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国资产办可以为企业融资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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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县经济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
&&& 作者:隋娇 王晓阳&& 来源:大众网东营频道
关键词: 广饶县;经济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小企业;提供;担保
[提要]广饶县经济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2015年6月份成立以来,在确保担保公司资产安全的情况下,主动营销优质客户,积极开展业务,助力全县稳定金融,发展经济。
&&& 大众网东营11月27日讯 广饶县经济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2015年6月份成立以来,在确保担保公司资产安全的情况下,主动营销优质客户,积极开展业务,助力全县稳定金融,发展经济。截至目前,担保公司在严格防控风险的前提下,为我县多家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办理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信贷业务担保贰亿元以上。有效盘活了担保公司的资产,保障了担保公司资产保值增值,推动了我县信用环境的建设。
&&& 目前,在县委县政府的鼎力支持下公司业务已全面展开,已为本地多家企业办理融资担保业务,并不断的扩大政策性融资担保的服务半径,更好地服务中小企业、让企业受益,有力支持广饶县中小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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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县经济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 08: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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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规定融资担保公司担保余额不得超资产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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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8月12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就《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融资担保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
中新网8月12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就《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融资担保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据介绍,5年来,中国融资担保业快速发展,截止2014年12月,全国共有融资担保公司7898家,在保余额2.74万亿元,其中融资担保在保余额2.34万亿元,对于促进资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特别是缓解“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发挥了积极作用。2010年3月公布施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难以适应当前和未来融资担保发展和监管的实际需要,因《办法》无法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和有效的行政处罚,监管部门缺乏对违规经营的融资担保公司的有效处理手段,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制裁,审慎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要求已不能适应发展和监管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制定融资担保公司管理的行政法规,为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担保业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征求意见稿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以及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须经监管部门依法批准,并且征求意见稿附则中规定,条例施行前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规定的条件。对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征求意见稿规定实行备案制度,同时规定变更后的事项应当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就融资担保公司的市场退出和终止提出,融资担保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连续1年以上未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由监管部门缴回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融资担保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担保责任解除前,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融资担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于清算结束后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监管部门注销。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则。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融资担保公司应当遵守的经营规则主要包括:对担保责任和资产实行风险分类管理;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应当与有关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按照风险共担、公平合理原则确定各自承担风险的比例和方式;融资担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融资担保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资金运用应当符合安全性、流动性原则,所运用资金与其净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准确计量融资担保责任风险,并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准备金;对向被担保人收取的反担保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或者委托第三方存管;按照债权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对办理融资担保业务中知悉的客户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征求意见稿还就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作出规定,国务院建立融资担保监督管理协调机制,负责拟定融资担保业监管制度及审慎经营规则,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融资担保业监管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业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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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蒲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蒲江县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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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蒲江县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鹤山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蒲江县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蒲江县人民政府年月日&蒲江县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县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并参照《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股权类投资,投资设立子企业、合资合作企业,收购股权或收购合伙企业财产以及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二)资产类投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不设立企业的合资合作等;(三)其他投资行为。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包括:(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二)债券类融资;(三)其他融资行为。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项目是指蒲江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确定的项目。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蒲江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国资委)确认的符合企业职能职责的主要经营业务。第二章 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管职责与制度第七条 企业是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企业董事会(未成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应承担以下职责:(一)加强投融资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制度,报县国资委备案;(二)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计划(应包括本企业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的投融资活动);(三)对投融资项目及借款和担保行为进行可行性研究及依法决策,并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四)非政府性投融资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先报县国资委审核后报送县政府审批。(五)政府性项目的决策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六)组织开展项目投资后评价;(七)统计分析投融资项目,按要求向县国资委报送投融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八)以出资比例为限决定是否为下属企业提供借款和担保;(九)对下属企业的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所出资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活动的监管。第八条 县国资委对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活动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一)组织研究县级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二)审核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计划;(三)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制度,对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制度进行审议批准;(四)对企业重大投融资事项实行审批管理金额在万元及以上的投融资事项须由县国资委审核后报请县政府审批;投融资金额在万元以下的由企业自主决策同时向县国资委报备。由企业作为项目业主,投融资项目已经县投审会和财经会审议批准的,国资委不再审核,由企业将项目相关资料报国资委备案。(五)建立企业投融资统计分析制度,对企业投融资项目实施审计、评价等动态监督;(六)对企业违规进行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活动以及决策失误依法追责。第九条 企业监事会依法对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进行监督,企业监事会在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年度集中检查等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报县国资委。第十条 企业按照本办法制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架构及相应权限;(二)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量化管理指标;(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含法律、财务论证等);(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五)资产类投资和股权类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六)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管理;(七)投资风险管理和债务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资金方面的风险防范措施与重大投融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八)责任追究制度。企业投融资行为实行终身负责制。第三章投资监管第十一条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省、市、县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我县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的公司章程及发展战略规划;(四)符合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国有企业职能职责要求。投资要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非主业投资应符合企业改革、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不得影响主业发展,原则上非主业投资规模不得超过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非政府项目投资规模的;(五)符合企业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应充分考虑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保证企业资产负债率在合理水平;(六)符合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企业应严格执行投资管理制度和履行投资决策程序。(七)符合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做好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科学论证和投资绩效评价,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二条企业是投资行为的主体,应当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定和执行。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规划拟订年度投资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报县国资委审核。要严格执行企业投资计划,年中可以根据情况进行一次调整。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年度重点投资业务领域、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实施年限、年度计划完成投资等)。第十三条 企业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开展投资分析和项目投资风险评估。重大投资项目要组织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评估,同时应充分听取企业法律顾问的意见。投资取得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楚,无纠纷,无抵押担保,无隐形债务。第十四条 企业要按规定加强投资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管理。企业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或县国资委批准的投资项目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先报蒲江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立项,资产评估结果由县国资办核准。第十五条 企业所有投资项目必须经过董事会作出决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企业要按照推行三重一大决策全程记录、终身负责制要求,对企业重大投融资项目决策的基本程序情况,特别是要对集体决策议定的投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进行完整和详细的记录,由参与人签名后存档备查。企业应依法对所出资行为履行投资监管职责,承担投资风险责任。第十六条 企业须报县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决策批准的投资事项包括:(一)重大的非政府性投资项目;(二)境外投资项目(含对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投资项目);(三)县国资委认为须报县政府批准的其他投资项目。企业在未取得县政府或县国资委书面同意之前,除开展可行性研究、审计、评估、合法性论证等前期工作外,不得组织实施或进行实际投资,也不得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文件。第十七条企业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二级市场股票、理财产品、金融衍生品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第十八条 政府性项目投资决策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企业应当同时向县国资委报告。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外的其他非政府性投资事项,由企业董事会自主决策,并在作出内部决议后个工作日内将投资项目的整套材料报县国资委备案。企业超出年度投资计划的非政府性项目投资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计划内非政府性项目总投资规模的。第二十条 企业向县国资委申请审核或报告投资项目,应报送以下材料:(一)请示文件或项目报告书(包括投资主体概况、项目情况、投资必要性、效益分析、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等);(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股权投资为投资分析报告或投资项目建议书);(三)中介机构报告,如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五)投资主体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六)合资、合作方的情况说明、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重要合作方尽职调查报告;(七)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等;(八)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说明;(九)企业履行决策程序情况及有关文件;(十)已签订的合作意见书等相关框架文件;(十一)县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第二十一条 对县政府或县国资委批准的投资事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实施或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向县政府或县国资委申请延期或注销。未申请延期或注销的,原批复文件一年期满后自动作废。第二十二条 对已经报告或批准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企业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必要时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评估、论证,并及时报告县国资委。(一)投资额变化超过或者项目资金来源及构成发生重大调整的;(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三)合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四)县国资委或企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三条 县国资委建立投资统计报告制度,企业应按照县国资委要求按季度报送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及分析报告,并于每年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报告报县国资委。第二十四条 企业要加强投资全过程的管理。投资项目要按规定确定项目负责人,落实项目责任制;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有控制力的投资项目中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购置、材料采购等,都要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禁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行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实行政府审计机关审计或委托中介机构全面审计;企业投资必须按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年度财务报告应单独披露有关重大投资事项。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开展实施后评价管理,并根据评价结果,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管理。企业对县政府或县国资委批准的投资项目的评价报告,应及时报县国资委。第二十五条 县国资委根据企业的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分析报告及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有关项目进行后评价及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与企业报告、请示项目有重大差异但企业又未报县国资委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县国资委。第四章 融资监管第二十六条 企业是融资行为的主体,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决策时应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成本、风险控制、实施可行性及自身财务状况等因素,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机制,最大限度地控制融资风险。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编制年度融资计划并报县国资委审核,县国资委审核后提交县政府审批,年中可以根据情况进行一次调整。企业年度融资计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年度总融资规模、融资途径和融资资金用途等;(二)年度偿债计划。第二十八条 企业下列融资事项应在报县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一)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包括年度总融资规模、融资途径和融资资金用途等;(二)年度偿债计划;(三)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外的融资事项;(四)境外融资项目;(五)境内债券类融资项目;(六)县国资委认为须经县政府核准的其他融资项目。第二十九条 企业融资事项需报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应按程序报批。第三十条 企业申请审批融资项目,应向县国资委报送下列文件资料:(一)融资项目申请文件;(二)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融资方式及融资对象;.拟融资的金额、期限、资金成本;.资金用途和投向;.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融资担保情况;.公司财务状况说明;.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方案。(三)相关决议文件(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六)县国资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一条 县国资委对企业融资事项实行实时跟踪、动态监管。企业应按县国资委要求按月报送融资情况统计报表,并于每年月底前形成上一年度融资工作总结及分析报告报县国资委。第三十二条 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外的非政府性项目融资规模,需由企业董事会决策,并在作出内部决议后个工作日内将融资事项的整套材料报县国资委。计划外融资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非政府性项目计划融资规模的,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超过的按程序报经县国资委批准。第五章 借款和担保管理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对外担保具体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等方式。第三十四条 企业经过批准可以以出资比例为限,向符合条件的所属境内各级子企业按规定提供借款和为其提供担保。第三十五条 企业不得向自然人、外部非法人单位、非县属国有企业、境外企业提供借款和为其提供担保。除县政府确定的项目外,企业不得向无隶属关系或关联关系的法人单位、企业和组织提供借款,不得为其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国有企业职能职责和经营范围中有借款和担保业务的,依法开展其业务。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借款和担保管理,建立健全规范企业借款和担保行为的各项制度。企业应切实加强对借款债务人财务状况和担保项目动态管理。若发现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被担保人或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报县国资委。企业借款和担保事项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县国资委实行跟踪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及时采取必要管控措施,有效控制风险,并将企业借款和担保纳入对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年度目标的考核管理。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三十七条 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县国资委对企业投融资活动检查结果和企业整改结果等,作为考核指标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企业领导人员评价范畴。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对所有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文件的,由县政府、县国资委撤销对该项目的批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三十九条 强化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投融资项目科学决策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企业不按三重一大决策规定进行决策、对风险提示不予重视或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未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县国资委可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纠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第四十条 国有控股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依法定程序将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国有股东委派的代表应按规定取得有关决策、核准文件后,出席股东(大)会并据此表决意见。第四十一条 国有股东代表应当依法对国有企业或参股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事项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国有股东委派的监事应当依法对国有企业或参股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事项履行监督职责。第四十二条 县国资办为县国资委的具体办事机构,承担县国资委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国资委负责。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大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转。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办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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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成都朝发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当前位置:&>&&>&&>&新津府发(2015)16号(关于印发《新津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津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新津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新津县人民政府年月日新津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县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县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股权类投资,投资设立子企业、合资合作企业,收购股权或收购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以及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二)资产类投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不设立企业的合资合作等;(三)其他投资行为。授权从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按相关规定办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包括:(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二)债券类融资;(三)其他融资行为。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项目是指县政府确定的项目。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县国资局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第二章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管职责与制度第七条企业是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企业董事会应承担以下职责:(一)加强投融资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制度,报县国资局备案;(二)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计划(应包括本企业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的投融资活动);(三)对投融资项目及借款和担保行为进行可行性研究及依法决策,并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四)对须报县政府核准的非政府性投融资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先报县国资局审核。政府性项目的决策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五)组织开展项目投资后评价;(六)统计分析投融资项目,按要求向县国资局报送投融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七)以出资比例为限决定是否为下属企业提供借款和担保;(八)对下属企业的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下属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活动的监管。第八条县国资局对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活动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一)组织研究县级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二)审核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计划;(三)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制度,对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制度进行备案;(四)对企业投融资事项实行备案、核准管理,重大事项由县国资局审核后请示县政府;(五)建立企业投融资统计分析制度,对企业投融资项目实施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六)对企业违规进行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活动以及决策失误依法追责。第九条企业监事会依法对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进行监督,企业监事会在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年度集中检查、境外资产检查等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报县国资局。第十条企业按照本办法制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架构及相应权限;(二)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量化管理指标;(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含法律、财务论证等);(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五)资产类投资和股权类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六)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管理;(七)投资风险管理和债务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措施与重大投融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八)责任追究制度。第三章投资监管第十一条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符合国家、省、市、县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三)符合我县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四)符合企业的公司章程及发展战略规划;(五)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六)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应充分考虑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保证企业资产负债率在合理水平;(七)严格执行投资管理制度和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做好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投资后评价,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规划拟订年度投资计划。要严格执行企业投资计划,年中可以根据情况进行一次调整。第十三条企业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重大投资项目要组织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评估,同时应充分听取企业法律顾问的意见。第十四条企业要按规定加强投资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管理。第十五条企业投资项目应通过企业董事会作出决议,并形成规范的会议纪要。企业要按照推行“三重一大”决策全程记录、终身负责制度要求,对企业重大投融资项目决策的基本程序情况,特别是要对集体决策议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进行完整和详细的记录,由参与人签名后存档备查。第十六条企业投资事项,经县国资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决策。企业在未取得县国资局书面同意之前,除开展可行性研究、审计、评估、合法性论证等前期工作外,不得组织实施或进行实际投资,也不得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文件。第十七条企业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二级市场股票、理财产品、金融衍生品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第十八条政府性项目投资决策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企业应当向县国资局报告。第十九条企业向县国资局申请审核或报告投资项目,应报送以下材料:(一)请示文件或项目报告书(包括投资主体概况、项目情况、投资必要性、效益分析、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等);(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股权投资为投资分析报告或投资项目建议书);(三)中介机构报告,如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五)投资主体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六)合资、合作方的情况说明、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重要合作方尽职调查报告;(七)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等;(八)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说明;(九)企业履行决策程序情况及有关文件;(十)已签订的合作意见书等相关框架文件;(十一)县国资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县国资局应当在企业报送资料齐备之后的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批准或者上报审批的决定。第二十条对县政府核准的投资事项,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实施或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经县国资局向县政府申请延期或注销。未申请延期或注销的,原批复文件一年期满后自动作废。第二十一条对已经报告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企业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必要时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评估、论证,并及时报县国资局。(一)投资额变化超过或者项目资金来源及构成发生重大调整的;(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三)合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四)县国资局或企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县国资局应当在企业报送资料齐备之后的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批准或者上报审批的决定。第二十二条县国资局建立投资统计分析制度,企业应按照县国资局要求按季度报送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及分析报告,并于每年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报告报县国资局。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并根据后评价结果,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管理。企业对县政府或县国资局核准投资项目的后评价报告,应及时报县国资局。第二十四条县国资局根据企业的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分析报告及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有关项目进行后评价及监督检查。(一)县国资局对备案或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检查监督,并开展项目后评价。对检查中发现与企业报告、请示项目有重大差异但企业未报县国资局的,县国资局可以要求企业限期整改。(二)企业应按整改通知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县国资局。第四章融资监管第二十五条企业的融资行为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决策时应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成本、风险控制、实施可行性及自身财务状况等因素,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机制,最大限度地控制融资风险。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在上一年度末编制下一年度融资计划并报县国资局审核,县国资局审核后提交县债委会审议,年中可以根据情况进行一次调整。企业年度融资计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年度总融资规模、融资途径和融资资金用途等;(二)年度偿债计划。第二十七条企业下列融资事项应在报县国资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核准后实施:(一)超出企业年度融资计划;(二)单笔融资额在亿元(含)以上的融资事项;(三)境外融资项目;(四)县国资局认为须经县政府核准的其他融资项目。县国资局应当在企业报送资料齐备之后的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批准或者上报审批的决定。第二十八条企业下列融资事项应报县国资局核准后实施:(一)境内债券类融资项目;(二)县国资局认为须经县国资局核准的其他融资项目。县国资局应当在企业报送资料齐备之后的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第二十九条企业申请核准融资项目,应向县国资局报送下列文件资料:(一)融资项目核准申请文件;(二)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融资方式及融资对象;.拟融资的金额、期限、资金成本;.资金用途和投向;.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融资担保情况;.公司财务状况说明;.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方案。(三)相关决议文件(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六)县国资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三十条县国资局对企业融资事项实行实时跟踪、动态监管。企业应按县国资局要求按月报送融资情况统计,并于每年月底前形成上一年度融资工作总结及分析报告报县国资局。第三十一条除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外的其他融资事项,由企业董事会自主决策。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外的非政府性项目融资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非政府性项目计划融资规模的。第五章&借款和担保管理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对外担保具体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等方式。第三十三条企业可以出资比例为限,向符合条件的所属境内各级子企业按规定提供借款和为其提供担保(县政府确定的项目除外)。第三十四条企业不得向自然人、外部非法人单位、境外企业提供借款和为其提供担保。除县政府确定的项目外,企业不得向无权属关系的法人单位、企业和组织提供借款和为其提供担保(主营业务为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融资租赁等业务的企业除外)。第三十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借款和担保管理,建立健全规范企业借款和担保行为的各项制度。企业应切实加强对借款债务人财务状况和担保项目动态管理。若发现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被担保人或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企业应及时采取必要管控措施,有效控制风险。第三十六条企业的对外借款和担保事项发生变化时,应按程序完善报批手续。第六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三十七条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县国资局对企业投融资活动检查结果和企业整改结果等,作为考核指标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企业领导人员评价范畴。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对所有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的,由县国资局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三十九条强化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投融资项目科学决策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企业不按“三重一大”决策规定进行决策、对风险提示不予重视或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未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县国资局可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纠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国有控股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依法定程序将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国有股东委派的代表应按本办法规定取得有关决策、核准文件后,方可出席股东(大)会并表决意见。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国资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日后施行,有效期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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