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投资账目金加大,专项资金 账目不够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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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债风险如波音现金网赌博平台现金开户何加强防范 财政〖富婆点特〗部长楼继伟给出四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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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审计查处问题整改工作制度化――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专题询问审计整改报告综述新华网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董峻)12月26日下午,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就《国务院关于201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这次询问聚焦投资预算、地方债务、彩票发行、审计“全覆盖”等热点话题。常委会组成人员问题尖锐、切中要害,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人答得认真坦诚,措施有效。中央投资预算如何细化到项目?吴晓灵委员首先发问发改委主任徐绍史:“2014年中央决算中发改委分配的基本建设资金为4576亿元。请问如何进一步提高年初编列细化到项目的比波音信誉排名例,在中央计划投资中如何进一步规范投资计划的调整行为?”吴晓灵说,现在的政府预算六合彩特码做得还比较粗,代编预算的比例较大,于是出现了“跑部钱进”问题,也给寻租留下空间。审计署对发改委的审计工作中发现部分投资未严格按照投资计划的级次和投向安排资金的问题,就是由于在预算编排时不够精细有关。徐绍史回答,现在中央本级预算内投资具体细化到项目的比例,按照不低于75%来执行。一项主要措施就是建立重大项目库,而且要编网络正规赌钱网站开户平台导航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凡是需要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如果没有进入重大项目库,这个投资就不能下。11月初,重大项目库已经上线运行,发改委要求重大项目库分级储备、逐级审核、逐步推进。在此基础上,制定三年滚动的投资计划,形成接续不断、滚(现金开户信誉平台)动实施的储备机制和良性循环,从而提高每年预算内投资落实到项目的比例。地方债风险如何加强防范?王明雯委员关于地方债的尖锐问题提给了财政部长楼继伟:到2014年底地方政府债务余额有15.4万亿元,如何处置这些债务和防控风险?一些地方政府违规举债、变相举债,财政部如何监管?有什么措施解决控制风险和继续发展的矛盾?楼继伟解释说,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是16万亿元。这15.4六合彩香港六合彩万亿元的债务率为86%,低于100%的警戒线,总体上是风险可控的。同时,确实存在一些地区债务规模较大,偿还能力下降,个别地区存在发生局部风险的可能性。风险如何防范?楼继伟说了四招:――规模控制,督促地方政(新)东方心经B府落实限额管理,地方政府的债务余额不得突破已经批准的限额。――落实偿贷责任,督促地方政府统筹预算资金,偿还政府存量债务,必要时可处置政府资产。――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到期债务,降低利息负担,缓解当期的偿债风险。――鼓励地方将有收入来源的项目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进行改造。彩票发行为何问题突出?尹中卿委员有关彩票的一连串问题,提另心水特码给了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和体育总局局长刘鹏:“审计抽查发现虚报、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金额达到169.32亿元,占抽查资金的26%。彩票管理中为什么存在这些突出问题?你们是怎么进行整改的?违纪违规违法资金全部都收回来了吗?对有关责任人员都严肃问责、追责了吗?如何举一反三,完善有关法律制度?”李立国回答说,制度建设滞后、管理运行方式调整不及时、法治观念淡薄、行政监管不够到位,是问题屡现的主要原因。截至10月底,民政部已通过归还原资金渠道、上缴国库和财政专户、停发和降低标准发放津补贴、补办手续、调整账目等方式,整改35.13亿元,占违规资金的92.9%。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64人。同时,建立健全福利彩票发行费管理制度和公益金使用管理制度。刘鹏对问题的成因归纳为“办事不讲规矩”、“做事缺乏监管”和“改革相对滞后”。对于违规购建超标准配备办公楼的问题,已经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清理调整;超标准发放工资奖金、组织出国旅游的问题,已经要求款额全部退回,没有完全退清的部分已经制定了分期扣款的方案;违规购买的超编车辆,已按照当地车改要求统一封存上交。审计工作如何实现“全覆盖”?冯淑萍委员问,今年的审查结果报告和审计整改报告只涉及44个中央部门。如何落实中央有关意见要求,做到审计“全覆盖”?审计长刘家义回答,关于“全覆盖”,从审计对象上来看,包括国有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四个方面,原则是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刘家义解释说,对于不同审计对象采取不同的审计方法和审计频次,比如党政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一个任期内至少要进行一次审计。对于重点部门、重点资金和重点项目,要持续地每年进行审计。对于一些专项,采取灵活的措施进行审计,这既符合法律的规定,也符合国际惯例。他还表示,实现“全覆盖”,要用创新的方式,包潮汕赌经B括创新管理模式、创新组织方式、技术手段和方式方法。首先是提高人员的素质,其次是采用信息化手段,同时要整合全国审计机关的资源,并且适当适度购买社会服务来实现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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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30 &匿名提问
你好,现金帐是不会出现贷方数的,除非你的帐做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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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的基本内容  以货币为主要量度,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或预算执行的过程与结果进行连续地、系统地记录,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形成一系列财务、成本、成本指标,据以考核经营目标或计划的完成情况,为经营决策的制定和国民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提供可靠的信息和资料。其基本方法主要有设置账户和账簿、复式记录、填制和审核凭证、登记账簿、成本计算、财产清查和编制会计报表等。  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基础,在我国,会计核算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符合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要求,力求会计资料真实、正确、完整,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明确规定,下列事项必须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5)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会计核算的职能  现代会计的核算职能不仅仅是对经济活动进行事后反映,还包括事项前核算与事中核算。  事前核算的主要形式是进行预算,参与决策;  事中核算的主要形式是进行预测,参与决策;  事中核算的主要形式是在计划或预算的执行过程中,随时反映计划或预算的执行情况,以便对经济活动进行控制,使其按计划或预期的目标进行。  会计核算的内容要求  会计核算的内容,是指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会计事项。《会计法》对会计核算的基本内容作过规定,《规范》第三十七条重申了《会计法》的这一规定,即要求对下列会计事项,必须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款项是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资金。可以作为款项收付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如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保函押金和各种备用金等。有价证券是具有一定财产权利或者支配权利的票证,如股票、国库券、其他企业债券等。  款项的收付是经常发生的,在有的单位其发生额还很大。有价证券收付的频繁程度在多数单位要低一些,但发生额一般都比较大。款项和有价证券收付的业务涉及到较易受损的资产,绝大部分业务本身又直接造成一个单位货币资金的增减变化,影响单位的资金调度能力,所以通常要求进行严密、及时和准确的核算。目前实际工作中在这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有的单位款项收付未纳入单位的统一核算,而是转入了“小金库”;或者单位资金管理失控,被非法挪用,甚至发生贪污、抽逃等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对款项、有价证券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等管理制度。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财物是一个单位用来进行或维持经营管理活动的具有实物形态的经济资源,包括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商品等流动资产和机器、机械、设备、设施、运输工具、家具等固定资产。  财产物资在许多单位构成资产的主体,并在资产总额中占有很大比重。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业务,是会计核算中的经常性业务,有关的核算资料往往是单位内部进行业务成果考核,控制和降低成本费用的重要依据。此外,财物会计核算还对各种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有重要作用。对国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来说,这也是保护国家财产的一个重要关口,但在有的国有单位,这个关口的职能被大大削弱,经常发生国家财产被毁损、浪费,或者被不法分子侵吞,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浪费和严重流失。作为会计人员,应当加强对财产物资的核算和管理。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债权是一个单位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各种应收和预付的款项。债务则是一个单位需要以其货币资金等资产或者劳务清偿的义务,包括各项借款、应付和预收款项以及应交款项等。  债权和债务都是一个单位在自己的经营活动中必然要发生的事项。对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的会计核算,涉及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及单位与其他有关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到单位自身的资金周转,同时从法律上讲,债务还决定一个企业的生成问题,因而债权债务是会计核算的一项重要内容。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的单位,往往不能正确、及时办理债权债务的会计核算,使单位的信誉和经济利益蒙受损失。也有的单位利用应收应付款项账目隐藏、转移资金、利润或费用,涉嫌违法乱纪。对此问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制止和纠正。  4.资本、基金的增减  资本一般是企业单位的所有者对企业的净资产的所有权,因此亦称所有者权益,具体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基金,主要是指机关、事业单位某些特定用途的资金,如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后备基金等。  资本、基金的利益关系人比较明确,用途也基本定向。办理资本、基金增减的会计核算,政策性很强,一般都应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董事会决议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等为依据,切忌盲从单位领导人个人或其他指示人未经法定程序认可或未办理法定手续的任何处置意见。  5.收支与成本费用的计算  收入是一个单位在经营活动中由于销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服务或提供资产的使用权等取得的款项或收取款项的权利。支出从狭义上理解,仅指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履行法定职能或发挥特定的功能时所发生的各项开支,以及企业和企业化的事业单位在正常经营活动以外的支出或损失;如从广义上理解,支出是一个单位实际发生的各项开支或损失。费用的涵义比支出窄,通常使用范围也小一些,仅指企业和企业化的事业单位因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耗费和支出。成本一般仅限于企业和企业化的事业单位在生产产品、购置商品和提供劳务或服务中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耗费,如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费用、商品进价以及燃料、动力等其他直接费用。  收入、支出、费用、成本都是重要的会计要素,体现着对一个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从不同角度进行的度量,是计算一个单位经营成果及其盈亏情况的主要依据。对这些要素进行会计核算的特点,是连续、系统、全面和综合。在实际工作中,问题突出的有虚报收入(人为压低或拔高)、虚列支出和乱挤乱摊成本、费用等。这已成为严重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根源之一,会计人员有责任制止和纠正这种现象的继续发生。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财务成果主要是企业和企业化的事业单位在一定的时期内通过从事经营活动而在财务上所取得的结果,具体表现为盈利或是亏损。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包括利润的计算、所得税的计交和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等,这个环节上的会计核算主要涉及到所有者和国家的利益。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虚盈实亏”和“虚亏实盈”,一般视单位的所有制性质而异,呈典型的利益驱动倾向,其共同特点是损害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7.其他会计事项  其他会计事项是指在上述六项会计核算内容中未能包括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或会计制度的规定或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需要办理会计手续和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单位在有这类事项时,应当按照各有关法律、法规或者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严格办理有关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的其他要求  对会计核算的其他要求,《规范》从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六条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是对《会计法》中有关规定的延伸和扩充,也是对《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各行业会计制度中有关会计核算的共性要求的概括和重申。在当前,强调这些基本规范有非常现实的意义,因为会计工作中存在的许多问题都直接与这些基本规范相悖。同时,这些基本规范是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的必要前提,是否遵循这些基本规范对会计核算的质量影响极大。  1.会计核算依据和处理方法  《规范》第三十八条规定:“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这一规定主要体现了以下几点要求。  (1)真实性与客观性要求。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要求。其具体要求是,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可靠的凭据,进行准确的核算,形成符合质量标准的会计信息。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来进行会计核算,本来不应该是问题,因为不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整个会计核算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或者说还不如没有会计核算。但在现实生活中,基于不同的目的和需要,伪造或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目和会计报表,篡改会计数据,真账假算或假账“真”算等问题时有发生。这对会计基础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使社会上在一定的程度上对会计信息产生“信任危机”。令人欣慰的是,不少会计人员为了维护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在面临比较艰难的处境时,仍保持了应有的职业道德,以不懈的努力,使会计信息的整体质量基本得到了保证。  (2)合法性要求。  会计核算的合法性要求,即是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对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主要来自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及各行业或单位会计制度等。对会计处理方法作出规定,是国际惯例;减少企业在会计处理方法上的选择余地,是当今世界在规定会计处理方法中的趋势。这都是基于同样的考虑,即是增强会计指标的可比性,使不同单位之间的横向比较有较强的经济涵义,为改善经营管理和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提供价值较高的依据。在会计核算中不执行规定的处理方法是十分有害的,如折旧应提不提,利息应计不计,财产损失应处理不处理,销售收入应确认不确认,成本费用应列不列、该转不转或不该转的反倒转了等,因此形成的会计信息不仅不能为管理或决策所用,反而会对管理或决策产生严重误导,而且这样做本身会损害投资人和国家的利益。  (3)一致性要求。  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是会计核算的一致性的要求。一个单位在对其不同时期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时,要在处理方法上保持一致,这可以增强这个单位的会计指标在纵向上的可比性,这种可比性仍是改善经营管理和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所需要的。一致性要求一个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必须保持稳定,但并不意味着这个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必须自始至终一成不变。在客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改善经营管理需要或会计技术发展需要时,一个单位是可以也允许改变其会计处理的方法的。在发生这种变动时,重要的是必须按照有关法规或会计制度的要求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以便会计信息的使用人了解这种会计处理方法变动的影响。目前实际工作中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会计处理方法变动不按规定进行,钻在一定的情况下允许会计处理方法变动的空子,人为地操纵成本、费用、收入和利润等会计指标;二是在会计处理方法变动后不按规定进行说明,掩盖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误导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这些行为是与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律,构成刑事犯罪。
1、最好结合自己从事的行业和企业,你要声明你的经验有此局限,到新单位后会结合新单位的情况改进的。2、做帐经验主要侧重于对业务归属科目的把握、通过做帐对公司资金流动成本费用的监督和审核作用,这就是最主要的两点3、说的不要太多,越多漏洞会越多,尽量说普遍性的东西。
对面试的财务经理说自己会计工作上的任何事,只要不是说大众没接触过的特殊行业,最好按实际经历的说。不要胡编。除非你没办过但知道怎么回事,其实会计上有些东西,只是接触实际操作的事,剩下的就是耐心、用心加总结,那就是在面试时可以对财务经理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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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不够,可能的情况是:出现了现金短款,徐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做账;现金库存较少,不够支付,可以开出现金支票提取现金,或者使用转账支付等形式,账务处理上应借记现金;还有一种情况是私设小金库的单位,单位正规帐上的现金不够支付,从小金库内支付现金,记账到正规帐上。这是违规违纪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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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个正规完整的流程大致分为5个部分: 1.三分钟的自我介绍。 你需要知道如何凸显你的优点。 2.核对询问个人资料。 你需要对你的简历倒背如流。 3.考察专业知识和技能。 你需要对会计基础知识对答如流。 4.试探心理及素质。 你需要头脑冷静表现正常即可。 5.面试结束后自我评价或反提问。 你需要真诚始终如一。 二、企业对财会人员的4大要求: 1.企业文化差异下的要求 外企:领导、组织、决策能力这些是外企很看中的,几乎每个职位都会需要,所以我们财会同学们面对他们可以放心突出这些能力。 非外企(私企,国企,或者一般的合资企业):踏实肯干 面对他们的Hr和Manager们,这些能力他们不感兴趣,甚至有的会反感,我需要一个踏踏实实的财务人员,太过绚烂的领导经历也许会让他们觉得你浮躁,坐不住 2.学习能力,沟通协作能力这也是财会求职者要表达出来的素质,纸上写分录,做企业价值评估你可能会做,实际工作中你可能只有面对Excel,ERP干瞪眼的份。 3.职业精神错哪怕0.01也可能造成意想不到的巨大损失,所以财会工作需要我们很专注,认真的完成每一项工作,即使这些工作很繁琐,deadline还很近 4.诚实可靠涉及到做假账问题,双刃剑。如何合理避税,优化财务结构,是企业财会的大头。 三、企业常规会问的问题: 不论如何,你要先展示能力,再表达强烈入职的意愿。 1. 展示你专业能力的问题: (1)一般纳税人可抵扣票证有哪些?纳税申报的流程如何? (2)客户扣款(已开具发票)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需要附哪些原始单据? (3)年终奖是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2.
展示你为人和求职意愿: (1)你对我们公司了解有多少? (2)你可以完成哪些其他人做不到的事? (3)你会做假账吗? 答案: (1)会计从业资格教材来应对第一类问题, (2)翻看《应届生求职面试全攻略》来应对第二类问题 (3)若是还有闲情雅致志高存远的学生请翻开《应届生会计师事务所求职全攻略》 最后祝愿大家都有一个美好的开始。 参考:/qiuzhizhinan/show-438024.html
我接触个人所得税的时间不长,在12年以前刚加入税务局的时候,领导让我分管营业税,老天!分管!意味着我这个刚刚毕业的税盲需要对全市外资企业的营业税税政进行指导!那跟在众目睽睽地下跳脱衣舞有什么区别?为了不让自己变成脱衣舞郎,我开始通宵达旦的恶补营业税。 当时处室里有位业务尖子,分管的是个人所得税,那厮在业务学习的时候,总是侃侃而谈,内容都是些我望而生畏的东东,什么148号文啦,183天啦,境内支付境外来源啦,等等等等,在我这个被营业税搞得焦头烂额的新丁眼中,觉得神秘而高不可攀。 转眼间,到了1996年,税务局一定要拆分成国税跟地税,个人所得税专家觉得国税的仕途比较光明,于是去了国税,而我则糊里糊涂地被弄到了地税,到了地税,领导就把地税中最令人头疼的个人所得税交给我,我再一次面临跳脱衣舞的危机。自此以后,我就跟那些个183啊,非独立个人劳务啊,税收居民啊之类的名词拉上干系,无论在税务局还是后来到了五大,他们都冤魂不散地跟着我,而我呢,也对他们由怕到爱,同时也了解了一些他们的习性。 为了纪念自己与他们的纠葛,特地摘取一些我与个人所得税的故事供自己回味和玩赏:
(一) 个人所得税对于中国来说,属于一个比较奇怪的税种,他本来就是由两套税法合并而成,这两套税法分别是《个人所得税》跟《个人收入调节税》,前者适用于外籍个人,后者则适用于国内人士。但是,跟别的内外都适用的税法不同,个人所得税虽然合并了,实际上却仍然保留着两套税政体系,适用于外籍个人的税收政策依然比较独立。从复杂性来讲,外籍个人的税收政策,也远远比适用于国内个人的政策要复杂。而我在下面要讲到的国税发[号文,就是将此政策复杂化的淋漓尽致的表现。 谈到148号文,就得从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一条说起: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一条貌似平平无奇的规定,实际上包含着个人所得税的两大原则: 1、
税收居民全球所得征税原则; 2、
非税收居民收入来源地征税原则。 这也是世界上所得税权划分的一个通用准则,大部分的主权国家(除避税港外)都采取这一原则。 不过,这时候问题出现了,第一个问题是:什么叫做有住所?如果我有一邻居叫做Tommy,是个美国人,他是来中国玩儿的时候发现我隔壁的屋子确实不错,一咬牙买了下来,买下以后每年住他个一月半月的,他是不是因此而跌入中国的税网了呢?要真是这样,哪个老外敢在中国买房子? 为了不把Tommy吓跑,税务局在税法的实施条例的第二条,对住所进行了以下定义: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这一条的意思是,从税收意义上来说,只有在中国有户籍,或有家庭,或有主要经济来源的人,才属于在中国拥有住所的人。仅在中国购买房屋并不足以构成在中国有住所。其实,实际操作上,税务局仅仅把户籍作为判定标准,就是说在中国有户籍的才属于在中国有住所。
紧接着需要解决的是:什么叫做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如果一老外在一年里仅仅回过老家一趟,时间也不长(一周左右),其余时间都在中国,那他在中国的居住时间是否满一年呢?
关于这个问题的解释在税法实施细则的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三个需要解答的问题是,什么叫作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同时,什么是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如果我的邻居Tommy受雇于一家设在中国的外资企业,他的工资如果由他在国外的母公司全额支付的话,是否可以认为Tommy的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呢?
该问题的答案有以下两条可以解决:
“第四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这两条规定的意思是,如果一位仁兄取得的收入是受雇所得,那么如果是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所取得的。就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也就是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这一条规定,封死了不少“税收筹划”的后路,如果不存在此规定,外籍个人可以把他们全部或部分的工资都由境外企业支付,以此作为“从境外取得的所得”而不交个人所得税。
不过,在执行中,这条原则依然存在不少问题,举一个小例子:我邻居Tommy(他挺倒霉的,老被我拿出来举例),受母公司委派,在一家外资企业任职,外资企业支付一部分工资,人民币20000元,同时,这家母公司支付他另外一部分工资,人民币40000元,他在4月份在华时间是20天,由于需要在境外开会,他有10天的时间在境外,问题是Tommy4月份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多少?
这个问题,目前在中国有两种说法,一种是,如果一个外籍个人仅仅在中国任职,那么它的全部收入都应该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理由是这一条文的意思是:因在中国任职受雇所取得的收入都是来源于中国的所得,那么此人就算到了国外,不外乎只有两种目的,1是探亲休假,2是出差。无论是出差还是休假,都是与此人在中国国内的职务有关的,所以应该全部视作来源于境内的所得。而另一种说法也挺有道理,既然条文的规定是“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那么“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就理所当然地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了,即使此人在境外的出差可能是因为国内职务的需要。
这两种说法,也反映到目前税务局的实际征管中,有的税务局支持第一种,有的则按照第二种说法收税。就我个人而言,我更喜欢第二种,因为我比较喜欢它里面诡辩的意味,毕竟,如果税法在文字上给出了一定的钻空子的余地,税务局就不应该为了多收点税的需要任意解释,把这个空子堵死。
本来问题到这里,应该得到解决了,可是且慢,Tommy这时候急眼了,我本来压根儿就是一美国老外,就是被老板派到中国来,才干了一年的时间,怎么就变成中国的税收居民了?那要是我明年又回美国了,岂不是还要来中国交个人所得税?多冤啊我!而且,我好像听到中美之间还有个什么税收协定,说什么不到183天就不用交税什么的,那些个原则哪里去啦?!
为了安抚Tommy跟其他也觉得自己很冤的老外,为了鼓励更多的老外过来中国打工,也为了不违反税收协定的精神,税务总局在1994年出台了148号文。
148号文的全名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关于这份文件,有不少人的评价是“从来没见过把文件写得那么绕口的,作者会说中国话吗?”
确实,如果你见到在这份规定里,每句话的长度最少不低于20字,长的句子还达到50多字的时候,有此感觉一点也不奇怪。但是,如果你能静下心仔细咀嚼,就会为它暗暗叫绝。
148号文是我所见到的税务局的单行文中最严密、最精巧的规定,在短短1000余字的篇幅里,构建了整个外籍个人所得税的体系,以后的有关外籍个人所得税的文件,都只能成为148号文这颗大树上的枝叶,而我,这个大树下无知的少年,只能仰望着她欢喜赞叹。
148号文的其中一位作者:王选汇老先生,中国涉外税收的先驱,最早的税收协定起草者和谈签者,已于去年仙逝。另外一位也是主要的执笔者(姑隐其名),目前已是总局国际税收司的副司长,还有一位是四大(那时还是八大)里面最早从事中国税的元老。他们的业务水平,令我们这些后辈感觉到了中国税法的博大精深。在这里,我对他们表示深深的敬意。
唠叨了那么多,是时候具体介绍一下这份文件了,干脆,我先把全文贴出来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
日 国税发[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现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由于在中国境内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企业)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及税收协定所说常设机构(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机构)担任职务,或者由于受雇或履行合同而在中国境内从事工作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如何确定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二、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根据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七条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前述个人应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上述个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三、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根据税法第一条第二款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属于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个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其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个人,事先可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的,其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期限申报纳税;对事先不能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有关期间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183日的,可以待达到90日或183日后的次月7日内,就其以前月份应纳的税款一并申报缴纳。
四、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根据税法第一条第一款、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实施条例第三条所说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由其任职的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上述个人,在一个月中既有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临时离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五、中国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纳税义务的确定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适用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而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应依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六、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的计算属于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所述情况中的个人,凡应仅就不满一个月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的,均应按全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际在中国天数/当月天数如果属于上述情况的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算成月工资薪金后,按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额。七、本通知规定自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内容有不同的,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要理解这份文,首先得明白我在上节里讲到的那几个基本概念:住所、居住满一年、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这是148号文的出发点。
其次,需要掌握的是,要确定一位外籍个人的纳税义务,首先得把他的工资薪金收入按一下方法分成四块:
来源于中国境内,并由境内机构支付或负担的收入;
来源于中国境内,并由境外机构支付或负担的收入;
来源于中国境外,并由境内机构支付或负担的收入;
来源于中国境外,并由境外机构支付或负担的收入。
第三,把外籍个人在华的时间也分成四种情况(以下均指协定国)
在一个纳税年度里,连续或累计在华停留少于183天;
在一个纳税年度里,连续或累计在华停留大于183天少于一年;
连续或累计在华停留大于一年少于五年;
连续或累计在华停留大于五年。
对外籍个人在华停留时间为情况1的,仅就上面所属的第1块收入交税
对外籍个人在华停留时间为情况2的,仅就上面所属的第1、2块收入交税
对外籍个人在华停留时间为情况3的,仅就上面所属的第1、2、3块收入交税
对外籍个人在华停留时间为情况3的,仅就上面所属的第1、2、3、4块收入交税
第四,先税后分原则
这个原则的意思是,虽然在文件中规定了不同情况下那块收入需要交税那块收入不需交税,但是,在实际计税的时候,依然是按收入全额先计税,在按照在华时间进行划分,这个原则的目的是适应税收入按高税率交税。
第五,高层管理人员的征税原则,这是148号文不遵守税收协定的一个所谓“败笔”,在文中,规定了高层管理人员无论其来华时间的长短,由境内支付的工资薪金需要全额交税,这个规定确实跟税收协定不太相符(后来税务局在2004年用97号文对这条规定进行了修正),但这条规定的原意却令我对立法者的逻辑十分欣赏:立法者认为,高层管理人员与普通管理人员不一样,并不需要在实地才能对企业进行管理,仅仅以在华时间而对他们在华的纳税义务进行界定似乎有点过于宽松。所以有此规定。
第六,创造性地把企业本身的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形式跟他的雇员判定应纳税义务结合起来.大家看看以下的表述:“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
这一段的主要目的是将在驻华代表机构任职的外籍人员纳入税网,方法十分巧妙,但也给我们留下了筹划的空间,这个以后再谈。
这六个方面,基本上建起了外籍个人所得税的框架。
以上两节,希望没有把大家闷死,下面我要讲的,可能更加令人呵欠连天,不过,也是最有用的。
148号文虽然精妙,但介绍的只是一个原则跟框架,在计税的时候,还得有具体的公式去支撑,为此,总局在1995年跟2004年分别下发了125号文跟97号文,对148号文里没有阐述的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方法,计算公式一一作了规定。
记得在95年125号文下发的时候,总局专门派了一个美女(名字也很美,叫做傅瑶)过来征求各地的意见,美女在思维上虽然没有148号文的作者那么敏捷,但考虑到她是美女的因素,可以原谅!当时我还是一税务局里的小愣头青,而在97号文出来的时候,我已经在四大被万恶的资本家剥削多年,快得变成一条人干了!岁月如梭,岁月如梭啊
说到美女,我就有点开小差了,本来还想再啰嗦几句,但想到还是正事儿要紧,美女留待以后再聊吧。
下面,我先把125号文跟97号文全文贴出来,以便我在后头举例的时候,不会过分迷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以下简称通知)在执行中存在的
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境外工作期间的界定问题
通知中所说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下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中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税务机关在核实个人申报的境外工作期间时,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派遣单位出具的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任职的证明,或者企业在境外设有营业场所的项目合同书及派往该营业场所工作的证明。
不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受派来华工作,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所享受的公休假日。
二、关于个人在中国境内、境外企业、机构兼任职务取得的工资、薪金如何纳税问题
个人分别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企业、机构兼任职务的,不论其工资、薪金是否按职务分别确定,均应就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总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通知的有关条款规定,按其实际在中国境内的工作期间确定纳税。
三、关于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的界定问题
通知第五条所述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是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四、境内工作不满全月的个人由境内、境外雇主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应纳税款计算问题
通知第四条所述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以及通知第五条所述在中国境内企业担任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凡其工资是由境内雇主和境外雇主分别支付的,并且在1个月中有境外工作天数的,依据通知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对其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中属于境外工作天数部分不予征税。在具体计算应纳税额时,按下述公式计算:
当月应纳税额=按当月境内外工资总额计算的税额×[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工资总额×当业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五、核实个人工资薪金及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凭据证明问题
凡属依据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通知的规定,应就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申报纳税的个人,或者依据通知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应就视为由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申报纳税的个人,应如实申报上述工资薪金数额及在中国境内的工作期间,并提供支付工资证明及必要的公证证明和居住时间的有效凭证。
前述居住时间的有效凭证,包括护照、港澳同胞还乡证、台湾同胞提供“往来大陆通行证”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凭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4]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或安排(以下称协定或安排)的有关规定,现就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若干税收政策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判定纳税义务时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问题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二、关于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的问题
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号)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三、关于对不同纳税义务的个人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公式问题
对分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判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在计算其应纳税额时,分别适用以下公式:
(一)按国税发[号第二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应适用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二)按国税发[号第三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仍应适用国税发[号第六条规定的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三)按国税发[号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应适用国税函发[号第四条规定的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如果上款所述各类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或者不满一个月工资薪金,均仍应按照国税发〔号文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换算为月工资后,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其应纳税额。?
四、关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适用协定或安排条款的问题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的,该个人所在国或地区与我国签订的协定或安排中的董事费条款中,未明确表述包括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对其取得的报酬可按该协定或安排中有关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和国税发〔号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判定纳税义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同时又担任企业董事,或者虽名义上不担任董事但实际上享有董事权益或履行董事职责的,其从该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报酬,包括以董事名义取得的报酬和以高层管理人员名义取得的报酬,均仍应适用协定或安排中有关董事费条款和国税发〔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判定纳税义务。?
五、本通知自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这两份文可以说的148号文的具体补充,大致上来说写得不错,但是仔细推敲起来,问题不少,我在下面不短的篇幅里,以举例的方式结合125跟97号文,对148号文进行详细的解释,并对其中觉得有疑问的地方跟大家伙探讨探讨,希望大家能由此对外籍个人的所得税有所了解:
148号文第二条及第五条—97号文第三条(一)、第四条的相关案例
外籍个人A,英国公民,在国内外资企业任财务经理,2004年在华时间为120天,当年9月份工资为80000元人民币,其中30000元为境内外资企业支付,50000元为境外雇主支付,9月份在华时间为10天。此人9月份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这个案例完全可以套用97号文里的公式简单算出: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80,000-4,000)×35%-6,375]×(30,000÷80,000)×(10÷30)=2518.12
不过,大家可能没有注意到,148号文颁布时间离97号文颁布足足有10年,在这十年里,这个问题各地方法不一,本来按照先税后分的原则,这个公式是跟148号文相符的,但由于文件没有明确,大家就乱解释一气,在这10年里,很多地方的税务局是这么算的:
[()*25%-=1708.33
差很远吧,其实两者的区别在于“先分后税”还是“先税后分”上,即先按全部收入及税后作两次的划分还是仅仅把境内支付的收入计税后再按照天数进行划分。先税后分的原则,是148号文的另一大败笔,这个败笔我并不欣赏,因为这个本身就跟税收协定的精神相违背,总局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垫高适用税率多收一点税,有点小农意识的味道。97号文本来的意思是根据协定进行修改,但这一条确实是走了回头路,不应该。
外籍个人B,也是英国人,在国内的外资企业任人事经理,2004年在华时间为120天,9月的工资为80000元人民币,全部为境外公司支付并负担,9月份的在华时间为10天,此人9月份应交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案就一句,不用交。
把这个例子弄出来,主要是告诉大家外籍个人合法避税最基本的一招起手式:
工资境外支付。在华少于183天。
虽然后来税务局出台了一些文件对其有所限制,但这招依然是最普遍使用的一招。至于这些限制具体是什么,我在以后章节里跟大家详述,预先告诉大家,这倒是一个相当有趣的故事,赫赫。
外籍个人C,英国人,在一家外国公司驻华代表出任首席代表,2004年在华时间为120天,9月工资为80000元,全部为外国公司在境外支付,8月份在华时间为10天(该代表处为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征税),此人9月份应交多少个人所得税?
谈到代表处的外籍雇员如何交税,不得不引用一下148号文第二条的后半部分的规定(不好意思,再次引用):“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
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
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
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
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
由于在2003年以前,大部分的代表处都采取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办法,所以绝大部分代表处的外籍雇员都用这个规定,也就是说,不管这位外籍人员来华的时间长短,都需要先把全部收入(无论在代表处账簿有无记载)先计算出税金以后再按天数进行划分。
有人可能会问,97号文出台以后,根据公式1,少于183天的个人是否可以按此公式再把他的收入按境内支付跟境外支付再划分一次呢?持这种观点的人显然对此条规定的理解不够深刻。不错,在97号文出台后,所有的外籍个人,无论在外资企业任职还是在代表处任职,都可以用公式1,但是,公式1里面“(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的“当月境内机构支付工资”仍然应该按照148号文的第二条规定执行,也是说,对于用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税的办事处的外籍个人来说,“当月境内机构支付的工资”恒等于“”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这样,我们的答案也出来了:
[()*35%-/=6471.67
外籍个人D,
英国人,在以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4年当年在华时间为120天,9月工资为80000元,其中30000元为代表处致富,50000元为外国律师事务所支付,9月份在华时间为10天(该代表处为查账征收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此人9月份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对应上面的例子,这个案例的变化使这个代表处是按查账征收交税的,这个案例在2003年以前没有任何异议,因为当时很少代表处可以查账征税,但是2003年总局出台了一份新的文件,对于一些办事处改按查账征收,所以,在97号文出台以后,受雇于这类代表处的外籍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就显著降低了。(LUCKY
[()*35%-/=2528.12
不过,据我所知,有的地方的税务局依然顽固不化,不执行这个规定,这就要靠我们给他们好好上上课啰!
外籍个人E,
英国人,在以外国企业代表出任首席代表,同时兼任一外资公司业务经理,2004年在华时间是120天,月工资为80000元,其中20000元为代表处支付,10000元为外资企业支付,50000元为境外雇主支付,9月份在华时间为10天,此人9月份是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依然是代表处的案例,不过这个比较有趣,此人在国内有兼职,国内的兼职,在税法里的规定是允许汇总交税,办法是把此人的所有收入汇总在一起,在一个地方的税务局交税。不过,出台汇总交税规定的老爷忘了这世界上还有一个148号文,在148号文里,受雇于代表处的雇员跟受雇于外资企业的雇员的交税方法是不一样的,前者较高,后者较低。如果出现同时在这两个机构任职,就出现了一定的税务筹划空间,大家看看答案:
如选择在代表处交税:
[()*35%-=6741.67
如果选择在外资企业交税:
[()*35-/=2528.12
哈哈,又是一个漏洞!
外籍个人F,
英国人,在一外资企业任财务总监,2004年在华时间120天,9月份工资为80000元人民币,其中30000元为境内的外资企业支付,50000元为境外雇主支付,8月份在华时间为10天,此人9月份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本例是97号文于148号文相比其中一个很大的转变,在97号文出台之前,无乱刺人在华的时间是多少,由于他是所谓的“高层管理人员”。所以境内支付的工资薪金要全部交个人所得税,境外支付的如少于183天则不用交个人所得税,这样的话,他的个人所得税是这样算的:
在97号文出台以后,如此人所在国与中国的协定中没有高层管理人员条款的,既可以按97号文的共识1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刚好,此人是英国人,英国与中国的税收协定中没有规定高层管理人员的纳税条款,所以,此人可以这样交税:
[()*35%-/=2528.12
当然,这个例子如果变一下,把此人境内支付的工资变成10000元,境外支付变成70000元的话,情况就大不一样了,大家看看:
按旧办法:
[()*20%-375=825
[()*35%-/=842
看看,结果倒过来了吧,为什么呢,其实,都是先税后分这个原则惹的祸,大家可以仔细琢磨一下。
外籍个人G,
加拿大人,在一外资企业任财务总监,2004年在华时间120天,他的月工资为80000元人民币,其中30000元为境内的外资企业支付,50000元为境外雇主支付,8月份在华时间为10天,此人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大家可能纳闷儿,怎么我举的例子跟上一个一样?您再仔细看看?看出来了吧,他的国籍变了,成了一位加拿大人,加拿大人有什么稀罕的呢,稀罕就稀罕在中国根加拿大的税收协定里列明了高层管理人员在工资薪金支付国征税的规定,这样的话,这位仁兄只能在中国按一下方法完税了:
不过,由于我们的148号文跟97号文一向遵循的是“先税后分”的原则,所以,如果你硬要抬杠的话,也可以这么算:
[()*35%-/.38
此公式是本人“发明”的,嗬嗬,没有文件支持。(得意洋洋地说一句,97号文的那个公式1我在97年的时候就曾经“发明”过出来)。
外籍个人H,
英国人,在一外资企业任财务总监及董事,在华时间为120天,此人月工资为60000月人民币,其中20000元为境内的外资企业支付,40000愿为境外雇主支付,同时,境内的外资企业支付给H
20000元董事费,此人在9月份在华时间为10天,此人9月份应缴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这个案例只是为这位老外加上了一个董事的头衔,还在工资中拨了20000元作为他的董事费,但是这么一来,就变得比较复杂了。大家在重温一下97号文的条款: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同时又担任企业董事,或者虽名义上不担任董事但实际上享有董事权益或履行董事职责的,其从该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报酬,包括以董事名义取得的报酬和以高层管理人员名义取得的报酬,均仍应适用协定或安排中有关董事费条款和国税发〔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判定纳税义务。”
这一条说老实话有点含混不清,我初步的理解是,如果一位老外在国内的企业及担任高管又担任董事的话,那么因为他的董事职务,根据协定(协定里基本上都由董事条款),他又会被拉回148号文第五条中,就是境内企业支付的全部交税的条款中。但吊诡的是,这一条还说“以董事名义取得的报酬”,应“适用协定或安排中有关董事费条款和国税发〔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判定纳税义务”,这样是否可以理解为董事费的收入也应该跟工资薪金一样纳税呢,在以前的文件里,董事费是按照劳务报酬征税的啊?到底97号文又没有把原来的征税方法改了呢?我跟你一样,不知道。
现在,让我们把两个理解都列出来给大家看看:
董事费跟工资合并交税的计算:
[(-75=7625
董事费跟工资薪金分开交税:
工资薪金应缴的税:
[()*20%-375]=2825
董事费应缴的税:
2%)*20%=3200
两者之和:25
真是不算不知道,世界真奇妙。从这点来说,97号文作者的水平确实有待提高。
148号文第三条及97号文第三条(二)、第四条的相应案例
外籍个人A’,
英国人,在一外资企业担任业务经理,2004年在华时间是200天,工资总额为80000元,其中30000元为该外资企业支付并负担,50000元为境外雇主负担,9月份在华时间为20天。此人9月份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这个案例的计算很简单,不多说了,直接套用公式2算出来就是
[()*35%-=13483.3
外籍个人B’,
英国人,在一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出任首席代表,2004年在华时间为200天,工资总额为80000元,其中30000元为代表处致富并负担,50000元为境外雇主支付,9月份在华时间为20天,此人9月份应缴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这个案例沿用148号文关于“采用核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没有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机构的雇员”的做法,不过,在这个例子上跟上例的答案一模一样。
[()*35%-=13483.3
外籍个人C’,
加拿大人,在一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出任首席代表,同时还担任一家外资企业的总经理,2004年在华时间为200天,工资总额为80000元,其中20000元为代表处支付并负担,40000元为外资企业支付,20000元为境外雇主支付,9月份在华时间为20天,此人9月份应缴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一看案例大家就知道我又要拿加拿大人说事儿了,不错,谁让他的协定上有高层管理人员条款的?这个例子同上节的Case
5一样,此人有兼职,这样的话也存在以不同身份在不同地点交税存在不同税收待遇的问题,不同的是,这次他的在华时间长了,用的公式也变成了97号文里的公式3(加拿大等几个“有高管条款的国家”的外籍人超过183天少于1年,应该用公式3,没有高管条款的还是用公式2)
选择1,在外资企业交税:
[()*35%-6375]*(1-*10/30=20057.3
这里有一个吊诡的地方,公式里“境外支付工资薪金”这一项在这个案例里面是按20000呢还是40000,还是80000?(至于为什么有三个答案,大家自个想吧),我的理解是20000,原因是既然在外资企业交税,那自然不能用代表处的那套啦!
选择2,在代表处交税:
[()*35%-=13483.3
在此案例中,在代表处交税是比在外资企业较少的少的,跟上一个兼职案例的计算结果完全相反,可见个人所得税真是变化多端。
148号文第四条及第五条、97号文第三条(三)及第四条的相关案例
外籍个人A,
英国人,在一外资企业担任业务经理,2004年在华时间是320天,当年没有连续超过30天的离境,工资总额为80000元,其中30000元为该外资企业支付并负担,50000元为境外雇主负担,9月份在华时间为20天。此人9月份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这一个案例同样没有任何难度,直接套用公式3就可以了,不过,悄悄告诉你的事,虽然公式3是一个老公式(95年125号文里头就有),但是在97号文出台以前没几个税务局的实际征管中用这个公式,原因说了你也不信,因为太复杂,大家都不懂是什么意思!天!狂汗!
[()*35%-6375]*(1-*10/30=16011.46
外籍个人B,
英国人,在一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出任首席代表,2004年在华时间为320天,工资总额为80000元,其中30000元为代表处支付并负担,50000元为境外雇主支付,9月份在华时间为20天,此人9月份应缴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这个案例想告诉大家只有一点,如果一个代表处(假设这个代表处按照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籍人员在华带的时间较长(一年或以上),那他就光荣了,我只得光荣是他光荣地在中国全额纳税,不需要在划分什么境内境外了。
何处此言呢,大家请看:
[()*35%-6375]*(1-0/)=20225
主要原因是此人“境外机构支付的工资薪金”根据148号文代表处的相关规定,被认定为零!!!
纵观企业财务报表,排除非故意因素造成报表失真的因素,企业操纵财务报表也是企业盈余操纵的过程,我将不真实的财务报表的表现形式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纯粹性失准,一类是技术性失准。纯粹性失准情况较为严重,而且此类失准往往是灾难性的;技术性失准,指利用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的操纵行为,也可以理解为没有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收入、成本、费用、资产、负债等问题进行处理。一、纯粹性失准纯粹性失准进一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突击性失准,二是系统性失准。(一)突击性失准突击性失准,具有偶然性、临时目的性,往往是在一个特定的时间,为了特定的事件发生的行为,表现为突击人为的编造有利于企业本身的财务数据而形成的报表,这种形式手段较为低级,或虚减、虚增资产,或虚减、虚增费用,或虚减、虚增利润等,但往往报表不平衡(子项之和不等于总数)、帐表不相符、报表与报表之间勾稽关系不符、前后期报表数据不衔接等等。上述情形往往发生在向政府部门汇报材料时,夸大企业销售收入、资产规模,如申请政府补助;临时性向有关方面提交材料,如向我们投资公司递交商业计划书等等。1、收入的异常波动由于比较突然,企业往往是将收入调上去,同时增加应收账款,或者费用减下来,增加应付账款,有时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如:企业本期销售收入较去年增长30%以上,同时企业应收账款也大幅增长,而预收账款增长幅度却较小,不难看出,企业本期收入的增长并不健康,预收账款的减少意味着订单的减少,而应收账款随收入的大幅增长可能是企业销售信用政策的改变,虽然不能直接说企业存在造假,但我们首先应该怀疑这种情形的存在。2、勾稽关系不符资产负债表显示,本期长期资产增加了5000
万元,而现金流量表中的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而支付现金仅有2000万元,我们知道两者差额在正常情况下,应该是未支付金额,在资产负债表上应该体现在应付账款的增加,如果应付账款没有增加,那么说明两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存在异常,就存在报表不实的怀疑。现金流量表上的数据与资产负债表上的数据勾稽关系比较密切,通常情况下,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项目与流动资产及流动负债勾稽;投资活动现金流量项目与长期资产勾稽;融资活动现金流量项目与长期负债与权益勾稽,当然也有特殊情况,如流动负债中的短期借款属于融资活动现金流量。3、未分配利润的勾稽资产负债表上的未分配利润与损益表上的净利润在正常情况下存在这样的关系:期末未分配利润—期初未分配利润=净利润,如果两者金额差异较大,排除特殊原因如分红,就可能存在损益表造假的情况,当然也可能存在这种情况:将收入增大一倍,假设不动成本,那么利润就增大一倍,如果为了不将上述公式的勾稽关系出现异常,那么在未分配利润增大的同时,需要资产增大,或者负债减少,通常情况下会增大应收账款,那么就可能会出现我们在上面提到的收入的异常波动情况,具体变化也有较多情形,在此不再深入讨论。(二)系统性失准系统性失准,具有长期性、特殊目的性,此情况与突击性失准的较大区别就是,企业不是为了临时目的而突击性造假,而是企业为了长期特殊目的而发生的行为,因此我们应该了解企业的心理,了解企业粉饰报表的动机是什么。随着会计电算化的普及,企业基本都用财务软件,工作量降低的同时低级错误的发生概率也大减,企业为此往往针对不同的使用人,设计多套电子账,在这种情况下的,造假手段较为隐蔽,单纯从报表上也较难发现造假痕迹。1、全方位了解企业(1)企业外部环境从投资角度,企业外部环境包含的内容较多,如宏观层面包括的宏观经济形势、利率政策、汇率政策、政府政策;行业层面包括的行业竞争态势、行业发展前景、行业地位等等,站在与财务报表更加切合的角度,行业信息可能更加重要,为此就不得不提利用财务指标比率与可比公司进行对比,从而发现异常波动的情况。众多财务指标中,最重要的指标之一是企业的毛利率,企业的毛利率水平高低,跟企业的行业地位等都有较大的关系,当然如果偏离行业平均水平很大,那么就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但这里也有个问题,可比公司数据及行业数据的来源问题,除了从上市公司及行业协会取得外,从其他方面可能就比较困难,从而也存在我们投资的目标公司没有可比数据的情况。(2)内部非财务信息内部非财务信息范围也较广,如企业股权结构、企业领导层、研发团队等等。我们知道财务报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的汇总,其数据来源于企业日常经营业务,日常业务是因,从而有了财务报表这个果,很显然,如果我们不认真了解企业日常业务,那么对财务报表的认识上及判断上可能就会出现偏离。下面是企业日常经营环节所针对科目的一个简单图示:了解了上面业务环节所对应的科目,也便于我们了解企业在系统造假时,需要各业务链上同步造假所针对的科目。2、企业亏损内幕我们有时会遇到这种情形:企业报表显示年年亏损,但企业的注册资本却从当初成立时的几十万元,递增至上千万,并且注册资本的增加是原股东以货币资金投入,非引进战略投资者;或者企业注册资本没有明显增加,但企业却欠股东大额资金,那么试问在企业大量亏损不赚钱的情况下,企业股东特别是自然人股东为何还要持续经营下去,甚至还要大量借债给企业呢?那么我们是否应该怀疑,企业是否真正亏损呢?通常,答案是否定的。我们知道,企业在成立初期,为了完成快速的资本积累,可以说基本没有不做假账、转移财产、逃避税收的情形,通常企业的做法有:(1)隐藏收入、多列成本一般小型企业,特别是家族式企业,特别喜欢隐藏收入、多列成本,通常是将不需要开发票的业务收入直接进入个人腰包,但相关的成本仍在账面列示,或者在企业产品验收时,减少验收产品的数量,从而加大产品的成本,那么就会形成,收入低,而成本高,从而造成了账面亏损。(2)期间费用是舞弊的天堂期间费用科目是指损益表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及“财务费用”,财务费用科目基本核算比较简单,金额较大时基本上就是贷款利息,因此企业问题也基本是出在其他两个科目上。我们经常看到亏损的损益表,基本上都是管理费用或者销售费用科目金额过大,为此我们应该进一步对科目进行细化,找出各科目的明细项目与所了解到的企业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例如:①公司工资支出较高,而实际了解到的情况是,企业职工较少,明显比工资单上的人员要少,或者虚增员工工资待遇,因此企业存在虚列人员,虚增支出,逃避税收的嫌疑。②公司账面就两部车,但列支的燃油费却非常高;或者交通费较大,甚至出现大量的出租车发票,这种情况往往是企业通过正常发票以抵顶部分员工的工资、提成奖、外部回扣等。③企业存在大量低值易耗品一次性进费用,例如家具家电等,那么这些低耗是否是真实的呢?也许是真实的,只不过是企业老板自己家里买的在公司报销,也许根本就不是真实的,只是企业老板找关系买的票,从而从企业拿走现金。以上只是些个案,企业老板除了隐藏收入,形成账外小金库外,大部分都是通过发票报销的方式,从企业套取现金。我们从以上分析,发现了企业存在舞弊的线索,可以通过这些跟企业交涉,从而获得比较真实的经营业绩。二、技术性失准利用会计方法进行的造假,财务界通常称“技术处理”,常见的处理手段有:(一)利用收入确认时点财务上收入确认需要同时满足5个条件: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给购买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上述条件理论且抽象,在实际工作中,企业通常发生以下行为就认定满足以上5个条件:1、销售行为已经完成销售行为已经完成表现为几个方面:①如果是商品或不需要安装的产品,根据合同货物发到客户指定地点,收到客户的验收单后确认收入(是否能收到验收单,不同企业要求不相同,有些企业可能货物离库即认为完成销售);②需要安装的产品但安装不构成确认收入的重大障碍(如空调的安装)一般也是在发出货物后就可确认收入,如果安装构成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需要安装完成后确认收入(如锅炉、重大机械的安装调试)。上述销售无论货款是否收到,即可视为收入实现,而企业往往通过提前或推后确认收入的方式,达到自己的目的,例如发货即应确认收入,企业可以以对方企业未验收为由将已发货的产品记入“发出商品”科目,推后收入确认的时间,甚至目前中小企业的是以开票确认收入,不开票不确认收入,显然这是不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在做项目时,我们会经常听到企业说,税务要求怎么样,而不是说会计准则要求怎么样,这就是目前中小企业的会计现状,会计是为税务服务的,会计准则对企业已没有多大约束力。对于需要安装后确认收入的就更加可以以未安装完成为由推迟确认收入。以上我们都是说推迟确认收入,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是提前确认收入的?提前确认收入通常发生在分期确认收入的环节,当然也存在需要安装后确认收入而企业未安装就确认了收入的情况,这也属于提前确认收入。分期确让收入比较典型的是出租收入、冠名收入等,例如青岛机场贵宾服务中心,将一间贵宾室冠名权销售给了建行,二年期合同,每年100万元,一次性支付,在这种情况下青岛机场贵宾服务中心收到了200万元,应该根据二年期分别确认100万元收入,如果一次性确认了200万元收入,那就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问题。此外,我们再看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美国施乐公司是一家全球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办公用品提供商,2002年该公司披露过去5年间,共计虚增收入60亿美元,那么施乐公司是怎么虚增收入的呢,手段比较简单,正是利用了前面提到的提前确认收入的方法,施乐公司不仅仅出售大型复印、打印设备,还出租设备,提到出租设备可能大家都已经明白了,施乐公司正是利用出租收入提前确认的方法达到虚增业绩的目的。2、按生产进度确认(完工程度或工程进度)这种方式就更加容易调节收入,却更加难以掌控,原因很简单,企业完工进度专业性太强,如果按已完工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认,即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首先已完工成本的归集就可以大做文章,更何况预计总成本只是个预估数值,操作性更大。例如,造船行业由于生产周期较长,其收入的确认就是根据完工进度确认的,完工进度往往根据船的各个节点,如车体焊接、发动机的上船,车体焊接完成后能达到多少完工率?一般是已发生成本占预估总成本的比例确定,预估总成本的调节比例就比较大了。(二)利用存货发出计价方法调整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从而调节销售成本,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目前会计准则允许使用的发出计价方法有四种:一次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及先进先出法,在此需要提已经被会计准则明确不能使用的方法“后进先出法”,有些资料中提存货发出计价的时候还提此方法,那么众所周知,此方法已经不允许使用了。目前企业比较常用的是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常用于贵重物品的核算,如贵重手表等,虽然企业选择了计价方法,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却不全部采用,如A企业销售成品衣1万套,根据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单价为200元,结转销售成本应为200万元,但实际结转成本只有170万元,从而虚增了税前利润30万元,或者实际结转成本230万元,从而虚减了税前利润30万元。(三)利用折旧计提我们知道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多少,有四个影响因素,分别是固定资产原值、残值率、折旧年限及折旧计提方法。1、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在完工后,除非有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其价值一般不会发生变化,因此往往在未完工前(未完工通常在“在建工程”核算)虚增资产价值,但也有企业已经完工但迟迟不转“固定资产”核算,不用计提折旧从而虚增利润或者继续利息资本化计入资产价值,从而调节当期利润。利息资本化是指用于建筑项目的借款,所发生的利息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如果建筑项目达到可使用状态,这里并不是指实际的验收,只是说可以使用了,那么就不应该继续资本化,相应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目前很多企业为了业绩,利息继续计入在建工程成本的很多,那么我们就应该将其具体金额落实后,进行必要的调整。除了固定资产外,还有一个科目“研发支出”,有的企业也叫“开发支出”,如果企业有这个科目,我们就应该注意,了解企业研发的具体内容,有的企业研发的是设备,将来形成的是固定资产,那么我们就需要到现场看看,企业有没有实物,是不是已经成功了,如果已经成功了但企业账面上研发支出仍然挂账,或者是说还继续发生支出,那么就存在不及时转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从而虚增利润的情况;有的企业研发的是技术,那么我们可以咨询企业什么时间能够研发成功,目前有什么材料支持企业的研发进度,如果企业只是初步的阶段,能不能成功不确定,或者企业说肯定能成功,只是具体时间确定不了,那么这些支出都应该费用化,减少企业利润。2、残值率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上都没有对企业计提的预计净残值提取比例进行规定,会计上只是说,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而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这就给企业留下了很大的操作空间,但一般企业都保持在3%-5%,虽然有操作性,但由于没有硬性规定,只要不是比率很大,那么我们一般不用去关注。3、折旧年限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没有具体的年限,但税法却有规定折旧年限,其中:房屋建筑物不低于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其他生产设备不低于10年;器具工具家具(与生产活动有关的)不低于5
年;除飞机火车轮船外的运输工具不低于4年;电子设备不低于3年。会计上由于没有规定具体年限,一般企业在不违反税务规定的同时,会根据企业的业绩情况适当选择年限,如企业不想多缴税,折旧年限就短点;如果想要业绩,则刚好相反。4、折旧计提方法折旧计提方法一般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及加速折旧法等,而税务对这块要求也较严格,在此就不再展开讨论。(四)利用坏账计提企业坏账的核算方法,一般有个别认定法、余额百分比法及账龄分析法等,而账龄分析法是企业用的比较多的,也有部分企业将个别认定法与账龄分析法结合使用,这些都是企业会计准则所允许的。下面是不同计提比例对企业利润影响的案例:以上两个表格,由于计提比例的不一样,从而直接导致坏账余额相差170万元,看似影响并不大,可如果是处于盈利亏损临界点的企业或者接近我们投资时企业对净利润的预估值时,这个数值就显得很重要了。那么,怎样的计提比例及如何划分账龄是合适的呢?大家对此的看法无外乎有以下几点:一是根据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情况确定,这样的坏账确认方式更具有科学性;二是根据企业历史上坏账情况确认;三是谨慎确认,将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100%确认坏账;四是先根据应收账款情况进行分析,适用个别认定法,其余再采用账龄分析法确认坏账。不管采用何种方式,总体要求一定是合理性,适合企业自己的坏账发生规律,如果企业突然改变了坏账计提比例,理由是要跟某某上市公司相同,那么这种理由显然不够充分,就存在调节利润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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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造成账目差错的原因有哪些?
1、运用会计原理不当造成的账目差错
会计原理是会计人员对企业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基本原则。运用会计原理不当造成的账目差错有:
1)借贷原理不熟,造成借贷反向或错借错贷。
如:向银行借款10万元,归还前欠货款。对于这笔业务,有些会计人员由于对借贷记账法中的“借、贷”符号理解不透,认为“借”就是借款,“贷”就是贷款。
因此,错误地将上述业务做成如下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10万贷:应付账款&10万(正确的分录应该是:借记:“应付账款&10&万”,贷记:“银行借
2)会计处理基础运用不当,造成收入、费用、盈亏数字错误。
会计处理基础是确定企业单位一个会计期间的收入和费用,从而确定其损益的标准。会计处理基础一般有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为了正确划分并确定各个会计期间的财务成果,企业应以权责发生制作为记账的基础。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了正确反映预算支出的执行情况,而且又不进行盈亏计算,可采用收付实现制作为记账的基础。
一般情况下,企业在本期内收到的各种收入就是本期的收入;企业在本期内支付的各种费用,就是本期应当负担的费用,但是,由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连续性和会
计期间的人为划分关系,难免有一部分收入和费用出现收支期间和归属期间不相一致的情况,因而账上所登记的本期内收到现款的收入,并不一定都属于本期内应该
获得的,有的须在以后的会计期间才能获得,出现预收收入。同样,本期内支付的费用,也并不一定都应当由本期负担,有的应由以后会计期间来负担,则出现预付
费用,即待摊费用。另一种情况是有些收入虽在本期尚未收到,但属于本期内应获得的收入,即应计收入。同样,有些费用在本期内虽然尚未支付,但应当由本期负
担的,称为应计费用,即预提费用。
会计人员在处理有关会计事项时,由于对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运用不当,就可能发生把不属于本期的费用支出记入当期成本,或把当期费用支出延至下期的错误做法;也可能发生把不属于本期的销售记入本期,或把属于本期的销售延至下期的错误做法。
3)违反了成本与收入相配合的会计原则,混淆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界限。
本与收入配合的会计原则,是指每期损益应根据当期已实现的收入与产生收入所耗费的成本相配合而定。损益的确定,主要在于收入与费用的适当配合。如果某项收
入根据应计基础应归属下期的收入,则与之有关的费用同样应为下期的费用。会计人员如果把应属于下期的费用,由本期收入中减去,不仅会使本期损益的计算不正
确,而且也将影响下期损益计算的正确性。
此,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严格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以正确计算当期损益。并且强调,凡支出的效益仅属于当期的,应作为收益性
支出,如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从当期实现的收入补偿;凡支出的效益属于几个会计期间的,应作为资本性支出,如购建固定资产、从事科研开发发生
的费用等,应采取折旧、摊销等方式,从以后各期实现的收入中逐步收回。
2、由于工作疏忽或责任心不强造成的账目差错
个工作认真、责任心较强的会计人员,尽管他可能业务水平低、工作经验少,但工作兢兢业业,认真细致,不怕烦,不怕累,当天的事当天完,即或出现差错,也能
在当天或第二天及时发现解决处理,不会因为待处理业务的积压而积累更多的错误,使问题难于查清。加上他不断地钻研,认真地学习,业务水平会逐渐提高,经验
会不断丰富,出现的差错也就会愈来愈少。
相反,一个有一定业务水平的会计人员,如果不负责任,工作不上心,马马虎虎,对发生的经济业务不及时处理,也很难保证不出差错。由此而造成的账目差错主要有:
1)数字计算错误会计人员常用的计算手段,一般有算盘、计算器和笔算等。计
算的错误有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中的数字计算错误、各种费用分配表中分配率、分配金额的计算错误。常见的计算错误大都是加、减、乘、除计算时发生的,其原
因不是因为没有掌握这些方法,而是因为疏忽:再就是因为计算量太大,往往又集中在月终与月初,难免发生一定的计算错误。根据错误发生的时间,此类计算错误
可以分为入账前的计算错误和入账后的计算错误。前者如销货发票上的货物数量、单价不正确,造成小计金额错误,但不影响账目的平衡,因此不易查处;后者如账
簿记录合计数的错误,则会影响账目的平衡,在工作中可自动发现。
2)数字书写错误数字书写错误就是指单纯的笔误,即会计人员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各种账簿和编制所有报表时,写错了数字。其错误有数字颠倒、数字错位、错写和惯性错误等类型。
①数字颠倒错误:
所谓数字颠倒,就是把一列数字中的相邻两位数字或隔位的两位数字写颠倒了。例如,把36写成63,把3310写成3301,把25039&写成23059
等。凡颠倒数以后,不论其状态怎样,颠倒后的数同本来数的差数,都可以被&“9”&整除,且其商数必是被颠倒的两位数字之差。如将&47&错写成&74,
数值之差为27,被“9”整除后得商数“3”,即颠倒数7与4的差。与此类似的数还有将14&写成41,将&52写成&25,将&36写成&63,将
58&写成85,将&69&写成96&等,它们的数值之差都是&27,其颠倒数个位数与十位数字的差必然都是“3”。如果商数是“30”,则是十位数字与
百位数字被颠倒了,其余以此类推。
②数字错位错误:
所谓数字错位,就是把一列数字的位数,即个位、十位、百位提前或挪后一位。例如,把“100”写成“10”,或写成“1000”。此种错误经常在珠算定位
时出现,或者会计人员疏忽造成(如将12.00看成1200)。由于位数的差错,使正确的数字减少了&90%,或者增加了“9”偌。因此,正、误数字之差
能用“9”除尽。假设移一位,其差错数可以被“9”除尽,若移两位,则差数可被99除尽,其余依此原理类推。由于数字错位是提前或挪后一位,所以,可在账
内查找所得的那个商数,如果有此数,即为记错的数额,将此数扩大“10”倍,就是应该记的正确数字;如果账内有此数的“10”倍数,则账上的数字就是记错
了的数,再把账上的数字缩小“10”倍,则此数就是应该记的正确的数字。
③写错数字的错误:
所谓写错数字,就是由于错觉或疏忽,将某一个数字写成另一个数字。这种写错数字的错误,可以根据原始资料或有关记录来查证。另外一种写错数字是误将相似的
数字写错。例如,把&1误写为7,把7误写为9,把3误写为8,把&4&误写为&9,或者正好相反。这样就会出现&6、2、5、5、等差数,或6、2、
5、5的十倍数、百倍数。我们可以根据产生这个差数的数字来查证错误之所在。
3)记错账户错误记错账户,就是把本来应该记到甲账户的业务记入乙账户,这种错误有三种情况:
①记账凭证没有错误,但在登记账簿时,没有记入应记的账户内,而误记入其它账户。 这种记账错误,一般多发生在明细分类账中,因为总分账是根据记账凭证汇总表或科目汇总表登记的,每月登记业务笔数相对较少,发生错误的机率也相对较小,即
使发生错误,查找也较方便。这种错误将使总分类账中有两个账户的本期发生额与其所属的明细分类账发生额不等、其差数即为记错账户的数字。当通过查对,在某
个明细账中找到这个数字,就说明该账户多记了这笔账,另一明细账户少记了这笔账(为了慎重起见,您最好根据这笔账的凭证号数去查找记账凭证,以确认是否记
错了账户)。
②记账凭证没有错误,在登记账簿时,登错了栏次。即记反了方向,本该记借方的,误记贷方,或者相反。这种错误的结果是账户的一方合计数增加,另一方合计数减少,使得该账户变动前后的借贷双方都产生了差错。这两个差数的差,正好是记错方向的数字的“2”倍。
③记账凭证的账户对应关系发生错误,致使总分类账户发生相应的错误。这
种错账,如果总分类账和记账凭证登记一致,不影响账目的平衡关系,所以不易被发现。4)&重记或漏记错误重记或漏记错误,就是在登记账簿时,将记账凭证的
双方重记或漏记;或者只登记一方,重记或漏记另一方,前者重记或漏记,不影响账目的平衡关系,在试算表上无从发现。因此,这种错误较难查找,需根据原始凭
证或有关账目加以详细查核,才能发现错误所在。后者部分重记或漏记,将影响账目的平衡关系,在作试算表时,很容易被发现。
3、由于对有关的会计及财经制度、法规不熟悉造成的账目差错
的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及法规颁布后,会计人员未及时学习,仍按原有制度法规处理有关会计事项,就会造成错误;对有关制度法规的精神吃得不透,理解有出入,
在执行中也会产生偏差。比如,劳动保险费,新制度改革以前,记入营业外支出,新制度实施以后,要求记入管理费用,不理解这一点,必然会出现错误。再有,对
于有关的税务法规,如果吃不透,搞错了应税产品的品种及税率,必然造成税金计算的不正确。
4、由于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造成的账目差错
位财会部门、物资供销保管部门、物资使用部门之间若在管理制度与工作程序上不配套不协调,就往往会造成会计账证、账账、账实不符的账目错误。如有的单位在
材料领用手续上,不是根据生产任务制定用料计划,再根据用料计划和生产进度填制领料凭证,经生产班组、车间签证后到仓库领料;而是随意领发材料,既没有科
学的手续程序作保证,也没有部门之间、人员之间的互相牵制,这种情况就必然会造成材料及生产成本账证、账账、账实不符的问题。又如某单位会计部门由于在会
计凭证传递程序上没有做出统一、合理的规定,则会造成会计凭证传递速度慢以至丢失会计凭证的情况,从而影响正常经济业务的记录。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企业管理混乱,生产计划不周密,产品成本无目标,材料耗用无定额,工时消耗无记录或记录不准不全,半成品转移交接手续不严,也必然引起成本费用计算、核算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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