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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渝工商发〔2015〕3号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取消营业执照微型企业字样的通知各区县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完善微型企业扶持机制实施办法的出台
渝工商发〔2015〕3号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取消营业执照微型企业字样的通知
各区县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完善微型企业扶持机制实施办法的出台,原有在营业执照上标注微型企业字样的做法已不适应企业发展和管理需要,现决定取消营业执照微型企业字样,并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所有微型企业营业执照按普通企业记载事项和登记流程进行打印,不再标注&微型企业&字样。对获得创业补助的微型企业由微企科在微企管理系统中进行标注。
二、营业执照上不再标注微型企业字样后,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可在&重庆微型企业发展网&的&阳光公示&&微企信息公开&中查询所有微型企业的基本信息。
三、原营业执照上标注有微型企业字样的,各登记机关可根据企业申请或结合日常变更登记、换发新版营业执照时,换发未加注微型企业字样的营业执照。如单独申请取消微型企业字样换发营业执照的,填写取消微型企业字样申请表。
四、请各单位就上述登记事宜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登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微企处、注册局请示和反映。
五、本通知事项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2015年2月2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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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后续扶持区县切块资金安排及申报工作的通知
日 10:03:46
来源: 区财政局
编辑: 璧山网站管理员
璧财发〔号
重 庆 市 璧 山 区 财 政 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璧山区分局
关于转发《2014年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
后续扶持区县切块资金安排及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6号)、《重庆市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企〔号)和《关于做好2014年微型企业发展后续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渝财企[号),经与区工商局研究,现将《关于2014年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后续扶持区县切块资金安排的通知》和《关于做好2014年微型企业发展后续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申报原则:微型企业当年未申报项目的次年可以继续申报。已经享受过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申报时间:符合申报条件的微型企业每半年申报一次,上半年申报时间为7月份,下半年申报时间为11月份。
三、项目期限:微型企业发展后续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对鼓励类微企日以后发生的有关费用进行补助。
四、申报程序:微型企业向所在地工商所申报,由工商所进行初步审查。不属于补助范围的由工商所直接退回申请;属于补助范围的,对其进行回访,由区工商局和区财政局共同审核并按文件要求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补助资金到相关微型企业。
附件:1. 关于2014年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后续扶持区县切块资金安排的通知(渝财企【号)
2. 关于做好2014年微型企业发展后续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渝财企[号)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璧山区分局
《2014年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后续扶持区县切块资金安排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工商局:
为进一步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6号)和《重庆市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企〔号,经市工商局、市财政局研究,现将我市2014年微型企业发展后续扶持区县切块资金安排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方向和标准
(一)微型企业经营场所租金补助。
补助对象:租赁场地作为经营场所的市级鼓励类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一次性享受6个月的场地租金补助。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不高于1200元/户·月;城市发展新区不高于1100元/户·月;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区不高于1000元/户·月。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租赁经营场地满6个月后,向注册地工商局提出申请。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附件2)、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场地租赁收款凭据复印件,以及当地工商、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必要材料。
(二)微型企业代理记账服务补助。
补助对象:有代账需求的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两年的免费代理记账服务,由财政给予代账机构每户微型企业每月150元补贴。
补助申请:由代账服务机构按照《微型企业代理记账服务工作实施细则》(渝工商发[2014]1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微型企业会展补助。
补助对象:按照《关于印发微型企业会展补助申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工商发[2013]24号)文件规定执行。
补助标准:1.展位费补助。按照微型企业实际缴纳的展位费,市财政给予50%的补助,每户微型企业每次补助不超过1万元,每年最高可享受3万元的展位费补助。2.交通费补助。微型企业参加会展活动,每次可享受1人往返交通费补助。按照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参加市内会展活动,每户微型企业每次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最高可享受1000元的交通费补助;参加市外会展活动,每户微型企业每次最高不超过1500元,每年最高可享受3000元的交通费补助。
补助申请:按照《关于印发微型企业会展补助申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工商发[2013]24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微型企业信用保险补助。
补助对象:所有购买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微型企业(内贸信用险的发生日期以保险机构保费发票出具日期为准)。
补助标准:以微型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已向商务部门申请补助的不得再申请)。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向注册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信用保险合同复印件、信用保险缴费凭据复印件,以及当地工商、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必要材料。
(五)电子商务微型企业专项运营补助。
补助对象:从事电子商务业务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对电子商务微型企业从事经营半年后,对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电脑购置、宽带租用、服务器租用、物流配送的费用进行补助,每户不超过1万元。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向注册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企业缴费凭据复印件(电脑购置费、宽带租用费、服务器租用费、物流配送费),以及当地工商、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必要材料。
(六)微型企业水电等运营费用补助。
补助对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软件开发及承接沿海产业转移加工业等重点行业微型企业,以及贫困大学生创办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按微型企业实际缴纳水电费的20%进行补助,每户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最长不超过2年。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向注册地工商部门申请。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企业水电费缴费凭据,以及当地工商、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必要材料。
(七)微型企业技术设备购置补助。
补助对象:成立时间在一年以上的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为提高技术水平,进行技术改造,购置技术设备的。
补助标准:在改造项目竣工投产或主体设备到位后,按实际到位技术设备的购置金额给予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资金。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向注册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技术改造或设备购置合同及交费凭据,以及当地工商、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必要材料。
(八)微型企业商业贷款贴息补助。
补助对象:市级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对当年发生的商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按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每户微型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向注册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提供:贷款合同复印件、偿还本息的相关证明,以及当地工商、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必要材料。
(九)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其他补助。
包括用于落实区县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后续帮扶政策,以及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相关部门、微型企业创业指导站开展工作的必要经费。
二、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报条件。
1.微型企业已开业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2.具有健全的财会核算和管理体系,接受财政、工商、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3.近1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未受过区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4.同一申报项目已获得过补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二)申报程序。
1.公开补助信息。各区县要将微型企业后续帮扶的项目类型、申报条件、补助标准以及受理申报时间、部门等信息,在区县行政审批大厅、相关网站进行公开。
2.申报审核。微型企业申报项目的,向注册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工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微型企业的申请情况,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方案。项目申报审核资料,由区县工商部门存档备查。
3、项目公示。对审批通过的项目,应在区县行政审批大厅、相关政府网站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补助单位、主要内容等。对公示中有异议的项目,由区县工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核实。
三、资金分配和拨付
(一)资金分配。2014年市级财政安排微企发展资金1.8亿元切块区县使用,专项用于各区县上述微型企业后续扶持发展工作,按照各区县所处区域、微型企业发展户数、后续帮扶工作开展情况切块到区县(自治县),具体分配详见《2014年度微企发展资金区县切块预算表》(附件1),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50899其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
(二)资金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区县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相关微型企业。微型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
四、监督管理
(一)完善制度。各区县要建立完善微型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及监督管理制度,减化申报流程,细化审查标准,对审查内容、审查形式、补助资金的使用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保证资金使用效率,杜绝各类违纪违法行为。
(二)加强资金监管。各区县要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禁止虚报、骗取专项资金。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将对各区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适当调整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数额。
(三)违规处理。
1.区县滞留、截留、挪用区县切块资金,超范围超标准发放专项资金的,将在次年区县切块资金中予以扣减。
2.负责区县切块资金工作的相关人员,违反纪律规定的,移交区县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微型企业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以及有其他违反补助资金使用规定的,区县财政局会同财政局要依法追回专项资金,3年内禁止申报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微型企业后续帮扶资金申报表
营业执照注册号
纳税人识别号
企业负责人
□场地租金补助 □信用保险补助 □代账补助 □水电费补助
□电子商务运营补助
□技术设备购置补助
□贷款贴息补助
申请资金金额
申请资金金额
本人代表企业郑重承诺: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客观,本企业对其真实性负完全责任,并愿意接受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若申报材料中有虚假、伪造等违规情况,即放弃扶持资格,并不得再进行申请。
(企业负责人签字、按手印)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做好2014年微型企业发展后续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渝财企【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工商(分)局:
为规范全市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的申报使用,根据《重庆市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企〔号)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工商局关于2014年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后续扶持区县切块资金安排的通知》(渝财企〔号)文件精神,经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共同研究,现将做好2014年微型企业发展后续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报后续扶持资金的对象
雇员(含投资者)在20人以下,注册资本金在15万元以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所列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营业执照标注有“微型企业”字样或注册资本金在15万元以下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未标注“微型企业”字样或注册资本金在15万元以上的,除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需提交能体现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年度会计报表。除有特殊规定外,不对微型企业成立时间进行审查。
二、后续扶持资金申报的相关要求
(一)每名创业者只能创办一户微型企业享受后续扶持资金,不得创办多户微型企业多次申报后续扶持资金。
(二)申报后续扶持资金的微型企业应正常经营,已纳入微型企业停业歇业库的不得进行申报。除当年成立的外,申报企业需具有连续的年检(年报)记录。
(三)经营场所租金补助、商业贷款贴息补助的申报对象应从事市级鼓励类行业经营(附件1),市级鼓励类行业中的特色效益农业包括市级确定的范围和区县确定的范围;代理记账服务、水电运营补助、技术设备购置补助的申报对象为应从事鼓励类行业经营,包括市级鼓励类行业和区县鼓励类行业,区县级鼓励类行业由各区县自行确定;电子商务运营补助的申报对象应从事电子商务经营;会展补助和信用保险补助的申报对象无行业的限制。
(四)除微型企业代账补助外,微型企业可在其它后续扶持项目中选择2项进行申报。
(五)经营场所租金补助、代理记账服务补助、电子商务专项运营补助、水电运营费用补助、技术设备购置补助、商业贷款贴息补助,每户微型企业每一项目只可享受一次(代理记账服务补助、水电费补助和商业贷款贴息补助最多可享受2年)。会展补助、信用保险补助根据其发生的情况,可多次享受。
(六)贫困大学生创办的微型企业申报享受代理记账服务、水电运营费用补助、经营场所租金补助时,不受其从事行业的限定。
(七)微型企业租用创业者本人的场地或房屋,微型企业租用从事种殖活动的土地,不得享受经营场所租金补助。微型企业实际支付租金不足当地补助标准的,按其实际支付租金给予补助。
(八)微型企业申报技术设备购置补助的,其单台技术设备购置价格应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
(九)商业银行向微型企业发放的商业贷款(除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和小额担保贷款外的商业性贷款),可申报商业贷款贴息补助。商业银行向微型企业经营者个人发放的商业贷款,全部用于微型企业经营的,也可申报商业贷款贴息补助。微型企业商业贷款需在2014年还本付息后,方可申报商业贷款贴息补助。
(十)微型企业展位费补助、交通费补助由各区县工商、财政部门审核兑现,不再报市工商局和市财政局,会展公司承办微型企业会展活动的按原规定进行备案和补助。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实施,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市级鼓励类行业界定标准
市级鼓励类行业界定标准
一、科技创新类微型企业。是指从事以技术咨询、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转移、技术工程化、技术培训、科技企业孵化、新产品研发及产业化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为主要经营活动的微型企业。
二、电子商务类微型企业。是指从事第三方交易平台运营并为网络零售交易双方提供服务;自建网上商城开展网络零售经营;通过第三方平台开设网上商店,从事实物或非实物交易(同时开展实体店交易的,交易额应占全部交易额70%以上);为网商和传统企业提供网店装修、网络整体营销等第三方运营服务,以及从事电子商务相关装备和软件开发的微型企业。
三、节能环保类微型企业。是指从事节约能源资源、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提供物质基础和技术保障的现代生产型和现代服务类微型企业。
四、文化创意类微型企业。是指从事创意设计、广播电视、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文艺创作、广告服务、软件开发、动漫游戏、艺术表演、文化经纪、文化会展、文化旅游、文化产品、艺术品和工艺美术、知识产权等生产和服务的微型企业。
五、特色效益农业类微型企业。特色效益农业类微型企业,是指从事各区县确定的特色效益农业生产经营和农业现代服务类的微型企业。特色效益农业,具体是指各区县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特色效益农业的意见》(渝府发〔2012〕72号),在全市重点发展的粮油、蔬菜、畜牧、柑橘、渔业、林果、中药材、花卉、茶叶、蚕桑、烟叶等11个产业中,自主选择确定并已报市级备案的特色产业(不超过3个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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