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撞死人赔偿标准到智障流浪汉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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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十种情况不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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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报警和报保险,但是,可能很多人都不清楚,出现机动车事故,有十种情况保险公司是不赔偿的。下面众悦学车网小编来给大家普及一下汽车保险知识吧。
  车主在买汽车保险时,是否有认真看过合约上的免责条款?如果你对汽车保险中的免责条款还不了解,小编在此为你详细解说汽车保险中以下十种情形下出现事故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的。
  1.新车未上牌、无临时牌或者临时牌过期期间造成的损失,不赔
  在汽车基本险的四个险种的免责条款中,都明确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  专家建议,在为仅有临时车牌的新车购买保险,应与保险公司事先单独做出在临时车牌方面的约定。
  2.车辆未在规定时间内年检或者未通过年检出事造成的损失,不赔
  车辆未通过年检或者未及时年检的,均属于不能合法上路的。免责条款规定,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而上路行驶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  因此大家一定要重视年检这件事,车辆未年检,保险就相当于白买,车辆处于&裸奔&状态,要多危险有多危险。
  3.车辆修理期间出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赔
  车辆在检测、维修、养护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偿。原因是保险公司认为维修点负有看管车辆的责任,车辆被盗或者损坏是属于维修点的过失。  
&  此外,还包括车辆在出险后,送去维修的路上或者在维修过程中额外出现的意外损失的情况,保险公司也是不赔偿的。
  4.撞到自己家人的,不赔
  第三者责任险其中一条免责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  例如上述案件中,若保险公司赔钱给死者近亲,而死者近亲恰好是投保人,也就是说最终受益者正是投保人。这就可能出现一种可能,投保人故意将受害人杀害(显然上述案件不是这样),从而获取保险金,这种称之为&道德风险&。这一免责条款正是为了防止类似&道德风险&事故的发生。
  5.在收费停车场丢车,不赔
  对于在收费停车场被盗窃的车辆,尽管投了全车盗抢险,保险公司依然不会赔偿。原因是保险公司认为,既然停车场是收费的,那么就有看护保管好车辆的义务。  
  因此,如果车辆在类似场合被盗,作为车主应该保管好停车场的收费凭证或发票,必要时作为维护自身利益的证据。
  6.被保险人主动放弃追偿权的,不赔
  &行善有风险,放弃追责需谨慎&。这缘于车辆损失险其中一条免责条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这也就意味着,若你某天善心大发,放弃对责任方的追责权利,那就有可能要自己承担事故损失,因为此种情况保险公司也不会赔偿损失给你。
  7.驾驶证丢失、损害以及更换期间驾车造成的损失,不赔
  基本险四个险种的免责条款中均注明,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造成的事故损失的,不予赔偿。  
&  特别是驾驶证丢失、或者更换时注销原驾驶证的,这期间驾车相当于无证驾驶,出事故不单保险不赔,可能会以无照驾驶被处罚。
  8.事发超过48小时未告知保险公司,有可能不赔
  这里为什么是&有可能不赔&呢?原因是《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也就是说如果事故发生超过48小时才通知保险公司,同时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损失证明,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  当然如果可以提供有效的证明,包括交警给出的有效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是财产损失证明(例如车辆修理费等),那么就可以继续向保险公司索赔。不过建议大家最好还是尽可能在48小时内报险,减少不必要的麻烦;若确实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及时保险,也要现场拍照保留证据。
  9.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赔
  基本险通用条款第八条写明,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  同时,《保险法》规定,如果在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内未支付当期保费,保险合同效力也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此时的保险合约也就相当于一纸空文。
  10.车辆的新增设备损害,不赔
  在车辆损失险和全车盗抢险的免责条款中规定,新车车辆出厂时的原厂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这对于喜欢为自己的爱车&添油加醋&的车主们来说就需要注意了。  
&  现在很多车主在新车买回来之后,都热衷于自己再加以装饰一番,例如加个包围,加个尾翼什么的。不过,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就要注意了,因为这类新增部件的损坏,均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除非另外为这些新增部件买&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注意:以上10种情况中,除了第四和第六两种情况分别仅针对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外,其余情况均适合于四种基本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
关键词:汽车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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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8万 江西27.6万 浙江7万 浙江72万 浙江5.98万 福建19万 浙江59万 浙江42万 天津18.3万 江西18.7万 山东18万 江西15万 江西撞死流浪汉赔了50万 保险公司拒赔偿|保险公司|赔偿款_新浪财经_新浪网
&&& &&正文
撞死流浪汉赔了50万 保险公司拒赔偿
  嵊州司机张先生因驾车一时疏忽撞死了一名流浪汉,不仅受了刑罚,而且还赔偿了50多万元。张先生本想着车子上了保险,这一款项保险公司自然会承担,可没想到,事后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拒赔理由是事故赔偿款至今没有实际受益人。
  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日,当时,张先生到山东省临沂市出差,途经临沂市区某十字路口时,因疏于观察,与醉酒后躺在马路中间的一流浪汉相撞。事发后,流浪汉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这次事故中,张先生被交警部门认定负主要责任,并根据相关要求,向当地法院缴纳了交通事故预付押金56万元。因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同年11月,当地法院判处张先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同时根据事故责任推定张先生承担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赔偿款共计53.5万元。
  由于流浪汉身份不明,找寻法定继承人无果,50多万元赔偿款便一直押在法院。张先生缓刑考验期满后,这一赔偿款仍无人认领。去年底,法院将赔偿款移交给当地民政局,并在移交书中声明待无名氏身份确认后,由其法定继承人申领。
  当时,对于自己支付的53.5万元巨额赔偿款,张先生一点也不担心,因为出事的这辆车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及汽车损失保险与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自然会“报销”这笔款项。
  然而,令张先生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事后他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认为,当地法院所推定的赔偿金还没有实际赔付。“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这笔钱是要赔给死者近亲属的,现在死者身份未明,钱赔给谁,怎么赔,赔多少,都是问题。”
  “明明买了保险,赔偿款也付了,为什么不能理赔?”无奈之下,张先生于今年2月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为自己维权。近日,嵊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张先生在事故中所花费的医药费和车辆损失费2万多元,而对于张先生提出的53.5万元赔偿款理赔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53.5万元赔偿款,是事发地法院根据相关规定推定的赔偿金额,具有不确定性,而这一款项也未实际履行赔偿义务。
  承办该案的相关法官介绍,依据我国的保险法,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理赔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已经向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张先生向相关部门缴纳的仅仅是赔偿款押金,不能就此认定其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
  (来源于:浙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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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名氏”智障流浪汉遭遇车祸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无名氏”智障流浪汉遭遇车祸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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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tkocxj
来源:网络转载
  车祸受害人是个&自己都不认识自己&的智障流浪汉,如何索赔?民政部门站了出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打起了烟台首例&无名氏&维权官司。据悉,莱阳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案依法作出宣判:判决被告某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事者王某分别赔偿原告120000元和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法官查明:日晚,被告人王某驾车行至莱阳市吴格庄大桥时,从受害人无名氏身上轧过,致其肋骨骨折。经交警事故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为此,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决无名氏的各项损失为元,被告人应赔偿70%。由于受害人是中度智障流浪者,其身份无法确认、亲属无法查找,为维护受害人合法诉讼请求,法院根据相关法律依据,同意由莱阳市民政局作为原告无名氏的法定代理人,代其索赔。
  在庭审过程中,王某认为&无名氏&是智障流浪者,没有行为和劳动能力、收入来源,不应支持伤残评定。法院则认为,因&无名氏&智障、存在智力残疾,就对其身体所受伤害不进行伤残评定和依伤残等级进行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宣判:事故肇事者王某因侵害&无名氏&的民事权益,被判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元。
  另外,肇事轿车在烟台某保险股份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该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名氏&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烟台某保险股份公司赔偿&无名氏&计1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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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额要适中。考虑到境外的消费水平。
2.旅行前要充分考虑航班延误等旅途风险,购买保障全面的旅行意外保险产品。
3.随身携带紧急支援服务卡及保险单,救援热线要记住,详细了解紧急救援服务内容,以及提供此项服务的境外救援公司的服务水平,从而做出最优选择。
4.国外遭遇航班延误或取消,在回国后要及时拨打保险公司的服务热线报案。
关于少儿医疗保险:消费形的就是指一年一年的买。不管你有没有理赔,只保当年。要买的话就得等第二年继续再买。交的费用也不一样。而保证续保就是不管你在保的其中是已经有理赔过某种疾病,他不能因为你有病而不给你买。而返还形的是指你所交纳的钱本金还有得回来,另外还可以有公司的分红。
比如说重疾险、意外险、定期寿险类,低保费高保障,这些比单纯买教育金附加微不足道的保费豁免更加有意义。
再有多余的资金可以考虑买些教育金、创业婚嫁金、养老理财类的,量力而行,不要弄的经济负担过重,影响到日常生活品质就可以了。
教育金体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方式:一是教育金保障。主要是通过保障父母,从而保障孩子的教育金,也就是说:将保费用在父母身上,把一笔教育金的额度折算成家庭的保额。二是教育金储蓄。在传统寿险里面,基本每家公司都有这样的产品,通过把钱放到保险公司,然后采取到期领取的方式来保证孩子上学的费用。这种方式有两个优点:豁免保费和专款专用。
教育金很适合孩子,请放心购买。
新车的话,建议购买的保险组合推荐: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全车盗抢险投保,这样人们最关心的丢失和100%赔付等大风险都有保障,保费不高但今后能保障全面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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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被撞流浪汉后救助方可向保险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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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4条也指出:“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
编辑同志:5个月前,肖某驾驶撞到一个流浪汉,因心生畏惧逃逸。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为流浪汉垫付了抢救费和丧葬费合计11万余元。近日,肖某投案。交警部门认定肖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管理中心随即要求保险公司在肖某已经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理赔垫付的费用,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才是法律规定的受益人,而管理中心既不是受害人,也不是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或近亲属。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梁思倩梁思倩读者:保险公司对管理中心垫付的费用应当理赔。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即凡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原告,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流浪汉在因交通事故后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抢救费和丧葬费等费用,已经由管理中心垫付,也就意味着管理中心与死者产生了救助与被救助的法律关系,属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可以成为权利人。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机动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4条也指出:“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管理中心虽然不是受害人,也不是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或近亲属,不具有索赔权,但其具有追偿权。本报法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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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凌晨1时,西安的哥房鑫开车撞了一名有智力障碍的流浪汉,致对方受伤,随后,他第一时间拨打了110和120,如今,医疗费已经花去8万多,伤者也伤愈出院,但因找不到对方家属,救助站表示无法接收,这下,房鑫彻底有些崩溃了。(8月7日《华商报》)
也许有人说,既然当地交警判定这起交通事故房鑫负全责,那么救治和照顾好流浪汉是他责无旁贷的事情。然而,设身处地地想一下,于理于法,房鑫都仁至义尽。自从撞上流浪汉后,第一时间报警、救治至如今已有3个月时间,在医院一再催促下,房鑫才为早已全愈的流浪汉办理了出院手续。救治期间,他和父亲两个人轮番照顾流浪汉,后来医疗费实在太高,只好让父亲先出去打工补贴,不到三个月花了8万多。
当初负责救治流浪流医院的孙主任也很感慨:“说句跟事情没有关系的话,肇事小伙确实很不错、很难得,流浪汉入院前后做了三次手术,小伙从签字到缴费一直没有任何怨言,尽心尽力照顾治疗,没想到事情到现在还是没法解决,其实社会应该弘扬这种正气,有途径帮他解决这个问题,要不然大家谁还这么做?”
毫无疑问,面对因救治伤者妻儿离去,家庭也因此负债累累,房鑫没有半句怨言,毕竟他是一个有良知的人,但在浪浪汉出院后,面对民政局、求助站的拒收、公安部门的“无能为力”,这个内心充满良知的男人却彻底崩溃了,在他看来“总不能把他再扔到外面流浪吧”。
最终,迫于无奈,房鑫只好将这位已经伤愈无主的流浪汉悄悄地放到交警队然后默默离开了,而警方在电话里告诉记者“没想到最后时刻他们把人放在我们这里,已经找地方把人安顿下了,但这不是长久之计,长时间在这里也会影响我们的工作啊”。
从表面上看,流浪流被房鑫抛弃在交警大队,但实际上流浪汉又是被谁抛弃的呢?从医院通知可以出院到现在有20几天了,这段时间里房鑫一直在为无主流浪汉找个“家”而奔波,但一直未果。一边是因无有效证明而拒收的救助站,是历经几个月无法查找到流浪汉家人信息的交警部门,一边却是倾其所有照顾流浪汉的良知的哥,如果还期待的哥继续承担不应该承担的照顾义务,这不是很好笑吗?
提倡做个有良知的社会人,不仅仅是某一个社会个体或几个有良知行为的群体的事儿,更是全体国民的事儿。在这个呼唤真善美的时代,过分强调“良知”并不可取,但适当的“保护”还是应该的。如果国人真的不愿意“眼睁睁地看着诸如的哥房鑫类有良知的人失去信心”,那就应该打破陈规,因事而宜,特事特办,要知道抛弃一个流浪汉很容易,重拾民众对良知的信心却很难。(谢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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