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国家规定收回房管所的公房过户规定不外租是真的吗?

,《租用公房凭证》的承租权并非物权也不是所有权,但为什么现在继承人说可以继承呢?因为房屋拆迁许可_峰源崔_新浪博客
,《租用公房凭证》的承租权并非物权也不是所有权,但为什么现在继承人说可以继承呢?因为房屋拆迁许可
承租人死亡,公有房屋拆迁补偿款如何分割?
张小姐的外婆几年前去世,外婆生前和张小姐及其父母在露香园有一套公有房屋,《租用公房凭证》上承租人为外婆,张小姐及其父母户口也在该公房,并没有其他户口。如今露香园地块已经核发拆迁许可证,包括这套公房。张小姐父母的其他兄弟姐妹要要分割这套共有房屋的补偿款或安置房屋。张小姐问:这不是公房吗?为什么他们说可以继承?我大学时也学过些法律,外婆的其他子女口声声说可以继承这套房屋的补偿款或房子,什么道理?如果他们有继承权,这些利益是怎么分割的?谢谢!
律师解答:
从法律上说,所谓公房是指所有权属于国家,实际使用人为个人,由相对独立的实体进行管理(如各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某些房地产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对公房进行管理),或部队、学校等国有单位所有并自行管理的房屋。其中,公房权利人包括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在法律的严格意义上,《租用公房凭证》的承租权并非物权也不是所有权,但为什么现在继承人说可以继承呢?因为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颁发可以使公有房屋货币化和房屋产权化。
正如《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的归属和房屋使用人的安置)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被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也就是货币补偿款和安置房屋因公房拆迁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而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私有财产。现在拆迁正好使原来的承租权变更为物权或财产所有权。
根据《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间如何分配?答: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有下列情况除外: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
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二)属于本市两处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
然,按照上述规定,承租人与同住人在公房的拆迁补偿上是有分配的,对于继承人对承租人的继承也是需要相应区别分配的。因此,张小姐父母的兄弟姐妹所要求的继承也是要区分承租人和张小姐及其父母作为同住人的份额的区别来进行分配,所以,张小姐父母的兄弟姐妹所要求的继承并不是公有房屋的整体的货币补偿款及动迁安置房,这需要撇开张小姐及其父母作为同住人的份额才能进行继承。
另,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 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二)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三)非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租赁合同依法变更或者终止。
(四)租赁当事人依法分立、合并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前款第(二)项规定中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
租赁关系变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根据上述规定,公房承租人的死亡是可以通过法规的规定来变更到新的承租人名下,这样就规避了继承的法律问题。​
房改房律师:直管公房未变更承租人,子女均有权分割拆迁补偿​
王娟、王丽、王英、王星为姐弟关系,其母杨华年于日死亡,其父先于其母死亡。杨华年生前居住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车公庄北里**号楼**门11号。杨华年死亡后,王星及王英交纳此房屋2003年1月至3月的房租。日,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中心向杨华年发出关于对被拆迁公有住房办理房改售房手续的通知,要求其与该中心联系办理房改售房手续。日,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中心展览路房管所将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车公庄北里**号楼**门11号房屋出售给杨华年,王星代签购买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协议书,房价款为9446.17元。日,王星以杨华年的名义签委托书,载明:兹有杨华年产权人或承租人,因年老体弱原因,不能到拆迁办办理拆迁手续。特委托王星全权代理所有拆迁事宜。日,杨华年做为被拆迁人,由王星代签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2003年8月,王星领取拆迁款306 766.83元。王星称其已将诉争房屋购买,未提供相应证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购买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协议书、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等证据在案佐证。
近日原告王娟、王丽将王英和王星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二人诉称,我们共有姐弟4人,父亲去世后,母亲杨华年由我们4人赡养,母亲于日去世。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车公庄**号楼**门11号两居室住房原由王华年承租,后拆迁,拆迁款为306 7760.83元被王星领取。现王星拒绝将拆迁款分给我们,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每人分得拆迁款100万元。
被告王英和王星在法庭上辩称:日杨华年去世,在其去世后诉争房屋仍为西城区房管所公房,被告一直在该地居住。由于各种原因我们没有与房管所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但被告实际居住在诉争房屋,成为诉争房屋的承租人。2008年4月西城区房屋管理局通知我该房屋要拆迁,我们依据房改政策购买了诉争房屋,成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获得了拆迁补偿款。现我们认为拆迁补偿款是被告的共有财产,不是母亲的遗产,不应由姐弟4人继承,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最终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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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仍有很多直管公房 租不抵支“夹心房”困局待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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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图本报资料
  新华调查
  中国江苏网5月15日讯 它们大多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产物,有的甚至历经百年沧桑;它们身居闹市、历史悠久、租金便宜得惊人、还有政府当“保姆”……这就是直管公房。目前,我省各地包括省级机关,仍有大量直管公房存在,记者近期多地采访,聚焦这一分外特殊的“夹心房”生存现状。
  直管公房,是实物分房时期,机关、企事业单位分配给职工居住的福利性住房。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区改造、房改优惠售房的推进,直管公房逐年减少,但到目前为止,苏州仍有208万平方米,南京的直管公房也仍在200万平方米以上。
  苏州市姑苏区东支家巷7号,这里住着10户人家。四四方方的小院子里有一棵瘦削的银杏,树下是一个露天的自来水水池,刚刚洗净的小青菜在阳光下滴着亮晶晶的水――这是袁荣法的晚餐。
  “24岁从宁波嫁到苏州,就一直住在这里。原先有一大家子,前年儿子一家搬去新房,去年老伴过世,就剩我了,但这里很热闹。”袁荣法今年已经89岁,但房子比她更老。去年10月,袁家所居住的直管公房排上了政府的修缮日程,4个月后,老房换新颜,老太太笑得合不拢嘴。两厅一室一厨一卫,且自来水池等不占室内空间,50平方米的实际使用面积看上去大了不少。
  袁荣法的对面住着东支家巷7号的第二户家庭,姓周。“原来我不打算修,但儿子说我傻,不要花钱干嘛不修。”周水生推开门,一股呛人的霉味扑面而来,屋内昏暗潮湿堆满杂物,屋顶上几根桁条已经弯曲。周水生说,过两天就要搬走,因为房子也要维修了。
  “这些老房子几乎都有百十年的历史,破旧不堪,有的是空心墙、乱砖墙,连空调都挂不住,再不修实在不安全,”苏州福华房产管理有限公司修建部负责人顾静怡说,“袁家的房子修得好,邻居们看见也心动了,一开始好多人不乐意呢。”
  “这听起来可能很难理解,政府出钱帮忙修缮解危、改善居住条件,竟然还不乐意!”苏州市住建局公房管理处处长陈飙说,“这其中的原因五花八门,有的老年住户不愿‘挪窝’;有的住户要求政府为他们短期搬家提供补偿;有的住户要求抬高房屋高度、扩大房屋面积……”
  最大的问题还不在此。据苏州市住建局的一组数据:2014年直管公房居住房租金收入1626万元,共支出修缮费用2300万元;2013年直管公房居住房租金收入1681万元,共支出修缮费用2806万元;2012年直管公房居住房租金收入1720万元,共支出修缮费用3312万元……租金收入与维修支出严重倒挂。
  同样的情况也存在于南京、镇江等地。南京市住建委公房管理中心公房科李科长介绍说,南京的直管公房大多用于安置拆迁安置户,从1995年开始通过房改的方式出售,但至今,市级层面的直管公房仍有40万平方米,各区直管公房加起来有200多万平方米。“租金少,居住成本低,很多人并不愿买,住宅类的直管公房每月每平方米的租金只有2.3元,保守估计,不到市场租金的十分之一,但每年维修支出却不少。”
  镇江市住建局房保处副处长张旗坤也告诉记者,镇江直管公房租金水平与南京一样,“收缴率虽然有90%以上,但租金水平过低,还是租不抵支,每年补贴直管公房维修的费用是1100万元,只少不多。”
  陈飙介绍,直管公房实行福利性低租金,修缮则是市场化运作,通过招投标方式,外包给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完成。目前行情是中修约500元/平方米,大修约900元/平方米,翻建超过1000元/平方米。“尽管随着维修面积的缩小,修缮费用总额逐年降低,但建筑材料价格的上涨、人工工资的提高又抬升了修缮成本,收支失衡现象会越来越突出。除此之外,政府每年支付用于白蚁防治、安全鉴定、委托管理等方面的管理费用还有1000多万元。”
  为破困局,苏州决定再次上调直管公房租金。从2015年起,砖混一等结构房屋从2.5元/平方米涨至4.1元/平方米,砖木三等结构房屋从0.9元/平方米涨至1.7元/平方米。到2018年,砖混一等结构房屋的租金将上涨至6.4元/平方米。据了解,苏州直管公房已有8年未曾调价,对于此次调价,绝大多数住户表示理解。
  但在南京和镇江等地,调价似乎却没那么简单。“南京专门出台过有关直管公房的管理意见,明确空余的直管公房可以转为廉租房、公租房,但因为租金低,愿意搬走的人少,房子根本就腾不出来。如果调价,这些人原本就是拆迁安置户,对他们似乎也不公平。”李科长说。
  然而,也有人担忧:租金过低,会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采访中,多地住房管理部门称,这是历史遗留问题,何去何从,还有待政府进一步理性决策。
  值得一提的是,苏州的直管公房并未采用出售方式消解到市场,以减轻政府包袱。对此,陈飙解释,相比较省内其他区域,苏州的直管公房有三大特点:一是旧有建筑多,以砖木结构为主,占到60%以上;二是非成套住房多,一个门洞好几户人家,公共区域交错负责无法分割;三是文保、控保建筑多,约有25万平方米。
  正是因为砖木结构的房屋部位无法分割,苏州的直管公房很难通过房改的方式减少总量。还有些市民算算账,发现买房利息比租金还高,宁可终生租房也不愿买。目前,苏州的直管公房中约有80%是住宅,承租人约35000户。
  正在东支家巷7号执行维修任务的施工技术员谭雪官告诉记者,直管公房修缮一贯坚持“彻底解除房屋危险”的原则。大修的,确保10年内无需再次大修;翻建的,确保15年内无需再次大修或翻建。同时,还必须“原样原修”,不改变房屋外形尺寸和房屋结构,不搭建违法建筑,这样能避免邻里发生纠纷,更重要的是能保护苏州古城风貌。“对这些老房子来说,有人居住是最好的保护。”陈飙则称,政府当“终身保姆”,也是留住了一种老苏州的生活状态。
  本报记者孟 旭汪晓霞
由政府当“保姆”的直管公房在各地仍有很多―― 租不抵支,“夹心房”困局待破
&&责任编辑:孟涛、马燕&&
去世时的蒋介石仍然是我们最熟悉的蒋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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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国家要个体户出租车收回公司所有是真的吗
出租车营运证,是国家对于出租车营运所核发的一种有效证件,而出租车营运权是出租车依据国家规定依法取得的,不是说收回就可以收回,如果国家有新的政策出台,也会考虑以前遗留的问题,给予优惠的政策。
我国经营权概念的提出,是为了解决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政府特许经营权是对两权分离中经营权的内容的扩大,因为它包括了国家所有权分离的经营权和一些特定行业的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在立法层面上和上述两个概念有着很大的区别,至少在宪法条文上没有表示出租车经营权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出租车经营权不应该成为政府特许的对象,而是在本质上与一般的经营权无异。但是政府基于税收管理和对该行业的管理,经营者需要履行工商登记手续,出租车经营权的取得方式涉及到了政府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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