(Christmas或Cristo Messa ),译名为“基督弥撒...
热门关键词近年来,尤其是自2007年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开展以来,我国农业保险保费增长迅猛。据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306.6亿元,同比增长27.4%。农业保险保费增长的同时,保险公司面临的农险风险也在不断积累,如何更好的应对极端的气候条件对农业保险的冲击已成为保险公司无法回避的问题。
2013年12月,财政部发布财金[号文件《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的计提、使用以及管理方法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的计提
1.计提范围: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养殖业和林业。
2.计提类别:保费准备金和利润准备金。
3.计提比例:该《办法》对各省提取保费准备金的比例区间给出了规定,其中种植险比例区间在2%-8%之间,养殖险比例区间在1%-4%之间,森林险比例区间在4%-10%之间。利润准备金的计提比例为“超额承保利润的75%”。
4.滚存规模:如保费准备金滚存余额达到当年农业保险自留保费,可以暂停计提。
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的使用
1.使用前提:保险机构的农业保险大类险种(种植、养殖及森林)综合赔付率超过75%(大灾赔付率),且已决赔案中至少有1次赔案的事故年度已报告赔付率不低于大灾赔付率。
2.使用顺序:依次为:保险机构本地区的保费准备金、保险机构总部的利润准备金、保险机构其它地区的保费准备金。
3.使用限额:大灾准备金的使用额度,以农业保险大类险种实际赔付率超过大灾赔付率部分对应的再保后已发生赔款为限。
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的管理
1.会计处理:保险机构当期计提的保费准备金,在成本中列支,计入当期损益;保险机构计提的利润准备金,在所有者权益项下列示。
2.纳税优惠:保险机构计提大灾准备金,按税收法律及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3.报备要求:保险机构于每年5月底之前,将上年度大灾准备金的计提、使用、管理等情况报告同级财政部门、行业监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底之前,将本地区保险机构大灾准备金的计提、使用、管理等情况报告财政部。
4.施行规定:该《办法》自日起施行。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保险机构在本办法生效之前计提的大灾准备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和使用。
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影响分析
该《办法》的发布或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影响到我国保险机构农业保险的经营方式和经营业绩。
首先,该《办法》的发布有利于保险机构建立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长效机制。由于保险公司每年都需要提取一定比例的保费准备金,直到滚存余额达到当年农业保险自留保费时才可以暂停计提,由此来看,滚存余额的上限一般很难触及。因此,在无农险大灾或农险大灾较小的年份,保险机构每年都能够通过保费准备金的积累来增加应对农险大灾的能力。长期来看,这有利于我国保险机构通过自身积累来抵御农险大灾的冲击,有利于保险机构建立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其次,该《办法》会对保险机构的年度承保利润及利润分配产生一定影响。由于保费准备金需要在成本中列支,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在没有农险巨灾发生的年份,保费准备金的提取或将影响到保险机构的承保利润,按照亿元的农险保费规模,假定保险机构提取保费准备金的总体比例为5%,那么每年会对我国保险机构造成15亿元左右承保利润的影响。另外,由于利润准备金需要在所有者权益下列示,并且不能用于分红和转增资本,因此,利润准备金会影响到保险机构利润的分配。我国目前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对保险公司按照财政部的规定为农业保险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未确认为认可负债,因此,农险大灾准备金的提取对我国现行的偿付能力指标没有影响,但是,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如何对待农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则尚未明确。
最后,由于我国保险公司此前一直在按照2008年财政部金融司下发的《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计提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因此如何实现新旧两个规定之间的顺利过渡,最小化新旧两个规定的转换成本,利用新制度更有效地推动农业保险发展,是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今年需要处理好的问题。
总而言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推动了我国农业保险大灾风险管理制度发展,并细化了目前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的计提、使用和管理规范,总体上对我国未来农业保险发展利好。
【作者:李晓翾,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精算部总经理助理,中国精算师(FCAA),英国(FIA)和北美精算师(FCAS);李宏军,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精算部精算主管,中国准精算师(ACAA)。】农资商情客服中心:9
农资商情快讯:
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财政部网站 浏览次数:5 分享到:
[导读] 为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现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各有关保险(和讯放心保)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现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附件:
  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大灾准备金)管理,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农业保险条例》、《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及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灾准备金,是指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经营农业保险过程中,为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应对农业大灾风险专门计提的准备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农业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农业保险)。
  第四条 大灾准备金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运作。保险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自主计提、使用和管理大灾准备金,对其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
  (二)因地制宜。保险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不同区域风险特征、当地农业保险工作实际和自身风险管控能力等,合理确定大灾准备金的计提比例。
  (三)分级管理。保险机构总部与经营农业保险的省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相关省级分支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计提、使用和管理大灾准备金,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四)统筹使用。保险机构计提的大灾准备金可以在本机构农业保险各险种之间、相关省级分支机构之间统筹使用,专门用于弥补农业大灾风险损失。
  第二章 大灾准备金的计提
  第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分别按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和超额承保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大灾准备金(以下分别简称保费准备金和利润准备金),逐年滚存。
  第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公平、合理拟订农业保险条款与费率,结合风险损失、经营状况等建立健全费率调整机制。
  保险机构农业保险实现承保盈利,且承保利润率连续3年高于财产险行业承保利润率,原则上应当适当降低农业保险盈利险种的保险费率,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监督。
  本办法所称承保利润率为&1-综合成本率&。其中,财产险行业综合成本率以行业监管部门发布数据为准,保险机构综合成本率以经审计的数据为准。
  第七条 保险机构计提保费准备金,应当分别以种植业、养殖业、森林等大类险种(以下简称大类险种)的保费收入为计提基础。
  保险机构总部经营农业保险的,参照所在地省级分支机构计提保费准备金。
  本办法所称保费收入为自留保费,即保险业务收入减去分出保费的净额(按照国内企业会计准则)。
  第八条 保险机构计提保费准备金的比例,由保险机构按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表》(见附件)规定的区间范围,在听取省级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农业灾害风险水平、风险损失数据、农业保险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计提比例一旦确定,原则上应当保持3年以上有效。期间,如因特殊情况须调整计提比例,应当由保险机构总部商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后,自下一年度进行调整。
  第九条 保险机构计提保费准备金,滚存余额达到当年农业保险自留保费的,可以暂停计提。
  第十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实现年度及累计承保盈利,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其总部应当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后,从年度净利润中计提利润准备金,计提标准为超额承保利润的75%(如不足超额承保利润的75%,则全额计提),不得将其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一)保险机构农业保险的整体承保利润率超过其自身财产险业务承保利润率,且农业保险综合赔付率低于70%;
  (二)专业农业保险机构的整体承保利润率超过其自身与财产险行业承保利润率的均值,且其综合赔付率低于70%;
  (三)前两款中,保险机构自身财产险业务承保利润率、专业农业保险机构自身与财产险行业承保利润率的均值为负的,按照其近3年的均值(如近3年均值为负或不足3年则按0确定),计算应当计提的利润准备金。
  其中,财产险行业综合赔付率以行业监管部门发布数据为准,保险机构综合赔付率以经审计的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大灾准备金,并在年度财务报表中予以反映,逐年滚存,逐步积累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能力。
  第三章 大灾准备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大灾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农业大灾风险损失,可以在农业保险各大类险种之间统筹使用。
  保险机构使用大灾准备金,应当履行内部相关程序。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以农业保险大类险种的综合赔付率,作为使用大灾准备金的触发标准。
 第十四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保险机构可以使用大灾准备金:
  (一)保险机构相关省级分支机构或总部,其当年6月末、12月末的农业保险大类险种综合赔付率超过75%(具体由保险机构结合实际确定,以下简称大灾赔付率),且已决赔案中至少有1次赔案的事故年度已报告赔付率不低于大灾赔付率,可以在再保险的基础上,使用本机构本地区的保费准备金。
  (二)根据前款规定不足以支付赔款的,保险机构总部可以动用利润准备金;仍不足的,可以通过统筹其各省级分支机构大灾准备金,以及其他方式支付赔款。
  本办法所称事故年度已报告赔付率=(已决赔款+已发生已报告赔案的估损金额)/已赚保费。
  第十五条 大灾准备金的使用额度,以农业保险大类险种实际赔付率超过大灾赔付率部分对应的再保后已发生赔款为限。
  保险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不得违规封顶赔付。
  本办法所称再保后已发生赔款=已决赔款-摊回分保赔款。
  第四章 大灾准备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专户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加强大灾准备金管理。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当期计提的保费准备金,在成本中列支,计入当期损益。
  保险机构计提的利润准备金,在所有者权益项下列示。财务处理参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准备金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规定,按照其内部投资管理制度,审慎开展大灾准备金的资金运用,资金运用收益纳入大灾准备金专户管理。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与有关方面加强防灾防损,通过再保险等方式,多渠道分散农业大灾风险。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计提大灾准备金,按税收法律及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不再经营农业保险的,可以将以前年度计提的保费准备金作为损益逐年转回,并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补缴企业所得税。对利润准备金,可以转入一般(风险)准备金,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对大灾准备金的计提、管理、使用等实施监督。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大灾准备金,并于每年5月底之前,将上年度大灾准备金的计提、使用、管理等情况报告同级财政部门、行业监管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之前,将本地区保险机构大灾准备金的计提、使用、管理等情况报告财政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完善大灾准备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鼓励地方政府通过多种形式,防范和分散农业大灾风险。
  第二十六条 非公司制的农业互助保险组织的大灾准备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保险机构在本办法生效之前计提的大灾准备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和使用。
本日浏览排行
本周浏览排行
本日浏览排行
本周浏览排行
产品特点:1.半冬性,中晚熟,成熟期比对照豫麦49...
产品特点:1.属半冬性多穗型中熟品种,全生育期226...
产品特点:1.半冬性,势壮,抗冬、春寒害。株高80厘...
张经理&&&&电话:9&&&&&&&&
王经理&&&&电话:9&&&&&&&&
李经理&&&&电话:9&&&&&&&&
王经理&&&&电话:9&&&&&&&&
墨经理&&&&电话:9&&&&&&&&
李经理&&&&电话:9&&&&&&&&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
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
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
&&&&来源:制度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大灾准备金)管理,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农业保险条例》、《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及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灾准备金,是指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经营农业保险过程中,为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应对农业大灾风险专门计提的准备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农业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农业保险)。
  第四条 大灾准备金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运作。保险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自主计提、使用和管理大灾准备金,对其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
  (二)因地制宜。保险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不同区域风险特征、当地农业保险工作实际和自身风险管控能力等,合理确定大灾准备金的计提比例。
  (三)分级管理。保险机构总部与经营农业保险的省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相关省级分支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计提、使用和管理大灾准备金,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四)统筹使用。保险机构计提的大灾准备金可以在本机构农业保险各险种之间、相关省级分支机构之间统筹使用,专门用于弥补农业大灾风险损失。
  第二章 大灾准备金的计提
  第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分别按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和超额承保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大灾准备金(以下分别简称保费准备金和利润准备金),逐年滚存。
  第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公平、合理拟订农业保险条款与费率,结合风险损失、经营状况等建立健全费率调整机制。
  保险机构农业保险实现承保盈利,且承保利润率连续3年高于财产险行业承保利润率,原则上应当适当降低农业保险盈利险种的保险费率,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监督。
  本办法所称承保利润率为&1-综合成本率&。其中,财产险行业综合成本率以行业监管部门发布数据为准,保险机构综合成本率以经审计的数据为准。
  第七条 保险机构计提保费准备金,应当分别以种植业、养殖业、森林等大类险种(以下简称大类险种)的保费收入为计提基础。
  保险机构总部经营农业保险的,参照所在地省级分支机构计提保费准备金。
  本办法所称保费收入为自留保费,即保险业务收入减去分出保费的净额(按照国内企业会计准则)。
  第八条 保险机构计提保费准备金的比例,由保险机构按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表》(见附件)规定的区间范围,在听取省级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农业灾害风险水平、风险损失数据、农业保险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计提比例一旦确定,原则上应当保持3年以上有效。期间,如因特殊情况须调整计提比例,应当由保险机构总部商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后,自下一年度进行调整。
  第九条 保险机构计提保费准备金,滚存余额达到当年农业保险自留保费的,可以暂停计提。
  第十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实现年度及累计承保盈利,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其总部应当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后,从年度净利润中计提利润准备金,计提标准为超额承保利润的75%(如不足超额承保利润的75%,则全额计提),不得将其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一)保险机构农业保险的整体承保利润率超过其自身财产险业务承保利润率,且农业保险综合赔付率低于70%;
  (二)专业农业保险机构的整体承保利润率超过其自身与财产险行业承保利润率的均值,且其综合赔付率低于70%;
  (三)前两款中,保险机构自身财产险业务承保利润率、专业农业保险机构自身与财产险行业承保利润率的均值为负的,按照其近3年的均值(如近3年均值为负或不足3年则按0确定),计算应当计提的利润准备金。
  其中,财产险行业综合赔付率以行业监管部门发布数据为准,保险机构综合赔付率以经审计的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大灾准备金,并在年度财务报表中予以反映,逐年滚存,逐步积累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能力。
  第三章 大灾准备金的使用
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相关推荐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一般风险准备金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