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钻石等级高低低对城市的影响

“红色城市”一把手:级别通常高半格
来源:新京报
  近日,有两所城市的市委书记同时进入公众视野:一个是遵义市委书记,一个是延安市委书记。遵义和延安,因其红色背景备受关注。
  总书记习近平6月16日到贵州考察,第一站就是遵义。新华社刊发的图片报道中,习近平来到红军烈士陵园观赏烈士纪念碑浮雕,贵州省委书记赵克志、贵州省长陈敏尔、遵义市委书记王晓光站在他身侧。
  王晓光于2013年11月出任遵义市委书记,并在2014年4月进入贵州省委领导班子,成为省部级官员。
  四任延安市委书记都是中央候补委员
  在中国的行政级别序列中,城市同样有级别:分为直辖市、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县级市等;一般分别对应正省部级(直辖市)、副省部级(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厅局级(地级市)、县处级(县级市)等。不过也有例外,贵州、延安等地级红色城市,“一把手”通常高半格,由省委常委兼任。
  新华社17日消息,延安市“一把手”变动,原来的陕西省委常委、延安市委书记姚引良,调任陕西省委常委、省政府党组副书记;接替姚引良出任陕西省委常委、延安市委书记的是徐新荣,他之前的职务是渭南市委书记。
  延安市属于地级市,从“一把手”调整可以看出,延安市委书记的行政级别是副省部级,而非厅局级。
  2011年5月,姚引良出任延安市委书记时,已是副省级官员,之前的职务是陕西省副省长兼任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主任,不过当时他并未进入省委领导班子。
  新任延安市委书记、今年53岁的徐新荣,之前一直是厅局级官员,此番不仅迈入省部级序列,而且成为省委班子领导成员。
  从1997年成为地级市至今,延安共有四任市委书记:高宜新(年)、王侠(年)、李希(年)、姚引良(2011年至2015年),除第一任高宜新,王侠、李希、姚引良均是省委常委兼任延安市委书记。
  卸任延安市委书记后,高宜新也成为副省级官员,任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侠则先后担任陕西省纪委书记、省委副书记、国家计生委主任,现任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书记;李希历任上海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市委副书记,辽宁省委副书记、省长,上月起任辽宁省委书记。
  而且,上述四任延安市委书记,都在延安市委书记任上进入中央委员会,当选中央候补委员。
  连续三任遵义市委书记由省委常委兼任
  比延安晚一年,遵义1998年成为地级市,至今共经历了6任市委书记。
  第一任庹文升当时的职务是贵州省委常委、遵义市委书记、遵义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卸任遵义市委书记后,他先后担任贵阳市委书记、贵州省委秘书长、省委办公厅主任等。现已退休。
  第二任傅传耀和第三任慕德贵,担任遵义市委书记时没有进入省委领导班子。
  傅传耀当了7年遵义市委书记,在6任遵义市委书记中时间最长。前6年,他的职务一直是遵义市委书记、遵义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第7年开始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身份兼任遵义市委书记。卸任遵义市委书记后,一直担任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慕德贵当了3年遵义市委书记,之后先后担任省长助理、副省长,今年4月成为贵州省委常委。
  自第四任喻红秋开始,之后连续三任,遵义市委书记开始“高配”,由省委常委兼任。
  喻红秋2011年由贵阳市委副书记调任遵义市委书记,不久后进入了贵州省委领导班子。卸任遵义市委书记后,她先后担任贵州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全国妇联副主席。现在的职务是中纪委驻中央组织部纪检组组长。
  喻红秋的接任者是已落马官员廖少华,当时的职务也是贵州省委常委、遵义市委书记。
  哪些地级市一把手“高配”?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各省的省委领导班子,一般都由13人组成,包括省委书记、省长、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政法委书记、常务副省长、宣传部长、组织部长、省委秘书长、省会城市市委书记、省军区司令员或政委等。通常情况下,地级市市委书记很难进入省委领导班子。“例外”情况一般有三种―
  第一种是“升迁过渡”。地市级的正厅级“一把手”进入省委领导班子,晋升为副省级领导,然后继续留在原来的地市,以省委常委身份兼任“一把手”,直到这个地市产生新的“一把手”,“这就形成了地市'一把手'高配,由副省级领导担任。这种情况原来比较多。”
  第二种多发生在经济发达的地级市。江苏GDP“冠亚军”苏州和无锡,市委书记一直是省委常委。2012年后,珠海、温州的市委书记也“晋升”为省委常委。“地市一把手进入省委常委班子,意味着这个地市的一把手同时是省委领导,可以参与到全省的资源分配、重大决策中。”
  第三种在红色城市。延安、遵义这些红色城市,有特殊的政治地位和象征意义,所以一把手通常“高配”。
  县级乡镇级红色地区同样“高配”
  不仅是地级红色城市的一把手会“高配”,县级、乡镇级红色地区的“一把手”,一般也会高配。
  被称为“共和国摇篮”的瑞金是县级市,隶属江西赣州市。2004年至2014年,肖毅、陈晓春、钟炳明,三任市委书记都是赣州市委常委,行政级别均为厅局级。
  钟炳明去年6月被调查后,瑞金原市长许锐接任,不过,许锐目前还未进入赣州市委领导班子。
  位于河北石家庄平山县的革命圣地西柏坡,行政建制是乡镇。2010年7月,河北省编办批准组建中共西柏坡管理局工作委员会和西柏坡管理局,分别为石家庄市委、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规格为副厅级。西柏坡纪念馆也成建制划归西柏坡管理局。5年来,西柏坡管理局的党工委书记、局长,一般都是由平山县的县委书记、县长担任,因此,平山县的县委书记、县长也不是县处级,而是厅局级。
  文/新京报首席记者 王姝
(责任编辑:UN652)
原标题:“红色城市”一把手为何高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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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权力通过户籍制度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影响到个人的甚至婚姻选择。公民被一纸户籍固定在以工作单位、生产队、单位或集体划定的生活区为坐标的一个个点上。农村人口外流得以控制,使中国在工业化过程中,没有出现发展中国家在城市化发展中所出现的各种&城市病&。这种似乎发挥了积极作用的户籍制度,对中国城市化进程的消极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
  1、教育资源配置不均,农村劳动力素质低
  公民接受教育的长短和受教育质量的高低,会对劳动力素质的高低产生重大影响。城市的教育投资有保障,教育设施完善,师资队伍结构合理稳定;农村的教育投资不足,教育设施匮乏,师资力量不足且不稳定。虽然没有任何法律条款规定中国农村儿童和城市儿童享有不同的教育权利,但事实上,世袭的户口,剥夺了农村儿童平等受教育的权利。由于农村尤其是山区教育投资的严重不足,很多儿童无学可上,当他们长大后,农村更没有为其开设职业或技能培训课,他们只能是低素质的劳动力。占全国劳动力比例多数的农村劳动力集体处于低素质状态,不能为工业的发展提供高素质的劳动力,只能为劳动密集型的工业提供廉价的劳动力。随着科技进步、技术提升,高级人才匮乏,影响到工业化向更高层次转型。即使能吸引国际人才的加盟,也不利于中国城市化的进程,因为如果大量低素质的劳动力不能正常就业的话,社会将会陷入紊乱状态。
  2、不能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劳动生产率难以提高
  由于中国公民没有迁徙的自由,劳动力就不能自由流动到最合理的去处。虽然改革开放后劳动力有了流动的自由,但也只不过是流动多,迁徙少,并不能使劳动力真正地流动起来。目前中国能较为自由流动的是劳动力的高端和低端,稀缺人才因其稀缺性而获得迁徙的权利,低端劳动力因其低技术含量只获得自由流动的权利,在过节和农忙季节像候鸟一样飞来飞去,出现了一阵阵中国特有的&民工潮&现象。另外,由于一些城市的职业保留的限制,本市的城市户口的劳动力缺乏外来劳动力与其抢工作的压力,劳动效率难以真正提高。户籍制度不仅限制了城乡劳动力的流动,而且限制了城市与城市之间劳动力的流动。拥有大城市户口的人不愿离开大城市,即使他并不能在所居城市发挥自己的特长,因为他的离开就意味着丧失附着在户口之上的种种权利和保障。没有当地城市户口的人尽管是当地城市的二等公民、最低层公民,仍怀着一个梦想在城市里挣扎,尽管有广阔的中西部能为其特长发挥提供更大的舞台。由于户籍制度的阻碍,整个中国的平均劳动力难以发挥最佳效益,影响城市化的速度。
  3、降低了资本的利用率
  二元户籍制度把农村人固着在土地上,尤其是人民公社制度几乎剥夺了农民的一切私有财产,农民属于集体,但构成集体的农民对自己的财产没有支配权。除了自己的基本口粮,根据统购统销制度,盈余全部上缴国家。国家拿走农业的剩余,发展资本密集型的重工业,而不是发展能够吸纳更多劳动力、资金回笼更快的第三产业。也许有人说是由于当时的国际国内环境使然,但不可否认的是,那时,利用户籍制度,牺牲农民的迁徙自由,剥夺农民的4 二元户籍制度对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影响劳动剩余,使资本的流动沿着人为强制的线路流动,而不是按照资本的本性&&寻求自身收益的最大化的路径流动,造成资本利用率不高的后果。近几年一些城市为了刺激房地产业,相继出台&购房落户&政策。户口成了政府和房地产业敛财的砝码。城外的相对富裕者不断买房而获得户口,把资金投入房产,一方面使房价保持虚高甚至更加攀高,另一方面会造成其他城市、其他产业投资机会的流失。譬如,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买一套住房的资金,在中西部的中小城市基本上足够作为的启动资金。&购房落户&政策又一次扭曲了资本的正常流动。
  4、公民地位事实上的不平等,难以培养公民契约精神和提高公民参政意识
  户籍制度强行把人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居住在城市的公民为&非农业户口&,居住在农村的公民为&农业户口&。城市公民可以分配到更多的资源,享受到更多的权益和城市化的文明成果。然而这种不平等状况的产生并非是公民个人智力和能力的差异,仅仅是因为公民居住地不同,登记注册的户口不同而已,而且这种身份世代相袭。这种制度强化了人们的户口等级意识,逐渐成为个人地位身份的等级象征。城市公民是以户籍为基础进行资源分配、权益配置的制度受益者,所以本能地排斥外来人口。户籍制度将两类户口的公民相互封闭起来,甚至是通婚的障碍,使个人职业变动和社会流动极为困难。一国公民间地位事实上的不平等,彼此间缺乏沟通和信任,难以形成平等互信、以诚相待的现代化所需的契约精神。城乡公民不仅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而且根据195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他们的政治地位也不平等。在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农村每一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8倍,即农村每一选民的实际选举权是城市每一选民的1/8;在选举省、县级人民代表时,农村选民的选举权分别是城市选民选举权的1/5和1/4。这种状况直到!$$%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选举法才有所改观,但是修改后城乡选民的选举权仍不平等。由于农的代表并不能真正代表农民的利益,加之依附农村集体经济的弱势地位、较低的文化素质等原因,农民参政意识普遍较低。改革开放后,农民背井离乡流入城市,从事城市公民不愿从事的高风险、高劳动强度的工作,不仅付出和报酬不相称,而且如果在选举时不回户籍所在地,他的本来就处于劣势的选举权就会完全丧失。
  5、户籍制度改革进程缓慢,影响城市化进程
  户籍制度严重制约了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使中国的工业化、非农化进程和城市化进程极不协调。在城市化过程中,劳动力逐渐从第一产业转移到第二产业,再转移到第三产业,人口的就业结构依次由农业转移到工业,再转移到服务业等非农职业。在此过程中,人口逐渐从农村转移到城市。这是各国城市化过程中表现出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一般规律。而当5 二元户籍制度对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影响
  代中国急于进入工业化国家的行列,优先发展重工业。为保障工业化的资金,建构户籍壁垒,人口不能自由迁徙,城市化水平严重滞后于工业化水平。
  改革开放后,中国似乎走上了快速城市化的道路,但中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质量不高。小城镇的数量的确不断增多,但专业化的中小城镇很少。又由于基础设施不完善,投资不足,工业化水平低,尽管小城镇的户口对农业户口放开,但由于难以吸纳农村剩余的劳动力,中小城镇的吸引力并不大。大城市吸引了大部分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但由于户口的限制,只是流动多迁徙少,劳动力队伍不稳定,影响了工业化的进程。21世纪初的&民工荒&问题就是典型的实例。农民在城市化城市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做出了重大的贡献,然而由于&身份&的不同,国家没有提供给农民和城市居民相应的社会保障,导致农民进城后最基本的生存权利尚难保障。而且很多大城市的发展往往一枝独大,没有形成密集的城市群,浪费了资源,破坏了环境,城市的集聚效应没有充分发挥,难以成为工业化的加速器。当代中国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大量汲取农村积累,给农村遗留了至今难以解决的政治、经济、文化问题,使农村、农民处于严重的弱势地位。在建国初期,由于急于摆脱一穷二白的落后面貌,难免有快速迈入城市化国家行列的冲动。虽然中国利用这种制度建立了粗略的重工业体系,但也的确给当代中国的城市化留下很多遗憾。改革开放以来,原来的户籍制度造成的城乡差别、社会不公等现象,严重阻碍着市场经济发展和延缓城市化进程,为加快中国城市化的进程,现行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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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域结构和城市功能分区的区位、特征及影响因素
城市功能分区及其形成原因(一)城市功能区的含义:城市的各项经济活动都需要占用一定的土地,由于城市土地面积相对有限,不同地块的交通通达度和地价等也各不相同,因此,各项活动之间必然要发生竞争,并导致同类活动在空间上高度集聚,形成了城市功能区。如图:(2)成因:城市土地面积相对有限,各个地块的交通通达性和地价也各不相同,各项活动之间发生空间竞争,导致同类活动在空间上高度集聚。 (3)划分:无明确界线,区内以某种功能为主,可能兼有其他功能。 (二)城市的主要功能区:商业区、住宅区、工业区是城市最基本的功能区。各功能区之间并无明确的界线,一个功能区往往以某种功能为主,也可以兼有其他功能。大城市功能复杂,还会形成行政区、文化区等功能区。
城市内部空间结构及影响因素:
1、概念:城市内部的空间结构又称城市地域结构,指城市中不同功能区分布和组合的模式。2、形成:城市内部空间结构的影响因素主要有历史、经济、社会、行政等四方面。3、城市功能分区的原因:(1)历史因素: ①历史背景:很大程度上决定功能分区的现状。例如:北京的商业区,上海的中心商务区;②历史变化:城市土地利用随历史而变化城市中心附近住宅区的班落、城内污染工厂外迁。(2)经济因素: ①距离市中心的远近:距离市中心越近,地租或地价越高,由市中心向外,地租随距离的增加而递减。例如:城市中心形成商业区,商业区外圈形成住宅区,城市外缘形成工业区。②交通通达度:通达度越好,土地价格或地租越高,反之则低。例如:市中心附近若通达度低,则往往形成住宅区 (3)社会因素: ①收入:形成不同级别住宅区的常见原因。②社会群体:社会地位、生活方式、宗教信仰不同而形成不同的居住区和活动区。例如:住宅区出现分化,高、低级住宅区背向发展③知名度:对住宅区的选择有很大影响,还影响到商业区和工业区的发展变化。例如:高收人阶层集聚形成高级住宅区④种族:对住宅区分异的影响很大。例如:西方城市中的种族聚居区,如唐人街等(4)行政因素: 政府采取行政手段制定政策和城市规划,干顶城市社会经济的自由发展,通过合理引导明确划定不同功能区。例如:北京方庄住宅小区
4、城市的合理规划 (1)城市规划的目的: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的计划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是建设和管理城市的依据,以达到既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又保护城市环境的目的。 (2)合理城市规划的作用:具有超前性,可以保证城市居住和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有效地预防和解决城市化带来的各类问题,有利于建设适合人类居住的城市。 (3)城市的布局形式:是城市总体布局首先要考虑的重大问题。基本形态有集中紧凑与分散疏松两类。在我国,中小城市只要有条件,大多采用集中紧凑式,有些大城市为了解决市区人口拥挤、工业集中、交通不畅、污染严重等问题,可以分散城市布局。 (4)功能区的合理布置(协调工业用地与生活居住用地之间的关系) 工业用地靠近交通便捷区位;工业区和居住区之间有方便的联系;需劳动力多的工业区接近居民区 合理安排工业用地位置,减少对居民区的污染。基本无污染的技术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行业可以布置在居民区内。污染大或有火灾危险的企业远离城市,污染空气和水源的工业布置在城市的下风向和水源的下游。 工业区和居住区之间设置防护带。在带内加以绿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居住环境免受直接污染。在防护带中一般可设置一些少数人使用的、非长期停留的建筑留有发展余地。 (5)城市总体布局方案的比较:要设计多个方案进行综合比较得到最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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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魏后凯
一、中国城市规模控制政策为什么会失效
  长期以来,中国政府的城市发展政策均强调“控制大城市规模”。自改革开放以来,虽然中国的城市发展方针发生了变化,但有关严格控制大城市或特大城市规模的政策并没有改变,只是在提法上有所调整,由过去的“控制大城市规模”转变为“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控制大城市或特大城市规模,主要是控制人口和用地规模,而不是限制其经济增长,这一点已经在历次国家规划和政策文件中予以明确说明。从改革开放以来实施的政策看,中国控制大城市或特大城市规模主要采取三种手段:一是城市控制规划。迄今为止,国务院批复的各城市总体规划均对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进行了规划目标控制。二是城市户口控制。长期以来,中国一直采取严格的户口迁移政策来控制大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人口规模。三是产业疏散控制。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特大城市要调整产业结构,采用经济手段“控制人口过快增长”。
  从政策的实施效果看,这种控制大城市规模的政策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近年来中国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明显两极化倾向,即特大城市规模急剧膨胀、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相对萎缩的现象(魏后凯,2014),就充分说明了这种大城市规模控制政策是失效的。有的学者甚至把当今中国特大城市的人口增长称之为“爆炸性的增长”,认为其结果“也可能是爆炸性的、毁灭性的”(丁金宏,2011)。可以说,中国大城市规模的快速增长与中央政府的愿望和调控方向是“悖逆”。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政策失效?在政府控制政策下为什么大城市规模依然快速扩张?学术界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一种观点认为,大城市超前发展或超先增长是一种客观规律(胡兆量等,1985;胡兆量,1986;高佩义,1991),人为控制大城市规模是违背客观规律的,既是一种“片面方针”(王元.1985),也是一种“悖论”(王再平,2014)。这种观点反对控制大城市或特大城市规模,主张继续重点支持大城市发展。
第二种观点从集聚经济的角度进行解释,认为大城市过快增长,是由于存在城市规模效益或集聚经济效益以及大城市承载功能太多,导致人口、资源和其他要素向大城市高度集中的结果(饶会林,1989;何兴刚,1991)。这种高度集中将形成过度集聚,一旦超越其综合承载能力,将造成严重的集聚不经济,使“城市病”凸显。虽然集聚经济是造成大城市快速增长的重要驱动力,但它并非是初始的原动力。在初始阶段,这些城市的规模为什么会快速扩大?又是什么因素造成的?显然,这些并非完全可以由集聚经济来解释。
第三种观点着重从历史的角度,考察不同历史时期行政等级对城市规模增长的影响。早期的研究一般把城市行政等级看成是决定城市规模的重要因素(马正林,1998;章生道,2000;周长山,2001),但也有学者(成一农,2007)通过对清代城市的研究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二者之间的相关性较弱,不存在城市行政等级决定城市规模的现象。
在中国,市场经济一直没有得到比较充分的发育,市场的作用相对有限,经济社会发展受到政治因素和行政力量的重要影响,因而城市行政等级必定会对城市规模增长产生重要影响。但现有的研究均集中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属于城市史学研究的范畴,很少有学者对当今中国城市行政等级与城市规模增长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探讨。
  在国外,城市设置大多采取“切块设市”的模式,并采用市民自治的方式进行管理,由于城市只是区域之中人口密集的实体建设地域,因而城市只有规模大小,并不存在行政等级之分(王明田,2013),各个城市无论规模大小,其发展机会和权利基本上是平等的。
与此不同,中国的城市设置主要采取“整建制设市”的模式,现有的建制市均是包括城区与乡村在内的行政区域,而且不同的城市处于行政区划的不同层级,拥有不同的行政级别,其政治地位、立法和管理权限差别很大,下级城市(镇)严格服从上级城市的领导。这种依靠行政力量建立起来的城市行政等级体系,是中国城市不同于国外城市的根本特点。正是由于这种城市行政等级体系的存在,处于不同行政等级的城市,其政治地位、获得的资源和权益甚至发展机会都迥然不同。
这种因行政等级不同形成的城市间不平等,以及政府资源配置的行政中心偏向,在市场力量的合力作用下,将产生一种交叉复杂的相互强化效应,导致近年来处于较高行政等级的大城市过度膨胀和城市规模控制政策失效。可以说,行政中心偏向和城市行政等级体系是造成前述“悖逆”现象的根本原因和重要原动力之一。
二、中国城市行政等级与规模增长的关系
  城市行政等级是行政等级制度在城市管理上的缩影。按照国际标准,中国的建制镇实际上就是城市。本文所分析的城市包括建制市和建制镇。从与行政区划层级相对应的角度看,中围的城市行政等级可分为直辖市、地级市、县级市和镇四级。2012年,中国大陆(未包括港澳台)共有4个直辖市、285个地级市、368个县级市和个建制镇。考虑到行政级别和政府驻地的重要性,大体可以把城市行政等级细分为直辖市、副省级市、一般省会城市、一般地级市、县级市、县城和一般建制镇七级。
  在城市行政等级体系中,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处于第一级,其行政级别与22个省和5个自治区对等,拥有省级立法和管理权限,市委书记均由中央政治局委员兼任。
按照行政级别和是否属于省会(首府)城市,又可把地级市细分为副省级市、一般省会城市和一般地级市三级。其中,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确定的15个副省级市,包括深圳、广州、厦门、杭州、宁波、成都、南京、长春、沈阳、大连、哈尔滨、济南、青岛、武汉和西安,处于城市行政等级的第二级。虽然这些城市在行政上仍然接受所在省的管理,但其行政级别为副省级,享受副省级管理权限,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方面则拥有省级管理权限。
除副省级市外,其他17个一般省会城市处于城市行政等级的第三级。这些城市虽然行政级别和管理权限没有提升,但市委书记通常由省(区)委常委兼任,且拥有地方立法权和省会(首府)优势。其余的253个一般地级市,包括部分较大的市,属于城市行政等级的第四级。
全国的县级市虽然也具有一定的差异,如有的省份设有副地级市或省直管县级市,并扩大其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但由于各地做法不一,且缺乏详细准确的统计,本文不再做进一步的区分,统一划分为城市行政等级的第五级。
在全国众多的建制镇中,县城作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往往拥有诸多优势条件,镇委书记通常由县(旗)委常委兼任,且在争取投资和公共资源方面具有诸多便利,很有必要单列出来作为城市行政等级的第六级。除县城之外的其他建制镇,处于城市行政等级的最底层,为第七级。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近年来全国各地设有名目繁多的扩权镇,如扩权强镇试点镇、市直管镇、副县级镇等,并不同程度地扩大这些镇的管理权限,有的还提升了行政级别,但由于各地设置标准不一,且缺乏准确的统计,这里就不再做细致的区分。
  城市规模通常指城市的大小,可采用城市人口数量和用地面积来度量,前者为城市人口规模,后者则为城市用地规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资料,本文采用城(镇)区人口或县城人口(包括暂住人口)来度量城市人口规模,采用城市建成区面积和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来度量城市用地规模。
2012年中国城市行政等级体系和城市平均规模如表1所示。
从表中可以看出,中国不同行政等级城市数大致呈金字塔形分布,而城市平均规模则均呈倒金字塔形分布。从城市数量看,行政等级越高,城市数量就越少;反之,行政等级越低,城市数量就越多。再从平均规模看,行政等级越高,城市人口和用地规模就越大;反之,行政等级越低,城市人口和用地规模就越小。
以城市人口为例,2012年全国1624个县城,平均人口规模为9.2万人,而县级市平均人口规模21.6万,是县城的2.3倍;一般地级市是县城的7.4倍,可达到68万人;一般省会城市是县城的27.3倍,人口达到251万人;副省级市是县城的51.8倍,达到476万人;而直辖市则是县城的161.2倍,达1480万人。
不同行政等级城市的用地规模情况也大体如此,只不过其差距要略小一些,这是因为行政等级较高的城市由于规模大,其人口密度和土地利用效率更高。在城市行政等级体系中,全国建制镇建成区平均人口为1万人,建成区面积平均为2.2平方千米,均远低于县城的平均规模,也达不到3万人的最低有效规模要求(魏后凯,2010)。一般建制镇的平均规模更小,其建成区面积平均为1.2平方千米,仅相当于县城的十分之—左右。
  从平均规模来看,中国城市人口和用地规模大小与其行政等级的高低密切相关。采用2010年~2012年3年的数据,绘制城市平均规模与其行政等级的散布图,可以看出,随着城市行政等级的提高,即从第七级依次提升到第一级,城市人口和用地规模均呈现指数递增的趋势。
  表1 2012年中国城市行政等级体系和平均规模
注:a未包括三沙市;b按所统计的全部建制镇(个)减去县城计算;c包括暂住人口,其中县城为县城人口;d缺广
  东深圳、揭阳和云南芒市的数据,采用建成区面积替代,河南济源数据有误,已进行更正。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2012)和《中国城乡建设统计年鉴》(2012)计算。  
  行政级别较高的城市之所以规模较大,主要是这些城市原有规模较大和近年来规模快速扩张相互作用的结果。从历史的角度看,无论是直辖市还是副省级市和一般省会城市,大多历史悠久,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其现有城市规模是历史时期不断扩张和逐步累积的结果。这些城市大多历史上就是区域的行政中心,有的则是由于城市规模较大、经济地位重要以及开发开放的需要,后来被确定为区域的行政中心,或者提升了行政级别。中国城市的规模等级与其行政等级之间具有较好的相关性,且在2002年—2012年间保持相对稳定。400万人以上的超大城市大都是直辖市和副省级市;100万~400万人的特大城市以一般地级市为主体,还有部分为副省级市和一般省会城市;50万—100万人的大城市高度集中在一般地级市;20万—50万人的中等城市除拉萨外,全部为一般地级市和县级市;20万人以下的小城市,则绝大部分是县级市。
  为了考察中国不同行政等级城市平均规模的增长情况,我们选择2006年和2012年进行比较分析。选择这两个年份,主要是考虑这期间建制市的数量保持不变,行政等级体系基本稳定,且统计口径一致,这样就增加了可比性。分析结果表明,在2006年—2012年间,直辖市、副省级市和一般省会城市城区人口增长速度远快于一般地级市和县级市,其中直辖市的增长速度是一般地级市的约5.1倍,是县级市的约3.3倍;一般省会城市则是一般地级市的约5.5倍,是县级市的约3.6倍;而县城人口增长速度也远高于建制镇平均增速。这表明,这期间城市人口主要是向行政等级较高的直辖市、副省级市和一般省会城市以及作为县域行政中心的县城集中,而一般地级市、县级市和一般建制镇人口增长相对缓慢。
与此不同,城市用地规模扩张呈现不同的格局,三个等级的地级市均呈现快速扩张的态势,而处于第一级的直辖市和处于第五级的县级市,其城市用地规模扩张幅度较低。县城的用地规模扩张大大快于一般建制镇,其建成区面积增速是一般建制镇的7.9倍。虽然,目前各直辖市城市规模已经很大,而且大多受到综合承载能力尤其是资源环境承载力的限制,但其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扩张仍快于县级市,建成区面积扩张则远高于一般建制镇。此外,从城市用地增长弹性看,这期间一般地级市建成区和城市建设用地增长弹性分别高达6.58和5.85,远远超出该系数的合理范围。副省级市建成区和城市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也分别达到2.65和3.37,其城市用地规模呈现出快速扩张的态势。这说明,在目前激烈的城市竞争中,各地级市大多拥有做大城市规模的动力和冲动。
三、行政中心偏向对城市规模增长的影响
  城市规模增长反映了一个城市的兴衰。在古代,中国的城市大多是政治城市,城市规模增长更多受政治和军事等因素的影响。近代以来,城市政治功能的强弱对城市的发展仍然至关重要,一些城市因为政治功能的弱化而逐步走向衰落(何一民,2007)。新中国建立以后,在高度中央集权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政府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各级行政中心因获得较多权限和资源,自然得到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在当前经济转轨时期,尽管市场的力量不断强化,但长期形成的行政等级制度依然根深蒂固,对城市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按照行政等级设置的权力和制度构架以及资源配置的行政中心偏向,都有利于行政等级较高的城市规模扩张。这种因行政力量而产生的集中,将因集聚经济的存在而不断得到强化,诱致人口、产业和要素进一步集聚,促使城市规模迅速扩大。可以说,当前中国行政等级较高的城市规模迅速膨胀,是政府资源配置的行政中心偏向与市场力量相互作用并不断强化,造成处于优势地位的高级别行政中心各种功能相互叠加的结果。
  所谓行政中心偏向,就是政府在权力和资源配置、制度安排等方面,偏向于行政中心尤其是行政等级较高的城市。这里所讲的偏向,就是在权限设置、资源配置和政策支持上偏重,优待作为行政中心和行政等级较高的城市,而忽视、歧视非行政中心和行政等级较低的城市。这种按行政等级高低进行资源配置的行政中心偏向,是行政等级制度在城市建设管理领域的延伸,它违背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公正原则,人为地造成了城市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加剧了城市发展的不平等,已经成为严重影响城镇协调发展的桎梏。由于这种行政中心偏向,使得城市规模的增长快慢并非完全取决于其市场竞争能力。一些行政等级较高的城市因获得更多的权益和资源,规模不断扩大,而一些行政等级较低的城市则处于不利的地位,甚至因资源和权利被“剥夺”而处于相对衰落之中。
长期以来,受行政中心偏向的影响,中国的首都、直辖市和省会(首府)城市,各种中心功能相互叠加,既是政治中心、交通中心、文化体育中心、科技教育中心,还是商贸物流中心、金融中心、工业制造中心和旅游休闲中心等,由此造成城市规模急剧膨胀,有的已经不堪重负。目前,各省、自治区的省会(首府)绝大部分都是本省区的首位城市,也大多是最大的经济中心。在这种行政中心偏向下,省会的变迁通常会导致城市经济的兴衰。其结果是,前省会城市会出现相对衰落,新省会城市则迅速扩张,二者形成鲜明的对比(魏后凯,2014)。从表2可以看出,新中国成立后一些省会的迁移,造成前省会与现省会城市人口规模悬殊的差异,尤其是河南省省会从开封迁往郑州之后,开封已失去昔日的辉煌,城市人口规模增长缓慢,而郑州的城市规模则急剧膨胀,2012年城区人口已是开封的6.55倍。
新中国成立后省会(首府)迁移与城市规模增长
  注:城市或城区人口包括暂住人口。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报》(2000)、《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2012)等整理。 
  行政中心偏向对城市规模增长的影响主要通过三种途径实现:
  一是权限设置。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虽然政府配置资源的能力不断下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目前政府在经济发展中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直辖市、副省级市到一般地级市,再到县级市和建制镇,这些城市不仅行政级别不同,它们在立法、行政、经济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权限也迥然有异。就行政等级较高的城市而言,拥有较多的行政权力和管理权限,就意味着较多的发展机会以及动员和配置资源的能力;而对行政等级较低的城市来说,由于各种权力有限,则意味着发展机会的丧失和调动资源能力的缺乏。特别是,在近年来的财政体制改革中,“财权上收、事权下移”造成不同行政等级的城市责权利严重不对称。处于行政等级底层的县级市和建制镇,虽然承担了大量的公共事务,但其财权和管理权限却较少。显然,这种按照行政等级高低对城市政府赋予不同的权限,有利于行政等级较高的大城市发展和规模扩张,而不利于行政等级较低、接近农村和基层的中小城市和建制镇的发展。
  二是资源配置。行政中心是各级政府的所在地。除了各级政府机构外,政府所掌控的各种资源如高等院校、科研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大型医院、文艺团体等,也高度集中在等级较高的行政中心。由于接近权力中心,享有优质的公共服务,外商投资、私营企业、各类优秀人才以及能够影响决策的成功人士也大多集聚于此。因此,行政等级较高的城市因处于权力和决策中心,往往能够从上级政府获取更多的资源和便利。正是由于这种地理临近效应以及各种政治资源和社会资本的集中,促使中央政府倾向于将更多资源投向首都、直辖市和副省级市,省级政府把更多资源投向各省会(首府)城市,而各地级市则把更多资源投向中心城区。以人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投资为例,城市行政等级越高,人均占有的投资就越多。特别是自1999年以来,政府可掌控的国有资本也在不断向拥有较多政治资源的行政等级较高的城市集中(邓伟,2011)。这说明,在现有的资源配置格局下,一个城市的行政等级越高,就越靠近主导资源分配的权力中心,所获得的各种机会和资源就会越多,也就越有能力进行城市规模扩张。
  三是制度安排。制度安排是城市增长的关键因素。由于经验不足,中国许多重大改革开放举措都是“摸着石头过河”,率先在少数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取得经验后再在全国推广。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行政等级较高的城市因临近权力中心、“试验”条件较好、影响决策的能力较强,往往能够争取到更有利的制度安排。也就是说,中国现行的制度安排具有明显的行政中心偏向,对行政等级较高的城市比较有利。此外,在城市建设方面,目前中国还缺乏一个可持续的地方税体系和城市建设融资的长效机制,各地城市建设高度依赖土地财政。这种制度安排将有利于行政等级较高的大城市,而不利于行政等级较低的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这是因为行政等级较高的大城市,通常土地和房屋价格较高,城市土地出让转让收入多,可以支撑城市大规模建设经营,而行政等级较低的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却缺乏这方面的条件。
  在有利的权限设置、资源配置和制度安排以及市场力量的共同作用下,高级别行政中心必定会形成一股强大的吸附力,促使周边地区的人口、产业和要素向这些中心集聚。城市行政等级越高,对周边资源和要素的吸附能力就越强。这种吸附能力更多是与城市行政权力和政府资源配置联系在一起的,不仅反映在人口和产业的集聚上,更体现在各类人才、资金甚至建设用地指标的吸纳上。从空间上看,这种吸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政中心凭借权力和中心优势,形成对周边农村地区的吸纳;二是行政等级较高的城市凭借行政权力以及优良的公共设施和服务,形成对较低行政等级城市的吸纳。
如全国各地企业总部向北京、上海等行政等级较高的城市迁移,造成落后地区资源向经济发达地区不断汇集(魏后凯、白玫,2010)。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也是如此,从迁移成本和联系便捷性看,农民似乎更愿意进入离家较近的小城镇和中小城市。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由于小城镇就业机会的缺乏以及公共服务和预期收入的差异,农民往往越过小城镇和中小城市,直接大规模涌人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尤其是直辖市、副省级市和省会城市。据国家统计局(2014)调查,2013年全国外出农民工的63.9%流向了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地级市,其中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占30.5%。
市管县体制是另一个典型例子,实行市管县的初衷是希望打破城乡分割,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作用,带动县域经济发展。事实上,不少地级市凭借权力和中心优势,更多起到了吸纳所辖县域资源和要素的作用,地级市俨然成了县域财政和资源的“抽水机”,有的甚至通过行政力量将所辖县域的建设用地指标人为地向地级市中心城区“集中”。
  由此可见,近年来中国大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规模的快速扩张,是与城镇化进程中的行政中心偏向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政府在权限设置、资源配置和制度安排等方面偏向行政等级较高的城市,在市场力量的交互作用下,将形成一种强大的吸附力,促使行政等级较高的大城市规模快速扩张。从某种程度上讲,这种行政中心偏向也是一种大城市偏向,因为行政等级较高的城市通常都是大城市。国外相关研究表明,这种大城市偏向或首位城市偏向也是存在的(Moomaw andShatter,1996)。
四、结论和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中国的城市规模及增长速度与其行政等级密切相关。行政等级较高的城市,其规模一般较大,增长速度较快;相反,行政等级较低的城市,其规模通常较小,增长速度也较慢。这种城市规模及增长速度的差异,是政府资源配置的行政中心偏向和市场力量交互作用的结果。政府在权限设置、资源配置和制度安排等方面对较高行政等级城市的偏爱,以及这些城市在政府与市场力量双重作用下形成的强大吸附能力,是造成这种差异的重要原因。
这种行政中心偏向虽然有利于较高行政等级城市的发展,但它造成了城市之间的不公平竞争,扭曲了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还强化了各城市争取提升行政级别的倾向。各种资源向较高行政等级城市尤其是首位城市过度集中,不仅会损害经济的增长(Richardson,1987),还将降低非首位城市的生活质量(Henderson.2002)。为此,必须从根本上改变这种按行政级别高低配置资源的行政中心偏向,消除公共资源配置中的城市行政等级观念,促进城市机会平等和权益公平,为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外部环境。
  第一,城市规模控制要以承载力为依据。长期以来,中国实行的城市规模控制政策是以城市的人口规模大小作为唯一依据。事实上,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各有优劣,它们在城镇体系中承担着不同功能,各自发挥着重要作用,由此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一个城市并非人口规模大就一定要控制,人口规模小就要积极发展,关键是要看该城市的发展潜力和综合承载能力大小。这里所讲的综合承载能力,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它设定了城市人口规模的天花板;二是城市基础设施容量,一旦城市人口规模超过了这一容量,就会产生拥挤或短缺,导致居民生活质量的下降;三是人口吸纳能力,它取决于城市产业支撑能力提供的就业机会。如果缺乏产业支撑,没有就业机会,大量进城农民就会失业,或者进入非正式部门就业,由此加剧城市贫困状况,造成社会不稳定。未来中国的城市规模控制政策,应走出单纯以人口规模作为调控依据的误区,在对综合承载能力进行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实行以综合承载力为依据的规模控制政策。不同城市无论规模大小,只要超越了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都要进行相应的控制。城市的规模大小及增长一定要与其综合承载能力相适应。当然,我们提倡对城区人口400万人以上的特大城市实行人口规模控制(魏后凯,2014),并不单纯是因为这些城市规模大,而是由于它们大都已逼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极限,有的已处于超载状态。
  第二,要维护城市之间的公平竞争环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任何城市无论规模大小和地区所在,都应拥有平等的发展权,城际公平、机会均等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中国的城市是与行政区划的不同层级联系在一起的,在现行城市行政区体制未得到根本改革的情况下,单纯取消城市的行政级别难度较大。但是,我们不能把这种城市行政级别“扩大化”,更不能把它作为公共资源配置的依据。对某些行政级别较高的大城市给予优待或优先支持,就意味着对其他城市的歧视。行政中心并非一定都要发展成为经济中心。在推进城镇化的过程中,要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成本分担”的原则,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切实解决普遍存在的政府越位、缺位和错位问题,充分发挥并强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在工业化和城镇化的中前期,市场力量的作用会促使人口、产业和要素向大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集中,因此从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角度看,政府应实行以弥补市场缺陷为导向的“逆向”调控,重点支持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如果政府采取“顺市场”调节的方式,那么完全可以通过完善市场机制达到同样的目的。当前,政府的城市规模调控应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那些即将或已经超载的特大城市实行功能疏散即“去功能化”,促使其尽快实现转型升级,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二是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促进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增强其产业支撑和公共服务能力。
  第三,以扩权为重点促进小城镇发展。向下扩权是促进小城镇发展的关键。为适应新型城镇化的需要,当前亟须实行差别化战略,分类推进小城镇发展。一是对那些镇区人口等达到设市标准的建制镇,采取整县改市或“切块设市”的办法,尽快启动设市工作,并在有条件的地区推动“镇改市”试点。要尽快制定科学合理的设市标准,新的设市标准主要考虑城区人口密度、人口集聚规模和市政设施水平,适当体现地区差别和特殊需要,而不应过多地考虑行政级别、经济总量规模等指标。二是按照小城市的标准,加大对建制镇的公共投入,加快镇区道路交通、公共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文化体育等设施建设,提高建制镇的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逐步缩小镇与市的公共服务差距。三是考虑到“镇改市”会带来行政级别的提升和公共财政支出的增加而难以大规模推行,对于大多数具有区位优势、吸纳人口多、经济实力强的镇,重点是深化扩权强镇改革试点,扩大建制镇的行政、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通过扩权强镇改革,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培育和增强小城镇的发展活力,全面提高产业支撑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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