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退休领取住房公积金金怎么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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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更新时间: 17:08
 鹤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很多人不知道鹤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本文小编就为大家来说下鹤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鹤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基本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
  4.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5.职工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6.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7.离休、退休的;
  8.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9.本市无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
  附加条件:
  1.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的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2.职工符合本办法基本条件第1、2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3.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清前不再受理其他住房类型的提取。
  鹤山退休等非住房类提取条件
  提取材料
  在此,小编将提取所需材料分为五大类:
  1. 鹤山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材料
  2. 鹤山购买存量房(二手房)提取材料
  3. 鹤山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材料
  包括租住私有住房、租住直管公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租住单位公有住房。
  4. 鹤山公积金其他房屋类提取材料
  包括购买拆迁安置住房、购买单位集资房或房改房、建造自住住房、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还住房贷款款。
  5. 鹤山公积金非住房类提取材料
  包括退休、大病、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低保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外地户口、出境定居、户口迁出本市、死亡或者宣告死亡。
  同时,小编还为你提供公积金提取表格下载及样表填写说明:
  鹤山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鹤山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样表
  提取额度
  可全额提取
  1.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离休、退休的;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并作销户处理。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符合提取相关条件,至提取时未再就业的并作销户处理。
  可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已付费用,提取金额取至百元(提取额度)。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含罚息)。
  3.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或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提取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取至百元。
  4.职工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患九大重大疾病累计提取不得超过个人应负担的治疗费用。
  5.本市无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年度最高可提额度为15000元。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不得超过当期实际支付住房租赁租金的总额,提取金额至百元。
  提取时间
  购房类提取时限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在购房一年内办理提取。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
  租房类提取时限
  1.本市无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每年一次提出申请。
  公积金小知识:
二手房怎么公积金贷款?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有房屋产权证及土地证,先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抵押房屋的评估作价,然后买卖双方签订《买卖房屋合同》缴纳首付款,并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之后再到中心窗口领取《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准备相关资料。中心对借款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材料交托银行进行合同录入,办理公证、保险、抵押登记手续,中心向受托银行出具《准予放款决定书》,受托银行放款,借款人按月还款。
如果购买的房屋只有产权证,没有土地证,则需找置换担保有限公司进行担保,由担保公司对购买房屋进行评估作价,确定贷款金额,在担保公司的监督下买卖双方签订《买卖房屋合同》并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然后再将资料交给中心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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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当前位置:
&-&行政法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 第六条 住户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 省、自治区人民政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 第八条
&&&&&&&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应当设立由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组成的住房委员会,作为住户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 第九条 住房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鬼话,并监督实施;
&&&&&&& (三)确定住户公积金的最贷款额度;
&&&&&&&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应当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 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需设立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七)承办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二条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委托住房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下简单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 缴存
&&&&&&&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 第十四条
&&&&&&&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 单位或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第十七条
&&&&&&&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第十八条
&&&&&&&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朋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二)离休、退休的;
&&&&&&&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第二十五条
&&&&&&&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撮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 第二十九条
&&&&&&&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 第三十条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 监督
&&&&&&&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委员会通报。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 住房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 第三十二条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 (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
&&&&&&& 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 罚则
&&&&&&& 第三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输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住房公积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四十三条
&&&&&&&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单位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方: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粤icp备号-1
服务热线:&&&&&&&&党务、政务公开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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