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监控硬盘录像机录像超过4个月还能不能查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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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投银行
编辑:huangqizhao
摘要:银行监控录像会保存多久?据金投银行小编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安部安防系统记录资料的保存期不应少于30天,银行相同。
监控录像会保存多久?据小编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安部安防系统记录资料的保存期不应少于30天,银行相同。
要害部位如取款机面部,现金柜台,金库等现在一般银监局都建议各银行最低保存3个月,但这不是硬性要求,如果达不到,只会在每年的例行检查中扣点分,其它并没什么影响。
对于银行监控录像会保存多久来说,还要看各银行本身对监控保存天数是如何归定的,一般而言四大行一个月左右,邮政、、信用社也是一个月左右,像、、浦发、中信等股份制银行时间会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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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见:这个事情我之前也发过帖子了,7月初的一个周六我在工商银行丢了手机,但当初银行告知我必须警察来了过后才能调监控录像,于是我就打110了。    结果警察来了过后,银行又说那天是周末,必须星期一才能调录像出来。可是我星期一的火车回家,所以没办法,去警察局备案了过后就走了。但是回家过后警察局也没给我打电话说后续事情。因为当时警察有承诺说周一的时候会去银行调监控录像出来,然后给我打电话的。    现在8月底了,再过几天我就要回去了,我想找银行调出监控录像,看到底是谁拿了我的手机。这样可以吗?    而且如果查出是当时正在办业务的客户拿了我的手机,我能让银行把那个客户的资料调出来吗?    如果这些事情都办不到的话,那我找银行也没有用了,只有忍气吞声,但如果能够办到的话,我就不准备咽下这口气了~    希望在银行工作的还存有正义感的网友们帮帮忙吧~谢谢了!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 更多
  应该可以吧?
  自己顶一下~
  可以通过警察调录像,但是查客户资料是不行的。还有如果你的手机不是遗落在客户窗口的话摄像有可能拍不到。
  除非警察要求,客户要求通常是没办法执行的
  我的手机如果丢的话就是在办理业务的时候丢的。肯定是在客户窗口的。    其实准确的说是我办完业务就走了,出去了将近20分钟才反应过来手机忘拿了。然后回去找,已经没了,打电话也已经关机了。    做这个事情的有两个可能,一是银行柜员自己拿的,二就是当时在我后面办理业务的那个人拿了。    我自己比较愿意相信第二种可能。但当时银行不让我看。我不知道这次我回去过后,要是把警察找来,能看吗?    而如果证实是某位客户拿了我的手机,但是银行又不能提供那个人的资料,那我看到我的手机被偷又有什么用,还不如不找了呢。
  除非你有后台,否则认栽吧
  我就在银行上班,多半不行吧,我觉得  我们这里柜台只有业务做错了才去调录像  好像银行没责任和义务管你这个事  至于调其他客户资料,那肯定是绝对不可能
  额、、、、、  那我就只有忍了吗!?  气死啦!
  可以的,只要摄像头拍的到,又不涉及暴露其他客户隐私。      我们行之前有人被偷了笔记本电脑,就帮那位客户调录像的      能帮则帮吧,要是你手机是IPHONE这种很贵的,就更没问题了
  什么要后台啊,不懂的别瞎起哄!  楼主想要自己看银行监控是不可以的,但是你可以报警,然后让警察按手续,到银行去调阅当时的录象监控,不过最好别超过一个月哦
  现在已经超一个月了
但是按理来说银行的监控录像不可能会被清理吧    那楼上的楼上
你们帮那个客户调了录像过后
偷的是外面的人还是也是客户呢     如果也是客户的话可能把那个人的资料给我吗》
  一般各个银行的保存时间都不同,超过一个月可能录像已经被清了,哪有那么多空间保存啊.要是别的客户拿了手机,银行也只能提供资料给警察,不可能直接给你.
  你本人不行,必须是有权机关才能调阅。铁定!
  调其他客户资料,那肯定是绝对不可能      我不在银行都知道,这条儿肯定不行的~~~~~~~~~~  lz别折腾了,越折腾越闹心,再买一部手机吧~~~~~~~~~
  你可以去当地所出所报案,之后由公安持证据调取通知书到银行调用资料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小姐取款有人“伺候” 银行监控录像看出破绽
小姐取款有人“伺候” 银行监控录像看出破绽
  日08:08  东方网-新闻晨报
  晨报讯一个拦路抢劫嫌疑人在抢劫了钱财后,还威胁受害人不准报案。然而,银行的监控系统录下了抢劫一幕,细心的工作人员发现此情节后报警。卢湾巡警支队民警日前在路上“邂逅”嫌疑人,当即将其扭获。转自搜狐  3月5日18时30分,陈小姐在某银行外的ATM机上取款时,看见一个男青年站在其身后,刚想闪让,却发现后腰已被一件硬物顶住。转自搜狐  男青年从她的手里拿走了刚取出的300元钱,还警告说认识她的工作单位,如报警将会给她好看。陈小姐迫于压力,事后一直没有报案。转自搜狐  3月9日,该银行在对监控系统拍摄的录像资料进行例行检查时,细心的工作人员发现其中一段录像画面非常可疑:ATM取款机前,一男一女紧紧地靠在一起,且女子脸上神色十分慌张。经反复观看并分析,他们认定肯定存在问题,即向卢湾警方报了案。警方经调查,找到了陈小姐,证实了那天傍晚发生的的确是一起抢劫案。转自搜狐  3月14日13时40分左右,淮海中队的巡逻民警黄爱民、曾巍巡逻至太仓路、黄陂南路附近时,发现一个衣着普通的男青年走来,一直用眼睛的余光扫视民警,形迹十分可疑。转自搜狐  当该男青年走到太仓路、马当路口时,民警当即对其进行盘问。转自搜狐  询问中,发现此人的脸型和外貌特别是上翘的眼角酷似协查中的犯罪嫌疑人。此时该人眼神游移不定,右手一直紧贴上衣的右侧。曾巍眼疾手快,一把将手伸进其上衣内侧口袋,搜出一把长约18厘米的大号不锈钢水果刀,民警见状立即将其扭获带到了刑侦六队。经讯问,这个名叫张翰臣的人交代了3月5日在银行ATM机边上拦路抢劫的作案行为。(张轶李郭平)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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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控录像能否作为证据
案例录入:admin&&&&责任编辑:admin& &点击数: &更新时间: 23:54:32
&基本案情:
&&& 日上午9时许,孙玉海到县工商银行营业大厅填写取款单1000元,并将钱取走。银行职员当天下午盘点时发现短款9000元,遂通过监控系统发现孙玉海多领取了现金9000元,于是找到孙玉海要求退还,孙玉海不予承认。于是,工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孙退还9000元的不当得利。在审理中,该监控视听资料经省检察院技术处作技术鉴定得出结论,原、被告当时收付现金经过属实,且该行柜员从抽屉中取出新版百元现钞一沓,数钱次数为33次。同时,法院请专业人员介绍,了解到柜员点钞为侧面点钞,一般侧面点钞为三指以上。孙玉海对此提不出反证。
&&& 意见分歧:
&&& 对孙玉海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存在两种意见分歧:
&&& 第一种意见认为,鉴定材料无法直接证明被告取得了9000元的不当得利,录像资料是在未经被告同意的前提下拍摄的,银行职员点钞的习惯因人而异,以此推断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不属于不当得利行为。
&&&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鉴定材料,柜员从柜台上取出新版百元现钞一沓,且柜员数钱次数为33次正好为99张,余1张,故算完正好为10000元。在被告提不出反证的前提下,应推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被告的行为可以推断构成不当得利。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客观上赋予证据种类新的内涵。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新类型的证据形式被人们广泛运用到客观现实生活之中,是客观现实生活的再现过程。银行利用内部监控系统这种现在科学技术来保护自己和储户利益的做法已被人们所知晓和接受,成为一种公认的事实。从录像资料上看,柜员从抽屉中取出百元新版钞票一沓,数钱次数为33次,然后交给被告。究竟是支付了1000元还是10000元呢?经过拍摄的录象已清晰显示。银行整捆钞票未开封的一沓,一沓为10000元,又连续点了33次,正好符合33次为99张,余1张,共计100张。这种点钞方法系众所周知的客观规律和事实,足以推断银行职员支付的是10000元,而不是1000元。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以及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的规定,可以推断被告的行为属不当得利。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虽然视听资料不能直接反映柜员支付给被告的具体钱数,但反映出银行职员给付的系一沓百元人民币,且多指点钞为银行职员通过和较为固定的点钞方法,1000元无需点钞33次。同时,应当指出,银行作为一个防范风险程度极高的部门,其安全措施包括监控装置系统,已被公安机关准许和认可,银行和储户都已知晓,其拍摄资料来源合法,不属非法拍摄,也不存在偷拍或需经他人同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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