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保交强险续保有优惠吗以后是即时生效吗

我车交强险到6.10到期我5.14换了一家公司交的强制险但保单上没给我续保就按买开始生效了后期是否有影响_百度知道
我车交强险到6.10到期我5.14换了一家公司交的强制险但保单上没给我续保就按买开始生效了后期是否有影响
是不会的,车险只有在上一期保单失效之后新的保单才会生效。
问题是已经给我办出来了。我这次是外省办的交强险。我现在担心后来买的交强险有没有用
不用担心,都是全国通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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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新车车辆保险是否即时生效_百度知道
新车车辆保险是否即时生效
  新车车辆保险交强险是即时生效,商业保险是次日生效。  保单一般是“零时生效”,即今天买的保险在法律意义上要在明天零时才会生效,这个时间点也会在保险合同上明确注明。所以,以往车主在购买车险到最终车险生效,一般都有十几个小时的“盲区”。  日保监会就下文给各个保险公司,发出《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做出“机动车交强险保单自被保险人缴费后即生效”的规定,要求交强险改变“零时生效”的传统,正式实施即时生效。  按照商业车险的相关规定,商业车险保险期间的生效时间为投保后次日零时,新车的车险投保人就可能面临无保险的空档期,甚至还有不少车主买了车之后,由4S店代办车险,至于车险何时生效他们就更不知道了。而在无保险空档期用车时发生意外事故带来的损失,保险公司是不理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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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就注意到保单不能即时生效这一问题。2009年3月底,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交强险将实行“即时生效”是的,早在2009年
提问者评价
谢谢你的耐心解答,好详细呀
车辆保险的相关知识
其他4条回答
最独的花倩倩 所说的是正解 是当晚12点后的第二天生效
当天买了晚上12点以后也就是第二天生效。
我上午买的,中午12点生效。车子必须12点后开走
新车购险都是当天购买,次日凌晨的0时起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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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现在新车,交强险是即时生效了吗?还是零点以后生效?_百度知道
现在新车,交强险是即时生效了吗?还是零点以后生效?
不至于有什么问题不知道问谁,建议以后在保险公司业务员手上购买,有什么事可以为您提供服务问一下您的业务员,如果不是在业务员手上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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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生效的相关知识
其他2条回答
看保单上的生效时间。
根据购买交强险保单上面的起保日期的零点以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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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交强险即时生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肖忠让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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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即时生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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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5年4月11日17时30分,周X驾驶无牌小轿车在S236线普宁市燎原街道果陇村路段自北往南行驶靠路边临时停车时,与庄X驾驶的无牌超标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庄X受伤以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普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出2015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庄X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周X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庄X受伤后被送至普宁华侨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右股骨头骨折、右髋臼后缘骨折并右髋关节脱位、脑震荡,头皮血肿,口唇挫裂伤,牙齿冠折、松动,多处软组织挫伤。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庄X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2015年9月6日,庄X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X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元。随即周X委托本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律师代理:接受委托后,代理人及时了解案情,发现本案中被告周X所驾驶车辆在事故发生当日已经购买交强险,但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为2015年4月12日0时至2016年4月11日24时止。于是,代理人及时向法院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并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被告已于2015年4月11日17时10分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虽然保单记载的保险期限为2015年4月12日0时至2016年4月11日24时止,但是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交强险承保中“即时生效”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时,可提出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向被告对该项条款履行了明确的说明或告知义务,而是擅自确定保险期间并直接打在保单上,是保险公司的单方行为,故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本案中保险期间应从被告交纳保费、保险公司出具保单时计算,即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合同均应于2015年4月11日17时10分交款后立即生效。因此,本案中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庄X损失75297.81元,周X在保险责任限额外赔偿庄X损失7887.96元。
律师点评:现实中,大家在购买机动车交强险时,保险公司都不会提示大家可以选择保险合同即时生效,导致大家在购买保险至保险生效期间,往往存在一定的“真空期间”。在这段时间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也往往以保险合同还未生效为由,拒绝赔偿。保险公司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行为,其单方确定的0时生效条款是无效的,保险合同应于保险单出具时即时生效,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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