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配偶征信问题退房不同意,承租人是否有权签退房合同?

承租人不肯退房怎么办?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家房子去年11月出租,今年11月到期,合同上约定如果提前解约,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并赔偿一个月的房租作为补偿。因为急用,我们在3月21日通知承租人停止出租,并书面通知其4月30日办理停租或腾清手续。在和承租人所派代表共同看房子时,发现他有极大可能将这个屋子变成了贿赂场所。承租人总是在打太极,迟迟不搬。想问一下,如果到期不搬,我们可以直接换锁吗?还是可以采取报警等其他措施呢?
我的租客当时租房时说是陪小孩读书,结果用来开麻将錧,弄得不到三个月客厅及卧室地板被烟头烫坏且起泡,室内墙也很多黑手印和脚印。并且满三月后不再交租金,本来租期是一年,室内弄得乱七八遭后就不交租金,打电话也联系不上。他的押金只有2000元,也不够赔偿损坏的地板和刷墙,我该怎么办?
我把兴隆街(又名桂花街)B2-1-2一门面出租给赵凯使用。由于他经营不善,欠下该街几家商铺材料款10余万(已报案),于2010年10月初离店而去,现在门面内已是人去楼空。还欠下我三个月的房租(3900元)未交,水电部门追交的水电费120元都是由我代交,我们多次电话联系都是关机或无法接通,现无法联系。为了使我的财产不再受到损失,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准备将门面打开,继续出租。
我有一处房产已经和第三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结果办理过户手续时,却被告知要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表格(该房产原于前年租赁给现承租方,到今年10月到期,由于对“优先购买权”一事并不知情,导致请承租方在“放弃优先购买权”表格上签字时,承租方以延长承租期为由拒绝签字,但同时也口头表示不购买此房产,就是不肯签字),导致房产交易受阻,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该如何应对?谢谢!
我有一房租给别人住,签了两年的合同,现在我要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子,合同规定如果我违约要双倍返还押金,但是租客要我赔给他两年的租金才肯交房,请问他的要求是否有根据,我该如何才能收回房子?谢谢!
A和B 两方因需要共同租了2室一厅的套房,租房合同是两人与房东共同签署的。现应作原因,B方要提前搬离,据合同到期还有2各月,倘若,B方主动以他自己的押金作为赔偿金交予房东,那么此时,A方若要继续租住,应该怎么办
A和B 两方因需要共同租了2室一厅的套房,租房合同是两人与房东共同签署的。现应作原因,B方要提前搬离,据合同到期还有2各月,倘若,B方主动以他自己的押金作为赔偿金交予房东,那么此时,A方若要继续租住,应该怎么办
A和B 两方因需要共同租了2室一厅的套房,租房合同是两人与房东共同签署的。现应作原因,B方要提前搬离,据合同到期还有2各月,这时A有义务自己一人承担房租吗??B要负什么责任??
我有一间店面,承租给他人做烧烤,因个人原因要把该店面卖掉,并且成功售出。依合同本人必须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但是承租人却借口他对该店面有大投资,要我赔偿他的损失,而且是不合理的漫天要价(实际的投资不足几千元)。但本人依合同赔偿他相应的损失他确不要,死皮赖脸的敲诈,影响店面顺利移交。请问应该怎么办?
我(房东)的毛坯房通过中介 以700元出租给了张先生2年(期限未满),而张先生未经过我同意,将房子1300转租给了第三方入住。张先生违约了,合同书上的条款。我本人想收会房子,可张先生不同意,还口头威胁我(说我锁门,他就砸门。我找中介处理此事,可中介 说只负责协调。
请问律师梦给我指出高招(不起诉的情况下),谢谢谢谢!!!
你好!我和承租人签定的门面租赁合同期为一年,并在合同中规定承租人在合同期满后于日将门面返还给我,超过此期限,由承租人向我支付每天30元的违约金。租赁期满前一周,我通知承租人说我朋友要租我的门面,但我可以优先租给你。承租人说你租给你朋友吧。于是我要他将门面里的东西搬走,他答应了,可是迟迟不搬,至今十多天过去了,我每次催他,他都说就搬,但每次都失信。我找不到他,就用手机将上述合同规定通知他,但他不理睬。我就把门面换了锁,但不敢动他的东西。他这...TT 厦门律师在线 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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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常见问题50问
期刊号:2010年第7期&&&&&&&&
1、房屋租赁是否应签订书面合同?应根据租赁合同的期限确定,租赁期六个月以上的,应采取书面形式,否则租赁合同期将被视为无固定期限。2、租赁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如何确定?租赁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协议的,租赁协议期限、用途、租金等内容应由双方协商确定或由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如果双方无法协商确定或者无证据证明的,视为双方未达成租赁协议。3、口头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口头协议六个月以内的,双方认可的,或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六个月内租期的效力。六个月后为不定期租赁,无论是承租人还是出租人均随时有权要求退房,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搬迁时间。4、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是多少?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为二十年,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双方可以在合同到期之前,通过续订可以延长租赁合同的期限,但新延长的期限也不得超过二十年。5、备案对租赁协议有何影响?租赁合同是否备案不会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如果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6、房屋租赁中出租方有哪些义务?&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有:1) 交付出租房屋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受益(主要义务);2) 出租房屋保持义务:出租人应当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3) 出租房屋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出租房屋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出租房屋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出租房屋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出租房屋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4) 租赁物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7、一房数租,谁是承租人?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为优先承租人;均未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承租人为优先承租人;均已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则先成立合同的承租人是优先承租人。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8、为逃避缴纳税费出租人和承租人串通以合同、联营甚至借住名义变相出租房屋有何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不仅不能享有出租人的权利,而且还有可能承担相应的经营责任风险,在双方发生法律争议时也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建议找律师具体设计合同条款。9、以临时建筑物为租赁标的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房屋租赁合同可以以临时租赁物为标的,但仅在临时租赁物存续期间有效,临时租赁物不存在的,双方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10、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建筑物能否出租?房屋租赁合同因出租人不具有房屋产权而无效,但承租人实际使用租赁房屋的仍应参照租赁合同约定标准支付房屋使用费,在出租人办理产权登记后,房屋租赁协议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11、什么是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出租房屋存在权利瑕疵的,出租人应当保证出租房屋交付后不因第三人主张对出租房屋享有权利而导致承租人不能对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义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12、出租人违反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承租人能否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区分两种情况,如果是一般违约的权利瑕疵,承租人没有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但享有减付、不付租金的权利。如果是根本违约的权利瑕疵,承租人享有合同解除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2)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3)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13、对于租赁房屋用途的约定应注意哪些问题?房屋用途主要分为住宅、办公、工商业、仓库等,这些用途是由土地使用权用途决定的,出租方有义务保证房屋能作约定的用途。双方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根据房屋的用途合理约定房屋的用途,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14、租赁合同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的用途,是否导致整个合同无效?根据城市规划,不同的房屋具有不同的用途并登记在产权证上,出租人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无权对房屋的用途进行更改。租赁合同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出租合同将会因为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无效。但如果只是承租人改变房屋具体的使用用途,如原用来销售衣服,后用来销售图书,除非合同有特别约定,否则此用途的改变属于合理使用,并不导致合同无效或解除。15、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房屋买卖对租赁合同的效力是否有影响?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租赁合同期间房屋所有权因房屋买卖而发生变更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有权继续占有使用租赁房屋。但如果租赁双方在合同有排除承租人此权利,或者房屋买卖是由于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或者是由于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那么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16、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约定用途,出租人应怎么办?承租人的上述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房屋的本来用途或者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17、出租人出租的房屋有瑕疵的,承租人如何支付租金?在房屋瑕疵是出租人责任的情况下,根据租赁房屋瑕疵情况和承租人实际使用的情况,承租人可以部分减少相应的租金;如果导致租赁房屋完全不能使用的,则可以不付租金。18、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影响承租人对房屋使用、收益的,承租人是否有权利要求减少租金?房屋出租人有确保房屋符合双方约定的用途的义务,即使是因为出租人之外的第三人的原因影响承租房屋的使用、收益,承租人也有权根据具体的情况适当减少租金,对于这部分的损失出租人可以向造成损害的第三人要求追偿。19、承租人承租的房屋遭到第三人侵权,承租人是否可以直接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承租人基于承租权而对房屋具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当第三人的行为影响其承租权时,承租人基于占有人的地位,可以相应地请求排除妨碍、损害赔偿。但承租人所主张的权利范围仅限于因占有出租房屋而享有的权利,不得主张属于出租人即所有权人的权利。20、租赁的房屋能否进行抵押?房屋租赁直接针对的是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而抵押则针对的是房屋的价值,两者互补干涉可以并存。抵押权人同意在租赁房屋上设定抵押的,租赁房屋可以进行抵押,抵押权的实现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相应的风险由抵押权人承担。《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21、抵押的房屋能否出租?抵押人可以将抵押房屋出租,但因抵押权的设立早于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担保法解释》第六十六条:“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22、房东无法证明对房屋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房东无法证明对房屋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租赁合同无效。因此给房屋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23、租赁期间对于租赁物的维修费用应由谁支付?房屋出租人有保证出租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义务,对租赁物的维修是保证出租房屋符合同用途的手段之一,维修费用应由房屋出租人承担。24、房屋租赁期间的税费应由谁支付?对于房屋租赁的税费承担应由双方协议确定,双方对此没有协议的,房屋出租税由出租人承担,而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则一般由承租人负担。25、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附属物是否有与租赁物同样的使用权?即使租赁合同双方未对出租房屋的附属物的使用做出约定,承租人也有权使用出租房屋的附属物,同时不必另外支付租金。26、因出租物瑕疵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承租人能否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出租人已明确告诉出租房屋存在瑕疵,因为房屋瑕疵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出租人未将房屋瑕疵告知承租人,有房屋瑕疵造成的损失则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27、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应当承担哪些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致使出租房屋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28、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是否可以转租房屋?承租人未经转租人同意,转租房屋,事后也未得到出租人追认,转租合同无效,对出租人无法律效力,但将因为出租人的反对而无法履行。因此,房屋承租人转租出租房屋的,必须取得出租人的同意或者事后追认,出租人可以在知道后的六个月内确认该转租合同无效。29、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能否解除合同?承租人擅自转租的,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并且出租人可以立即解除租赁合同,要求此承租人归还出租房屋,次承租人对房屋进行改建、装修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次承租人恢复原状。30、房屋出租与转租之间的差价归属与出租人还是承租人?房屋出租与转租之间的差价可由双方约定归属,在双方无约定的情况下,一般属于承租人所有。31、房屋转租因未取得出租人同意时,出租与转租之间的差价归属与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可以解除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此时承租人丧失对差价占有的法律依据,同时该差价也可以视为对出租房屋的使用费用,所以应归房屋出租人所有。32、因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导致出租人要求解除出租合同的,次承租人应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次承租人可以通过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从而维护自身的权益。此承租人也可以在租赁合同解除后,起诉承租人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33、因租赁合同解除后,转租合同也将同时解除,次承租人因此负有退房义务,次承租人逾期返还房屋的房屋使用费如何计算?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房屋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是因为次承租人对出租人房屋的占有、使用仍应支付一定的费用,具体数额的确定,应参照房屋租赁合同期间的标准。34、因解除租赁合同而致次承租人不能继续使用租赁物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违约责任?无论租赁合同解除是出租人还是承租的过错,由于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不存在合同上的关系,次承租人均无权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所遭受的损失,次承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最终责任在出租人,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要求追偿。35、次承租人给租赁物造成损害的,出租人能否直接要求次承租人承担损失?因次承租人给租赁物造成损害的,出租人可以基于侵权损害要求次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可以基于合同关系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36、承租人对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应如何维护自身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侵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出租人与房屋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而只能要求房屋出租人赔偿其相应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7、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主要在哪些情形下受到限制?承租人只租赁整体房屋的一部分的,不能主张对房屋整体享有优先购买权。38、房屋在租赁期间被拍卖,承租人是否可就该拍卖房屋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拍卖中,承租人对房屋同样拥有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优先购买权人,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39、出租人在房屋出售前对承租人未尽通知义务,承租人应在多长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没有通知承租人的情况下,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间,应该为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租人出卖房屋之日起的15日内,否则法院不予支持。40、出租人没有通知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房屋已几经转手出售,现房屋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的,应如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房屋已经几经转手,为了维护交易稳定、安全,承租人不能主张确认各个环节的买卖合同无效而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只能要求房屋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1、出租人出卖出租物,共有人与承租人同时主张优先权时应如何处理?房屋共有人与承租人同样拥有房屋优先购买权,在两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前者的效力由于后者。42、次承租人是否拥有优先购买权?对于次承租人是否拥有优先购买权,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由于法律明确规定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而同时没有规定次承租人是否有优先购买权,所以一般认为次承租人没有优先购买权。43、“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中的“同等条件”应如何认定?房屋出租人出卖房屋在出卖房屋时不仅会考虑到价格因素还有可能考虑到朋友关系、亲属关系等其他因素,这里所说的“同等条件”仅在出卖人考虑价格的情况下,如果出卖人主要考虑朋友关系、亲属关系等因素而决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不能以同样价格而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44、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存在哪些限制?在下述情况下,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主要是出租人在拍卖5日前已经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出租人已经履行通知义务,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房屋共有人、近亲属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购买权,主要指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45、承租人延付租金,出租人能否解除出租合同?一般情况下,承租人延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限期要求承租支付租金而不能直接解除租赁合同,限期内承租人没有缴纳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46、租赁合同解除时,租赁物上的添附物或其残值如何处理?租赁双方对房屋添附的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自行决定添附的,承租人应当自行将添附物除去。如不能除去的,出租人一般不必补偿。经过出租人同意的添附,在合同解除后,由于该添附物不能取回,已经成为添附方的损失。47、租赁合同当事人约定,租赁物上的添附物或其残值在合同终止时归出租人。现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致合同提前被解除的,添附物归属如何确定?如果是因为出租人的原因致使合同被提前解除的,则承租人取回添附物;添附物不能取回的,承租人可以参照上条,要求出租人赔偿。如果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视为阻止条件成就的行为,应当确认添附物归出租人所有;同时,出租人也不必给予承租人赔偿。48、房屋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对房屋进行的装修、改建后,在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解除后如何处理?对于由此所导致的损失,应根据过错确定相应的责任,如果是由于出租人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效的,则由出租赔偿承租人的损失。如果是因为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赁合同无效的,则由承租承担相应的损失。49、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归还租赁物时,出租房屋是否必须保持出租时状态?应根据双方的约定,来确定租赁合同终止后是否保持出租时的状态,如果没有约定,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出租房屋恢复至出租时的状态。50、因第三人原因致使租赁物遭受损害,影响租赁物使用的,承租人能否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如果租赁遭受的损害严重,影响到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使用目的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如果房屋损害只是部分影响到房屋的正常使用,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适当减少租金。(作者:福建天象律师事务所&徐长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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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的配偶能替承租人签合同嘛
广东-深圳&03-29 12:10&&悬赏 0&&发布者:110722…… & 回答:(3)
你好&我租了一间门面是转租的,刚开始房东不给转,经过协商同意了,现在承租方叫他老公跟我签合同,请问一下这样合适嘛具有法律作用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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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他老公来签,可能就为她以后反悔埋下伏笔,所以你要谨慎,或者让他老公提供相应的授权,或者还是让她自己来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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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在租赁合同上有名的才可以签,或得到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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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让其带上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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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能提前退租吗?房屋租赁双方应如何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会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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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房​产​物​业​法​律​问​题0问​》​I​S​B​N​ 7--0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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