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安全标准化基本规范范有多少条企业达标标准

(window.slotbydup = window.slotbydup || []).push({
id: '4540180',
container: s,
size: '250,200',
display: 'inlay-fix'
热门资料排行
添加成功至
资料评价:
所需积分:0登录名:密码:
在此电脑保存用户名和密码& |
《新法规速递》电子杂志每日发送法规全文,
《法律图书馆》电子杂志每周发送目录摘要,
【法规标题】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能源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zfxxgk./auto93/4.htm
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
国能安全[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国家能源局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日颁布的《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国家能源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附件: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
http://zfxxgk./auto93/8303206.doc
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
二一四年六月
为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规范电网企业(本规范所指的电网企业是指从事输变电、供电业务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国家能源局组织编修本规范。
本规范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编制,考虑到电力发展、科技进步以及伴随新技术应用而出现的新课题,提出了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项目,规定了电网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宣传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危险源辨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管理、信息报送和事故(事件)调查处理以及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十三个方面的内容和要求,以适应当前电力系统发展的客观需要。
本规范由国家能源局提出。
本规范由国家能源局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
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河南省电机工程学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1
4 基本要求 11
5 核心要求 17
6 评审用表 78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输变电、供电业务的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使用本规范应取下列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2013〕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2008〕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主席令〔2011〕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主席令〔1994〕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家主席令〔2009〕第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2011〕第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家主席令〔1995〕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家主席令〔2013〕第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1989〕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2007〕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02〕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2009〕第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5号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6号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9〕第8号令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号
电力安全生产令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号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5号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5号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2号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4号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7号
供电监管办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号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国发〔2010〕23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1〕40号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安委办〔2010〕27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委〔2011〕4号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安委〔2012〕10号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
安委办〔2012〕34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大推进安全生产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办〔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
人发〔2002〕87号
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资发群工〔2009〕52号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班组建设的指导意见
财企〔2012〕16号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能源电〔1993〕45号
电力系统电瓷外绝缘防污闪技术管理规定
公治〔2014〕10号
关于贯彻执行《电力设施治安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要求》的通知
电监安全〔2006〕2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电监安全〔2006〕34号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
电监市场〔2006〕42号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电监安全〔2007〕11号
关于深入推进电力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电监安全〔2008〕43号
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
电监安全〔2009〕22号
关于印发《电力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导则(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电监安全〔2009〕61号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办安全〔2010〕88号
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规定(试行)
电监安全〔2011〕19号
关于印发《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电监安全〔2011〕21号
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电监安全〔2011〕28号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试行)
办安全〔2011〕83号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试行)
电监安全〔2012〕16号
关于加强风电安全工作的意见
电监安全〔2012〕28号
关于加强电力企业班组安全建设的指导意见
电监安全〔2013〕5号
关于印发《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电监安全〔2013〕6号
关于加强电力行业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能综电安〔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修订和补充的通知
国能安全〔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防范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的指导意见
国能安全〔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安全〔2014〕62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安全〔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能安全〔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的通知
国能安全〔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能综安全〔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水电生字(85)第8号
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 (试行)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一部分:钢直梯 第二部分:钢斜梯 第三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安全带测试方法
焊接与切割安全
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
±800kV直流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
±800kV直流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
±800kV换流站运行规程编制导则
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
GBZ 158-200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T 225-2010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污秽条件下使用的高压绝缘子的选择和尺寸确定
GB 311.1-2012
绝缘配合 第1部分:定义、原则和规则
家用及类似场所用过电流保护断路器 第2部分 用于交流和直流的断路器
保护用电流互感器暂态特性技术要求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互感器 第5部分:电容式电压互感器的补充技术要求
金属封闭母线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ZT 205-2007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
GBZ 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188-2007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高压试验室部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一部分:热力和机械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
DL/T 548-2012
电力系统通信站过电压防护规程
DL 05确认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DL/T 639-1997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运行、试验及检修人员安全防护细则
DL/T 516-2006
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
DL/T 544-2012
电力通信运行管理规程
DL/T 572-2010
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
DL/T 573-2010
电力变压器检修导则
DL/T 574-2010
变压器分接开关运行维修导则
DL/T 587-2007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
DL/T 596-1996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DL/T 393-2010
输变电设备状态检修试验规程
DL/T 620-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DL/T 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DL/T 664-2008
带电设备红外诊断应用规范
DL/T 687-2010
微机型防止电气误操作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DL/T 722-2000
变压器油中溶解气体分析和判断导则
DL/T 724-2000
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
DL/T 741-2010
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
DL/T 755-2001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DL/T 856-2004
电力用直流电源监控装置
DL/T 995-2006
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
DL/T 814-2002
配网自动化系统功能规范
电网运行准则
电力技术监督导则
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
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程
DL/T 799.1~7 -2010
电力行业劳动环境检测技术规范
通信中心机房环境条件要求
JGJ46-2013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程
电力设施治安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安全生产标准化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员、机器、物料、环境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取得的可测量结果。
与企业的安全绩效相关联或受其影响的团体或个人。
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所需的人员、资金、设施、材料、技术和方法等。
4 基本要求
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基础,从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做起,直至企业达标,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建立和保持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依据本标准的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评定和监督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行企业自主评定、外部评审的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达标基本条件和必备条件,对本企业评审期内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自主评定后申请外部评审定级。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其中:一级得分率应≥90%,二级得分率应≥80%,三级得分率应≥70% 。
国家能源局对评审定级进行监督管理。
达标基本条件
(一)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二)评审期内未发生负有责任的人身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电力人身事故、较大以上电力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
(三)无其它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被处罚的行为。
达标必备条件
序号 项目 三级企业 二级企业 一级企业
一年内未发生负有责任的人身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电力人身事故、一般及以上电力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火灾事故和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生产性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
二年内未发生负有责任的人身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电力人身事故、一般及以上电力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火灾事故和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生产性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
三年内未发生负有责任的人身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电力人身事故、一般及以上电力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火灾事故和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生产性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安全监督人员。
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安全监督人员。
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安全监督人员;安全监督人员中至少1人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3 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 识别并获取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识别并获取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至少应包含附录A中的内容。
识别、获取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至少应包含附录A中的内容;加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动态管理,根据企业实际定期进行评估、修订、完善。
4 宣传教育培训 建立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取得培训合格证。 建立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取得培训合格证。 建立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全部取得培训合格证;按照《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的要求开展安全文化建设。
5 生产设备设施
5.1 设备设施管理 制定了设备设施规范化管理制度并贯彻实施;开展了技术监督管理、可靠性管理、运行管理、检修管理等工作。 制定了设备设施规范化管理制度并贯彻实施;开展了技术监督管理、可靠性管理、运行管理、检修管理等工作;3-5年内进行一次输电网或供电企业安全评价(风险评估)。 制定了设备设施规范化管理制度并贯彻实施;开展了技术监督管理、可靠性管理、运行管理、检修管理等工作;3-5年内进行一次输电网或供电企业安全评价(风险评估)。
5.2 高压电网和中低压电网※ 城市电网具有一定的综合供电能力,基本满足各类用电需求;主供电网(500、330、220、110、66千伏等电压等级)结构清晰,如形成网络或可靠的两级及以上辐射型多回路供电通道;城区内中低压电网主要供电区域至少有两个电源供电;制定了电网安全风险控制方案;各种新能源、分布式能源等接入系统有相关规定,可方便接入。 城市电网具有较为充足的综合供电能力,可满足各类用电需求;主供电网(500、330、220、110、66千伏等电压等级)结构清晰合理、运行灵活、适应性强,如形成环网结构;正常运行方式(不含检修方式)基本满足N-1要求;城区内中低压电网具有开环运行的单环网结构且部分电网实现了配网自动化;制定了电网安全风险控制方案;各种新能源、分布式能源等接入系统有相关规定,可方便接入。 城市电网具有充足的综合供电能力,满足各类用电需求;主供电网(500、330、220、110、66千伏等电压等级)结构坚强合理、安全可靠、运行灵活,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如形成双环网结构(含3-5年规划可形成双环网);除当年新上变电站、线路外,正常(含检修)运行方式均满足N-1要求;城区内中低压电网具有开环运行的双环网结构;城市骨干配网实现了配网自动化;制定了电网安全风险控制方案;
电网具有一定的电源支撑,各种新能源、分布式能源等接入系统有相关规定,可方便接入。
主设备 企业主供电网(500、330、220、110、66千伏等电压等级)在用主设备(主变压器、换流器、断路器、线路、继电保护装置及安全自动装置等)满足运行要求;输电线路可用系数≥99.5%,变压器可用系数≥99.5%;对电力设施治安风险进行了评估,落实了安全防范要求。 企业主供电网(500、330、220、110、66千伏等电压等级)在用主设备(主变压器、换流器、断路器、线路、继电保护装置及安全自动装置等)满足运行要求;无国家明令淘汰设备;
输电线路可用系数≥99.90%,变压器可用系数≥99.95%;对电力设施治安风险进行了评估,落实了安全防范要求。 企业主供电网(500、330、220、110、66千伏等电压等级)在用主设备(主变压器、换流器、断路器、线路、继电保护装置及安全自动装置)满足运行要求;无国家明令淘汰设备;输电线路可用系数≥99.99%,变压器可用系数≥99.995%;对电力设施治安风险进行了评估,落实了安全防范要求。
5.4 电能质量※ 电网综合电压合格率≥97%,其中A类电压≥99%;城市居民电压合格率≥95%,城市居民供电可靠率≥99%;农村电压合格率、供电可靠率符合监管机构的规定;限制用户谐波电流有措施。 电网综合电压合格率≥98%,其中A类电压≥99%;城市居民电压合格率≥95%,城市居民供电可靠率≥99.93%;农村电压合格率、农村供电可靠率符合监管机构的规定;开展用户谐波电流普测。 电网综合电压合格率≥99%,其中A类电压≥99%;城市居民电压合格率≥95%,城市供电可靠率≥99.96%;农村电压合格率、农村供电可靠率符合监管机构的规定;开展用户谐波电流普测,变电站谐波电压、电流合格。
6 作业安全 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作业行为管理、相关方管理规范;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全部持有效证件上岗。 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作业行为管理、相关方管理规范;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全部持有效证件上岗。 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作业行为管理、相关方管理规范;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全部持有效证件上岗。
7 隐患排查治理 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存在重大隐患或重大隐患按照《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整改。 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存在重大隐患或重大隐患按照《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整改。 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存在重大隐患或重大隐患按照《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整改;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8 职业健康 应当为从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从业人员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 应当为从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从业人员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 应当为从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从业人员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 )建立并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9 应急救援管理 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应急预案基本符合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制定了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预案,按照《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制定了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急预案体系和各级应急预案,按照《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综合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评审、备案、修订等要求。
10 信息报送和事故(事件)调查
处理 未发生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事件)和故意破坏事故(事件)现场的情况。 未发生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事件)和故意破坏事故(事件)现场的情况。 未发生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事件)和故意破坏事故(事件)现场的情况。
注:※输变电企业不考核中低压电网要求及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电压合格率、供电可靠率等。
5 核心要求(评分项目)
容 标准分 评分标准
5.1.1 目标制定 企业应根据自身生产实际,依据“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制定规划期内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安全生产目标应明确企业安全状况在人员、设备、作业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各项指标(如:不发生负有责任的3人以上重伤或人身死亡事故、不发生负有责任的一般及以上电力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以及火灾事故和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作业环境有措施,职业安全健康有保障)。
目标应科学、合理,体现分级控制的原则。
安全生产目标应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以文件形式下达。 10 ①未制定规划期内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未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未以文件形式下达,未体现分级控制的原则,有上述任一项,不得分。
②指标不明确、内容不完善、不结合实际,有上述任一情况,扣5分;无具体考核指标,扣3分。
5.1.2 目标的控制与落实 根据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基层管理部门按照在生产经营中的职能,制定相应的安全指标、实施计划。
企业应按照基层单位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将安全生产目标自上而下逐级分解,层层落实目标责任、指标,并实施企业与员工双向承诺。
遵循分级控制的原则,制定保证安全生产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措施应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5 ①未制定实施计划指标和控制措施,未将目标自上而下逐级分解,有上述任一项,不得分。
②控制措施不明确、不具体,每处扣2分。
5.1.3 目标的监督与考核 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
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纠偏。
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与考核、奖惩。 5 ①未制定考核办法,未进行监督、检查与纠偏,未及时进行评估与考核,有上述任一项,不得分。
②考核办法未涵盖所有部门,缺一个扣1分。
组织机构和职责(100分)
容 标准分 评分标准
5.2.1 组织机构和监督管理 60
5.2.1.1 安全生产
委员会 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明确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委会,安委会成员参加,总结分析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 4 ①未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未按照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安委会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有上述任一项,不得分。
②未明确委员会职责、未建立工作制度,扣2分;会议内容不充实、无记录,每次扣1分。
5.2.1.2 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建立由各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骨干的全员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明确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的职责范围,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人员、物资、费用等资源需要。 8 ①未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不得分。
②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不健全、职责不落实,每项扣1分。
5.2.1.3 安全生产
监督机构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上级要求,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要求的安全监督人员。鼓励实行安全总监制(CSO),并由行政正职主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监督队伍建设,人员与装备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逐步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和职权,健全安全监督人员、部门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的三级安全监督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它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监督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督促和指导本单位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承担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参与审查有关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关资质;定期召开安全监督会议,部署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8 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此项为必备条件)
①未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不得分。
②安全监督体系、网络不健全,扣2分。
③安全监督职责在落实中有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2分。
④安全监督人员数量、工作经验及配备相应的设施器材不满足要求,每项(条)扣0.5分。
⑤安全监督人员中无注册安全工程师扣3分。
5.2.1.4 安全监督管理的例行工作 40
5.2.1.4.1 安全分析会 企业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会议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分管领导)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综合分析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企业主要负责人至少每季度主持一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委会或项目部)每月、每季、半年都应召开安全分析会,分析工程安全生产状况,消除薄弱环节。 6 ①未按要求召开安全分析会、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主持安全分析会,每次扣1分。
②会议内容不充实,问题不落实,无记录,每次每项扣0.5分。
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委会或项目部)分析会,缺少1次扣0.5分。
5.2.1.4.2 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 企业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应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监督网例会,安全网成员参加,传达安全分析会精神,分析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督现状,制定对策。 6 ①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未定期召开安全监督网例会,缺少1次扣1分。
②会议内容不充实,无记录,每次每项扣0.5分。
5.2.1.4.3 安全日活动 企业班组应每周组织安全日活动,学习国家、上级单位、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和规定、安全事故通报以及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交流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分析本岗位安全生产风险和预防措施。
企业和部门领导、管理人员每月应至少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日活动,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要做好安全日活动的检查。 6 ①班组未召开安全日活动,企业和部门领导、管理人员未参加活动,每次扣1分。
②活动内容不充实,无记录,每项扣0.5分。
③企业安全监督人员对安全日活动未检查或检查无评价,每项扣0.5分。
5.2.1.4.4 班前、
班后会 企业班组建立“一班三检”制度。
每日工作前召开班(组)前会,班(组)前会要结合当天工作任务、设备及系统运行方式做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并做好记录。班(组)中开展重点部位安全生产检查(即“点检”)、作业区域安全生产巡查(即“巡检”),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当天工作结束后召开班(组)后会,及时总结当班(组)工作情况,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做好记录。 6 ①未建立“一班三检”制度,扣0.5分;未落实“一班三检”制度,每次扣1分;未组织班(组)前、班(组)后会,不得分。
②会议内容不充实,无记录,每项扣2分。
5.2.1.4.5 安全检查 企业应结合季节性特点和事故规律,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对查出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安全检查后进行总结,对整改计划实施情况要进行考核。 6 ①未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检查无提纲或“安全检查表”,不得分。
②整改计划不落实,未按期完成整改计划,整改效果无评估、无总结、无考核,每项扣1分。
5.2.1.4.6 安全评价 企业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定期组织开展企业安全评价(如输电网评价、城市电网评价、专业评价等)或风险评估。
企业应认真做好评价(评估)、分析、整改工作,以3~5年为周期,实现安全评价(评估)闭环动态管理。 6 ①未按周期开展安全评价,实施过程中存在重大疏漏,问题整改计划没有做到闭环管理,有上述任一项,不得分。
②分析、评估、整改工作中存在缺失,每项扣0.2分。
5.2.1.4.7 安全简报 企业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吸取事故教训。安全简报至少每月一期。 2 ①未建立简报制度,不得分。
②少一期扣0.4分。
5.2.1.4.8 安全生产月及其他 安全生产月以及上级部署的其他安全活动,做到有组织、有方案、有总结、有考核。 2 ①无组织、方案、总结、考核,不得分。
②不完全符合要求,扣0.8分。
5.2.2 安全生产责任制 40
5.2.2.1 第一责任人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安全生产义务。 10 ①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主要职责,不得分;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每项扣2分。
②责任制内容不符合规定,覆盖不够全面,扣1分。
5.2.2.2 其他副职的职责 主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安全总监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其他副职在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负相应的安全责任。 8 ①职责不健全的,发现一处扣0.4分。
②发现有履行职责不到位现象,不得分。
5.2.2.3 全员安全责任制度 制定符合企业机构设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类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责任制内容中应包括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定期参与重大操作和施工现场作业监督检查。
安全责任制度应随机构、岗位变更及时修订。 8 ①安全责任制度不完善或与现行机构、人员不对应,不得分。
②各单位、部门和人员责任制中未明确具体责任,每处扣1分。
5.2.2.4 各部门、单位安全职责 企业应明确所属(管)各部门、单位安全职责,自上而下签订安全责任书,并做好各部门、单位安全管理责任的衔接,相互支持,做到责任无盲区、管理无死角。
2 ①责任制未包含所有部门、单位安全职责,不得分。
②发现有未签订安全责任书的部门或单位,不得分;安全责任书内容不完善,每份扣0.5分。
5.2.2.5 市供电企业与直管、代管区(县)供电企业的安全职责 直管、代管区(县)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直管的可以直接下派安全总监(对于受委托代维、代管的电力设备、设施按照协议履行相关安全职责)。 2 ①未签订责任书,不得分。
②未明确安全责任的,扣1分。
5.2.2.6 电网与并网发电厂 电网企业与并网电厂应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网调度协议应使用范本格式,并明确电网企业对发电企业以保证电网稳定、电能质量为目的的内容。 2 ①未签订并网调度协议,不得分。
②并网调度协议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未及时修订,扣1分。
5.2.2.7 安全责任制度考核与追究 各级、各类岗位人员都要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企业应建立安全责任分级考核、奖励和追究制度,定期对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4 ①未制定制度,不得分。
②未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进行考核,不得分;考核执行不到位,扣2分。
5.2.2.8 工会监督 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4 工会未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不得分。
安全生产投入(20分)
容 标准分 评分标准
5.3.1 费用管理 制定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安全生产费用计划保障制度,严格审批程序,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费用提取并专项用于安全生产,运行维护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符合规定。建立安全费用台帐,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8 未制定管理制度,不得分;建设项目安全费用提取不符合相关规定,扣2分;未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得分;运行维护安全生产费用无预算计划,扣2分;无台帐或未定期检查,扣1分。
5.3.2 反事故措施和劳动保护安全技术
措施费用 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法规、行业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预防职业病、安全评价结果等方面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编制。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程、上级反事故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和隐患、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造及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措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4 ①未制定两措费用计划,不得分。
②年度费用计划未完成,且无计划调整手续,扣0.6分。
③未定期检查费用实施情况,扣0.4分。
5.3.3 其它安全
费用 其它安全生产费用主要有以下方面: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职业病防护和劳动保护;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研究费用,“科技兴安”;特定预防事故采取的单项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评审、应急物资、应急演练、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安全检测、安全评价、风险评估费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整改前监控费用;电力设施保护以及安全保卫费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费用;安全文化建设与维护;员工工伤保险与赔付等。 4 企业未根据实际制定相关费用计划,费用计划未纳入财务年度预算,不得分。
5.3.4 实施后的
评估 费用计划制定后安排实施应做到项目、责任人、完成时间、资金、措施五落实;定期检查评估费用计划完成、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调整;计划项目完成后应组织安全技术人员进行效果评估,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应制定措施,予以改进。 4 ①费用不足或未对执行情况进行效果评估、考核,不得分。
②未达到预期效果,评估中未制定整改措施的,每项扣0.5分。
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100分)
容 标准分 评分标准
5.4.1 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30
5.4.1.1 法规识别及获取 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制度,明确主管部门,确定获取的渠道、方式,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行政规章。建立企业法规库、网站或索引目录、网站,定期公布法律法规目录清单,便于随时查询、学习、索取。 6 识别并获取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此项为必备条件)
①未明确主管部门或没有建立制度、法规库或索引目录,不得分。
②未及时识别和获取,扣3分;获取渠道或方式不明,扣1分。
③未形成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和未定期更新,每项扣2分。
5.4.1.2 法规跟踪 企业职能部门和工区(车间)应及时识别和获取本部门和工区(车间)适用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跟踪、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修订情况,及时提供给企业内负责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主管部门汇总。 10 ①企业职能部门和工区(车间)未及时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每个扣3分。
②识别和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只有名称或台帐,每个扣2分;发现有失效的法规、标准规范,每个扣1分;未上报,每个扣1分。
5.4.1.3 法规传达 企业应将适用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转发或传达给从业人员。 4 企业未能将适用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转发或传达给从业人员,每人次扣1分。
5.4.1.4 法规贯彻 企业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将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贯彻到各项工作中。 10 企业规章制度未及时考虑相关安全生产最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具体要求,每处扣2分。
5.4.2 企业管理
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的各项管理制度(应体现但不仅限于附录A内容),并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 10 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此项为必备条件)
①规章制度每缺一项,扣5分;内容有不符合法规要求的,每项扣2分。
②未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一人次不符合扣1分。
5.4.3 标准规范
规程配置 企业应配备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安全生产规程、标准、规范。
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和配置运行规程、检修规程、设备试验、事故(事件)调查规程、系统图册、相关设备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规程。
企业应将有关规程发放到相关岗位。 20 ①配备的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规程、标准、规范缺项,每项扣1分。
②未编制运行规程、检修规程、设备试验规程、系统图册、相关设备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规程,每项扣2分;操作规程(指导书、程序、手册)无针对性或未全面考虑岗位危险因素控制需要,每项扣1分。
③未将有效规程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发现一人次扣1分。
5.4.4 评估 每年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对企业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评价”,并形成记录;每年发布“可以继续执行”的有效规程制度文件,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章制度及现场操作规程清单。 10 ①一年内未进行检查、评估,不得分。
②“合规性评价”内容不充分,每项扣1分;无记录,扣5分。
③“合规性评价”后一年内未及时完善,未按期发布,扣2分。
5.4.5 修订 根据有效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范,结合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问题、生产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等,修订、完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每3~5年对有关制度、规程进行一次全面修订。
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修订、审查应履行审批手续。 10 ①未按期全面修订、发布,扣2分。
②未履行审批手续,每项扣2分。
③修订后未及时发布,每项扣1分。
5.4.6 文件和档案管理 严格执行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规章制度、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建立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安全记录档案(含影像、录音、电子光盘等),并加强对安全记录的有效管理。安全记录至少包括:班长日志(班组工作记录)、巡检记录、检修记录、安全事件记录、事故调查报告、安全生产通报、安全日活动、安全会议记录、纪要、安全检查记录等。 20 ①未按要求建立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不得分。
②安全记录档案内容缺项的,每项扣3分。
③文件档案未有效管理,不能对工作活动过程追溯的,每项扣2分。
宣传教育培训(90分)
容 标准分 评分标准
5.5.1 企业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管理 20
5.5.1.1 主管部门 企业应确定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建立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按规定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 12 建立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此项为必备条件)
①企业未明确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不得分;制度内容不完整,每项扣2分。
②无安全培训需求识别或未制定全员安全培训计划、年度培训工作计划,或缺少必要的宣传教育培训设备设施和经费,每项扣2分。
5.5.1.2 培训档案 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8 ①企业未建立培训档案,不得分。
②培训档案不健全、没有进行培训效果评估或需要改进而没有改进,每项扣2分;效果评估质量差的,每项扣1分。
5.5.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的,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电网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培训的培训合格证。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初次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10 ①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未按要求进行安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或未按要求接受再教育,不得分。
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要求进行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或未按要求接受再教育,每人次扣2分。
5.5.3 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 50
5.5.3.1 基本要求 企业每年应对生产岗位人员进行生产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和安全规程考试,使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触电急救及心肺复苏方法,并确认其能力符合岗位要求。其中,班组长的安全培训应制定专门的培训制度,定期培训并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须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并公布。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0 ①未对生产岗位人员进行每年一次生产技能、安全规程考试,不得分。
②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未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并公布的,不得分。
③企业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而上岗作业,每人次扣2分。
5.5.3.2 入厂培训 新入厂员工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厂、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危险性较大的岗位人员应熟悉与工作有关的氧气、氢气、乙炔、六氟化硫、酸、碱、油等危险介质的物理、化学特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10 ①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分级不清、无针对性或流于形式,不得分。
②新入厂人员上岗前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时间不满足要求,每人次扣2分。
5.5.3.3 四新培训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5 涉及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的岗位操作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而上岗,每人次扣2分。
5.5.3.4 转岗培训 生产岗位人员转岗、离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部门和班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5 企业对转岗、离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人员,未经部门、班组安全教育培训,或未经考核合格后就允许上岗,或培训内容、考试题无针对性,每人次扣2分。
5.5.3.5 特种作业与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有效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离开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10 ①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接受培训,未经考核取得资格证书,每人扣2分。
②特种作业资格证未按相关规定年审、离开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作业人员未经实际操作考核,每人次扣2分。
5.5.4 其他人员
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现场有关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并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
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教育,告知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法,并做好相关监护工作。 5 ①未对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分;相关方作业人员未进行教育培训并考试进入现场,每人扣2分;培训内容无针对性或未根据作业活动特点,每处扣1分。
②未对外来人员进行教育和告知,每人次扣1分;培训教育无针对性,每处扣1分。
5.5.5 安全文化
建设 企业应制定安全文化建设规划,开展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引导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逐步形成为全体员工所认同、共同遵守、带有本单位特点的安全理念、价值观和安全行为准则,实现法律和政府监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约束,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 5 ①未按照《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的要求开展安全文化建设,不得分。
②企业未制定安全文化建设规划,扣3分。
③安全文化建设未纳入企业工作计划,扣2分;企业安全理念不明确,扣1分;企业各部门、班组未逐级落实相应的安全文化建设实施方案并开展活动,每项扣1分。
生产设备设施(680分)
容 标准分 评分标准
5.6.1 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20
5.6.1.1 “三同时”管理 企业应建立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管理制度,并实施。 10 ①未建立“三同时”制度,扣5分。
②建设项目安全设备设施、环境保护设施、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三同时”要求,每处扣5分。
5.6.1.2 建设项目
管理 企业应按规定对新建、扩建、技改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等阶段进行规范管理。
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企业应明确工程项目的管理、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企业应及时办理项目规划、用地、报建等相关手续。
企业应组织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潜在的风险进行评估,编制施工方案。确保在工程项目实施前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实施全面质量管理。
企业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确保检查发现的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10 ①企业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等阶段未能进行规范管理,每处扣3分。
②设计、监理或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③未明确工程项目的管理、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扣2分;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或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每项扣5分。
④未开展项目建设风险评估、安全技术交底、全面质量管理,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每项扣5分。
5.6.2 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65
5.6.2.1 管理基础
工作 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明确设备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主体、运行管理部门及其责任,保证其安全运行。代维护管理和委托维护管理应签订代维护、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企业应完善生产设备生命周期的技术档案管理,分类建立完善主要设备台帐、技术资料和图纸等资料。
组织制定并落实设备治理规划和年度治理计划。
加强设备质量管理,完善设备质量标准、缺陷管理、设备异动管理、新设备投入运行验收等制度,明确相应工作程序和流程。
保证备品、备件满足生产需求。
旧设备拆除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制定拆除计划、方案和安全措施。
每年对设备完好性进行评级(评价)或状态评估。 15 制定了设备设施规范化管理制度并贯彻实施(此项为必备条件)
①企业未明确设备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主体,或运行管理部门责任分界不清,不得分;代管或委托管理无协议,每项扣5分。
②台帐统计不全,扣2分。
③无设备质量标准、缺陷管理、设备异动管理等制度,不得分。
④设备治理规划和年度治理计划未落实,扣5分。
⑤备品、备件不满足生产需求,资料不全,扣3分。
⑥新投入设备未严格履行验收制度,扣2分;旧设备拆除无方案,扣2分。
⑦未进行每年一次设备完好性评级(评价或状态评估),不得分。
5.6.2.2 技术监督
管理 企业应建立电能质量、绝缘、电测、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热工、节能、环保、化学等技术监控(督)管理网络体系和标准体系,落实各级监督部门职责和考核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组织或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主要设备的监造验收及安装、调试、试运行等过程中的技术监督和基建交接验收的技术监督。
组织实施大修技改项目质量技术监督。定期组织召开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监督工作经验,通报信息,部署下阶段工作。
对所管辖设备按规定进行监测,对设备检修、维护的质量进行监督,并保存技术监督台帐、报告。
制定技术改造管理办法,定期对设备运行状况进行综合与专题分析和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组织编制项目实施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
对影响和威胁电网安全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整改。 10 ①未建立各项技术监督网和标准体系,未制定年度计划,不得分。
②未制定技术监督管理制度,不得分;制定了制度但未落实,扣5分。
③技术监督报告存在较大问题,措施制定和实施不及时,未制定技术改造管理办法,技改资料不全等,每项扣5分。
④对所管辖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监测,未对设备检修、维护的质量进行监督,未保存技术监督台帐、报告,不得分;监督漏项,每项扣2分。
⑤对影响和威胁电网安全的问题,未督促有关单位整改,每项扣2分。
5.6.2.3 可靠性管理 制定可靠性管理工作规范,建立可靠性管理组织网络体系,设置可靠性管理专职(或兼职)工作岗位,可靠性专责人员参加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建立输变电设备、配电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采集、统计、审核、分析、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可靠性报表,鼓励开展城市低压用户供电可靠性工作。
编制可靠性管理工作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评价分析设备、设施及电网运行的可靠性状况,制定提高可靠性水平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定期对可靠性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开展可靠性管理成果应用。 10 ①未制定可靠性管理工作规范,不得分;企业可靠性管理专(兼)责人无证上岗,扣5分。
②未建立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或不及时报送报表,不得分。
③可靠性管理工作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存在较大问题,扣5分;措施制定和实施不及时,扣5分。
④未开展可靠性管理工作总结、应用工作,扣5分。
⑤用户年综合供电可靠率(RS1)未达到99.96%,不得分。
5.6.2.4 运行管理 企业应建立输变配电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的运行管理制度,执行输变配电运行规程,监视设备运行工况,按照规定进行设备巡视维护、检测试验,保持设备完好。
完善设备的本质安全化功能,防止误操作措施健全,安全自动装置和继电保护正确投入。
设备正常、异常运行、试验、缺陷、故障、操作等各种记录或电子备份档案齐全。
监督运行值守人员严格执行调度命令、“两票三制”和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制度。
完善设备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做好检修许可、监护、验收等工作。
合理安排运行方式,做好事故预想,开展反事故演习。 15 ①未建立输变配电设备运行管理制度,或因运行监视不到位发生不安全事件,扣5分;设备巡视维护、检测不符合要求,扣2分;存在无票操作,不得分;操作票不合格,扣2分/张。
②设备定期轮换和试验工作未执行,扣5分;执行不到位,扣2分。
③防止误操作措施不健全,安全自动装置和继电保护未正确投入,不得分。
④记录缺一种扣2分;记录不完整、不详实,扣1分/次。
⑤有违反调度命令、纪律的,不得分;存在无票操作,不得分;工作票、操作票不合格,扣2分/张。
⑥许可、监护、验收失误,不得分。
⑦未定期组织开展反事故演习、进行事故预想,扣2分。
5.6.2.5 检修管理 制定并执行设备检修管理制度,各种检维修计划齐全,健全设备检修管理机构,规范检修管理,大修、技改等项目应编制检修进度网络图或进度控制表。
检维修方案实行危险点分析或检修作业指导书,对重大项目实行安全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及施工方案,执行检修过程隐患控制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检修现场隔离围栏完整,安全措施落实,并应分区域管理,检修物品实行定置管理。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之不用,检修拆除的,检修结束立即复原。
严格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实行检修质量控制和监督三级验收制度。
检修完毕清理现场,垃圾、废料处理及时,保护环境。 15 ①未制定检修管理制度,不得分;制度不完善,机构不健全,落实存在问题,扣5分。
②检修作业文件无危险点分析或作业指导书编制不完整或者内容简单,扣2分;设备无检修、试验记录,扣5分;检查周期不符合要求,扣2分。
③无票作业,不得分;工作票不合格,扣2分/张。
④安全措施没有落实,扣2分/项。
⑤检修现场隔离和定置管理不到位,扣3分/处。
⑥检修质量控制和监督三级验收制度执行不到位,扣10分;验收资料不完整,扣5分。
⑦检修现场清理不及时,扣5分。
5.6.3 新设备验收及旧设备拆除、报废 15
5.6.3.1 设备全寿命期管理 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拆除和报废,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5 抽查新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拆除环节台帐、图纸、记录、监造等资料,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每处扣1分。
5.6.3.2 验收报废
制度 企业应执行生产设备设施到货验收和报废管理制度,应使用质量合格、符合设计要求的生产设备设施。 5 ①企业未建立生产设备设施到货验收管理制度,不得分;未履行到货检查、验收不全,每次扣1分。
②未执行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制度、报废拆除程序不全,每次扣1分。
5.6.3.3 设备拆除 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应按规定进行处置。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涉及到危险物品的,须制定危险物品处置方案和应急措施,并严格按规定组织实施。 5 ①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涉及到危险物品而未制定处置方案和应急措施,或方案和措施无针对性,扣5分。
②未按方案实施,扣5分。
③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的处置不符合规定,每次扣1分。
5.6.4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 40
5.6.4.1 管理制度 开展电力设施治安风险评估,制定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机制。
重要生产场所实行分区管理,严格执行重要生产现场准入制度。加强出入人员、车辆和物品的安全检查,防止发生外力破坏、盗窃、恐怖袭击等事件。
加强安保器材、防暴装置发放、使用和维护管理。
10 ①未开展电力设施治安风险评估,扣6分;未制定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制度,不得分。
②安全保卫制度有缺失,重要生产场所未分区管理,未严格执行重要生产现场准入制度,安保物资管理有缺陷,每项扣2分。
5.6.4.2 保护措施 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
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健全保护区内的警示标志。
加大电力设施保护费用投入,加固、修缮重要线路防护体,按照需求配置、更新安保器材和防暴装置。
依据电力设施治安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要求,落实防范措施。在重要电力设施内部及周界安装视频监控、高压脉冲电网、远红外报警等技防系统,可以根据需要将重点部位视频监控系统配合公安机关接入保安监控系统。 10 ①未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不得分。
②保护区内的警示标志缺一处,扣2分。
③人防、技防管理工作有缺失,电力设施现场保护措施不足,未按要求安装技防、监控系统等,每项扣2分。
④未确定电力设施治安风险等级和落实安全防范要求,每项扣4分。
5.6.4.3 保卫方式 对重要电力设施、生产场所采用专职或兼职安保人员进行现场值守,并巡视检查,实施群众护线责任制。
重要保电时段,根据安全运行影响程度,应按有关规定对重要的电力设施和生产场所采取警企联防等保卫方式。 10 ①被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出存在安全保卫问题,不得分。
②未按规定实施安保方式的,扣4分。
③安保工作存在漏洞的,扣4分。
5.6.4.4 处置与报告 重要输变电设备、设施遭受外力破坏构成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电力安全事故、事件的,电力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处置,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报告。 10 未及时处置并报告,不得分。
5.6.5※ 电网安全 200
5.6.5.1 电网风险
管控 企业应当高度重视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定期梳理电网安全风险,有针对性地做好风险识别、风险分级、风险监视、风险控制工作,制定电网风险管控方案,掌握和化解电网安全风险。
10 ①未定期梳理电网安全风险,未进行风险识别、风险分级,未制定电网风险管控方案,未实施风险监视、风险控制工作,不得分。
②风险识别不到位、风险分级错误、制定的电网风险管控方案有缺陷,每项扣2分。
5.6.5.2 电网规划 企业应制定本地区电网规划,并对规划进行滚动修订。规划主要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要求,符合地区、城市电力网建设改造的实际及地区、城市发展的需要和要求,规划内容应包括电力一次、二次系统、电源、通信系统等。
应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本单位《区域(城市)电网规划导则》或《区域(城市)电网规划实施细则》。 20 ①电网规划内容有不符合要求的,扣4分;未制定电网规划,不得分。
②未定期修订电网规划,扣6分。
③未制定本单位《区域(城市)电网规划导则》或《区域(城市)电网规划实施细则》,扣6分。
5.6.5.3 调度管理 企业应对并(联)网过程进行规范管理,确保电网、设备安全运行。调度范围应划分明确,有依据和附图说明。电网与县级、用户等电网互联应签订互联电网协议,应明确调度与监控的对象、监控的内容。
调度规程和继电保护运行、检修规程应齐全,并提供给属该级调度的对象,调度规程上报有关部门备案。
系统一次主接线、厂站(所)一次主接线及设备参数齐全并符合实际。电网主系统、配电干线系统模拟图板(或电子图)应与一次接线图一致,设备运行状态、地线标志明显。
城市电网应定期进行安全性评价,调度自动化、继电保护、通信应定期进行专业评价,并网设备参数、设备性能全部备案。与并网发电厂签订并网调度协议,依据并网安全性评价,监控发电机组运行。
调度部门应制定年、月、日调度计划和检修计划,年、月计划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并网运行电厂开展“两个细则”(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细则和辅助服务管理细则)考核工作。
调度规程、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规程齐全。调度员下达操作命令应符合要求,录音设备良好、管理严格。负荷管理、计划控制符合上级要求,事故拉闸顺序和低频减负荷顺序经过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调度设备、安全自动远动装置应满足调度自动化要求。接入电网运行的电力二次系统应当符合《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和《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等。
系统薄弱环节应有保证安全、避免大面积停电的临时措施。应具有完善的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预案、电网黑启动预案、应急机制和反事故措施,并定期开展各种应急预案演练。 40 ①调度范围划分无依据和附图说明,电网与县级、用户等电网互联未签订互联电网协议,每项扣4分。
②调度规程或继电保护运行、检修规程不全,扣4分;未提供给属该级调度的对象,扣4分;调度规程未上报有关部门备案,扣2分。
③系统一次主接线、厂站(所)一次主接线及设备参数不全、不符合实际,扣2分;电网主系统、配电干线系统模拟图板(或电子图)与一次接线图不一致,不能显示设备运行状态、地线标志,扣4分。
④调度自动化、继电保护、通信未定期进行专业评价,扣6分;允许未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电厂并网商业运行,扣8分。
⑤调度计划和检修计划未备案,扣2分;对电厂无考核,扣2分。
⑥事故拉闸顺序和低频减负荷顺序未经过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扣4分;命令不符合要求、录音设备不良,每项扣2分。
⑦调度设备、安全自动远动装置不满足调度自动化要求,扣4分;未配备二次防护系统,扣20分;不符合规定的,扣4分。
⑧系统存在薄弱环节且无保证安全、避免大面积停电的临时措施或措施不当,不得分。
⑨未开展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演练扣6分。
5.6.5.4 高压电网 主电网接线结构合理,主要供电设备及元件应有足够的备用容量。220千伏(或主供网电压等级)电网应形成环网或可靠的两级及以下辐射型多回路供电通道;分层分区合理,各分区间联络线及事故支援具备足够能力;应有较大的抗扰动能力,任意N-1或大负荷突变不影响正常供电;电网间联络线正常输送容量处于合理水平,联络线断开各自系统稳定。
系统最大短路电流应控制在允许范围,超过标准的电网应采取控制措施。母线保护配置、整定、试验完好,投入运行。
各级电压等级容载比符合规划设计要求,无限制用户增容的地段或区域。
无功电力配置容量应满足有关标准要求,并能实现自动投退、实施无功系统优化分布。 30 ①主供电网(330、220、110、66千伏等电压等级)未形成环网结构,不得分。
②电网接线不合理、主供电源变电站只有一台变压器,每站扣2分;220千伏高压网出现N-1影响负荷及电压调整,扣6分。
③系统短路电流超过设备运行标准,且无措施,不得分。
④主供电网变压器容载比低于规划设计标准,扣10分。
⑤母线保护配置、整定、检验存在缺陷,不得分。
⑥无功电力不能分层控制,容量不足,不能自动投退,扣10分。
5.6.5.5 电压管理 电网电压等级和变压层次应当符合规划并简化,运行中电压偏移应及时调整,不应超过规定标准。
变电站及用户端的电压监测点A、B、C、D类设置及电压合格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0 供电综合电压合格率≥99%,其中A类电压≥99%(此项为必备条件)
①监测点未按照要求设置,扣6分;根据运行情况,城市、农村不符合监管规定,每项扣4分。
②电压偏移超限未及时采取措施,扣4分。
5.6.5.6 谐波管理 凡能产生谐波电流使系统电压波形畸变的用电设备,应采取措施限制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10 (此项为必备条件)
①未普测谐波源,不得分。
②对新报装谐波源客户验收时未核查谐波或无治理措施,每户扣1分。
③对已查出的不符合要求的谐波源客户无治理措施,每户扣2分。
5.6.5.7 调度通信 企业应配置与电网运行相适应的电力通信系统,调度至被调主要厂站或有数据传输的厂站,应建立至少2个及以上独立的通信路由或不同通信方式的通道;通信站直流电源可靠,并实现设备和动力环境的监视。
通信设备、电路及光缆线路的运行状况良好,电源系统正常;通信站防雷、防静电、防尘措施完善、合理。 20 ①主要厂站或有数据传输的厂站仅有1个独立的通信路由或一种通信方式的厂站,一个扣4分;保证一种通信方式也有困难的,扣10分。
②通信设备、电路、光缆线路、交直流电源的运行状况及环境存在问题,扣4分。
5.6.5.8 中低压网 中低压配电网应根据高压变电站布点、负荷密度和运行管理的需要分区独立配置,明确供电范围,每个区域至少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方向的电源供电,各区不应交错重叠。
中压架空配电网应采用环网布置、开环运行的结构,主干线和较大的支线应按规定装设分段开关,相邻变电站(所)及同一变电站(所)馈出的相邻线路之间应装设联络开关,逐步实现配网自动化。低压采用辐射式线路供电。
在高层建筑群地区、人口密集繁华地区、街道狭窄、绿化带、林带及架空线难以保证安全距离等情况下,可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供电。
中压电缆网的结构形式应采用单环或双环环网布置开环运行的电缆网络,电缆线路的分支应根据需要和可能建设环网开闭箱(室)或分支箱(室)。
线路(架空和电缆)的正常负荷应控制在安全电流的2/3以下。中低压配网应有较大的适应性,应按长期规划一次选定导线截面。
10-20千伏网络的供电半径应满足电压损失允许值、负荷密度、供电可靠性等指标要求,并留有一定裕度。 30 ①根据每个项目执行情况,对执行不到位的,每项扣2分;有交错供电,或分区仅有一个电源,不得分;线路过负荷,每条扣2分;线路供电半径超过规定且末端电压不满足要求,每条扣2分。
②城区内中低压电网不具有环网结构,不得分;除专用线外存在无手拉手辐射线路,一条扣2分;未实现配网自动化,扣20分。
5.6.5.9 过电压
防护 线路和设备过电压保护应符合规程规定。保护用避雷器、接地装置应按规定进行预试。
35、20、10千伏小电流接地系统中性点不接地的变电站若存在危及设备安全的过电压,应采取措施。应根据电容电流的大小采取相应的中性点接地方式,如采用装设消弧线圈、接地变压器等措施。 10 ①线路和设备过电压保护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每处扣2分;避雷器、接地装置未进行预试,不得分。
②未测电容电流,不得分;未根据电容电流的大小采取相应的中性点接地方式,不得分。
5.6.5.10 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管理 供电企业要根据地方政府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的行业范围及用电负荷性质,提出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经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报能源监管机构备案。每年更新一次。
供电企业应按照要求为重要电力用户配置符合其重要等级的供电电源。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和切换方式要满足重要电力用户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供电企业要掌握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和使用情况,建立健全基础档案数据库及一次接线图和设备资料,督促重要电力用户在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装设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倒送电。同时,供电企业要指导重要电力用户排查治理安全用电隐患,安全使用自备应急电源。
供电企业应建立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常态机制,使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制定重大活动保电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实施,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安全运行。
电力企业应协助重要电力用户开展用电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隐患应及时通知用户整改,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 20 ①重要电力用户名单不全或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报能源监管机构备案的,不得分。
②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条件不符合重要电力用户等级要求,且未下发整改、督促通知给用户和政府相关部门,每户扣2分。
③未掌握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和使用情况,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未装设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客户向系统反送电措施不明确、客户图纸、资料不全,均不得分。
④未制定重大活动保电方案或未协助重要电力用户开展用电检查,不得分。
5.6.6 设备设施安全 160
5.6.6.1 电气一次
设备及系统 输配电线路、电缆线路(含绝缘导线)导线及其所属配件等零部件状态、防舞动及防倒杆(塔)断线等措施良好;杆塔、电缆支架、隧道(沟、槽)通风、防火设施良好;绝缘子防污级别等于或高于现场实际污秽等级,状态良好;避雷线、避雷器及其接地引下线、接地电阻符合规程要求;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在线检测指示正确。
变压器和高压并联电抗器的分接开关接触良好,有载开关及操动机构状况良好,有载开关的油与本体油之间无渗漏问题;冷却系统(如潜油泵风扇等)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套管及本体、散热器、储油柜等部位无渗漏油问题。防火设施健全,定期检验。
高低压配电装置的系统接线和运行方式正常,断路器状态标识清晰、遮断容量足够,母线及架构完好,绝缘符合要求,隔离开关、断路器、电力电缆等设备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防误闭锁装置可靠;互感器、耦合电容器、避雷器和穿墙套管无影响运行的缺陷;过电压保护装置和接地装置运行正常。
无功补偿装置运行正常。
所有一次设备绝缘监督指标合格。 30 ①存在影响电气一次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的重大缺陷或隐患,每项扣6分;未进行分析并制定措施,不得分;措施无针对性,扣6分。
②一次设备绝缘监督指标不合格,每台每项扣4分。
③输电线路无防舞动、防污闪、防雷击措施,扣10分。
④电缆隧道通风不良或防火设施不健全,且未采取措施,扣10分。
⑤变压器和高压并联电抗器本体、套管、散热器、储油柜等部位有渗漏油,每台每处扣4分。
⑥输配电线路设备、高低压配电装置设备存在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的缺陷,每项扣4分。
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的,不得分。
5.6.6.2※ 电气二次
设备及系统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配置符合要求,运行工况正常,定值应符合整定通知单要求,并定期进行检验。故障录波器运行正常,需定期测试技术参数的保护按规定进行测试,测试数据和信号指示齐全正确。二次回路接线正确、保护屏压板和把手的标志正确规范,投运前试验正常,仪器、仪表符合技术监督要求。新建二次设备系统图纸与设备实际相符并经过审核,确认无误。
系统稳定装置(相角测量、负荷联切、远方跳闸等)应符合电网实际要求,依据运行方式和调度命令投入,确保系统稳定。
直流系统设备可靠性符合运行要求,蓄电池设备安全可靠。不同的蓄电池组充电设备相互独立,性能符合要求。直流系统各级熔断器和空气小开关的参数有专人管理,动作有选择性,备件齐全。
电气二次设备及系统管理应遵守《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30 ①存在影响安全运行的缺陷和隐患,每处扣6分。
②二次回路、二次设备存在未及时消除的缺陷,每项扣2分;新建二次设备系统图纸与设备实际不符,未经过审核确认,每处扣2分;试验仪器、仪表校验过期,每块扣2分;二次回路未按规定进行检查,接线不正确每处扣2分。
③继电保护装置及安全自动装置未按规定检验,项目不全,标识指示、信号指示不全,各扣4分。
④系统的稳定装置未按要求投入,扣4分。
⑤故障录波器运行不正常或未投入运行,扣4分。
⑥未定期测试保护的技术参数,扣4分。
⑦直流系统各级熔断器和空气小开关的定值没有专人管理,备件不齐全,级差配合不满足动作有选择性要求,扣10分。
⑧发现二次设备及系统管理问题,每处扣2分。
⑨存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的,不得分。
5.6.6.3※ 特种设备与危险化学品管理 30
5.6.6.3.1 起重机械 设备产品合格证、使用登记证等使用资料齐全,并按规定进行年检。钢丝绳、各类吊索具、滑轮、护罩、吊钩、紧固装置完好。制动器、各类行程限位、限量开关与联锁保护装置完好可靠。急停开关、缓冲器和终端止挡器等停车保护装置使用有效。各种信号装置与照明设施符合要求。接地连接可靠,电气设备完好。各类防护罩、盖、栏、护板等完备可靠。露天作业起重机的防雨罩、夹轨器或锚定装置使用有效(见附录E)。 6 ①产品合格证、使用登记证等资料不全或未按规定进行年检,不得分。
②各种安全装置和信号装置存在缺陷,每发现一处扣4分。
5.6.6.3.2 压力容器 本体完好,连接元件无异常振动、磨擦、松动,安全附件、显示装置、报警装置、联锁装置完好,检验、调试、更换记录齐全,运行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无超压、超温、超载等现象。
工业气瓶储存仓库状态良好,安全标志完善,气瓶存放位置、间距、标志及存放量符合要求,各种护具及消防器材齐全可靠。气瓶在检验期内使用,外观无缺陷及腐蚀,漆色及标志正确、明显,安全附件齐全、完好。气瓶使用时的防倾倒措施可靠,工作场地存放量符合规定,与明火的间距符合规定。 6 压力容器安全装置、工业气瓶存在严重缺陷,不得分;其他每发现一项一般问题扣2分。
5.6.6.3.3 厂内专用
机动车辆 动力系统运转平稳,无漏电、漏水、漏油,灯光电气完好,仪表、照明、信号及各附属安全装置性能良好,轮胎无损伤,制动距离符合要求,定期进行检验。 4 未定期进行检验,不得分;每发现一项不符合扣2分。
5.6.6.3.4 锅炉设备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产品合格证、登记使用证、定期检验合格证齐全。
锅炉本体及承压部件、汽水管道、压力表、安全阀、压力管道等安全设施配件应定期检测试验合格,自动补水装置可靠,压力容器满足运行工况要求。 4 每发现一项不符合扣2分。
5.6.6.3.5 电梯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与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签订维护协议。
定期检测并取得安全使用合格证。
专职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电梯使用操作合格证,在电梯内张贴安全乘梯须知,安装应急电话或警铃。 4 ①未与有合法资质的单位签订维护协议的,不得分。
②未定期检测取得安全使用合格证,不得分。
③管理和操作人员未取得电梯使用操作合格证的,每人扣2分。
5.6.6.3.6 有害气体和危险化学品 制定并落实有害气体和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回收管理制度。
库房应符合安全标准的要求,制定有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按危险性进行分类、分区、分库储存。库内有隔热、降温、通风等措施,消防设施齐全,消防通道畅通。电气设施采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器。有效处理废弃物品或包装容器。
六氟化硫室外断路器发生爆炸或严重漏气等故障时,值班抢修人员应穿戴防毒面具和防护服,从上风侧接近设备,室内设备必须先行通风15分钟,待含氧量和六氟化硫浓度符合标准后方可进入。
变电站防止小动物用“鼠药”应建立采购、发放、使用专人管理制度和记录,告知有关人员“鼠药”危害,防止流失及职工中毒。 6 ①未制定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的,不得分。
②未执行六氟化硫设备防护制度的,扣4分;库房存在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的,扣4分。
③变电站防止小动物用“鼠药”采购、发放、使用未建立专人管理制度和记录,扣4分。
5.6.6.4※ 信息安全及二次系统防护设备 20
5.6.6.4.1 总体方案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满足《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要求,具有数据网络安全防护实施方案和网络安全隔离措施,分区合理、隔离措施完备、可靠。
路由器、交换机、服务器、邮件系统、目录系统、数据库、域名系统、安全设备、密码设备、密钥参数、交换机端口、IP地址、用户账号、服务端口等网络资源统一管理。
网络节点具有备份恢复能力,能够有效防范病毒和黑客的攻击所引起的网络拥塞、系统崩溃和数据丢失。 8 发现问题,每处扣4分。
5.6.6.4.2 测试认证 安全区的定义应正确,一区和二区之间应实现逻辑隔离,有连接的生产控制大区和管理信息大区间应安装单向横向隔离装置,并且该装置应经过国家权威机构的测试和安全认证。 4 发现问题不得分。
5.6.6.4.3 硬件要求 生产控制大区内部的系统配置应符合规定要求,硬件应满足要求,本级与相联的电力调度数据网之间应安装纵向加密认证装置或硬件防火墙。 4 发现问题不得分。
5.6.6.4.4 管理制度 应建立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管理制度、权限密码制度、门禁管理和机房人员登记制度。
系统应经过上级认定,并定期对系统进行评估。 4 发现问题不得分。
5.6.6.5 手持电动
工器具管理 企业应建立电气安全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移动式电动机具台账,统一编号,专人专柜对号保管,定期试验。使用人员掌握使用方法并在有效期内正确使用。
企业购置的电气安全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移动式电动机具经国家有关部门试验鉴定合格。
现场使用的电气安全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移动式电动机具等设备满足附录E要求。
按作业环境要求选用手持电动工具。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接地连接可靠。绝缘电阻值符合要求,并有定期测量记录。电源线必须用护管软线,长度不超过6米,无接头及破损。电动工具的防护罩、盖及手柄完好无松动,电动工具的开关灵敏、可靠无破损,规格与负载匹配。 10 ①台账、编号存在问题,每项扣1分;未进行定期试验,每台扣2分;使用人员使用方法不当,每人次扣2分。
②企业购置的电气安全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移动式电动机具存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试验鉴定合格,每件扣2分。
③现场使用的电气安全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移动式电动机具等设备的接地、绝缘、电源线、护盖、手柄等不满足安全要求,发现一项扣2分。
5.6.6.6 车辆运输
设备 定期对机动车辆、机械传输装置(如张力放线机等)进行检测和检验,保证机械、车况良好。吊车、斗臂车、叉车等的起重机械部分符合起重作业安全要求。
制订通勤车辆(大客车)遇山区滑坡、泥石流、冰雪、铁路道口等特殊情况的应对措施,并对大客车、事故抢修车、倒闸操作车辆、公务车辆等实行跟踪监护。
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厂区交通安全设施。
加强驾驶人员培训,严格驾驶行为管理。 20 ①未制定制度,不得分;交通安全设施不齐全,每处扣10分。
②驾驶人员培训或管理不到位,扣10分;无证驾驶,不得分。
③机动车辆或起重机械部分的检验、检测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每项扣10分。
④通勤车辆、抢修车辆、操作车辆、公务车辆等未实行跟踪监护,每辆扣5分。
5.6.6.7 消防设备
设施 企业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根据需要设立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员,负责防火和灭火工作。完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消防培训和演习。
调度大楼、变电站、生产厂房及仓库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报警装置,并建立消防设备设施台帐,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保证合格。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建筑设施的防火等级符合要求。
充油式变压器、电容器和电抗器应按规定设防火墙、排油槽、挡油墙,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专用灭火装置且运行正常。
电缆和电缆构筑物安全可靠,电缆隧道、电缆沟排水设施完好,电缆封堵及照明符合要求,电缆主隧道及沟、井、夹层电缆主通道分段阻燃措施符合要求,特别重要电缆应采取耐火隔离措施或更换阻燃电缆。电缆夹层、竖井、沟等区域应配备电缆监控装置以及防火门(墙)等设施。
现场电缆敷设符合安全要求,操作直流、主保护、直流油泵等重要电缆采取分槽盒、分层、分沟敷设及阻燃等特殊防火措施。
其它通信机房、计算机室、蓄电池间、档案室等重点防护部位应采用专业消防器材防护。
作业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性能、布置和使用方法,现场动火有人监护,且防火措施落实。 20 ①未建立组织机构、规章制度不完整、责任制未落实、未定期开展消防培训或演习,每项扣4分。
②消防器材未建立台账、配备不全、未定期检查或试验不到位,扣10分。
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建筑设施的防火等级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④主变压器防火设施不完善,灭火装置未检验、未投入运行,一台扣2分。
⑤电缆和电缆用构筑物等设施不符合要求,每处扣1分。
⑥现场电缆敷设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每处扣2分。
⑦现场动火防火措施落实不到位,扣10分。
5.6.7 电气设备风险控制 160
5.6.7.1 输配电线路风险控制 企业应制定倒杆、断线反事故措施和现场处置方案,执行上级反事故措施。
加强恶劣气象条件发生后的特别巡视和大负荷期间的夜间巡视。
及时处理线路缺陷,尽量缩短线路带缺陷运行时间,短时间不能处理的缺陷或隐患应加强监视、巡视。
监督和观测铁塔、金具、导地线等设备腐蚀程度,腐蚀严重、强度下降严重的及时处理或更换。
可能引起误碰线路的区段,悬挂警示、限高标志。
开展群防群治,防止线路器材被盗和外力破坏。
对于重要的直线型交叉跨越铁路、高速公路、江河、110千伏及以上线路应采用差异化设计复核和改造。 20 ①未制定倒杆、断线反事故措施及现场处置方案,未执行上级反事故措施,均不得分。
②发生电网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倒杆、断线的,不得分。
③发生线路器材被盗或外力破坏造成安全事故、事件,每次扣4分。
④缺陷未及时处理,发现一处扣2分。
⑤可能引起误碰的线路区段未悬挂警示、限高标志,每处扣2分。
⑥未采用差异化设计复核的重要直线型交叉跨越,每处扣2分。
5.6.7.2※ 变压器、
互感器损坏
风险控制 制定并落实变压器、互感器设备反事故技术措施,或执行上级反措。加强变压器设备选型、定货、验收、投运全过程管理,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压器应按规定赴厂监造和验收。加强油质管理,对变压器油要加强质量控制。变压器安装的在线监测装置应完好。在近端发生短路后,应做低电压短路阻抗测试或用频响法测试绕组变形,并与原始记录比较。冷却装置电源定期切换,事故排油设施符合规定。加强变压器绕组温度和上层油温温升的监测检查,每年至少用红外线成像仪测温一次。变压器油色谱分析合格,220千伏及以上油中含水量应合格,330千伏及以上油中含气量应合格。
主变压器分接开关自动调整应灵活、准确。
换流站闸流管、换流阀串应定期检查试验,冷却水系统运行可靠,交、直流滤波器、平波电抗器符合设计要求。
气体绝缘电流互感器安装后应进行老炼试验、耐压试验。 20 ①未制定变压器、互感器设备反事故技术措施,不得分;制定不完善或落实不到位,扣10分。
②变压器设备选型、定货、监造、试验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企业标准化基本规范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