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住院 医保 出院再入院主动提出出院有农合报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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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新农合病人在我院住院均可报销了!
来源: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四川省中医院)肿瘤分院
更新时间:
省内新农合病人在我院住院均可报销了!
——我院正式成为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日,四川省卫计委正式下发《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确定第二批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院的通知》,我院经卫计委严格审批成为为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院。
省内报销再无“死角”
按照《通知》规定,即日起全省所有地市州新农合病人在我院住院治疗均可按国家相关规定报销住院费用,省内再无不能报销地区。同时,我院省内异地在线结算也即将开通,开通前省内异地患者(非大成都范围)回户口所在地报销,开通后省内异地患者将可在我院直接报销住院费用,免去患者全额垫付治疗费所产生的经济压力。
报销比例提高,病人自费更少
我院正式成为
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院后各地市州新农合病人将严格按照省级定点医院55%的报销比例予以报销医疗费用,该报销比例与中医附院总院、华西、省医院、省肿瘤等三甲医院等同,大大减轻患者负担。
附件: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确定第二批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院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川卫办发〔号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确定第二批四川省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院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方便群众异地就医,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新农合制度建设。在自愿申报及专家论证等基础上,我委增补61家医疗机构为四川省第二批新农合省级定点医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第二批四川省新农合省级定点医院名单
(一)政府办医院(含行业医院等)。
1.成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
2.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
3.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
4.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
5.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成都市眼科中心)
6.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
7.成都市公共卫生临床医疗中心(成都市传染病医院/成都市第十人民医院)
8.成都大学附属医院
9.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
10.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
11.自贡市妇幼保健院
12.攀枝花市中心医院
13.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攀枝花学院附属医院)
14.攀枝花市第三人民医院(攀枝花市精神卫生中心)
15.攀枝花市妇幼保健院
16.德阳市人民医院
17.德阳第五医院
18.绵阳市中心医院
19.绵阳市中医医院
20.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四川省精神卫生中心/绵阳市精神卫生中心)
21.四川绵阳四О四医院(川北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22.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
23.广元市中心医院
24.广元市中医医院
25.广元市精神卫生中心
26.内江市第一人民医院
27.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
28.内江市中医医院
29.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30.简阳市人民医院(资阳市第二人民医院)
31.安岳县中医医院
32.眉山市中医医院
33.仁寿县人民医院(眉山市第二人民医院)
34.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
35.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宜宾市传染病医院)
36.南充市中心医院
37.四川省南充精神卫生中心
38.雅安市中医医院
39.凉山州彝族自治州第一人民医院
40.凉山州彝族自治州中西医结合医院
41.凉山州彝族自治州妇幼保健院
(二)非政府办医院(含股份制医院)。
42.四川友谊医院
43.四川奥斯迪康骨医院
44.成都上锦南府医院
45.成都市西区医院
46.成都心血管病医院
47.成都玛诗特肿瘤医院(成都中医附院肿瘤分院)
48.成都誉美医院
49.成都铁路分局医院
50.成都市老年康疗院(东虹老年病医院)
51.成都平安医院
52.成都现代医院
53.成都新华医院
54.大邑县中医医院
55.大邑县骨科医院
56.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崇州市骨伤矫形外科医院)
57.荣县新城医院
58.攀钢集团总医院
59.广汉市骨科医院
60.绵阳万江眼科医院
61.眉山骨科医院
1.各地要将在上述省级定点医院住院患者(自本文印发之日起住院患者)医疗费用纳入当地新农合补偿范围,并执行统筹地区省级定点医院补偿标准。
2.各地要在辖区内对第二批新农合省级定点医院名单进行公告,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标语或宣传单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到家喻户晓。
3.各新增新农合省级定点医院要自觉遵守《四川省新农合省级定点医院服务管理协议》各项要求,加强与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的沟通协调,确保参合患者补偿结算工作有序开展。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
主任医师,专家门诊。四川省头颈肿瘤外科创始人之一,曾任四
主任医师、特聘专家。毕业于华西医科大学,曾担任四川大学华以各种好处诱导患者住院?
处罚当事医生、暂停新农合定点资格
&&&&□记者李晓敏&&&&核心提示|不该做的检查,医疗机构偏要做?新农合经办机构将拒付违规费用!挂床住院、分解住院?新农合经办机构将不为其报销……昨天,省卫生计生委公布《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针对少数新农合定点机构挂床住院、过度检查等不合规做法,进行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和处罚措施。《办法》即日起实施。&&&&&&&事例&&&&在这家医院刚做到那家又让做&&&&62岁的刘先生经常头晕,于是在洛阳一家三级医院做了头部核磁。一周后,他来到了儿子工作的郑州,在儿子劝说下,他拎着检查的片子赶到了郑州一家三级医院求医。这次,医生看完片子后,以图形不太清晰为由,建议他再做一次头部核磁。“这肯定是不允许的。”省卫生计生委农卫处调研员戴能光说,根据《办法》,上级医院已经检查并出具检查结果报告的,下级医院应当予以认可,同级医院出具的检查结果报告应当予以互认,不得重复检查。&&&&这些行为你别碰否则后果很严重&&&&1过度检查治疗&&&&“违反临床诊疗技术规范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的,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全额拒付违规部分医疗费用,情节严重的,诊疗项目(含植入类耗材)暂停纳入该医疗机构新农合补偿范围3个月以上。”戴能光说。除此之外,《办法》还规定,重复收费、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私设项目收费、串换药品或诊疗项目收费等违反物价政策的;对外出租、承包科室的;违反用药管理规定、超适应证用药的行为,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都将全额拒付违规部分医疗费用。&&&&2挂床住院&&&&《办法》强调,如果有医院将不符合入院指征的参合人员收治住院;对不符合条件的参合住院患者出具急诊证明;或者挂床住院、分解住院、向门诊或院外转嫁医药费用,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全额拒付当次住院的新农合补偿费用,也不予报销。&&&&3骗取新农合基金&&&&如果医院弄虚作假,骗取或者指使、授意、串通他人骗取新农合基金,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不仅全额拒付当次住院医疗费用,同时还将约谈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并进行通报批评。&&&&4诱导参合人员住院&&&&省卫生计生委走访中发现,有个别医疗机构通过以回扣、医托等手段招揽或推介参合患者,还有个别医疗机构采取不正当减免医疗费用、变相优惠、虚假宣传等手段诱导参合人员住院;今后,当出现这种现象时,卫生行政部门不仅要处罚当事人,同时,新农合管理经办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该医疗机构3至6个月即时结报服务、暂停3至6个月新农合定点资格或终止协议。&&&&5超标使用目录外药品&&&&《办法》还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河南省新农合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逐步降低参合患者自负费用所占比例,目录外药品费用占药品总费用的比例、不予报销诊疗费用占诊疗总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告知签字制度。“新农合的现有药品目录有1800多种,基本可满足患者需求。”戴能光说,目前规定,省级医疗机构对目录外的药品使用不能超过5%,市级医疗机构不能超过3%,县、乡医疗机构则不得使用目录外药品。&&&&6给出院病人大量开药&&&&《办法》强调,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有关规定,对处方药一律使用药品化学名或通用名(可以标注商品名),不得单独使用商品名。应严格控制出院带药量,一般不超过7天量,带药品种一般不超过5种。精神科病人可在不违反有关规定前提下适当延长。&&&&制图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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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生活报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及入院出院相关问题
&&& 问:&&& 您好,请问一下我县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是多少?如果是在外地住院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才能报销? &&& 答:&&& 根据《纳雍县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第三点补偿方案调整内容: &&& 按照全区2011年新农合补偿方案要求,参合患者在全区范围内因病住院均按地区内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统一补偿标准进行补偿,逐步实行现场减免。&&&& 2011年执行以下补偿标准: &&& (一)住院补偿 &&& 1、住院补偿起付线 按医疗机构级别,设立不同的起付线。&&& (1)乡(镇)卫生院(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线3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县城所在地一级医疗机构)起付线100元;地级和地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医院、二级专科医院)以及跨区的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300元;区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设500元起付线。 &&& (2)2011年县民政部门、计生部门代缴参合金的农村贫因人口、优扶对象、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等特殊参合患者因病住院,不设起付线。 &&& (3)一年内在不同级别的医院多次住院,只计算最高级别医院的起付线。&&& (4)低于起付线以下的看病就医费用由个人自付。 &&& 2、封顶线 参合患者常规住院补偿累计封顶线为40000元/人/年。 &&& 3、补偿比例 参合患者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新农合报销范围的住院费用按以下比例予以补偿。 &&& (1)定点乡(镇)卫生院(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补偿比例为80%;&&& (2)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级医院)为60%; &&& (3)地级和地级以上(或三级医院、二级专科医院)及跨区的定点医疗机构为50%; &&& (4)区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补偿比例为40%; &&& (5)在县城所在地的非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按二级医疗机构补偿比例补偿;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在二级医疗机构的基础上下浮10个百分点补偿,2011年住院补偿标准具体见下表。 &&& 2011年新农合参合住院患者补偿标准一览表&&&&&&&&&&&&&& & &医疗机构级别&&&&&&&&&&&&&&&&&&&&&&&&&&&&&&&起付线&&&补偿比例&&&&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0元&&&&&&&&&8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县城所在地非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60%&&&&&县城所在地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 &&50%&&&& 地级和地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医院、二级专科医院)&&& 跨区的定点医疗机构&&&&&&&&&&&&&&&&&&&&&&&&& &&&&&&& &&&&&300元&&&&&&&&50% &&& 区外非定点医疗机构&&&&&&&&&&&&&&&&&&&&&&&&&&&&&&&&&&&&&&&500元&&&&&&& 40% &&& 个人年累计补偿封顶线&&&&&&&&&&&&&&&&&&&&&&&&&&&&&&&&&&40000元/人/年 &&& 计算参合患者的实际补偿金额时,首先应计算可补偿费用(即剔除不符合补偿范围的费用),减去起付金后,再按规定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 &&& 4、保底补偿 &&& 在各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且医药费用超过起付线的病例,实行25%比例的保底补偿。即在按补偿方案测算后,如果农民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医疗总费用之比低于保底补偿比例,则按照保底补偿25%的比例给予补偿。 &&& 5、特大额住院医药费用的二次补偿 &&& 为真正解决参合住院患者特大额医药费用,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对单次住院医药费用经常规补偿后个人承担医药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患者进行二次补偿,二次补偿封顶线累计30000元/人/年,二次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 2011年新农合参合住院患者二次补偿标准一览表&&& 个人承担医药费用(元)&&&& 补偿比例&&&&&&&& 补偿封顶线 &&& (含15000)&&&&&&&&&&35%&&&&&&&&&&&&30000元/人/年 &&& (含30000)&&&&&&&&&45%&&&&&&& &&&&30000元/人/年&&& 30000以上 (不含30000)&&&&&&&&55%&&&&&&&&&&&&30000元/人/年&&& (1)个人承担医疗费用计算:按个人承担医疗费用金额计算二次补偿时,应首先按就诊医疗机构级别标准减去相应的起付线,达到个人承担医疗费用补偿标准后才能进行补偿,一年内多次住院的只记算最高级别的起付线。 &&& (2)二次补偿费用计算:计算参合患者的二次补偿实际补偿金额时,也应先计算可补偿费用(即剔除不予支付补偿的费用),再按规定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 (3)特大额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偿标准,严格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科学管理”的原则,根据年度基金使用支付情况进行必要调整。 &&& 6、特殊参合人群住院患者补偿 &&& (1)70岁以上的老年参合患者(以出院时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在相应级别的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在普通参合患者住院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10%。 &&& (2)2011年县民政部门、计生部门代缴参合金的农村贫因人口、优扶对象、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等特殊参合患者因病住院,在普通参合患者同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10%进行补偿。民政、计生代缴对象的确认以民政、计生部门向县合管办提供的2011年参合名单为准。 &&& 对以上两项特殊人群参合住院患者提高的补偿比例只能按一项内容进行提高,不得累计提高,即特殊人群参合住院患者补偿比例提高不得超过10%。 &&& 7、特殊病例住院补偿 &&& (1)精神病患者补偿。参合精神病患者住院医药费用均按70%比例进行补偿,起付线按普通患者住院所对应的医疗机构级别执行。补偿后的自付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仍按照普通患者特大额补偿标准进行二次补偿。 &&& (2)住院分娩补偿。为鼓励孕产妇住院分娩,对参合孕产妇计划内住院分娩,配合“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救助项目”,由新农合资金给予适当补偿。 &&& ——参合孕产妇住院分娩经阴道分娩的,严格执行限价标准,在乡(镇)卫生院(或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额补助200元,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补助300元。 &&& ——参合孕产妇住院分娩病理性产科的,严格执行限价标准,先执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规定的补助政策,剩余部分再由新农合基金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合计补偿金额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 &&& (3)参合农民患肺结核的补偿。在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住院费用按新农合的有关规定进行支付。在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肺结核病产生的住院费用(除危重病人抢救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报销。 &&& 8、调整住院补偿范围 &&& (1)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08年版)》和《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增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的通知》(黔卫发〔2010〕37号)。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住院患者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的报销比例,结合2011年国家和省有关基本药物使用政策可进行适当调整。所有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并进入省级药物采购平台采购,否则一律不予报销,费用由医疗机构自行负责。 &&& (2)新农合基金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补偿,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列入新农合的补偿范围。对于其他政策规定(或社会捐助)费用优惠的医疗项目,应先执行优惠政策(或社会捐助规定),剩余部分再按新农合补偿政策给予补偿。对国家还未纳入中央资金支付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扩大受益面,可结合我县实际有针对性地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积极探索公共卫生经费与新农合基金补偿有机结合的支付管理方式。以上合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其实际支出费用。 &&& (3)参合农民在日常生活、劳动中因意外伤害而发生的医药费用,若无他方责任,则纳入相关补偿范围(不含不予支付的项目)。对于发生意外伤害的参合农民能够提供可靠证据证明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医药费用原则上比照疾病住院补偿规定执行;对于不能提供可靠证据证明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意外伤害补偿应在参合患者所属乡(镇)公示1个月以上,公示后无异议、无举报、或经乡(镇)合管办调查确认后,方可兑付补偿金。 &&& (4)既参加新农合又参加了商业医疗保险的农民住院,应先结算商业医疗保险补偿费用,再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医院费用清单等复印件及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到新农合管理机构按规定办理补偿,即总费用减去保险公司报销金额后再按新农合标准报销。 &&& (5)参合农民在门诊检查后随即住院,与当次住院密切相关(3天内)的门诊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一并计算。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院外进行检查的费用计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但检查费用按检查医院级别对应的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 (6)孕产妇可以提前为未出生的孩子缴纳参合资金,从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新农合的有关政策。筹资时未出生且未随父母一起参合的新生儿在产后42天(含42天)内因疾病住院(含出院时间超过42天)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凭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亲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进行补偿。 &&& (7)政府举办中医医疗机构,住院中医中药费用占住院总费用80%以上的,中医中药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特殊人群已提高10%比例进行补偿的,不再提高。 &&& (8)为进一步解决看病贵问题,降低患者的医疗负担,在全地区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实行X线、CT、彩超、肝功能等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结果实行互认制度。患者因一次患病在区内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治疗的,对以上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实行互认,重复检查的不予报销,由医疗机构自付。 &&& (9)为进一步控制不合理医药费用,结合实际开展单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 (二)慢性病补偿 &&& 慢性病应由县新农合技术指导组进行鉴定或由县合管办通过患者先期病历核查进行认定。慢性病补偿不设起付线,费用累计计算,资金由住院统筹基金中支出,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比例执行,根据病种不同确定补偿累计封顶线。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种:原发性高血压(Ⅱ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失代偿期肝硬化、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等每季结报一次;大病如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等费用实行每月结报。慢性病补偿方案由县卫食药监局组织县合管办另行制定,上报县合管委审批后执行。 &&& (三)门诊补偿 &&& 1、定点范围: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为县内定点乡(镇)卫生院(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点村级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县级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不开展门诊补偿服务。 &&& 2、补偿比例:2011年参合群众在本乡(镇)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其医药费用实行分段按比例补偿。 &&& (1)个人自筹部分(人均30元)以家庭为单位实行100%比例报销,超过部分再按比例报销。 &&& (2)以家庭为单位累计补偿已超过自筹部分(人均30元)的,以个人为单位按50%比例进行补偿,每次处方报销不能超过15元,每天每人处方不能超过2张。50%比例补偿家庭成员之间不能进行共用。 &&& (3)门诊补偿封顶线:2011年门诊统筹补偿个人累计封顶线为100元(即扣除个人按100%比例补偿的30元门诊费用后,按50%比例补偿的门诊费用累计可达70元)。 &&& (4)参合患者门诊统筹补偿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先使用完100%比例补偿后才能进入个人50%比例补偿。门诊统筹资金按2011年实际筹资总额的30%以乡(镇)为单位包干使用,结余结转下年使用。为防止乡(镇)卫生院将门诊病人转为住院病人,根据近3年乡、村两级门诊总量和服务人口核算乡、村两级的当年门诊量。 &&& (5)门诊统筹补偿仍然必须严格执行基本用药制度。 &&& 2011年参合患者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一览表&&&& 医疗机构级别费用段&& 定点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 家庭为单位累计人均&& &不足30元(含30元)&&& 的门诊费用&&&&&&&&&&&&&&&&&&&100%&&&&&&&&&&&&&&&&&&&&&&&100%&&&&& 门诊补偿封顶线&&& &年个人累计100元 &&& 以家庭为单位累计补偿&&& 已达人均30元后的门诊&&& 费用按个人补偿&&&&&&&&&&&&&& 50%&&&&&&&&&&&&&&&&&&&&&&&50%& &&& 门诊补偿封顶线&&&& 年个人累计100元&&&& (6)2011年参合家庭按100%比例补偿的门诊费用仅有累计补偿,不存在补偿余额,未使用完的部分日起结转到下一年统筹资金里使用。 &&& 3、各乡(镇)合管办在门诊统筹补偿工作中,必须在2011年平3月10日前,以参合家庭为单位建立家庭补偿台帐,对2011年参合家庭门诊统筹补偿支付情况进行管理,门诊统筹补偿不实行跨乡(镇)支付。 &&& 4、2008年以前参合家庭结余的门诊家庭帐户金额,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使用,日起,不再开展门诊家庭帐户补偿。 &&& 四、转诊和结算办法 &&& (一)参合患者转诊 转诊遵循以人为本、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的原则。参合农民在地区内所有二级(含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原则上不需办理转诊手续,但跨县就医的参合患者应电话告知县合管办进行备案。 &&& (二)参合患者补偿结算 &&& 1、县内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参合门诊患者补偿结算 参合患者门诊统筹补偿费用由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垫付,按月由乡(镇)合管办进行审核后,上报县合管办复核报帐,经县合管办复核后下拨垫付资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次月到乡(镇)卫生院领取。 &&& 2、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参合住院患者补偿结算 严格执行现场明补规定,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完善补偿程序,认真核实参合人员身份,规范补偿资料,及时清楚地结报参合患者住院补偿费用。参合住院患者出院时必须及时结算费用,不得拖延结帐时间。 &&& 3、县外参合住院患者补偿结算 &&& (1)参合患者区内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补偿,根据地区要求,结合我县实际,逐步实行由定点医疗机构垫支,现场减免的方式。 &&& (2)2011年起,对参合住院到县外非现场直报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实行双向选择补偿,既县外参合住院患者可自行到县政务大厅新农合补偿窗口进行补偿,也可委托乡(镇)合管办代办审核补偿。按照“资金封闭运行”的原则,对委托乡(镇)合管办代办审核的县外参合患者,报帐资料当月由乡(镇)合管办初审后上报县合管办复核,次月凭审核单据到所属乡(镇)卫生院领取补偿金。从日起,县外参合住院患者申请补偿时间严格执行不超过90天(以出院日期为准)规定,凡超过90天未向县合管办申请补偿的视为自动放弃补偿。我的位置:
问题编号:2041257
农合报销出院不到三天有住院报销的会一样吗
孩子办理出院手续下午又住进医院报销会一样吗
提问者:河北-石家庄个人独资浏览201次 21: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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