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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患者请求到美国治疗,医疗费如何赔偿?
【作者】 ,,
【作者单位】 【分类】
【期刊年份】 【期号】 16
【页码】 26
案号一审:(2007)石民一初字第00006号二审:(2008)冀民一终字第00038号
【全文】【】 &&&&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申琳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以下简称省三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创生医疗器械(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生公司)。
  日,申琳丽不慎摔伤,造成腰椎粉碎性骨折,当天住进省三院。日,省三院为申琳丽进行手术治疗,在其腰椎患处植入了创生公司生产的体内植入物GSS-Ⅲ型金属架,该产品未申请国家注册。申琳丽住院18天后出院。其出院诊断结果为:腰上锥体压缩性骨折伴不全瘫,继续卧床,两小时翻身一次,加强双下肢移动功能锻炼,术后两个月可站立及坐轮椅,并拍片复查,有不适随时来诊。申琳丽出院后,经康复锻炼,2004年底借助双拐即可活动,2005年初可以在不使用双拐的情况下进行一些简单活动。日下午,植入申琳丽体内的4颗椎弓根螺钉中的一颗断裂。申琳丽在家消炎治疗3天后,于日去河北省唐县医院拍片检查,未作任何治疗。日,另一颗椎弓根螺钉断裂,申琳丽两天后去河北省高阳县医院拍片,也未作任何治疗。在第二次断裂后,申琳丽的父母找到省三院。省三院建议手术取出断裂的螺钉,申琳丽以不清楚断裂原因、手术后果及无经济能力为由拒绝手术。2006年7月申琳丽曾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后撤回起诉。日申琳丽再次起诉,请求二被告预先支付其到美国再次手术的费用和自日螺钉断裂发生以来两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70万美元(其中医疗及手术费用390万美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万美元,两人陪护费30万美元,交通费20万美元,住宿费10万美元,误工费、伤残用具费10万美元,伤残生活补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10万美元,两年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90万美元)。
  【审判】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日实施的《外科金属植入物通用技术条例》关于国家标准的规定,外科金属植入物应该具有永久性,而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复函,植入申琳丽体内的产品未经国家注册;省三院在申琳丽出院时亦未说明植入物是否应该取出及何时取出。因此,二被告对植入物在申琳丽体内发生断裂均有过错,应对给申琳丽造成的损害及精神痛苦进行赔偿。但该植入物尚在申琳丽体内,未手术取出,而且申琳丽未提供手术应该发生费用的证据;同时,申琳丽承认省三院的手术比较成功,且该院是河北省甲等骨科医院,能够对申琳丽再次进行手术治疗。申琳丽请求到美国进行治疗及由二被告预先支付870万美元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和证据证实,不予支持。考虑到申琳丽的经济条件及生活状况,免去申琳丽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综上,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省三院为申琳丽进行手术治疗,其发生的费用,由被告省三院与被告创生公司共同负担,并互负连带责任。(二)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省三医院与被告创生公司共同赔偿申琳丽再次手术所带来的精神损害2万元整,并互负连带责任。(三)驳回申琳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申琳丽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其一审提出的由二被上诉人预先支付870万美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一审法院判决侵犯了她对医疗机构的选择权,让省三院再次为她进行手术治疗与情理不符,无法保障其生命权;其目前的情况不是省级甲等骨科医院的医疗技术水平可以治愈并保证毫无损伤的;国内医院的治疗方案都是重新植入金属架,因此她拒绝在国内医院进行治疗,要求到权威的国外医疗机构进行换骨治疗;而且其不仅肉体痛苦,同时还要面临死亡、瘫痪及不能生育的风险,需要精神抚慰,一审所判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过低。
  二审期间,在法院主持下,当事人共同到上海长征医院见证了申琳丽的会诊过程。上海长征医院建议:鉴于目前下肢尚有残存功能,应该尽快将内固定钉取出。如确认骨折不愈合或假关节形成,需要再进一步施行内固定及植骨融合手术。手术费用及内置物费用共约7-8万元人民币。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省三院植入申琳丽体内的椎弓根螺钉发生断裂,一审判令省三院再次为申琳丽进行手术,限制了她的就医选择权。根据上海长征医院出具的诊断及处理意见,申琳丽是否需要重新植入内固定还不确定,但是应尽快排除体内断钉并进行恢复治疗。鉴于治疗的紧迫性以及申琳丽自身的经济状况,如采取先由申琳丽自费治疗并待治疗终结后再赔偿的方式,将可能延误治疗。为此,法院确定由省三院和创生公司先预付费用以保证申琳丽得到及时治疗。考虑到在治疗过程中还可能发生的其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费用,其合理部分省三院和创生公司依法亦应赔偿。故法院以上海长征医院估算的手术费及内置物费用的两倍作为省三院和创生公司应预付的金额。如预付金额不足以支付最终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申琳丽可另行主张。关于申琳丽主张的残疾生活补助费,因治疗尚未终结,伤残等级未确定,申琳丽可待法定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法院依法酌情将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增至5万元人民币。综上,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二)维持一审判决第三项;(三)判决送达后7日内,被上诉人省三院、被上诉人创生公司共同预付上诉人申琳丽人民币15万元作为螺钉断裂后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误工费、必要的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费用,二被上诉人互负连带责任。
  【评析】
  本案二审在法定幅度内既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上诉人申琳丽作为患者的利益,同时根据利益平衡原则又兼顾了被上诉人作为医疗机构的利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案所涉及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上诉人申琳丽作为患者,对将来的治疗是否具有医疗机构选择权?
  一审法院判令由被告省三院为申琳丽进行手术治疗,其发生的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并负连带责任。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这一项,认为该判决侵犯了上诉人申琳丽作为患者的医疗机构选择权,支持了申琳丽的该项上诉意见。但二审法院同时认为这种医疗机构选择权应与医疗费用赔偿请求权相区分,应该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确定医疗费用赔偿数额,遂依法驳回了上诉人申琳丽请求870万美元到美国治疗的诉讼请求。那么,二审法院这项判决的法律依据和法理依据何在?对今后的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又有什么借鉴意义?
  (一)上诉人申琳丽作为患者对医疗机构具有选择权。
  对于赔偿权利人作为患者对医疗机构是否具有选择权,我国现行法律并无直接明确的规定。最相关的规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赔偿权利人作为患者对医疗机构的选择权的范围是很狭窄的,受到诸多条件的限制。
  但笔者认为,适用法律时应注意法律的历史背景和新旧法的关系。首先,应当肯定的是民通意见第144条之规定与当时的侵权法理论的主要观点和司法实务是相符合的,但就现在的侵权法理论和审判观念看,此规定显得过于生硬,有以国家权力干涉公民私权利之嫌,对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不够得力。事实上,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已经改变了原来的立法理念。该解释第19条第1款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该解释已经把双方当事人作为一般平等民事主体对待,用证据规则加以规范,只要赔偿权利人主张的损失有证据,并通过诉讼程序得到证明就应认定,而不应对患者附加其他条件。
  其次,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在审理案件中不应再适用民通意见第144条之规定,而应认定赔偿权利人作为患者对医疗机构具有选择权。医院作为赔偿义务人不能对此加以任何限制,法院也不能、不应对赔偿权利人作为患者选择哪家医疗机构治疗加以强行限制或指定。如果将来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可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最终削减赔偿的数额。
  具体到本案,申琳丽作为患者对医疗机构具有选择权,一审法院不能、不应强行判令由被告省三院继续为申琳丽进行二次手术,该项判决侵犯了申琳丽作为患者的医疗机构选择权。同时,从常理上看,申琳丽作为患者选择省三院为其治疗,因治疗过程存在不当行为,钢钉在申琳丽体内断裂,已经给其造成巨大精神和肉体痛苦,以致其对省三院存在强烈的怀疑和抵触情绪。同时双方已经对簿公堂,申琳丽也有理由拒绝再到被告处就医。因此,二审法院首先肯定了申琳丽作为患者对医疗机构具有选择权,撤销了一审法院该项判决。
  (二)患者对医疗机构有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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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话题,若您暂时没想到参与的方向,可参考提纲:
买了主险是否还需买附加险?为什么?
对已经购买了重疾险和意外险等主险的消费者来说,附加险有什么意义?
费用补偿型和定额给付型这两款附加医疗险有什么不同?
消费者该如何挑选合适的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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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平安人寿
买了主险买附加险很有必要,因为一般的医疗费用和意外医疗都必须在附加险里保险报销,而且这种情况发生的几率较高,但假如是短期的3年5年的分红险就不必买附加险了。
&金华&平安人寿
买了主险一定添加附加险,使自己的保障更全面,也就是说人们得小病的几率肯定会多过大病的几率,意外医疗会多于意外死亡的几率,主险好比是主食,您是不是需要一个菜或者两三个啊,保障更全面,人生才无忧。
&临沂&太平人寿
投保了主险,是一定要投附加险的!这样保障才会更加周全。买了重疾险,只会在发生重疾的情况下才会赔付,普通的疾病住院是没有赔付的。意外的主险意外伤害是指因意外身故或造成残疾时才会赔付,意外造成看门诊或住院的费用是没有赔付的。只对意外造成的结果赔付,过程治疗的费用是不负责的。补偿型是指针对治疗所花费的医药费按比例赔付,但绝对不会超过治疗所花的费用。定额给付型是指按照之前客户和保险公司的约定,不管这次客户花多少钱,保险公司都是按约定的金额赔付。基本上一个周全的保障组合要包括:疾病身故保障、重疾保障、意外身故保障、意外医疗保障、住院医疗保障等
&石家庄&泰康人寿
保险的功能是保障,这是保险公司所独有的的功能!买了主险一定要附加险,一般主险是一些分红险,养老险,教育金等,没有附加险,保单就是裸单保障很少,附加险一般有重疾险、意外险、医疗险等,保费不高,保障却更全面,所以保险千万不要裸单!
&苏州&平安人寿
其实商保除了能够帮助缓解突发状况外,亦是农保或者社保的补充。附加险就是帮助补充的体现。
&徐州&中国人寿
如果有职工医保,可以考虑不加附加住院医疗,只投保重疾保险,如果是农保、居民医保或没有任何社保,一定要有附加住院医疗。
&北京&中国人寿
上述案例;李先生的保障就很好。如果他没有买附加险,那么他就会得不到赔偿。因为大病不够条件赔付。所以有主险,一定要加附加险,能够得到更好的医疗补充。减轻经济负担。
&北京&平安人寿
主险主要以身故为给付条件的,一般的医疗费用都属于附加险范畴之内,可发生理赔机率最大的就是普通的疾病或意外医疗,所以,买保险时是一定要增加附加险的。
&北京&平安人寿
附加险是依附于主险方可成立,是对主险的一个补充,使保障更加周全。
买了主险一定要购买附加险的。保障组合要包括:生命保障、重疾保障、意外身故保障、意外参加保障、意外医疗保障、住院医疗保障等。
&南阳&平安人寿
投保了主险,是一定要投附加险的!这样保障才会更加周全。买了重疾险,只会在发生重疾的情况下才会赔付,普通的疾病住院是没有赔付的。意外的主险意外伤害是指因意外身故或造成残疾时才会赔付,意外造成看门诊或住院的费用是没有赔付的。只对意外造成的结果赔付,过程治疗的费用是不负责的。补偿型是指针对治疗所花费的医药费按比例赔付,但绝对不会超过治疗所花的费用。定额给付型是指按照之前客户和保险公司的约定,不管这次客户花多少钱,保险公司都是按约定的金额赔付。基本上一个周全的保障组合要包括:疾病身故保障、重疾保障、意外身故保障、意外医疗保障、住院医疗保障等
&佛山&新华人寿
买了主险一般我都会按客户的实际情况建议适当增加附加险,一般附加险的产品价格不高,保障相对比较高。如果已经拥有了重疾险、意外险,要看保障是否已经足够,不够再加。
&兰州&平安人寿
买了主险必须要附加险,保障更全面,也就是说人们得小病的几率肯定会多过大病的几率,意外医疗会多于意外死亡的几率,主险好比是主食,您是不是需要一个菜或者两三个啊,保障更全面,人生才无忧
&徐州&友邦保险
买了主险一定还需要买附加险,这样保障全面,能抵御任何风险的发生。比如,我只是购买了一款重大疾病的产品,没有其他的附加险。如果发生了意外和疾病,就得不到赔付。而意外和疾病发生的概率要远远比重大疾病的发生概率高。所以,一定要选择保障全面的产品。
&上海&太平洋人寿
买了主险最好加附加险,如意外和医疗,这样保障更全面。
&佳木斯&太平洋人寿
我们买的是全面的保障,所以说买主险一定要买附加险,保险不是算帐。
&郑州&新华人寿
买,附加险在保险公司一般是不挣钱的,保费低廉保障高定期补充的作用补偿型的是对可报销未报销部分的补充,定额型是根据自己的需求要求配备的保障额度,不受自己所花医药费的限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扬州&华泰人寿
买主险一定要买附加险,这样保障才更全面。其实附加险的保障高,保障全,保费还便宜。
&泰州&农银人寿
离开了保障就失去了保险的意义了!
&泰州&农银人寿
客户买保险的根本目的是要得到更好的保障和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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