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担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得到银行通知未换卡谁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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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猝死银行谁之责?
  彭正江
  应平等对待每一客户,提供统一标准、同等质量、无歧视的金融服务,“中风老人亲自取款猝死银行”折射出银行服务对生命的漠视,“存款人亲自到场领取”剥夺了消费者的代理权,行为违法不道德,银行应切实转变作风,提升服务水平,柜面取款应提供与ATM、网上银行同等质量的金融服务,建立健全延伸服务制度,完善远程授权制度,银行金融监管制度应与时俱进完善修订,使全社会银行金融活动得以规范,让悲剧不再发生。
  案例简介
  日清晨,家住广东省高州市新洞镇新德村邓锦方老人突然发病。发现父亲情况不对后,儿子邓汉林拿着老人的户口本和一、二代身份证,赶在9点钟开门前,到达高州市农村信用社营业厅等着取款。工作人员发现老人两代身份证名字不同,一个是“邓锦方”,另一个是“邓锦芳”,就要求邓汉林去村委会开证明。等开好村委会的证明,又要求出具派出所盖章的证明。等拿来这两份证明,又要求“存款人亲自到场领取”。无奈,邓家兄弟俩在亲友帮助下,找来一辆双轮板车,推行二三公里,在上午11点,把老人送到营业厅。高州农信社提供的监控显示,就在邓家兄弟与工作人员交涉争执当中,下午1点左右,奄奄一息的老人在营业厅离世。七旬老人突发中风,危在旦夕。子女去银行取存款,不仅被要求开各种证明,还必须老人“本人亲自到场”。反复折腾中,老人在营业厅撒手人寰。这起发生在广东省高州市农村信用社的极端事件,再一次引发网民对银行冰冷的“霸王条款”的质疑。
  中风老人猝死银行的法律思考
  悲剧发生后,一边是舆论批评银行制度缺乏人性化,另一边,银行却称自己严密的防范制度是必要的,做法“无可厚非”。“制度是用来保护客户的利益,存款不敢随便给人,万一给错了,风险谁来承担?”高州市农信社理事长梁某说。记者采访农信社和广州其他商业银行、时,工作人员纷纷认为银行是按章办事,并列举各种储户冒领的个案及所带来的风险。下边做一个简要分析:在此事件中,高州市农村信用社是否如其所称“自己严密的防范制度是必要的”、“做法无可厚非”。
  高州市农村信用社剥夺消费者的代理权,其行为做法违法。中国早在2009能3月就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本着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切实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对借记卡存款、取款、挂失申请等业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开放代办业务;5万元(含)以上取款、挂失申请,代理人提供双方身份证件即可办理。对于因老弱病残、出国、意外事件等特殊原因,无法办理须由持卡人本人亲自办理业务的特殊客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开设绿色通道,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做好柜台延伸服务,必要时可提供上门服务。”国务院1993年颁发的《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储户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必须持存单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外籍储户凭护照、居住证――下同)办理。代他人支取未到期定期存款的,代支取人还必须出具其居民身份证明。”《储蓄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服务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均是高州市农村信用社开展金融业务应当严格遵守的法规规章,也是其制定“严密的防范制度”不得违背相抵触的上位法。显然,高州市农村信用社现制定“存款人亲自到场领取”的“严密的防范制度”既剥夺了银行消费者的取款代理权,也未严格遵守执行《通知》规定,开放代办、开设绿色通道、做好柜台延伸服务,其行为做法明显违反上述和行政规章相关规定。
   高州市农村信用社“严密的防范制度”增加消费者的负担义务,其“存款人亲自到场领取”规定完全没有必要。
   首先,我国公民个人存款实现“实名制”而非“实人制”规定,存、取款均无需本人亲自到场。国务院2000年颁发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六条规定:“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 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本案中代理人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应当完全可以办理取款业务,而无需“存款人亲自到场领取”。
   其次,高州市农村信用社“严密的防范制度”既违背了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又增加消费者的负担义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即使由于农村老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为了照顾一些记不住密码的农民,高州市农村信用社办理的是无密码存折,但也不得作出“取款时须本人持身份证和存折亲自到营业厅办理”此类违背法定义务和剥夺消费者代理权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正如消费者质疑高州市农村信用社“霸王条款”所指出,当存款人出现病重、神志不清、死亡等情况时,“亲自领取”就成为一道不可逾越的障碍。在本案中,高州市农村信用社不仅通过格式合同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同时这些规定极大地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义务,甚至让消费者付出生命的代价,极大地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高州市农村信用社采取此种简单、粗暴的“严密的防范制度”不仅是毫无必要的,其做法并非是“无可厚非”,而是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其违法行为给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的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储蓄消费者权益保护完善建议
   在高州市农村信用社看来,自己严密的防范制度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用来保护客户的利益。殊不知世上的制度自古就有良恶之分,是良是恶不由自己做广告,而靠社会实践来检验。凡以人为本、体现社会及消费者的客观需求、彰显公平公正、反映新的经济关系、实现制度对经济发展的保障作用就是良好的制度;反之,就是无良甚至邪恶的制度。当今,为防范存款人“冒领”“误领”引发的纠纷和损失,业最通用、最流行“对外对存款人严防死守、对内对员工零容忍”的实用主义管理模式。但若制度制定的有问题,用错误邪恶的制度去惩罚人,只能让银行的行为恶上加恶,背离让社会信赖银行的初衷。“严防死守、内部零容忍惩罚”管理模式很管用也很有效,但也是最简单最粗暴的管理方式,惩罚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治标不治本,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得从法律和制度上入手,完善和健全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亡羊补牢,救赎重于惩罚。为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生命的敬畏和尊严,为了提升银行优质服务水平,通过“七旬中风老人猝死银行”这一事件,银行业界的精英们和全社会都应对当前现行金融法律法规、银行管理制度进行深刻反思,对错误的、不道德的、违法的坏制度采取“零容忍”,对落后的、非人道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予以及时完善,让法律、法规、制度与时俱进臻于完善,让悲剧远离生命。
   柜面取款应提供ATM、网银同等质量的金融服务。银行应平等、无差别、无歧视对待每一位客户,无论老幼妇孺贫富贵贱,其法律主体地位是平等的,法律权利是相同的,都应平等对待。童叟无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当前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的要求,中国银监会制定颁发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第十六条就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银行业消费者,照顾残疾人等特殊消费者的实际需要,尽量提供便利化服务,不得有歧视性行为。而当前银行存取款服务,不同的服务渠道与途径,就存在着有差别的歧视性服务行为。ATM自助银行和网上银行,是银行柜台服务的延伸,应与银行柜台服务提供无差别、同等质量的金融服务,既然ATM自助银行和网上银行可以使用密码取款、转账而无需出示提供身份证及本人操作,银行柜台取款、转账也完全可以实行使用密码取款、转账而无需出示提供身份证及本人操作。此三种服务渠道与途径,其客户需求、监管法规、适用法律、风险防控、法律责任均属相同,没有理由实行一行两制,实施有差异性的金融服务。否则,对柜台办理取款、转账等业务的消费者就是明显的歧视和不公平。建议修订银行规章制度,完善法律法规,整合银行服务流程,实现银行柜台取款、转账等业务得到与ATM、网上银行同等质量的金融服务。
   银行应建立健全延伸服务制度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银行业消费者,照顾残疾人等特殊消费者的实际需要,尽量提供便利化服务,不得有歧视性行为。一方面银监会不仅要向银行金融机构提要求,也要给银行指出出路和政策,制定颁布与“开设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柜台延伸服务、提供上门服务”相配套的规章制度,给银行金融机构提供法律、政策保障。另一方面银行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做好特殊困难客户金融服务工作,提高银行业服务水平和质量、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组织细化银监会新规实施,统一建立健全为特殊困难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和业务流程,充分尊重和保障特殊困难客户公平获得银行业金融服务的合法权利,为其提供更加细致和人性化的金融服务。当前,银行金融机构普遍缺乏与银监会新规相配套的制度规定、实施细则和业务流程,有些银行仅将银监会文件作个转发了事,当营业网点遇到此类特殊困难客户时,不知如何应对与处理,以致此类事件在多家银行发生。银行建立健全延伸服务等保障制度刻不容缓。
   银行远程授权制度应完善与修改。银行远程授权制度为防范柜台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也存在某些不足,尤其难以解决柜员疲劳、差错率高、反交易多等柜台操作风险问题。当前,银行营业网点,为保障营业安全,大多密封严实,空间狭小,空气不流通,极易使人缺氧疲劳,疲劳极易使人出错,出错极易使人情绪不良,不良情绪又极易传导感染给客户和他人,导致服务态度冷硬或纠纷事件发生。据了解,只要对柜一年以上的员工,人人都发生过错账、短款或办错业务或做过反交易等风险事件,错账、短款等风险事件发生率几乎达到100%。如此高的发案比例,让人思考管理、操作流程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以前,银行柜台服务实行的双人双岗制或多人经办、一人复核的业务流程管理制度,具有极大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两人同时出现工作疲劳或疏忽大意的概率要比一人发生的概率小得多,差错率也要低得多。银行应该不但完善与改进自身的远程授权制度和柜台服务管理制度,妥善解决与防范员工工作疲劳、差错事件高发等操作风险,全面提升银行金融服务水平。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监管制度应与时俱进完善与修改。我国的银行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应该与时俱进,及时予以修正完善,将新的金融业务与金融活动纳入监管规定,规范全社会的银行金融活动,让全社会的银行金融活动规范操作。针对本案例而言,法律本身存在某些不足,储户发生意外事故、病危、昏迷、或暂时失忆等情形,目前的规章制度只能作通常情况应对,适用普通规定,并没有被当作“无行为能力人”,缺乏特殊服务的法律规定可适应。建议如碰到特殊状况,银行金融监管法律可赋予夫妻彼此特殊的权利,以获得对双方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一定程度的支配权。对待急等救命钱,由当事人亲属发表声明称代领上述存款,保证将领取的款项用于患者的治疗,并愿意承担因领取款项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凭医院证明,银行金融监管法律可赋予家属代办取款权利。对于存款继承情况,由某个继承人发表声明,承担因领取款项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银行金融监管法律允许先行取款,再在各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以减少存款人死亡后存款取不出从而放弃取款的情形发生,让金融监管与银行服务更加人性化,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化的实现。
   监管部门应善于监管好该管之事,减少公权对私权的干预,放权与还权于民,扩大私权自治的自由。银行金融机构做好自己的金融服务,让私权自治产生的纠纷通过法律与司法途径去解决,银行不是国家机关,不能肆意扩大自己的私权,更不能自定规则制度或利用垄断强势地位干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使,从而建立和谐与人性化的金融服务体系。
  (作者系中国西藏自治区分行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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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未办过信用卡被追债 谁之责
从未办过信用卡被追债 谁之责
发布时间: 12:52:13
来源:卡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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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市民应定期对自己的信用状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被冒领信用卡进行透支的情况,可要求银行调出办卡申请表,若能证实非本人签名,或是用被冒用身份证办理,则由此引起的透支、甚至被记录的信用污点,均由银行负责,被冒用人无需还款,而且不良信用记录也应按规定给以取消。随着人们收入不断增加,特别是近些年通胀压力明显,大家越来越不满足于传统的定期储蓄,大家把目光都投向了理财产品,理财安全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临近315国际消费日,如何规避理财的陷阱,减少投资的风险。&市民应定期对自己的信用状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被冒领信用卡进行透支的情况,可要求银行调出办卡申请表,若能证实非本人签名,或是用被冒用身份证办理,则由此引起的透支、甚至被记录的信用污点,均由银行负责,被冒用人无需还款,而且不良信用记录也应按规定给以取消。& &&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的田丽丝律师事实回放:日,家住广州市越秀区的T小姐收到一份律师函,称T小姐于2010年底曾在J银行信用卡中心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至今欠款累计达8万余元,并催告T小姐尽快还钱。这样的信用卡催款事件已是第二次发生在T小姐身上,在此之前,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已称她在平安银行办的信用卡已透支1万多元。像上次一样,T小姐第二天即到J银行信用卡中心解释自己从未办理过该行的信用卡,并出示身份证;然后随该中心人员到J银行所辖街道派出所报案,讲明事情前因后果,并协助J银行工作人员填写《非本人办卡声明》,并将自己持有的身份证交予J银行拍照留底。T小姐怀疑两次催款事件都是缘于2008年前那次身份证丢失引起,自己的个人信息严重泄露。但她在丢失身份证的7个工作天内即办理了挂失申明,并重新补办了新的身份证,而被盗取的那张身份证自然也就失效、作废。T小姐惊讶的是,为何一张作废数年的身份证竟能被别人利用,顺利到多家银行办到信用卡,透支使用的额度还达到了8万多元。律法依据:国家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均明确规定,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信用卡等,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银行应负责对开户人的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上述规定说明金融机构应对客户的身份证件进行实质性审查。银行的过错在于没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审查开卡人出具的身份证是否真实,便为其办理开户手续,银行存在重大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律师说法:卡盟网()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的田丽丝律师认为银行未尽到审查义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当事人身份证被盗取后被不法分子冒充办理信用卡,银行因此受到财产损失,这是当事人无法控制的。公民个人对自己身份证虽有保管义务,但银行在为个人办理信用卡时,应该履行审慎的审查义务,审查内容包括身份证是否为本人使用,身份证的真伪,以及开卡申请的其他信息的真实性。如身份证被他人盗用,并在银行成功办理了信用卡,银行没有尽到自己的审查义务,由此产生的后果,银行应负主要责任。被冒用人的姓名权、个人信息被侵犯,亦可向金融机构提出赔偿。田律师还建议,市民应定期对自己的信用状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被冒领信用卡进行透支的情况,可要求银行调出办卡申请表,信用卡申请表可证明身份信息是否被冒用的主要证据,因为按照规定,信用卡的申请材料必须是办卡人本人填写并签名,如果能证实非本人签名,或是用被冒用身份证办理,则由此引起的透支、甚至被记录的信用污点,均由银行负责,被冒用人无需还款,而且不良信用记录也应按规定给以取消。立即网上申请信用卡,有好礼相送广发标准卡立即申请招商标准卡立即申请兴业淘宝卡普卡(银联,人民币,普卡)立即申请招商GQ联名卡立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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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盟网微信二维码卡未离身,596万元巨款却不翼而飞。广州商人朱女士做梦都没想到,近两年来不断见诸报端的噩梦,竟会降临到自己身上。来自广东省银监、公安部门的信息显示,2011年以来,克隆银行卡盗取存款已成为一大经济犯罪类型,已形成从生产销售侧录设备、窃取信息、制作伪卡到套现的黑色产业链。
银行卡频频被盗刷
7月中旬,朱女士到银行ATM机取现,连续两次操作均未成功。朱女士以为是ATM机出现故障,当时手机正好没电。等回到家充电开机后,接连收到来自发卡银行的7条短信,显示其名下两张银行借记卡从POS机刷卡消费了596万元。这是近年来广州地区被盗刷数额最大的克隆银行卡案件。
广东省银监局、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朱女士报案后,银联立即冻结相关账户,迅速锁定克隆卡盗刷地点——广州市个体工商户胡某在“总统数码港”的商铺安装的POS机。警方后抓获犯罪嫌疑人8人,缴回涉案银行卡15张。
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有关负责人介绍,克隆卡犯罪的作案手法并不复杂,一是卡被复制,二是密码被窃取。目前国内通用的银行磁条卡,由于技术落后、几秒钟即可复制,大多数国家陆续淘汰,升级为无法复制的芯片IC卡。
高科技IC卡为何推广难
调查显示,磁条卡技术门槛低,而芯片IC卡目前没有任何复制手段。欧美、东南亚国家和台湾地区都已陆续完成IC卡改造,我国大陆仍是克隆卡犯罪的多发地。
根据银监会和中国银联等文件,我国将在2015年以前普及芯片卡。但是,调查发现,尽管一些银行称正在积极推广IC卡,但在银行营业厅,很少见到实质性行动。
中国银联有关人士说,目前全国发行的银行卡约有31亿张,一张IC卡制作成本30元左右。即使一半是“休眠卡”持卡人自动放弃,也涉及费用五六百亿元。“国家规定,换卡不能收工本费,这笔费用由银行承担。”一位国有银行内部人士告诉记者,在更换IC卡问题上,因为前期的改造成本高、技术难度相对较大,所以银行普遍存在“搭便车”的想法,指望别人先做。
密码泄露谁之责
广州的邱女士信用卡被盗刷案,法院经审理判决,银行与邱女士各承担50%的损失。理由是银行接受了非法复制的银行卡交易,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而邱女士没有保管好密码,没有证据证明密码是由于银行原因泄露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记者提供的资料显示,克隆卡盗刷案的争议焦点多数集中在密码泄露的责任上。由于持卡人很难证明密码泄露不是自己的责任,在法院判决中经常得不到支持,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当前的司法判决中存在天平倾向于银行的现象,”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民安说,“当前克隆卡犯罪情况猖獗。根据侵权法,银行有责任采取措施保护用户的财产安全。”(新华社广州8月28日电)
<INPUT type=checkbox value=0 name=titlecheckbox sourceid="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银行卡被盗取 谁之责?
东方烟草报
霍冬梅作案例  2013年9月,零售户王先生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可以存取现金和转账的借记卡。11月的一天,王先生收到银行发来的手机短信,称其账户内的款项被支取了10万元。王先生很诧异,因为自己的银行卡和身份证都带在身上,自己也没有进行取款或转账。他当时怀疑是银行操作失误,便前往该行某支行进行确认,却被工作人员告知其账户中仅剩300元。经查询,王先生账户里的10万余元存款被人通过一台位于外省的取款机取走。王先生立刻向当地派出所报案,但这笔钱究竟被谁取走,警方也没有定论。王先生认为,自己从未泄露银行卡密码,也未丢失身份证,取款时严格按照规定操作,不存在任何过失,自己把钱存入银行,银行有义务和责任保证资金的安全,于是将该银行告上法庭。然而银行方面提出,原告的损失是犯罪分子造成的,应向犯罪分子追索。  法庭审理后认为,该银行未尽到对储户银行卡内资金安全的保障义务,应对原告被盗款项承担给付责任,判决银行赔偿原告全部损失及利息10万余元。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储蓄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作者单位:山东济南市局&  
网络责任编辑:银行有没有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滥发信用卡谁之过?――聚财网
当前位置:& >&& >&& >&
银行有没有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滥发信用卡谁之过?
来源:聚财网综合&|& 17:31:28&作者:
银行信用卡方便你我她
信用卡带给人们方便的同时,也给一些自制力差,没有还款能力的人的生活带来许多烦恼。银行为了盈利,而滥发信用卡,是不是有失社会道德,银行是不是应该承担一些社会责任呢?
日前,28岁的小娜(化名)几年来疯狂使用信用卡刷卡透支,欠下银行20余万而无力偿还,无奈之下,家里筹钱帮她还了。虽然小娜已经当面保证今后不再使用信用卡了,但她的父亲王先生仍然担心过段时间同样的事情会再次发生,也不敢想象到时候家里无力偿还、孩子面临牢狱之灾的情形。(3月23日《北京青年报》)
小娜一个月也就挣5000多元,却能办出13张信用卡,而且额度从几千到三五万的都有,王先生对一些银行大肆发行信用卡的行为表示质疑,希望银行在发卡前对申请人的偿还能力进行严格的审查。王先生还主动联系了多家银行,希望能把自己的女儿拉入黑名单,让她以后无法再去办理信用卡,但他的提议却没有得到银行的支持。
实际上,尽管这20余万还是小娜家里&筹钱帮她还了&,但如小娜所说,银行好像从不担心我的还款能力,我的信用卡额度反而在不断提高,有银行几乎每半年都会给我发来短信,主动询问需不需要提高信用卡的额度。于是,这张卡的额度就从原来的5000元一步步提到了现在的五六万元。
这其实正是现在信用卡滥发成风的一个缩影,而年轻人无疑成为银行互相拼抢的一块肥肉,甚至还没有收入来源的生,银行也竭力&拉拢&,每到新学期开学时,各家银行就争相前往&洗楼&。此前曾有报道,某银行竟然向学生推出6张卡的套餐。
只要透支额度与本人还款能力相符,向年轻人积极营销信用卡当然并非不可。然而,如此争夺&市场份额&,必然要降低门槛、放松授信审核。曾有报道,部分发卡行未能按照相关制度对信用卡申请人还款能力进行严格的授信审核,且未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设立有效担保,一些发卡行甚至完全忽略对申请人还款能力的审核。个别银行还有意无意忽视持卡人在他行已出现的还款困难情况仍向其发卡或提高其信用卡额度。
同时,为追求发卡量,往往只宣传信用卡透支功能、赠送礼品等正面信息,而不向申请人介绍信用卡的相关风险。由于不少持卡人是刚刚踏入社会的年轻人,自制力较弱,在银行的诱导下办理了多家信用卡,获得了高额信用卡授信后,往往过度消费,因为无力还款,部分持卡人甚至以办新卡方式偿还欠款,最终形成高额信用卡欠款,成为&卡奴&,如果不是家人筹钱还款,甚至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银行间信用卡的无序竞争,暴露出目前银行的经营乃至风险管理,依然沿袭着只求数量不问质量的粗疏模式,又缺乏现代的法治观念,在市场竞争下,更不惜丢掉了自己的社会责任,一味追逐所谓利润的最大化,这又必然使银行陷于恶性循环之中。而社会责任感,既是银行的立足之本,也正是规避风险的必然要求。
银行在中国享受垄断的同时,应当承担社会责任。李稻葵也认为打破大银行垄断成为2014改革重头戏,银行若能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而不是一味追求利润,盲目房贷,制造高昂房价的话,股价也不至于如此一蹶不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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