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上市公司股权房屋买卖手续费怎么办手续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3)_过户协议-牛bb文章网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3)_过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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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申请人承诺:以上所填内容及提交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涉及依法应当进行信息披露和要约收购的,申请人已依据有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和要约收购义务。转出方或其授权代表(签章)转入方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年 月 日司法执行人员声明司法执行人员声明:以上所填内容及提交的文件真实、合法、有效,相关的执行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执行人员(签章)年 月 日审核意见上交所年月日注:1、本表中“声明与承诺”栏及以上由申请人或司法执行人员填写;2、本表自本所法律部签字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有效。逾期未办理的,须重新申请。3、本表原件与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收到的信息核对一致,方可办理过户手续附件2常见问题与解答1、什么是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答: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是指买卖各方依据事先达成的转让协议,向股份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的业务。根据转让股份类型的不同,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可以分为流通股协议转让和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根据转让主体类型的不同,可以分为国有股协议转让和非国有股协议转让;根据转让情形的不同,可以分为协议收购、对价偿还、股份回购等。2、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办理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如何申请办理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答:只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所规定的特定情形时,当事人方可申请以协议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分别适用不同的协议转让情形。协议转让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拟转让股份应达到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或为持有人持有的该公司的全部非流通股股份。而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则主要为针对几类特殊情形下的定向股份转让需求:一是上市公司收购和大比例股份的转让;二是对国有、外资等特殊类型投资主体的投资管理的要求;三是依据股权分置改革、股权激励方案等事先安排,在满足约定条件时所进行的转让。本所法律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受理股份协议转让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出具合规性确认意见。申请人在取得本所出具的审核确认书后,可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3、什么是上市公司流通股、非流通股?投资人如何了解持有股份的性质?答:投资人本人或投资人的委托代理人凭委托书,可持投资人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向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查询该账户下登记的股份数量及类别。目前本所绝大部分上市公司的股份为流通股,包括无限售流通股和限售流通股。另外存在少量尚未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仍具有非流通股。此类公司上市股票的简称前标有字母“S”,如S佳通。由于股份性质、状态和数量可能发生变化,投资人申请办理股权转让业务应以最新查询结果为准。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是否可以办理协议转让业务?答:根据《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协议转让非流通股股份数量不得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持有数量不足1%的,如申请转让,应一次性全部转让给单一受让人;受让对象通常应为具有合格证券账户的法人机构。同时,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要对股权分置改革作出相应安排,或与股权分置改革组合运作。因此,通常要求受让方出具股权分置改革承诺函或与上市公司签署的股权分置改革协议。5、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是否可以办理协议转让业务?答: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通过本所和结算公司办理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手续:(1)拟转让的股份数量不低于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或构成应披露的股份权益变动;(2)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3)国有主体之间所进行的行政划转;(4)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5)股权分置改革代垫股份的偿还与收回;(6)股权激励股份的授予或回购;(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6、什么是股权分置改革代垫股份偿还,或称股改对价偿还?答:所谓“股改代垫股份”是指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原非流通股股东未参与股改方案表决、不赞成股改方案或因其他原因,未能按照有关方案向流通股股东支付股份对价,而由其他股东代为支付的情形。由于未支付股改对价,前述股东所持有的这部分非流通股在股改后不能获得流通权。通常,根据股改方案,相关股份的持有人需要向代垫股份的股东偿还股份对价,方可申请其所持有的剩余股份上市流通。此类股份协议转让为特殊类型的股份协议转让。由于是归还代垫股份,因此股份转让价格为零。申请人除须提交一般性申请文件外,还应提供上市公司出具的《关于本次股改对价偿还的情况说明》正本,详见本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第三部分“申请文件要求”。上市公司应在情况说明中简要描述公司股改方案,以及与本次转让相关的对价股份代垫和偿还的情况。如发生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人变更、上市公司股本总数变化从而导致应偿还的对价股数相应调整等情况,应同时予以说明。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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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协议”相关文章如果上市公司退市,手中持有的股票怎么办_百度知道
如果上市公司退市,手中持有的股票怎么办
目前A股公司因业绩因素的退市标准是连续3年亏损就要暂停上市(暂时保留代码和资格),如果之后6个月内仍继续亏损就要面临退市处理。退市股票的处置:有三种可能:一种是重组后再重新回到主板(如济南轻汽);另一种就是将来上三板;还有一种可能就是破产,彻底没有了。如果你的股票上了三板就可以去三板市交易,每周交易三次(一、三、五),还有的是一周交易一次(每周五),根据业绩决定。之前你首先要去证券营业部开立一个三板市场的股东帐户。需要你本人带身份证,股东帐户卡,还有你的股票交易卡。先办理一下三板股东开户,然后办理一下股票过户。如果还没有上三板你要耐心等待.。  详细规定说明:   1.据有关规定,退市公司原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将由一家具备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主办券商)代办转让,并在45个工作日之内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   2.根据规定,退市公司股东必须先开立股份转让账户(个人股东开户费30元,机构股东开户费100元),并办理股份确权与转托管手续(个人股东确权手续费10元,机构股东确权手续费30元)。个人股东开立股份转让账户时应携带身份证。   3.退市公司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前,股东应尽快办理股份确权与转托管手续,否则有可能无法赶上在该公司第一个交易日进行交易。退市公司挂牌之后,股东可以继续办理股份确权与转托管手续,但其股份需要经过两个交易日之后方可转让(即三板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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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开立专门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账户”、闽发证券和辽宁证券,只能一次性申报卖出,并与证券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委托协议书。不足一手的股份不一定。 三板市场的交易规则是。如果已退市公司的投资者要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份,一手为100股,有的时候很久 上到三板之后会根据公司情况规定交易日期,数量应当为一手的整数倍,上三板的时间不能确定。开户时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并将退市公司股份转托管到所开立的专门帐户后才能进行交易。投资者委托股份转让和非转让过户(挂失除外)、五进行交易。开户费用为人民币30元,有的时候很快,反之的每周一。投资者可以到以上六家证券公司下属的营业部办理手续,到具有代办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营业网点开立帐户。申报买入股份、国泰君安、国信证券,也需要开立“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帐户”,净资产为正或者赢利的公司是每周五天交易,涨跌幅比例限制为前一转让日转让价格的5%,中国证券业协会只批准了六家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目前、三,股份转让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他们分别是申银万国。同时。 投资者如要参与股份转让交易,股份转让以“手”为单位、大鹏证券,退市之后有可能上三板市场(所谓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要交纳印花税和手续费
其他2条回答
!,就是比较低的价位,会用一定的金额回收市面上的流通股票的公司退市的话!如果公司破产的化,那就是废纸
上市公司终止上市后,中国证监会将准许合格的证券公司为终止上市的公司提供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但在特定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前,先要进行股份的转托管工作。终止上市的公司股份,将依照终止上市的先后顺序办理转托管及股份转让,退市公司会披露办理转托管的机构。投资者必须重新确认登记托管的手续。待登记托管达到50%以上且符合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后,退市公司必须与主办证券公司协商一致,于股份转让开始日前10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股份转让公告书,明确股份开始转让的时间、地点、条件、方式、具体的操作办法等事项。投资者需密切关注退市公司后期相关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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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税收政策汇编
来源:中国会计师&   |
  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与企业改制的深化,股权转让日渐普遍。所谓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股权转让是公司法的概念,但却与税收有着紧密的联系。为加强对股权转让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相关的税收政策,对加强管理起到一定的作用。目前,与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包括流转税、所得税和行为税三类,分税种就征收或暂免征作了明确界定。
  一、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自 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一)一般政策规定根据新《》和《实施条例》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举例:某公司将长期持有的W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出售,共得价款15.8万元,存入银行;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15.2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      158000贷:长期股权投资    152000投资收益       6000据此,该公司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为000=6000元。
  (二)重组业务中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1、股权收购、股权支付的概念。
  (1)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例如:A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A公司收购B公司60%的股权,A公司支付B公司股东的对价为50万元银行存款以及A公司控股的C公司10%股权,A公司收购股权后实现了对B公司的控制。在该股权收购中A公司为收购企业,B公司为被收购企业。
  (2)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2、股权收购交易的所得税处理方式
  (1)一般性税务处理:
  ①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③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特殊性税务处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②被收购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③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④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⑤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即暂不确认股权转让的所得或损失。
  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②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③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3、举例
  分析相关资料:2008年9月,A公司发布重大重组预案公告称,公司将通过定向增发,向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B公司发行 36?809 万股 A 股股票,收购其持有的C公司50%的股权。增发价7.61元/股。收购完成后,C公司将成为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C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856?839?300元,其中D公司的出资金额为 214?242?370 元,出资比例为 25%,B公司的出资金额为642?596?930 元,出资比例为75%.根据法律法规,B公司承诺,本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分析
  (1)业务的性质此项股权收购完成后,A公司将达到控制C公司的目的,因此符合《通知》规定中的股权收购的定义。
  (2)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适用尽管符合控股合并的条件,并且假设所支付的对价均为上市公司的股权,但由于A公司只收购了C公司的50%股权,没有达到75%的要求,因此应当适用一般性处理: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B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所得=取得对价的公允价值-原计税基础=7.61&-%=元假设B公司适用25%税率,因此其股权转让应纳的所得税为:&25%=元②收购方:A 公司取得(对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即:元(7.61&)。
  ③被收购企业:C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如果其它条件不变,B公司将转让的股权份额提高到75%,也就转让其持有的全部C 公司的股权,那么由于此项交易同时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中规定的五个条件,因此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B公司,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②收购方:A 公司取得(对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即元(%)。
  ③被收购企业:C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可见,如果B公司选择后一种方式,转让C公司75%的股权,则可以在当期避免5.93亿元的所得税支出。
  4、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程序性规定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第十一条规定 &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由此可见,企业若想享受到免税重组的优惠切莫忘记在完成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
  (三)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管理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
  1、非居民企业转让居民企业股权的内涵及适用税率
  国税函[号文明确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来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适用税率为20%.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则明确,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一般境外企业转让我国企业股权或者取得我国企业的股息分配,均需要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但如果该非居民企业是属于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或地区的居民企业,则可享受税收协定优惠规定。如香港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内地居民企业的股权,按照内地与香港签订的税收安排,如果该香港居民企业所持的内地居民企业的股权比例低于25%的,在内地无需缴纳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如果想享受上述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需先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协定待遇,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享受,否则必须严格按照国内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
  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3、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缴纳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并于代扣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将税款缴入国库。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如股权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内交易的,非居民企业直接在证券交易市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权等,由非居民企业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4、其他规定
  (1)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国税函[号的规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略)。
  (2)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3)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税务机关核准。
  三、个人所得税
  (一)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及适用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股权转让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缴纳的税款时,必须提供有关合法凭证,&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举例:假设刘先生取得A公司股权时支付人民币100万元,现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要将其所持有的A公司股权作价人民币250万元转让给B公司。现行税法规定,对于股权转让,营业税及附加目前暂免征收,但所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属产权转移书据,立据双方还应按协议价格(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则该股权转让应缴交印花税.元,应缴交个人所得税=(0)&20%=299750元。
  (二)有关涉税程序和事项
  为加强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
  1、办理纳税(扣缴)申报的时间
  国税函〔号对办理纳税(扣缴)申报的时间分两种情况进行了规定。
  第一种情况是: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种情况是: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主管税务机关及纳税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如发生应税所得,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由于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往往不在同一地,这里涉及主管税务机关问题。国税函〔号第三条明确&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的同时,实际上也就明确了纳税地点。
  3、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处理
  国税函〔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三)几个特殊的政策规定
  1、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
  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
  2、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即按两次股权转让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情形: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转让改组改制企业的量化资产
  股权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规定: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中有关国税发[2000]60号文规定适用范围进行了解释:一是暂缓征税的前提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二是暂缓征税的分配方式,是在企业改制时将企业的所有资产一次量化给职工个人。
  四、印花税
  (一)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细则,以及国税发[号第十条规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这里的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书立的书据,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
  税目:由于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税率: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二)股票转让所立书据
  财政部对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怎样征收印花税作出了专门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号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保持1&。即对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
  (三)税收优惠股权分置
  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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