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储户在柜台存钱手续费与银行监控的关系

非常关注-银行存钱被抢责任如何负?
光天化日之下在银行也能被抢,市民赵先生之前无论如何也想不到会有这样的事。更让他窝火的是,3万元现金被歹徒抢走后,他连追一个多小时,也没能追回自己的血汗钱。赵先生认为,银行的安保措施不到位,是他遭遇抢劫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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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记者 张娜
& 银行内客户3万元被抢
9月27日下午,市民赵先生来到位于河东区东兴路上的某银行存款,当时他背着一个包进入了银行,银行营业厅内大约有十几名等候的用户,由于银行没有排队叫号系统,他只能站在柜台一米线外等候。在自己前面的客户快办理完业务时,赵先生上前在柜台旁填写存款单。随后他拿出了包里的三万元现金连同存款单一起放在银行柜台上等候办理。
在等候期间,突然一名男子把他推到在地,拿起了柜台上的钱拔腿就跑。晃过神的赵先生连忙爬起来追了出去,但歹徒趁机逃窜到附近一个批发市场,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找寻,也没发现歹徒的踪影。
回忆起被抢的一幕,赵先生至今还心有余悸。他说:“事发时银行内并没有保安人员,而自动感应门也一直大开着。”赵先生认为,如果当时银行有保安负责安保工作,一定不会发生这样的荒唐事。如果自动感应门工作正常,有等候感应门开合的时间,歹徒也不会这么轻易的逃跑。&
据了解,事发至今已经半个多月,银行始终没给赵先生一个正面说法。14日上午记者来到赵先生存款的这家银行。银行感应门正如赵先生被抢当日那样大开着,大厅内没有叫号系统,惟一不同的是多了一名保安。
赵先生带记者来到位于银行二楼的行长办公室。办公室内没人,随后,记者电话采访了该行的刘行长。刘行长认为,银行的安保措施没有问题,案发时大厅内配有保安,赵先生存款时差队,把现金随便放在柜台上,没有保管好自己的财物,才给了歹徒可乘之机
。而且也不排除赵先生和抢匪勾结的可能。对于赵先生一再要求银行给个说法的问题,刘行长说:“一切等公安机关破了案再说。”
&&& 案发现场究竟有没有保安?记者和赵先生又来到了接案的九曲派出所,在警方调出的银行监控画面里,在赵先生被抢之后
,有个穿深色运动装的男子追了几步到银行门口。警方告诉记者,据他们了解这名穿运动装的男子就是保安。
&&& 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机构设置要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 我市隆泰律师事务所朱律师认为,银行作为提供金融服务业务的商家,在提供金融服务时,应当保障客户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因赵先生在银行营业厅内存款时遭抢劫,银行负有一定责任。而赵先生将钱放在柜台上,没有尽到注意保管的义务,在某种程度上有过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金融界说法
说起银行的安全问题,不得不提到银行的保安。一位招商银行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我市银行配备的保安主要分为三种类,一是银行自行招聘的人员,二是挂靠在公安部门下的保安服务公司,另一类是部分物业公司提供的保安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他认为一般银行营业大厅最好配备保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银行作为金融场所,理应加强安保工作及安保人员的管理和队伍建设,同时银行安保人员要加强发现异常情况的洞悉力和在处理紧急事件上的应变能力,及案件发生后的应急措施,以防止银行营业场所内犯罪事件的发生。
记者就这件事采访了部分市民,市民刘先生说:“责任完全在银行!储户被歹徒推到在地
,就是银行安保工作的疏忽。赵先生是男性,如果是孕妇,老人,孩子呢?如果他们的生命因歹徒这一推而结束呢?”刘先生认为,储户选择到这间银行存款,就是出于对这间银行的信任,不管是储户的财产安全,还是人身安全,银行都应该给予保障。赵先生去银行不是闲逛,是办理业务,在银行内被抢银行应该负起全部责任。
市民王先生有不同的看法,王先生认为双方都有责任,首先,储户有些粗心,这么大数额的现金放在柜台太过轻率。银行方面也有责任,抛开别的而不说,为什么歹徒不去别的银行,专挑这家银行下手,这就说明银行安全防范方面存在漏洞。王先生更希望公安部门能尽快破案,抓到歹徒,这样皆大欢喜。
储户银行内取钱被抢
储户银行责任&三七&开(来源:河北日报)
储户存款时被抢 法院判银行赔偿
来源:CCTV
&&&&21岁的姑娘刚从银行取出钱,还没离开储蓄窗口,6万元钱就被人抢走―――日,发生在银行柜台前的这起储户遭抢案曾引起省会各界关注,该案件引发的银行安全防范问题也曾成为市民关注的热点。
&&&&3月7日记者获悉,该案经过新华区法院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于划上了句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新华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判决银行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承担被抢钱数的70%即42000元。
&&&&6万元刚拿出柜台就被抢
&&&&崔女士是南三条市场一名经营毛毯生意的商户。日16时40分左右,她让老公的侄女―――21岁的小红到位于大经街与正东路交叉口西侧的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石门支行正东路分理处取钱。
&&&&对事发当时的情况,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是这样认定的,小红从两张存单上分别取了47190元和17250元,共计64440元。小红刚从工作人员手里接过6万多元钱正往书包里装,还没离开柜台,突然从身后冒出一名男子抢了钱撒腿就跑,男子抢走了6万元,其余4440元散落到地上。
&&&&小红对当时情况的表述为:“我当时奋力与小伙子争夺还向银行里的人高喊‘抢钱了’,追出来后我还喊了路人,但没人帮我。”据小红回忆,抢钱男子身高在1.7米左右,抢钱后男子沿正东路向东逃跑。
&&&&案发后,公安机关一直未破案,崔女士与银行方交涉补救办法,双方很难达成一致。
&&&&去年7月5日,该案在新华区法院立案。崔女士作为原告要求银行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储户:银行没保安责任不可推卸
&&&&原告崔女士诉称,日,原告委托其侄女小红到被告下属的正东路分理处取钱,在柜台的窗口装钱时,被人抢去6万元现金。在此过程中,小红奋力与抢匪争夺并高喊&抢钱了&且在抢匪出门又拼命追赶,但是被告的工作人员却视而不见,袖手旁观,未马上启动警报设备,更为明显的过错是在营业场所没有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巡守。根据当时的情况,被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赔偿原告全部的损失。
&&&&银行:刑事犯罪超出银行服务范围
&&&&庭审中,被告石门支行辩称,侵害的发生是由于不法侵害人造成的,而非被告银行违反了合同义务,对突发性犯罪行为,银行难以防范和预料,银行不是实际侵害人,与原告受的损害无直接因果关系。另外被告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遇到抢劫,其已经是刑事犯罪,而不是单纯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超出了银行的服务范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也没有因银行未配备保安的情况下,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庭审中,银行方认可原告被抢经过及被抢钱数,也认可正东路分理处未配备保安人员,但配备了监控设施。
&&&&银行防范不达标 应承担70%的责任
&&&&新华区法院认为:作为储户,到银行存、取款是一种消费行为,储户与金融营业机构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虽然本案中银行完成交付,款项的所有权已转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规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的规定,银行作为业务量大、风险高的营业场所,应当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参照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属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第六条第二款“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的规定,被告作为金融机构,没按照规定配备保安人员,没有达到相应防范标准,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造成原告在营业场所被抢,造成了损失,被告在主观上存在过错,违反了法定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而原告崔女士委托其侄女小红办理取款,其本身未尽到注意和保管的义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综上,原告在被告营业场所被抢60000元,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承担被抢钱数的70%即42000元较为妥切。并且判决案件的诉讼费1300元也按照3:7的比例分担,由原告崔女士负担390元,由被告银行方负担910元。
&&&&让银行担责有依据
&&&&为什么判银行承担责任?主审法官列举了相关依据:在我国现行法规中,似乎找不到在银行没有配备保安人员以及未设置监视报警装置的情况下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民事法律依据。但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规定。同时《民法通则》规定消极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规定是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直接法律依据。
&&&&银行未尽到后合同义务
&&&&法官认为,银行称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完成了实际交付,不存在违约。但《合同法》规定,合同关系结束后,当事人仍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持给付的效果或协助相对人处理善后事宜,这就是后合同义务。银行在交付款项后,虽然款项的所有权已经转移,交易已结束,但按后合同义务规则,客观上银行负有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主观方面,银行应达到多数银行的防范标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银行是不作为侵权。因法律的规定或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或先前行为导致负有特定保护义务的当事人,未尽保护义务,如主观上有过错的,就应承担不作为侵权责任。结合本案,被告负有将客户安全离开其经营场所的义务,同时作为金融机构,被告没有按照规定配备保安人员,没有达到相应的防范标准,正是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给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造成原告在被告的营业场所被抢,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认定了银行主观上有过错。
&&&&银行过错程度明显大于储户
&&&&关于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问题,主审法官介绍:“银行认为对突发性犯罪行为,银行难以防范和预料,已不是单纯的民事法律关系。对这一点法院认为,正是因为银行违反应当积极作为的安全保障义务,才使本来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害得以发生或者扩大,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几率;银行在主观上存在过错,违反了法定义务,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是无可质疑的。但崔女士派侄女在没有他人陪伴的情况下取巨款,没尽到适当的注意、保管义务,本身存在一定过错。本案银行的过错程度明显大于储户,从保护弱者利益出发,作出了上述判决。”
日下午16∶00左右,周先生在中国建设银行金华市分行准备存款,当时他一边接电话,一边将装有30万现金的塑料袋放在了柜台上,等候办理存款业务。然而周先生怎么也想不到,几十秒钟之后,一场大祸降临在了他的身上。旁边一名穿黑上衣的男子突然抢过装现金的塑料袋,在众目睽睽之下仓皇逃跑。
&&& 被抢之后,周先生迅速追出银行。追出没多远,只见那名男子钻进一辆没有牌照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周先生冲上去一把拉住车门,想把抢劫者拽下车,那名男子气急之下一脚将周先生踢倒在地,随后,桑塔纳轿车扬长而去。案发后三分钟,警方赶到现场展开了调查。警方调取了银行门口的监控录像,通过录象可以看到,当周先生的车停在银行门口时,一辆黑色的桑塔纳轿车尾随而至,从黑色桑塔纳轿车上走出的一名男子正是几分钟后实施抢劫的人。那么周先生是怎么被盯上的呢?他又是从什么地方出发前往建行的呢?
&&& 周先生回忆说,5月9日那天,他开着车来到当地的中国银行取出30万元现金,然后准备将钱转存在建设银行。案发后第三天,办案人员在周先生取钱的中国银行附近掌握到了一条重要线索。银行对面一家饭店内的几名厨师曾经注意到,一辆桑塔纳2000型轿车总是停在银行附近,车上的几个人非常可疑,于是厨师们暗暗记下了轿车的车牌号码。
&&& 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警方了解到无牌桑塔纳车原有的车牌号是37983,这辆车属于金华市某汽车租赁公司,办案人员迅速找到了这辆车。办案人员从汽车租赁公司调查得知,租车的男子名叫李文平,车辆被归还的时间是日,这正好是抢劫案发生的第二天。通过检查车辆,办案人员发现车牌有明显被拆装过的痕迹。警方判断租车的李文平有重大作案嫌疑,因此决定对李文平实施抓捕。
&&& 警方又调查得知,李文平又租了一辆银灰色的帕萨特轿车离开金华,开车逃往老家。根据掌握到的情况,办案人员前往福建对李文平实施抓捕。日,警方在福建省三明市将李文平抓获。面对铁一样的证据,李文平不得不承认他伙同哥哥李林升、堂弟李华在银行抢劫周先生30万元的犯罪事实。
&&& 李文平交代,那天他们在建设银行门口看到周先生手里提着一个黑色塑料袋,断定里面会有很多钱。于是几个人尾随周先生进了银行,并趁其不备抢走了塑料袋。得手之后,他们把桑塔纳轿车开到建设银行后面,再坐公交车回到家中分赃。不仅如此,李文平还交代他们分赃后各自逃窜,李华逃往广东,李林升则不知去向。日,李华被警方抓获押回金华,周先生被抢的30万元现金也被追回了11万多元,目前警方正在全力追捕李林升。
&&& 抢劫案发生之后,受到极度惊吓的周先生逐渐变的沉默寡言了,每天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如今案子虽然破了,罪犯被抓了,被抢的30万元现金也被公安机关追回了11万多,但是周先生心里的石头还是没有放下。周先生原来经营着一家培训公司,30万元是他借来用于拓展公司业务,维持日常开支的。但是抢劫案的发生,却让周先生的公司遭受重创。后来公司实在维持不下去了,周先生只好以低价将它盘给了别人。
&&& 正当周先生陷入人生低谷的时候,更大的问题又出现了,周先生的妻子提出了离婚。周先生的妻子说她对丈夫失去了信心,希望重新选择自己的生活。抢劫案的发生严重影响了周先生的夫妻关系,家庭的不和睦严重影响到了他们的孩子,孩子也开始变的沉默寡言了,他很害怕爸爸妈妈离婚,每天用日记记录自己的心情,并拒绝和父母的沟通。
&&& 公司没了,家庭也面临破裂,面对劫案引发的一系列困扰,周先生认为是银行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才致使他的30万元被抢,因此他将建设银行金华市分行告上了法庭,要求银行赔偿他的损失。周先生说,银行大厅里没有保安人员,没有大堂经理,橱窗上有一行字:5万元以上的存款请到贵宾室,但是并没有指明贵宾室到底在哪里。
&&& 周先生被抢时,银行的储蓄大厅到底是什么情况呢?我们从监控画面可以看到,当时储蓄大厅里确实没有保安和导存人员。另外,抢劫周先生的男子虽然形迹可疑鬼鬼祟祟,但是没有一个人注意到他。在抢劫者李文平看来,一方面银行缺乏安全措施,而周先生的防范意识也比较薄弱,不应该把钱随便放在柜台上。
&&& 案件发生之后,这家银行在安全保密措施上面做出了很大的调整,现在储蓄大厅不仅设置了两位保安和一位大堂经理,另外从储蓄大厅还可以直接进入旁边的贵宾服务区。这家银行虽然在安保措施上作了很大的调整,但是对于周先生遭受的损失,银行方面认为他们不应该承担责任。银行的代理律师认为,法律没有规定银行必须配备保安人员,周先生被抢劫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
&&& 针对银行方面提出的观点,周先生的代理人认为,不管是否配备保卫人员,银行都有义务保证顾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银行应该能够预见潜在的危险,并给客户提供安全保障。日,金华市婺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中国建设银行金华双溪支行补充赔偿原告周先生经济损失人民币85175元;驳回原告对中国建设银行金华分行的诉讼请求,驳回周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 法院的判决虽然为这一系列事件画上了句号,但是抢劫案造成的影响到底有多大,我们都无法估计。本案中的受害人周先生表示,他会尽快的振作起来。同时他希望大家能够从他的案例中吸取教训,别再让心怀不轨的人有可趁之机。
&& 主持人:这个案子的迅速告破也给那些想要在银行下手的不法分子一个警示,银行严密的监视系统,周围群众雪亮的眼睛让这类案件很难得逞,两个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一个在逃,现在两个人都被判了无期徒刑,算是很重的量刑了吧?
&&& 叶林:一个是亲自实施抢劫的人,另外两个是共犯,实际上三个人都属于共同犯罪的行为,从金额来讲,30万是很大的数字了,而且又抢的是金融机构,所以我们在量刑上会考虑的比较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规定:入室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等8种情形的抢劫犯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主持人:最后法院判决结果是由银行对周先生的损失进行补偿,补偿的金额是85175元,我们怎么理解这个判决?
&&& 叶林:这个案件当中表现出我们现有的银行体系可能确实存在不安全的隐患,的确应该给我们全国各地的特别是小银行提个醒,不能够因为节省一点点钱而给储户带来这么大的风险。
&&& 主持人:银行也在表达自己的委屈和不服,银行说我们是金融机构,但是这是不可抗力。
&&& 叶林:旅店、餐馆这种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该给你的客户提供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护义务,使他们能够在商品的消费或者服务中获得一种安全感。作为银行本身,就应该采取一种更自觉更高的标准去要求自己,你要通过设定一定的保安措施,把这个风险降到更低的程度。
&&& 主持人:其实周先生自己也有点不服,周先生心里的不服可能来源于银行你为什么不都补给我,让我把这个30万的差额全部填平。除了有劫匪的行为,银行的疏漏之外,我们也得看看周先生本身在这个过程当中是不是有一些过错?
&&& 叶林:周先生人挺奇怪,像一个旅游者进了银行,到了柜台前面还在打电话,随手把钱放在那里,而不是把它拿在手里,这确实是自己在管护上的不利,所以就这一点来讲,你要是全部让银行去承担赔偿责任,我个人也觉得有点过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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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储户对银行存款所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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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银行9500万被盗:储户存钱时钱就被转走|银行|存款_新浪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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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在银行里的钱怎么会“消失”?又是授权又是审核,钱怎么会那么容易被盗走。这些动辄就能拿出好几百万元存银行,经人介绍专门从绍兴赶到杭州的银行来存款的,是毫不知情的普通储户吗?
  家庭条件优越,年纪轻轻就已经是银行分理处部门负责人的女人,为什么会和别人里应外合干风险那么大的事?
  杭州联合银行42名储户9500多万元被盗案,经数日发酵,老百姓的疑问还是很多。不投股市不外借,难道钱款存银行都不安全了吗。
  银行内鬼祝某
  和主犯邱某
  是怎样两个女子
  在这个案件之中,最引人注目的,无疑是主犯邱某和银行工作人员祝某,她们都事业有成。
  年过三十的祝某,早先是在江山的银行系统工作,应该说工作表现不错。大概一年之前,她从江山来了杭州,进入杭州联合银行古荡支行,而且成了一位部门负责人。
  案发前,新同事对她的印象也都挺不错,觉得她挺能干。
  祝某就这样日复一日地在岗位上。
  在银行内部,有各种业务考核,其中一种,可能大家也知道,要拉一定数额的存款。由此,祝某认识了邱某下线的中间人,也认识了邱某。
  邱某和中间人对祝某说明,可以帮忙拉存款,这让双方相谈甚欢。后来,邱某和中间人说到了这么一种搞钱的手法。祝某内心有过斗争,不过,那个时候,涉及到的金额不过是一两百万。祝某觉得,真的要还,那也不是什么麻烦事。
  同时,祝某对邱某的实力也是相信的。
  可是,接下去,邱某和中间人介绍过来的“银主”越来越多,根本就刹不住车。累计的数字居然达到了9505万元之巨!
  银行方面有所察觉之后,认真地找祝某谈过,希望她把损失减少到最小。祝某就赶紧找到了邱某和中间人,这时她才知道,他们根本没法还这笔巨款。
  当西湖警方找上门的时候,祝某彻底幻灭了,不知所措。她心里知道,这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那么,回过头来,邱某的实力到底如何呢?她早年在天台有个沥青厂,还申请了相关专利,为了把生意做大,她几乎问所有的亲戚朋友都借过钱,少的几万,多的几百万。邱某在外地也做过类似案件,可钱还是不够,她就又找到了祝某。
  储户存钱过程中
  第二次输密码时
  钱就被转账
  这个新闻曝光后,很多人吃惊在于,钱存在银行里,如何能够在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给盗走。按照银行的操作流程,无论取现还是转账,如果是在柜台上办,不是都需要储户自己操作的吗,要身份核对,还要输入取款密码。
  根据调查结果,这些储户的9000余万元,其实在存入银行的刹那就被转账走了。
  1月16日下午,杭州联合银行召集了杭州的部分媒体,将他们自查,以及和警方核实以后的一些案情向媒体做了说明。当时做说明是杭州联合银行的办公室负责人和法律合规部的负责人。
  相关具体操作流程还原如下:
  银主和资金掮客一并前来,先到银行对面的小楼签订一份不提前支取不开通通兑等的“六不协议”,而后,掮客就会给银主一份存款证明(后来证明是假的)。
  凭这份存款证明再一起到银行来办理。
  这时祝某已经等在那里。根据银行制度,业务办理通常要有好几个工作人员相互监督,有柜员,有专门授权的人员,而祝某因为是“朋友”来办,也往往在那里。
  首先,存款,这时候需要储户设定密码,此为第一次输密码。
  接下来,在打印对账单交由储户核对的时候,这时候银行的后台,祝某已经要求柜员进入转账系统,而转账的对方账号,事先掮客已经交给祝某。这时,储户(银主)被要求再输一次密码,殊不知,他这一输入其实就是确认自己的存款转账了。
  转账还需要临柜工作人员授权,据杭州联合银行的情况说明——这时,临柜授权人员也仅仅核实了界面,而没有跟储户去核实他究竟要办存款业务还是转账业务。
  最后一道,按理说,转账之后,银行系统还会再出一道凭证给储户。但是在这一案件中,这道转账凭证往往是等储户走之后,祝某将白纸取代存折放入打印机内,相应转账的文字就被打印在白纸上。最后被祝某揉成一团扔进了废纸篓。
  因此,这个过程被总结为“里应外合,监守自盗”。
  可怕的是,根据警方初步调查,同样里应外合,同样这些人在苏州、衢州和天台等地的银行也进行过类似的操作。
  银主(储户)
  往往不是普通储户
  可能“职业”追贴息
  人们还有疑问,这些人是普通储户吗?他们都是大银主,每个人都能拿出数百万元的钱款来存储。
  杭州联合银行亦证实,这些人都不是联合银行原本的储户,而且绝大多数来自绍兴。
  42个储户陆续赶到杭州联合银行古荡支行文二分理处来办存款业务,都是通过固定的那几个资金掮客介绍而来,而掮客的说辞都是:那里(指文二分理处)有我朋友在。
  当然这不是照顾朋友生意,玄机在于“存那里,除了国家规定利益以外,你可以直接领到贴息存款中13%的贴息部分”。
  所以,当他们前来存款时,他们都是先被神神秘秘地带到银行对面的一幢楼去签订了一份“六不协议”,试想一个普通储户,会愿意签下不提前支取,不开通通兑,甚至不开通短信提醒,不查询等等承诺吗。
  案发,幸亏是其中一个储户(银主)没有谨遵“六不”——2013年底存入,2014年2月去查询了一下,这才发现账户里的200多万元钱没有了。
  而此后,有银主在钱款追回后就啥都不愿再说了。
  业内人士提醒:
  不是国家规定利息
  全都没有保障
  在近期国内其他地方也发生多起类似事件,仔细追究都会发现跟追逐高额利息有关。
  银行业内人士说,目前储户能从银行里拿到的利息有两类。一类是银行工作人员承诺给储户的,比如国家规定利息是3.5%,银行工作人员再贴给储户1%或者1.5%,而且这部分是储户存款后直接就能提现。其实,这个贴息并不是出自银行,而是工作人员自掏腰包。
  这类情况发生在商业银行比较多。据悉,商业银行在绩效考核机制上,对于员工的存款考核压力比较大,说通俗点,就是拉进多少存款跟奖励直接挂钩。所以对于工作人员来说,有时候不惜从自己的奖励中拿出一部分给储户。
  像本案的利息,完全是非法贴息,由融资的邱某等人拿出钱来贴息。当银行把储户的存款转入邱某等人的账户时,邱某等人不仅要支付储户高达13%的贴息,还有掮客15-18%的介绍费,还有银行工作人员祝某3%的好处费。试想,当融资成本高达30%以上时,风险实在是太大了。
  银行业内人士说,其实,银行不会在国家规定利息之外拿一块钱出来贴息,所有贴息都是个人行为(包括银行工作人员的拿出部分奖金,企业融资客拿出,见图),而所有个人行为都是有风险,得不到保障的。
  日,银监会、财政部和央行在《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里明确: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存款利率或高套利率档次;另设专门账户支付存款户高息”。
  涉嫌诈骗还是盗窃?
  储户“消失”的钱
  到底谁来偿还
  相比此前还有一些消失了存款的储户(银主)拿不回存款,而本案公安已经追回5000多万元赃款,余下的4000多万元杭州联合银行已经先行垫付还给了储户。所以说,本案的42名储户没有损失。
  但是纵观近年来类似事件,有储户甚至是公司储户大额存款在银行消失的,最终无法获赔。
  这中间涉及好几个法律问题。点兵点将点ASir精英律师团成员,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松涛,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姜小明进行了分析——
  ●这种行为到底涉嫌诈骗还是盗窃?
  目前公安是以“主罪盗窃罪”将9个案犯人移交检察院,最后罪名要经过检察院的审查,法院的裁定。
  陈松涛认为似乎更接近于“诈骗”,银行和掮客等给储户的造成的整个“氛围”都是在存钱,但是在存钱的过程中,通过银行后台悄悄改变,叫储户再输一次密码进行转账,同时又不把转账凭证交给储户,让储户一直有种错觉自己是存钱。那么,精心安排的刻意地造成这种错觉,就应该涉嫌“诈骗”了。
  姜小明认为,目前警方移交检察院定为“盗窃”,认为是银行工作人员在储户存款时,利用工作之便监守自盗。
  不过,等到所有案犯都归案,或者把同案犯在其他银行的几起案件都串起来调查清楚,案件的定性也是有可能发生转变的。
  ●储户消失的钱应该由谁来赔偿?
  尽管国内有判例多样,有的判银行不承担责任。但是两位律师都坚持,在此类事件上,银行脱不了干系。
  案发在银行,操作是银行的工作人员,银行的机器,也许银行会把责任推至违法的工作人员身上,但是至少银行应该为自己的监管不力承担连带责任。
  就像本案,杭州联合银行先行垫付也是没错的,这是银行自身理应承担的过错责任,垫付之后再找案犯去追偿。
  根据目前我国刑法的量刑,像这样案值近亿元,如果是以盗窃罪论处的话估计要判无期(盗窃罪没有死刑),如果以诈骗罪论处,那就更严重了。
编辑:SN117
我们分析的结论是,无论发生“倒奶”的市场诱因,还是缓解“倒奶”的政府行为,都没有什么“主义之争”,都是市场经济的常态过程,无需大惊小怪。
带血的“重视”要画上句号,需要舆论持续的发酵,不看到责任人和相关管理部门付出惨重代价,不依不饶,而不是柔弱地喊声“小妹妹,一路走好,希望天堂没有讨薪。”我们的法律弱势,职能部门懒于作为,悲剧性的事件载入史册的多了,后人对我们这段历史能好评得了吗?
那么,问题来了——中国企业找克钦独立军获得的砍伐证,缅甸政府并不承认。这也就导致,每次缅甸政府军朝克钦独立军、包括缅北武装开枪,都会有中国公民不幸躺枪。
近日,一首《穿过大半个中国去睡你》的诗在网络热传,作者余秀华火了。脑瘫病症、农妇、爱情话题、毅力,这些颇具显著性的要素集余秀华于一身,加上媒体的推介,她想不火都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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