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费率率是否适度应当是就而言的

保险有哪些要素,保险有什么特征?
  一、什么是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这一保险定义,实质上是从法律角度来界定的。从法律角度看,是一种合同行为。投保人购买保险、保险人出售保险,实际上是双方在法律定位平等的基础上,经过要约与承诺的过程,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合同,确立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的方法,或是一种风险转移的机制。这种风险转移机制不仅体现在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而且表现为通过保险,将众多的单位和个人结合起来,将个体对付风险变为大家共同对付风险,能起到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作用。
  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和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非常有效的财务安排。通过交纳保险费购买保险,将不确定的大额损失转变为确定性的小额支出(保费),或者将未来大额的或持续的支出转变成目前固定的或一次性的支出(保费),从而有利于提高投保人的资金效益。人寿保险中,保险作为一种财务安排的特性表现得尤为明显,因为人寿保险还具有储蓄和投资的作用,具有理财的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讲,保险公司属于金融机构,保险业是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保险的要素指哪些?
  现代商业保险的要素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可保风险的存在
  可保风险是指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一般来讲,可保风险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风险应当是纯粹风险。即风险一旦发生成为现实的风险事故,只有损失的机会,而无获利的可能。
  2.有大量同质标的存在。保险标的数量的充足程度关系到实际损失与预期损失的偏离程度,影响保险经营的稳定性。
  3.风险应当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风险的发生应当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性,这种损失是被保险人不愿承担的。如果损失很轻微,则无参加保险的必要。此外,保险费不仅包含损失成本,而且包括保险人经营的费用成本。因而对被保险人来讲,将轻微的损失通过保险转嫁给保险人在经济上是非常不合算的。
  4.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这一条件要求损失的发生具有分散性。因为保险的目的,是以多数人支付的小额保费,赔付少数人遭遇的大额损失。如果大多数保险标的同时遭受重大损失,则保险人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所建立起的保险资金根本无法抵消损失。然而,在保险实践中,有些可保风险可能并不完全满足上述条件,如洪水、地震等巨灾往往导致多数保险标的同时遭受重大损失,因此保险人在承保时力求将风险单位分散,这不仅可以避免大多数保险标的同时遭受重大损失,而且可以保证预期的损失与实际的损失相一致,保证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性。在保险经营中,通过再保险的方式转嫁一部分风险责任,也能达到力求风险单位分散的目的。
  5.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在保险经营中,保险人必须制定出准确的保险费率,而保险费率的计算依据是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其所致保险标的损失的概率。这就要求风险具有可测性。如果风险发生及其所致的损失无法测定,保险人也就无法制定可靠稳定的保险费率,也难于科学经营,这将使保险人面临很大的经营风险。因此,如果风险缺乏现实可测性,一般不能成为可保风险。
  但是,可保风险的条件也会随着保险技术的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发生改变,如市场竞争、国家政策等。当然,我们也不能因此而完全否定可保风险的基本条件,从而保证保险经营的科学性。因此,保险人在经营过程中界定可保风险时,坚持上述条件的同时,还要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
  (二)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保险的过程,既是风险的集合过程,又是风险的分散过程。保险人通过保险将众多投保人所面临的分散性风险集合起来,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又将少数人发生的损失分摊给全部投保人,也就是通过保险的补偿或给付行为分摊损失,将集合的风险予以分散。保险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应具备两个前提条件。
  1.风险的大量性。风险的大量性一方面是基于风险分散的技术要求;另一方面也是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原理在保险经营中得以运用的条件。根据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数理原理,集合的风险标的越多,风险就越分散,损失发生的概率也就越有规律性和相对稳定性,依此厘定的保险费率也才更为准确合理,收取保险费的金额也就越接近于实际损失额和赔付额。倘若仅仅是少量的风险标的,就无所谓集合与分散,而且损失发生的概率难以测定,大数法则更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2.风险的同质性。所谓同质风险是指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性能、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如果风险为不同质的风险,那么损失发生的概率就不相同,风险也就无法进行统一集合与分散。此外,不同质的风险,损失发生的频率与幅度是有差异的,倘若进行集合与分散,则会导致保险财务的不稳定。
  (三)保险费率的厘定
  保险在形式上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而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商品的交换行为,因此,制定保险商品的价格,即厘定保险费率,便构成了保险的基本要素。但是,保险商品的交换行为又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行为,为保证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险费率的厘定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1.公平性原则。一方面,公平性原则要求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应与其承担的保险责任是对等的;另一方面,要求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应与其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是相适应的,或者说,各个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按照其风险的大小,分担保险事故的损失和费用。
  2.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针对某险种的平均费率而言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不应在抵补保险赔付或给付以及有关的营业费用后,获得过高的营业利润,即要求保险人不为获得非正常经营性利润而制定高费率。
  3.适度性原则。适度性原则要求保险人根据厘定的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应能足以抵补一切可能发生的损失以及有关的营业费用。如果保险费率偏高,超出投保人交纳保费的能力,就会影响投保人的积极性,不利于保险业务的发展;如果费率偏低,就会导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最终也将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但是,保险费率是否适度应当是就保险整体业务而言的。
  4.稳定性原则。稳定性原则是指保险费率在短期内应该是相当稳定的,这样,既有利于保险经营,又有利于投保人续保。对于投保人而言,稳定的费率可使其支出确定,免遭费率变动之苦;对于保险人而言,尽管费率上涨可以使其获得一定的利润,但是费率的不稳定也势必导致投保人的不满,影响保险人的经营活动。
  5.弹性原则。弹性原则要求保险费率在短期内应该保持稳定,在长期内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动作适当的调整。因为在较长的时期内,由于社会、经济、技术、文化的不断进步与变化,保险标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保险费率水平也应随之变动。如随着医药卫生、社会福利的进步、人类寿命的延长、死亡率的降低、疾病的减少,过去厘定的人寿保险费率就需要进行调整以适应变化了的情况。因而,从长期看,保险费率应该随着各种条件的变化而进行调整,以达到保费的适度、合理。
  为防止各保险公司间保险费率的恶性竞争,一些国家对保险费率的厘定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修订版)第七十六条规定:“保险行业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公布指导性保险费率。”
  (四)保险准备金的建立
  保险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根据政府有关法律规定或业务特定需要,从保费收入或盈余中提取的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一定数量的基金。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各国一般都以保险立法的形式规定保险公司应提存保险准备金,以确保保险公司具备与其保险业务规模相应的偿付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准备金评估日为尚未履行的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主要是指保险公司为保险期间在1年以内(含1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
  2.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为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费用而提取的准备金。其中,为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专家费、律师费、损失检验费等而提取的准备金称为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为非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费用而提取的准备金称为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3.总准备金。总准备金(或称“自由准备金”)是用来满足风险损失超过损失期望以上部分的责任准备金。总准备金是从保险公司的税前利润中提取的。
  4.寿险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把投保人历年交纳的纯保险费和利息收入积累起来,为将来发生的保险给付和退保给付而提取的资金,或者说是保险人还未履行保险责任的已收保费。
  (五)保险合同的订立
  1.保险合同是体现保险关系存在的形式。保险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这种关系需要有法律关系对其进行保护和约束,即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这种法律形式就是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权利与义务的依据。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对应的。为了获得保险赔偿或给付,投保人要承担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就是以承担赔偿或给付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的义务为前提的。而风险是否发生,何时发生,损失程度如何,均具有不确定性,这就要求保险人与投保人在确定的法律或契约关系约束下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三、保险有哪些特征?
  (一)互助性
  保险具有“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特性。保险在一定条件下,分担了单位和个人所不能承担的风险,从而形成了一种经济互助关系。这种经济互助关系通过保险人用多数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建立的保险基金对少数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补偿或给付而得以体现。
  (二)法律性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又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同意提供损失赔偿的一方是保险人,接受损失赔偿的一方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三)经济性
  保险是通过保险补偿或给付而实现的一种经济保障活动。其保障对象财产和人身都直接或间接属于社会再生产中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两大经济要素;其实现保障的手段,大多最终都必须采取支付货币的形式进行补偿或给付;其保障的根本目的,无论从宏观的角度,还是微观的角度,都是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关的。
  (四)商品性
  保险体现了一种对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也就是商品经济关系。这种商品经济关系直接表现为个别保险人与个别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间接表现为在一定时期内全部保险人与全部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即保险人销售保险产品,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的关系;具体表现为,保险人通过提供保险的补偿或给付,保障社会生产的正常进行和人们生活的安定。
  (五)科学性
  保险是处理风险的科学有效措施。现代保险经营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等科学的数理理论为基础,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准备金的提存等都是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的。 
  四、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社会保险是国家或政府通过立法形式,采取强制手段对全体公民或劳动者因遭遇年老、疾病、生育、伤残、失业和死亡等社会特定风险而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失去生活来源或中断劳动收入时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制度。其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一)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共同点
  1.以风险的存在为前提。人身特有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人身保险存在与发展的自然前提;而人身风险的偶然性和不确走性,则导致了对人身风险保障的需求。对此,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并无区别。
  2.以人为对象。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保险标的都是人的身体或寿命,只不过社会保险的标的是依法定的,而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以保险合同限定的。
  3.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制定保险费率的数理基础。人保险与社会保险都需要准确合理地厘定保险费率,因而编制和使用生命表对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都很重要。
  4.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为了使被保险人在遭受人身风险事故后能获得及时可靠的经济保障,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都要将收取的保险费建立专门的保险基金,并按照基本相同的投资原则进行运用,以确保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增强偿付能力。
  (二)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1.经营主体不同。人身保险的经营主体必须是商业保险公司,对此各国保险法都有相应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条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而社会保险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授权的机构办理。
  2.行为依据不同。人身保险是依合同实施的民事行为,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保险合同的形式体现的,保险双方当事人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也是以保险合同为依据的。而社会保险则是依法实施的政府行为,享受社会保险的保障是宪法赋予公民或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为保证这一权利的实现,国家必须颁布社会保险的法规并强制实施。
  3.实施方式不同。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除少数险种外,大多数险种在法律上没有强制实施的规定。而社会保险则具有强制实施的特点,凡是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必须一律参加,没有选择的余地,而且对无故拒交或迟交保险费的要征收滞纳金,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4.适用的原则不同。人身保险是以合同体现双方当事人关系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即保险人承担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完全取决于投保人是否交纳保险费以及交纳的数额,也就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因而,人身保险强调的是“个人公平”原则。而社会保险因其与政府的社会经济目标相联系,以贯彻国家的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为宗旨,强调的是“社会公平”原则。投保人的交费水平与保障水平的联系并不紧密,为了体现政府的职责,不管投保人交费多少,给付标准原则上是同一的,甚至有些人可以免交保险费,但同样能获得社会保险的保障。
  5.保障功能不同。人身保险的保障目标是在保险金额限度内对保险事故所致损害进行保险金的给付。这一目标可以满足人们一生中生活消费的各个层次的需要,即生存、发展与享受都可以通过购买人身保险得到保障。而社会保险的保障目标是通过社会保险金的支付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即生存需要,因而保障水平相对较低。
  6.保费负担不同。交付保险费是人身保险投保人应尽的基本义务,而且保险费中不仅仅包含死亡、伤残、疾病等费用,还包括了保险人的营业与管理费用,投保人必须全部承担。因而,人身保险的收费标准一般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险费通常是个人、企业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至于各方的负担比例,则因项目不同、经济承担能力不同而各异。
  五、保险与救济的区别
  保险与救济同为借助他人安定自身经济生活的一种方法。但是,两者的根本性质是不同的。
  (一)提供保障的主体不同。保险保障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是一种商业行为:救济包括民间救济和政府救济。民间救济由个人或单位提供,这类救济纯粹是一种施舍行为,一种慈善行为;而政府救济属于社会行为,通常被称为社会救济。
  (二)提供保障的资金来源不同。保险保障以保险基金为基础,主要来源于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其形成也有科学的数理依据,而且国家对保险公司有最低偿付能力标准的规定。而民间救济的资金是救济方自己拥有的,因而救济资金的多少取决于救济方自身的财力。政府救济的资金则来源于国家财政,因而政府救济资的多少取决于国家的财力。救济资金的来源限制了救济的时、地区、范围和数量。
  (三)提供保障的可靠性不同。保险以保险合同约束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任何一方违约都会受到惩罚,因而被保险方能得到及时可靠的保障;而民间救济则是一种单纯的临时性施舍,任何一方都不受法律约束。尤其对于救济人而言,其行为完全自由,是否救济、救济多少均由自己决定,因而被救济方所得到的保障只能是临时的、不稳定的,而且也是不可靠的。至于政府救济,虽然不是合同行为,但却受到法律的约束。政府不能任意决定是否救济、救济多少,因而政府救济是及时可靠的。
  (四)提供的保障水平不同。保险保障的水平取决于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即保险的补偿或给付水平要根据损失情况而定;同时,与投保人的交费水平直接相联系,因而能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得到充分的保障。而救济是单方面的行为,救济者与被救济者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民间救济更是一种单方的、无偿的授予行为。被救济方无须为获得救济而承担任何义务,因而救济的水平并不取决于被救济方的实际损失,而是取决于救济方的心愿和能力。至于政府救济,要依法实施,但一般救济标准很低,通常依当地的最低生活水平而定。
  六、保险与储蓄的区别
  保险与储蓄都是以现在的剩余资金做未来所需的准备,即同为“未雨绸缪”之计,因而都体现一种有备无患的思想,尤其是人身保险的生存保险及两全保险的生存部分,几乎与储蓄难以区分。但是,两者属于不同的经济范畴,有着明显的差异。
  (一)消费者不同。保险的消费者必须符合保险人的承保条件,经过核保可能会有一些人被拒保或有条件地承保;储蓄的消费者可以是任何单位或个人,一般没有特殊条件的限制。
  (二)技术要求不同。保险集合多数面临同质风险的单位和个人的风险而分摊少数单位和个人的损失,需要有特殊的分摊计算技术;而储蓄则总是使用本金加利息的公式,无须特殊的分摊计算技术。
  (三)受益期限不同。保险由保险合同规定受益期限,只要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无论何时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均可以在预定的保险金额内得到保险赔付,其数额可能是其所交纳的保险费的几倍、几十倍甚至于几百倍;而储蓄则以本息返还为受益期限,只有达到了一定的期间,储户才能得到预期的利益即储存的本金及利息。
  (四)行为性质不同。保险用全部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建立的保险基金对少数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补偿或给付,是一种互助行为;而储蓄是个人留出一部分财产做准备,以应对将来的需要,无须求助他人,完全是一种自助行为。
  (五)消费目的不同。保险消费的主要目的是应付各种风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储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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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与风险管理(分值:2分)第一节 风险概述1.在保险理论实务中,风险指某种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2.风险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个要素构成。3.对于人而言,风险因素是指(健康情况和年龄)。4.根据风险的(性质)不同,可分为(有形风险因素)和(无形风险因素)。5.汽车刹车失灵导致车祸人亡,(刹车失灵)是(风险因素),(车祸)是(风险事故)6.在保险实务中,通常将损失分为两种形态,即(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又称为实质损失。也可将损失分为四类:即(实质损失)、(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和(责任损失)。7.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与(技术风险)。8.(自然风险)的特征(不可控性)、(周期性)、(共沾性)。9.(抢劫)属于(社会风险)。10.依据(风险的标的)分,风险可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与(信用风险)。11.(人身风险)所致的损失一般有两种:(收入能力)损失及(额外费用)损失。12.按(风险性质)分(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13.(汽车碰撞)的风险属于(纯粹风险),在股票市场上(买卖股票)属于(投机风险)。14.按(风险产生的社会环境)分为(静态风险)与(动态风险)。(雷电、暴风雨)属于静态风险;(生产技术的改进,人口增长)属于(动态风险)。15.依据(产生风险的行为)分类,风险可以分为(基本风险)和(特定风险)。基本风险是指(非个人行为引起的风险)。特定风险是指(个人行为引起的风险)。如(火灾、爆炸)。16.风险的特征有:风险的(不确定性)、风险的(客观性)、风险的(普遍性)、风险的(可测定性)、风险的(发展性)。17.风险渗入到社会、企业、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体现了(风险的普遍性)。第二节 风险管理1.(风险管理)是(一个组织或者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消极结果的决策过程)。2.风险管理的(对象)是(风险)。3.风险管理的主体是(组织,个人,家庭)。4.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分为(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和(评估风险管理效果)五个环节。5.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6.在风险(管理演变过程)中,最有影响的风险管理的形式是(企业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7.20世纪90年代,风险管理继续发生着变革,在风险管理发展过程中,如(安全工程、法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等风险防范手段的出现),意味着(保险开始与其他风险管理组织行为相融合)。4.进入21世纪,(许多国家政府介入)了风险管理领域的(原因是巨灾风险事故的频发)。5.(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它是指对企业、家庭或个人面临的和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对风险性质进行鉴定的过程。6.风险识别主要包括(感知风险)和(分析风险)两方面内容。7.(风险估测)是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所收集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利用概率统计理论,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8.(风险估测)所依据的理论是概率统计理论,不仅使风险管理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而且使风险分析定量化,为风险管理者进行风险决策、选择最佳的管理技术提供了科学依据。9.(风险评价)是对风险发生的概率、损失程度,结合其他因素进行全面考虑,评估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10.(选择风险管理技术)是风险管理中最为重要的环节。11.(评估风险管理的效果)是指对风险管理技术适用性及收益性情况的分析、检查、修正和评估。12.风险管理(具体目标)分为(损失前目标)和(损失后目标)。13.风险管理方法即风险管理的技术分为(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和(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14.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主要包括下列方法:(避免、预防、抑制)。如(定期体检属于预防)。15.(避免)是指设法回避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即从根本上消除特定的风险单位和中途放弃某些既存的风险单位,采取主动放弃或改变该项活动的方式;避免风险的方法一般在某特定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相当高或处理风险的成本大于其产生的效益时采用,它是一种(最彻底、最简单的方法、但也是一种消极的方法)。16.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包括:(自留风险)与(转移风险)。转移风险分为(财务型非保险转移风险)与(财务型保险转移风险)。17.(自留风险)是指对风险的自我承担,即企业或单位自我承受风险损害后果的方法。18.(转移风险)是指一些单位或个人为避免承担损失,而有意识地将损失或与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嫁给另一些单位或个人承担的一种风险管理方式。19.(财务型非保险转移)风险是指(单位和个人通过经济合同),将损失或与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移给另一些单位或个人去承担,如(保证互助、基金制度)等。20.(财务型保险转移风险)是指(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转移风险。(万能寿险)属于(财务型保险转移)。 第二章
保险概述(分值:3分)第一节
保险的要素与特征1.《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2.现代商业保险的要素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可保风险的存在)、(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准备金的建立)、(保险合同的订立)。3.可保风险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风险应当是纯粹风险),(风险应当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风险应当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风险必须具有可测性)。4.保险费率计算的依据是(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其所致保险标的(损失的概率)。5.保险费率厘定的(公平性原则)要求(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应与其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是相适应的)。6.保险费率是否适度应当是就保险(整体业务)而言的。7.保险费率厘定的(适度性)原则要求(保险人根据厘定的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应能足以抵补一切可能发生的损失以及有关的营业费用)。8.(保险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根据政府有关法律规定或业务特定需要,从保费收入或盈余中提取的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一定数量的基金。9.非寿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总准备金)。10.(保险合同)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的依据。11.“一人为众,众人为一”体现了保险的(互助性)。12. 从保险的(科学性)来看,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准备金的提存等都是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的。13.(人身保险)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社会保险)经营主体是(国家)。14.社会保险则具有(强制实施)的特点。15.提供(社会救济)的主体是(国家)。(社会救济)属于(社会行为)。16.储蓄是(自助)行为。第二节 保险的分类1.按(实施方式)分类,保险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2.强制保险的保险关系产生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行为。3.保险标的由(法律)限定,但(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险人)的是(强制保险)。4.强制保险具有(全面性)与(统一性)的特征。5.(自愿保险)是在自愿原则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6.自愿保险的(自愿性)表现在(投保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投保、向谁投保、中途退保等,也可自由选择保险金额、保障范围、保障程度和保险期限)等。一般(不能由投保人自由决定)的是(保险费率)。7.(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包括(财产损失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保险业务。8.(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照法律和契约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等。9.信用保险是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10.(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保险业务。11.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和(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12.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收入补偿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13.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14.按(承保方式)分类,可将保险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15.(再保险)的风险转嫁方式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横向转嫁)。16.(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第三节
保险的功能1.保险保障功能具体表现为(财产保险的补偿功能)和(人身保险的给付功能)。2.保险是在特定灾害事故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金额)给予补偿。3.通过补偿使得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上得到了补偿),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从而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4.由于人的(生命价值很难用货币来计价),所以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与条件下双方协商约定后确定的)。5.号的空难,保险公司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了1300万元,飞机的机身损失赔付了2300万美元。体现了(保险保障功能)。6.保险(保费收入)与(赔付支出)之间存在(时间滞差)和(数量滞差),为保险人进行(保险资金的融通)提供了可能。7.保险(资金的融通)应以(保证保险的赔偿或给付)为前提。8.保险公司持有(银行次级债)体现了保险具有(资金融通功能)。第四节 保险的产生与发展1.(中国)是最早(发明风险分散)这一保险基本原理的国家。2.(镖局)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货物运输保险的原始形式)。3.在世界保险史上,最早的一部有关保险的法规是(汉漠拉比发典)。4.在各类保险中,起源最早、历史最长者当数(海上保险)。5.(共同海损分摊原则)是因减轻船舶载重而投弃入海的货物,如为全体利益而损失的,必须由全体分摊归还。6.(共同海损分摊原则)体现了(损失分担)这一保险的基本原理。7.(船舶抵押借款制度)是海上保险的雏形。8.(黑瑞甫制度)和(基尔特制度)是(火灾保险)的原始形态,都是一种(相互保险)的制度。9.(保险密度)是指按照一个国家的全国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它反映了一个国家保险的普及程度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10.(保险深度)是指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例,它是反映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其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第三章
保险合同(分值:9分)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1.(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六个: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的含义(是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是确定的,而保险人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给付义务),即保险人的义务是否履行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尚不确定,而是取决于偶然的、不确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4.由于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5.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险中健康保险合同的疾病津贴和医疗费用合同)都属于(补偿性)合同。(寿险合同)属于(给付性)合同。6.(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就应以(事先确定的保险价值)作为保险人确定赔偿金数额和计算依据。如果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无论该保险标的实际损失如何,保险人均应支付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的全部,不必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例:某一定值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全损,事故发生时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为80万元,保险人应该赔偿的金额为100万元。7.以(农作物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以及(字画),(古玩)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为定值保险合同8.(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采用的保险合同形式属于(不定值)保险合同。9.足额保险,(十足赔偿);不足额保险,(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超额保险,(超过部分无效)。10.按照保险(标的)分类,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11.按照保险(承保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12.(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直接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人)。13.(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为了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转移给其他的保险人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对象)是(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1.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2.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3.(保险人)是(保险公司)。4.(投保人)是拿钱的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5.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6.(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即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人请求或给付保险金)的人。7.受益人一般属于人身保险范畴的特定关系人,即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也可以作为受益人。8.受益人取得受益权的唯一方式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通过保险合同)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9.(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10. 按照保险条款的性质不同,可将保险条款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11.(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对于保险标的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2.(责任免除)是对保险人承担责任的限制,即指保险人(不负赔偿)和(给付责任)的范围。13.保险开始的时间(由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14.(保险价值)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15.(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16.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要(根据保险价值)来确定。17.在(人身保险)中,根据被保险人的(经济保障需要)与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能力),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1.(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就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订约建议的明确的意思表示。2.(承诺)是指当事人一方表示接受要约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3.保险合同的订立通常是由投保人提出要约,即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体现了保险合同通常采用(格式合同)。4.保险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5.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6.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实际上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7.(批单又叫背书),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修改和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单证,也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8.在实务操作中,当保险人审核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单后并在投保单上签章表示同意承保时,即意味着(保险合同的成立),但是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一定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9.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10.保险合同订立时,约定(保险费交纳后)保险合同才(开始生效)。11.我国保险实践中普遍推行的(“零时起保”),就是指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在(合同成立的次日零时)或约定的未来某一日的零时。12.(客体合法)是指(投保人)对于投保的(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13.(合同内容合法)是指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相抵触。14.保险合同的(无效)是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国家保护)。15. 保险合同的(全部无效)是指其约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或(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或保险标的(不合法)的保险合同等均属于全部无效的保险合同。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1.(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最基本的义务。2.保险合同订立后,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体现了(投保人防灾防损)的义务。3.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4.若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人对(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导致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5.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将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保险标的的情况、保险单证号码等通知保险人,这(体现了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的义务)。6.(保险人)可以承担(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7.(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最基本的义务。8.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对(责任免除条款)必须(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效力)。9.保险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对知道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业务情况、财产情况、家庭状况、身体健康状况等,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1.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变更。2.由于保险财产的(买卖、转让、继承)等法律行为而引起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引起的变更是(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3.通常提出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人是(投保人)。4.被保险人(职业、居住地点)的变化属于(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5.(自然终止)是指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6.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义务后),如无特别约定,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即使保险期限尚未届满,合同也告终止,即使保险期限尚未届满,合同也告终止。这是因保险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7.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是由于(非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8.(解除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9. 对于投保人来说,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都(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的处理1.(文义解释)原则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2.如果因含义不清而发生争议,并非保险人一方的过错,其不利的后果不能仅由保险人一方承担,而应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承担)。3.(补充解释)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4.(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对于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5.对《保险法》的解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6.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有(协商)、(仲裁)和(诉讼)三种。7.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分值:7分)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有三个:(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2.(告知)也称披露或陈述是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间,要求当事人按照法律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3.保险人应告知的内容主要是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含义和具体规定。4.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两种。5.在我国,保险立法要求投保人采取(询问回答)的形式履行其告知义务。6.(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7.(确认保证)事项涉及(过去与现在),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8.(承诺保证)是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其保证事项涉及(现在与将来),但不包括过去。9.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默示保证主要在海上保险中应用。10.(禁止反言)是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11.弃权与禁止反言主要用于(约束保险人)。12.表现形式:误告(告知不实)、漏报(不予告知)、隐瞒(有意不报)、欺诈(虚假告知)。1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14.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15.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影响或者有影响但(不是严重影响),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应承担保险责任)。16.被保险人(未将)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危险增加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人),对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17.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如果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18.(违反了保证),后果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费)。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1.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2.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是(投保人)。3.保险利益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4.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可以用货币衡量。5.在某些情况下,(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也可以直接用货币来计算,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生命)的保险利益。6.(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存在)。但是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只需在(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即可。7.(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8. 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对因其制造、销售、修理的产品有缺陷,而使用户或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投保产品责任保险)。9.(信用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各种(信用行为)。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1.(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下2~6逐条举例讲解)2.以实际损失为限,例如:企业投保财产综合险,确定某类固定资产保险金额30万元,一起重大火灾事故发生使其全部毁损,损失时该类固定资产的市价为25万元,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被保险人25万元。3.以保险金额为限。例如:一栋新房屋刚投保不久便被全部焚毁,其保险金额为50万元,而房屋遭毁时的市价60万元。虽然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60万元,但因保单上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所以被保险人只能得到50万元的赔偿。4.以保险利益为限,例如:某银行开展住房抵押贷款,向某贷款人贷出款额30万元;同时,将抵押的房屋投保了30万元的1年期房屋火险。按照约定,贷款人半年后偿还了一半贷款。不久,该保险房屋发生重大火灾事故,贷款人也无力偿还剩余款额,这时由于银行在该房屋上的保险利益只有15万元,尽管房屋的实际损失及保险金额均为30万元,银行也只能得到15万元的赔偿。5.绝对免赔额(率)是指保险人规定一个免赔额或免赔率,当保险财产受损程度超过免赔限度时,保险人扣除免赔额(率)后,只对超过部分负赔偿责任。例如(1)免赔额100元,实际损失40元,则赔0元也就是不赔。例如(2)免赔额100元,实际损失200元,则赔100元。6.相对免赔额(率)是指保险人规定一个免赔额或免赔率,当保险财产受损程度超过免赔额(率)时,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偿,不作任何扣除。例如(1)免赔额100元,实际损失40元,则赔0元也就是不赔。例如(2)免赔额100元,实际损失200元,则赔200元。7.根据代位原则,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属于(民事责任)。8.保险代位原则包括(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9.{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对此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10.保险人只有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之后,才(依法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11.如果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到的款额大于赔付给被保险人的款额),其超过部分应(归还给被保险人)所有。12.如果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赔偿之前)(放弃)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就意味着他(放弃了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13.如果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赔偿之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而(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行为无效)。14.(被保险人)由于(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15.代位求偿原则的行使(对象为第三者)。16.(代位求偿权)一般(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因为其价值难以估量。17.《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例如:某人购买了10万元的终身保险。在保险期间内,不幸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身亡。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肇事司机应该赔偿其家属5万元。事后该被保险人的丈夫持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对该案件的正确处理方式是赔偿10万元。18.(物上代位权)的取得一般是通过(委付)实现的。通过委付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全部赔偿。委付是一种经常用于海上保险的赔偿制度。当保险人(接受委付)的情况下,不仅(得到保险标的物上的权利),而且包括(标的物项下所应承担的义务)。物上代位是一种(所有权)的代位,处理受损标的(所得的一切收益),(归保险人)所有。19.(比例责任制)又称保险金额比例分摊制,该分摊方法是将各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金额进行加总,得出各保险人应分摊的比例,然后按比例分摊损失金额。例如:甲乙保险人承保同一财产,甲保单保额为40000元,乙保单保额为60000元,损失额为50000元。则甲保险人应赔付额为:(+6=20000元。则乙保险人应赔付额为:(+6=30000元。20.(限额责任制)又称赔款比例责任制,即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分摊赔款不以保额为基础,而是按照在无他保的情况下各自单独应负的责任限额进行比例分摊赔款。例如:甲乙保险人承保同一财产,甲保单保额为40000元,乙保单保额为60000元,损失额为50000元。则甲保险人应赔付额为:(+5=22222元。则乙保险人应赔付额为:(+5=27778元。21.(顺序责任制)又称主要保险制,该方法中各保险人所负责任依签订保单顺序而定,由其中先订立保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当赔偿不足时再由其他保单依次承担不足的部分。例如:甲公司承保10万元,乙公司承保12万元,损失16万元,则甲公司赔10万元,乙公司赔6万元。22.在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中,(经常采用)的方法是:(比例责任制)和(限额责任制)两种方法。23.根据法律规定(我国一般采用比例责任制)的分摊方法。24.(定值保险)、(重置成本保险)和(人寿保险)属于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第四节
近因原则1.(近因)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2. 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判断下一个事件可能是什么;再从可能发生的第二个事件,按照逻辑推理判断最终事件即损失是什么。如果推理判断与实际发生的事实相符,那么,(最初的事件就是损失的近因)。3.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造成标的损失,如果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也有除外风险,则要看损失的前因是保险风险还是除外风险。如果(前因是保险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则保险人(应承但赔付责任)。4. 风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另外独立的新原因介入而中断),则(该新原因即为损失的近因)。该新原因(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相反,如果该新原因(属于除外风险),则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5. 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因严重的脑震荡而诱发颠狂与抑郁交替症。在冶疗过程中,医生叮嘱其在服用药物巴斯德林时切忌进食干酪。但是,被保险人却未遵医嘱,服该药时又进食了干酪,终因中风而亡,据查中风确系巴斯德林与干酪所致。在此案中,食用相忌的食品与药物所引发的中风死亡,已打断了车祸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食用干酪为中风的近因),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中风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6.某人投保人人身意外伤害险,在回家路上被汽车撞伤送往医院,在住院期间,因心肌梗塞而死亡,那么该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心肌梗塞)。 第五章
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主要环节(分值:4分)第一节 保险销售1.专业化保险销售流程通常包括四个环节:(准保户开拓) 、(调查并确认准保户的保险需求)、(设计并介绍保险方案)、(疑问解答并促成签约)。2.保险销售环节中(最重要)的一个步骤是(准保户开拓)。3.对保险销售人员来说,合格的准保户有四个基本标准:(有保险需求)、(有交费能力)、(符合核保标准)、(容易接近)。4.(连锁介绍)是让每一个我们认识的人把我们带到我们不相识的人群中去。5.就(准保户)面临的风险而言,可以将其分为(必保风险)和(非必保风险)。6.一般来说,设计保险方案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是(“高额损失优先原则”)。即某一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虽然不高),但造成的(损失严重,应优先投保)。7.(保险方案说明)是指对拟定的保险方案向准保户做出简明、易懂、准确的介绍。8.(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要约的证明,也是保险人承诺的对象并确定保险合同内容的依据。9.(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字或者(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代投保人)签字,将使(保险合同无效)。10.(保险销售渠道)是指保险商品从保险公司向保户转移过程中所经过的途径。11.(直接邮寄)销售属于(直接销售渠道),是一种以印刷品形式通过邮政服务来分销保险产品或提供相关信息的销售方式。12.(拨出电话销售)也是(直接销售渠道)是公司为销售而同目标市场中的个人进行电话联络,建立与潜在客户之间的联系,招揽生意,促成新的签约或老客户的保额增加。13.(拨入电话销售)是一种允许(消费者)使用免费电话进行产品咨询或者订购产品的销售方式。14.随着IT技术的发展,可以预见,(网络)作为(“第四媒体”)将成为21世纪无时区、无疆界的保险销售工具。15.(间接销售渠道)(亦称“中介制”)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营销员)等中介销售保险产品的方式。第二节 保险承保1.(保险承保)是保险人对愿意购买保险的单位或个人(即投保人)所提出的投保申请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同意接受和如何接受的决定的过程。2.(保险核保)是指保险公司在对投保的标的的信息全面掌握、核实的基础上,对可保风险进行评判与分类,进而决定是否承保、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的过程。3.核保是保险公司承保环节的核心。核保的主要目标在于(辨别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4.对于(标准风险类别)的保险标的,保险公司按(标准费率)予以承保的叫正常承保。5.属于(优质风险类别)的保险标的,保险公司按(低于标准费率)的优惠费率予以承保。6.在(财产保险中),如果保险标的(低于)承保标准,保险人采用(减少保险金额),或者使用(较高的免赔额)或(较高的保险费率)的方式承保。7.承保人作出承保决策后,对于同意承保的投保申请,由签单人员缮制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并及时送达投保人手中,该承包环节被称为(缮制单证)。8.在保险承保环节中,签单员缮制单证后,还要开具一种&通知书&与保单的正,副本一起送复核员复核.该&通知书&是(&交纳保费通知书&)。9.对所投保的房屋,要检验其(所处的环境是工业区、商业区还是居民区),是对保险标的物(所处的环境)的核保。10.看保险标的(附近有无易燃易爆的危险源),在财产保险的核保要素中,这一核保要素是保险标的物(所处的环境)。11.检查投保的财产(是否属于易燃、易爆品或易受损物品);(对温度和湿度的灵敏度如何);(机器设备是否超负荷运转);(使用的电压是否稳定);(建筑物结构状况)等,这一核保要素属于对投保标的物的(主要风险隐患)的核保。12.检查建筑物的承重墙(是否牢固);(船舶、车辆的发动机的保养是否良好)。在财产保险的核保要素中,这一核保要素是投保财产的(关键部位状况)。13.在财产保险的核保中,保险人通常要对投保人的投保财产(有无防火设施、报警系统、排水排风设施);(机器有无超载保护、降温保护措施);(运输货物的包装是否符合标准);(运载方式是否合乎标准等进行检查)。在财产保险的核保要素中,保险人考虑的这一核保要素属于(投保标的的风险防范情况)。14.核保人员应检查投保方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核查其(是否有专人负责该制度的执行和管理),这一核保要素属于检查(各种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15.查验被保险人以往的事故记录是财险核保要素之一,从被保险人过去(3-5年)间的事故记录中可以看出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的管理情况。16.由于保险标的之间在(地理位置上相毗连),具有(不可分割性),当风险事故发生时,承受损失的机会是相同的,那么这一整片的地段就被算成一个风险单位。这是按(地段划分风险单位)。17.与其他标的(无相毗连关系),风险集中于一体的保险标的,是(按标的划分风险单位)。18.(人寿保险)的核保要素一般分为(影响死亡率)的要素和(非影响死亡率)的要素。19.(非影响死亡率)的要素包括(保额、险种、交费方式)等。20.(影响死亡率)的要素包括(年龄、性别、职业、健康状况、体格、习惯、嗜好、居住环境、种族、家族、病史)等。21.在人寿保险中,在核保中一般除了要求提供自述的病史外,有时还(需要医师或医院出具的病情报告)。22.被保险人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或从事赛车、跳伞、登山、冲浪等业余爱好,核保人可以(提高费率承保)或(列为除外责任),甚至(拒绝承保);通常(不会按照标准费率承保)。23.属于(弱体风险类别)的人在健康和其他方面存在缺陷,致使他们的预期寿命低于正常的人。对他们应(按照高于标准费率予以承保)。第三节 保险理赔1.(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处理的行为。2.从(法律角度)看,保险人无论是否支付赔款,(保险理赔)的意义是(履行保险合同过程的法律行为)。3.保险理赔必须坚持以下三项原则:1、(重合同、守信用) 2、(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3、(实事求是)4.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给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5.人身保险(没有指定受益人)时,则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提出申请,如果继承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身故保险金申请权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6.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在(生存状态下)的保险金给付申请,如伤残保险金给付、医疗保险给付、重疾保险金案件,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应由(被保险人本人提出申请)。7.如(被保险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则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8.(人寿保险以外)也就是财产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9.(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10.(立案)是指保险公司核赔部门受理客户索赔申请,进行登记和编号,使案件进入正式的处理阶段的过程。11.如果申请人不能亲自到保险公司办理,而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受托人还应提交(申请人签署的《理赔授权委托书》)。12.(核定)是对索赔案件做出给付、拒付、豁免处理和对给付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的过程。13.理赔人员根据保险合同以及类别的划分进行理赔计算,(缮制《理赔计算书》)和(《理赔案件处理呈批表》)。14. 如果寿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出险),保险人在理赔计算时,应(扣除的款项是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15.在(理赔计算时应补款的项目)包括(预交保险费);(未领取满期保险金);(未领取红利、利差)等其他应补款项目。16.(损失通知)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其他有关情况,以最快的方式通知保险人,并提出索赔请求的环节。17.审核保险责任的内容包括:(保险单是否仍有效力),(损失是否由所承保的风险所引起),(损失是否发生在保单所载明的地点)。18.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是以(仓至仓条款)来限制的,即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起讫地点,是从保险单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的仓库运输时开始,直到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为止。19.责任保险中常规定(期内发生式)或(期内索赔式)的承保方式。20.(期内发生式)是指只要(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而不论索赔何时提出,保险人均负责赔偿。21.(期内索赔式)是指不管保险事故发生在何时,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提出索赔),保险人即负责赔偿。22.一般来说,在财产保险中,受损的财产会有一定的残值。如果按部分损失赔偿,(保险人可将损失财产折价给被保险人)以(充抵赔偿金额)。23.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非法行为引起的,(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损失须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追踪这叫(代位求偿)。第四节 保险客户服务1.(保险客户服务)是指保险人在与现有客户及潜在客户接触的手段,通过畅通有效的服务渠道,为客户提供产品信息、品质保证、合同义务履行、客户保全、纠纷处理等项目的服务以及基于客户的特殊需求和对客户的特别关注而提供的附加服务内容。2.保险客户服务以实现(客户满意最大化),维系并培养忠诚保险客户,实现客户价值与保险公司价值的(共同增长)为目标。3.保险客户服务包括保险产品的售前、售中和售后三个环节的服务,(售中服务)是指在保险产品(买卖过程中)保险人为客户提供的各种服务。如(在寿险客户服务中),包括协助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保险条款的准确解释、免费体检、保单包装与送达、为客户办理自动交费手续)等。4.财产保险公司可以主动或应客户要求提供一些(特殊的服务)。例如:(收集中长期气象、灾害预报及实时的天气预报信息,协助客户做好灾害防御工作);针对可能发生的暴风、暴雨、台风、洪涝等重大灾害,事先制定出详细、可行的预案,建立防洪协作网并逐项贯彻落实。5.“孤儿”保单服务具体包括(保全服务)、(保单收展服务)和(全面收展服务)三种。 第六章
财产保险(分值:10分)第一节 财产保险概述1.(广义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2.保险法律允许(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人身保险业务包括(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3.按标的具体(存在的形态)通常可划分为(有形财产)、(无形财产)或(有关利益)。4.(无法用货币衡量价值)的财产或利益(不能作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如(空气、江河、国有土地)等。5.(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人与物)间的关系,即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关系。(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则产生于(人与人)之间。6.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仅(限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因此保险金额须以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保险金额(超过财产的实际价值部分)将因投保人无保险利益而(无效)。7.在(工程保险)中,尽管在保单上也有一个列明的保险期限,但保险人实际承担保险责任的起止点往往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即受到承保风险的(区间限制)。8.(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包括了(制造期、运输期、主工期、试车期、保证期和潜在缺陷保护期)。9.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的确定依据是(“仓至仓条款”)。10.不同于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属于(损失补偿合同)。11.(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二节 企业财产保险1.(不提高费率)的(特约可保)财产包括(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堤堰、水闸、铁路、涵洞、桥梁、码头)等。2.(需提高费率)或需付家保险特约条款的特约可保财产一般包括(矿井、矿坑的地下建筑物、设备和矿下物资)等。3.(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保险人主要负责赔偿因(火灾、雷击、爆炸、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4.(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附加责任)包括(露堆财产保险)。5.企业财产基本险、综合险共同的(除外责任是地震)。6.企业财产保险属于(不定值保险)。7.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8.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则(施救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相同的比例赔偿)。第三节 家庭财产保险1.(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是一种兼具经济补偿和到期还本性质的险种。保险期满后,无论保险期内是否发生赔付,保险人都将(如数退还全部保险储金)。2.(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除上述普通家庭财产之外,还包括(现金、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首饰)等贵重物品。3.家庭财产保险(不予承保)的财产包括养殖及种植物,比如(家养的名贵花草)。4.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存放于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5.家庭财产保险的(责任免除)包括电机、电器因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损失);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7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6.(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的抵押房屋的保险金额可按照(成本价、购置价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小于相应的抵押借款本金)。7.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的抵押房屋的(保险期限为自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终止日24时止)。8.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的保险费率为(年费率),以保险金额每千元计算。保险费率根据保险期限的长短,(按5年、6-10年,11--20年分别确定)。9.保险人对于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赔偿处理主要采用(比例赔偿方式)。10.保险人对于室内财产的赔偿处理主要采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第一危险赔偿方式为只要损失金额在保险金额之内,保险人都负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的多少,只取决于保险金额与损失价值,而(不考虑保险金额与财产价值之间的比例关系)。11.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为(3年、5年)的,下一个保险年度,(自动恢复原保险金额)。第四节
机动车辆保险1.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标的有: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冷藏车)等。(电动自行车、火车机不属于机动车辆)的保险标的。2.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3.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4.机动车辆损失险的风险免除包括:(保险车辆肇事逃逸)。5.机动车辆损失险损失免除包括:(轮胎单独损坏)、(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6.在车辆损失险中,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是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后的价格。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是(新车购置价的80%)。7.在保险车辆发生第二次保险事故时,在事故责任免赔率的基础上实行(5%)的绝对免赔率。8.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而依法或依据保险合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9.(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损失原因的免除包括(保险车辆肇事逃逸)。10.享受“无赔款优待”的条件:(1)保险期限必须满一年(2)保险期限内无赔款(3)按期续保11.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本年度续保险中应交保费的(10%)。第五节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1.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以各种运输工具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保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运输过程中的货物遭受损失的一种保险。2.由于采用不同运输工具的货物运输途程的不固定性,所以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主要依据(仓之仓)条款。3.“仓至仓条款”是确定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限)的主要依据。4.货物运输保险所涉及的地理范围超越了国家和区域界限,这体现(货物运输保险的国际性)。5.我国可以将货物运输保险分为不同的种类,按照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可以将海洋货物运输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6.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有(1)因火灾、爆炸、雷电/洪水和地震所造成的损失。(2)因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7.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有(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8.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综合险的保险责任有(1)因碰撞造成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9.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免除有(1)由于装卸人员违反操作流程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包装不善造成货物的损失。(3)全程市公路运输货物的,因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造成的损失。10.(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采用(定值保险)的方法。11.(到岸价)是指货物在起运地的销售价加上到达目的地的各种运杂费。12.(离岸价)是指货物在货物起运地的销售价,即起运地发货票价。13.大多数财产保险公司的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按照到岸价)确定的。14.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若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收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15.费率厘定要考虑的主要因素有(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货物的性质)。16.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于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17.保险人从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第六节
责任保险1.(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或依契约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2.(民事责任)就是指公民或法人在不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时按照民法的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责任保险承保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责任)。3.期内发生式是以(损失发生的时间)作为承保基础。在这种承保基础下,保险人负责赔偿发生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内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损失,而不考虑提出索赔的时间。按照这种承保基础承保的业务,保险公司须随时准备处理那些保险单已到期,但是因发现损失较晚而刚刚报来的索赔事件。保险人一般会根据各类事故(潜伏期)的时间规定一个(索赔的截止期)。4.期内索赔式是(以索赔提出的时间)作为承保基础。保险人负责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内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5. (第一份)以索赔提出为基础的保单起始日即为(追溯期)。6.由于(责任保险标的的特殊性),因而双方当事人只能约定一个(赔偿限额)作为保险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定)。7.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通常有以下几种类型:(1)每次责任事故或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 分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人身伤害赔偿限额 )。(2) 保险期内累计赔偿限额( 分为累计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累计的人身伤害赔偿限额 )。(3) 规定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合并赔偿限额.8.一般责任保险的免赔额采用(绝对免赔额)的形式,且只适用于对(财产损失)的赔偿。9.责任保险的主要县中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10.公众责任保险主要包括:(场所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和(个人责任保险)。11.产品责任保险的承保基础多为(期内索赔式)。12.产品责任保险通常规定(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和(保单累计的赔偿限额)。同时,每项赔偿限额还可以分别划分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13.(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根据雇用合同或有关劳工赔偿法规,雇主对其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受伤、残废或因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导致伤残或死亡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14.雇主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雇主),但(受益者)是(与雇主有雇用合同关系的雇员)。15.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额度分为死亡和伤残两种。伤残赔偿有三种情况:(1)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按保单规定的最高赔偿额度办理。(2)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按受伤部位及受伤程度,参照保单所规定的赔偿比例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确定。(3)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5天的,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佣人员的工资)给予赔偿。我国的赔偿标准以雇员若干个月的工资制定赔偿限额。16.我国雇主责任保险有两项附加责任,即(附加医疗费)和(第三者责任保险)。17.职业责任保险的投保人是(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单位)。18.职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9.职业责任保险通常采用(“期内索赔式”)为承保基础。第七节 信用(保证)保险1.凡保险人应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信用的)保险属于信用保险。2.凡义务人应权利人的要求向保险人(投保自己信用)的保险属于保证保险。3.信用保险中一般规定被保险人应自负一定比例的损失,如(政治风险大约在5%--10%)之间。4.目前,国内信用保险一般承保(批发业务),不承保零售业务。承保(3—6个月)的(短期商业信用保险),不承保长期商业信用风险。其险种主要有(赊销信用保险)、(贷款信用保险)和(个人贷款信用保险)。5.赊销信用保险的投保人是(制造商)或(供应商)。6.贷款信用保险的投保人是(贷款方)。7.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风险包括(进口国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8.(合同保证保险)(又称契约保证保险)是指因为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代替被保证人进行赔偿的一种保险。9.合同保证保险主要用于(建筑工程的承包合同)。10.(履约保证保险)承保工程所有人因承包人不能按质按量交付工程而蒙受的经济损失。11.忠诚保证保险(又称诚实保证保险)承保雇主因雇员的不诚实行为,如盗窃、贪污、侵占、非法挪用、故意误用、伪造、欺骗等而受到的经济损失。雇员忠诚保险承保投保人(雇员的人品)。12.如果保险人了解到雇员的品格有问题,通常(不予承保)。13.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产品责任)。14.(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是指因被保险人制造或销售丧失或不能达到合同规定效能的产品给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对有缺陷的(产品本身)以及由此引起的有关经济损失和费用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15.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第八节
农业保险1.(农村保险)是一个地域性的概念,是指(在农村范围内)所举办的各种保险。2.(农业保险)(又称两业保险)是承保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在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一种财产保险。3.许多国家都把农业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业务。4.作为一种分散风险并能在灾后及时提供经济补偿的风险管理手段,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也发挥出越来越大的作用的是(合理的种植业保险安排)。5.(农作物保险)是指以人工栽培的植物,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绿肥和饲料作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6.(生长期农作物保险)是以(齐苗至收获期)的农作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7.收获期农作物所面临的风险有因遭受(水灾、洪水、暴风雨)等灾害事故造成农作物产品损失。8.目前,我国林木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火灾)等。9.在我国,确定林木保险的保险期限的依据是(未来的生长期)或(一年定期)。10.林木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方式有两种:(一是按造林成本确定);(二是分成若干档次确定)。11.果树保险分为(果树产量保险)和(果树死亡保险两种)。12.果树产量保险(只保果树的盛果期),初果期和衰老期一般不予承保。13.(养殖业)是利用动物的机能,通过人工养殖以取得(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的生产行业。14.养殖业保险是以有生命的动物为保险标的,在投保人支付一定的保险费后,对被保险人在饲养期间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引起的损失给予补偿。这是一种对养殖业风险进行科学管理的最好形式。15.养殖业保险分为(畜禽养殖)保险和(水产养殖)保险两大类。16.牲畜保险一般根据不同牲畜的饲养风险,选择几种主要的(传染病),再加上(部分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作为保险责任。17.由于家禽在饲养过程中一般采取(高密度的规模)养殖方式,因此,承保责任以(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综合责任为主。18.从水产养殖的水域环境条件来分,主要有(淡水养殖保险)和(海水养殖)保险两大类。 第七章
人身保险(分值:20分)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1.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2.当以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时,它以(生存)和(死亡)两种状态存在。3.当以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时,它以人的(健康、生理机能、劳动能力)(即人赖以谋生的手段)等状态存在。4.就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的高低)而言,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有(标准体)和(非标准体)之区分。5.(标准体)(也称“健体”)是指死亡危险程度属于(正常范围)的被保险人群体的总称,其实际死亡率与预定死亡率大致相符。6.(次标准体)(也称“次健体”或“弱体”)是指(死亡危险程度较高),即死亡率高于标准死亡率的被保险人的总称。7.对于标准体,保险人按照(标准保险费率)承保。8.对于非标准体,保险人(不能按照标准保险费率承保),但可以(使用特别附加条件承保),如(增收特别保费)、(降低保险金额)、(限制保险金给付)等。9.人身保险(在投保时)只考虑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无保险利益)即可。例如:甲、乙两人为夫妻,甲为乙投保一份死亡保险,乙为被保险人,甲为受益人。过一年后,甲、乙两人离婚。后来乙因车祸而死亡。那么保险公司仍应将保险金给付给甲。10.由于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后确定。一般从两个方面来考虑:(被保险人对人身不保险的需要程度);(投保人交纳保费的能力)。11.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合同。在人身保险或人寿保险中一般也(没有重复投保、超额投保和不足额投保)问题。12.《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13.人身保险采用的是(均衡保费)的形式。(终身死亡保险)和(两全保险)具有较强的(储蓄性)。14.人身保险保险期限的特殊性来看,人身保险的经营极易收到外界因素,如(利率、通货膨胀及保险公司对未来因素的偏差)等因素的影响。15.人寿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即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16.健康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或(收入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第二节
人寿保险1.按照保险责任,普通型人寿保险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2.死亡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3.在定期寿险合同中(规定一定时期为保险有效期),若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内死亡),保险人即(给付受益人)约定的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合同即行终止)。4.终身寿险最大的优点是(被保险人)可以得到(永久的保障)。如果投保人(中途退保),可以得到一定数量的现金,即(退保金)。5.终身寿险按照交费方式可分为(普通终身寿险)、(限期交费终身寿险)和(趸交终身寿险)。6.限期交费终身寿险的交纳期限可以是(一定期限)或某(特定年龄)。7.趸交终身寿险是指在投保时(一次全部交清)保险费的终身寿险。8.(两全保险)(也称生死合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保险期满时生存),保险(均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9.(两全保险)的实质是将(定期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两种保险形式(结合起来)的一种保险。10.两全保险的(储蓄性极强),其纯保费由(危险保费)和(储蓄保费)组成。(危险保费)用于保险期限内(死亡给付);(储蓄保费)则(逐年积累形成责任准备金),它既可用于中途退保时(支付退保金),也可用于(生存给付)。11.(年金保险)是指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间隔不超过一年)(含1年)的人寿保险。12.(趸交年金)是指(一次交清)保费的年金保险,即年金保险费由投保人一次全部交清后,于约定时间开始,按期由年金受领人领取年金。13.(联合及生存者年金)是指以(两个或两个以上被保险人)中至少(尚有一个人生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但给付金额随着被保险人(人数的减少)而进行调整的年金保险。14.按照给付额(是否变动)分类,可分为(定额年金)和(变额年金)。15.按照给付(开始日期)分类,可分为(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16.按照给付方式(或给付期间)分类,可分为(终身年金、最低保证年金和定期生存年金)。17.(终身年金)是指年金受领人在一生中可以一直领取约定的年金,(直到死亡为止)的年金保险。18.简易人寿保险是指用简易的方法所经营的人寿保险。简易人寿保险的特征是(低保额)、(免体检)。交费期较短,通常为(月、半月、周)。19.为了防止逆选择,简易人寿保险大多采用(等待期)或(削减给付制度),即被保险人加入保险后必须经过一定时期,保险单才能生效;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死亡,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或减少给付金额。20.简易人寿保险的保险费率(略高于普通人寿保险)的保险费率,主要原因为(失效率较高),使保险(成本提高)。21.团体人寿保险是(用一张总的保险单)对一个团体的成员及其生活依赖者提供人寿保险保障的保险。投保人是(团体组织);被保险人是团体中的(在职人员)。22.(“在职人员”)是指在投保单位领取工资的正常工作人员,(已退休、退职)的人员(不应参加团体保险),目的是(消除逆选择)因素的影响。临时工、合同工虽然不是投保单位的正式职工,若单位要求投保,保险人也可以接受。23.团体人寿保险(风险选择)的对象是(团体本身)。24.团体人寿保险一般(不需体检)或提供其他可保证明。25.投保团体必须是合格的团体,有其特定的业务活动,(独立核算)。26.团体人寿保险对团体(投保人数)的规定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绝对数),二是(参保比例)。27.若保费是(双方承担)的,则全部合格职工中要有(不低于75%)的人参加。若保费(全部由雇主负担),则(全部职工100%都必须参加)保险。28.团体人寿保险依据统一的标准制定每个人的保险金额,做法有两种:(同一确定法)和(分类确定法)。雇主或雇员均无权自己增减保险金额,其目的主要在于消除逆选择的行为。29.(投保团体)是(保单的持有人),而每个被保险人则仅持有一张(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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