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55岁买社保能上社保吗?

敖汉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敖汉旗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敖政发〔2008〕15号 各乡镇苏木人民政府、旗政府各办事处,旗政府各委办局,旗乡医疗救助各定点医疗机构: &&&《敖汉旗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旗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敖汉旗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敖汉旗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旗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增强贫困群众抵御疾病能力,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内政发〔号)精神,结合全旗医疗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城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办法所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作为全旗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配套、延伸和补充,是由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重大疾病的城乡贫困群众以及部分贫困优抚对象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其水平要与现阶段全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贫困群众疾病医疗承受能力以及政府救助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 凡是本旗内因患重大疾病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乡贫困居民,均可依据本办法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苏木民政办提出救助申请,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待遇。 &&&&第五条 旗民政部门负责全旗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的审批和救助资金发放工作;各乡镇苏木政府和各社区居委会、嘎查村委会要配合旗民政部门开展医疗救助工作;旗财政、卫生、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旗民政部门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由医疗救助对象所在地乡镇民政办负责初审和完成相关救助工作; &&&&(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原则。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坚持实事求是,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既要保证这项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要保障城乡贫困群众适度医疗救助; &&&&(三)救急救难、操作易行原则。要做到救困难群众之所急,助困难群众之所需,报销简便快捷,资金兑付及时有效; &&&&(四)突出重点、分类救助原则。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和不同病种及医疗费用高低,实行分类救助; &&&&(五)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原则。通过发动社会力量资助、医疗服务机构减免有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实施医疗救助; &&&&(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医疗救助工作实行&阳光&操作,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规范各项程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七)加强配合、共同推进原则。要与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做好衔接,建立起覆盖城乡、互为补充的多层次基本医疗保障体系。鼓励群众参与新型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 城乡救助对象的确定以及疾病救助范围 &&&&第七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我旗城乡户口的以下人员: &&&&(一)持有旗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镇、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二)持有旗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牧区五保供养证》的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及农村牧区孤儿。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至6级残疾军人)。 &&&&(四)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特殊困难群众。 &&&&第八条 医疗救助的疾病范围 &&&&符合上述医疗救助条件的全旗城乡贫困救助对象,因患有心脏病(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旁路手术、脑中风、慢性肾衰竭(尿毒症)、癌症、瘫痪、严重烧伤、暴发性肝炎、主动脉手术以及其它严重慢性病患者,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剔除全旗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承担的费用以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予以适当的医疗救助。 第四章 城乡医疗救助方式及相关事项 &&&&第九条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大病住院医疗救助、大病门诊医疗救助和日常临时医疗救助三种方式。救助标准依据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确定,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第十条 大病住院医疗救助 &&&&大病住院医疗救助的方式是: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救助对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具体救助时不设定起付线,不限定病种,剔除旗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承担的报销费用以外,对本人报销凭证的个人自付部分按比例进行救助。 &&&&在农村牧区,对于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救助对象,其患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剔除合作医疗所承担的费用以外,其余额部分按比例进行救助。农村牧区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患病住院所发生的治疗费用,在剔除合作医疗应承担的报销费用以外,按其余额个人自付部分的30%-50%给予救助,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农村牧区低保救助对象,其患病住院费用在剔除合作医疗应承担的报销费用以外,按其余额个人自付部分的20%-40%给予救助,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不得超过4000元。 &&&&在城镇,对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其患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剔除医疗保险应承担的报销费用以外,按其余额个人自付部分的20%-40%给予救助,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不得超过4000元。对于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救助对象,其患病住院的医疗费用,按其医疗费总额的20%-30%给予救助,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 &&&&第十一条 大病门诊医疗救助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救助对象中患有类同于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以及长年患严重慢性病等需长期维持治疗、且又不需要住院治疗的重病人员,其平时用药治疗所花费的医疗费用,旗民政部门可按其本人在旗乡两级卫生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时的正式票据给予适当医疗救助。农村牧区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平时门诊治疗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可按其本人半年或一个季度医疗费用的30%-50%给予救助,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城乡低保救助对象平时门诊治疗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可按其本人半年医疗费用的20%-40%给予救助,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不得超过1500元。 &&&&第十二条 日常临时救助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贫困群众,尤其是特困群众,其日常及临时救助的重点是事前救助。根据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在农村牧区为部分救助对象代缴其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全部费用,在城镇为部分救助对象适当代缴部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三无&(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无生活来源)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尤其是农村牧区五保人员(包括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人员),旗民政部门要按其本人疾病状况及当年全旗医疗救助资金总量,每人每年核拨200-500元的小额救助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农村牧区极度困难的五保等人员看病吃药问题,缓解这部分人员的就医困难。 &&&&第十三条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救助对象,在计算其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费用时,应在其医疗费总额中剔除下列费用: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获得赔偿的医疗保险金;意外事故所获的相应补(赔)偿金;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已承担的费用;政府下发的各类救济金。 &&&&第十四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一律不超过现行规定的各类救助标准,对于家庭极特殊困难人员,视资金情况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比例。 &&&&第十五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在赤峰及其它城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旗合管办及旗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比例核实报销后,凭借旗合管办或旗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原始报销凭单申请医疗救助;在旗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医疗费用的,需凭借旗乡合管部门或旗社保经办机构或旗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报销凭单申请医疗救助;旗乡合管办、旗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报销凭单以及旗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报销凭单,必须有经办单位盖章、经办人签字。 &&&&第十六条 城乡救助对象大病门诊治疗的医疗救助,凭旗、乡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医疗票据清单,按规定程序进行医疗救助。村级门诊、个人门诊及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不列入救助范围之内。 &&&&第十七条 旗医院、中蒙医院、各乡镇卫生院及旗合管办、旗社保经办机构设定的旗外医疗机构为救助对象住院医疗的定点医院。 &&&&第十八条 虽符合救助条件,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医疗救助范围。 &&&&(一)不能提供有效医疗票据,不能提供旗乡合管办(或旗乡医疗机构)、旗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盖章及经办人签字的报销凭证以及原始诊断证明的。 &&&&(二)救助对象中伪造、涂改医疗费用票据清单等凭证的,虚报、重报、冒领医疗救助费用以及挂名住院的; &&&&(三)未在旗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以及未经旗合管办、旗社保经办机构批准转诊在旗外医疗机构所发生住院及门诊的医疗费用; &&&&(四)跨年度累计的医疗费用或超出年度救助标准的费用; &&&&(五)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发生的费用; &&&&(六)移植的器官费用; &&&&(七)计划生育费用; &&&&(八)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和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及自残等行为致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整形、美容等非正常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五章 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及具体操作程序 &&&&第十九条 城乡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要严格遵循及时有效原则,杜绝推诿扯皮等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享受社会救助的有效证件(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证等有关证件)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本年度诊断病历、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及旗乡合管办、旗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有关《核销医药费情况证明》或报销凭证;未住院在门诊进行治疗的,需提供旗乡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医疗票据。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民政办提出书面救助申请,乡镇民政办接到申请后,与嘎查村(居)委会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入户调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经乡镇民政工作人员核实确认各类材料无误后,整理装订申请人医疗救助档案,签写乡镇初审人及村(居)委会负责人意见,经乡镇苏木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旗民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旗民政部门接到各乡镇上报的申请救助材料后进行复审,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研究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及救助范围的,不予审批,并说明理由。对审批后的医疗救助资金,直接打入救助申请人的银行或邮政储蓄账户,未建立个人账户的,以存折形式通过乡镇民政办在7日内发放到救助申请人手中。 第六章 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 &&&&医疗救助资金由中央及上级资金拨入、地方财政安排、专项福利彩票公益金、慈善援助、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具体来源为: &&&&(一)中央、自治区、市拨付的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二)旗财政依据全旗城乡人口数额每人每年按1元标准列支的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三)福彩公益金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四)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 &&&&(五)其它可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支付 &&&&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由旗民政部门核定人数后,拨入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账户;用于救助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的医疗救助资金,由旗民政部门以存折、打入账户等方式实行社会化发放;用于在各类民政服务机构中集中供养的民政救助对象,其门诊或住院治疗费用,由救助对象所在民政服务机构先行垫付,并按季度凭医疗票据或购药票据到民政部门结算,旗民政部门将救助资金拨付到民政各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 &&&&(一)旗财政部门在全旗社保基金中设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等业务。旗民政部门要设立医疗救助资金专户,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全旗各类救助对象各种重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在具体使用上不得提取管理费用或列支其它任何费用。 &&&&(二)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由旗民政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并报旗政府批准后执行,旗民政部门要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全旗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由旗民政部门专户管理。每年上级拨付的医疗救助资金、旗财政支付的专项救助资金以及部分社会捐助等可列入医疗救助的资金款项要及时拨入民政专户。要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要建立健全资金的各项管理使用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核制度,并对每年的救助对象进行分类,搞好账目明细,做好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七章 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第二十六条 旗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参照全旗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定的基本药品目录、诊疗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并对患者在医疗过程中的各种检查、治疗用药等费用给予一定的优惠或减免。 &&&&第二十七条 承担城乡医疗救助的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操作规程,规范医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不得向救助对象随意滥开药、滥用大型医疗器械检查、开大处方,加重救助对象的医药费用负担。 第八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要切实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旗政府成立全旗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分别由旗政府常务副旗长和分管副旗长担任,成员由旗民政、财政、卫生、社会保险、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民政局,负责日常工作,旗领导小组负责全旗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九条 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全旗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旗政府的领导下,旗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各乡镇苏木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民政工作力量,选配工作能力强且有责任心的人员从事医疗救助工作,并落实工作经费,确保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一)旗民政部门要协同乡镇苏木政府开展调查工作,落实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认真开展各项救助的审批和资金发放工作,做好各项救助工作的衔接与协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各界群众的监督。 &&&&(二)旗财政、审计部门要会同旗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正常运转,做好对救助资金的监督、审计等管理工作。 &&&&(三)旗卫生部门负责做好救助对象&参合&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对城乡贫困群众相关的优惠政策,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四)旗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要为城镇困难群众参保和住院治疗提供方便和实惠。 &&&&(五)旗民政、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管,每年安排不低于两次的联合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第三十条 完善机制,协调发展,充分做好与相关政策的有效衔接。要从制度、管理和监督层面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其它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在农村牧区,医疗救助要充分利用新型合作医疗信息平台,形成制度衔接、服务共同、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监督统一的运行机制。在城镇,医疗救助要研究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机衔接、实现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共用、监管统一的工作机制。进而形成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医疗保障体系。 &&&&第三十一条 健全制度,严肃纪律,确保医疗救助工作稳步推进。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管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审计和社会的监督。城乡医疗救助管理部门、旗乡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旗社保经办机构以及旗乡两级卫生服务机构要严肃工作纪律,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具虚假药费报销凭单、虚假药费票据,伪造、编造医疗费用证明以及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救助对象财物等。对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救助对象骗取医疗救助金的,旗民政部门必须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不少于三年的享受医疗救助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旗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于日联合印发的原《敖汉旗农村牧区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敖民发〔2006〕79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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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赤峰市委办公厅、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敖汉旗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赤党办发〔2010〕14号)精神,设立敖汉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敖汉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家、自治区、赤峰市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研究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办法的职责。
(三)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力工资政策的职责。
(四)将原旗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中国公民出境管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证、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入旗经济和信息化局(商务局)。
(五)将原旗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划入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全体社会成员更加充分就业。
(七)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
(八)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九)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十)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
(十一)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牧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赤峰市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划;拟订全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方案和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旗人力资源开发规划,推进人才战略的实施工作,完善人才储备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建立全旗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旗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综合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赤峰市关于人员调配的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办法;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综合管理政府奖励和表彰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赤峰市关于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综合管理全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离退休工作。
(五)贯彻执行上级统筹城乡就业发展政策,拟订旗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各类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评价和激励政策。
(六)贯彻落实城乡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政策,拟订全旗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贯彻国家、自治区、赤峰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旗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七)负责全旗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工作,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工作,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八)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和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拨和培养工作;贯彻落实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旗(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
(十)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赤峰市关于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的政策,负责全旗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负责在敖汉旗工作的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全旗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全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际交流工作。
(十二)完成敖汉旗人民政府及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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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您一下子全额付款, 您能承受的了这么高额的养老费用么。 哪有感觉到口渴了, 才想起来挖井的, 存起来为了自己的未来养老, 您会有压力么。 您觉得一次性购买社保的话, 然后才可以使用20年? 保险本来是的用意是在平时的生活时? 省下来200元这位女士, 您花1000元跟花800元能差多少, 咱们先别说允许不允许, 存下一点的家庭收入?
如果说购买一套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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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退休。这种做法大多都是贫困偏远地区,是一种饮鸠止渴的自杀做法,社保基金高度缺口地区违规之举。 现在只允许延长缴费时间至最低缴费年限不可以,已经不允许了,已经被制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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