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列兰在乌海哪个天津地毯厂厂

我的"地盘"谁做主 内蒙古乌海地毯厂拆迁纠纷  范艳萍告诉记者,当时像她这样签订回迁房屋协议的有10人,开发商告诉他们,另外17人因补偿方式和金额意见不统一一直没有签订协议。  然而,就是这不统一的意见导致最后签订产权置换协议的10人最终也没能回迁至新房。  由于另外17人对于补偿方式和金额协商未果,无力拖延的开发商只好将此事暂时搁置。  2007年,乌海市海勃湾区建设局发布了关于海勃湾区锦馨园住宅小区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的公告。公告中的拆迁范围东至乌兰北路;南至黄河西街;西至锦馨园住宅小区;北至海区五完小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公告还提出,拆迁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乌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乌海政发[2006]20号),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其中,实行货币补偿的,权属证标明为住宅的房屋,依据公布的被拆迁区域房屋市场平均价格及《乌海市城区拆迁住宅房屋估价修正办法》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有关部门公布的该区域住宅房屋市场参考价:1950元/㎡)。  上一页 123456 下一页  日,乌海市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乌海市建设委员会递交裁决申请书,称在《拆迁公告》发布后,被拆迁人“每人一套85㎡住宅楼(即27户×85㎡×1950元/㎡=000=4745250元),并且互不找差价”的补偿要求与实际补偿标准相差太大。  据范艳萍回忆,日他们27人参加了乌海市海勃湾区房屋拆迁办公室通知的锦馨园小区二期房屋拆迁事宜听证会。这次听证会上,他们被告知由于27人意见不统一,所以先前签订的产权置换拆迁补偿协议作废,统一进行货币补偿。  听证会后不久,范艳萍得知,开发商原地建设住宅小区的计划要改建为商务酒店。是不是由于开发商建设项目改变导致产权置换方式无法兑现呢?  由于27人在海勃湾区建设局下达拆迁补偿裁决书后拒绝搬迁,海勃湾区建设局拟申请海勃湾区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强制拆迁。日,乌海市海勃湾区拆迁办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就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召开听证会。  日,乌海市海勃湾区行政执法局、海勃湾区建设局向范艳萍等27人下发强制拆迁通知。  日,范艳萍等人与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但仍有个别人未签订协议。  在范艳萍提供的这份协议上记者看到内容为 “今后如有补偿增加应如数补上”的手写字迹,范艳萍告诉记者,因为自己并不是心甘情愿选择货币补偿,所以当时有征拆部门工作人员作出承诺,今后如有其他补偿也会为他们追加。  对此“承诺”,乌海市海勃湾区征拆局局长田志忠表示,现在有一保存2005年第一次产权补偿协议的老人与开发商进行民事诉讼,但是海勃湾区征拆局不可能因为这场官司中原告的胜诉给其他已经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的人再增加补偿。  上一页 123456 下一页  建设合法“一改到底”  田志忠告诉记者,由于这27人所拥有的产权为集体产权,各自按照当时拖欠养老保险金的比例拥有不等面积,所以拆迁补偿是货币还是产权置换都得这27人协商后统一为一种补偿方式,由于当时27人中绝大多数人都同意货币补偿,所以才签订货币补偿协议。  对于“地毯厂建住宅小区后来改变其用途建设商业酒店的原因、合法性”以及“是否由于建设商务酒店导致拆迁户无法选择产权置换补偿”问题,田志忠表示“并不知情”,建议记者向海勃湾区规划局询问详细规划情况。  随后记者从乌海市海勃湾区规划局王书记处了解到,2005年,乌海市海勃湾区建设局对于地毯厂下发的拆迁公告没有经过海勃湾区规划局的审批;乌海市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拆迁户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也属无效,向这27人说建设住宅小区也是开发商个人想法,并未通过申请和审批。  日下发的《乌海市城市规划建设项目项目设计方案评审委员会关于2007年第四次评审会议议定事项的通知》(即“规委会会议纪要”)中才提出由乌海市海勃湾区规划局审定乌海市兴隆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黄河街北、建设路东建锦馨园小区的4号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  上一页 123456 下一页  在王书记处记者看到乌海市发改委于日下发的文件,其中注明地毯厂包括这27人所有的共39648平方米土地用于锦馨园小区建设。对此,王书记给予记者的答复是,发改委不负责具体建筑形式和布局,只是关心投资总额,从规划角度来讲,发改委提供的资料是规划前期的必须要件,具体建设内容还是由规划局安排。  王书记告诉记者,地毯厂拆迁建设共分三期工程,其中一期工程为建设住宅小区,临建设路的二期工程为建设住宅和西南角转角商业楼,这27人所有的区域位于东南角属于三期工程,在日的《乌海市海渤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0年海勃湾区第9次评审会会议议定事项的通知》评审通过三期工程建兴隆商务酒店。  据王书记介绍,地毯厂在日就已经出售给了乌海市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也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当时批复建设用途是商住两用地。  王书记告诉记者,由于规划局在2005年对地毯厂27人所拥有的区域没有出示过任何手续,开发商和27位被拆迁人所说的建设住宅小区并没有依据。  记者从王书记处了解到,规委会会议纪要有效期只有一年,建设项目第一年没有开工,一年以后再建时必须重新设计方案,依据城市功能的需要可以调整成商务酒店。地毯厂建设规划的依据是2004年的《海勃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据此,政府部门有权更改土地建设项目。  上一页 123456 下一页  王书记表示,虽然旧版的《海勃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不符合城市发展要求,2010年新一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目前没有文字版本,但地毯厂的建设项目并不违规。“现在计划实行"信访终结程序",海勃湾区政府答复后信访人不服可以上访市政府,乌海市政府同意我们的答复后,也给同样的结论,信访人再上访至更高级政府时就该被限制了。”  在王书记的办公室,记者见到了乌海市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梁先生,梁先生告诉记者,现在已经有25户签订了货币补偿协议,造成另个别被拆迁户索要房屋等补偿要求的现状完全是由于当初27人没有统一意见造成的。  梁先生表示,当初在拆迁时计划建设住宅小区,但由于27位被拆迁人“内讧”和所要补偿数额与补偿标准差距甚远,导致建设项目拖延,后来根据政府要求开始建设商务酒店并支付了货币补偿款。  目前,地毯厂27位被拆迁人中,25人的拆迁补偿已经尘埃落定;周翠翠利用自己手中的产权置换拆迁补偿协议将开发商诉至法院;韩荣芳查阅相关拆迁补偿法律法规,希望能维护自己选择产权置换拆迁补偿的权利。  上一页 123456来源北方周末报)我的“地盘”谁做主 乌海地毯厂拆迁纠纷我的"地盘"谁做主 内蒙古乌海市地毯厂拆迁纠纷&&& 日签订的产权置换拆迁补偿协议,日签订的货币补偿拆迁补偿协议。据范艳萍介绍,2005年,根据内蒙古乌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旧城改造项目要求,这27人共同所有的地毯厂房屋将要被拆迁,成为锦馨园小区二期工程的一部分。&&& 在范艳萍提供的材料中详细记录了这样一件事。&&& “……将双方几次协商于2005年6月份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随后又有23人签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但是,令大家没有想到的是,已经签订的24份拆迁补偿协议却被人烧毁。&&& 日,范艳萍等10人再次与乌海市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注明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协议书,同意拆迁并等候原地回迁至新居。&&& 在范艳萍的这份协议书上记者看到,当时范艳萍调换了一套80平方米的住宅,其中按照拆迁面积置换44平方米,再按市场每平方米1210元的价格缴纳36平方米共43560元。协议备注一栏写着“最终补偿额及楼层以此协议为准,以前所有协议作废”。我的"地盘"谁做主 内蒙古乌海地毯厂拆迁纠纷&&& 范艳萍告诉记者,当时像她这样签订回迁房屋协议的有10人,开发商告诉他们,另外17人因补偿方式和金额意见不统一一直没有签订协议。&&& 然而,就是这不统一的意见导致最后签订产权置换协议的10人最终也没能回迁至新房。&&& 由于另外17人对于补偿方式和金额协商未果,无力拖延的开发商只好将此事暂时搁置。&&& 2007年,乌海市海勃湾区建设局发布了关于海勃湾区锦馨园住宅小区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的公告。公告中的拆迁范围东至乌兰北路;南至黄河西街;西至锦馨园住宅小区;北至海区五完小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公告还提出,拆迁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乌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乌海政发[2006]20号),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其中,实行货币补偿的,权属证标明为住宅的房屋,依据公布的被拆迁区域房屋市场平均价格及《乌海市城区拆迁住宅房屋估价修正办法》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有关部门公布的该区域住宅房屋市场参考价:1950元/O)。&&& 上一页 123456 下一页&&& 日,乌海市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乌海市建设委员会递交裁决申请书,称在《拆迁公告》发布后,被拆迁人“每人一套85O住宅楼(即27户×85O×1950元/O=000=4745250元),并且互不找差价”的补偿要求与实际补偿标准相差太大。&&& 据范艳萍回忆,日他们27人参加了乌海市海勃湾区房屋拆迁办公室通知的锦馨园小区二期房屋拆迁事宜听证会。这次听证会上,他们被告知由于27人意见不统一,所以先前签订的产权置换拆迁补偿协议作废,统一进行货币补偿。&&& 听证会后不久,范艳萍得知,开发商原地建设住宅小区的计划要改建为商务酒店。是不是由于开发商建设项目改变导致产权置换方式无法兑现呢?&&& 由于27人在海勃湾区建设局下达拆迁补偿裁决书后拒绝搬迁,海勃湾区建设局拟申请海勃湾区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强制拆迁。日,乌海市海勃湾区拆迁办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就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召开听证会。&&& 日,乌海市海勃湾区行政执法局、海勃湾区建设局向范艳萍等27人下发强制拆迁通知。&&& 日,范艳萍等人与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但仍有个别人未签订协议。&&& 在范艳萍提供的这份协议上记者看到内容为 “今后如有补偿增加应如数补上”的手写字迹,范艳萍告诉记者,因为自己并不是心甘情愿选择货币补偿,所以当时有征拆部门工作人员作出承诺,今后如有其他补偿也会为他们追加。&&& 对此“承诺”,乌海市海勃湾区征拆局局长田志忠表示,现在有一保存2005年第一次产权补偿协议的老人与开发商进行民事诉讼,但是海勃湾区征拆局不可能因为这场官司中原告的胜诉给其他已经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的人再增加补偿。&&& 上一页 123456 下一页&&& 建设合法“一改到底”&&& 田志忠告诉记者,由于这27人所拥有的产权为集体产权,各自按照当时拖欠养老保险金的比例拥有不等面积,所以拆迁补偿是货币还是产权置换都得这27人协商后统一为一种补偿方式,由于当时27人中绝大多数人都同意货币补偿,所以才签订货币补偿协议。&&& 对于“地毯厂建住宅小区后来改变其用途建设商业酒店的原因、合法性”以及“是否由于建设商务酒店导致拆迁户无法选择产权置换补偿”问题,田志忠表示“并不知情”,建议记者向海勃湾区规划局询问详细规划情况。&&& 随后记者从乌海市海勃湾区规划局王书记处了解到,2005年,乌海市海勃湾区建设局对于地毯厂下发的拆迁公告没有经过海勃湾区规划局的审批;乌海市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拆迁户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也属无效,向这27人说建设住宅小区也是开发商个人想法,并未通过申请和审批。&&& 日下发的《乌海市城市规划建设项目项目设计方案评审委员会关于2007年第四次评审会议议定事项的通知》(即“规委会会议纪要”)中才提出由乌海市海勃湾区规划局审定乌海市兴隆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黄河街北、建设路东建锦馨园小区的4号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 上一页 123456 下一页&&& 在王书记处记者看到乌海市发改委于日下发的文件,其中注明地毯厂包括这27人所有的共39648平方米土地用于锦馨园小区建设。对此,王书记给予记者的答复是,发改委不负责具体建筑形式和布局,只是关心投资总额,从规划角度来讲,发改委提供的资料是规划前期的必须要件,具体建设内容还是由规划局安排。&&& 王书记告诉记者,地毯厂拆迁建设共分三期工程,其中一期工程为建设住宅小区,临建设路的二期工程为建设住宅和西南角转角商业楼,这27人所有的区域位于东南角属于三期工程,在日的《乌海市海渤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0年海勃湾区第9次评审会会议议定事项的通知》评审通过三期工程建兴隆商务酒店。&&& 据王书记介绍,地毯厂在日就已经出售给了乌海市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也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当时批复建设用途是商住两用地。&&& 王书记告诉记者,由于规划局在2005年对地毯厂27人所拥有的区域没有出示过任何手续,开发商和27位被拆迁人所说的建设住宅小区并没有依据。&&& 记者从王书记处了解到,规委会会议纪要有效期只有一年,建设项目第一年没有开工,一年以后再建时必须重新设计方案,依据城市功能的需要可以调整成商务酒店。地毯厂建设规划的依据是2004年的《海勃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据此,政府部门有权更改土地建设项目。&&& 上一页 123456 下一页&&& 王书记表示,虽然旧版的《海勃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不符合城市发展要求,2010年新一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目前没有文字版本,但地毯厂的建设项目并不违规。“现在计划实行"信访终结程序",海勃湾区政府答复后信访人不服可以上访市政府,乌海市政府同意我们的答复后,也给同样的结论,信访人再上访至更高级政府时就该被限制了。”&&& 在王书记的办公室,记者见到了乌海市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梁先生,梁先生告诉记者,现在已经有25户签订了货币补偿协议,造成另个别被拆迁户索要房屋等补偿要求的现状完全是由于当初27人没有统一意见造成的。&&& 梁先生表示,当初在拆迁时计划建设住宅小区,但由于27位被拆迁人“内讧”和所要补偿数额与补偿标准差距甚远,导致建设项目拖延,后来根据政府要求开始建设商务酒店并支付了货币补偿款。&&& 目前,地毯厂27位被拆迁人中,25人的拆迁补偿已经尘埃落定;周翠翠利用自己手中的产权置换拆迁补偿协议将开发商诉至法院;韩荣芳查阅相关拆迁补偿法律法规,希望能维护自己选择产权置换拆迁补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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