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十级工伤广东省住院伙食补助费费标准

2014福州工伤赔偿标准
2014福州工伤赔偿标准
  2014年福州市工伤赔偿标准
&  工伤保险费由参保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根据企业经营范围而确定缴费比例,按2%或1%或0.5%执行。2013年度福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444.42元(年平均工资为53333元),2014年7月起至2015年6月,福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缴费最低基数是2666.65元/月(不得低于上年度福州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基数为13333.26元/月(不高于300%)。可在福州市中心网站www.fzshbx.org参阅首页&社保要闻&&&&关于调整我市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每年6月份左右更新),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按照下列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之规定,具体赔偿项目和标准如下:
  1、医疗费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转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在福州就医的,伙食补助费为20元/天;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福州以外(含省外)异地就医的伙食补助费为35元/天。因工伤医疗依赖等原因申请转回户籍所在地住院治疗的,其伙食补助费为20元/天。
  (2)交通费(福州以外就医):根据伤情需要及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申请的交通工具等具体情况,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凭工伤职工提供的公共交通的正式车票(据)核销。每次就医核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公共交通限于火车硬席(包括硬座和硬卧)、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城际轨道交通列车(二等票及以下)、普通客轮三等舱,公共客运汽(电)车;飞机票按火车票硬卧票标准报销,出租小汽车不得报销。
  因工伤医疗依赖等原因申请转回户籍所在地住院治疗的,交通费用按单程报销。
  (3)食宿费(福州以外就医):给予3天的院外食宿费。食宿费日报销标准限额为:本省异地150元/天;到外省市的200元/天。
  参保职工因公出差或派驻福州以外发生工伤,在工伤发生地住院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35元/天。交通费和食宿费不予报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康复治疗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残疾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停工留薪期待遇(误工费)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
  6、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等级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福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2222.21元、1777.77元、1333.33元)。
  7、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由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伤残为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低于福州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达退休年龄(男60,女干部55,女工人50)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8、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18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的),标准: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低于福州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并由用人单位缴纳各项保险费。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或用人单位依据《劳动》36、39条解除劳动关系的,停发伤残津贴。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36、39条解除的),标准:按平均预期寿命(男71.8,女76.5)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低于15个月,按15个月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例:A职工,男,工伤五级伤残,2014年5月解除劳动关系时40岁,A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71.8-40)&0.7&55)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36、39条解除的),标准:同上,由用人单位支付。
  9、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13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同期满终止、本人提出解除、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36、39条解除的),标准:年龄之差及基数的标准同五级、六级(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七至八级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同期满终止、本人提出解除、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36、39条解除的),标准:同上,由用人单位支付。
  10、工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4444.42元=26666.52元)(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6955元&20=539100元)(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详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应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特别注意: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的直系亲属除依法获得死亡者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数额为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十二倍(30816.4元&12=元),由用人单位支付,详见《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备注:本标准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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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河南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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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河南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赔偿标准&一、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必要的医疗费用。因侵权行为诱发受害人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当根据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比例&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赔偿对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难以确定的,参照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由人民法院自行确定。  (一)挂号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挂号凭据为凭证进行赔偿。  (二)检验费。基于诊断和治疗伤情的需要,应经治单位的要求进行检验所支出的费用,均应进行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检查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证进行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进行不必要检验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进行检验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三)医药费。基于伤情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按经治单位的处方购买药品所花的费用,均应予以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处方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据加以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购买与伤情治疗和身体康复无关的药品或其他物品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四)治疗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治疗单据为凭进行赔偿  (五)住院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住院单据为凭进行赔偿,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或伤情已经痊愈应当出院而仍然住院所支付的住院费,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初诊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转院接受治疗和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二、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工作所减少的正当收入。计算误工费应考虑误工时间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  (一)误工时间。指受害人因受伤害而耽误工作的时间量。误工时间一般应当参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予以认定,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等情况来确定。  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影响正常工作的,仅计算就诊、换药当日的误工费;  受害人伤情轻微无须住院治疗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实际痊愈之日计算;&受害人出院时伤情仍末痊愈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伤情实际痊愈之日计算。  受害人受伤致残的,误工时间一般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定残之日止计算。  受害人因受害经医疗无效死亡的,误工时间自因伤停止工作,之日起至死亡之日止计算。  (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丧失的田定收入额计算;但实际收入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五倍以上的,按五倍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除固定收入外还有其他不固定正当收入的,应参照受害前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相近行业同等劳动力上一年度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因没有工作或因离退休而主要从事家庭劳动的,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居民平均收入计算。  从事农业生产因伤害导致农忙期间误工的,其误工费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平均收入的两倍计算。律师提醒:2013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8475.34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627.73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821.98元/&年。三、护理费护理费是指因护理受害人而造成的误工损失或雇用必要的护理人员所支出的费用。  计算护理费应考虑护理人数护理时间和护理人员的正当收入标准:  (一)护理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二人,未住院或出院之后仍有护理必要的,护理人员为1人  (二)护理时间。限于受害人因伤害所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期限。  (三)护理人员的正当收入标准。一般应参照受害人误工费正当收入标准进行计算;雇人护理的,护理费的赔偿额按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确认。但劳务费赔偿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受害人所在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服务业平均收入的两倍;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朱军律师提醒:对于要求护理费的,在住院期间一定要求医生出具需要护理的证明,如果需二人护理的一定要在护理证明上注明需要二人护理。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请求赔偿今后护理费的,可以按照其定残时的实际年龄与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期望寿命的差额年限计算护理期限,但最低不少于五年,最长不超过20年。已判付安装功能性假肢费用的,不考虑今后护理费。根据司法解释: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四、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支出的合理补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实际住院时间为基础,参照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进行计算。律师提醒: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为:省内出差每人每天30元;省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五、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法院应当根据其伤残情况以及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是否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数额一般为每天二十至三十元;计赔营养费的时间,以恢复伤情需要补充营养的实际期限计算。但计赔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六、交通费、住宿费&就医交通费、住宿费是:指在治疗伤情的过程中,受害人及必要的护理人员必须乘车、乘船和住宿所支出的费用。  (一)就医交通费一般以交通费票.据的实际数额予以确认,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及转院的:时间和次数相一致  对硬卧以上火车票费及飞机票费,按硬卧票费认定;对二等舱以上船票费,按二等舱船票费认定;但受害人因伤情严重需紧急抢救而必须乘坐飞机或包车入院或转院所支付的交通费,应当给予合理赔偿  (二)就医住宿费。一般以住宿费票据的实际数额予以确认,住宿费的票据应与就医及转院的时间和次数相一致。  住宿费每日的赔偿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出差的每日住宿费标准。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接受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发生的实际费用,包括受害人本人以及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律师提醒:根据07年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可以参照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费报销标准每人每天限额150元凭发票赔偿。七、残疾用具费残疾用具费是指残疾者为恢复肢体功能或弥补伤害所造成的身体缺陷而配置功能性或装饰性残疾用具所支出的费用。  受害人请求残疾用具费赔偿的,应当提供医疗单位或假肢配制单位的证明或鉴定意见。残疾用具费的计赔数额一般按普通型国产器具的同类产品的合理价额确认;更换残疾用具的次数,应参考有关部门的专家证明,并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情况及受害人的余命年限加以确认。&  为配备残疾用具所必须支出的交通、住宿等相关合理费用,亦应予以适当补偿  身体伤残的程度已丧失安装假肢的条件而要求赔偿安装假肢费的,不予支持。  要求赔偿的安装假肢费数额,必须以受害人就地就近的残疾用具配制单位的普通性国产器具的价格为准加以确认;以大陆以外生产或进口的产品价格为准确认的赔偿数额一般不予支持,但该数额低于普通性国产器具价格的除外。八、十级伤残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十级伤残赔偿金,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受害人定残时年龄超过六十周岁的,每增加一岁便在二十年的基础上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伤残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一般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律师提醒:2013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8475.34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627.73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821.98元/&年。一般情况下十级伤残赔偿金根据河南省2014年的标准计算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475.34元/年,计算2年是16950.68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年,计算2年是44796.06元。九、精神损害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末致残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有必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统称为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特定社会状况及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酌定。  根据河南省各地法院在实际案例中判决的情况,为充分维护交通事故受害人一方的合法权利,本建议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所考虑一下因素:(一)、赔偿义务人是单位还是个人,对方是单位的特别是从事经营的单位可以考虑要求对方多赔偿一些;如果对方是个人还有考虑对方的收入水平,对方收入高的可以要求对方多赔偿一些。(二)、赔偿义务人在交通事故中责任的大小。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对方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的大小,赔偿义务人负全责、负主要责任或者负同等责任的,可以考虑要求对方多赔偿一些;赔偿义务人负次要责任的或者不负责任的,可以考虑要求对方少赔偿一些。(三)、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生活水平。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生活水平比较高的或者较大城市的,可以考虑要求对方多赔偿一些;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生活水平比较低的或者县城的,可以考虑要求对方少赔偿一些。(四)、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属于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属于城镇居民的可以考虑要求对方多赔偿一些;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农村居民可以考虑要求对方少赔偿一些。律师建议,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赔偿可以考虑在元之间要求。十、定残后的治疗费用受害人定残后,请求今后治疗费的,一般不予支持。受害人虽未定残但以出院后尚须继续治疗为由仅凭医院证主张赔偿今后治疗费,依该证明不足以确定今后治疗费用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其起诉后在诉讼期间又发生的治疗费用,有相应证据支持的,可按医疗费的标准审查计算。十一、除以上各项费用外,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其他费用,经审查确有赔偿必要的,也应给予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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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十级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
资十级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
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可以适当延长。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8级20个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在停工留薪期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报经办机构同意、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9级15个月,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7级16个月,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享受以下待遇,10级10个月,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9级12个月,8级14个月,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所需交通:7级25个月,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40%或者30%;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10级10个月属于工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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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 & & 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 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 停工留薪期工资& &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停工留薪期护理& &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 评残后的护理费& &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年度社平工资×50%;& &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社平工资×40%;& &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社平工资×30%。& &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批准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凭住院发票按照烟台市境内每人每天15元、境外每人每天20元的补助标准给予定额补助。异地就医或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费,按交通工具的普通等级(火车硬席、硬卧;动车、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的其他交通工具)票价,凭据报销。异地就医或配置辅助器具的的食宿费用,凭住宿费发票按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实行定额补助,最长补助5天。办理住院手续的,按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不再享受食宿费用定额补助。& & 医疗费& &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 工伤康复费& &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辅助器具费& &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工伤复发待遇& &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 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1、丧葬补助金:上年度当地社平工资×6;& &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4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 & 故2015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28844元×20=576880元。& &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不管地处东部西部,抑或经济发达落后,2015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576880元。& & 注:以上标准均基于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归纳汇总。& & 烟台开发区工伤手续联系电话& & 受伤报案& & 经办处室:劳动保障处& & 电话:6396730& & 办公地点&:长江路1号行政中心426房间& & 待遇发放、报销手续咨询& & 经办处室:医疗保险事业处& & 电话:6373660& & 办公地点:开发区珠江路28号科技大厦102医保服务大厅8-10号窗口责编: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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