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过期的音乐怎么联系经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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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某一产品既可用于合法用途又可用于非法用途时,经销商在什么情况下承担因第三人使用其产品而构成版权侵权的法律责任?就这一问题,美国最高法院2005年 6月在MGM Studios Inc.诉Grokster案(下称Grokster案)的裁定书中揭示了这样一个新的指导原则:经销商如果在经销其产
  当某一产品既可用于合法用途又可用于非法用途时,经销商在什么情况下承担因第三人使用其产品而构成版权侵权的?就这一问题,美国最高法院2005年 6月在MGM Studios Inc.诉Grokster案(下称Grokster案)的裁定书中揭示了这样一个新的指导原则:&经销商如果在经销其产品的过程中已明确或采取肯定步骤帮助他人侵犯版权、促使他人构成侵权,则应对第三方的承担法律责任。&
  Grokster案
  本案被告是Grokster司和Streamcast公司。两家均为P2P软件提供商。原告是20多家版权权利人,多为电影制作商、录音公司、词曲作者、音乐发行商等。网络用户通过使用Grokster软件,进行相互间的数字/电子资料共享;而下载的数字/电子资料不是通过任何中控的服务网来完成的;网络用户下载的作品中只有10%属于授权作品,而大部分共享作品是未经授权的。原告主张:被告向网络用户提供软件使其得以复制、传播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版权。原告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2003年6月,一审法院做出判决:网络用户是原告版权的直接侵权人;而被告向其用户提供软件对第三人的侵权不产生任何法律责任。理由是:提供方只是提供软件,而并不了解侵权的实际行为。
  一年后,法院裁定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是,只有当被告知道第三人的直接侵权行为并且实质地促成了侵权行为,才会作为&协助侵权的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二审法院援引了最高法院1984年的Sony Corp. of America 诉 Universal City Studios案(下称Sony案)所确定的原则:&向公众提供某一主要用途为非侵权的商品的提供者不应因商品在使用中发生的侵权行为负法律责任,除非该商品的提供者实际知道侵权的具体情形并且在知情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措施&。
  Sony案回顾
  美国最高法院1984年审理的 Sony案件主要试图解决向公众提供某一商品本身是否有可能产生&从属&问题。在Sony案中所涉及的产品就是我们今天称之为VCR的录像机。版权人主张Sony公司作为产品的生产厂商应对VCR用户复制享有版权的节目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因为用户用以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是由Sony提供的,并且Sony公司事先知道这样的侵权行为是会发生的。法院认为,这种复制行为不构成版权侵权,属&合理使用&。法院指出:证据中没有发现Sony曾明示或暗示引诱用户侵权。唯一的可能是明知一些用户会将VCR用于某种非法用途,而仍然出售其产品而产生的&纵容侵权&理论。不过,由于VCR的用途主要是用于商业上的非侵权方面,最高法院最终判决该等生产厂商不会仅仅由于经销了这一商品就被追究法律责任。
  这就是美国司法实践中所确立的&技术中立原则&。
  提供方应对第三人侵权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争论的焦点是,在什么情形下技术工具的
  最高法院认为,被告非法目的明确并实施了诱使用户采用其软件非法复制网上资料的具体行为。侵权成立。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被告标榜自己致力于满足/迎合版权侵权的社会需求,并将市场拓展重点直指Napster的老客户;被告在其广告上称其软件具有等同并于且优于Napster的Musicshare软件的功能,不仅可以传播MP3格式文件,也可以传播电影等多种形式的网上资料;(而Napster公司则是一家向网络用户提供&MusicShare&软件的提供方,日,Napster公司被各大唱片公司以连带侵权以及为由提起诉讼;现该公司已破产)。非法目的的证据还表现在,被告没有试图采取措施过滤侵权行为。最高法院认为,被告不去试图采取措施过滤侵权行为印证了被告促成其网络用户侵权的主观故意。另外,作为非法目的证据的补充,最高法院注意到,被告的营业收入是通过出售广告空间获得的,凡是装有被告软件的网络计算机终端都能出现相应的广告信息。记录表明被告营业收入是随着软件数量的使用的增加而增加的,是随着发出的广告数量的增加而增加的。
  Grokster案与Sony案显著不同,Sony案解决的问题是当产品的提供方知道有些使用者会将产品用于非法用途时,这种具有双重用途的产品的提供方是否仅仅由于向公众提供了产品就要承担因第三方非法使用而引起的侵权责任的问题;最高法院试图通过Sony案的原则来平衡与鼓励技术创新的利益。因此,Sony案的结论是:&产品的主要用于合法用途的性能应足以抵抗产品的使用者将之用于非法用途而导致的过错;产品的提供方不应为间接的、从属的侵权责任负责&。而在Grokster案中,原告所提出的证据是在另外一个层面来展示双重用途问题。证据表明,被告的行为和文字等明确了被告试图促成第三方侵权并从第三方侵权的行为中获利的目的。最高法院在本案中一直在试图确定被告是否存在直接诱导他人侵权,答案是肯定的。最高法院认定:被告诱导他人侵权成立,二审法院做出的判决是错误的。故最高法院推翻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不难看出,Sony案和Grokster案有许多共同点:二者都是向公众提供&使用工具&,都有可能被用户用于侵犯版权的用途;二者都没有直接参与直接侵权;二者向公众提供的工具都是公众喜欢采用的信息技术领域的创新产品;二者向公众提供的工具都对传统的电影/ 音乐制作、发行形成了巨大的冲击。那么,是什么原因/理由使最高法院在Grokster案中形成了并且适用了不同于Sony案新的准则?
  首先,时间、背景不同。社会利益关系与力量对比的变动是法律变革的根本动力。如果说20年前的Sony案代表了技术创新力量的历史性胜利,并使录像机,打字机,录音机,复印机,CD刻录机,数码录像机,MP3播放机,网络搜索引擎,P2P软件等得以充分发展的话,那么,今天Grokster案的结果可以被视为电影/音乐等娱乐业保护其的一次里程碑性的重大胜利。两大阵营之间的较量还将继续。运用版权法解决两大阵营间的争端的过程,即是平衡二者之间利益的过程。其次,在Sony案中,被告找到了第三人使用其VCR的&未经授权&的复制行为属于&合理使用&。另外,在是否属于&主要非侵权商业用途&的问题上,本案原告指出:在90%的共享资料均属于未经授权的情形下,二审法院仍然判决被告胜诉,显然是过于偏袒创新技术的价值,而不顾网络用户运用其软件对原告版权的侵害。只有10%的内容属于合法的使用,不是&主要商用目的&!
A如果确系质量问题,可要求销售商按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履行售后服务,不履行的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
A会罚款,并追究法律责任,具体请来电
A您好,这个需要看你的判决书。
A你好,如果不按照协议履行的话可以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
A起诉前需要进行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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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侵犯知识产权法的著作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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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共有四种行为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下文将对此详细分析: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指未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著作权人一般指作者,也可能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演绎作品著作权由演绎人享有,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其中的作品可以单独或分割使用的,其作者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其他权利由制片者享有,如果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其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任何未经上述人员同意而使用其作品的,均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出版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复制发行。出版者出版图书,一般需要经著作权人授权而取得对作品的专有出版权。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原版、修订版方式制作成图书并予以发行的独占权利。它是一种与著作权有关的重要权益,同样具有排他性,他人不得行使,否则构成侵权。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行为。录音录像制作者即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人,由于他们不仅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更付出了相当的独创性劳动,对其制作的音像制品也依法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其音像制品的,当然是对其权利的侵犯。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这一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署名权),而且必然会影响他人美术作品的销售,从而间接侵犯他人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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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著作权人抓到。因为你说是经销商和著作权,我想可能是买了没有正规版权的书籍。争取和解,化干戈为玉帛我国乃至世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本着这样一个原则,自己小范围用不管。如果是这样确实侵犯著作权,著作权人有权要求赔偿,否则对自己不利,但未经许可不得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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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上映权、公开播送权,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识所产生之权利,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改作权,故属知识产权之一种、公开演出权。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出租权等等。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公开传输权,包括重制权,算法、数学方法、公开展示权,在保障私人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须兼顾文明之累积与知识之传播、散布权、公开口述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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