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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阿尔卑斯电气株式会社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3629号)
【全文】CLI.C.433592
阿尔卑斯电气株式会社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3629号
  原告阿尔卑斯电气株式会社。
  法定代表人片岡政隆,代表取缔役。
  委托代理人陈桢,北京市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惠民,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余心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东莞上端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美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钊,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阿尔卑斯电气株式会社(简称阿尔卑斯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日作出的第1504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简称第15049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东莞上端电子有限公司(简称上端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阿尔卑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桢、汪惠民,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何博、余心蕾,第三人上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国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15049号决定系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上端公司就阿尔卑斯公司拥有的第号、名称为“卡用连接装置”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
  (一)关于审查文本。阿尔卑斯公司并未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进行过修改,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以该文本为审查基础作出第15049号决定。
  (二)关于证据。对比文件1-8可以作为用于评价本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三)关于2001年实施的《》(简称)第第三款。本专利说明书中“搭接”的含义是清楚的,符合第第三款的规定。
  (四)第第四款。1、权利要求1、3、6不符合第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6要求保护一种卡用连接装置,其中对机壳中具有的“收存部”进行了限定,即:机壳,其中具有能有选择地插装较短的第1卡和较长的第2卡中的某一个的收存部。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3、6中仅通过限定具有不同长度的第1卡和第2卡来限定收存部的结构,以使得收存部能够容纳不同长度第1卡和第2卡以与滑动部件配合使用,进而实现不同长度的卡片的插装。
  根据说明书的内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收存部所起到的作用是与滑动部件相配合,使得不同结构的第1卡和第2卡能够容置在收存部中,并随着滑动部件移动,以实现存储卡片的插装。
  由于权利要求1、3、6中仅通过限定第1卡和第2卡的长度关系来限定收存部的结构,却没有对第1卡和第2卡的厚度关系及宽度关系进行限定,进而限定收存部的结构,因而权利要求1、3、6中对收存部的限定实际上要求保护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即要求保护一种收存部,其能够容纳的第1卡的长度小于第2卡的长度,但第1卡的厚度、宽度可与第2卡相同或不同。
  但是,说明书中记载的可容纳第1卡、第2卡的收存部的具体实施方式仅有一种,即:收存部可容纳的第1卡相对于第2卡而言,第1卡更短、更宽、更薄,除此之外,说明书中并未记载其他的可容纳不同长度、宽度、厚度的第1卡和第2卡的收存部结构。同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仅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合理预测出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3、6中对收存部的结构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但是本申请说明书中仅以一个特定的具体实施方式的形式给出了可容纳特定结构的第1卡和第2卡的收存部结构(即,可容纳的第1卡比第2卡更短、更宽、更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能得到或者概括得出权利要求1、3、6所限定的较宽的保护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3、6所请求保护的方案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第第四款的规定。
  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关于权利要求1、3、6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再予以评述。
  2、权利要求2、5、8不符合第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5、8是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3、6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中同样未对收存部的结构进行具体限定,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6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8所请求保护的方案同样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第第四款的规定。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关于权利要求2、5、8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再予以评述。
  3、权利要求4符合第第四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7符合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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